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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在线论坛: http:// www.lpol.net 新《处方管理办法》 的解读与释义 王树平 湖北省医院药事专业委员会 药师在线论坛: http:// www.lpol.net 王药师在线:http://wyszx.el800.com

提 要 一.《处方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与意义 二.《处方管理办法》主要内容释义 三.新旧《处方管理办法》的不同点

一.《处方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与意义 本办法于2006年3月12日颁布 5月1日正式执行 背景 卫生部于1982年1月公布《处方制度》 20年已不适应形势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04]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05]436号)有冲突。

处方笺格式与内容不规范 五花八门 式样内容各异 处方书写、调剂不规范 未建立医、药、护之间良性互补、合作、用药干预制约机制 不合理用药严重,药疗纠纷不断。

前10位用药中抗菌药使用情况分析:均值4种占40% 6所6种、2所5种、6所4种、4所2种、2所1种 我国医疗机构不合理用药状况 •• 2001年对某市20所三级甲医院调查 前10位用药中抗菌药使用情况分析:均值4种占40% 6所6种、2所5种、6所4种、4所2种、2所1种 12所医院前10位药中抗菌药用药金额>50% 前10位药中白蛋白的不合理使用: 白蛋白第1位占2所 第2位4所

前10位药中抗菌药占数量和金额%:均值3.9种占54.69% 2所占2个20% 金额占17.05%与37.31% •• 2001年上半年某直辖市9所三甲医院调查 前10位药中抗菌药占数量和金额%:均值3.9种占54.69% 2所占2个20% 金额占17.05%与37.31% 3所占4个40% 金额占41.58%~51.91% 1所占5个50% 金额占58.20% 3所占6个60% 金额占59.20%~71.61% 注意:前两份调查是前10位用药分析 不是全部药品金额 分析

有的清洁手术过渡使用预防用药、成常规、时间长 用法不当 •• 不合理用药尚反映在: 据报导住院病人输液使用率>90% 输液加药率约90% 有的加药超6种 万古霉素用于手术常规预防用药 有的清洁手术过渡使用预防用药、成常规、时间长 用法不当

注意:上述分析:我国为理论值 国外为有实际损害 •• 联合用药过多 诱发相互作用应引起重视 回顾性调查分析显示(理论值): 某医院报导:2种4.18% 3种11.1% 4种16.5% 7种38.46% 某院对43155张处方分析: 2种 2.2% >6种 18.6% 某直辖市10所医院972份病历用药分析 有相互作用的14.7% 国外报导处方或用药医嘱 相互作用发生率 4.7%~8.8%(临床有症状 造成损害) 注意:上述分析:我国为理论值 国外为有实际损害

修订、起草本办法过程与特点 修订、起草过程 卫生部医政司于2001年9月组织专家修订、起草制定 专题讨论修改会议6次 向全国发征求意见函2次 利用全国性学术会议讨论修改3次 700多人次及约100所医疗机构参加讨论 历经约3年 11次修改易稿。06年收集地市级以上专家(医、药、护)意见1000余份。网络UC讨论等。 强调医师、药师作用的发挥 促进合理用药 保护患者用药利益:合理用药权、知情权、隐私权

制定本办法的宗旨 规范处方管理 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 提高处方质量 促进合理用药 提升药物治疗水平 保障病人用药安全 促进药物资源合理使用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OO七年二月十四日

二.《处方管理办法》主要内容释义 共8章63条,总体构架: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二十八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九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条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四十八条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五十条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04]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05]436号)同时废止。

附:处方标准 一、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二、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 “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该《办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即每个医疗机构要制定处方的规范和指南,建立处方点评制度。二是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三是对医师处方应用药名作出明确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四是要求医疗机构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处方管理的目的: 合理用药:强调使用处方药合理性: 适宜的适应证:选用药物与诊断相符合 是最佳方案 适宜的药物:符合合理用药原则 适宜的适应证:选用药物与诊断相符合 是最佳方案 适宜的药物:符合合理用药原则 适宜的患者:选用药品无禁忌症 ADR尽可能小 适宜的信息:提供与其疾病和用药相关正确、重要和清楚的信息; 适宜的监测:监测用药后预期或可能发生意外药物效应和对策预案

不合理用药:合理用药是相对的概念、没有绝对的 不合理用药是对合理用药相对而言 很多因素影响合理用药 应分析产生原因与解决办法 有效、安全、经济六字目标。

•• 强化解决合理用药的人员因素:卫生技术人员是不合理用药主因 药物与药物治疗专业知识不足 专业信息更新不及时 缺乏安全用药交待与指导 以及服务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医德医风不正等 过度疲劳

需对医务人员的培训与教育 尚缺乏真正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 医务人员缺乏系统临床合理用药知识 对合理用药的意义缺乏全面正确的理解 对由于不合理用药严重危害性缺乏认识与必要的重视

缺乏有效的行政与技术干预措施和合理用药教育 •• 改善目前医疗机构管理上的缺陷: 对不合理用药认识不足、监督力度弱 缺乏有效的行政与技术干预措施和合理用药教育 个别机构放任医师用药不正之风 把医师处方药收入与科室或医师利益挂钩 (不适当的激励机制)

