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 通報作業要點 教育處學管科輔導員 陳玲
大 綱 壹、緣起 貳、修訂概況 參、修訂重點 肆、通報規定 伍、修訂後通報規定
壹、緣起 教育部為降低校園危安因子,營造安全校園,健全學子身心、提升國家競爭力,自91年4月成立校安中心,建立24小時值勤制度,制定通報要點,以完善損害管制及救援狀況掌握。
貳、修訂概況 全案經4次召集內政部相關單位、教師團體、校長團體、學者專家、學校代表、教育部相關單位等共同研商,於102年1月24日部長核定,配合「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進行校安通報系統改版,並俟校安通報系統完成後再令發本要點。
項目 現行要點 修訂要點 參、修訂重點 依據 災害防救法第14、27條。 本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家庭暴力防治法 教育基本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傳染病防治法 災害防救法 通報類別 意外事件、安全維護事件、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管教衝突、兒童少年保護事件、天然災害事件、疾病事件、其他事件計8大類128項 意外事件、安全維護事件、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管教衝突、兒童少年保護事件、天然災害事件、疾病事件、其他事件計8大類148項。(含後續增列狂犬病通報項目計2項)
級別 選定要領 通報時限 甲級 校屬人員死亡(之虞) 財損100萬以上 3人以上集體、 重大媒體關注 2小時 乙級 校屬人員重傷 肆、現行通報規定 級別 選定要領 通報時限 甲級 校屬人員死亡(之虞) 財損100萬以上 3人以上集體、 重大媒體關注 2小時 乙級 校屬人員重傷 財損10萬以上100萬以下 24小時 丙級 校屬人員輕傷 財損10萬以下 72小時
伍、修正後通報規定 項目 現行要點 修訂要點 屬性區分 及 通報時限 甲級(2小時) 乙級(24小時) 丙級(72小時) 緊急事件(2小時) 法定通報事件 甲級事件(24小時) 乙級事件(24小時) 丙級事件(72小時) 一般事件(7日) 書面告知單 無 學校應將各類校安事件處理單位聯絡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件信箱及告知單轉知所屬教職員工生周知。
區分 選定要領 通報時限 緊 急 事 件 1、死亡或死亡之虞;三人以上重傷、中毒、失蹤、受到侵害。 2、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情況緊迫;各級學校自行宣布停課者。 3、逾越學校處理能力。 4、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 2小時 法定通報事件 甲級 依法應通報主管機關且嚴重影響學生身心發展之確定事件。 24小時 乙級 依法應通報主管機關且嚴重影響學生身心發展之疑似事件,或非屬甲級之其他確定事件。 丙級 依法應通報主管機關之其他疑似事件。 72小時 一般校安事件 非屬緊急事件、法定通報事件之應報主管機關知悉之校安通報事件。 7日
學校人員知悉所屬學校發生校安通報事件,應以口頭或書面告知學校及幼兒(稚)園受理(權責)單位或逕行於法定時間內向主管機關通報。 六、知悉及通報 學校人員知悉所屬學校發生校安通報事件,應以口頭或書面告知學校及幼兒(稚)園受理(權責)單位或逕行於法定時間內向主管機關通報。 修正草案
報告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