報告人:吳殷宏 104.5.6 宜蘭縣中輟上線研習
關懷中輟生 關懷中輟生公益廣告 學生愛上拔河 神圳國中零中輟 國內中輟生問題(民怨100) 1 2 3 4
中輟成因(103.8.1-104.4.21) 國小5人:家庭因素5人 國中52人: A國小1人:母親常帶至外縣市會男友,時輟時學。 B國小2人:家長縱容孩子在家1人、父母離異隨母至外縣市1人,現已轉學正常就學。 C國小1人:原就讀於○○國小,因家庭失功能導致中輟並產生少年虞犯行為,經安置於神愛兒童之家,目前就讀狀況良好。 D國小1人:父母失和,隨母親至越南,尚未回國。 國中52人: 個人因素:26人。 【 50% 】 社會因素:13人。 【 25% 】 家庭因素:9人。 【 17.3% 】 學校因素:4人。 【 7.7% 】
中輟辦理流程 通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應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輔導其復學。 (強迫入學條例8-1條)
中輟辦理流程 通報方式: 教育部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線上通報。 (https://www.mlss.edu.tw) 經家庭訪問後發現行蹤不明,請於中輟通報系統勾選個人行蹤不明或全家行蹤不明,當日23:50自動介接至警政系統進行協尋。
中輟辦理流程 勸告入學(勸止書):正式公文函報鄉鎮市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 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復學。 (強迫入學條例第9條第1項) 請學校於教育部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通報完成後,應即以正式公文函報學生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 副本知會本府教育處、本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警察局(少年隊)、復興國中(中輟中心學校)。
中輟辦理流程 警告入學(警告書):正式公文函報鄉鎮市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 前項適齡國民,除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情形或有特殊原因經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核准者外,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復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 (強迫入學條例第9條第2項) 請學校於學生連續中輟達7日時,應即以正式公文函報學生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 副本知會本府教育處、本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警察局(少年隊)、復興國中(中輟中心學校)。
中輟辦理流程 罰緩:正式公文函報鄉鎮市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 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一百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復學;如未遵限入學、復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復學為止。(強迫入學條例第9條第3項) 請學校於學生連續中輟達20日時,應召開中輟生個案會議評估學生狀況,會後應即檢附會議紀錄以正式公文函報學生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 副本知會本府教育處、本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警察局(少年隊)、復興國中(中輟中心學校)。
中輟相關法令 強迫入學條例 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執行強迫入學條例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與強迫入學委員會合作模式 學管科網站、復興國中中輟中心學校網站
案例分享 陳○○同學: 托兒所就讀後,因祖母拒絕讓陳生就學,未註冊無學籍。社會處、學校多次進行訪問及遊說,但仍無法說服祖母讓其入學,經本府103.5.9召開專案會議,決議如次: 請社會處及國小協助陳生補辦理報到手續,以利特教資源中心特殊教育到家服務相關學習資源給予協助。 請學校依強迫入學條例正式行文鄉公所,並請鄉公所依強迫入學條例執行進程相關規定進行罰鍰,伸張公權力,並請社會處協助說服祖母讓陳生報到入學。 由教育處專案簽核,於103年度國中新生分發作業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3款「因故未入學之學生,其未超過規定年齡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輔導其入學」之規定,逕行安置陳生學籍至所屬學區國中。 請社會處協助申請補助或津貼,鄉公所部分透過村里幹事留意陳生照顧及安全問題,各單位架起關懷網絡,幫助該生及該生家庭。
