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詁的作用(下) 辭書需要對所收的詞語加以解釋,因此,訓詁的另一個作用是幫助辭書編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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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詁的作用(下) 辭書需要對所收的詞語加以解釋,因此,訓詁的另一個作用是幫助辭書編纂。

辭書知識簡介 (一)辭書的分類 字典、詞典、辭典均是對辭書的稱名,未加細分。 1從內容上可將辭典分三類: A專門辭典:雖亦跨百科,但僅是專題範圍內的部分跨越。如:《中國歷代人名大辭典》 B百科辭典:綜合了各門學科,如《辭海》,《中國大百科全書》、《中國姓氏大辭典》等 C學科類辭典:(此爲陳增傑老師說):即各學科詞典,如:《中藥大辭典》、《中華歷史大辭典》《哲學大詞典》等,各語文性辭典亦屬此類。

語文性辭典:即有關語言文字的詞典,以收語詞爲主,包括字,詞,短語,兼收部分已經進入通語的百科語詞。這又可以以不同標准進行分類。 (1)以內容來分 A專門性辭典:只收某一範圍的詞,如:朱起鳳《辭通》專收聯綿詞。王力先生的《聯綿字典》亦專收聯綿詞。其他如:張志毅 張慶雲 編著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同義詞詞典》、中華書局出版《漢語方言大詞典》及其他各地方言詞典等。 B綜合性辭典:內容上比較齊全,綜合了各專門詞語,如《漢語大詞典》、《現代漢語詞典》等。 (2)以收詞時間跨度來分 A共時性辭典:收詞爲特定某個時間段,如《現代漢語詞典》《唐五代語言辭典》等 B曆時性辭典:收詞跨越古今,對詞和詞義的曆史發展變化作出分析,比較典型的例子就是《漢語大詞典》,其編纂原則是:古今兼收,源流並重。

(二)辭書的編纂過程 1立目階段 2釋義 3義項排列 4例證 以上各點均與訓詁有很大關系。以下分別說明。

(三)辭書編纂與訓詁 1立目與訓詁 立目是詞典編寫工作的開始,十分重要,立目不准,後面的工作也就談不上了。 編寫詞典首先要有編寫原則,然後根據原則閱讀文獻選擇詞目,而詞目的選擇需要訓詁的知識。如:詞語的截取,就會因缺乏訓詁知識而誤將非詞當作一詞,以下舉幾例說明:

例一、【經程】飲器。《韓詩外傳》卷十:“ 齊桓公置酒,令諸侯大夫曰:‘後者飲一經程。’”《漢語大詞典》

這裏“經程”並非一詞,經乃酒器,宋趙令畤《侯鯖qīnɡ錄》卷三:“陶人之為器,有酒經焉。晉安人盛酒以瓦壺,其制小頸環口修腹,受一斗,可以盛酒。凡饋人牲兼以酒,置書云酒一經,或二經至五經焉。”宋袁文《甕牖閑評》卷六:“晉安人以瓦壺小頸環口修腹受一斗可以盛酒者名曰經。”清張雲璈《四寸學》“酒經”條:“今之量酒言斤,當是經字之訛,古量酒以升以斗以石,未聞斤也。酒瓶名酒經,典雅可用,而人罕知之。”而“程”古有“限量”、“額度”之義。《左傳·宣公十一年》:“稱畚築,程土物。”杜預注:“程,為作程限。”此例中“程”乃動詞“作程限”義。亦可用作名詞“限量”、“額度”義,如,漢陳琳《飲馬長城窟行》:“官作自有程,與築諧汝聲。”《漢書·刑法志》:“自程決事,日縣石之一。”顏師古注引服虔曰:“始皇省讀文書,日以百二十斤為程。”故“一經程”是“一酒經的額度”之義。

例二、【居然】:①猶安然。形容平安、安穩。例引《史記·秦始皇本紀》:“秦地被山帶河為固,四塞之國也。自繆公以來,至於秦王,二十餘君,常為諸侯雄。豈世世賢哉?其勢居然也。”(《漢語大詞典》)

此句中“其勢居然也”之“居然”並非一詞,當讀為“其/勢居/然也”。“勢居”為一詞,乃“地位”、“位置”之義,古文獻中常見。如:《逸周書·周祝》:“勢居小者,不能為大。”《淮南子·原道訓》:“故橘樹之江北則化而為枳,鴝鵒不過濟,貈渡汶而死。形性不可易,勢居不可移也。”《鹽鐵論·通有》:“故物豐者民衍,宅近市者家富。富在術數,不在勞身;利在勢居,不在力耕也。”皆其證。《秦始皇本紀》中之“勢居”亦指“地理位置”而言,此言秦地依靠著山川之固,自秦繆公以來,一直到秦始皇統一天下,二十多個君主,常稱雄諸侯,難道每代都是賢能之主嗎?實是因為它的地理位置有利的緣故。而《詞典》第二冊p.815,“勢”下有“勢居”條,釋為“地理,位置”,引例中亦有《秦始皇本紀》,用例全然相同。將同一例句,一屬“居然”條下,一屬“勢居”條下,此蓋終審失照之誤也。

例三、【裏面】內、中。引例爲:《全唐詩》卷八七二:無名氏《吹火詩》:吹火朱唇動,添薪玉腕斜。遙看煙裏面,大似霧中花。(江藍生《唐五代語言詞典》)

按:這裏,“面”與“花”對應,是說煙裏美女面似霧中花,很明顯,將“裏面”作爲一詞不妥。

例四、【環】甚。《乾𦠆子》:“忽有一客造門,儀狀環古,隆准龐眉。”(《唐五代語言詞典》)

