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安全部份) 主講人:傅 達 勳
傅 達 勳 E Mail: shung0951@xuite.net 主講人: 文化大學勞工研究所安衛組碩士 七十四年高考工業安全技師及格 台灣省工礦檢查委員會檢查員 高雄市政府勞工檢查所組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安衛處技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安衛處科長 學經歷: 傅 達 勳 主講人: E Mail: shung0951@xuite.net
1.假如你是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針對作業場所有設置足夠的通道之必要,你該如何建議雇主來設置通道?(86.10.19) 2.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事前推測局限空間內可能有缺氧、沼氣、中毒及爆炸火災等危害之虞,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請試述該危害防止計畫應包括之事項?(94.06.26) 3.從事挖掘公路施工作業之工作場所,為防止車輛突人等引起之危害,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就交通維持、人員服裝、車輛出入等應辦理事項為何?請說明之。(94.06.26)
4.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處公告注意事項,使作業勞工周知,請敘述所稱注意事項為何?(94.11.20) 5.請簡答下列問題:(1)在通道、階梯、或固定梯子中設置平台的目的何在?(2)施工架中的斜撐構件有何安全功能?(3)合梯的張角是應在多少度以內?(86.12) 6.雇主對於機械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時,應採取何種措施。(87.12.20)(89.6.4)(91.5.26)(92.11.9) 7.研磨機使用上應注意之安全事項為何?(88.12.5)
8. 研磨機之研磨輪最高使用周速度為2500公尺/分,直徑為250公厘,研磨輪之轉速限制為3600轉/分,是否合乎安全要求,試計算說明 8.研磨機之研磨輪最高使用周速度為2500公尺/分,直徑為250公厘,研磨輪之轉速限制為3600轉/分,是否合乎安全要求,試計算說明?(82.12.19) 9.該研磨機之研磨最高使用速率(週速度)為3600公尺/分,其半徑為125公厘,研磨輪之每分鐘轉速為3600轉,此研磨輪轉是否合乎安全要求,試計算之。(82.12.19、83.2.27、83.10.16、88.12.05) 10.請就下列各項機械,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說明機械災害防止應裝設安全防護裝置?(1)離心機械(2)射出成型機(3)滾輾橡膠之滾輾機(4)滾輾紙之滾札機(5)研磨機。(92.3.23)
11.那些情況之吊鏈不得作為起重機具之吊掛用具? 12.某起重機以鏈條作為吊掛用具,該鏈條長度5000公厘,斷面直徑6公釐,當鏈條長度及斷面直徑達多少時不能使用? 13.那些情況之鋼索不得作為起重機具之吊掛用具? 14.某起重機使鋼索為吊掛用具,該鋼索為6股,每股由37根鋼絲所構成,為Z撚結構,公稱直徑30公釐,每一撚間多少鋼絲截斷能使用?直徑達多少時不能繼續使用?
15.升降機應有安全裝置,以保障使用之安全,除裝置構造堅固平滑之門外,安全裝置尚有那些?(92.7.20) 16.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雇主對於物料堆放應注意那些事項?(86.2.23)(92.11.9) 17.使用合梯時應符合那些條件? 18.使不同種類的物品互相接觸,有可能會引起火災爆炸為防止此等危害,應使用用運搬機械採取單獨儲放以預防之。下列物品中即存有此種危險組合,請就其中有混合危險或不相容之下列物品,列出五組(以二種物品為一組)。(89.11.19)
19.使用移動梯時依法令應符合哪些規定? (88.03.20) 20.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對於毒性高壓氣體之儲存及使用,除一般高壓氣體、可燃性高壓氣體等之儲存及使用應注意事項外,應再注意那些事項或有那些規定?(雇主對於毒性高壓氣體之儲存及使用應如何辦理?(91.11.17) 21.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對於高壓氣體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使用時應遵守那些規定?(91.8.18)
22.依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對於毒性高壓氣體之儲存及使用,應依那些規定辦理? (94.03.27) 23.試說明下列各名詞:(一)工作場所危險程度之高度危險工作場所。(二)感電防止用漏電斷路器。(85.12.15)
24.為防止因漏電而生感電危害,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那些情形應於各該電路設置感電防止用漏電斷路器?(87.3)(92.7.20) 25.於營造之地高度三公尺的鋼架上使用交流電焊機從事焊接工作,電焊機從配電箱接線,依法令規定配電箱及電焊機及其作業時應採何設施(含設備、措施),以防止感電災害? (86.04.20) (88.12.05) (89.08.26) 26.試列舉之五項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應注意事項。(88.12.05)
壹、前言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係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三項授權而訂定。 為一般勞工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設備措施之最低標準。 與其他相關法規,常有密不可分之關係,建築、消防法、電業法、游離輻射防護法及環保、交通等有關法規。
貳、用辭意義 一、特高壓:指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之電壓;高壓,係指超過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之電壓;低壓,係指六百伏特以下之電壓。 二、離心機械:指離心分離機、離心脫水機、離心鑄造機等之利用迴轉離心力將內裝物分離、脫水及鑄造者。 三、過負荷防止裝置:指起重機中,為防止吊升物不致超越額定負荷之警報、自動停止裝置,不含一般之荷重計。 四、車輛機械:係指能以動力驅動且自行活動於非特定場所之車輛、車輛系營建機械;堆高機等。
五、車輛系營建機械:指推土機、平土機、鏟土機、碎物積裝機、刮運機、錘刮機等地面搬運、裝卸用營建機械及動力鏟、牽引機、拖斗挖泥機、挖土斗、斗式掘削機、挖溝機等掘削用營建機械及打樁機、拔樁機、鑽土機、轉鑽機、鎖孔機、地鑽、夯實機、混凝土泵送車等基礎工程用營建機械。 六、軌道機械:指於工作場所軌道上供載運勞工或貨物之藉動力驅動之車輛、動力車、捲揚機等一切裝置。 七、手推車:指藉人力行駛於工作場所,供搬運貨物之車輛。
八、軌道手推車:指藉人力行駛於工作場所之軌道,供搬運貨物之車輛。 九、危險物:指爆炸性物質、著火性物質、氧化性物質、易燃液體、可燃性氣體等;所稱其他危險物,係指前述危險物外一切易形成高熱、高壓或易引起火災、爆炸之物質。 十、爆炸性物質:指下列容易爆炸之物質: (一)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化纖維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酸酯類。 (二)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三硝基酚及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基化合物。 (三)過醋酸、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及其他過氧化有機物。
十一、著火性物質,係指下列物質: (一)金屬鋰、金屬鈉、金屬鉀。 (二)黃磷、赤磷、硫化磷等。 (三)賽璐珞類。 (四)碳化鈣、磷化鈣。 (五)鎂粉、鋁粉。 (六)鎂粉及鋁粉以外之金屬粉。 (七)二亞硫磺酸鈉。 (八)其他易燃固體、自燃物質、禁水性物質。 十二、易燃液體,係指下列物質: (一)乙醚、汽油、乙醛、環氧丙烷、二硫化碳及其他之閃火點未滿攝氏零下三十度之物質。