案例分享 徐○○姊妹:
宜蘭縣中途輟學專案報告 報告人:學管科吳殷宏 104.5.6
中輟生現況分析 一、本縣100學年度至103學年度輟學率 本資料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統計報表(100-102學年度)及教育部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統計報表下載。 本縣中輟學生輟學率自100學年度至101學年度均低於全國平均值,102學年度高於全國,本學年度至104年4月21日止中輟率為0.13%。 100學年度 101學年度 102學年度 103學年度 (至104.4.21) 宜蘭縣輟學率 0.19% (90人) 0.17% (78人) 0.24% (103人) 0.13% (55人) 全國平均輟學率 0.23% 0.20%
中輟生現況分析 二、102、103學年度中輟消長圖
中輟生現況分析 中輟學生人數消長圖係以當月月底最後1日中輟學生人數為數據來源。 本學年度中途輟學學生人數自103年8月9人為最低點,104年3月份22人為最高點。 本學年度相較102學年度,中輟學生人數明顯降低,並獲穩定控制,可能原因為: 學校落實中輟通報與輔導機制輔導,有效協助學生與家庭。 本縣治安會報重視中輟生議題,警政協尋積極落實。 強迫入學委員會開立勸止書、警告書與罰緩等運作漸上軌道。 本縣中輟督導會報按時召開,協助學校連結相關網絡資源。 中介學園相關資源協助不適應學校學生是性與多元學習管道。
中輟生現況分析 三、中途輟學學生分布區域 中途輟學學生人次以羅東鎮24人次為最高、而後依序為宜蘭市13人、頭城鎮12人、礁溪鄉10人、冬山鄉9人…等。 溪北地區以宜蘭市、礁溪鄉及頭城鎮中輟人數較多,溪南地區以羅東鎮、冬山鄉中輟人數較多。 序號 鄉鎮名稱 輟學人數 1 羅東鎮 16 7 南澳鄉 3 2 宜蘭市 9 8 蘇澳鎮 頭城鎮 6 壯圍鄉 4 冬山鄉 10 五結鄉 5 礁溪鄉 11 員山鄉 三星鄉 12 大同鄉 總計 中輟生55人
中輟生現況分析 五、中途輟學原因分析 輟學原因以個人因素為最大宗,佔50.9%,其中又以個人生活作息不正常為主因。 社會因素第二,佔20%,其中以受校外不良朋友影響為主因。 家庭因素第二,佔20%,其中以父母或監護人管教失當為主因。 學校因素第四,佔5.1%,其中以對學校生活不感興趣為主因。 輟學原因 個人因素 家庭因素 學校因素 社會因素 28人 (50.9%) 11人 (20%) 5人 (9.1%) 11人(20%) 總計55人
中輟生現況分析 六、警政協尋復學狀況 103學年度(103年8月1日至104年4月21日)本縣中輟生人數55人,通報行蹤不明進行協尋部分,其中由警方尋獲22人復學18人,尚有4人未復學、非警方尋獲8人復學8人。 警政尋獲統計 縣市名稱 輟學人數 警方尋獲人數 非警方尋獲人數 已復學 未復學 宜蘭縣 55 22 4 8
中輟生現況分析 七、重複中輟狀況 重複中輟達5次有1人(頭城國中)。 重複中輟4次有1人(礁溪國中)。 重複中輟3次有5人(國華國中、南澳高中國中部、三星國中、中山國小、大進國小)。 重複中輟2次有15人。 輟學次數 人數 人次 5 1 4 3 15 2 30 合計 22 54
中輟生目前處置狀況 一、開辦四所合作式中介學園 本縣開設向陽學園、得安學園、善牧學園與噶瑪蘭學園等四所合作式中途學園,提供中輟之虞、中輟學生與嚴重不適應學校生活學生多元學習多元體驗與技藝試探之學習場域,目前學園學生人數如下:善牧學園9人、向陽學園9人、得安學園15人、噶瑪蘭學園3人,共計36人。
中輟生目前處置狀況 二、辦理中輟預防專案計畫 103年度由中輟中心學校復興國中、黎明國小辦理中輟預防專案,提供興中國中、順安國中、國華國中2案、文化國中、中華國中、北成國小、三民國小、黎明國小、宜蘭國中、凱旋國中、三星國中等11校12案申請辦理,及古亭國小辦理小團體輔導專案,提供壯圍國中、大同國中等15所國中小申請辦理,充分提供有中輟之虞學生之學校開設相關高關懷課程進行輔導與協助。
中輟生目前處置狀況 三、依規定召開跨局處中輟專案檢討會議 依規定中輟人數增加時,縣市政府需召開中輟專案檢討會議,針對中輟重點學校進行檢討與改進,以提升中輟復學率及降低中輟人數。 本縣103年9月、12月及104年3月均依規定召開中輟專案檢討會議,並邀請各重點學校輔導主任、社會處、警察局少年隊、中輟中心學校、學生輔導中心、家庭教育中心、各鄉鎮市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及三所中介學園成園參加會議討論,以有效解決各校中輟生各面向之問題。