而另有一位學者在講“環”有甚義時,亦引用同例。其實這裏“環”乃“瓌”之誤字。《太平廣記》引此例,即作“瓌”字。“瓌”即“瑰”字,本指美玉,引申有奇特之義。 注意:我們在編寫詞典或作研究時,一定要引用第一手材料,並且對材料要加以校勘,保證其正確性。作專書研究,最好先進行校勘。

例五、《大詞典》3934頁:脹③一種肉食。唐段成式《酉陽雜俎·酒食》:“膜、膎、脼、脹、膰,肉也。”

例六、《大詞典》3934頁:脹③一種肉食。唐段成式《酉陽雜俎·酒食》:“膜、膎、脼、脹、膰,肉也。” 原文:饼谓之托,或谓之餦馄。 饴谓之(一作) 。饱谓之(一作) 。 餥飵(本二字皆从鱼)。 茹、叽,食也。 膜(一作餤)、膎、脼、胀、膰,肉也。 、 ,膜也。 臇、(一作膭)、,臛也。 、糈、梳,馓也。 (一作饆)、、、、,饵也。 醦、醶、、,醋也。 酪、胾、醇,浆也。 、、、,盐也。“脹”,今本《說文》未見其字,它是表“鼓脹”義的“張”的後起字,也就是說其本義即“鼓脹”,從文獻用例來看,它難以引申出“肉食”義。《大詞典》立此義項,完全是依照《雜俎》中的記錄。然而此處“脹”實乃“脤”之誤字,因而此義項應當取消。

《雜俎》中的這一條內容來自於《廣雅》。《廣雅·釋器》:“肌、膚、肴、、膎、脼、膳、膂、腱、脤、,肉也。”王念孫疏證曰:“《說文》:祳,社肉,盛以蜃,故謂之祳。天子所以親遺同姓。引《春秋·定十四年》:石尚來歸祳。今本祳作脤,《周官·掌蜃》注引作蜃,雲蜃之器以蜃飾,因名焉。”文獻中“脤”表“肉”義用例很多,此舉二例。《春秋谷梁傳·定公十四年》:“天王使石尚來歸脤。脤者,何也?俎實也,祭肉也。生曰脤,熟曰膰。”《春秋左氏傳·成公十三年》:“會晉侯伐秦。成子受脤於社,不敬。” 另《雜俎》中“膜”有一異文作“餤”,可與“”通,因此當以“餤”為正,“膜”很可能是因下條“ 、 ,膜也”而誤;“膰”與“”,二者可通,不需改。《大詞典》、《大字典》收此條中一些字,舉例時均作“膜、膎、脼、脹、膰,肉也。”未校出其誤。

例七、《大字典》1855頁:,音義未詳。唐段成式《酉陽雜俎·酒食》:“飽謂之。”

“”字《大字典》依《雜俎》而立。《酉陽雜俎·酒食》:“飽謂之”“”後各本均有“一作”三字,即“”有一異文“”,《大字典》引例時未引出。異文的存在說明此處應當謹慎處理,只有弄清這裏到底是什麼字,才能確立“”的身分。 《雜俎》中此處當以“”為正,“”為其形誤字。“飽謂之(一作 )”的另一處錯誤影響了我們的判斷:“飽”二字位置有誤,當為“飽”,“”又當上屬“飴謂之(一作)”為句,即:“飴謂之、 ”。《集韻·迄韻 》:“,飴和豆也;”《月韻》:“,豆飴也。”《玉篇·食部》:“,于勿、於月二切,也,飴和豆也。”可見“”正為飴之一種。而《玉篇·食部》:“,古來切,飴曰”則更能說明這一點。這樣,下句當為“飽謂之 (一作)”,與上“飴謂之、 ”結構正相同。《說文·食部》:“,猒也。”段注曰:“賈思勰《齊民要術》曰:食飽不。按:猒,飽也。 則有猒棄之意,皆猒中之義也……。”《廣韻·霰韻》:“,饜飽。”《說文》:“飽,猒也。”正與“”同訓,可證二者義同。 《大字典》收“”字時,可注明為“”之訛。

2釋義與訓詁 (1)釋義錯誤 例一、【猜阻】《大詞典》釋義爲“因猜忌而有隔閡”,引《北齊書·李元忠傳》例:“時朝廷離貳,義旗多見猜阻。”《舊唐書·突厥傳下》例:“百姓又分爲黃姓 、黑姓兩種,互相猜阻。”另有其他二例。

按:“猜阻”《新唐書》、《舊唐書》用例很多,如《舊唐書·李業傳》:“上降階就執其手曰:‘吾若有心猜阻兄弟者,天地神明,所共咎罪。’”《新唐書·仆固懷恩傳》:“時可汗在洛,爲魚朝恩猜阻,已失歡心。”將釋義帶入《大詞典》所引例句及上述《新唐書》、《舊唐書》句中,明顯感覺屈曲難通。將“猜阻”釋爲“因猜忌而有隔閡”乃未明“阻”義而誤釋。 “猜阻”實爲同義復詞,猜疑義。 “猜”表猜疑義明,不煩舉例。以下看“阻”表猜疑的使用情況。《廣雅·釋言》:“猜、阻,疑也。”此可證“猜”、“阻”同義。《玉篇·阜部》:“阻,疑也。”《左傳·閔公二年》:“先丹木曰:‘是服也,狂夫阻之。’”杜預注:“阻,疑也。”《逸周書·武紀》:“國有幾失,居之不可阻。”朱右曾校釋:“阻,疑。” “阻”爲“疑”義,因而又可與“疑”合成爲同義復詞“疑阻”,《舊唐書》列傳部分有兩個用例,《張善安傳》:“大亮謂曰:‘張總管既有降心,吾亦不相疑阻。’” 《仆固懷恩傳》:“或有稽留數月,不放歸還,遠近之心,轉加疑阻。”

