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刘恩媛 上海政法学院
第二章 船舶与船舶物权 内容提要:本章学决船舶的特殊法律性质;掌握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的概念;理解船舶物权的登记方式和效力、行使条件和行使方式;分析我国当前的船舶物权立法的特点与不足。
第一节 船舶概述 一、船舶的概念 1、定义:《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船舶属具。但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 船舶
液货船
液化汽船
海上钻井平台
船舶属具
2、船舶的特征 1)可航性:具有自航能力 2)吨位:20总吨以上 3)目的性:商用和民用 4)区域: 海上
3、船舶术语 总吨位 净吨位 排水吨 (载重线,见图) 载重吨 巴拿马运河吨和苏伊士运河吨(图)
巴拿马运河全长81.3公里,水深13至15米不等,最窄处为152米,最宽处为304米。 运河高出两大洋26米,有6座船闸。 通过运河需要9个小时,可以通航76000吨的轮船 一艘船过运河平均会有5200万加仑的淡水排放到两个大洋里处。
靠近太平洋一侧的观花闸是运河航道最窄的地方,过往的轮船只能单行,不同方向的轮船必须分上下午分别通过
约占全球贸易运输量5%的货物都要通过巴拿马运往世界各地。 中国为第二大用户,仅次美国。每年有700多艘中国远洋货轮通过巴拿马运河,约占运河年船只通行总量的38%。 巴拿马运河于2007年扩建,大约在2014年完成 运河通行费一直涨,2008年已涨至货轮每个货柜从原来的54美元增加到63美元,大型游轮每个床位收费由原来的100美元增加到115美元。2010年6月巴总统府公布,2011年1月1日起,在涨8%至12%。
苏伊士运河 苏伊士运河是地中海和红海的通道。是世界上最长的无船闸运河 苏伊运河于1869年开通,节省了5500---8000公里的航程。 运河总长约190公约。 最大船舶吃水允许值为66英尺,可允许最大24万吨的船舶通过,可接纳世界上92%的船只。 通行费为,20尺货柜20美元,40尺货柜为40美元。 中国每年有1000多艘船舶通过。
二、船舶的法律特性 1、拟人性 2、具有不动产性的动产 3、整体性
三、船舶的国籍 1、船舶国籍的重要性 2、取得国籍的条件 国际法上的重要性 国内法上的重要性 船舶为本国公民所有 船员为本国公民 船舶在本国制造
四、船舶登记 1、船舶登记政策 船舶拥有其登记国的国籍 船舶与船舶旗国存在一定的联系
2、方便旗船 方便旗的含义 方便旗船盛行原因 方便旗船的危害 对方便旗的管制
提供方便旗的国家主要有:
前10位商船队大国方便旗船队情况http://www.shippingchina.com/static/stats/200611/1188.shtml
2、中国的船舶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国船舶悬挂方便旗的情况 登记的船舶须由中国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拥有,中国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中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 中国船舶悬挂方便旗的情况
中国悬挂方便旗的情况 我国船队的总吨位约2300万载重吨,居世界第4位, 悬挂方便旗经营的船舶达5500万载重吨,我国船远洋船队中约有一半悬挂方便旗,并且大多为大型或超大型船舶,船舶平均运力达到3.66万载重吨,。 中国籍船舶的平均运力仅为0.85万载重吨。 方便旗船舶大多为新船或船龄较小的船舶,平均船龄在12年以下, 中国籍船舶的平均船龄在15年左右。
中国船挂方便旗的原因: 为了获得境外更为便利和优惠的融资条件 为了规避高额的进口税和增值税。 为了躲避国内较高的税费和经营限制 五星红旗船队平均船龄老化,成为重点检查对象,挂方便旗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处罚和制裁,而且雇用船员灵活,法律法规限制少,登记费少,手续简单,可避免政治影响等。
五、船舶检验 船舶检验的意义和效力 船舶检验的种类 1、船舶入级检验 劳埃德船级社的代表符号为“LR” 中国船级社(CCS)的入符号为“★ZC” 2、法定检验 初次检验、定期检验、年度检验、 3、公证检验
六、船舶文书 1、船舶文书 2、船舶必备的船舶证书和文件
七、船舶物权概念 1、船舶物权的概念 2、船舶物权的特点 特别法物权性 客体的单一性 公示方法的特殊性 优先顺序的多重性 3、船舶物权的种类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船舶所有权指船舶所有依法对其船舶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和登记 1、所有权的取得 2、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问题 原始取得 船舶建造、捕获、征用、没收 原始取得 船舶建造、捕获、征用、没收 继受取得 买卖、继承、赠与、拍买 2、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问题 建造船舶通常采用格式合同 西欧船舶建造人协会合同格式(AWES FORM) 挪威船舶建造人协会合同格式(NORWEGIAN FORM) 日本船舶所有人协会合同格式(SAJ FORM) 案例
