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長期照顧服務研習班 長照計畫推動事宜 及實務說明 10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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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長期照顧服務研習班 長照計畫推動事宜 及實務說明 104年5月21日

大 綱 2 3 4 5 長照計畫簡介 1 相關法令介紹 公彩回饋金補助實務操作 Q&A 補助實務操作

2 3 4 5 長照計畫簡介 1 相關法令介紹 公彩回饋金補助實務操作 Q&A 補助實務操作

一、失能人數推估 依本部「國民長期照顧需要調查」,全國5歲以上失能率為2.98% ,依此推估103年度全人口失能人數,共計75萬5,481人。 總計 5歲以上失能人數推估 ADLs0-30分 ADLs31-50分 ADLs51-70分 認知功能障礙 僅IADLs障礙 755,481 208,988 81,239 110,858 190,899 163,497 50歲以上失能人數推估 602,916 179,857 68,144 91,626 134,425 128,864 65歲以上失能人數推估 483,037 152,449 56,913 74,124 99,007 100,544 (單位:人) 資料來源: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2010)、2012-2060年台灣人口推計-中推計(2012)

二、長照制度發展階段 第一階段 長照十年計畫 第二階段 長照服務法 及 長照服務網 第三階段 長照保險 (年) 98 99 101 102 第二階段 長照服務法 及 長照服務網 第一階段 長照十年計畫 98 99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97

三、權責分工 服務資源建置 社會局 衛生局 重要整合方案 政策規劃 社家署 照護司 【主責】 1.照顧服務 照護司 照護司社家署共同 1.居家護理 2.喘息服務 3.社區及居家復健 照護司 1.照顧服務 (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 2.餐飲服務 3.交通接送 4.輔具租借、購 買及無障礙設 施改善 5.長照服務機構 社家署 地方政府 推動 政策規劃 【主責】 照護司 【共同執行】 社家署 重要整合方案 長照十年計畫 長照服務網 失智症防治照 護政策綱領 照護司社家署共同 研擬 社會局 衛生局 現階段地方政府推動轄內長照服務,仍多分由社會局(處)及衛生局(處)執行推動,為利實務運作之需,及長照體系穩健運轉,初步階段仍維持既有分工。

四、服務對象與內涵 初級預防照顧 長照服務 居家式服務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關懷訪視 照顧 社區式服務 服務 電話問安諮詢轉介 餐飲服務 健康促進 ※長期照顧機構  -長期照護型  -養護型  -失智照顧型 ※護理之家 ※餐飲服務 ※輔具購買、租借 ※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居家護理 ※居家復健 ※喘息服務(居家式) ※居家服務 ※日間照顧 ※家庭托顧 ※交通接送服務 ※社區復健 ※喘息服務(機構式) 居家式服務 社區式服務 機構式服務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民間團體 社會參與 照顧 服務 長照服務 對象 補助比率 65歲以上老人 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 50歲以上之身障者 僅 IADLs 失能且 獨居老人 低收入戶:100% 中低收入戶:90% 一般戶:70%

五、服務對象及失能程度之定義 長期十年計畫所稱照顧需求人口,係指日常生活(Activities of daily life,簡稱ADLs)功能或工具性日常生活(Instrumental Activities of Daily Life,簡稱IADLs)功能有障礙之人口數。 ADLs包含的項目有:進食、移位、室內走動、穿衣、洗澡、上廁所等六項。 IADLs項目則包含:煮飯、做家事、洗衣、購物、理財、室外行動等六項。 失能程度 輕度失能:一至二項ADLs失能項目者或僅IADL失能之獨居老人。 中度失能:三至四項ADLs失能項目者。 重度失能:五項(含)以上ADLs失能者。

