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向银行融资 中国工商银行赣州市分行 廖晓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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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向银行融资 中国工商银行赣州市分行 廖晓吹

银行的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的基本条件: 借款人申请贷款或办理其他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除自然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借款人的权利 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借款人的义务 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有危及贷款人债务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借款人需提供的基本资料 ◇企业借款申请书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书; ◇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国地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贷款卡 ; ◇经审计的上年末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即期财务报表; ◇抵(质)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或证明文件 、清单及同意保险承诺书 ;或担保单位相关证明资料; ◇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新建信贷关系) ; ◇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 ◇其他资料(环保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特种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企业资质登记证复印件及合法年检证明等) ◇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评级授信审批

评级 客户评级是指运用规范的、统一的评价方法,对客户一定经营期间内的偿债能力和意愿,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客户的信用等级做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凡我行提供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服务(包括提供担保、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的法人客户,原则上都应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仅办理低风险业务的企业和微型企业贷款业务可不评级)

评级方法 客户信用评级采用以定量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信用等级划分 客户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A级、AA-级、A+级、A级、A-级、BBB+级、BBB级、BBB-级、BB级、B级。

影响企业信用等级的主要因素-1 一、定量方面 1、销售收入 2、EBITDA/总债务(利润总额+财务费用+折旧+摊销)/(短期借款+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应付票据) 3、全部资本化比率=总债务/(总债务+净资产) 4、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5、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6、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7、其他指标

影响企业信用等级的主要因素-2 二、定性方面 1、管理水平:着重分析客户公司治理情况、应收账款管理、生产管理水平等方面; 2、竞争能力:着重分析客户的市场地位、技术优势、产品竞争力等方面; 3、经营状况:着重分析客户的成本控制、盈利前景、经营发展战略等方面; 4、信誉状况:着重分析客户的存贷比、还款意愿、信用记录、对外担保情况等方面。

评级特别规定

信用等级上升的有利之处 1、可以扩大授信额度; 2、享受优惠的利率政策; 3、办理更多的业务品种; 4、适用的贷款期限更长; 5、担保方式更灵活。

授信 统一授信 统一授信是指通过核定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集中控制我行融资或交易的加权风险值的管理制度。 融资总量控制 加权风险值控制

最高授信额度 最高授信额度是指在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基础上(交易对手可使用外部评级),结合对客户经营活动变化及融资风险状况的综合判断,核定的我行对客户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最高信用风险限额,属我行商业秘密。 基于对客户资信及融资风险的主观评价分析 基于银行自身能力如资本、资金、规模等客观约束 ——不是必达额度 ——不是融资计划 ——不是融资承诺 ——不是余额上限 是银行内部的风险控制限额

授信的基本原则 授信主体、形式、币种、对象四统一原则 分类管理原则 定性分析与定量测算相结合的原则 综合授信与债项授信相结合的原则

授信的基本原则(续) 四统一原则 授信主体统一 授信币种统一 授信形式统一 授信对象统一

授信的基本原则(续) 授信主体统一 授信主体统一是指全行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客户(含关联客户)核定授信额度。 也就是说:在控制主体上,要统一到法人,也就是整个工商银行系统,全行对授信对象要实行统一控制,不能各自为政,不能由各级机构或一个机构内部的各个部门各自独立地对同一个授信对象进行控制。

授信的基本原则(续) 授信形式统一 授信形式统一是指我行承担客户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纳入交易账户管理的债券投资业务除外,下同)均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 也就是说:在控制形式上,要统一到各类融资业务,只要是银行承担对客户的信用风险的各类表内外业务都要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范围,没有授信额度不得办理应纳入授信范围的业务。

授信的基本原则(续) 授信币种统一 授信币种统一是指我行承担客户信用风险的本外币业务均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 也就是说:在控制币种上,要统一到各币种,也就是所有币种的融资业务均要纳入统一授信范围。