对用药影响最大 是企业给医务人员回扣和给医师处方费 •• 遏制生产和经营企业不正当竞争: 对用药影响最大 是企业给医务人员回扣和给医师处方费 是不正之风最重要根源之一 生产企业太多 6300多 百或千家企业生产同一品种 低水平重复生产 产品积压 滞销 为求得生存通过给处方费和回扣推销药品 经营企业多而乱 批发16000多 药店约30余万 还在增加

处方属性:法律性、经济性、专业性 处方具有法律性 是重要的法律凭证 处方应正确、清晰、修改时必须重新签名 调剂要认真审核处方和详细用药交待 每道程序完成后签名 处方要按规定妥善保存

处方具有经济性 处方和调剂一但形成 就有经济意义 有进销差价收入、是药品账务和经济核算凭证 “要切断处方药品与经济的联系” 提法不科学,因处方有经济性、不与医疗机构发生经济关系、为医院提供财力支持 就与社会药店发生经济利益关系、为经营者提供经济利益 国家仍实行“进销差价”政策 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指责医院“药价虚高”是不符合实际的。

处方具有专业性 用药交待与指导: 药师有保护患者用药利益的责任 否则是服务不到位、是失职 患者需要药师用药指导:药品已超万种 特别是弱势群体 药师有保护患者用药利益的责任 否则是服务不到位、是失职 患者需要药师用药指导:药品已超万种 特别是弱势群体 用药交待与指导要因人、因病、因药而异: 提供个性化服务、用药内容(服用方法、时间间隔、注意事项等)交待

如注射剂、造影剂、非肠道给药制剂、抗肿瘤药品、 抗菌药物、激素类 处方药范围: •• 属特殊管理的药品 •• 毒副作用大或使用时需医务人员参与 如注射剂、造影剂、非肠道给药制剂、抗肿瘤药品、 抗菌药物、激素类 •• 新药 除非有研究资料证实适用于OTC自选药 •• 疫苗、菌苗、类毒素、抗毒素及抗血清类药品 •• 传染病、结核病及精神病、青光眼、恶性肿瘤用药品

OTC含义:经药监部门批准、不需处方、按说明书自购选用 甲类OTC应在药师指导下使用 非处方药特点: •• 使用安全 长期用安全、不易蓄积中毒 •• 质量稳定 •• 疗效确切 针对性强 适应证明确 疗效可靠 常用不会引起疗效降低或耐药 •• 应用方便:携带、使用和贮存 •• 儿科用药与成人用药分别制备和包装 •• 药价低廉

我国把“药物滥用”一词滥用了 泛指用药不合理现象 什么是药物滥用? •• 定义:系指与医疗目的无关,用药者采用自身给药的方式,反复大量使用有依赖性的药物 我国把“药物滥用”一词滥用了 泛指用药不合理现象 如果一定要用“滥用”两字 应该用“滥用药物” •• 用药失误与滥用药物:两者不合理用药现象相同或类似 其区别在于后者与经济利益相关 前者无主观意识 后者有一定主观意识。

促进合理用药是系统工程 需要各个层面的共同努力。 影响很坏 后果不良 增加了医疗纠纷 •• “每年滥用抗生素引起经济损失>100亿元” •• “我国住院患者抗菌药使用达80% 广谱及联合用药两种以上达58%” •• 60%的门诊病人处方中会出现一种以上抗菌药,住院患者使用抗菌药比例超过90% 促进合理用药是系统工程 需要各个层面的共同努力。

药品处方用量问题: 急诊处方一般3日量 有时不易确诊 需临床观察 此时给药是对症治疗、缓解症状 一过性疾病 如某些一般ADR 处方一般7日用量 7日用量已可算作一个疗程 7日后复诊、根据病情恢复情况 继续使用、停药或调整用药

用药量可酌情延长的适应范围 主要指慢性病患者、老年人群 特殊情况 行动不方便病人 肿瘤患者的某些辅助用药 某些外地病人回当地治疗 当地又无此药 延长用量日期原则: 充分评估病情稳定性 用药适宜性 不会对患者造成不利影响

处方调剂程序 审核→计价→收方→调配→校对→发药 写发药口袋或粘贴标签宜放在调配操作完成 完成每步调剂程序应签名或签章 现处方调剂先计价后审核、需要研究解决 药师的调剂职责 处方审核 提供安全、有效、质量优良的药品 准确调剂 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正确 编写合理用药资料 病人可索取 用药交待 因人因药而异

发出药品标签书写规则: 单剂量调剂标签书写:用法相同、不会有相互作用的药品 每次用量可放一个药袋 封口写明每种药品名、用法、用量、注意事项 置于大药代内封口 写明患者姓名、发药日期 每种药品总量单包装标签书写 每种药品装一个药袋、封口 药袋外写明药品名、用法、用量、注意事项 再用大药袋包装封口、写明患者姓名和发药日期