《大詞典》收釋“疑阻”,義項1釋爲“疑惑隔閡”,誤。 “阻”在文獻中又寫作“沮”,並與“猜”、“疑”等組合成詞。宋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百四有一“猜沮”用例:“承説皇太后之姻也,庸而自専,妄傳皇太后旨於契丹曰:‘南北歡好,傳示子孫,兩朝之臣,勿相猜沮。’”《新唐書》有兩例“疑沮”用例,《契苾何力傳》:“彼畏我,必不來,則姻不成,而憂憤不知所出,下必攜貳,不及一年,交相疑沮。”《忠義傳上序》:“姦鈇逆鼎,搏人而肆其毒,然殺一義士,則四方解情,故亂臣賊子赩然疑沮而不得逞。” 另:《兩〈唐書〉辭典》收“猜阻”,釋義爲“猜疑、阻隔”。誤。

例二、 [麤行]遠行。唐范攄《雲溪友議》卷十一:“麤行出家兒,心中未平實,貧齋行則遲,富齋行則疾。” (《漢語大詞典》第十二冊p.1306)

按:“麤行”即指出家人不尊戒行,與“高行”相對,“高行”則指律行精進者。最早見於《洛陽伽藍記》卷二“崇真寺”:“講經者心懷彼我,以驕淩物,比丘中第一麤行。”“麤行”字又作“粗行”,圓仁《入唐求法巡禮行記》中多見:“其被拆寺僧尼,粗行不依戒行者,不論老少,盡勒還俗,遞迴本貫,宛(充)入色役。”(卷四,會昌四年十月)“前年以來條流僧尼,即簡粗行不依本教者還俗,遞迴本貫。今年不簡高行粗行,不論驗僧大德內供奉也。”(同上,會昌五年四月-五月)《詞典》釋為“遠行”,蓋因下文“出家兒”而產生的聯想,誤甚。

例三、【參審】《大詞典》引有二例,《晉書·高密文獻王泰傳》:“公爲宰相,不可輕動。且夜中倉卒,宜遣人參審定問。”《南史·謝晦傳》:“晦時正直,喜甚,自入閤參審。” 釋義爲“參與審理”。

按:此釋純屬望文生義,上舉二例均與審理無關, “參”亦非參與義。我們認爲“參審”乃驗問、察驗義。先看《晉書·高密文獻王泰傳》例,爲了使意義更明,我們將例句的前後文一並引出:“楚王瑋之被收,泰嚴兵將救之,祭酒丁綏諫曰:‘公爲宰相,不可輕動。且夜中倉卒,宜遣人參審定問。’泰從之。”此句是說,文獻王泰聽到楚王瑋被捕的消息,立刻要發兵救人,而丁綏建議說:不可以輕舉妄動,而且晚上事出倉卒,應當先派人去察驗確切的消息。“參審”即察驗義,“定問”指確切的消息。再看《南史·謝晦傳》例:“及穆之喪問至,帝哭之甚慟,曰:‘喪我賢友。’晦時正直,喜甚,自入閤參審。”謝晦與穆之本不和,因此聽到穆之的死訊,非常高興,親自入閤去察驗這個消息。從以上二例,我們能看出“參審”的出現語境:先知道某事,但又存有疑問,因此需要驗證察實。

我們再看其他一些用例: 《北齊書·畢義雲傳》:“及孝昭大漸,顧命武成。高歸彥至都,武成猶致疑惑。元海遣犢車迎義雲入北宮參審,遂與元海等勸進,仍從幸晉陽,參預時政。”此句是說武成對孝昭顧命於己,心存疑惑,因此迎義雲驗證核實。“參審”亦爲察驗義。 《新唐書·崔隱甫傳》亦有一例:“嘗詔校外官歲考。異時必委曲參審,竟春未定。隱甫一日會朝集使,詢逮檢實,其暮皆訖,議者服其敏。”此“參審”亦與上舉幾例義同,校外官歲考是在外官上報成績的基礎上加以核實驗證,即需要察驗。後文“詢逮檢實”亦可證其義。另外,《舊》對應文句使用“參問”一詞,亦驗問義,與“參審”義略同:“是冬,敕隱甫校外官考。舊例皆委細參問,經春未定。隱甫召天下朝集使,一時集省中,一日校考便畢,時人伏其敏斷。”

《大詞典》“參問”一詞收有二義,其一指詢問,其二指佛教語,未及上舉《舊》所用義,其實與《舊》中例用法相同者並不少見,如: 《金史·移剌道傳》:“點檢司執其疑似者八人,掠笞三人死,五人者自誣,其贓不可得。上疑之,命道參問。道持久其獄,既而阿思缽鬻金事覺,伏誅。” 《宋史·魏昭亮傳》:“昭亮意曾受祈請,奏其竊語。遣中使參問無他狀,曾始得釋。” 《明史·刑法志二》:“成化五年,南大理評事張鈺言:‘南京法司多用嚴刑,迫囚誣服,其被糾者亦止改正而無罪,甚非律意。’乃詔申大理寺參問刑部之制。” 上舉各例“參問”均有驗證的意思在其中,與單純的“詢問”不同。其實“參問”還有另一個常用義“問候”,《大詞典》亦未收,此舉一例,《舊唐書·李迥秀傳》:“則天令宮人參問其母,又嘗迎入宮中,待之甚優。”

