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处理 相关问题 闵行法院少年庭 夏盛
自 我 介绍 夏盛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 综合审判庭庭长 副处级审判员、国家一级法官 夏盛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 综合审判庭庭长 副处级审判员、国家一级法官 毕业于上海大学文学院法律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邮箱: xiasheng409@sina.cn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闵行法院院本部及人民法庭
少年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管辖范围:闵行区、松江区、金山区) 涉少民事诉讼案件 (包括抚养关系、抚养费、探望权等婚姻家庭类案件;校园人身伤害赔偿等特殊侵权类案件) 涉少行政诉讼案件
圆桌法庭
2009-2013年闵行法院受理 校园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数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14 12 8 13 11
2009-2013年闵行区校园人身伤害 赔偿诉讼案件数量对比图
市青保办发布的《上海市 中小学生安全情况报告》显示 2011年全市共发生中小学生各类安全事故1860起; 2012年全市中小学生有1603人在校受伤;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被列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范围的是,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且被医生诊断为某一种损伤或因伤请假一日以上的事件。 ——大量校园人身伤害事故通过法院诉讼以外的途径解决,学校和教育主管机关为此做了大量矛盾化解工作。
近年来发生的几起重大校园人身伤害事故 2009年本区某外国学校课间休息时,两名小学生在操场上玩“跳马”游戏,巡视老师未予制止。游戏中跳跃学生的腹部与支撑学生的肘部相撞受伤,送医诊断为脾破裂,行脾部分切除术,支出各项医疗费37万余元。受害学生方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及相关学生赔偿各项损失69万余元。经法院调解,相关学生赔偿4万元,学校赔偿37万元。
近年来发生的几起重大校园人身伤害事故 2011年某初级中学初三学生在参加体锻达标考试中发生意外,在跳箱考试时因腿部碰到箱体而翻落,致高位截瘫,已支出医疗费用二百多万元。 5年来闵行法院受理的校园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学生脾脏破裂的有4件,除1件实施部分脾切除术构成九级伤残,其余均构成八级伤残,案均赔偿诉求33万元。
闵行法院少年庭对教育机构 安全事故频发原因的初步分析 未成年学生活泼好动,本身是一种“危险源”,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存在一定概率,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 一些学校确实存在教育管理上的漏洞,但这并不是频发人身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 处理伤害赔偿的复杂性,以及承担经济和名誉上双重损失的可能性,给了校方很大压力,使之不得不采取限制学生活动锻炼的措施; 学生活动受限制是这一群体身体素质下降的部分原因,也是突发意外受伤事故的一种诱因。
全国“两会”代表分析青少年 体质下降现象背后的“症结” 症结一:青少年学业负担过重,学习安排占据了绝大部分时间; 症结二:青少年运动氛围缺失,学生普遍缺乏强身健体意识; 症结三:在升学率“硬性”考核面前,中小学体育课经常“让路”; 症结四:安全问题是学校开展体育运动“慎之又慎”的重要原因之一。
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相关问题 校园人身伤害事故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校园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审判情况分析 当前处理校园人身伤害赔偿存在的问题 通过保险理赔解决赔偿问题的一般途径 破解校园伤害赔偿纠纷负面影响的建议
一、校园人身伤害事故的情况分析 1、赔偿案件数量 2、人身伤害类型 3、事故原因分析 4、构成伤残情况
2009-2013年闵行区校园人身伤害 赔偿诉讼案件数量对比图
2009-2013年闵行区校园人身伤害 赔偿诉讼案件涉及各类学校占比表 幼儿园 小学 初中 高中 大学 10.60% 37.33% 37.79% 12.44% 1.84%
2009-2013年校园人身伤害事故 受伤类型比例图
2009-2013年校园人身伤害事故 原因分析对比图
2009-2013年校园人身伤害案件 构成伤残等级比例图
二、校园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审判情况分析 1、校方责任认定的理论学说 (1)监护责任说 (2)契约责任说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说
2009年《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2009年《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上述规定明确了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性质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学校没有尽到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义务,导致学生自身遭受损害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学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二、校园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审判情况分析 2、责任认定的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 (4)公平责任原则