十三、氧化性物質,係指下列物質: (二)正己烷、環氧乙烷、丙酮、苯、丁酮及其他之閃火點在攝氏零下三十度以上,未滿攝氏零度之物質。 (三)乙醇、甲醇、二甲苯、乙酸戊酯及其他之閃火點在攝氏零度以上,未滿攝氏三十度之物質。 (四)煤油、輕油、松節油、異戊醇、醋酸及其他之閃火點在攝氏三十度以上,未滿攝氏六十五度之物質。 十三、氧化性物質,係指下列物質: (一)氯酸鉀、氯酸鈉、氯酸銨及其他之氯酸鹽類。 (二)過氯酸鉀、過氯酸鈉、過氯酸銨及其他之過氯酸鹽類。 (三)過氧化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鋇及其他無機過氧化物。
十四、可燃性氣體:指下列物質: (四)硝酸鉀、硝酸鈉、硝酸銨及其他硝酸鹽類。 (五)亞氯酸鈉及其他固體亞氯酸鹽類。 (六)次氯酸鈣及其他固體次氯酸鹽類。 十四、可燃性氣體:指下列物質: (一)氫。 (二)乙炔、乙烯。 (三)甲烷、乙烷、丙烷、丁烷。 (四)其他於一大氣壓下攝氏十五度時,具有可燃性之氣體。 十五、乙炔熔接裝置:指由乙炔發生器、導管、吹管等所構成,使用乙炔(溶解性乙炔除外)及氧氣供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之設備。
十六、氣體集合熔接裝置:指由氣體集合裝置、安全器、壓力調整器、導管、吹管等所構成,使用可燃性氣體供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之設備。由導管連接十個以上之可燃性氣體容器之裝置,或由導管連結九個以下之可燃性氣體容器之裝置中,其容器之容積之合計在氫氣或溶解性乙炔之容器為四百公升以上,其他可燃性氣體之容器為一千公升以上者。
十七、高壓氣體,指下列物質: (一)在常用溫度下,表壓力(以下簡稱壓力)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但不含壓縮乙氣。 (二)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烘氣或溫度在攝氏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烘氣。
(三)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或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時之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之液化氣體。 (四)除(三)規定者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零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中之液化氰化氫、液化溴甲烷、液化環氧乙烷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液化氣體。 前項高壓氣體不適用於高壓鍋爐及其管內高壓水蒸汽、交通運輸如火車及航空器之高壓氣體、核子反應裝置有關之高壓氣體、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不易發生災害之高壓氣體。
十八、有害物:指致癌物、毒性物質、劇毒物質、生殖系統致毒物、刺激物、腐蝕性物質、致敏感物、肝臟致毒物、神經系統致毒物、腎臟致毒物、造血系統致毒物及其他造成肺部、皮膚、眼、黏膜危害之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十九、局限空間:指非供勞工在其內部從事經常性作業,勞工進出方法受限制,且無法以自然通風來維持充分、清淨空氣之空間。
圖2(A) 人孔 圖2(B) 集合式筒倉
圖2(D) 儲槽 圖2(C) 地下管道
圖2(E) 消化池 圖2(F) 沉箱
第二十九條之一 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先確認局限空間內有無可能引起勞工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及火災、爆炸等危害,如有危害之虞,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供現場作業主管、監視人員、作業勞工及相關承攬人依循。
前項危害防止計畫應依作業可能引起之危害訂定左列事項: 一、局限空間內危害之確認。 二、通風換氣實施方式。 三、局限空間內氧氣、危險物、有害物濃度之測定。 四、電能、高溫、低溫及危害物質之隔離措施及缺氧、 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等危害防止措施。 五、作業方法及安全管制作法。 六、進入作業許可程序。 七、提供之防護設備之檢點及維護方法。 八、作業控制設施及作業安全檢點方法。 九、緊急應變處置措施。
第二十九條之二 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左列注意事項,使作業勞工周知: 一、作業有可能引起缺氧等危害時,應經許可始得進入之重要性。 二、進入該場所時應採取之措施。 三、事故發生時之緊急措施及緊急聯絡方式。 四、現場監視人員姓名。 五、其他作業安全應注意事項。 說明:1.本公告已說明該場所為缺氧危害場所,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 2.讓進入該缺氧危害場所應有那些必要裝備,如遇緊急狀況時,告知須如何應變,並向現場監視人員報告。
第二十九條之三 雇主應禁止作業無關人員進入局限空間之作業場所,並於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禁止進入之規定。 說明:與作業無關人員對局限空間危害認知不足,且未配戴適當防護裝備,須公告不得進入之規定。 第二十九條之四 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因空間廣大或連續性流動,可能有缺氧空氣、危害物質流入致危害勞工者,應採取連續確認氧氣、危害物質濃度之措施。 說明: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作業時,作業場所如屬空間大或連續性系統如下水道、隧道、捷運工程等,無法以隔離方式處理者,應採取連續性濃度確認之措施。
第二十九條之五 雇主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指定專人檢點該作業場所,確認換氣裝置等設施無異常,該作業場所無缺氧及危害物質等造成勞工危害。 前項檢點結果應予記錄,並保存三年。 說明:勞工進入局限空間作業,隨時保持換氣裝置正常運轉,故須指定專人檢點辦理。
第二十九條之六 雇主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其進入許可應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簽署後,始得使勞工進入作業。對勞工之進出,應予確認、點名登記,並作成紀錄保存一年。 前項進入許可,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作業場所。 二、作業種類。 三、作業時間及期限。 四、作業場所氧氣、危害物質濃度測定結果及測定人員簽名。 五、作業場所可能之危害。
六、作業場所之能源隔離措施。 七、作業人員與外部連繫之設備及方法。 八、準備之防護設備、救援設備及使用方法。 九、其他維護作業人員之安全措施。 十、許可進入之人員及其簽名。 十一、現場監視人員及其簽名。 雇主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從事焊接、切割、燃燒及加熱等動火作業時,除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應指定專人確認無發生危害之虞,並由雇主及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確認安全,簽署動火許可後,始得作業。
說明: 1.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如作業現場管理由現場作業主管負責,由其指定專人依許可事項辦理後,由現場作業主管簽署以示負責。 2.如作業現場管理由工作場所負責人負責,由其指定專人依許可事項辦理後,由現場作業主管簽署以示負責。 3.如作業現場管理由雇主負責,由其指定專人依許可事項辦理後,由現場作業主管簽署以示負責。 4.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從事焊接、切割、燃燒及加熱等動火作業時,依上述規定辦理。