中輟生目前處置狀況 四、通報失蹤之學生由警政單位協尋 中途輟學學生經學校通報教育部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通報及復學系統為個人行蹤不明或全家行蹤不明時,當日夜間23時50分系統自動轉報警政系統進行協尋,學校只要進行家訪發現有行蹤不明之狀況,均應於系統通報為行蹤不明以利協尋,另若跨縣市協尋則請家長務必至警察局進行失蹤之報案程序,由全國各縣市警政單位共同協尋。 五、學校依強迫入學條例函請鄉鎮市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辦理 依強迫入學條例第9條規定,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學校應報請(鄉、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學校於學生3日未到校後除進行通報外並函送各鄉鎮市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辦理強迫入學後續事宜。
中輟生目前處置狀況 六、中輟生復學召開輔學輔導會議,進行適性輔導與協助 中途輟學學生經尋獲或主動返校就讀後,輔導單位依規定應召集輔導教師、導師與相關人員評估學生返校適應狀況,若有班級適應問題應由導師會同輔導老師給予輔導諮商或由輔導室進行二級輔導,提供高關懷課程、心理輔導或安排適當課程,除給予心理支持協助學校適應外也適時灌輸相關法律責任與法治觀念,讓孩子融入與盡快回歸學習常軌。
中輟生復學待精進事項 一、強迫入學委員會未發揮最大功能 依強迫入學條例第9條規定,強迫入學委員會有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復學(開立勸止書)、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開立警告書)及進行罰鍰並限期入學復學,並得繼續處罰至入學復學止等公權力要求家長讓學生復學,惟部分公所未能依法開罰,部分個案長期在家未復學,無法有效強迫入學。 二、家庭功能失常未能有效協助 部分學生家庭失和、家長忙於工作無心管教、家長無力管教、隔代教養、寵溺過度或家長觀念錯誤,讓學生養成生活作息不正常之狀況,白天睡眠、晚上活動等現象導致學生無法正常到校而中輟。
中輟生復學待精進事項 三、警政單位尋回後又重複失蹤 學生經警政單位協尋找到人後,經家長領回隔天又失蹤之現象頻繁,家長對於學生無約束力或家庭缺乏溫暖,學生欠缺回家的動機,讓孩子不斷的重複中輟。 四、外在誘因大,學生無心向學 學生一經中輟結識校外人士,習得抽煙、喝酒等不良習性或在外遊蕩獲得自由的感受大於學校同儕友情與學習、互動獲得之快樂時,學生對於返回學校復學便會欠缺動力,而有重複中輟之虞。
教育處規劃解決策略 一、強化強迫入學委員會效能 本府每年均補助各鄉鎮市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經費辦理研討會、講座與宣導,以有效提升各鄉鎮市公所強迫入學成效,本年度除基本宣導經費外,擬改為競爭型計畫,由各鄉鎮市公所提報優質行動方案,經審查後補助積極辦理或中輟重點之地區公所。 請各鄉鎮市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依本縣國民中小學與強迫入學委員會合作模式規定進程「開立勸止書」、「開立警告書」與「進行罰鍰」,只要達到階段標準便應進行相關處置與開罰,以伸張公權力,維護學齡兒童就學權利與應盡義務。
教育處規劃解決策略 依規定進行鄉鎮市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督導考核,績優單位鄉鎮市首長給予敘獎,並由本府辦理績優公所業務觀摩與報告分享,邀請獲評鑑特優與優等公所承辦人進行報告分享,以提升各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效能
教育處規劃解決策略 二、強化家庭功能 學生家長忙於工作無心管教、家長無力管教、隔代教養、寵溺過度或家長觀念錯誤,讓學生養成,白天睡眠、晚上活動等生活作息不正常之狀況導致學生無法正常到校,學校輔導人員進行二級輔導仍無法有效改善時,則請學校填具轉介單將相關個案移請本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與家庭教育中心協助,給予家長增能與擴權,提升家庭功能。 具備弱勢家庭學生則依規定進行通報,並由本府家庭弱勢照顧網主政單位社會處協助給予心理師、社工師或副派相關局處給予適當處遇,協助家長健全家庭功能與建立合宜的家庭氛圍,讓孩子回歸常軌。
教育處規劃解決策略 三、設立住宿型學園安置特殊需求中輟學生 少男8人:本(104)年4月8日成立「蘭星家園」,利用閒置公共空 間「楓林派出所」改造,安置經評估家庭失功能、有 住宿需求中輟之虞學生,經評估不適合學校學習,提 供生活照顧,營造安全適切環境、提供個別化適性教 育、在園生活及學習陪伴,建立少年信心,培養獨立 自主能力、提供少年在過渡時期一個替代原生家庭的 「家」,並提供諮商關懷與輔導、親職教育、就學與 技藝輔導、課後照顧或其他有益身心健康之服務,協 助少年從替代性家園回到原生家庭。 少女8人:安置於慈懷園。
教育處規劃解決策略 四、多元紮根技藝學習方案 結合在地之民間資源,提供多元教育學習方式,從學生潛力與長處著眼,讓每位學生職場學習能獲得成功經驗,激發學生學習動機,協助其肯定自我並達到自我實現。 上午在校學習,下午至技藝師父工作場所學習。 103學年度:頭城國中(烘焙)、壯圍國中(美髮)、國華國中(機車修理)共三所學校試辦,104學年度預計開放10位名額供各校申請。
與中輟工作同仁共勉之 沒有人是自己願意中輟的。 中輟生也希望有健全的家,有愛有溫暖。 中輟原因,絕大部分來自於家庭。 讓我們想想能為孩子做些甚麼。 救回中輟生,是無上的功徳。 有能力掌心向下—給予~是福氣。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