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饮食业税收宣讲会 主讲:王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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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饮食业税收宣讲会 主讲:王永福

一、餐饮业发展概况、地位和作用 国家或者城市繁荣的重要标志 政策上率先开放的行业 发展很快,零售额连续17年保持10%以上的高速增长 拉动消费、吸纳社会就业、促进其他行业发展

二、饮食业税收贡献 餐饮业税收已构成我国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三年我省每100元餐饮业GDP贡献地方税收8.8元,相当于我省各行业的平均水平。

三、饮食业涉及税费种及税政变化 营业税、城建税、所得税(企业、个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堤围费、印花税、车船税、社保费

1、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营业收入×5%(娱乐业为20%) 城建税:营业税×7%(或5%或1%)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 (注: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或(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额)×税率 适用税率为25%,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18%、20%、22%、24%、25%)

3、个人所得税 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企业对员工工资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采取查账计征方法纳税的,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企业应代扣代缴企业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4、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印花税,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税法上列举的应税凭证(主要包括合同、证照和账簿),均应缴纳印花税,合同的税率从万分之零点五到千分之一不等。 房产税,纳税人自有房产的,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纳税义务人一般是房屋产权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缴纳,每平米税额从0.6元到30元不等。 车船税:拥有车船的企业和个人分别按车船的种类依规定的税额计算缴纳。

5、社保费和堤围防护费 社保费(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 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按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申报缴纳。 堤围防护费: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堤围防护费缴费义务人,以营业收入按当地规定的比例(很小)计缴。

四、营业税方面问题 1、计缴营业税时常见的几个问题 (1)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签单消费、购消费卡、不开发票 (2)饮食业的附带销售行为缴税问题 :卖烟酒等、卤熟制食品 、外卖 (3)饮食业提供娱乐活动计缴营业税问题:吃税率5%、唱税率20%、吃唱分开 (4)收支抵冲的问题 :该记收入记收入、该记费用记费用、以吃抵费 (5)计缴营业税的营业额问题:信用卡结算餐饮、客房取得的收入,可按扣除支付给银行2%手续费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吗? 应全额计税 (6)赠送消费券问题:持获赠券吃饭、吃300,只付200 、按200元确认收入

2、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政策变化 (1)营业税纳税地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劳务的提供方和接受方只要有一方在境内,就属于应税劳务。 (3)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要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 (4)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五、企业所得税方面问题 1、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 2008年底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 2009年起新增企业,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2、企业所得税前主要扣除项目的标准 ①工资薪金(据实)、福利费(14%)、职工教育经费(2.5%)、工会经费(2%) ②五险一金 (国家标准缴纳可扣除) ③补充保险:在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的,准予扣除 (4%) ④商业保险: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⑤借款费用及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可税前扣除 ) ⑥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部分且不超过营业收入5‰ )、广告及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部分可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⑦企业间管理费用 (发票、证明文件)及对外支付手续费和佣金(服务合同确认收入的5%以内) ⑧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会计利润12%以内) ⑨固定资产的折旧(直线法、年限规定、残值) ⑩无形资产和开办费的摊销

3、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②企业所得税税款; ③税收滞纳金; 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⑤公益性以外的捐赠支出; ⑥赞助支出; 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4、计缴企业所得税中在收入、费用、资产处理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完整保存销售收入所附原始凭证 (2)注意区分期间费用与成本的界限 (3)向特许权经营店、加盟店、连锁店收取的费用也应作为应税收入处理 (4)总店转让给分店资产入账价值应符合独立企业之间交易价值

六.个人所得税方面问题 1、关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税前扣除费用标准问题 (1)业主、投资者本人工资税前问题 [不得税前扣除,生计费用可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每个业主或投资者可扣除的费用标准为24000元/年或2000元/月)予以扣除] (2)从业人员的合理工资薪金允许税前据实扣除。 (3)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合理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其他的费用扣除应按国税发[1997]43号文的规定执行

2、关于需要确认为利息、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几种特殊情形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除股本溢价外的资本公积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资本,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年终加薪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除以12,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 -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小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该计算纳税办法一年只允许采用一次。

4、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安置费等计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减去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再减去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用此余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再乘以年限数,就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5、安置费收入:对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纳个人所得税。 6、企业发放的各种福利、误餐补助、免费旅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 7、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平常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自行申报的问题。

七、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方面问题 1、关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房屋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对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应由出租方即房产的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但出租主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主管地产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对纳税检查中找不到出租人的,可规定承租人为房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根据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2、对企业将自有的房产作为员工宿舍 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的房产税问题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是指不高于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因此对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具不收房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属于该政策规定的免税房产,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3、关于调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问题 自2007年1月1日起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

八、印花税方面问题 1、关于印花税相关问题 (1)电子合同 (2)合同无确定金额 (3)合同不兑现 (4)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不一致

(1)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合同及发生业务不签订合同,是否征印花税 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也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应税合同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其中,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凡书立、使用、领用上述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应视同相关业务的合同,计缴印花税。 (2)合同签订时不能计算 金额情况下的贴花问题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3)关于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的贴花问题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4)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应否补贴印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九、社会保险费方面的问题 (1)社会保险可买可不买吗? (2)企业员工社会费向什么部门申报缴纳? (3)不按规定缴纳社保费有强制措施吗? (4)临时工是否可以不参保?

(1)社会保险费可买可不买吗? 社会保险费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社会保险费由缴费个人和缴费单位按规定比例,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一并申报缴纳。缴费单位在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时,缴费个人不得拒绝,缴费个人拒绝的,缴费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处理。

(2)企业员工社会费向什么部门申报缴纳 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广州等12个市地税部门按照中山等8个市模式进行地税部门社保费的全责征收。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征收、划解、追欠查处、管理、检查等工作,社会保险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政策解释、参保登记、待遇界定、个人账户的管理和待遇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划拨、核算和监管工作,形成了地税部门全责征收、社保部门管理发放、财政部门实行监督的社保费征收管理体系。

(3)不按规定缴纳社保费有强制措施吗? 缴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或代扣代缴的,经县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缴费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4)临时工是否可以不参保? 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业主和从业人员、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的内地户籍员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籍员工。只要存在事实用工关系,单位就必须为员工申办社会保险,同时,劳动者必须高度重视自身权益,监督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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