參、工作場所及通道 一、工作場所建築物之穩固安全 (一)有車輛出入、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應依規定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21之1)。【註:()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條文,以下同。】 (二)對於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應依規定辦理防止車輛突入等引起之危害之預防措施(21之2)。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一條之一 雇主對於有車輛出入、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應依左列規定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 1.交通號誌、標示應能使受警告者清晰獲知。 2.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之控制處,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3.新設道路或施工道路,應於通車前設置號誌、標示、柵欄、反光器、照明或燈具等設施。 4.道路因受條件限制,永久裝置改為臨時裝置時,應於限制條件終止後即時恢復。
5.使用於夜間之柵欄,應設有照明或反光片等設施。 6.信號燈應樹立在道路之右側,清晰明顯處。 7.號誌、標示或柵欄之支架應有適當強度。 8.設置號誌、標示或柵欄等設施,尚不足以警告防止交通事故時,應置交通引導人員。 說明: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均屬臨時性作業,為預防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所設置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須適當,應考量清晰明顯、適當強度等,尚不足以警告防止交通事故時,應置交通引導人員。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一條之二 雇主對於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為防止車輛突入等引起之危害,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1.從事挖掘公路施工作業,應依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之交通維持計畫,設置交通管制設施。 2.作業人員應戴安全帽、穿著顏色鮮明之施工背心,於夜間作業時,安全帽、施工背心應有反光帶以利辨識。 3.與作業無關之車輛禁止停入作業場所。但作業中必須使用之待用車輛,其駕駛常駐作業場所者,不在此限。
4.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應於車流方向後面設置車輛出入口。但依周遭狀況設置有困難者,得於平行車流處設置車輛出入口,並置交通引導人員,使一般車輛優先通行,不得造成大眾通行之障礙。 說明:使用道路作業屬臨時性作業,其作業應有交通維持計畫,應管制車輛進出及作業人員之防護裝備。
(三)建築構造物及其附置物應安全穩固,防止崩塌(23) 大型機械或設備之按裝在一樓為原則。 大型機械或設備之運轉,如置於二樓以上之樓地板 面,會因振動關係,使結構體強度受損而不察,俟 時間一久,破壞建築物結構而不自知,故不設置二 樓以上之樓地板面。 (四)建築構造物之基礎及地面應有足夠強度,使用時不得超過其設計之荷重,以防止崩塌。(24)。 地面應有足夠強度通常安全係數為5倍以上。
安全係數之定義 所謂樓地板面強度之安全係數為其樓地板面 之單位面積所承受之極限負荷與樓地板面實 際面積所承受之負荷比。 極限負荷 極限負荷 安全係數 = 安全負荷
二、工作場所維持安全狀態,以利緊急救難 (一)通道、地板、階梯,保持不致跌倒、滑倒、踩傷 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21) (一)通道、地板、階梯,保持不致跌倒、滑倒、踩傷 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21) 說明:工作場所之地面上不得有積水、油污、物料及高低差等情形,導致發生作業勞工滑跤、絆倒、跌倒等意外,而採取必要之措施,使之經常保持安全狀態。
(二)機械操作、修理、調整及其他工作過程中有足夠活動空間,不得對活動、避雞、救難有不利因素。(22) (三)建築物之工作室,其樓地板至夭花板淨高應在二.一公尺以上(25)。 (四)室內工作場所之安全門及樓上工作場所之安全梯之設置,應依建築法規及消防法規規定辦理。(26)。 1.應用耐火材料構造,如用易燃材料者外面應包金屬 2.應向外開。 3.應直達室外空地。 4.寬度不得小於1.2公尺,高度不得低於2公尺,並裝設自動向外開啟之自動安全門鎖。
(六)設置之樓梯與工作地點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四十公尺(28)。 5.工作場所人數在二百人以下者,不得少設兩處,超過二百人以上,每超過一百五十人應增設安全門一處,並均勻分佈設置。 (五)設置之安全門及安全梯於勞工工作期間內不得上鎖,其通道不得堆置物品(27)。 (六)設置之樓梯與工作地點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四十公尺(28)。
(七)出入口、樓梯、通道、安全門、安全梯應有適當採光、照明(30)。 說明:通路與通路以外之場所間,若有顯著之明暗差異時,眼睛在適應的時間內常一時無法看清東西,這樣就容易招致危險;如辦公場所照明五、六百米燭光以上,若室外通道僅五○米燭光,有顯著之明暗差異,就必須設置適當採光與照明之措施。
(八)不經常使用之緊急避難用出口、通道或避難器具應標示其目的,且維持隨時能應用之狀態(34) 說明: 1.對於供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時之避難使用的避難用出入口,若係屬不經常使用之緊急避難用出口,為使勞工容易知道其設置場所,並進一步避免平時任意將避難用器具帶進帶出,應標示係供避難用,並經常保持可供有效利用。 2.不經常使用之緊急避難用出口或通路所設之門,為容易使用,應為外開式。
三、通道安全 (一)工作用階梯之設置,應依規定(29): 1.加在原動機與鍋爐房中,或在鍋爐四周通往工作台之工作用階梯,其寬度不得小於五十六公分。 2.斜度不得大於六十度。 3.梯級面深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分。 4.應有適當之扶手。
(二)主要人行道應有一公尺以上寬度:各機械或其他設備間通道應有八十公分以上寬度,在二公尺高度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31)。 (三)人行道、車行道與鐵道儘量避免交叉(32)。 (四)車行道寬度應於最大車寬之二倍再加一公尺,單行道為最大車寬加一公尺(33)。 (五)勞工於橫隔兩地之通行道應設扶手、踏板、梯等。但已置有安全側踏梯者,不在此限 (35)。
(六)架設之通道(包括機械防護跨橋),應依左列規定: 1.具有堅固之構造。 2.傾斜應保持在三十度以下。但置樓梯者或其高度未滿二公尺而設置有扶手者,不在此限。 3.傾斜超過十五度以上者,應設置踏條或採取防止溜滑之措施。 4.有墜落之處之場所,應置備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在作業上認有必要時,得在必要之範圍內設置活動扶手。
5.設置於豎坑內之通道,長度超過十五公尺者,每隔十公尺內應設置平台一處。 6.營建使用之高度超過八公尺以上之階梯,應於每隔七公尺內設置平台一處。 7.通道路如用漏空格條製成,其縫間隙不得超過三十公厘,超過七十五公分以上(36)。
(七)雇主設置之固定梯子,應依左列規定: 1.具有堅固之構造。 2.應等間隔設置踏條。 3.踏條與牆壁間應保持十六.五公分以上之淨距。 4.應有防止梯子移位之措施。 5.不得有妨礙工作人員通行之障礙物。 6.平台如用漏空格條製成,其縫間隙不得超過三十公厘;超過時,應裝置鐵絲網防護。 7.梯子之頂端應突出板面六十公分以上。 8.梯長連續超過六公尺時,應每隔九公尺以下設一平台,並應於距梯底二公尺以上部分,設置護籠或其他保護裝置。(37)。
固定梯之構造 固定梯應堅固,踏條應等間隔、離牆壁十六.五公分,頂端應突出板面六十公分,距梯底二公尺以上部分設平台護籠(37)。
將一長4公尺之移動梯子置於牆壁,如何辨識置放角約75度? 鄰邊 cos θ = 斜邊 cos 75度之三角函數 0.2588 ≒ ¼ 辨識置放角度須以X 與梯長之比例而定 4 公 尺 θ X
(八)設置於坑內之通道或階梯,為防止捲揚裝置與勞工有接觸危險之虞,應於各該場所設置隔板或隔牆等防護措施(39)。 (九)僱用勞工於軌道上或接近軌道之場所從事作業時,若通行於軌道上之車輛有觸控勞工之虞時,應配置監視人員或警告裝置等措施(40)。
參、機械災害之防止 一、一般原則: (一)機械之設置,應事先要為規劃,不得使其振動力超過廠房設計安全負荷能力;振動力過大之機械以置於樓下為原則(42)。 (二)動力衝剪機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動力堆高機、研磨機、研磨輪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或器具,應依機械器具防護標準規定設置應有之安全防護設備 (41)。 (三)機械開始運轉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規定固定信號,並指定指揮人員負責指揮(54)。