(1)何为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只有在学校或行为相对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对于受害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至十八周岁学生)的伤害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怎样来判断是否存在“过错”? 过错一般是指故意和过失。 而《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性质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在学校没有尽到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义务之情形下学生遭受损害的,学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一] 体育课跑步猝死案 2006年11月28日,某职校女学生王某,在校内操场上体育课时,绕操场慢跑两圈后突然晕倒,校方立即将其送到附近卫生院抢救,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约10分钟后120急救车到校,但在送往医院途中王某心跳停止。
[案例一] 体育课跑步猝死案 本案学生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且报名时家长已告知学校,王某不宜参加剧烈运动,学校《新生报名登记表》、《学籍卡》均有相应备注,足见对于王某的特异体质,校方已经引起了相应的重视。经调查,王某的第一任班主任对其身体状况有所了解,但第二任班主任及体育老师并不知情。可见学校在学生信息的沟通上存在过错。本案中学校因管理疏忽,未对特殊体质学生予以必要照顾,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何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是指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确定的因果关系,法律就要首先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从而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下的小学生、幼儿园学生)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一是免除了受害学生对学校过错的举证责任;二是由学校对其已经尽了相应安全保障义务负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证明,那么就可以认定学校负有一定的责任;三是学生一方对校方责任以外的其他构成要件以及行为相对方的过错仍负有举证责任。
[案例二] 幼儿园活动课摔倒骨折案 原告贺某原系被告某幼儿园中(3)班学生。2011年11月,被告安排原告所在班级学生进行双脚跳越跨栏时摔倒受伤。经诊断,原告右尺桡骨骨折。因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
[案例二] 幼儿园活动课摔倒骨折案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原、被告对事发活动安排及跨栏具体规则存有分歧,而根据幼儿的认知水平及体质条件来看,原告等学员进行所涉跨栏活动时,对选用具体活动方式及相应的运动风险并无辨识能力。原告双脚跳越跨栏的行为亦符合幼儿活泼好动及乐于尝试的特性。
[案例二] 幼儿园活动课摔倒骨折案 就园方而言,该项活动对于教师的关注程度及保护措施要求相对较高,应对参与者给予全程指导与协助。即便根据被告所述其工作人员进行了职责分工,但组织学员同时开展多项目活动势必造成注意分配困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管理及保护能力,可见被告在活动设置及管理安排上存在欠缺。在此情况下,被告采用的巡视或事前告知活动规则的教育、管理方式,既难以避免上述疏漏,更不足以优先保障风险性相对较高的跨栏活动。据此判令被告对原告之损伤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计7万2千余元。
(3)何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有下列情形: ①学校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导致学生人身损害; ②学校饲养的动物致学生人身损害; ③学校因教研活动引发环境污染致学生人身损害; ④学校设置高危险度的设施、管理高危险度的物品、开展高危险度的作业过程中致学生人身损害。
(4)何为公平责任? 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案例四] 运动会摔倒骨折案 被告某初级中学举办运动会,原告陆某是该校初二学生,报名参加了100米短跑比赛,比赛场地设在该校操场的塑胶跑道上,原告在即将跑至终点时跌倒受伤。随后原告被老师送往医院治疗,诊断结论为:左锁骨骨折。经司法鉴定,结论为尚未达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原告认为被告未对原告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3万1千余元,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千元。被告认为在这起伤害事故中并无过错,不同意赔偿。
[案例四] 运动会摔倒骨折案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鉴于100米短跑属于高速运动,客观上无法进行保护;被告安排的运动场地并无瑕疵,可以认定被告已尽安全管理之责,本起事故系体育活动自身存在的危险性所致,故原、被告在事故中均无过错。考虑到本起事故给原告造成了较严重的经济损失,完全由原告一人承担有违公平,故被告理应分担部分损失,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酌定由被告补偿50%的经济损失。本案适用的是公平责任原则,原告的损失只能是直接损失,故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公平责任的适用,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法官根据个案情况进行自由裁量,其功能在于分配“不幸”而非惩罚过错。 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对公平责任原则做出了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二-3、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标准 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20元/天) 营养费 (20-40元/天) 护理费或家属护理误工费 交通费 学费(包括休学重读的学费、补课费) ……