“參審”、“參問”如此解,有其語素義作爲支持,“參”有驗證義,《荀子·解蔽》:“參稽治亂而通其度。”楊倞注:“參,驗也。” 《史記·禮書》:“參是豈無堅革利兵哉?”司馬貞索隱:“參者,驗也。”漢董仲舒《春秋繁露·立元神》:“察其好惡以參忠佞,考其往行驗之於今。”“參”亦驗義。“審”有察義,《書·呂刑》:“其罪惟均,其審克之。”孔傳:“其當清察,能使之不行。”《周禮·考工記·百工》:“或審曲面埶,以飭五材,以辨民器。”鄭玄注引鄭司農云:“審察五材曲直方面形埶之宜以治之。”《史記·淮陰侯列傳》:“故知者決之斷也,疑者事之害也,審豪氂之小計,遺天下之大數。”

例四、【干隱】《大詞典》釋爲“謂犯法藏姦”,單引《新唐書·鄧景山傳》:“至則振覈紀綱,檢覆干隱。衆大懼。”

按:“干隱”一詞文獻極少見,我們難以通過排比文例瞭解其義,不過《舊唐書·唐景山傳》的對應文句能給我們以啓示:“及至太原,以鎮撫紀綱爲己任,檢覆軍吏隱沒者,衆懼。”句中“干隱”與“隱沒”相對應,由此我們懷疑“干隱”與“隱沒”義同,乃貪汙、侵吞義。 《新》雖然沒有另外的“干隱”用例,但卻有三例“乾隱”,《李尚隱傳》:“時司農卿陳思問引屬史多小人,乾隱錢穀,尚隱按其違,贓累钜萬,思問流死嶺南。”此處“乾隱”乃侵吞義,十分明顯。《韓滉傳》:“自至德軍興,所在賦稅無藝,帑司給輸乾隱。滉檢制吏下及四方輸將,犯者痛拫hén以法。”《裴延齡傳》:“贄上疏列其狀,具言:‘延齡嘗奏句獲乾隱二千萬緡,請舍別庫爲羨餘,供天子私費,故上之興作廣,宣索多矣。’”此兩例“乾隱”指侵吞的財物,當是“乾隱”侵吞義的引申。

我們認爲“干隱”與“乾隱”是同一個詞,《新唐書》中另一個表示貪汙、侵吞義的詞“乾沒”可爲我們提供佐證。《權德輿傳》:“德輿諫:‘溪等方山東用兵,乾沒庫財,死不償責。陛下以流斥太輕,當責臣等繆誤,審正其罪,明下詔書,與衆同棄,則人人懼法。’”《朱忠亮傳》:“(忠亮)隱核軍籍,得竄名者三千人,歲收乾沒十萬緡。”前者爲動詞,後者爲名詞。而在《崔造傳》中則作“干沒”:“造久在江左,疾錢穀諸使罔上,或干沒自私。乃建言:‘天下兩稅,請委本道觀察使、刺史選官部送京師。’”“隱”與“沒”義同,二者常組合成詞,亦表貪汙義,《舊唐書·宇文融傳》有例:“司農少卿蔣岑舉奏融在汴州迴造船腳,隱沒钜萬。”此亦可證“乾隱”、“乾沒”、“干隱”、“干沒”義均同。只是在文獻中“乾隱”、“乾沒”用例較多,而“干隱”、“干沒”則均首見於《新唐書》,這當與《新唐書》用字特色有關。另:《兩〈唐書〉辭典》收有“干隱”,釋作:“干,觸犯;隱,隱晦,指違法,隱晦的壞事。”誤。

例五、【諸生】《大詞典》收有四義,其中義項2釋爲“衆有知識學問之士;衆儒生”,引例有《管子·君臣上》:“是以爲人君者,坐萬物之原,而官諸生之職者也。”尹知章注:“謂授諸生之官而任之以職也。生,謂知學之士也。”《漢書·叔孫通傳》:“夫儒者難與進取,可與守成。臣願徵魯諸生,與臣弟子共起朝儀。”南朝梁任昉《爲范尚書讓吏部封侯第一表》:“臣本自諸生,家承素業。”魯迅《漢文學史綱要》第五篇:“(始皇)又漸並兼列國,雖亦召文學,置博士,而終則焚燒《詩》、《書》,殺諸生甚衆。”

按:上引四例“諸生”,第一例與其他三例不同:第一例乃詞組,其他三例爲詞。作爲詞來說,釋“諸生”爲衆儒生乃誤,其實“諸生”即儒生,它是史籍當中非常習用的一個詞語,以致唐宋注家少有作注。以下通過文例來說明。 《漢書·高祖紀上》:“漢王出滎陽,至成皋。自成皋入關,收兵欲復東。轅生說漢王曰:‘漢與楚相距滎陽數歲,漢常困。……’”顔師古注引文穎曰:“轅,姓。生,謂諸生。”《漢書·蕭何傳》:“鮑生謂何曰:‘今王暴衣露蓋,數勞苦君者,有疑君心。爲君計,莫若遣君子孫昆弟能勝兵者悉詣軍所,上益信君。’”顔師古注:“鮑生,當時有識之士,姓鮑,而爲諸生也。” 上二例顔注均以“諸生”注“生”,可見“諸生”在唐時爲常義。再看二注,“諸生”分別用以指姓轅與姓鮑的兩個人,根本談不上“衆”,“諸生”分明是指二人的身份職位。