(四)加工物、切削工具等因截斷、切削或本身缺損,於加工時有飛散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於加工機械上設置護罩或護圍以防止之(54)。 (五)自離心機械取出內裝物時,除置有自動取出內裝物之機械外,應規定勞工操作前,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74)。 (六)對於自粉碎機或混合機,取出內裝物時,除置有自動取出內裝物之機械外,應規定勞工操作前,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75)。
二、動力之遮斷及緊急制動裝置 (一)每一具機械應分別設置開關、離合器、移帶裝置等動力遮斷裝置(44) (二)使用動力運轉之機械,具有顯著危險者應設緊急制動裝置(45)。 (三)具有顯著危險之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應於適當位置設置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剎車系統運動,於緊急時能立即停止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之轉動(48)。
(四)對車床、滾齒機械等之高度,超過從事作業勞工之身高時,應設置供勞工能安全使用,且為適當高度之工作台(59)。 (五)對於滾輾橡膠、橡膠化合物、合成樹脂之滾輾機或其他具有危害之滾輾機,應設置於災害發生時,被害者能自己易於操縱之緊急制動裝置(79)。 說明:「自己易於操縱之緊急制動裝置」係指動力遮斷之同時,具備電氣或機械之制動效能之裝置,且應為作業者自己能操作者,該操作之開關應為桿形、板形、帶形,作業勞工以身體之任何部分接觸該裝置之任何位置皆能觸發制動功能。
三、捲入切割點等危害之防止 (一)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傳動輪、傳動帶、紙、布、鋼纜之捲筒作業、直立式車床、多角車床等突出、旋轉部分應設護罩、護圍、套筒、跨橋等設備(43,58) 說明: 1.護罩係指構造堅固,且手不致從其空隙等處接觸導致危險者。 2.護圍應具備下列要件: (1)以鋼管構成者,其上欄杆、中欄杆、杆柱之直徑均不得小於三.八公分,杆柱間距不得超過二.五公尺。 (2)任何型式之護欄,其杆柱及任何杆件之強度及錨錠,應使整個護 欄具有抵抗於上欄杆之任何一點,於任何方向加以七十五公斤之荷重,而無顯著變形之強度。
(二)鑽孔機、截角機等旋轉刀具作業應明確告知並標示勞工不得使用手套(56)。
(三)木材加工用帶鋸鋸齒(鋸切所需之部分及鋸床除外)及帶輪,應設置護罩或護圍等設備。(64) (四) 滾輾紙、布、金屬箔等或其他具有捲入點之滾軋機,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設護圍、導輪等設備。(78)
(五)為防止勞工有自粉碎機及混合機之開口部分墜落之虞,雇主應有覆蓋、護圍、高度在九十公分以上之圍柵等必要設備。但設置覆蓋、護圍或圍柵有阻礙作業,且從事該項作業之勞工佩戴安全帶或安全索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限。(76)
四、連鎖裝置等安全裝置 (一)離心機械應裝置護蓋及連鎖裝置(73) (二)射出成型機、鑄鋼造形機、打模機等應設安全門、雙手操作式起動裝置或其他安全裝置(82)。
五、修理、調整、檢查作業措施(安全塊、安全插梢或安全開關鎖匙等) (一)機械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停止該機械運轉。為防止他人操作該機械之起動裝置,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並設置防止落下物導致危害勞工安全設施。(57)。
六、作業規定 (一)金屬、塑膠等加工用之圓盤鋸,應設置鋸齒接觸預防裝置(61)。 (二)動力衝剪機械金屬模之安裝、拆模、調整及試模為防止滑塊突降之危害應使用安全塊、安全插梢或安全開關鎖匙(69)。 六、作業規定 (一)金屬、塑膠等加工用之圓盤鋸,應設置鋸齒接觸預防裝置(61)。
(二)研磨機之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1.研磨輪應採用經速率試驗合格且有明確記載最高使用周速度者。 2.規定研磨機之使用不得超過規定最高使用周速度。 3.規定研磨輪使用,除該研磨輪為例用外,不得使用側面。 4.規定研磨機使用,應於每日作業開始前試轉一分鐘以上,研磨輪更換時應先檢驗有無裂痕,並在防護罩下試轉三分鐘以上。(62)
如該研磨機之研磨最高使用速率(周速度)為3000公尺/分,其直徑為250公厘,研磨輪之每分鐘轉速為3600轉。此研磨輪轉速是否合乎安全要求,試計算之? 公式 V=πDN V:周邊速度(公尺/分) D:直徑(公尺) N:最大安全轉速(rpm) D=250公厘/1000 =0.25公尺 V=πDN=3.14 x 0.25 x 3600=2826(公尺/分) V=3000公尺/分>2826公尺/分,所以符合安全要求。
(三)設置衝剪機械五台以上時應指定作業管理人員負責執行職務(72)。 (四)設置固定式圓盤鋸、帶鋸、手推刨床、截角機合計五台以上時應指定作業管理人員負責執行指揮、檢查、監督工作。
肆、危險性機械、設備及器具 一、起重升降機 (一)超負荷之防止。 1.起重機具應標示最高負荷,使用時不得超過此項限制(89)。 2.升降機各樓出入口及搬器內應明顯標示其積載荷重或乘載最高人數,使用時不得超過限制(94)。
(二)吊掛用具安全 1.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90)。
2.作為吊掛用具之吊鏈、鋼索及纖維索、帶,不符法令規定者不得使用 (98,99,101) 不得使用左列任何一種情況之纖維索、帶,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 (1)已斷一股子索者。 (2)有顯著之損傷或腐蝕者。
不得以左列任何一種情況之吊鏈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 (1)延伸長度超過百分之五以上者。 (2)斷面直徑減少百分之十以上者。 (3)有龜裂者。
不得以左列任何一種情況之吊掛之鋼索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 (1)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2)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 (3)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 (4)已扭結者。
(三)安全裝置。 1.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為防止與吊架或捲揚胴接觸撞,應有至少保持0.二五公尺距離之過捲預防裝置,如為直動式過捲預防裝置者,應保持0‧0五公尺以上距離;並於鋼索上作顯著標示或設警報裝置,以防止過度捲揚所引起之損傷。(91)。
2.升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應裝置構造堅固平滑之門,並應有安全裝置(93)。 3.升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門慮有連鎖裝置使搬器地板與樓板相差七.五公分以上時,升降路出入口之門不能開啟(95)。 4.對於升降機,應設置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剎車及其他安全裝置。 說明:1.當升降機升至最頂層而無法停止繼續往上升時,積載車廂與捲揚裝置碰觸,其終點極限開關會自動使車廂停止。 2.當升降機超載或其他異常致捲揚鋼所斷裂時,車廂失速墬落時,緊急剎車裝置會自動啟動挾軌器使車廂減速或停止。 3.如車廂無法停止繼續向下滑至機坑時,其彈簧裝置使其緩衝,減低其危害等之其他裝置。
二、高壓氣體設備及容器 (一)高壓氣體之儲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儲存場所應有適當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周圍二公尺內不得放置有煙火及著火性、易燃性物品(108-1,2)。 2.盛裝容器和空容器應分區放置,可燃性氣體、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108-3,4)。 3.容器應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108-6)。 4.毒性高壓氣體貯存處要置備除毒劑及適用之防毒面罩或呼吸防護具(110-1) 。 5.具有腐蝕性之毒性氣體應充分換氣,保持通風良好(110-3)。