五、福利身分別之定義(1/2) 經ADL、IADL等 評估工具 認定之失能者 經濟弱勢者資格查定原則 補助標準 備註 65歲以上失能老人 1.低收入戶:依社會救助法規定。 2.中低收入:按以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未達 最低生活費1.5倍者: 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達最低生活費1.5倍 以上,未達2.5倍者: 補助90%。 3.一般戶:補助60%。 50歲以上失能身心障礙者 2.中低收入:按中低收入身心障礙 者生活補助費審核機制辦理。 1.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達最低生活費1倍 有關(1)65歲以上失能老人,(2)55歲以上、64歲以下失能山地原住民,如領取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其補助標準比照本項辦理。 55歲以上、64歲以下失能山地原住民 低收入戶:依社會救助法規定。 2.一般戶:補助60%。 備註: 一、原適用非ADL、IADL等(CDR…)特殊量表之50歲以上失能或身心障礙者:續按現行制度執行,至於經費來 源,由公益彩券盈餘專案辦理。 二、50歲以下失能之身心障礙者:因非屬10年計畫對象,續按現行制度,經費由公益彩券盈餘專案辦理。

五、福利身分別之定義(2/2) 身分別 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實務認定方式 低收入戶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一款、二款、三款(含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每月7,200元(意即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1.5倍)。 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1.5倍以下者(特殊情形)。 領有身心障礙托育養護費用全額補助者。 中低收入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上,未達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依社會救助法審查通過之中低收入戶。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每月3,600元(意即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1.5至2.5倍)。 符合2.5倍之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

五、服務內容及標準(1/2) 項 目 內容 標準 照顧服務 老人營養餐飲服務 交通接送服務 居家服務 日間照顧 家庭托顧 項 目 內容 標準 照顧服務 居家服務 由居家服務提供單位指派受過訓練之照顧服務員到失能者住所,提供身體照顧及家務服務,支持家庭照顧能量。 輕度失能:每月最高25小時。 中度失能:每月最高50小時。 重度失能:每月最高90小時。 民眾使用照顧服務(含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可於核定補助總時數內彈性運用。 日間照顧 提供失能者,定期或不定期往返日間照顧中心,服務內容包含個案照顧管理、生活照顧服務、復健運動及健康促進活動、諮詢服務及家屬服務等。 家庭托顧 係照顧服務員於其住所內,提供失能老人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顧與安全性照顧服務,及依失能老人意願與能力協助參與社區活動。 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由各縣市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失能老人購買、租借輔具,及改善居家無障礙環境,以利失能者享有尊嚴、安全、獨立自主生活。 補助金額為每10年內以新台幣10萬元為限,但經評估有特殊需要者,得專案酌增 補助額度。 老人營養餐飲服務 由服務提供單位送餐到家,以減少老人自行炊食的危險及自行購物的不便,同時可以讓老人保持與社會接觸,獲得情緒支持。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最高每人每天補助一餐,每餐以50元計。 交通接送服務 為因應失能老人就醫與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的交通需求,以提高各項醫療與服務措施的可近性與運用。 重度失能者每月車資補助4次(來回8趟),每次以190元計。

五、服務內容及標準(2/2) 項 目 內容 標準 居家護理 社區及居家復健 喘息服務 長期照顧機構服務 項 目 內容 標準 居家護理 針對有長期護理性的健康指導與技術需求者,由專業居家護理師到宅提供個人及家庭的健康照顧。 除現行全民健保居家護理給付2次以外,經評定有需求者,每月最高再增加2次。 社區及居家復健 由專業物理或職能治療師到宅或在社區中提供物理治療、職能治療,並給予失能者日常生活功能、社交功能評估與訓練。 最多每星期各補助1次,1年各以6次為原則,連續1個月無明顯進步且無法積極配合者停止補助,每次補助以1,000元計。 喘息服務 依據家庭照顧者需要,由機構或受有訓練之照顧服務員到家協助家庭照顧者照顧失能者。 每年最高補助14日;每日以1,200元計。 長期照顧機構服務 因家庭支持功能薄弱,生活乏人照顧或自理能力缺損,確實有入住機構照顧之必要者,提供全天候之身體及生活照顧服務。  補助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1.5倍者長期照顧機構服務費;中度失能且經評估家庭支持情形,確有進住必要者,得專案補助。

六、申請流程 申請人 各縣市 長照管理中心 是否為 服務對象 提供相關資訊 轉介其他單位 核定補助額度 安排照顧服務 擬訂照顧計畫 長期照護幫您專線 412-8080 手機撥打02-412-8080 各縣市 長照管理中心 是否為 服務對象 否 提供相關資訊 轉介其他單位 是 核定補助額度 擬訂照顧計畫 安排照顧服務 連結照顧資源