《後漢書·和熹鄧皇后傳》:“母常非之,曰:‘汝不習女工以供衣服,乃更務學,寧當舉博士邪?’后重違母言,晝修婦業,暮誦經典,家人號曰‘諸生’。父訓異之,事無大小,輒與詳議。”鄧皇后因不習女工而專務於經典,因此有“諸生”之號,此例告訴我們這要一些資訊:首先,通習經典的人可稱爲“諸生”,這裏的經典很明顯指儒家經典;其次,“諸生”可作爲一種稱呼;第三,“諸生”沒有“衆”義。 《後漢書·吳漢傳》:“望見道中有一人似儒生者,漢使人召之,爲具食。”李賢注引《續漢書》曰:“時道路多饑人,來求食者似諸生,漢召,故先爲具食。”此例原文用“儒生”,注文用“諸生”,清楚地說明“諸生”即“儒生”。《新唐書》、《舊唐書》亦有多例“諸生”用例,《舊唐書·許孟容傳》:“有公主之子,請補弘文、崇文館諸生,孟容舉令式不許。” 《新唐書·元稹傳》:“河南尹誣殺諸生尹大階。” 《張宿傳》:“張宿者,本寒人,自名諸生。”這些用例均說明“諸生”沒有“衆”義。《新唐書·韋皋傳》:“雲光以皋諸生,亡能爲,乃命士委仗鎧,皋受而內其卒。”《舊唐書》對應用“書生”,可證“諸生”之義。

再看《大詞典》所引三例,《漢書·叔孫通傳》前用“儒者”後用“諸生”,可見“諸生”即指“儒者”。任昉例“臣本自諸生”,“諸生”指明他以前的身份,亦不能解釋爲衆儒生。魯迅例“殺諸生甚衆”,“甚衆”本身即排除了“諸生”有衆義,否則文義不通。 再來看《史記·叔孫通列傳》的一個用例:“二世召博士諸儒生問曰:‘楚戍卒攻蘄入陳,於公如何?’博士諸生三十餘人前曰:‘人臣無將,將即反,罪死無赦。’”句中前用“諸儒生”,後用“諸生”,好像“諸生”就是“諸儒生”,其實此例並不能說明這一點,因爲前文指出“諸儒生”,後文則不一定非重復用“諸”不可,此其一;其二,後文的“三十餘人”限制了“諸”的使用,因爲並不是所有的儒生都上前答話了。 指儒生、書生的“諸生”一詞當來自於詞組“諸生”(義爲“衆儒生”),即“諸”最初是有實義“衆”的,只是在使用中逐漸脫落。由“諸”組成的其他詞語可爲佐證,如諸侯,最初指衆侯國,後“諸”義虛化,泛指侯國;諸子(侄子)、諸兄(堂兄)、諸父(伯叔)、諸母(庶母、伯叔母)、諸弟(堂弟)等均如此。

(2)釋義不確,未能使用概括義 例一、【宗姻】《大詞典》釋義爲“皇家的姻親”,引宋秦觀《韓樞密夫人挽詞》之一:“奕葉貂蟬後,宗姻樂靜閑。”

按:《大詞典》釋義過窄,“宗姻”泛指宗族姻親,而非特指皇家的姻親,這從文獻用例能清楚的看出來。《晉書·沮渠蒙遜傳》:“宗姻諸部會葬者萬餘人,蒙遜哭謂衆曰:‘昔漢祚中微,吾之乃祖翼獎竇融,保寧河右。呂王昏耄,荒虐無道,豈可不上繼先祖安時之志,使二父有恨黃泉!’”《舊唐書·王珪傳》:“(珪)事寡嫂盡禮,撫孤姪恩義極隆,宗姻困匱者,亦多所周卹。”《明史·呂原傳》:“原内剛外和,與物無競。性儉約,身無紈綺。歸裝惟賜衣數襲,分祿恤宗姻。” 三句中“宗姻”分別指沮渠蒙遜、王珪、呂原之宗族姻親,與皇室並無關係。

例二、【女口】《大詞典》義項2釋爲“女俘;俘以爲奴的女子”,引《舊五代史·漢書·隱帝紀下》:“丁丑,尚食奉御王紹隱除名,流沙門島,坐匿軍營女口也。”另引有其他二例。

按:此釋不當,且舉例過遲。《新唐書》、《舊唐書》即有“女口”6例,而之前文獻用例更是舉不勝舉。就釋義來說,釋“女口”爲女俘、俘以爲奴的女子,是將語境義作爲詞的義項。其實“女口”就是女子,至於是不是俘虜、做不做奴婢,則要據具體情況而定,只不過這個詞較常用於描寫戰争狀態下的女人罷了。以下舉幾例說明。《舊唐書·孔戣傳》:“先是帥南海者,京師權要多託買南人爲奴婢,戣不受託。至郡,禁絕賣女口。”《舊唐書·憲宗本紀上》:“丙午,昇平公主進女口十五人,上曰:‘太上皇不受獻,朕何敢違!其還郭氏。’” 兩例“女口”當用爲婢,但決不是什麽俘虜。 與“女口”相對的還有“男口”,指男人。《南史·明帝本紀》:“潘妃放恣,威行遠近。父寶慶與諸小共逞姦毒,富人悉誣爲罪,田宅貲財,莫不啟乞。或云寄附隱藏,復加收沒,計一家見陷,禍及親鄰。又慮後患,男口必殺。”唐許嵩《建康實録》卷十三:“七月己巳,沈慶之克廣陵,斬皇弟誕,傳首京師,殺城中男口五千餘人,婦女爲軍賞。”此句“男口”與“婦女”對應,“男口”指男人義甚明。《大詞典》將“男口”釋爲男性傭人,亦誤。

男口、女口又可並稱“男女口”,《梁書·武帝本紀上》:“初,郢城之閉,將佐文武男女口十餘萬人,疾疫流腫死者十七八。”句中“男女口”均未被俘,亦未作奴婢。《北史·高祖孝文帝》:“己巳,詔壽陽、鍾離、馬頭之師所獲男女口皆放還南。”此句中“男女口”爲所俘獲之男女,但因“皆放還南”,因而並非爲奴婢。 《南史·宋孝武帝本紀》:“秋七月己巳,剋廣陵城,斬誕,悉誅城内男丁,以女口爲軍賞。”句中“男丁”與“女口”相對,亦可證“女口”指女人,而非《大詞典》所釋之義。 “女口”的釋義是以“口”的意義爲依據的。“口”本指人之口,引申泛指“人”,以下轉引《大詞典》三例爲證,《孟子·梁惠王上》:“百畝之田,勿奪其時,數口之家可以無飢矣。”《新唐書·孔戣傳》:“南方鬻口爲貨,掠人爲奴婢。”明余繼登《典故紀聞》卷十一:“其所給者,大口月三斗,小口半之,至五月蠶麥既收,隨即住支。”“女”、“男”與“口”組合時,構成偏正式合成詞,指女人、男人。