授信的基本原则(续) 授信对象统一 授信对象统一是指我行已(拟)对其办理融资业务的客户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纳入授信管理范围,非独立法人客户不得单独核定授信额度。 也就是说:在控制对象上,要统一到一个风险共同体,以一个法人客户或集团客户或关联客户为控制对象,不能以法人的分支公司为控制对象,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授信的基本原则(续) 分类管理原则-客户 项目法人客户:与客户授信时点授信额度相比,超出的为增加授信,持平的为维持授信,减少的为压缩授信。 其他客户:与客户授信时点的融资加权风险值相比,超出的为增加授信,持平的为维持授信,减少的为压缩授信。 增加授信客户 单一法人客户 维持授信客户 压缩授信客户

授信的基本原则(续) 定性分析与定量测算相结合原则 定义 两者的关系 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是指以信用等级定性评价为基础,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的综合分析与评价。 定性分析是确定对客户授信意见的前提,定量测算结果是核定客户授信额度的重要依据。一般应通过定性分析与定量测算相结合,最终核定客户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原则上在定量测算结果内核定,若要超过定量测算结果核定授信额度,须报上级行审批(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定量计算 定量测算是指依据授信办法规定的方法测算客户的授信额度参考值。

定性分析内容 管理的目标与导向:发展战略、竞争策略、营销策略 管理的基础与条件:各类重要资源(股东构成及实力、管理层素质、员工素质、技术实力、品牌影响力、装备水平、销售渠道、原材料、运输等稀缺资源) 管理的方式与方法:公司治理结构、经营决策机制、财务管理机制、风险管理与内控机制 (对集团客户要尤为关注) 经营决策:采购、生产、销售等 财务管理:资金、投资、融资等 风险与内控:组织规划、岗位设置、职责分工、作业流程、授权体系、监督检查等

定性分析内容 供 产品的原辅材料构成及自给率 主要供应商,稳定性与集中度 议价能力与采购成本控制 销 产品的销售对象:集中度与稳定性 供产销体系:关键是了解企业如何在控制成本费用的情况下,持续性地扩大销售收入? 供 产品的原辅材料构成及自给率 主要供应商,稳定性与集中度 议价能力与采购成本控制 产 产品生产能力:产品产能、产量 生产成本控制:固定与变动成本 产品质量控制:装备工艺与作业 产品创新能力:技术研发与应用 销 产品的销售对象:集中度与稳定性 产品的竞争能力:供求状况、产销模式、定价能力、结算方式 产品的市场效应:市场占有率、销售增长率与稳定性 产品的销售渠道:销售渠道的控制力、销售半径

小企业授信测算

企业须注意的事项

贷款方式: 信用 担保 : 保证 抵押 质押

信用贷款管理要求

贷款担保的方式为: 保证 抵押 质押 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 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的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我行贷款的保证人。

保证人的资格--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 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中无不良环保信息记录; 无重大经济纠纷。

保证人的资格-- 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除须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当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存入在我行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

保证人的资格-- 以保证保险作担保的,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外,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保证保险产品已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报备; (二)保险责任条款的约定原则上应当与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义务一致,至少应当与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息等主要义务一致; (三)保险金额一般应当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相关费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至少应当包括全部贷款本息; (四)保险期限应不短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限; (五)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责任承担无条件赔偿责任; (六)贷款行对保险赔偿金享有第一位的全额请求权; (七)投保人应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缴清全部保费。

不接受下列单位、组织或情形的保证担保: 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但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且不超出该书面授权范围的除外;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工行分支机构、所属公司。但工行境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及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获得经营外汇担保业务许可的金融机构为外汇借款人提供外汇担保。

保证人的资格--自然人为保证人的 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合法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 (五)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

原则上不得接受下列人员的保证担保 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公司在其任职期间有过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的; 有过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 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的,但过失行为除外; 贷款行认为不适宜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人员。