2 3 4 5 長照計畫簡介 1 相關法令介紹 公彩回饋金補助實務操作 常見業務諮詢 補助實務操作

一、老人福利法 第 三 章 服務措施 第 17 條 為協助失能之居家老人得到所需之連續性照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居家式服務: 一、醫護服務。二、復健服務。 三、身體照顧。 四、家務服務。 五、關懷訪視服務。六、電話問安服務。七、餐飲服務。八、緊急救援服務。九、住家環境改善服務。十、其他相關之居家式服務。 第 18 條 為提高家庭照顧老人之意願及能力,提升老人在社區生活之自主性,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社區式服務: 一、保健服務。二、醫護服務。三、復健服務。四、輔具服務。五、心理諮商服務。六、日間照顧服務。七、餐飲服務。八、家庭托顧服務。 九、教育服務。十、法律服務。十一、交通服務。十二、退休準備服務。十三、休閒服務。十四、資訊提供及轉介服務。十五、其他相關之社區式服務。 第 20 條 前三條所定居家式服務、社區式服務與機構式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 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服務之提供,於一定項目,應由專業人員為之;其一定項目、專業人 員之訓練、資格取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相關子法(1/3) 失能老人接受長期 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服務對象 服務內涵及單位資格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二、相關子法(2/3) 身體照顧及家務服務 日間照顧 家庭托顧 以服務提供單位資格為例(準則§16、23、32、47) 以居家服務為例 承接縣市政府之組織型態比例 日間照顧 家庭托顧 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老人福利機構 身心障礙服務機構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二、相關子法(3/3) 餐飲服務 住家環境改善服務 輔具服務 交通服務 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 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服務機構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餐館業及其他餐飲業 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 營造及工程業 住家環境改善服務 餐飲服務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 交通服務 復健相關醫事機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事團體 設有輔具相關系所或研究中心之大專校院 輔具服務

三、近期重要函釋 居家服務國定假日加倍收費爭議 【Before】103.5.23 【After】103.12.30 國定假日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 一般戶 元旦翌日 (元月2日) 、革命先烈紀念日(3月29日)、孔子誕辰紀念日(9月28日)、台灣光復節(10月25日)、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10月31日)、國父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及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 補助金額 400元 360元 280元 自行負擔 0元 20元 60元 元旦 (元月1日)、春節 (農曆除夕、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和平紀念日( 2月28日) 、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1日)、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5月1日勞動節、端午節 (農曆5月5日) 、中秋節 (農曆8月15日) 、國慶日(10月10日) 40元 120元

2 3 4 5 長照計畫簡介 1 相關法令介紹 公彩回饋金補助實務操作 常見業務諮詢 補助實務操作

補助作業操作實務(公務預算) 一、補助對象、程序及自籌款比率 二、財務處理-補助款之執行 三、考核方式 四、撥款作業 五、核銷作業 六、計畫審查注意事項       19

一、補助原則、標準及自籌款比率 補助對象及原則 自籌款比率 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補助程序: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長期照顧整合型計畫,向本部提出申請,並由本部與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召開會議審查。 自籌款比率 縣市政府(含交通接送使用者、提供單位,及照顧服務使用者),應配合編列比率如下: 臺北市:15%以上。 新北市、臺中市、高雄市、桃園縣:10%以上。 其餘縣(市):5%以上。 服務提供單位(含營養餐飲及照顧服務,應配合編列比率如下: 經常門:應自籌20%。 #例外:專業服務費應自籌30%。 2.資本門:應自籌30%。 #例外:日間照顧(含失智症)之開辦設施設備、 充實設施設備、修繕費,服務提供單位應自籌10%。

二、財務處理-補助款之執行 縣市政府委託服務提供單位辦理者,如符合政府採購法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接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經費不得相互流用。 補助款核銷結案時,實際支用經費總額乘以應自籌經費比率之積,應為自籌金額。 既有額度變更 縣市於年度進行長照各項服務時,其實際執行情形與原核定經費常有所變動,縣市可於原核定金額內,依下列原則進行經費勻支調整: 經常門與資本門不得互勻。 服務使用者經費可與服務使用者互勻,不得勻用給服務提供單位。 服務提供單位經費可與服務提供單位互勻,也可勻用給服務使用者。 補助照顧服務員之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勞工退休準備金,不得流用。