(3)義項缺失 例一、顧 《辭海·語詞分冊》所列義項有十一條(下冊1985頁),不可謂少,但仍未為完備,顧字古有還返之義,即失收。《說文》:“顧,還視也。”顧的還返義是從這個本義引申出來的。 《韓非子·內儲說上》:“商太宰使少庶子之市,顧反而問之曰:‘何見於市?’……”樂府詩《度關山》:“行人思顧返,道別且徘徊。”古詩《行行重行行》:“浮雲蔽白日,遊子不顧返。”以上諸“顧返(反)”都是同義複詞,顧就是返。《穆天子傳》卷三,天子答西王母之謠曰:“予歸東土,和治諸夏。萬民平均,吾顧見汝。”郭璞注:“顧,還也。”王粲《七哀詩》:“行者不顧反,出門與家辭。”曹植《吁嗟篇》:“驚飆接我去,故歸彼中田。”故是顧的通借字,“故歸”是同義複詞,故(顧)即歸也,歸即還返也。凡此,均足證明顧有還返之義。這個義項,《辭海》當收。

例二、物 《辭海·語詞分冊》(下冊1531頁)列七個義項。今按:物有鬼魅義,應補。《史記·孝武本紀》:“能使物,卻老。”《集解》引如淳曰:“物,鬼物也。”《扁鵲倉公列傳》:“乃出其懷中藥予扁鵲:‘飲是以上池之水,三十日當知物矣。’”《索隱》曰:“當見鬼物也。”《漢書·高五王傳》:“舍人怪之,以為物而司之,得勃。”師古曰:“物謂鬼神。”《宣元六王傳》:“或明鬼神,信物怪。”師古曰:“物亦鬼。”《抱朴子》卷四《金丹》:“凡小山皆無正神為主,多是木石之精,千年老物,血食之鬼。”《搜神記》:“黃初中,頓丘界騎馬夜行者,見道中有物……魅便就地犯之……遂失魅。”(《太平廣記》冊八卷三五九“頓丘人”條引)此文物、魅互稱,明物即是魅。

下迄唐、宋,物字有時還作鬼魅解,如唐釋貫休《經古戰場》詩:“多少行人,白日見物。”(《全唐詩》冊十二頁9309)即白日見鬼也。《永樂大典》卷二萬三百十疾字韻引《小說集異》:“杜工部嘗作《花卿》及《姜楚公畫鷹歌》以示鄭虔廣文,廣文曰:‘足下詩能以療邪疾。’他日,廣文門下其妻有疾,來投工部曰:‘小人妻如有物憑,歌泣不時,願賜員外二歌以理。’”所謂“如有物憑”,意即如有鬼魅附在身上。又《太平廣記》第三一六—三五五卷(鬼部),頗多物作鬼魅解的例子,文繁不具引。

例三、 【不用】 《大词典》收有五義1.不听从;不采纳。2.不应用;废弃。3.不为所用。《管子·权修》:“舉事不成,應敵不用。”4.不必;无须。5.中医术语。肢体失去活动能力谓之不用。失收不使;不應;不能;不要義。如:《齊民要術》卷三《種穀》:“春鋤起地,夏爲除劃,故春鋤不用觸濕。六月以後,雖濕亦無嫌。”卷三《種薤》:“葉不用減。注:剪則損白。”卷三《種蘭香》:“晝日箔蓋,夜即去之。注:晝日不用見日,夜須受露氣。”卷四《種栗》:“凡新栽之樹,皆不用掌近,栗性尤甚也。” (此條取自汪維輝《齊民要術詞彙語法研究》)

例四、 “朵” 《大詞典》有五義,分別為:①樹木枝葉花實下垂貌,後多指花朵;②量詞;③動;④耳朵;⑤姓。其實“朵”尚有另外一義為《大詞典》所失收,即“叢聚堆積貌”,此義由其本義引申而來。我們先來看一個例子: 白豆蔻,出伽古羅國,呼為多骨。形似芭蕉,葉似杜若,長八九尺,冬夏不凋,花淺黃色,子作朵如蒲萄。其子初出微青,熟則變白,七月采。(卷十八796條) 胡蔓草,生邕、容間,叢生,花偏如梔子,稍大,不成朵,色黃白,葉稍黑,誤食之,數日卒,飲白鵝、白鴨血則解。 (卷十九839條) “花偏如梔子”,說明了花的形狀,而後文的“不成朵”則是說其花並未聚在一起成從聚堆積貌。

簇蝶花,花為朵,其簇一蕊,蕊如蓮房,色如退紅,出溫州。(續卷九306條) 句中“花為朵”是說此花簇生堆積在一起,而不是說花是一朵一朵的。同樣的例子又見於其他文獻: 波斯棗,廣州郭內見其樹。樹身無閑枝,直聳三四十尺。及樹頂四向,共生十餘枝。葉如海棕。(亦呼為海棕。)廣州所種者,或三五年一番結子。亦似此中青棗,但小耳。自青及黃,撲已盡,又朵著子,每朵約三二十顆。(《嶺表錄異》太平御覽·卷九百六十五) “朵著子”是說其結子成“朵”狀,即子實不是一個一個的生長,而是聚生在一起呈堆積物形。後“每朵二三十顆”,“朵”為量詞,是前者的引申。

