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方位之社會福利 內政部社會司司長 簡慧娟 102年2月20日
報告大綱 壹 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貳 社會福利業務推動情形 參 重點工作 肆 黃金十年-公義社會
壹、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歷次研修內容 100年研修緣起 100年研修原則 重點介紹
壹、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83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研擬緣起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 社會保險、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 會救助、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擬定一專屬的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83、93、100年基本原則 83年 93年 100年 9大原則(摘錄要點) 1.倡導施重於取、權利義務對等 之福利倫理。 2.健全社會福利之行政體制,適 時修訂社會福利相關法規。 3.建構以家庭為中心之社會福利 政策。 4.運用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採專 業工作方法。 5.積極倡導勞資合作,培養企業 與職業倫理精神。 6.規劃各類社會保險,建立完整 之保險體系。 7.結合學術與民間組織,共同發 展合作模式的服務輸送體系。 8.推動國民住宅計畫,安定國民 生活。 9.強化醫療體系,增進國民健康。 9大原則 1.人民福祉優先 2.包容弱勢國民 3.支持多元家庭 4.建構健全制度 5.投資積極福利 6.中央地方分工 7.公私夥伴關係 8.落實在地服務 9.整合服務資源 10大原則 1.國民福祉優先 10.強化永續發展 備註:並將10大原則分項整合於「公平」、「包容」與「正義」等施政願景之下。
壹、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研修緣起 近年來國內社會、政治及經濟情勢的迅速 變化,臺灣社會面臨新的挑戰。 1.內部:人口高齡化及少子女化的日益嚴重、家庭 型態趨於多元、貧富差距擴大…等。 2.外部:全球化下國家競爭力的維持、環境變遷下 災害的難以預料…等。 諸多現行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的重大目標已經 有了具體成果(如國民年金開辦)。
高齡化趨勢 老人占總人口比例達到11.2% 百歲人瑞持續增加 年度 老人人數 占總人口比 82年 149萬 7.1% 86年 175萬 8.0% 91年 203萬 9.0% 95年 228萬 10.0% 100年 252萬 10.89% 101年 260萬 11.2% 107年 328萬 14% 114年 475萬 20% 年度 百歲人瑞數 85年 440人 90年 555人 95年 872人 97年 1,050人 100年 1,489人 (女1,004,男485) 101年 1,876人 (女1,170,男706)
少子女化趨勢 年度 生育率 出生數 50年 5.59 422,740 60年 3.71 382,797 70年 2.46 414,069 80年 1.72 321,932 90年 1.40 260,354 99年 0.89 166,886 100年 1.07 196,627 101年 尚無資料 229,481
貧富差距 100年每戶可支配所得 最高20%家庭為182萬7,354元 最低20%家庭為 29萬6,352元 年度 五等分位倍數 80年 4.97倍 85年 5.38倍 90年 6.39倍 95年 6.01倍 99年 6.19倍 100年 6.17倍 100年每戶可支配所得 最高20%家庭為182萬7,354元 最低20%家庭為 29萬6,352元
壹、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施政的延續性 社會新興變化 研修原則 以93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為基礎著重在「具延續性(需持 續執行)之政策」、「已達成階段性目標之政策」、以及 「創新(未來應加強辦理)之政策」三方面來檢視。 社會新興變化 適時納入相關重要法案修正方向,如社會救助法修訂、長 期照護保險法、國民年金、二代健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條例、活躍老化、社工人力、高齡化、少子女化…,以鉅 視觀點進行研修規劃。
壹、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研修原則 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修正案於101年1月9日奉 行政院院臺內字第1010120382號函核定 國外發展趨勢 適度引進新的觀念與作法(如世界銀行資產累積社會政策概 念),同時兼顧社會接受度與務實可行性之精神據以修訂。 廣納各界意見 邀集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委員、相關部會與縣市政府、民 間團體、專家學者等參與座談會,以多元參採各界修正建 議,共舉辦2場諮詢會議、3場分區座談會、2次相關部會研 商會議,並經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審議,期使社會福利政 策綱領之研修更為周延。 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修正案於101年1月9日奉 行政院院臺內字第1010120382號函核定
壹、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重點介紹 綱領名稱 我國社會福利政策係基於憲法保障國民基本人權 之精神,為彰顯建國一百年的新福利政策願景, 強調社會互助團結之價值與國家之穩定發展,遂 增加新標題為「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社會福利政 策綱領:邁向公平、包容與與正義的新社會」。