(二)高壓氣體容器之搬運 2.以起重機搬運時不得直接用電磁鐵,吊鏈、繩子直接吊運(107_4)。 1.護蓋應旋緊,儘量使用專用手推車,溫度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107_1) 2.以起重機搬運時不得直接用電磁鐵,吊鏈、繩子直接吊運(107_4)。 3.載運可燃性氣體時,要置備減火器,載運毒性氣體時,應五備吸收劑、中和劑等除毒劑、防毒面具(107_7)。 4.盛裝容器之載運車輛應有警戒標誌(107_8)。 5.運送中遇漏氣應給予適當處理。溫度異常高昇時,立即灑水冷卻,必時通知原製造廠協助處理(107_9,10)
(三)毒性高壓氣體之使用(111) (四)高壓氣體之廢棄 1.非對該高壓氣體有實地瞭解之人員,不准進入。 2.毒性氣體濃度不得超過容許濃度。 3.置備充分及適用之防護具。 4.使用毒性氣體場所保持通風良好。 (四)高壓氣體之廢棄 1.廢棄時應防止火災爆炸或中毒之危害。 註 : ( )內數字係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條文。
伍、車輛機械 一、起動、停止(116) (一)除非所有人員(有關人員除外)已遠離該機械,否則不得起動。 (二)人員不得進入操作半徑內或附近有危險之度之場所。 (三)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應將原動機熄火、制動,並將吊斗等作業裝置置於地面。 二、構造安全 (一)車輛機械之煞車裝置、控制盤、排氣系統、傳動裝置、燈光、液壓等各項裝置應依交通有關法規規定辦理(114)。
車輛機械 (二)車輛系營建機械駕駛棚須有良好視線、適當之通風,容易上下車裝置前照燈具(119)。 三、安全設施 (一)車輛系營建機械行駛於有岩石掉落危險之虞之場所,應設堅固頂蓬 (119-3)。 (二)堆高機應設有後扶架,但貨物掉落不致危害勞工者,不在此限(124)
(三)對於最大速率超過每小時十公里之車輛系營建機械,應於事前依相關作業場所之地質、地形等狀況,規定車輛行駛速率,並使勞工依該速率進行作業(117)。 (四)對於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時有因該機械翻落、表土崩塌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於事先調查該作業場所之地質、地形狀況等,決定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之種類及性能、行經路線、作業方法、整理工作場所等事項或採必要措施,並將行經路線、作業方法等事項告知作業勞工(120) (五)採自行行駛或以牽引拖曳將之裝卸於貨車等方式,運送車輛系營建機械時,如使用道板、填土等方式裝卸於車輛,應採取防止該車輛系營建機械之翻倒、翻落等危害之措施(122)。
四、高空工作車 (一)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 雇主對於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作業,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1.除行駛於道路上外,應於事前依作業場所之狀況、高空工作車之種類、容量等訂定包括作業方法之作業計畫,使作業勞工周知,並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業。 2.除行駛於道路上外,為防止高空工作車之翻倒或翻落,危害勞工,應將其外伸撐座完全伸出,並採取防止地盤不均勻沉陷、路肩之崩塌等必要措施。
3.在工作台以外之處所操作工作台時,為使操作者與工作台上之勞工間之連絡正確,應規定統一指揮信號,並指定人員依該信號從事指揮作業等必要措施。 4.不得搭載勞工。但乘坐席位及工作台,不在此限。 5.不得超過高空工作車之積載荷重及能力。 6.不得使高空工作車供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但無危害勞工之虞時,不在此限。 7.除工作台相對於地面作垂直上升或下降之高空工作車外,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作業時,雇主應使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上之勞工佩帶安全帶。
說明: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作業,其災害原因與未落實安全衛生監督管理有關,故規定應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業。 圖3-8
(二)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二: 雇主對於高空工作車之駕駛於離開駕駛座時,應使駕駛採取下列措施。但有勞工在工作台從事作業或將從事作業時,不在此限: 1.將工作台下降至最低位置。 2.採取預防高空工作車逸走之措施,如停止原動機並確實使用制動裝置制動等,以保持於穩定狀態。 勞工在工作台從事作業或將從事作業時,前項駕駛離開駕駛座,雇主應使駕駛確實使用制動裝置制動等,以保持高空工作車於穩定狀態。
圖3-9 說明: 1.高空工作車之駕駛於離開駕駛座時,未將工作台下降至最低位置,如車輛逸走,工作台與其他物體碰撞或車輛翻倒。 2.高空工作車之駕駛於離開駕駛座時,應停止原動機並確實使用制動裝置制動等,如發現重大工安事件,駕駛者有過失。 圖3-9
(三)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三: 雇主採自行行駛或以牽引拖曳將之裝卸於貨車等方式,運送高空工作車時,如使用道板或利用填土等方式裝卸於車輛,為防止該高空工作車之翻倒或翻落等危害,應採取左列措施: 1.裝卸時選擇於平坦堅固地點為之。 2.使用道板時,應使用具有足夠長度、寬度及強度之道板,且應穩固固定該道板於適當之斜度。 3.使用填土或臨時架台時,應確認具有足夠寬度、強度,並保持適當之斜度。
說明: 1.將高空工作車置於運搬車輛上,重心較高須選擇於平坦堅固地點為之。 2.使用道板或臨時架台時,應考慮其安全性,確認足夠強度始得為之。
(四)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之四: 雇主使勞工從事高空工作車之修理、工作台之裝設或拆卸作業時,應指定專人監督該項作業,並執行左列事項: 1.決定作業步驟並指揮作業。 2.監視作業中安全支柱、安全塊之使用狀況。 說明:從事高空工作車之修理、工作台之裝設或拆卸作業時,使用安全支柱、安全塊是必要措施,故要求雇主應指定專人監督該項作業,以策安全。 圖3-10
(五)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五 雇主使勞工於高空工作車升起之伸臂等下方從事修理、檢點等作業時,應使從事該作業勞工使用安全支柱、安全塊等,以防止伸臂等之意外落下致危害勞工。 說明:高空工作車升起之伸臂等下方從事修理、檢點等作業時,使用安全支柱、安全塊等,是必要措施。
(六)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之六 高空工作車行駛時,除有工作台可操作行駛構造之高空工作車外,雇主不得使勞工搭載於該高空工作車之工作台上。但使該高空工作車行駛於平坦堅固之場所,並採取左列措施時,不在此限: 1.規定一定之信號,並指定引導人員,依該信號引導高空工作車。 2.於作業前,事先視作業時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之高度及伸臂長度等,規定適當之速率,並使駕駛人員依該規定速率行駛。
說明: 1.高空工作車之工作台可操作行駛構造,勞工在工作台時,該高空工作車可行駛,否則,該高空工作車不可行駛。 2.工作台無勞工可操作行駛構造之高空工作車,除在平坦堅固之場所,且有人引導,視工作台之高度及伸臂長度等,規定適當之速率,並使駕駛人員依該規定速率行駛,不在此限。
(七)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七: 高空工作車有工作台可操作行駛之構造者,於平坦堅固之場所以外之場所行駛時,雇主應採取左列措施: 1.規定一定之信號,並指定引導人員,依該信號引導高空工作車。 2.於作業前,事先視作業時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之高度及伸臂長度、作業場所之地形及地盤之狀態等,規定適當之速率,並使駕駛人員依該規定速率行駛。 說明:本條規定在平坦堅固之場所行駛,應有人引導,視工作台之高度及伸臂長度等,規定適當之速率,並使駕駛人員依該規定速率行駛。
陸、物料搬運與處置 一、物料堆置、堆放危害防止 (一)採取繩索捆綁、設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防止物料倒塌、崩塌或掉落(153)。 (二)不得超過堆放地最大安全負荷(159-1)。 (三)不得影響照明、妨礙機械設備操作、減少自動灑水器及火災緊報器有效功用、妨礙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及阻礙交通、出入口等,以不倚靠牆壁或結構支柱堆放為原則。並不得超過其安全負荷。 (159_2,3,4,5,6)。