三、考核方式 函報補助概況月報表: 2.線上填報服務成果月報表 3.電郵回報補助經費執行數:(怡君負責彙整) 長期照顧整合型計畫經核定後,縣(市)政府應按本部所列補助項目及標準辦理;於每月5日前填報上個月補助概況月報表(如附件1)。 結合民間單位辦理者,於完成委託或補助程序後,檢具委託契約或補助核定表,及服務提供單位自籌款證明文件(不含交通接送服務)等,按月彙整報部備查。 2.線上填報服務成果月報表 「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服務成果月報表-資料統計系統」已於100年1月份修正擴充完竣,各縣市政府主責長照業務同仁,需於每月10日前,將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各服務項目之成果登錄至系統。(廷閎負責彙整) 操作手冊、填表說明及相關注意事項等資料,本部業提供參閱;倘有任何系統操作問題,可洽詢客服,連絡電話02-23648300。(慶恩負責系統) 3.電郵回報補助經費執行數:(怡君負責彙整) 每月10日前縣市政府應回報長照補助經費累積執行數,請依「長照十年計畫補助縣市政府經費執行數一覽表」格式填列本年度迄至上月底止,各項服務經費之累積執行數,回報之執行數,不含各縣市長照自籌款。

四、撥款作業 各年度本署補助經常門經費採3期撥款: 第1期+資本門:縣市政府收到本部核定函表後, 應於1週內掣據並檢附核定函表影本,註明撥款專戶戶名、金融機構全銜及帳號,及自籌款證明、納入預算證明、各項費用明細表等相關文件,辦理撥款事宜。 第2期、第3期:分別於各年5月31日及8月31日前掣據報部,並檢附核定函表影本,註明撥款專戶戶名、金融機構全銜、帳號,本部再依實際執行情形核撥經費。第2期及第3期撥款時,前一次的撥款金額需核銷達50%以上才得申請撥款,若未能配合季核銷(3、6、9月)時間,需另行檢附執行概況考核表作為證明。 注意事項: 縣市政府如有以前年度尚未核銷案件者,應俟完成核銷結案,方得請撥補助經費。 申請經常門撥款之納入預算證明,於第1期就需填報全額,第2、3期檢附影本即可。

五、核銷作業 按季核銷 請分別於每年4月30日、7月31日及10月31日前,檢附1月至3月、1月至6月及1月至9月之執行概況考核表、核定函表影本,報部辦理核銷(如附件2) 年度核銷 於年度結束7日內填報1月至12月執概況考核表,檢附核定函表影本、賸餘款(請註明經常門或資本門) 、專戶孳息及其他收入報部辦理核銷結案。 注意事項 本年度倘有2(含)次以上之補助核定函表,核銷時請依據計畫編號別彙整後,併同辦理。

六、計畫審查注意事項-居家服務(1/3) 補助項目及基準-使用者部分 照顧服務費:每小時以新臺幣200元計。 督導費:每一個案每月最高以新臺幣550元計;縣市政府需有應配合編列比例 專案計畫管理費:每案最高補助百分之五。計算基準(照顧服務費+督導費) ×5% 。 注意事項 照顧服務員每小時時薪不得低於新臺幣170元,餘照顧服務費則用以支應其勞健保費、勞退準備金、職災保險、年終獎金、績效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47

六、計畫審查注意事項-居家服務(2/3) 補助項目及基準-服務提供單位部分 專業服務費 雇主應負擔之勞保、健保費、勞工退休準備金 社工人員每單位限補助一人,每月薪資以33,000元計算,具社工師證照加給1,000元,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再增加補助1,000元。 專業服務費自籌比率30%,以每月33,000元核算,補助70 %每月最高23,100元。 其職責應包含擬定年度工作計畫、照顧方案之設計與執行、社會資源之連結與運用、教育訓練等,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資料,不得重複支領督導費。 雇主應負擔之勞保、健保費、勞工退休準備金 申請單位應自籌10%;其餘90%由本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編列補助。本項目依申請單位為其照顧服務員投保薪資(金額)分級補助。 山地、離島及偏遠地區照顧服務員交通費 每人每日最高補助100元,每月最高補助1,500元;本補助申請單位得免編列自籌經費。      50