壹、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重點介紹 公平的新社會 包容的新社會 正義的新社會 前言:以3個黃金十年彰顯建國一百年的福利發展,並將10 大原則分項整合於「公平」、「包容」與「正義」等施政 願景之下。 公平的新社會 首在保障弱勢國民,減少社會不公情形:原則有「支持多元家庭」、「中央地方分工」、「公私夥伴關係」、「落實在地服務」。 包容的新社會 消除一切制度性的障礙,保障所有國民參與社會的權利:原則有「包容弱勢國民」、「整合服務資源」。 正義的新社會 提供所有國民平等的發展機會:原則有「國民福祉優先」、「建構健全制度」、「投資積極福利」、「強化永續發展」(新增)。
壹、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重點介紹 實施內涵 維持6大項內涵,但依世界銀行多層次經濟保障 模式重新調整,以經濟安全為社會福利主要核心 功能,採同心圓模式漸次擴大,區分為社會救助 與津貼、社會保險、福利服務、健康與醫療照護、 就業安全、居住正義與社區營造。 完整內容請參閱社會司網站http://sowf.moi.gov.tw/18/index.htm
貳、社會福利業務推動情形 兒少福利 社會行政 婦女福利 社會救助 老人福利 社會保險 身心障礙者福利
貳、社會福利業務推動情形 內政部102年社會福利預算1,029億6,160萬元 國民年金監理會 社會司 家防會 兒童局 社會保險 社會救助 334萬7千元 社會司 956億1,547萬4千元 家防會 1億8,881萬8千元 兒童局 71億5,396萬1千元 社會保險 865億9,931萬元 社會救助 16億8,401萬元 社會行政 4,004萬3千元 社會福利服務 74億8,427萬6千元 102年中央社福預算4,380 億,占中央政府總預算23% 內政部社會福利預算1,029.61億,占中央社福預算23.50%
一、兒少福利 1.建構完整福利法規體系 2.提供經濟安全保障措施 3.建置完整早期療育體系 發現與篩檢 通報與轉介 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2.提供經濟安全保障措施 育兒津貼、低收入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家遭困境國高中小學生就學安全措施 3.建置完整早期療育體系 發現與篩檢 通報與轉介 聯合評估 療育服務
一、兒少福利 4.提供多樣化福利服務 5.提供適切醫療與保健服務 6.建構兒少年保護服務網絡 收出養及寄養家庭、輔導兒少福利機構 推動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社區照顧服務 推動兒童學前啟蒙服務方案及離婚家事商談服務 5.提供適切醫療與保健服務 醫療補助:(1)3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2)中低收入家庭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健保費補助(3)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少年醫療補助。 6.建構兒少年保護服務網絡 建立通報制度 強化服務輸送體系 發展預警機制 整合服務網絡資源 落實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相關工作 督導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物品管理
一、兒少福利 7.健全托育及教育照顧服務 8.強化兒童及少年輔導服務 建構社區化、普及化幼托環境 推動社區保母系統 托育及教育補助措施 開辦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 設置托育資源中心 8.強化兒童及少年輔導服務 高風險青少年休閒輔導 營造兒童及少年安全生活空間 推動自立生活方案
二、婦女福利 1.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服務 2.弱勢婦女及單親家庭支持 緊急生活扶助(3個月) 子女生活津貼(1,878元) 20 1.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服務 緊急生活扶助(3個月) 子女生活津貼(1,878元) 子女教育補助(減免學雜費60%) 創業貸款補助(貸款100萬利息補貼) 傷病醫療補助(最高12萬) 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1,500元) 法律訴訟補助(最高5萬元) 2.弱勢婦女及單親家庭支持 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38處) 外籍配偶生活輔導適應 單親家庭服務中心 (39處) 單親中途之家(7處) 單親家庭子女課後照顧服務 單親家庭福利服務活動 單親培力計畫 單親家庭個案管理
二、婦女福利 推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施 行法」(100.06.8公布,101.01.01施行) :補助民 間團體辦理相關講習會,同時培力民間團體發展 我國推動該公約之影子(或替代)報告 台灣國家婦女館 (97.3.8成立):為國內外婦女非營 利組織交流橋樑,推展臺灣提升婦女權益及性別 平等之國家形象,促進婦女國際參與 婦女福利服務中心(51處):連結民間資源,提供親 職教育、諮詢輔導、法律諮詢及成長團體等活動 課程。
三、老人福利 5.補助中低收入老人裝置假牙:1.5萬~4萬元 〈98年實施,累計補助2萬4,695人〉 1.經濟安全 2.醫療補助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3,0003,600元、6,0007,200 特別照顧津貼:5,000元 1.經濟安全 2.醫療補助 重病住院看護:每日1,800元,1年最高21萬6,000元 健保保費補助:中低收入70歲以上老人全額補助 3.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1,775個據點,提供超過20萬名老人關懷訪視、電話問安、餐飲服務、健康促進 4.社會參與 長青學苑、志願服務隊、老人文康活動中心 5.補助中低收入老人裝置假牙:1.5萬~4萬元 〈98年實施,累計補助2萬4,695人〉