二、進入供儲存大量物料槽桶作業危害防止(154) (一)事先測定並確認無爆炸、中毒及缺氧等危險。 (二)使勞工配掛安全帶及安全索等防護具。 (三)進口處派人監視。 (四)規定工作人員以由槽桶上方進入為原則。
說明: 1.物料在槽桶中可能由於其本身之特性或蒸發或發生化學反應而產生可燃性或有害性氣體、蒸氣、粉塵等,或減少空氣中氧氣量,故應事先以儀器測定,確認符合規定方可使勞工進入槽桶: (1)空氣中可燃性氣體、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粉塵等濃度未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 (2)空氣中有害物濃度未超過容許濃度。 (3)空氣中氧氣濃度在百分之十八以上。
2.勞工進入槽桶內,可能發生危險,必須佩掛安全帶及安全索。安全帶以置有胴帶與肩帶,而可使用肩胛骨中央之鐵環將作業人員於站立狀態下吊升之構造為宜。安全索之一端應置於槽桶上方外面,鉤掛於堅固之設備上或握在監視人員手中,保持隨時可吊升狀態。 3.監視人員應屆於可經常監視作業人員之位置,其視線不得脫離作業人員,監視人員除交付工具、材料給作業人員外,不得從事其他工作,且不得擅離崗位。 4.工作人員由下方進入槽桶,如物料崩塌時易將人員埋沒,一旦發生危險時不易從上方用安全索吊出,故最好從上方進入。
缺氧症:指因作業場所缺氧引起之症狀 吸進無氧空氣立即發生的危險
硫化氫危害的嗅覺麻痺 暴露在空氣中硫化氫濃度在20~30ppm環境下,吸入硫化氫氣體時會引起鼻腔內嗅覺神經末梢之疲勞(嗅覺細胞疲勞),所以即使濃度再高也無法感覺到濃度增高。當暴露濃度增至100~200ppm時,嗅覺神經即會麻痺,因此硫化氫所造成之不快感反而會減輕,甚至無法聞到硫化氫之臭味,致失去警覺性及喪失離開避難之逃生機會,而增加急性中毒或缺氧之機率。
三、積垛作業危害防止 (一)作業地點高度一.五公尺以上時,應設置勞工能安全上下之設備(161-1)。 (二)指定專人指揮、監督管理(161-2)。 (三)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草袋等積垛,其積垛與積垛下端距離應在十公分以上(162)。 說明:袋裝之積垛,其積垛與積垛間下端之距離在十公分以上,形成階梯狀,相當安全。 (四)拆垛作業應構成階梯狀,不得從中間抽出物料(163) 說明:拆除袋裝容器構成之積垛,由上而下,且不得自積垛物料中間抽出物料。
四、捲揚機等吊運物料規定: (一)捲揚機等吊運物料。 (二)吊掛之重量不得超過該設備所能承受之最高負荷,且應加以標示。 (三)不得供人員搭乘、吊升或降落。 (四)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 (五)錨錠及吊掛用之吊鏈、鋼索、掛鉤、纖維索等吊具有異狀時應即修換。 (六)吊運作業中應嚴禁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及吊鏈、鋼索等內側角。
(七)捲揚吊索通路有與人員碰觸之虞之場所,應加防護或有其他安全設施。 (八)操作處應有適當防護設施,以防物體飛落傷害操作人員,如採坐姿操作者應設坐位。 (九)應設有防止過捲裝置,設置有困難者,得以標示代替之。 (十)吊運作業時,應設置信號指揮聯絡人員,並規定統一之指揮信號。 (十一)應避免鄰近電力線作業。 (十二)電源開關箱之設置,應有防護裝置。
柒、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 一、著火源之管制 (一)火爐、煙囪、加熱裝置及高熱設備應為防火構造並應於與建築物或可燃性物體間,採取必要之隔離(169) (二)高煙囪及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之危險品倉庫應裝設適當避雷裝置(170)。 (三)易引起火災爆炸危險之場所不得設置有火花、電弧或用高溫成為發火源之虞之機械、器具或設備,並規定勞工不得使用明火(171)。 說明:「成為發火源之虞之機械、器具或設備等」一般係指電氣開關、線圈型電動機、直流電動機、研磨機、電弧電焊機、電熱器具、電阻器、內燃機、熱爐等。
(四)有因靜電引起爆炸火災之虞者,應採取接地,使用除電劑、加濕、使用不致成為發火源之虞之除電裝置或其他去除靜電之裝置(175)。 說明: 1.接地電阻符合電氣法規,並定期檢查確保接地完整。 2.「使用除電劑」之目的在增加導電性而使靜電消除,例如對於橡膠製滾輪將碳黑混入,皮革或橡膠皮帶之內側塗敷碳黑為主成分之導電性塗料,對塗料稀釋劑或汽油添加少量油酸鎂或肥皂等即具導電性。
3.「加濕」可在發生靜電之設備之週邊空氣中噴水霧,使相對濕度保持在70%以上,則可在物體表面生成凝結水之薄膜,空氣中之二氧化碳會溶解於水而生導電性,因此可防止靜電蓄積。 4.「使用不致成為發火源之虞之除電裝置,可採用離子化方法來增加空氣之導電性。 5.「其他去除靜電之裝置」: (1)以金屬製可撓管替代橡膠管。 (2)以有金屬襯裡的導管替代橡膠管。 (3)作業場所之地板應用導電性材料構築。 (4)作業人員著用導電靴。 (五)乾燥設備不得使用於加熱、乾燥有機過氧化物。
二、危險物之處置 (六)危險物乾燥設備之熱源,不得使用明火,其他設備如使用明火應設置有效護罩或隔牆(200-7)。 (七)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設置應選擇於距離用火設備五公尺以上之場所(210)。 二、危險物之處置 (一)有危險物或有油類、可燃性粉塵等其他危險物存在之虞之配管,儲槽、油桶等容器,從事熔接、熔斷或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應事先清除該等物質(173)。 (二)有引火性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1.指定專人對於前述蒸氣、氣體之濃度,於作業前測定之。
2.蒸氣或氣體之濃度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時,應即刻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並停止使用煙火及其他為點火源之虞之機具,並應加強通風。 (三)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177-1) 說明: 1.引火性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等如與空氣或氧氣 混合。其混合氣體之組成在其濃度範圍時。如予點 火則火焰於瞬間傳播混合氣體而引起爆炸,將此濃 度範圍稱為「爆炸範圍」或「爆炸界限」,又將爆 炸範圍之最低濃度稱為「爆炸下限」,最高濃度稱 為「爆炸上限」。
2.作業前應以可燃性氣體測定器測定。以確保安全。 3.如混合氣體中有多種引火性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存在,則混合氣體之爆炸下限近似值,可利用下式計算求得。 L= 100/(V1/Ll+V2/L2+V3/L3+......) L:混合氣體之爆炸下限(Vol%) L1,L2,L3,‥:各成分單獨之爆炸下限(Vol%) Vl,V2,V3,‥:各成分之混合比例(Vol%) 此種爆炸下限,受周圍之溫度、壓力等之影響而變化,在混合氣體而言;由於引火點之高低而蒸氣之發生量各異,因此應加注意。
(四)爆性物質、著火性物質應遠離煙火並不得加熱、摩擦或衝擊(184-1,2)。 (五)易燃液體應遠離煙火,未經許可不得灌注、蒸發或加熱。 (八)工作場所加油作業時,汽油內燃機發動中禁止加油,油桶、輸油管等應避免油料溢濺於機動車輛之引擎、排氣管或電氣設備等(187)。
(九)對於通風換氣不充分之工作場所使用可燃性氣體及氧氣從事熔接、熔斷或金屬之加熱作業時,氣體軟管或吹管,應使用不易漏氣材質,相互連接處應確實套牢,連接閥、旋塞使用應加標示,防止錯誤操作,並有充分通風設施 (189)。
三、化學設備及附屬設備管理 (一)建築物內設有化學設備,其牆壁、柱、樓板、樑、樓梯等接近化學設備周圍部分應使用不燃性材料構築(194)。 (二)化學設備或其配管存有腐蝕性之危險物或閃火點在攝氏六十五度以上之化學物質部分,應使用不易腐蝕之材料製造或裝設內襯等 (195)。
(三)化學設備或其配管應採取防止危險物洩漏或操作錯誤而引起爆炸、火災危險之措施 (196)。 (四)對於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改善修理、清掃、拆卸等作業,應指定專人管理,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以防止危險物、有害物、高溫水蒸汽及其他化學物質洩漏(198)。
四、乾燥設備管理 (一)處理危險物之乾燥室應為平房,但其乾燥室正上方無樓層或為耐火建築者,不在此限 (199)。 (二)乾燥設備外面、內面及內部之棚、櫃應以不燃性材料構築,側面及底部應有堅固之構造,上部應以輕質材料構築或設置有效之爆風門或爆風孔 (200-2,3,8)。