船舶所有权取得方式 建造 购买 法定 原始取得 继承 约定 赠与 保险委付 捕获 法定 继受取得 征用 约定 没收
案例:金沧轮案 1991年5月,大连海运公司与天津新港船厂签订“金沧轮”建造合同。合同规定分期付款,但对所有权转移等未作约定。大连公司支付三期款项(40%船价)后,1993年因国家计划内贷款未到位,到1993年9月共拖欠四、五期进度款3032万元。船厂催要无效后,宣布解除合同,并将船舶改名后卖给外商。大连公司诉至法院。 问:1、哪个法院有管辖权?合同的性质? 2、建造中的船舶属于船厂还是订造人所有? 3、在定造人不能及时付清货款的情况下,船厂有权利处理船舶吗?
3、船舶所有权登记制 登记的条件 登记的效力: 新船 二手船 在建的船舶——已安放了龙骨或处于相似阶段 登记生效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我国海商规定的是生效对抗主义
三、船舶所有权的消灭 船舶所有权的相对消灭 船舶所有权的绝对消灭 私法原因消灭:买卖、继承、赠与、保险委付、法院强制拍卖 公法原因消灭:捕获、征用、没收 船舶所有权的绝对消灭 船舶灭失 船舶失踪 船舶失去原有形体、功能 抛弃所有权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一、船舶抵押权的概念和性质 1、概念 船舶抵押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性质 意定担保物权
二、船舶抵押权的标的物与抵押人 1、船舶抵押的标的物 2、抵押人 船舶,包括旧船和正在建造中的船舶 孳息 船舶的代位物: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金、国家征用补偿金、船舶变形物、船舶变卖价款 2、抵押人 船舶所有人,所有人的授权人或船舶共有人 海法第16条规定与物权法第97条规定就共同共有的船舶设定抵押的要求不同。
三、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和登记 1、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2、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3、船舶抵押权登记的内容
四、抵押权的转移 抵押权的转移是指抵押权在不同主体间流转 主债从一起转移
案例 :“岱远渔808”抵押权争议案 岱远渔808船由张俞二人合伙所有。1998年7月,张某代表该船向某船公司燃料物资供应站购买总价19.5万元的柴油,约定欠款3个月(1998年7-10月),以岱远渔808作抵押,抵押权到期日为98年10月6日。双方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后,协商交款期限延至11月6日。后船务公司因欠李某货款,便与李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贷远渔808船的19.5万元债权转让给李某,抵押权也同时转让给李某,但未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后因债权不能及时清偿,李某起诉张俞二人偿还贷款本息,并确认其对货远渔808的抵押权。 问:李某的诉请是否会得到支持,原因
五、船舶抵押权效力的实现 1、实现含义 2、实现方法 3、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司法拍卖(第19条) 保险赔偿金中优先受偿(第20条)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船舶抵押权的保全费用和实行费用
六、船舶抵押权受偿顺序 1、受偿顺序的基本原则 3、未登记的船舶抵押权的顺序 按登记的先后顺序 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 未登记的按生效的时间先后顺序
七、船舶抵押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被抵押船舶灭失 3、抵押权已经实现
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 一、船舶优先权概述 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船舶优先权的客体 1、船舶优先权 2、船舶优先权的性质 3、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关系 船舶优先权的客体 船舶
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1、法定性 2、秘密性 3、随附性 船舶优先权的实现 司法拍卖