三、老人福利 6. 生 活 照 顧 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居家服務 日間照顧 家庭托顧 營養餐飲服務 交通接送 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機構照顧 社政 主責 (7項) 101年度計補助10萬533人 喘息服務 居家護理 社區及居家復健 衛政主責 (3項) 101年度計補助52,622人 6. 生 活 照 顧 居家式照顧服務 社區式照顧服務 機構式照顧服務
四、身心障礙者福利 自 立 生 活 1.經濟安全 2.生活照顧 生活補助費:3,500元、 4,700元、8,200元 輔具購買補助費:250元~60萬元 托育養護費補助:40%~100% 社會保險自付保費補助:極重度及重度全額補助 中度補助50%、輕度補助25% 1.經濟安全 自 立 生 活 居家式照顧服務 社區式照顧服務 機構式照顧服務 個人照顧 (含機構照顧) 家庭支持 社會參與 2.生活照顧
四、身心障礙者福利 3.支持性服務 4.輔具服務 視障者定向行動訓練計畫、中途致障者關懷支持計畫、身心障礙者才藝展演、無障礙網頁增修 內政部三大輔具推廣中心 多功能輔具資源推廣中心-陽明大學 溝通與資訊輔具資源推廣中心-科技輔具文教基金會 矯具義具與行動輔具資源推廣中心-鞋類暨運動休閒科技研發中心 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維修服務-臺北榮總傷殘重建中心 地方政府輔具資源中心26處 4.輔具服務 5.宣導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身心障礙鑑定需求評估新舊制比較 現制 身心障礙鑑定 16類障礙類別 以疾病型態分類 單一專科醫師鑑定 新制 身心障礙鑑定+需求評估 身心障礙手冊除醫師註記須重新鑑定外,均永久有效 新制 身心障礙鑑定+需求評估 依據ICF分為8大類 依身體構造或功能分類 團隊鑑定(醫事人員) 福利服務需求評估團隊(社工人員)判定 身心障礙證明最長效期5年 *規劃鑑定新制屬衛生署權責、規劃需求評估新制屬本部權責。 *101年7月至104年7月針對新申請案及需重新鑑定案件以新制辦理、104年7月至108年7月分批針對原領有永久效期手冊者以新制辦理。
身心障礙鑑定需求評估新制因應狀況 規劃證明核發流程、建置需求評估工具:已依實驗計畫執行結果研擬, 並召開諮詢會議確認,完成建置需求評估工具及證明核發流程。 整備專業人力:100年度補助地方政府增聘166名需求評估人員,101 年納入高考職缺由地方政府進用7人各縣市;併同地方政府自行補充 之人力136人,合計地方政府完成需求評估教育訓練可運用人力共計 309人。 編列相關預算:101年度公務預算增編預算3億元及匡列公彩回饋金 3.4億元,以提供身心障礙者個人及其家庭更多元、周延之福利服務。 研訂13項子法:為利新制作業,依據身心障者權益保障法之授權,已 於101年6月底完成各項子法之制定作業。 規劃多元宣導管道:透過製作CF、廣播帶、文宣品及運用1957諮詢 專線等方式,提供民眾獲得新制作業相關資訊。
五、社會行政 社區發展 志願服務 志工70萬7,478人 社區發展協會6,696個,社區守望相助隊1,497隊 志願服務團隊1萬8,051隊 社區發展工作評鑑 全國社區民俗育樂活動觀摩會 南北區走動式績優社區觀摩活動 福利化社區旗艦競爭型計畫 社區發展業務研習班 志工70萬7,478人 志願服務團隊1萬8,051隊 建置全國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 績優志工團隊選拔與表揚 志願服務評鑑 建置「重大災害物資資源及志工人力整合網絡平台管理系統」
五、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 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輔導 行政院99年9月14日核定「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定於100年增加進用366名約聘社工員,101年至105年進用1,096名正式編制社工人力,106年至114年以約聘社工人員出缺即進用正式人員方式,納編394人。 未來地方政府社工人數將由99年之1,590人倍增為3,052人,將可減輕社工人員負荷,提升服務品質。 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輔導 本部輔導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計211個,省級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計27個 辦理全國性暨省級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評鑑
五、社會行政 人民團體輔導 合作事業輔導 輔導社會團體申請設立及推動會務(全國性1萬1,172個、省級259個) 輔導職業團體健全組織及發揮功能(全國性314個、省級122個) 社會及職業團體考核評鑑 輔導相關團體依法辦理公益勸募活動 合作事業輔導 通盤檢討修正合作社法、辦理合作社(場)登記、稽查、考核、獎助 、建置並充實合作事業管理資訊系統,輔導合作社場及儲蓄互助社健全組織及發揮功能 全國各類合作社(場)總計約5,200家,社員人數約350萬人
六、社會救助 1.生活扶助 2.醫療補助 低收入戶:家庭生活補助、兒童生活補助、就學生 活補助、以工代賑、喪葬補助、高中職以上學雜費全額補助、租屋補助 中低收入戶:高中職以上學雜費補助30% 1.生活扶助 健保保費補助:低收入戶全額,中低收入戶50% 醫療費用補助: 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中低收入:累積3個月內費用達3萬元以上, 補助80% 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累積3個月內費用 達5萬元以上,補助70% 2.醫療補助