六、計畫審查注意事項-居家服務(3/3) 補助項目及基準-服務提供單位部分(續) 辦公設施設備費 辦公室租金 營運費 每單位最高補助新臺幣10萬元。每單位每年度以補助一個案件為限,歷年補助金額累計達新臺幣20萬元時,不再補助。同時辦理二項以上照顧方案者(居家服務、日間照顧、營養餐飲、家庭托顧),不得重複申請。 辦公室租金 補助對象以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為限(財團法人基金會非補助對象) 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同時辦理二項以上照顧方案者(居家服務、日間照顧、營養餐飲、家庭托顧),不得重複申請。 營運費 用以支應與居家服務相關工作人員加班費、特別休假薪資、在職訓練薪資或勞動法令規定雇主應負擔之勞動條件必要支出,聘僱29名以下照顧服務員每月以新臺幣8,000元計,聘僱30名至49名照顧服務員每月以新臺幣1萬元計,聘僱50名以上照顧服務員每月以新臺幣12,000元計。 同時辦理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之居家服務與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之單位,照顧服務員人數應合併計算,每一單位每月補助1次為限。      50

六、計畫審查注意事項-日間照顧(1/3) 補助項目及基準-使用者部分 照顧服務費 交通費 注意事項 補助基準原則與居家服務同;惟鑑於現行日間照顧服務收費標準既存差異,同意按失能民眾個人總額概念,以200元乘以各類失能程度每月最高補助時數上限,作為當月最高補助金額(98.5.13台內社字第0980065842號)。 交通費 以失能者住家與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之距離為計算標準,未滿20公里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1,200元,20公里以上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1,500元 。 注意事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或委託之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 申請補助時應檢附辦理地點之產權證明文件,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非屬計畫執行單位所有者,應檢附三年之租約或使用同意書,並應經法院公證;另應檢附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契約及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47

六、計畫審查注意事項-日間照顧(2/3) 補助項目及基準-服務提供單位部分 專業服務費(原則與居家服務同) 照顧服務員服務費 開辦設施設備費 大專以上護理、老人照顧科(系)畢業,申請單位每月支付自籌薪資達新臺幣1萬2,500元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1萬元;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7,000元;國中以下學歷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5,000元。 申請單位未依規定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本部不予補助。 依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規定應配置員額計算,最多補助4人(失智日照5人)。 開辦設施設備費 最高補助新臺幣200萬元(失智日照250萬元)。補助項目以辦理日間照顧服務必要之設施設備(含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費)為限。      50

六、計畫審查注意事項-日間照顧(3/3) 補助項目及基準-服務提供單位部分(續) 辦公設施設備費 辦公室租金 充實設施設備費 修繕費 每單位最高補助新臺幣10萬元。每單位每年度以補助一個案件為限,歷年補助金額累計達新臺幣20萬元時,不再補助。同時辦理二項以上照顧方案者(居家服務、日間照顧、營養餐飲、家庭托顧),不得重複申請。 辦公室租金 補助對象以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為限(財團法人基金會非補助對象) 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同時辦理二項以上照顧方案者(居家服務、日間照顧、營養餐飲、家庭托顧),不得重複申請。 充實設施設備費 最高補助新臺幣3萬元(失智日照5萬元),最多補助30人。5年補助額度以每人新臺幣3萬元(失智日照5萬元)與實際收托數之乘積為限。 修繕費 每位失能/失智者最高補助六點六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每單位每五年最高補助一百九十八平方公尺,超過部分不予補助;未達一百九十八平方公尺,按實際面積核算。      50

六、計畫審查注意事項-日托服務(1/4) 社區日間托老服務模式 健康老人 亞健康老人 服務對象 每週五天(含週六、日) 每天至少6小時以上 服務時間 30人為原則 服務人數 關懷訪視、電話問安、餐飲服務、健康促進 日間生活照顧服務 健康促進與醫療保健諮詢服務 社會參與、代間教育等活動 文康休閒活動 交通接送服務 其他專案活動服務 服 務 項 目 社區日間托老服務模式 補充專業人員 擴大服務項目與時段 設計付費機制 期待:社區居民自主參與,建立使用者付費機制,服務提供單位自給自足 一、促進社區永續經營提供老人 照顧服務 期待:激發社區參與照顧能量,進而銜接發展失能老人社區日間照顧服務 二、培養在地日間照顧服務提供 單位之能量 目標 設置日托據點數:103年已輔導設置20個,104年預計輔導設置60個,105年輔導設置60個,三年累計輔導設置140個據點。 20

