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承銷商審議分級 制度介紹 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部 羅副理贊興 2005年2月24日
綱 要 一、緣起 二、審議分級指標架構 三、指標項目與評分 四、指標概要說明 五、分級方式 六、適用期間 七、結語
一、承銷商審議分級緣起 甲、緣起 「提昇證券發行市場品質專案小組會議」 第七次會議討論決議,並經提報金管會 第二十次委員會議討論原則通過。 乙、目的 1、促進承銷商提昇專業品質 2、客觀訂定分級管理標準 3、協助主管機關提昇行政效率
二、審議分級指標架構 甲、「基本面」 最近一年資本適足率之高低 乙、「品質面」 最近一年IPO案件跌破承銷價情形 丙、「懲處面」 最近一年信用評等之評級情形 最近一年主辦承銷案件數多寡 乙、「品質面」 最近一年IPO案件跌破承銷價情形 執行穩定承銷價機制 丙、「懲處面」 主管機關、證交所、櫃買中心及券商 公會之懲處紀錄併計 丁、「綜合考評分數 」
三、指標項目與評分 評 分 基 本 面 IPO SPO 1.最近一年資本適足率之高低 10 10 2.最近一年信用評等之評級情形 15 15 評 分 基 本 面 IPO SPO 1.最近一年資本適足率之高低 10 10 2.最近一年信用評等之評級情形 15 15 3.最近一年主辦承銷案件數多寡 5 5 品 質 面 4.承銷商最近一年IPO案件跌破 承銷價情形 10 0 5.承銷商執行穩定承銷價機制 10 0 懲 處 面 6.承銷商懲處紀錄 40 僅辦理SPO案 60 綜合考評分數 10 10 分 數 總 計 100 100
四、指標概略說明: 1. 資本適足率部分:係最近一年證券商各月資本適足率之簡單算數平均。 2. 信用評等部分:係指最近一年且為最近期之信用評等等級。 3. 主辦承銷案件數部分:係指證券承銷商最近一年主辦之具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案件總數,占整體市場案件總數之比率。
四、指標概略說明: 4.跌破承銷價部分: (1)所謂之掛牌後一個月內平均收盤價跌破承銷價之跌幅計算如下:「一個月」:以3月21日掛牌為例,期間為3月21日至4月20日。「平均收盤價」:係指前項各營業日收盤價合計數除以該期間營業日總天數之簡單算數平均數。 (2)「跌破承銷價跌幅」:其算式為1-(平均收盤價/承銷價)。 (3)所謂「同期間大盤加權股價指數再加10%之幅度」:依前例,係指上市(櫃)股票同期間之集中市場(店頭市場)加權股價指數之簡單平均數,除以各市場3月20日收盤加權股價指數,以1減上開比率得出跌幅,再加10%之幅度。 (4)所謂「同類股價指數平均跌幅再10%之幅度」:依上開標準以類股指數計算之。
四、指標概略說明: (1) 「掛牌後5個營業日平均收盤價是否跌破承 銷價」 (2) 「股票初次掛牌後第5個營業日收盤價是否 跌破承銷價」 5.穩定承銷價機制判斷基準: (1) 「掛牌後5個營業日平均收盤價是否跌破承 銷價」 (2) 「股票初次掛牌後第5個營業日收盤價是否 跌破承銷價」 6.前開4、5兩項指標有關價格之數據,若遇除權、除息者,應加以調整。
五、分級方式 按照前開評分所得之總分高 低約略分成A、B、C三級。
六、適用期間 預計95年3月1日起實施
七、結語 (一) 增進投資人對證券市場之信心。 訂定合理之承銷價 降低跌破承銷價之機率 設置穩定承銷價之機制 (二)塑造證券商良性之競爭環境。 (三)提昇發行市場之品質。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