(三)乾燥設備內部應為易於清掃之構造,並置有隨時能測定溫度之裝置 (200-4,6)。 (四)危險物之乾燥作業應有可將乾燥產生之可燃性氣體、蒸氣或粉塵排出安全場所之設備 (200-9)。 (五)使用液體燃料或可燃性氣體燃料為熱源之乾燥作業,其燃燒室或其他點火之處所應有換氣設備 (200-10)。
(四)溶解乙炔之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配管及其附屬器具,不得使用銅質及含銅百分七十以上之銅合金製品。 五、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管理 (一)乙炔熔接裝置產生乙炔之壓力不得超過每平方公分一.三公斤(203)。 (二)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設置,應選擇於距離用火設備五公尺以上場所。 (210) (三)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導管及管線接合部分,應使用墊圈密接,並於主管及分歧管設置安全器。(212) (四)溶解乙炔之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配管及其附屬器具,不得使用銅質及含銅百分七十以上之銅合金製品。
說明:1.「溶解乙炔」因乙炔本身甚易分解爆炸,故乙炔之容器與一般高壓氣體容器不同,其內部以多孔性之物質(如石綿、木炭等)充填至完全無隙孔之後再灌浸丙酮或二甲基甲醯胺 (DMF)等溶劑,乙炔以約15kg/cm2壓力溶解於丙酮等溶劑內,如此則較為穩定,此種狀況下之乙炔即稱為溶解乙炔。 2.乙炔富於化學反應性,如與銅、銀、汞等金屬或其他化合物接觸,即反應產生爆炸性之乙炔金屬化合物。於乾燥狀態均易爆炸,因此與乙炔觸及部分不得使用銅等金屬,銅合金亦不得使用含銅量在百分之七十以上者。
六、爆破作業管理 (一)從事火藥爆破之炮孔充填、結線、玷火及未爆火藥檢查處理等火藥爆破作業時,不得將凍結火藥直接接近煙火、蒸汽管或其他高熱物體等危險方法融解火藥。充填火藥或炸藥時,不得使用明火並禁止吸菸,不得使用有引發危險之充填具。 (二)使用導火索方式從事爆破作業、使用電氟方式從事爆破作業等應指派經火藥爆破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擔任(210,211~212)
捌、墜落、飛落災害防止 一、飛落防止設備 (一)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應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覆蓋等防護措施。 說明: 1.對於樓梯口、豎坑口之開口部周邊除出入例外,應設置堅固之圍欄。 2.「其他安全措施」包括設置安全網、防護布,或配置監視人員等。 3.為防人員自圍欄上面翻落,故營造作業場所之圍欄高度不得低於九十公分。
(二)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應以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台。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應採取張設安全網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 。 說明: 1.「工作台」係指為便利勞工從事高處作業所設置之作業臨時地面及支持其之臨時結構物。所謂臨時地面通常係用木板搭建,而臨時結構物即稱為施工架。 2.工作台應確實固定於二個以上之支持物,以免轉位或脫落。確實固定的方法有以鐵絲綁牢或以專用金屬固定具固定等方法。 3.安全網應張掛於作業處所下方,並包括有臨時性通行之處所,幾乎以全面張掛為宜。 4.安全網之材質,儘可能以尼龍類之纖維材製成者為宜
(四)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之設備 (228)。 說明:「安全上下之設置」係指樓梯、架設符合法令規定之通路、踏板、固定梯、移動梯子等。 (五)勞工於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材料構築屋頂從事作業時,應提供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或裝設安全護網。 說明: 1.按照過去職業災害經驗,自石綿板屋頂墜落而致死亡之勞工甚多,應小心防護。 2.踏板多以木板製成,其寬度應在三十公分以上,並 釘設踏條等防滑裝置。 3.屋頂上設置踏板之實例,如下圖所示。
二、施工設備 (一)使用之移動梯應具堅固構造,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現象,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並採取防止滑溜或防止轉動之必要措施 (229) (二)使用之合梯應具堅固構造,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現象,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兩梯腳間有繫材扣牢,有安全之梯面(230)。 (三)使用梯式施工架立木之梯子應具適當之強度,並置於座板或墊板之上,使立木平穩落地,將梯腳適當紮結。如兩梯連接增加長度時,二梯至少應疊接一.五公尺以上並紮結牢固 (231)
三、物體飛落防止措施 (一)表土崩塌或土石崩落有危害勞工之虞,應使表土保持安全之傾斜,有飛落之虞之土石應予清除或設置擋牆、擋土支撐等,並排除可能形成表土崩塌或土石飛落之雨水、地下水等。 (三)自三公尺高度場所投下物體,應置適當之滑槽、承受設備並指派監督人員。 (四)工作場所有物能飛落之虞者,應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並供給安全帽等防護具。
玖、電氣危害之防止 一、感電危險的防止 (一)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電熱器之發熱熱部分、電焊機之電極部分、使用必須露出帶電部分除外)勞工有感電之虞者,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但配電室、控制室、變電室或設 於電桿、電塔等已隔離場所不在此限 (241)。 (二)連接於移動電線之攜帶型電燈或連接於臨時配線、移動電線之架空懸垂電燈應設符合規定之護罩 (242)
3.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之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或於含水或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攜帶式電動機具及臨時用電設備應設適合之感電防止用漏電所路器(243)。 4.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應有防止絕緣被覆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防止設施 (246)。
5.良導體機器設備內檢修工作所用之手提式照明燈,其使用電壓不得超過二十四伏特,導線須為耐磨損、有良好絕緣,不得有接頭(249)。 說明:某些場所由於導電性良好,如壓力容器或鍋爐、儲槽、船艙、煙道等內部,必須限制其使用之電壓,以免發生感電時,造成人體之傷害。若能使其使用之電壓在24伏特(一般國際採用之安全電壓)以下,即使有漏電現象,流過人體之電流可限制在感知電流以下。(可考慮採用氣動工具)
6.勞工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致有觸及高感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但採自動式焊接者,不在此限。(250)
7.通路上使用臨時配線或移動電線應妥為防護以免車輛或其他物體通過損傷其絕緣被覆(253)。 說明:在通路上使用的臨時配線或移動電線,容易遭受車輛或其他交通工具等的輾壓而造成絕緣破壞或導線斷裂。因此,不得在通路上使用臨時配線或移動電線。但如果以木板或埋入地下方式妥為防護,使車輛或其他物體通過該配線或移動電線時不致損傷具絕緣被覆者,不在此限。 8.電焊作業使用之焊接柄,應有相當之絕緣耐力及耐熱性(245)。 說明:電焊作業熔接時產生的溫度極高,因此其焊接握柄必須有相當的耐熱性,以免作業人員被灼傷。
二、電氣設備損害防止 (一)易產生非導電性及非燃燒性塵埃之工作場所,其電氣機械器具應裝於具有防塵效果之箱內或使用防塵型器具,以免積熱造成用電設備燒損 (251) 。 說明:電氣機械器具經過一段時間的運轉之後,該電氣機具會產生溫度上升的現象,為使該電氣機具能獲得充分的散熱效果,故對於易產生非導電性及非燃燒性塵埃之工作場所,其電氣機具應裝於具有防塵效果之箱內,或使用防塵型器具,以免塵垢堆積影響正常散熱。