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

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章程; 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未申领贷款卡的保证人除外); 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当期及经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至少是近一年的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预留印鉴卡; 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 贷款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成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刊登该保证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资料;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成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存在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情形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 承包经营企业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发包人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有董事会依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文件做出的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决议。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文件没有规定的,须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承包经营企业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发包人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 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 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实收资本验资报告或有关实收资本来源的证明文件; 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已存入在我行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但事先报经总行批准无须将担保基金存入我行的除外; 担保责任余额清单; 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以保证保险为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人经营保证保险产品的批文; 保险条款; 投保人已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缴清全部保费的证明文件; 保证保险单。

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 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贷款行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能力和保证额度 参考下列公式合理确定: 其中: 保证额度=N×(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其中: (1)(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的差额采用当期和上一年度财务数据分别计算并取其较低值; (2) N=信用等级调整系数+贷款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调整系数。信用等级调整系数为:年初信用等级为AAA级1.5、AA+级1.3、AA级1.2、AA-级1.1、A+级0.9、A级0.8;贷款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调整系数不得超过0.5;

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 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贷款行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物的范围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抵押人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八)海域使用权; (九)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不得接受下列财产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及其他依法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自然资源或财产;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第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除外; (三)国家机关的财产;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但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 (五)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六)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七)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财产; (八)租用或者代管、代销的财产; (九)已存在预告登记的不动产; (十)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和未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十一)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化、破损的机器、设备以及专用机器、设备;其中,专用机器、设备是指专用性强、流通性差,难以通过市场交易及时变现的机器、设备。 (十二)我行分支机构、所属公司的财产; (十三)依法不得抵押或依法行使抵押权受到限制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五)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六)章程; (七)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八)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文件; (九)抵押物的清单及基本资料,包括抵押物的名称、权属证明、所在地、状况、数量、质量、评估价值,同一抵押物已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情况证明等; (十)贷款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押人纳税情况证明等。 抵押人为借款人时,可以不再重复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材料。 抵押人为自然人时,不需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材料,但需另行提供下列材料: (一)抵押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抵押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 (三)抵押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续 以共同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 以按份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人对该财产占有份额的证明及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约定份额共有人同意抵押人以其所占份额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

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续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政府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续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还应有乡镇、村出具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载明同意以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同意在实现抵押权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内容的书面文件。

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续 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依企业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续 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以国有独资公司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董事会依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文件做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文件没有规定的,须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以承包经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续 以非法人联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联营各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以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设备或货物抵押的,还应有该设备或货物的原始产地证、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商品检验证明、主管海关审批单据及核准抵押的书面证明。 以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证明租赁在先的事实以及抵押人已将设定本次抵押告知承租人的书面文件和承租人承诺放弃对租赁财产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

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续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证明、建筑工程规划图纸;证明已交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 以房地产抵押的,还应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共有的房屋还应有房屋共有权证。

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续 以民用航空器抵押的,还应有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证书或者相应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和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以船舶抵押的,还应有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未先期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的证明材料。 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还应有船舶或航空器建造合同、建造工程价款预算和决算的书面材料。 以机动车辆抵押的,还应有机动车登记证书。 以除航空器、车辆以外的机器、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以及其他动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抵押物存放状况、抵押物折旧情况等的资料。

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续 以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还应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 以矿业权抵押的,还应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发的矿业权许可证及原发证机关同意抵押的审查批准文件。实行矿业权全国统一配号的地区,还应有全国探矿权(采矿权)统一配号系统配发的勘察(采矿)许可证号。