二、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及受偿顺序 船舶优先权的项目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1、船员工薪类。 2、人身伤亡赔偿 3、税费类 4、救助款项 5、营运中的侵权赔偿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案例 : A船在航行中疏忽,钩断了海底电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引起船舶自身危险,遇B船救助而脱险。进入目的港后,在卸货过程中因舱盖板放置不当,使港口理货人员某甲坠舱身亡。随后,由于船舶走锚,又撞坏了码头设施,港口紧急调用C拖轮将其安全拖回锚地。 C轮拖带费(海难救助)--某甲(人身伤亡)--B船的救济(海难救肋)--海底电缆/码头设施(侵权)
三、船舶优先权的转移和消灭 船舶优先权的转移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1、船舶优先权的除斥期间届满 2、司法拍卖 案例:东方公主号拖欠船员工资被拍卖(图) 3、船舶灭失 4、经过催告程序后权利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 5、因债权清偿、弃权、已提供其他担保、主权豁免、设置责任限制基金等原因消灭
第五节 船舶留置权 一、船舶留置权的概念 船舶留置权是,特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二、船舶留置权的性质 船舶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海商法所指的船舶留置权只限于造船人和修船人的留置权。
三、留置权的产生与消灭 1、留置权的产生条件 2、留置权的消灭 须造船人或修船人占有一定的船舶 须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而占有船舶 占有的船舶须为“合同另一方”交付的船舶 留置权人的债权与所留置的船舶存在牵连关系 债权已届清偿期 2、留置权的消灭 船舶灭失 债权清偿 另行提供担保 留置权人丧失对船舶的占有
案例:夏梦轮留置案 1997年利伯格斯船务公司(RYDBERGS SHIPPING LIMITED )与马科春船务管理公司签订了光船租赁合同,把“夏梦轮”光租给马科春公司。1998年,马科春公司与江南造船厂签订了修船合同,把夏梦轮交由江南造船厂修理。后江南造船厂以马科春公司拖欠修理为扣留该轮。伯格斯船务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江南造船还船并赔偿损失,理由是:该公司是船东,没有与江南造船厂直接签订合同。 问:江南造船厂是否有权留置?理由
四、留置权的效力 1、船舶留置权担保债权的范围 2、留置权的客体: 3、受偿顺序 4、留置权的实现 司法费用-----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普通债权 4、留置权的实现
卡特般务公司将卡特轮于1999年9月送于广州某船舶修理厂检修,双方签订了修理合同。12月,船舶修理完毕,产生修理费188783美元。因卡特公司拖欠修理费,该船一直停泊在修理厂码头。 卡特轮船长及3名船员因船东拖欠工资,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扣押卡特轮。2000年5月,法院裁定扣押该轮,并向修船厂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6月法院发布拍卖公告,限定有关债权人申报债权。 修船厂向法院申请:(1)确定其对该轮享有留置权;(2)请求从拍卖价款中优先偿付其船舶修理费及利息、码头和场地费及引水费、保管船舶费 问:(1)修理厂的请求是否获得支持 (2)拍卖款的受偿顺序
案例: 2001年A轮在海上航行时,遇风浪损坏,避难进入B港,发生港口费和船舶修理费,又在B港向C赊购买一些日用品。2002年6月在航行中又触礁,被D轮拖至目的港E港,A与F船厂签订了船舶修理合同,因拖欠F修理费而被留置。9月该轮船员因被拖欠十个月工资,向D港法院起诉,要求拍卖该轮偿还工资。在法院公告期间,又有G银行申请从拍卖款中偿付拖欠的抵押贷款。 问:1、该案中涉及几项债权,它们的性质如何? 2、受偿顺序如何?
第三章 船员 一、船员及其任用和配备 1、船员的概念: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的人员。 2、船员的任用 3、船员的配备 第三章 船员 一、船员及其任用和配备 1、船员的概念: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的人员。 2、船员的任用 海船工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3、船员的配备 交通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二、有关船员的立法 1、我国的法律规定 2、有关国际公约 3、船员立法的内容 海商法/船员条例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船员的法律地位、任职资格和职责; (2)规定船员雇佣、工资标准、劳动时间、休息、医疗保健等劳动条件的标准。
三、船员的职责 1、船长的职责 行政指挥和技术管理职能 司法职能 公证职能 应变职能 代理职能 2、其它船员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