六、計畫審查注意事項-日托服務(2/4) 服務內容: 各機關辦理事項 執行成果: 開發評估: 計畫申請: 服務開辦: 服務對象:居住於社區內年滿65歲以上,生活尚能自理、亞健康或輕度失能之長者。 服務時間:每週五天(包含六、日),每天至少6小時。 服務人數:以15名為原則,得視專業人力及空間大小增加服務人數。 各機關辦理事項 開發評估: 社家署:規劃優先佈建服務之鄉(鎮、市、區)順位。 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優先順位,推薦該鄉(鎮市區)適合辦理單位。 輔導團隊:實地訪查,評估單位辦理意願及能力,並提出報告。 社家署:依據評估結果,擇定服務執行單位。 計畫申請: 輔導團隊:輔導執行單位撰寫申請計畫及服務開辦規劃事宜。 執行單位:依推展社福補助作業要點檢具計畫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送縣市政府申請。 縣(市)政府:核轉執行單位計畫申請案予本署。 社家署:核定計畫補助內容及項目。 服務開辦: 執行單位:依據核定內容開辦服務。 社家署:會同縣(市)政府、輔導團隊輔導執行單位規劃宣導招募、活動設計、課程安排及財務運作等事宜。 縣(市)政府:辦理相關案件會計作業。 執行成果: 執行單位:定期回報服務成果;於年度結束,將執行成果及經費支用情形送交縣市政府辦理就地審計核銷作業。 縣(市)政府:辦理相關案件結案作業。

六、計畫審查注意事項-日托服務(3/4) 補助原則 補助項目 於社家署規劃優先順位之鄉(鎮、市、區)提供服務者,由本署視預算額度,採政策性補助,申請單位申請經常支出經費至少應編列百分之10以上之自籌款,申請資本支出經費至少應編列百分之15以上之自籌款。 非於社家署規劃優先順位之鄉(鎮、市、區)提供服務者,須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確有需求,由本署視預算額度核定補助,申請單位申請經常支出經費至少應編列百分之30以上之自籌款,申請資本支出經費至少應編列百分之40以上之自籌款。 補助項目 服務費:未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或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本署不予補助。 社會工作人員:每月新臺幣3萬3,000元核算(具社會工作師專業證照者每月增加補助新臺幣1,000元,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每月增加補助新臺幣1,000元);每年最高得補助13.5個月。 照顧服務員:每月新臺幣2萬3,000元核算,每年最高得補助13.5個月。 其他人員:每月新臺幣2萬3,000元核算,每年最高得補助13.5個月(申請本項服務費應說明聘用該人員與本計畫關聯性,並經本署專案審認 ) 。

六、計畫審查注意事項-日托服務(4/4) 補助項目(續) 專案活動費:含辦理與長輩有關之團體、方案計畫、專案活動等,以促進長者生、心理健康之活動,含活動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金、印刷費、講師鐘點費、交通費(核實報支)、誤餐費(每餐最高80元)、臨時酬勞費(配合活動辦理所需)及其他未列之必要支出。 設施設備費:應考量長者不同性別之需求,含空間定期安全檢視及器材、設備維護費,補助項目以辦理日間托老服務必要之設施設備,含公共安全設施設備、休閒康樂設備、圖書設備或健身器材設備等。受補助單位營運未滿3年有停辦情形者,其接受補助設施設備費應按未使用月份比例繳回,設施設備所有權撥交受補助單位管理。 行政管理費: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核實計列,最高不得超過核定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所稱總經費係實際支出補助總經費。支用項目包括電費、電話費、水費、油料費、電腦及影印機耗材、事務機器租金、通訊費、網路費、運費、郵資、補充保險費及辦理本專案工作人員意外保險費等項目,上列項目均需檢據核銷。