抵押物登记 贷款抵押担保均须办理抵押登记。 贷款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十日内,双方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就该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进行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者抵押登记证书。 抵押物登记手续办妥的日期一般不得迟于抵押贷款的实际发放日期。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以城市建筑物(含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清的,贷款行可以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房地产抵押登记分散在多个部门的,贷款行应当就土地与其地上建筑物分别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对地方政府法规规定只办理建筑物抵押的,可在确保抵押足值有效的前提下仅办理建筑物抵押登记。 以预售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应要求抵押人向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 以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以海域使用权抵押的,为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以矿业权抵押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续 以机动车辆抵押的,为车辆注册登记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 以机器、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辖区时,应当到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 以企业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浮动抵押的,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以法律未明确抵押物登记部门的其他财产抵押的,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质押担保 贷款质押担保 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贷款行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行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贴现、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物的范围—动产质押 贷款行可以接受符合下列条件的动产质押: (一)出质人享有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 (二)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我行未禁止转让的动产。 贷款行可以接受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质押。 贷款行可以接受符合下列条件的黄金质押: (一)能在黄金交易所交易、交割; (二)所有权没有争议; (三)已按黄金交易所有关规则核验,并存放于黄金交易所认定的工商银行黄金交割仓库内。 白银、铂等其他金属品种质押参照黄金质押的相关规定办理。 贷款行可以接受能够移交经一级(直属)分行(含)以上机构认可的、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仓储公司、物流监管公司或现货交易市场保管,并开具以贷款行为受益人的收据的形式特定化的存货质押。 前款所指存货一般应以大宗、高流动性的原材料为主,主要包括石油、煤、成品金属及其他矿产品,等级粮油制品,木材,通用化工原料等。

质物的范围—权利质押 贷款行可以接受下列权利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国债、金融债券、AA级(含)以上企业的债券; (三)存款单; (四)仓单,包括标准仓单,以及与一级(直属)分行(含)以上机构签约的仓储公司、物流监管公司、现货交易市场出具的仓单; (五)提单; (六)普通应收账款,即权利人因向义务人提供货物、服务等而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 (七)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份、股票; (八)收费权,包括公路收费权(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收益权)和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 (九)依法可以质押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 (十)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 出质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五)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六)章程; (七)出质人同意提供质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八)出质人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文件; (九)质物的清单及基本资料,包括质物的名称、权属证明、状况、数量、质量、价值或评估价值等; (十)贷款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押人欠税情况证明等。 出质人为借款人时,可以不再重复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材料。 出质人为自然人时,不需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材料,但需另行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质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出质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 (三)出质人及配偶同意提供质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续 以黄金质押的,还应有由黄金交易所认定的、工商银行黄金交割仓库提供的出质人名下黄金的证明文件。 以存货质押的,还应有证明保管质物的仓储公司、物流监管公司或现货交易市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管理制度、专业的管理设备和技术、合格的管理人员及高效的进出库信息传递系统等事项的书面文件。 以商业汇票出质的,还应有出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依据法律规定没有增值税发票的,可提交其他发票)。 以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1)凭证式国债,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凭证式国债的书面文件; (2)出质人出具的所有权无争议、没有挂失或被依法止付的书面承诺文件。

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续 以银行间债券市场托管的记账式债券质押的,还应有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托管的证明文件。 以证券交易所托管的记账式债券质押的,还应有已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托管的证明文件。 以银行柜台交易系统购买的记账式债券质押的,还应有已在我行进行托管或转托管(以在他行托管的此类债券质押的,须通过转托管方式先将债券转到我行进行托管)的证明文件。 以储蓄式国债(电子式)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一)我行售出的储蓄式国债(电子式)记录,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储蓄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式国债(电子式)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储蓄式国债(电子式)的书面文件; (二)出质人出具的所有权无争议、没有挂失或被依法止付的书面承诺文件。 以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书面文件;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以我行签发的个人储蓄存单(折)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一)储蓄存单(折),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储蓄存单(折)。储蓄存单(折)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储蓄存单(折)的书面文件; (二)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以他行签发的个人储蓄存单(折)质押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有存款行与我行签订的质押止付协议。

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续 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机构以外汇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一)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有已在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资本金已按期足额到位且未减资、撤资的证明文件; (二)借款人已在我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及人民币结算账户的证明文件; (三)借款人借款资金用途及使用计划。 以仓单质押的,还应有仓单或仓单持有凭证,以及证明仓单开具人的合法主体资格和仓单项下货物的品名、数量、入库检验、保管期限等事项的书面文件。 以提单质押的,还应有提单以及提单项下货物的原始产地证、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质量和重量检验证明、商业发票、保险单等资料和证明文件。 以普通应收账款质押的,还应有以下材料: (一)出质人与付款方之间对应本笔应收账款的交易合同。 (二)货运单据、发票、经业主确认的工程进度表等能够证明应收账款真实性、确定应收账款实有金额的相关材料原件。