六、社會救助 4.災害救助 5.自立脫貧 3.急難救助 縣市政府(2,000~3萬元) 內政部(1~3萬元) 馬上關懷專案(1-3萬元) 建置「重大災害物資資源及志工人力整合網絡平臺管理系統」〉 災民收容安置 平時物資整備 災民慰助:死亡、失蹤、重傷、安遷 4.災害救助 教育投資模式 就業自立模式 資產累積模式 5.自立脫貧
六、社會救助 6.轉介就業服務 7.縮短數位落差 8.社會救助新制100.7.1啟動,至101年底止較100. 6.30(修法前)增加 低收入戶3萬1,450戶 (8萬1,308人); 中低收入戶8萬8,988戶 (28萬2,019人)
六、社會救助 102年中央及各直轄市公告「最低生活費」及「低收入戶家庭財產公告限額」 省市 最低生活費 動產(每人每年) 不動產(每戶) 臺灣省 10,244元 每人每年7萬5千元 320萬元 臺北市 14,794元 每人每年15萬元 655萬元 高雄市 11,890元 每戶 (4口內)每年以30萬元為限,第5口起每增加1口得增加7萬5千元 新北市 11,832元 350萬元 臺中市 11,066元 臺南市 金門縣 連江縣 8,798元 每戶 (四口內)以40萬元為限,第5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10萬元 250萬元
六、社會救助 102年中央及各直轄市公告「最低生活費1.5倍」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公告限額」 省市 最低生活費1.5倍 動產 不動產 (每戶) 臺灣省 15,366元 每人每年11萬2千5百元 480萬元 臺北市 19,461元 每人每年15萬元 776萬元 高雄市 17,835元 每戶 (4口內)每年以45萬元為限,第5口起每增加1口得增加11萬2千5百元 新北市 17,748元 525萬元 臺中市 16,599元 臺南市 金門縣 連江縣 13,197元 每戶 (4口內)每年以60萬元為限,第5口起每增加1口得增加15萬元 375萬元
六、社會救助-新制與舊制比較 修正重點 7月1日施行後 7月1日施行前 檢討最低生活費訂定方式 1、以當地區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60%定之,較現行以平均消費支出60%為寬,可照顧更多弱勢家庭。 2、明定年度變動未達5%以上,最低生活費不予調整,以使弱勢家庭能較穩定受到照顧。 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定之。 增訂中低收入戶的規定,擴大弱勢照顧範圍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的當年度一定金額,經審核認定可取得中低收入戶資格。 無。
應計算家庭人口範圍同右4款,惟第3款放寬將「兄弟姐妹」不列入計算。 修正重點 7月1日施行後 7月1日施行前 放寬家庭人口計算範圍 應計算家庭人口範圍同右4款,惟第3款放寬將「兄弟姐妹」不列入計算。 應計算家庭人口範圍: 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父母、子女)。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的其他直系血親(祖父母、孫子女…等)及兄弟姊妹。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納稅義務人。 可排除不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者: 尚未設有戶籍的外籍配偶或大陸配偶。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的特定境遇單親家庭中的父親或母親、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的已婚子女、孫子女或外孫子女。 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或義務的父親或母親。 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在學領有公費。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的外籍配偶或大陸配偶。 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修正重點 7月1日施行後 7月1日施行前 職場弱勢減 額核算工作 收入 未提供實際工作收入證明或最近1年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所得或未就業者: 16歲以上未滿20歲或60歲以上未滿65歲者,工作收入依其核算收入的70%計算。 身心障礙者,工作收入依其核算收入的55%計算。 無。 放寬工作能力的認定範圍 25歲以下就讀高中(職)夜間部或進修學校致不能工作者,放寬認定為無工作能力。 增列「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者」,認定為無工作能力。 25歲以下就讀高中(職)夜間部或進修學校致不能工作者,仍須列計工作能力。
修正重點 7月1日施行後 7月1日施行前 放寬家庭不動產的認定範圍 除右列各款外,放寬認定以下土地亦不列入家庭的不動產計算範圍: 未產生經濟效益的非都市土地的水利用地。 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的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 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下列土地,不列入家庭的不動產計算範圍: 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原住民保留地。 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的既成道路。 未產生經濟效益的非都市土地的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土地。