(4)義項的排列 詞語大多數是多義的,因此編寫辭書必然會涉及到義項排列問題,不同的辭書根據其編寫原則有不同的排序方法,如: A根據使用頻率排序 常用義排在前,生僻義排在後,這種排列目的在於實用,如《新華字典》。 B按義項的曆史發展順序排列 這種方法爲黎錦熙先生首倡。其順序爲本義、引申義、假借義。其中引申義又按時産生時代先後排列。典型例子即:《漢語大字典》、《漢語大詞典》。 這裏攷證本義及引申義的排列均需要訓詁知識,另外對於文字假借問題也需要這方面的知識。

例一、“却” 這個詞,張相在《詩詞曲語辭匯釋》中列舉了八條十四義,但由於未能掌握其意義結構間的內部聯系,以致排列得零亂無序: 却一,語助辭,用於動辭之後。有“掉”、“了”、“得”、“著”等義。却二,猶“於”也。却三,猶“正”也。於語氣加緊時用之。却四,猶“倒”也;“反也”。此為由“正”字義加強其語氣者,於語氣轉折時用之。却五,猶“返”也;“回也”。此由退卻之本義引申而來。却六,猶“還也”;“ 仍也”。却七,猶“再”也,意義有時與作“還”字解者略近。却八,猶“豈也”。

其實,只要對“却”這個詞的意義結構間的內部聯進行細密的考察,便會發現:却的本義是退,是個動詞,由此而演變為返或還的意思,詞性向著副詞轉變,逐漸趨於虛化,這就是“却五”。由這個意義再向三方面發展:①由還帶有動詞性質的“返”變為純粹副詞的“反”或“倒”。這就是“卻三”的前半(原書所舉唐詩諸例)和“却四”;這個“倒”用於反詰語氣,有時可譯為“豈”,這就是“却八”。②由還帶有動詞性質的“還”變為純粹副詞的“還”,這就是“却三”的後半(原書所舉宋詞諸例)和“却六”;由這個“還”可以很自然地演變為“再”,這就是“却七”。③退、返、還都含有去的意思,其用於另一動詞後面的逐漸虛化為帶有詞尾性質的“—去”、“—掉”、或“—了”,這就是“却一”。根據原書所提供的材料,經過這樣一番重新爬梳,除了“却二”的性質和來源尚待考索外,却字的意義結構和各個意義先後嬗變的軌跡就顯得比較清楚、有條不紊了。

例二、 “朵” 《大詞典》有五義,分別為:①樹木枝葉花實下垂貌,後多指花朵;②量詞;③動;④耳朵;引申指兩邊⑤姓。 我們的研究認爲: 本義:丛聚堆积形,由此本義引申有二義:1指丛聚堆积形之物,如:钗朵/云朵/花朵/耳朵等。2充实貌,即朵頤之朵;再由花朵義引申爲量詞。 《大詞典》本義有誤,“動”義有誤,引申“指兩邊”亦有問題。   

(5)訓詁與例證 辭典編寫需要例證,一部辭書如果沒有例證,就是一堆枯骨。辭書最早使用例證當爲《玉篇》,不過後來例證被刪去,日本傳下來殘卷,尚保持原貌。辭書例證常出現的問題有兩個: A例證與釋義不符

例一、不情 《大詞典》義項2釋義爲“無情;薄情”。共引三例:《新唐書·蔡廷玉傳》:“滔雖大弟,多變不情,如假以兵,是嫁之禍也。”宋岳飛 《謝講和赦表》:“蓋夷虜不情,犬羊無信,莫守金石之約,難充谿壑之求。”清劉瀛《珠江奇遇記》卷二:“阮曰:‘琴大不情!’琴含淚曰:‘人若有情,妾身胡爲流落至此!’言下淚簌簌不止。”

按:除第三例可釋爲無情外,其他二例均誤解。“不情”即不誠,可隨文釋爲不誠實、不守信、詭詐等。《新》共有12例,義均同,以下舉幾例說明。 《韋雲起傳》:“大理卿鄭善果奏:‘雲起訾大臣,毀朝政,所言不情。’”“不情”即不實,《舊唐書》對應正用“不實”。《張亮傳》:“張亮,鄭州滎陽人,起畎畝,志趣奇譎,雖外敦厚而內不情。”“外敦厚”與“內不情”相對,“不情”當與“敦厚”義相反,《舊》對應用“詭詐”。 《突厥傳下》:“暾欲穀曰:‘突厥衆不敵唐百分一,所能與抗者,隨水草射獵,居處無常,習於武事,彊則進取,弱則遁伏,唐兵雖多,無所用也。若城而居,戰一敗,必爲彼禽。且佛、老教人仁弱,非武彊術。’默棘連當其策,即遣使者請和。帝以不情,答而不許。”從文中可知,默棘連請和並非真意,“帝知其不情”即皇帝知道請和是假的,不誠心的。

《柳渾傳》:“渾跪曰:‘五帝無誥誓,三王無盟詛,蓋盟詛之興皆在季末。今盛明之朝,反以季末事行於夷狄。夫夷狄人面獸心,易以兵制,難以信結,臣竊憂之。’李晟繼言曰:‘蕃戎多不情,誠如渾言。’”上文言夷狄“難以信結”,下文言“蕃戎多不情”,可見“不情”正是不誠實、不講信用之義。而《大詞典》所舉岳飛例,“不情”與“無信”對應,可與此相互印證。關於這一點《李元諒傳》中一例亦可佐證之:“元諒曰:‘潘原去平涼七十裏,虜詐不情,如有急,何以赴?請與公連屯。’” 句中“詐”可謂“不情”的最好注腳。再看《大詞典》所引《蔡廷玉傳》例,“多變”即“不情”之注腳,“不情”可釋爲不守信。 “不情”釋爲不誠,有語素義作爲支撐,“情”單用可表誠義。《墨子·非攻上》:“今至大爲不義攻國,則弗知非,從而譽之,謂之義。情不知其不義也,故書其言以遺後世。” 孫詒讓《間詁》引王念孫曰:“情、誠通用。”《淮南子·繆稱》:“凡行戴情,雖過無怨,不戴其情,雖忠來惡。”高誘注:“情,誠也。”《大詞典》當於“不情”下另立一義項。