六、計畫審查注意事項-家庭托顧 補助項目及基準 照顧服務費、專業服務費、辦公設施設備費、辦公室租金,原則與居家服務同。 督導費 業務費: 專業督導人員應有5年以上社會工作經驗者 專業督導費雖為經常門但自籌比率30%,以每月37,000元核算,補助7成每月最高補助25,900元。(申請時應確認是否符合專業人員資格) 托顧家庭達30個以上者,限補助1人。 業務費: 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 項目含水電費、電話費、網路費、書報雜誌、瓦斯費、文具、電腦耗材、文宣印刷費、教育訓練講師費、器材租金及維護費。其餘項目不予補助 住所設施設備改善費 含衛浴設備之防滑措施及扶手等裝備,每ㄧ住所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

六、計畫審查注意事項-交通接送 補助項目及基準-服務使用部分: 補助項目及基準-服務提供單位 補助中度、重度失能者使用類似復康巴士交通費,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次(來回8趟),每趟最高以新臺幣190元計。同時符合日間照顧及交通接送服務之中度、重度失能者,其交通費僅得擇ㄧ補助。 補助項目及基準-服務提供單位 營運費用:包含小型復康巴士(附升降設備之身心障礙小型冷氣車)之車輛費用、人事費、業務費,每一輛每年最高以新臺幣75萬元計。 車輛費用:含車輛用油、維修保養、保險費、稅費、監理費用、修改或增加車輛設施費、車輛停車場站或執勤中所需之停車費用。 人事費:含行政人員及駕駛員僱用、訓練、薪資與年終獎金。 業務費:含辦公室租金、辦公設備及水電、瓦斯等事務費。 車輛租金、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租金:每一輛新車(含GPS)最高以新臺幣19萬元計。      41

六、計畫審查注意事項-營養餐飲 補助項目及基準-服務提供單位 志工交通費: 專業服務費、辦公設施設備費、辦公室租金補助原則同居家服務。 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100元(每年除夕、農曆初一至初三加倍發給),以服務非定點集中用餐者為限。 以志工1名,服務5-10個個案,依城鄉差距適當調整。 專業服務費、辦公設施設備費、辦公室租金補助原則同居家服務。 充實廚房設施設備費: 用餐人數30人以下,最高補助10萬元。 用餐人數31人以上50人以下,最高補助12萬元。 用餐人數51人以上,最高補助新臺幣15萬元。      41

設施設備費 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或委託之服務提供單位,已獲核准補助相同之設施設備,每隔5年始得再提出申請;其中屬需汰舊換新者,依財物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提出申請。 專業服務費 專業服務費、家托專業督導費每年最高得補助13.5個月。 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或委託之服務提供單位,如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適用對象,未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或提撥勞退準備金者,本部不予補助專業服務費;申請時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ex.健保卡影本、健保費及勞退提撥金扣款明細等)。 81

2 3 4 5 長照計畫簡介 1 相關法令介紹 公彩回饋金補助實務操作 Q&A 補助實務操作

一、注意事項 1.申請時間: 2.變更計畫 3.撥款: 3.核銷: 每年3月15日前,將下一年度之申請案件函送本署。 2.變更計畫 於公告該年度公彩補助計畫及補助額度後,通知受補助單位盡速依核定數報屬辦理計畫變更。 3.撥款: 請確認申請單位已完成前年度補助案之核銷(含推展社會福利服務及公彩回饋金補助案),並報本署同意備查後,再行函報本署請款。 3.核銷: 務請於核銷時確認執行概況考核表及成效報告之金額正確性(自籌款不應列入),以利辦理核銷事宜。

二、主軸計畫項目(老人福利部分) 1.失智症多元服務 2.強化整備長期照顧服務資源工作計畫 3.日間照顧服務資源培植計畫 核定辦理項目須納入瑞智學堂規劃。 2.強化整備長期照顧服務資源工作計畫 補助每縣市1-2名專業服務費:專業人員以每月新臺幣3萬3,000元核算,具專業證照每月增加補助1,000元,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每月增加補助1,000元。 服務人力用以辦理促進長照服務資源發展相關工作。 3.日間照顧服務資源培植計畫 主要補助購置交通車及司機人事費;另交通車財產歸屬各縣市政府,委託或補助結束由該局(府)移轉其他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專案使用 。 歷年接受補助司機人事費逾3年者,自第4年不再補助。