七、社會保險-國民年金 國民年金保險開辦之時代之意義: 完整建構我國社會安全網 將我國約380萬未能享有公教、軍、勞、農保等職域性社會保險的國民納入國民年金保險保障,使社會安全網得以完整建置,落實全民照顧理念。 開啟社會保險年金化時代 國民年金為我國第一個以年金制度辦理的社會保險,透過年金給付的發放,保障25歲以上、未滿65歲的被保險人,在發生老年、身心障礙甚至死亡等事故後,都可以按月領取年金,以確實保障國民老年基本經濟安全。 邁入社會福利制度新里程碑 整併相關津貼並兼顧現有權益保障,提供弱勢者完善保障,並與「勞保年金制度」銜接。
保險費負擔比率 每月保險費=17,280 x 7.5%=1,296元 518元 (40%) 778元 (60%) 1,296元 (100%) 被保險人身分 政府補助金額/月(比率) 被保險人自付金額/月(比率) 一般民眾 518元 (40%) 778元 (60%) 低收入戶 1,296元 (100%) 0元 所得未達 一定標準 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 907元 (70%) 389元 (30%) 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2倍 713元 (55%) 583元 (45%) 身心障礙者 極重度及重度 中度 輕度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依國民年金法第12條規定,以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計算
給付項目 老 年 生 育 死 亡 身心障礙 老年年金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生育給付 喪葬給付 遺屬年金 身心障礙年金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老 年 生育給付 生 育 (自100年7月1日起適用) 喪葬給付 遺屬年金 死 亡 身心障礙 身心障礙年金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開辦成效 納 保 人 數 給 付 發 放 324萬1,696人 7萬 732人 24萬7,802人 18萬2,833人 374萬3,063人 身分 被保險人數 (101年10月) 一般身分 324萬1,696人 低收入戶 7萬 732人 身心障礙 24萬7,802人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 18萬2,833人 合計 374萬3,063人 累計納保人數 719萬2,879人 給 付 發 放 給付別 領取人數 (101年11月) 老年年金 35萬6,463人 生育給付(100.7.1新增項目) (101年1月至101年11月) 1萬7,663人 身心障礙年金 4,175人 喪葬給付 (101年1月至101年11月) 1萬7,398人 遺屬年金 3萬6,796人 其他基本保證年金 85萬 685人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原住民給付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七、社會保險-國民年金 開辦迄今先後4次修正國民年金法,重點如下: 新增生育給付 擴大納保範圍 修正保費之計收由按月改為按日計費 重新界定不得擇優領取年金給付之條件 有條件排除配偶連帶罰鍰裁處規定 放寬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條件 放寬原住民給付領取條件 建立年金基本保障金額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 定期調整機制
七、社會保險-農民健康保險 納保對象:除農會法第 12 條所定之農會會員外,將年滿 15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均納為投保對象,截至 101年11月計145萬4,452人投保。 保費:10,200*2.55%=260元 政府補助70% (182元) 農民自付30% (78元) 給付項目: 生育給付-分娩2個月(20,400元)、流產1個月(10,200元) 殘廢給付:計有15等級(10,200元至408,000元) 喪葬津貼:15個月(153,000元) 監理業務:監理委員會、爭議審議委員會
七、社會保險-農民健康保險(續) 為使農會會員、非會員參加農保資格一致,並解決國、農保間制度銜接問題,總統於102年1月30日公布「增訂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9條之1,並修正第5條、第20條」規定: 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始得參加農保 國民年金保險開辦(97年10月1日)後年滿65歲之農 保被保險人未及於年滿65歲前2日退農保改參加 國保者,可於6個月內(102年7月31日前)向農會提出 追溯退農保,改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參、重點工作 促進兒童及少年權益 建構尊嚴、健康與活力的高齡化社會 強化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新制 積極性社會救助 設置莫拉克颱風災區生活重建服務中心 協助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 推行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制度 協助婦女自立與發展 賡續推動社會保險,保障老年經濟安全 配合推動組織改造規劃工作
參、重點工作 一、促進兒童及少年權益 一、建構社區型家庭福利服務支持系統:統籌並充實社工專業人力、建構 區域網絡並整合資源,提供可及性、近便性、整合性且連續性之單一 窗口服務。 二、研議強化育兒親職網課程內容:持續充實及強化育兒親職網課程內容, 提供新手爸媽最正確也最生活化的育兒資訊。 三、賡續推動「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逐步推動更為普及 的育兒津貼,最終能夠達到所有0-2歲幼兒都受到政府照顧的願景。 四、賡續推動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建構保母托育登記管理制度, 強化輔導地方政府推動普及化、多元化且非營利型態之托育服務。 五、增設托育資源中心及平價托嬰中心:普設於全國各鄉鎮至少1處,公 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方面則以每年20%成長率推動設置。 六、落實兒童及少年保護三級預防機制:擴大責任通報範疇、暢通求助管 道及整合服務及深化全民通報意識。