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续 以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1、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材料; 2、出质人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的证明文件; 3、出质人为该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借款人为出质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证明文件; 4、出质人(作为发起人时)持有国有股已自该上市公司成立之日起超过三年的证明文件; 5、出质人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未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的证明文件; 6、出质人以国有股质押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出质人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7、贷款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续 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材料; (二)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三)由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的,除需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出质股东将其股权质押的书面决议,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上市公司流通股股权质押的,还应有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质物权利证明文件,但以我行代销的开放式基金份额质押的除外。

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续 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材料; (二)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三)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书面决议; (五)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原审批机关同意质押的批复。

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续 以公路收费权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一)公路建设经营项目立项、评估和批准开工的批文; (二)省级人民政府对征用土地、按比例承担出资和备用资金的书面承诺; (三)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批准的公路收费文件(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关于公路收费站数量、站点的批文,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公路收费标准批文); (四)有关各方签署的建设承包合同、融资协议、技术咨询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保险合同、经营承包合同及其相应的担保合同; (五)以经营性公路收费权质押的,无需提供上述第(二)项材料,但还应有公路建设经营项目各投资人同意公路收费权质押的书面决议;公路建设经营项目成立项目公司的,应提供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公路收费权质押的书面决议。

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续 以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一)出质人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电网经营许可证及有关电费收费权的批准文件; (二)出质人已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的证明材料;经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认可的未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的出质人,应有其基本账户银行与贷款行签订的电费划转协议; (三)出质人已与我行签订代收电费协议的证明材料。

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续 以人寿保险单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一)具有现金价值且出质人与投保人为同一人的人寿保险单; (二)出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三)开具人寿保险单的保险公司与我行签订的载明保险公司负责对质押保单进行核实、计算现金价值、办理出质登记和止付手续等内容的银保合作协议;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受益人为未成年人的除外)同意质押的书面承诺; (五)投保人没有拖欠保险费(若以分期形式缴交保险费的,必须已缴纳了最近一期保险费)的证明文件。

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续 以商标专用权、专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的,还应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全民所有制单位以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出质的批准文件。 以商标专用权质押的,还应有商标注册证及出质前该商标专用权的许可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以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的,还应有专利权的有效证明、出质前该专利权的实施及许可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的,还应有作品权利证明、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产品目录 流动资金贷款 贸易融资贷款 项目贷款 票据业务 其他业务

产品细分 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营运资金贷款 周转限额贷款 临时贷款 搭桥贷款 备用贷款 法人帐户透支

产品细分 贸易融资业务: 国内贸易融资 国际贸易融资

产品细分---国内贸易融资 国内保理业务 国内发票融资业务 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业务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 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业务 商品融资业务

国内贸易融资--国内保理 概念: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向境内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工行,由工行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原则: 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授信: 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国内贸易融资--国内保理 可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范围 (一)因向企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二)由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政府采购行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三)由军队军级(含)以上单位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军队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军队采购行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所属专业部队根据《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使用国防专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销货方因向学校、医院等事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政府采购行为除外)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五)总行认定的其他可以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国内贸易融资--国内保理 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销货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二)销货方与购货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应收账款不得转让的条款; (三)应收账款还款期限一般应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但对购货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且为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收账款,还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