三、年度主要推展項目-到宅沐浴車服務(1/2) 服務現況 97年始公彩補助民間單位辦理到宅沐浴車創新服務計畫。 102年擴大結合民間資源辦理到宅沐浴車全台巡迴服務,提供全臺13縣市、超過200位長者使用。 目前已有10縣市辦理沐浴車服務。為擴大推展,並提供多元普及可近之沐浴服務,預計104年新增9縣市辦理該項服務。 辦理方式: 目前辦理縣市中,5縣市自籌辦理;另有14縣市係申請公彩補助辦理(相關申請注意事項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審查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計畫處理原則」) 公彩補助項目: 沐浴福祉車(僅104年新增縣市) 人事費 業務費

三、年度主要推展項目-到宅沐浴車服務(2/2) 補助原則 各縣市政府輔導有意願發展沐浴車服務之服務提供單位來申請本項服務計畫,經本署核准始得辦理,服務期間須接受縣市政府之監督及輔導。 辦理本項沐浴服務者,皆需參與本署結合之專業團體所辦理的相關專業教育訓練、實務觀摩等,增加服務提供人員對於到宅沐浴服務之概念、照顧服務原則及方法等,藉以提供專業知能以及維護照顧品質。 相關經費核銷報結由接受補助縣市政府,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審查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計畫處理原則」第九點辦理。

三、年度主要推展項目-小規模多機能(1/2) 服務說明 為強化社區整體照顧模式,業參照日本推動經驗,自104年度結合日間照顧中心試辦小規模多機能服務,規劃以日間照顧服務為基礎,擴充辦理居家服務以及臨時住宿服務,服務規模以40人以下為原則,彈性並充分運用在地社區照顧資源,提供社區老人個別化之照顧服務,以滿足社區老人多元服務需求,達到社區整體照顧服務之目標。 公彩補助項目 縣市政府:試辦縣市政府補助1名專業社工員。 服務單位: 試辦服務單位補助1名個案管理人員(社工)。 服務單位辦理臨時住宿服務相關修繕及充實設施設備費40萬。 ps.專業服務費:所聘人員每月薪資3萬3,000元,並依實際聘用人員資格予以給付:具專業證照每月加1,000元;碩士學歷每月加1,000元。

三、年度主要推展項目-小規模多機能(2/2) 服務個案補助標準 依照現行居家服務、日間照顧服務、喘息服務等我國長期照顧10年計畫(以下簡稱長照計畫)補助標準及本署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辦理。 有關臨時住宿服務(喘息服務)之補助標準,可由喘息服務經費項下支付,補助額度為每使用一次臨時住宿服務(社區喘息服務)視為一日,每日以1,200元計。 核銷 有關日間照顧服務、居家服務以及臨時住宿服務相關核銷事宜,回歸各縣市政府轄內行政流程辦理。

三、年度主要推展項目-建置老人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計畫(1/2) 推動歷程: 第一階段(103年以前): 建置「家庭照顧者支持中心」,及設置0800-580097諮詢專線(我幫您,您休息);提供家庭照顧者輔導協談,轉介福利資源等。 第二階段(103年~104年): 103年~104年度規劃擴大家庭照顧者諮詢專線功能,擴充建置高 負荷老人家庭照顧者通報及服務機制。 104年擇定3縣市(新北市、臺中市及高雄市)先行試辦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提供8大項服務。 105年公益彩券回饋金老人福利主軸計畫業於104年1月決議納入「建置老人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計畫」。 第三階段(105年起): 105年起依縣市量能逐年於全台佈建支持服務據點,105年規劃至少推展10縣市。

三、年度主要推展項目-建置老人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計畫(2/2) 服務對象: 為照顧65歲以上長者、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及50歲以上身心障礙者之家庭照顧者。 補助項目: 專業服務費:每處1至2名人力為原則。 業務費:含授課鐘點費(含訓練、研習及團體)、訪視交通費、場地費、服務費(含喘息服務、諮商服務) 、印刷費、郵電費、雜支及符合計畫內容之相關項目等。 注意事項: 每縣市設立1處,以辦理失能及失智長者之家庭照顧者相關服務方案之單位為優先補助對象。 所提計畫除介紹單位外,應針對家庭照顧者的相關服務經驗、長期照顧相關經驗及社區資源連結等情形說明,以利計畫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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