參、重點工作 二、建構尊嚴、健康與活力的高齡化社會 提升長期照顧服務可近性與普及性,均衡城鄉差距、服務 人數成長7% 秉持「在地長壽」、「社區互助」及「積極預防」原則, 推動「友善關懷老人服務方案」第2期計畫 試辦「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制度」(以房養老) 導入民間資金以PFI模式參與公共建設,擇定「屏東社區型 失智多層級照顧設施案」做為示範案件
參、重點工作 三、強化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新制 持續宣導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運用廣播、電視及平面等通路進行宣導,另將搭配1957福利諮詢專線,以立即回應並妥善處理新制實施時民眾之各項疑慮。 強化提升專業人員服務效能 持續實地訪查輔導 驗證修正新制評估事項:依法於新制全面施行後3年內,針對新制之相關流程、工具等作業方式,辦理驗證、測量、修正,以維護身心障礙者應有權益。
參、重點工作 四、積極性社會救助 強化就業自立措施:秉持「主動關懷,尊重需求,協助自立」原則,鼓以便取得較佳的就業機會。 遊民生活重建服務:除持續督導各縣市政府加強辦理遊民輔導及生活照顧相關服務外,並考量辦理遊民生活狀況調查,蒐集國內外資料,視需要考量是否研訂專法。 推動「實(食)物銀行」:計有19縣市辦理24項方案計畫,分別有實物倉儲式、食物券式及資源媒合式三類,以募集、儲存及發放管理物資,配合鄉(鎮、市、區)網絡的連結及支援,對未符合低收入戶資格,但經濟陷於貧窮的邊緣戶,提供飲食、衣物等相關扶助。101年度全臺食物銀行受益人次達30萬人次。
參、重點工作 五、設置莫拉克颱風災區生活重建服務中心 為輔導災區民眾建立社區共識,結合社會資源推動災後生活重建工作,3年運用特別預算4億6,905萬元,委託民間團體設置生活重建服務中心,2階段在受災6縣市共設置27處中心及41處聯絡站,提供災民各項福利服務。(101年縮減為26處中心及39處聯絡站) 服務績效:自99年2月開辦以來,至101年止提供福利服務、心理服務、就學服務、就業服務、生活服務、諮詢服務、轉介服務、其他服務等計80萬7,545人次。 未來銜接規劃:考量重建區社區組織培力非短期間可完成,因應102年起之銜接規劃,運用結餘經費8,000萬元,持續培力重建區社區組織加強參與公共事務,建立社區自主重建力量,以早日達成社區永續發展目標。
參、重點工作 六、協助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 已將地方政府辦理社工人員納編績效,納入年度社會福利績效考核,未來將持續督導104年起未能依計畫期程全數增加及納編社工人力之8個縣市政府,賡續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對實務執行確有困難之縣市予以協助。 對於地方政府規劃納編社工人力與「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之官等員額配置比率規定不符部分,本部已函轉銓敘部專案協助核處。
參、重點工作 七、推行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制度 為因應社會變遷與發展提升社會工作師專業服務品質,並對特定族群提供專精深入之服務,依社會工作師法規定發布「專科社工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 該辦法規定,須於施行後5年內(即103年以前)各專科應至 少辦理1次甄審,爰依101年3月9日研商專科社會工作師分 科甄審作業規劃事宜會議決議,於101年度先行辦理5專科 甄審規劃及宣導相關作業之委託專業服務勞務採購,並於 102年辦理5專科甄審之初審及複審(筆試及口試)作業。
參、重點工作 八、協助婦女自立與發展 從婦女觀點出發,將婦女視為獨立自主有能力和優勢的主體,以充權其能力為考量,規劃推動各業務項目,期更積極、細緻地建構並統整婦女福利多元資源及完善服務輸送體系。 輔導民間團體加強辦理弱勢婦女電腦資訊生活教育訓練,以習得運用網路技能汲取新知,藉此學得一技之長自立自強。 「單親培力計畫」鼓勵單親進修學位,促進就業能力,增加社會競爭力。
參、重點工作 九、賡續推動社會保險,保障老年經濟安全 賡續推動國民年金保險,落實國民年金監理機制,健全老年經濟安全保障體系。 通盤檢討農民健康保險現存的財務及制度問題,進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規修正工作。
參、重點工作 十、配合推動組織改造規劃工作 行政院組織改造決定將衛生署與內政部社會福利業務整合,成立「衛生福利部」,提升中央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到部會層級,並設置社會福利專責三級機關「社會及家庭署」。 「衛生福利部組織法」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織法」草案分別於101年6月7日及102年1月3日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完竣,尚待二、三讀。 社會司人民團體及合作事業業務,續留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內政部組織法」於101年11月7日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完竣。 社會司農民健康保險業務移入農業部之「農業金融局」。