国内贸易融资--国内保理 以下应收账款不得办理保理业务: (一)已到期的应收账款; (二)因个人或家庭消费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三)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四)销货方计划提供或约定提供(但目前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预计将于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 (五)总行认定的其他不宜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九条 办理保理业务一般无须另行提供担保。但保理行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国内贸易融资--国内保理 融资金额、期限、利息及费用 保理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购销双方资信状况、应收账款质量、结构、期限、付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预期坏账比率、购销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情况、违约事项及违约金等因素合理确定。融资本息一般不超过发票实有金额的90%;对购销双方资信状况良好、购销关系稳定、应收账款质量优良的,最高可放宽至100%。 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是指发票金额扣除销售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国内贸易融资--国内保理 保理融资期限一般根据应收账款还款期限、合理在途时间等因素确定,融资到期日自购销双方约定的应收账款还款日起,且不得晚于应收账款还款日后3个月。 保理融资到期后不得办理展期和再融资。

国内贸易融资--国内发票融资业务 国内发票融资是指境内销货方在不让渡应收账款债权情况下,以其在国内商品交易中所产生的发票为凭证,并以发票所对应的应收账款为第一还款来源,由我行为其提供的短期融资。 办理国内发票融资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

国内贸易融资--国内发票融资业务 业务办理条件 可办理国内发票融资的发票范围: (一)因向企业法人销售商品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二)因向学校、医院等事业法人销售商品而开具的发票。 (三)因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行为而出具的发票。 政府采购行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的行为。 (四)因军队军级(含)以上单位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军队采购行为而出具的发票。 军队采购行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所属专业部队根据《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使用国防专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的行为。 (五)总行认定的其他可以办理国内发票融资业务的发票。

国内贸易融资--国内发票融资业务 发票及其所对应的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票真实、合法、有效,票面要素与商品交易内容一致,符合购销合同要求; (二)发票所列商品为销货方的主营产品; (三)应收账款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 (四)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销货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其他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其他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国内贸易融资--国内发票融资业务 以下发票不得办理国内发票融资业务: (一)发票所对应的应收账款已到期; (二)购销双方因提供服务或交易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商品而形成的发票; (三)销货方计划提供或约定提供(但目前尚未提供)货物或服务,预计将于未来产生的发票和应收账款。 (四)总行认定的其他不宜办理国内发票融资的发票

国内贸易融资--国内发票融资业务 销货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履约记录良好,与购货方有6个月以上良好稳定的供销关系(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可不受购销关系的时间限制); (四)对应收账款的管理能力较强,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坏账比例较低; (五)在购货方不能按期付款时,具备偿付我行融资本息的能力;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国内贸易融资--国内发票融资业务 购货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或政府部门的零余额账户; 经营管理规范,现金流量充足,偿债能力较强,无拖欠销货方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与销货方之间无尚未解决的贸易纠纷、债务纠纷、诉讼或其他重大争端; 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国内贸易融资--国内发票融资业务 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购销双方资信状况、应收账款金额、质量、结构、期限、付款进度安排及前提条件、预期坏账比率、购销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情况、违约事项及违约金等因素合理确定。融资本息一般不超过发票实有金额的80%;对购销双方资信良好、购销关系稳定、应收账款质量优良的,最高可放宽至100%。 发票实有金额是指发票金额扣除销货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国内贸易融资--国内发票融资业务 融资期限一般根据应收账款还款期限、合理在途时间等因素确定。融资到期日自购销双方约定的应收账款还款日起,且不得晚于应收账款还款日后1个月。 发票融资到期后不得办理展期和再融资。

国内贸易融资--国内发票融资业务 融资利率应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

国内贸易融资--国内发票融资业务 国内发票融资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办理国内发票融资业务时,销货方须在经办行开立用于发票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收款专户,并授权经办行对该专户进行管理;销货方不能用此专户以网上银行或自助设备等形式开展任何业务。

国内贸易融资--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 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以下简称打包贷款)指我行以借款人(国内信用证受益人)收到的国内信用证项下的预期销货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为解决其在货物发运前,因支付采购款、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需要而提供的短期贷款。

国内贸易融资--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 办理打包贷款业务应遵循“贸易背景真实、贷款用途明确、履约能力较好、回款风险可控”的原则。