例二、沖逸 《大詞典》釋義爲“淡泊超俗”引有三例,首例爲《新唐書·藩鎮傳·劉緫》:“會穆宗沖逸,宰相崔植、杜元穎無遠謀大,欲寵弘靖。”

按:《大詞典》所引三例中,後二例適用此釋,而《新》例則不能如此解。“沖逸”在《新》中當爲年幼荒縱義。以下試加解說。 “沖”有年幼義,“逸”有荒縱義,二詞素的上述義項文獻多見,無需舉例,我們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是上舉《新唐书》例是否爲此義。上文所述爲穆宗事,穆宗生於貞元十一年,即位於元和十五年,時爲二十六歲,也就是說《劉緫傳》所記事情發生時,穆宗已近而立之年,實難算得上年幼。然而宥於史實並不見得恰當,以下用例能證實“沖”乃年幼義。《新唐書·韋處厚傳》:“穆宗立,爲翰林侍講學士。處厚以帝沖怠不向學,即與路隋 合《易》、《書》、《詩》、《春秋》、《禮》、《孝經》、《論語》,掇其粹要,題爲《六經法言》二十篇上之,冀助省覽。”《舊》對應文句作:“處厚以幼主荒怠,不親政務,既居納誨之地,宜有以啟導性靈,乃銓擇經義雅言,以類相從,爲二十卷,謂之《六經法言》,獻之。”

從對應來看,《新唐書》“沖怠”即《舊唐書》中的“幼主荒怠”,二書並言穆宗爲幼,這樣看來,將“沖逸”之“沖”釋爲年幼當無問題。同時,“荒怠”一詞也暗示了“逸”之義,穆宗實際上是一個荒逸之主,而非《大詞典》所說的“淡泊超俗”之人。 《新唐書》中尚有另一例“沖逸”,與此義同,《李程傳》:“帝(指敬宗)沖逸,好宮室畋獵,功用奢廣。”《舊唐書》對應作:“敬宗沖幼,好治宮室,畋遊無度,欲於宮中營新殿。” 《新唐書》中尚有“沖騃”、“沖孺”等由“沖”組合的詞語,“沖”均指年幼,如:《田令孜傳》:“帝沖騃,喜鬥鵝走馬。”《李裕傳》:“帝曰:‘太子沖孺,賊彊立之,且何罪?’詔還少陽院 ,復爲王。”

例三、進來 從外面到裏面來。唐王建《贈王樞密》詩:“脫下禦衣先賜著,進來龍馬每教騎。”(《漢語大詞典》第十冊,p.983)

按:王建詩中的“進來龍馬每教騎”之“進”乃“進獻”之義。意謂:天子龍體上脫下的禦衣首先賜與他穿,外面進獻來的寶馬常讓他騎。極言受天子恩寵之甚也。唐宋時代“進來”大多表“進獻來”之義,而表“從外面到裏面來”之義,用例較少。如《入唐求法巡禮行記》:“ 辰時,西池寺講《起信論》座主謙並先後三綱等進來船上,慰問遠來兩僧,筆書通情。”(卷一,開成三年七月廿四日)《聯燈會要》卷七“洪海百丈山懷海禪師法嗣”:“ 師云:‘為我原看。仰取一盆水並手巾來!’師洗面了。香嚴進來。師云:‘我與寂子適來作一上神通,不同小小。’(香)嚴云:‘某甲雖在下面,一一得知。’”《太平廣記》卷二五七“權龍襄”條,(出《朝野僉載》):“(權龍)襄以張易之事,出為容山府折沖,神龍中追入。乃上詩曰:‘無事向容山,今日向東都。陛下敕進來,今作右金吾。’

B例證年代滯後 此與訓詁關系不大,但對於研究者來說,能指出最早用例,也能爲辭書的編纂作出貢獻。

例一、可 《大詞典》“可”字條下義項⑧“謂限在某個範圍內,盡著”,引例如下①周立波《暴風驟雨》第二部六:“狗汪汪的叫著,可院子亂跑,但跑不出去。”②周立波《暴風驟雨》第二部二一:“白大嫂子在院子裏可嗓子叫喚。”

又有王力奴,以錢五千召劄工,可胸腹為山、亭院、池榭、草木、鳥獸,無不悉具,細若設色。(卷八279條) 這句話說王力奴花五千錢請劄工為之紋身,在胸腹範圍內,盡其空間刺上山、亭院、池榭、草木、鳥獸等,“可”正為“盡、滿”義。 穗柏連句。一院暑難侵,莓苔可影深。標枝爭息鳥,餘吹正開衿。(續卷五144條)“可影深”,指莓苔盡著樹影範圍生長。“可”亦為“盡、滿”義。 另外,“可”之此義亦見於唐代其他文獻,陸龜蒙詩《奉酬襲美先輩吳中苦雨一百韻》:“江南多事鬼,巫覡連甌越,可口是妖訛,恣情專賞罰。”“可口”即“盡口、滿口”。又劉禹錫詩《金陵五題生公講堂》:“一方明月可中庭。”“可中庭”即為“滿中庭”。而《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張相《詩詞曲語辭匯釋》卷一“可”下亦引此例,釋義為“當”,實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