衛生福利部組織架構草案 衛生福利部 資訊處 統計處 會計處 政風處 人事處 秘書處 法規會(訴願審議會) 國際合作組 國民年金監理會 衛生福利人員訓練中心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 全民健康保險監理會 附屬社會福利及醫療機構管理會 資訊處 統計處 會計處 政風處 人事處 秘書處 中醫藥司 口腔及心理健康司 醫事司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保護服務司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社會保險司 綜合規劃司 中醫藥研究所 國民年金局(註) 中央健康保險署 國民健康署 食品藥物管理署 疾病管制署 社會及家庭署 醫療院所(基隆、八里療養、樂生療養、台北、桃園、桃園療養、新竹、竹東、苗栗、花蓮、金門、玉里、臺東、豐原、臺中、彰化、草屯療養、南投、嘉義、朴子、澎湖、新營、台南、胸腔病院、嘉南療養、旗山、屏東及恆春旅遊28家醫院) 兒童之家(3家兒童福利機構) 教養院(3家身心障福利機構) 少年之家 老人之家(6家老人福利機構) 業務單位 機關 (註)國民年金局暫不設置,衛福部組織法明訂其未設立前,業務得委託相關機關(構)執行 任務編組 機構
社會及家庭署架構草案 衛生福利部 社會及家庭署 婦 女 福 利 及 企 劃 組 兒 少 身 心 障 礙 家 庭 支 持 老 人 政 風 室 設3科 兒 少 身 心 障 礙 政 風 室 主 計 家 庭 支 持 老 人 事 衛生福利部 秘 書
部本部社政業務司職掌 社會救助及 社工司 保護 服務司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政策 遊民服務、急難救助及公益勸募政策 災民收容體系與慰助 社會工作專業與人力資源 社區發展、志願服務與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保護 服務司 家暴、性侵、性騷擾防治與兒少、老人、身心障礙者保護政策與方案 保護服務之教育宣導及研究發展 保護網絡合作與協調 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調解制度與調查、調解人才資源庫 兒少性交易防制、高關懷少年處遇輔導政策
內政部社政業務流向示意圖 社會保險司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社會及家庭署 保護服務司 組織改造前—內政部 組織改造後—衛生福利部 國民年金監理會 社會保險科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社會救助科、社區及少年福利科、社會發展科 、職業團體科公益勸募 綜合規劃科、老人福利科、身心障礙者福利科、婦女福利科、老人福利機構輔導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科 社會及家庭署 兒童局 福利服務組、托育服務組 保護重建組、防制輔導組 保護服務司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備註:社會司尚有社會團體科、職業團體科、合作事業輔導科、合作行政管理科4科續留內政部。
附錄:八大津貼調整表 項次 名稱 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元) 調整方案 增加金額(元) 調整後金額(元) 增加幅度(%) 1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低收 中度以上 7,000 +1,200 8,200 17.14% 輕度 4,000 +700 4,700 17.50% 中低收 3,000 +500 3,500 16.67% 2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 6,000 7,200 20.00% 未達最低生活費2.5倍 +600 3,600 3 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1,400元-1,800元 1,900–2,300 31.25% 4 國民年金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老年年金 身障年金 遺屬年金
附錄:八大津貼調整表 (續) 項次 名 稱 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元) 調整方案 增加金額(元) 調整後金額(元) 增加幅度(%) 5 原住民給付 3,000 +500 3,500 16.67% 6 低收入戶家庭生活補助 每人(戶)每月5,000元至14,152元 +358–1,923 5,900–1,4794 7 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 臺灣省等每人每月2,200元 +400 2,600 18.18% 臺北市每人每月1,400元-6,213元 +500–1,087 1,900–7,300 20.85% 金門縣每人每月1,500元 2,000 33.33% 8 低收入戶就學生活補助 5,000 +900 5,900 18.00% 受益人數:281.2萬人
肆、黃金十年 - 公義社會 願景一:活力經濟 願景二:公義社會 願景三:廉能政府 願景四:優質文教 願景五:永續環境 願景六:全面建設 願景七:和平兩岸 願景八:友善國際
肆、黃金十年—公義社會 –公平正義、均富安康– 政策理念 施政主軸 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國家施政的重要原則,政府除致力於改善所得分配,縮減貧富差距之外,也要確保民眾生活起居的安全,提供優質的健康醫療環境,並針對社會經濟弱勢者,給予特別的扶助與關懷。 施政主軸 均富共享:改善所得分配,共享經濟發展成果 平安健康:維護生活起居之安全與優質健康醫療環境 扶幼護老:落實托育教保服務,健全長期照護體系 族群和諧:推展族群文化,扶植特色產業,推動原住民自治 居住正義:提供居住協助,調節住宅供需,健全住宅市場 性別平等:消除性別歧視,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施政主軸一:均富共享 目 標 策 略 平均薪資所得隨著經濟成長一起提升 經濟弱勢家庭皆能獲得政府的照顧,並有機會自立脫貧 每年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有就業意願者有九成以上之就業機會 縮小所得差距,維持所得差距倍數為東亞地區最低之一 策 略 帶動民間薪資成長 1.1持續改善投資環境,藉由投資的增加,提供更多就業機會,帶動薪資成長。 1.2均衡區域發展機會 ,繁榮地方經濟,促進在地就業,縮短城鄉差距。