国内贸易融资--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 业务办理条件 借款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2、 信用等级在BBB+(含)以上; 3、依法合规、经营正常,在银行的现有融资无逾期、欠息或垫款; 4、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履约能力较强,履约记录良好,与上下游客户具有良好稳定的供销关系; 5、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须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 6、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能够提供担保风险系数为0的担保方式的打包贷款,借款人可不受第五条规定限制。

国内贸易融资--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 叙作打包贷款的国内信用证须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人民银行和我行关于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2)信用证是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 (3)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没有瑕疵,借款人未将其转让给任何其他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其他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4)开证行是经总行批准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我行系统内分支机构,或经有权审批行核有授信额度并与我行达成国内信用证合作协议的境内其他金融机构; (5)信用证不包含对受益人和我行不利的条款; (6)信用证不包含限定他行议付的条款; (7)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打包贷款须用于该信用证项下购销合同所约定商品的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或货物运输等相关用途,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国内贸易融资--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 打包贷款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的70%。如放款以后发生减额修改信用证的情况,应要求客户归还超出信用证修改后金额70%的部分。

国内贸易融资--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 即期付款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期限为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证有效期后半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半月。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当信用证出现修改最后装运期、付款期限和信用证有效期时,打包贷款可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且展期期限加原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第十条规定的最长期限。 打包贷款不得办理再融资。 贷款利率应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

国内贸易融资--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以下称卖方融资),是指以借款人(国内信用证受益人)收到的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由我行为其提供的短期融资。

国内贸易融资--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 业务办理条件 借款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履约记录良好; (二)与信用证项下的购货方有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销售回款正常; (三)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国内信用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人民银行和我行关于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属延期付款跟单信用证; (三)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且索汇路线简洁清晰; (四)议付信用证须指定受益人开户行为议付行; (五)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没有瑕疵,借款人未将其转让给任何其他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其他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六)开证行是经总行批准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我行系统内分支机构或经有权审批行核有授信额度并与我行达成国内信用证合作协议的境内其他金融机构;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国内贸易融资--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 概念: 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以下简称买方融资)指我行应开证申请人要求,与其达成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归我行所有的协议后,我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行为。

国内贸易融资--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 业务办理条件 一、借款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2、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 3、依法合规,经营正常,在银行的现有融资无逾期、欠息或垫款; 4、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履约记录良好,与上下游客户具有良好稳定的供销关系; 5、信用证项下货物是其主要原材料或主营商品,具有较好的市场价值和稳定的市场需求; 6、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须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 7、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国内贸易融资--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 办理条件: 二、国内信用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人民银行和我行关于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2)是即期信用证; (3)信用证项下须有全套完整单据,包括但不限于货运单据等; (4)信用证项下单据须符合“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审核条件;对经我行审核单据存在不符点、但借款人(开证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明确接受单据不符点的,在得到我行认可后,也可办理买方融资。 (5)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国内贸易融资—商品融资业务 商品融资 是指基于我行委托第三方监管人对借款人合法拥有的储备物、存货或交易应收的商品进行监管,以商品价值作为首要还款保障而进行的结构性短期融资业务(不包括期交所标准仓单质押融资)。

国内贸易融资—商品融资业务 根据商品质押方式的不同,商品融资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操作模式。 静态质押是指在质押期间质物处于封存状态(不改变质物形态、数量和占有人),直至质物所担保的融资完全清偿后方可解除质押。 动态质押是指我行确定质物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的最低要求,在质押期间借款人可自由存储或提取超出我行规定的最低要求的部分质物。