二-3、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标准 司法鉴定费(包括伤残等级鉴定、“三期鉴定”) 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代理费 后续治疗费
2015年度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单位:元) 等级 十级 九级 八级 七级 六级 五级 四级 三级 二级 一级 城镇 农村 95420 190840 286260 381680 477100 572520 667940 763360 858780 954200 农村 42384 84768 127152 169536 211920 254304 296688 339072 381456 423840
2015年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单位:元) 等级 十级 九级 八级 城镇 95420 190840 286260 农村 42384 84768 127152
2014年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单位:元) 等级 十级 九级 八级 城镇 87702 175404 263106 农村 38416 76832 115248
五年来本区校园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 损失费用及承担情况(单位:万元) 年度 诉请金额 学校承担金额 受伤学生承担金额 相对方承担金额 2009 131.7 49.6 67.4 14.7 2010 48.6 28.8 10.3 9.5 2011 53.1 26.6 21.5 5.2 2012 90.2 61.6 20.2 8.3 2013 86.3 46.5 36.0 3.7 合计 409.9 213.1 155.3 41.4
三、当前处理校园人身伤害赔偿存在的问题 1、赔偿诉讼方面的问题 (1)举证认证困难 (2)校方责任难定 (3)责任比例难分 (4)后续诉讼难了
校方责任认定 校方责任的认定是困扰学校和法院的焦点问题: 学校在事发后的自查中,往往找不出自身的过错; 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也难以查出校方在管理和教育上存在的瑕疵;
昆明明通小学926踩踏事件
昆明明通小学926踩踏事件
昆明明通小学926踩踏事件 2014年9月26日下午,明通小学体育教师将两块体育教学使用的海绵垫子(长200厘米、宽150厘米、厚30厘米)临时靠墙放置于学生午休宿舍楼一楼单元过道处。9月26日14时许,学校起床铃拉响后,明通小学一、二年级午休学生起床后返回各班教室上课,学生在下楼过程中,由于靠墙的其中一块海绵垫平倒于一楼过道,造成通道不畅,先期下楼的学生在通过海绵垫时发生跌倒,后续下楼的大量学生情况不明,继续向前拥挤造成相互叠加挤压,导致6名学生死亡,26名学生受伤,其中2人重伤,主要是一二年级学生。
昆明明通小学926踩踏事件
昆明明通小学926踩踏事件
昆明明通小学926踩踏事件
昆明明通小学926踩踏事件
昆明明通小学926踩踏事件
事故的责任追究 据了解,先后有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他们分别是: 盘龙区副区长——撤职 昆明市教育局副局长——撤职 昆明市教育局校园安全保卫处处长——撤职 盘龙区教育局局长——撤职 盘龙区教育局副局长——撤职 盘龙区拓东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撤职 盘龙区教育局安全保卫科科长、行政办副主任职务——撤职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另有3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他们是: 明通小学校长、分管后勤和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体育教师因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司法机关正在侦查中。
事故的保险理赔 从中国大地保险云南分公司获悉,每名身亡学生可获得最少80万元赔偿金。学生们涉及的保险赔偿分2部分: 昆明市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统一购买的校方责任险; 学生家长自愿购买的学生平安保险。
校方责任认定 在一些伤害后果十分严重的事故中,面对高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抢救、手术费用,以及高额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都希望法院在判决时尽可能地找出学校的问题、确定校方的责任,以利于受伤害学生能够通过保险理赔来弥补损失、安慰受害学生家庭。
三、当前处理校园人身伤害赔偿存在的问题 2、保险理赔方面的问题 三、当前处理校园人身伤害赔偿存在的问题 2、保险理赔方面的问题 现行学生伤害事故社会保障来源: (1)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学平险) (2)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 (3)城镇居民(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4)校方责任险
2、保险理赔方面的问题 (1)保障范围缺失 (2)保障力度不足 (3)理赔条件苛刻 (4)保障方向偏离
四、通过保险理赔解决赔偿问题的一般途径
四、通过保险理赔解决赔偿问题的一般途径
校方责任险理赔流程 一、接报案 1、学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学生伤害事故后,立即拨打“中国平安”报案电话95511专线电话,拨通电话后根据客户人员提问,向保险公司陈述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 2、查勘人员在接到报案后,30分钟内与学校取得联系,引导学校采取一切必要的有效措施实施救助,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查勘员根据被保险人所陈述的案情,决定是否前往现场查勘。