用药交待与指导 用药交待与指导要因人、因病、因药而异: 提供个性化服务 用药内容交待 安全用药指导主要内容(服用方法、时间、注意事项等) 对药师专业要求更高、更具体 举例:

口服降糖药的服用时间问题: 一、需早晨空腹时服用的降糖药     这类药有胰岛素增敏剂如罗格列酮和吡格列酮等。这类药物主要作用于肝脏和脂肪肌肉等外周组织,增强细胞受体对自身胰岛素的敏感性,提高其对自身胰岛素的利用率,使血中葡萄糖充分被上述器官和组织细胞利用,从而降低血糖。由于这类降糖药的作用时间比较长,故每天仅需服用一次,如在早餐前服用则效果更佳。   二、需饭前服用的降糖药   1.必须在饭前三十分钟服用的降糖药:如磺脲类,包括格列本脲(商品名“优降糖”)、格列齐特(商品名“达美康”)、格列毗嚎(商品名“美毗达”)、格列喹酮(商品名“糖适平”)等。这些降糖药的作用机理是通过刺激胰岛的β细胞而发挥作用的,故这些药应在饭前三十分钟内服用。  2.必须在饭前5-20分钟服用的降糖药:如非磺脲类,包括瑞格列奈(商品名“诺和龙”)、那格列奈(商品名“唐力”)等。这些降糖药是作用于胰岛β细胞,从而刺激胰岛素的分泌而起作用。在血糖低时不会刺激胰岛素分泌,在血糖恢复正常时即停止作用。这类药起效较快,作用时间较短,餐前半小时或进餐后服用可引起低血糖,故应在餐前5-20分钟服用。   

三、需与第一口饭同服的降糖药   这类药除需与第一口饭同服外,还需要嚼服,如阿卡波糖(商品名“拜糖平”)。其机理主要为作用于小肠内竞争性抑制糖苷水解酶,延缓和减少小肠内碳水化合物分解为葡萄糖,使小肠内的葡萄糖吸收减少,从而使饭后血糖下降。这类药在吃第一口饭时嚼服效果较好,如在饭前或饭后服用则效果欠佳。   四、需饭后服用的降糖药     这类降糖药有二甲双胍类(商品名“美迪康”和“立克糖”等)。其作用机理为增强肌肉和脂肪组织对葡萄糖的摄取和利用,从而起到降低血糖的作用。这类药需饭后服的原因主要是其对胃肠道有刺激作用,故应在饭后服用以避免之。

药学部门工作要转型 药师观念与职责要转变 院长、科主任观念要转变 工作重点要转移 药师要补充和更新药学与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 对医院药学界是挑战更是机遇 需要加倍努力 目前有困难 这一步必须走 过了这困难期医院药学将会出现光明灿烂的发展前景。

三.新旧《处方管理办法》的不同点 一、2007年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称07版)共分8章63条分别为总则、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2004年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04版)没有划分章节只有28条。07版处方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04〕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6号)同时废止。

二、07版增加(修改)的部分内容: 1、07版第二条: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2、07版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3、07版处方标准以附件1形式发布,04版在正文第8条、第9条介绍; 4、07版第六条第六款指出: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04版要求:西药、中成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07版和04版均要求: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5、07版第13条:增加进修医师的处方权。 6、07版第15条: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本条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中第7条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职责之一:确定本机构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的要求有点相似。

7、07版增加第16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本条对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品种做了限定。 8、07版第17条要求: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废弃了04版第11条可以使用商品名的备选条件,同时增加了“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条款。

9、07版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6号中相关内容合并进来并做了修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建立病历及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患者范围确定: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2)麻醉药品注射剂使用范围放宽: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3)处方量适当放宽: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4)第25条增加住院患者麻醉处方的规定: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5)患者复诊时间变短、患者范围缩小: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07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6)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要求没有放松: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7)增加了“哌醋甲酯(利他林)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的规定。

10、07版第31条: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不能从事药品调剂工作;04版:药士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 11、07版第38条规定: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04版要求签名。 12、增加第39条: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要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13、增加第41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不知该条如何操作) 14、第42条: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此条与执业医师法有冲突)。增加儿科处方的限制外购。

15、增加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第七章法律责任:其中“实施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将是推动临床药学工作的重要一点。 16、第八章附则规定乡村医生开具药品处方的管理以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及医疗机构的定义。值得关注的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04版指具有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的人员包括受过系统药学教育的大学本科、专科和中专药学院校毕业的专业人才,07版只指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新《处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可能存在的问题(个人观点): 1、药师上岗资质要求过高,短期内难以实现。现有医院医学专业人员知识老化:还需由化学模式——生物转化;观念转变:供应保障型——技术服务型转化。 2、“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药品的选择范围要求过死。药品采购限品种、规格、剂型?习惯用名还没有公布。 3、对药学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与执业资格再一次严格分开,部门之争。 4、配药问题:正确性如何掌握,超剂量,说明书外用法?最大难点。 5、处方集问题(内容?电子版?纸质?) 6、利用处方牟利?(如何界定) 7、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8、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实际操作上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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