国内贸易融资—商品融资业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二)生产经营正常,购销渠道通畅,无拖欠货款及其他不良记录,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 (三)以质押商品为主要原材料或主营货物,对质押商品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四)对质押商品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货款、税收等方面纠纷和争议; (五)具有偿还融资本息的能力; (六)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或欠息; (七)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国内贸易融资—商品融资业务 质押商品为大宗原材料、产成品和存货,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通用性,用途广泛; (二)商品质量合格,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且不属于国家环保政策限制的商品; (三)物理、化学性能稳定,无形损耗小,不易变质,便于长期保管; (四)具有可分割性,规格标准化,便于计量; (五)有公开、透明、相对稳定的市场价格,可以及时、准确地进行价值评估; (六)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和便利的销售渠道,流动性强,易于变现; (七)权属清晰,借款人以合法方式取得商品的所有权和处置权,能够提供相对应的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足以证明权属的单据,进口货物已付清有关税费;未将商品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商品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八)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国内贸易融资—商品融资业务 与工行合作的物流监管企业名单: 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中海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 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 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贸易融资—商品融资业务 为规避融资期内商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须根据质物的价格波动特征合理设定警戒线和处置线,质押商品市值与融资本息余额之比的警戒线原则上不低于125%,处置线原则上不低于120%。对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应适当提高警戒线和处置线。对已在期交所进行套期保值的质押商品,可由一级(直属)分行适当降低警戒线和处置线,但不得低于100%。 质押商品市值与融资本息余额之比达到警戒线时,借款人应按贷款行要求追加质物或交存保证金以补足因质物价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否则贷款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处置质物优先偿还我行债务。 质押商品市值与融资本息余额之比达到处置线时,贷款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处置质物优先偿还我行债务。

国内贸易融资—商品融资业务 借款人申请办理商品融资业务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基本资料; (二)同意提供商品进行质押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或其他有效授权出质文件; (三)质物的合法权属证明,如购销合同、海关报关单、出厂证明、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等;对属于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商品,须提供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对质物为进口货物的,须提供相关的缴税凭证; (四)仓单或质押商品清单,须记载品名、规格、质量等级、数量、包装、价格、有效期或使用期限等要素; (五)出厂质量合格证、专门质检机构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商检证书》等证明商品规格、质量、等级的权威证明文件; (六)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际贸易融资 进口信用证 进口押汇 买方远期信用证及信用证代付业务 提货担保 进口T/T融资业务 进口保理业务 出口打包贷款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 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 福费廷 出口双保理业务 非买断型出口单保理 出口发票融资 信用证保兑业务 其他

产品细分 项目贷款: 项目临时贷款 并购贷款 出口卖方信贷 外汇转贷款

项目贷款: 概念: 项目贷款,使指我行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本外币贷款。 发放项目贷款应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自主选项、独立评审、自担风险,实现信贷资产良性循环,保证贷款的质量与效益。

项目贷款: 借款人申请项目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申请外汇贷款,须持有进口证明或登记文件。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我行贷款投向。 3、项目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4、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须持有批准文件。 5、借款人信用状况好,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项目贷款:借款人资料清单 ◇企业借款申请书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书; ◇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国地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贷款卡 ; ◇经审计的上年末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即期财务报表; ◇抵(质)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或证明文件 、清单及同意保险承诺书 ;或担保单位相关证明资料; ◇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新建信贷关系) ; ◇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 ◇其他资料(环保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特种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企业资质登记证复印件及合法年检证明等) ◇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项目贷款:项目资料清单 ◇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资料;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预算报告和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安排表; ◇ 《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土地出让合同和出让地价款缴交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已投入项目自有资金凭证; ◇合作项目需提供合作开发合同和有权部门批准合作开发的批件。

项目贷款:项目临时周转贷款 项目临时周转贷款(亦称基建设备储备贷款)是指在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全部落实并已列入审批部门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因项目建设需提前采购设备或建筑材料,已落实的部分计划内资金暂时不能到位所发放的垫付性项目贷款。 项目临时周转贷款不得用于垫付征地、拆迁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更不能用于弥补项目建设资金缺口。

项目贷款:项目临时周转贷款 贷款范围 项目临时周转贷款可用于我行已正式承诺的贷款项目或已签订代理协议明确由我行代理的政策性银行贷款、由我行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贷款期限与利率 项目临时周转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含展期)。 发放项目临时周转贷款利率执行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

项目贷款:项目临时周转贷款 年度发放额度 发放项目临时周转贷款要严格控制年度发放额度,贷款年度发放额不得超过当年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被垫付资金额度的75%。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