施政主軸一:均富共享(續) 2.擴大弱勢照顧範圍 3.提高弱勢家庭工作機會 4.運用移轉收支措施,縮小所得差距 2.1落實社會救助新制,放寬審核標準,擴大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經濟弱勢老人與身心障礙者。 2.2配合社會救助新制,積極推動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自立脫貧措施及社會參與。 2.3修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擴大照顧家暴受害人、隔代教養、單親等特殊境遇家庭。 3.提高弱勢家庭工作機會 3.1透過中央補助計畫績效考評制度,結合地方產業發展資源,優先雇用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每年預計2,000名。 3.2強化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就業促進措施與轉介就業機制,至少提供有就業意願者九成以上之就業機會。 4.運用移轉收支措施,縮小所得差距 4.1積極推動弱勢族群生活補助及福利措施,保障低所得家庭基本生活水準。 4.2持續推動租稅改革,擴大稅基、提升租稅效率,減輕中低所得者及薪資所得者租稅負擔,並提升高所得者租稅負擔,以強化租稅移轉效果。
施政主軸三:扶幼護老 目 標 策 略 推動優質平價幼兒教保服務,5歲幼兒入園率自目前94%提升至99% 減輕育兒家庭托育與經濟負擔,提高國人生育意願,未來五年平均每年出生嬰兒數17萬人,十年平均每年出生嬰兒數18萬人 推動長照保險,失能民眾長照服務涵蓋率自目前16%,五年提升至45%,十年提升至70%,由4萬3,000人提升至28萬人,增加照顧23萬7,000人 加速健全身心障礙照顧及支持服務體系,五年內成立270個服務據點,照顧6萬人,十年內成立400個服務據點,照顧10萬人 策 略 建置幼兒教保服務體系 1.1 落實幼托整合,健全學前幼兒教保服務體系,提供平價、安全且優質的教保環境。 1.2 協助幼兒園發展課程自我檢視的能力,以精進學前教保品質。
施政主軸三:扶幼護老(續) 健全保母托育管理制度 減輕家庭托育與經濟負擔 建構完善長期照顧服務網絡 健全身心障礙服務體系 2.1 輔導地方政府推動普及化、多元化、非營利型態之托育服務。 2.2 推動從業保母執業登記管理制度,落實保母托育管理及輔導工作。 減輕家庭托育與經濟負擔 3.1推動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發放0-2歲育兒津貼。 3.2提供2歲至5歲子女幼兒特別扣除額。 建構完善長期照顧服務網絡 4.1 發展長期照顧服務網,提供多元且具近便性之照顧服務。 4.2 強化照顧服務人員培訓、留任與發展機制,整備長期照顧服務人力。 4.3 規劃長期照顧服務及保險法制化。 健全身心障礙服務體系 5.1 由專業團隊進行身心障礙者個人需求評估,以個人需求為導向提供服務。 5.2 廣設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及家庭支持服務網絡資源,提供其所需照顧、支持及服務。 5.3 開辦各項照顧及支持服務應具之專業知能研習課程,培植身心障礙專業服務人力。
施政主軸六:性別平等 目 標 策 略 提升婦女權益,消除性別歧視,打造一個性別平等共治、共享、共贏的永續社會 落實性別主流化理念,使政府一切施政皆能符合性別平等原則 確保臺灣在國際性別評比中,居於亞洲各國領先地位 策 略 成立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1.1統合跨部會性別平等政策,督導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 1.2推動地方政府運用性別主流化工具,建立性別影響評估制度。 推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2.1落實推動婦女人權公約與性別主流化政策,各級政府於三年內完成法規、措施檢視及改進、撰寫國家報告、培力民間團體撰寫替代(影子)報告。 2.2培育婦女組織及專業人才參與國際活動,推動臺灣婦權與全球同步,拓展臺灣女性在地經驗。
施政主軸六:性別平等(續) 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營造女性幸福生活學習環境 加速建立整合性女性醫療門診,降低女性延遲就診機率 3.1推動「權力、決策與影響力」、「就業、經濟與福利」、「教育、文化與媒體」、「人身安全與司法」、「健康、醫療與照顧」、「人口、婚姻與家庭」及「環境、能源與科技」等七大領域之具體行動措施。 3.2每年發表性別平等工作成果報告。 營造女性幸福生活學習環境 4.1活化閒置空間,提升中央與地方場館利用率,提供女性休閒、成長、知性與感性學習的空間。 4.2強化女性科技運用能力,婦女上網率從目前70%,五年提升至74%,十年提升至77%,弭平性別數位落差。 加速建立整合性女性醫療門診,降低女性延遲就診機率 5.1針對女性常見疾病,一年內建立醫學中心友善女性的整合性單一窗口門診服務,提供女性私密性的就醫環境,並逐步推廣;五年推廣至各公立醫院,十年推廣至全國。 5.2首次免費婦癌篩檢年齡由現行40歲擴大至35歲以上婦女,另針對年輕女性好發癌症(如甲狀腺癌等),強化篩檢與預防。
施政主軸六:性別平等(續) 強化反性別暴力行動,周延對被害人之保護 保障性別人權,尊重多元性傾向 6.1建置整合性反性別暴力資訊交流平台,持續凝聚反性別暴力社群力量、進行社會教育與倡導、引進國際新知並建構本土化知識體系。 6.2建立多元且普及之人身安全庇護機制,並推動企業參與防暴,發揮企業社會責任,以落實婦女在工作環境中之人身安全保障。 保障性別人權,尊重多元性傾向 7.1鼓勵社會各界以尊重包容的態度,討論不同性傾向者之福利與權益保障對策。 7.2鼓勵媒體製作具性別友善精神的廣電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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