电话:021-62490940, 手机13816177882,邮箱:ZHOUQINGYANG020@pingan.com.cn 可直接联系闵行区对口理赔联系人:周清扬 电话:021-62490940, 手机13816177882,邮箱:ZHOUQINGYANG020@pingan.com.cn
校方责任险理赔流程 二、现场处理 1、提示救治: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事故,如系明显的外伤,老师都会安排学生去医护室或安排去医院治疗。如系不明显的受伤,如眼睛、腹部受伤,在受伤时可能不会立即显现出伤痕,但这样的意外必须比外伤更加重视。老师应立即安排学生去医院检查。 2、出险经过:老师在处理完现场后,应将事发经过及事故原因记录下来,保存最能还原现实的原始记录。
校方责任险理赔流程 三、现场勘查 1、以下案件视情况需要现场查勘: (1)学生打架事件; (2)报案金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估损金额在5000元以上案件; (3)学生自杀案件或者老师殴打学生案件; (4)死亡案件; (5)群体性事故。
校方责任险理赔流程 三、现场勘查 2、学校配合现场查勘: (1)引领查勘员拍摄现场; (2)请事故现场的老师协助做问话笔录; (3)学校直接参与处理事故的老师填写出险通知书; (4)询问在场的老师或者学生,了解案情; (5)必要时调阅映像资料,如学校的监控设备。
校方责任险理赔流程 四、责任核定 责任核定的类型: (1)公平责任:学校和学生均无过错的意外事故,主要适用于体育课及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中; (2)侵权三者:在所发生的事件中,有侵权三者的,学校承担补充责任; (3)非体育课上发生的事情:校方有责任的,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4)殴打体罚学生:学校承担全部责任,但在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以向侵权的老师追偿;
校方责任险理赔流程 五、索赔材料 (1)索赔申请书、相关格式单证和人伤核损清单; (2)病历,住院病人需向医院索取病案; (3)相关原始单据; (4)共同调解协议,或法院判决; (5)赔款收据或赔偿协议; (6)赔付意向及权益转让书; (7)家长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学生家庭户口本复印件; (8)超过一万元案件需学校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五、破解校园人身伤害赔偿 对教学活动负面影响困境的建议 1、鉴定、调解诉前实施,实现轻、重伤害赔偿问题分流处理 2、探索保险制度改革,实现教学活动风险后果充分保障
探索学生保险制度改革 借助保险分担学生伤害事故风险、分摊学生伤害事故损失,已成为国内外应对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途径和主流趋势; 借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设置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伤害事故; 将校方责任保险提升为校园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保险费可由政府、学校、家庭分担;受伤害学生获得赔偿无须经过诉讼定责,凡属校园伤害事故,一律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 中国足球改革总体方案,于2015年01月26日经国务院审议通过,报由中央深改领导小组进行审议。 2015年2月27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国足球改革总体方案》。
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 方案提出“三步走”战略,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近期目标是要理顺足球管理体制,制定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创新中国特色足球管理模式。中期目标是要实现青少年足球人口大幅增加,职业联赛组织和竞赛水平达到亚洲一流,国家男足跻身亚洲前列,女足重返世界一流强队行列。远期目标是要使中国成功申办世界杯足球赛,男足打进世界杯、进入奥运会。
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要点之一: 各地中小学要把足球列入体育课教学内容,加大学时比重。全国中小学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在现有5000多所基础上,2020年内达到2万所,2025年内达到5万所,其中开展女子足球的学校占一定比例。
相关链接 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 2012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四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对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三年下降的地区和学校,在教育工作评估和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该意见还特别提到,要形成包括安全教育培训、活动过程管理、保险赔付的学校体育风险管理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
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相关问题 校园人身伤害事故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校园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审判情况分析 处理校园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存在的问题 通过保险理赔解决赔偿问题的一般途径 破解校园伤害赔偿纠纷负面影响的建议
法官寄语: 希望各位老师能用履行 安全保障义务的理念来推进 平安校园建设;用好现有的 社会保障渠道来解决矛盾、 弥补损失;共同推动校园安 全保障制度改革,促进学生 身体素质全面提高! 2015-5-15
诲人不倦,桃李争妍, 工作顺利,幸福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