三、停電作業管理 (一)電路開路後從事電路工作物之敷設、建造、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應確認電路開路後於開關採上鎖、標示「禁止送電」、「停電作業中」或設監視人員,將電力電纜、電力電容器放電,確認已停電後使用短路接地器具確實短路並加接地,懸掛「停電作業區」「有電危險區」標誌 (254)。 (二)高壓或特別高壓電路非用於啟斷電流之空斷開關及分段開關應設無負載指示燈、指示器或置連鎖裝置 (255) 。
四、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 (一)從事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應於電路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使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256,257,258) 說明: 1.絕緣用防護具:安全帽、絕緣手套、絕緣長靴等。 2.絕緣用防護裝備:絕緣毯、防護線管等。 3.活線作業用器具:絕緣操作棒、絕緣鉗等。
(二)從事特別高壓電路或其支持礙子檢查修理、清掃等作業,應使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並保持接近界限距離(260) 充電電路之使用電壓(千伏特) 接近界限距離 (公分) 22以下 20 超過22,33以下 30 超過33,66以下 50 超過66,77以下 60 345,000伏特 300
(三)使勞工於接近特高壓電路或特高壓電路支持物從事檢查、修理、油漆、清掃等電氣工程作業時,應使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裝置或使勞工身體或其使用中之金屬工具、材料等導電體,保持規定之接近界限距離以上,並將接近界限距離標示於易見之場所或設置監視人員從事監視作業(261)。 (四)從事裝設、拆除或接近電路等之絕緣用防護裝備等,應使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 (262)。 (五)於架空電線或電氣機具電路之接近場所作業,應於電路設置護圍,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或採取移開該電路,顯有困難時應置監視人員 (263)。
五、用電管理 (一)電力設備應置專任技術員或委託雹氣技術顧問體體或電機技師負責責任分界點以下電氟設備之安全維護 (264)。 (二)高壓以上之停電作業、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應告知勞工作業期間、作業內容、作業之電路及接近此電路之其他電路系統,並指定監督人員負責指揮 (265)。
(三)電氣設備應視對地電壓之大小,保持最小工作空間以維護檢修、調整、維護之作業安全(269)。 (四)絕緣用防護裝備、防護具、活線作業用工具,應每六個月檢驗其性能一次,工作人員亦應於每次使用前自行檢點 (272)。 (五)開關操作棒須保持清潔,乾燥及高度絕緣(273) (六)對於工廠、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電力設備之裝設與維護保養,非合格之電氣技術人員不得擔任(276)。
(○)1.雇主對不經常使用之緊急避難用出口、通道之門,應為外開式。(92.11) (× )2.為有效管制勞工出勤狀況,安全門及安全梯於勞工作期間應予上鎖。註:安全門及安全梯於勞工作期間不得上鎖。 (○)3.室內通道自路面起算二公尺高度之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 (× )4.雇主對車輛通行道寬度,應為最大車輛寬度之二倍,如係單行道則為最大車輛之寬度加一公尺。註:對雙向道寬度,應為最大車輛寬度之二倍加一公尺(93.07)
(× )5.固定梯梯長超過9公尺時,應每隔3公尺設一平台。註:長連續超過六公尺時,應每隔九公尺以下設一平台,並應於距梯底二公尺以上部分,設置護籠或其他保護裝置。 (× )6.固定梯子之踏條與牆壁間應保持8公分以上之淨距即可。註:十六.五公分以上之淨距。 (○)7.對於機械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之作業,宜停機再作業。(92.11) (○)8.車床高度超過從事作業勞工之身高時,應設置適當高度之工作台。 (× )9.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離心機械(例如脫水機),為方便取出內裝物,可以不必裝置覆蓋及連鎖裝置。註:應裝置覆蓋及連鎖裝置。(92.3)
(× )10.滾輾機之捲入點設置護圍時會影響作業,故可不裝設安全防護。註:應裝設安全防護。(90.3) (○)11.滾輾紙、布、金屬箔等之滾軋機,為防止人體進入捲入點,設置導輪裝置為防護方法之一。(91.3) (○)12.研磨機於每日作業開始前應試轉一分鐘以上。 (○)13.研磨輪之使用,除該研磨輪為側用外,不得使用側面研磨。(90.2) (× )14.起重機是我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稱之車輛系營建機械。註:起重機為危險性機械。 (○)15.起重用吊鏈斷面直徑減少10%以上者,不得使用。(90.3、90.5)
(○)16.起重升降機具用之吊鏈延伸長度超過5%以上者不得使用。(92.11) (○)17.我國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不得使用已扭結之鋼索作為起重機具之吊掛用具。(90.5) (○)18.起重吊掛用鋼索,任何一撚(Pitch)間有10%以上素線截斷者,不得使用。(87.1、90.3、90.11、91.8) (○)19.我國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不得用已扭結之鋼索作為起重機具之吊掛用。(84.3、90.2、91.11)
(× )20.經勞動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之起重機,勞工可進入吊舉物下方工作。註:禁止進入。(91.3) (○)21.高壓鍋爐及其管內高壓水蒸汽非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稱之高壓氣體。 (○)22.可燃性氣體鋼瓶之溫度應保持在攝氏40度以下。(90.1、90.3) (○)23.我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之爆炸性物質不包括過氧化鉀。 (× )24.凡工作人員進入供儲存大量物料之桶槽時,應繫安全帶及安全索並由下方進入。註:應由上方進入。(90.8、91.5)
(○)25.建築物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並作為危險品倉庫使用者應裝設適當避雷裝置。 (○)26.氣體或蒸氣濃度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時應即刻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27.雇主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工作場所,應有通風、換氣、除塵、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94.03) (○)28.處理著火性物質,應遠離火源並勿使其接觸氧化性物質、空氣或水。(90.8) (○)29.處理氧化性物質,不得使其接觸促進其分解之物質,並不得予以加熱、磨擦或撞擊。(92.3、93.3)
(× )30.雇主對於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改裝、修理、清掃、拆卸時,為防止危險物、有害物、高溫水蒸汽及其他物質洩漏致危害作業勞工,不必設置盲板。註:應設置盲板(93.3) (× )31.使用乙炔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或加熱作業時,其產生之乙炔壓力不得超過錶壓力2kg/cm2以上。註:不得超過錶壓力1.3kg/cm2以上。 (○)32.依勞上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雇主僱用勞工在施工架上從事作業時應供給足夠之工作台,如工作台離地面或樓板2公尺以上者應鋪以密接之板料。(84.2) (○)33.物料之儲存堆放不得影響照明。
(○)34.自高度三公尺以上所投下物體有可能造成勞工災害者,應設置適當之滑道、承受設備,並派遣監視人員。(84.3、90.11、92.3) (× )35.雇主可以在通路上使用臨時配線或移動電線。註:自路面起算二公尺高度之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但因工作之必要,經採防護措施者,不在此限。(91.3、91.8) (○)36.電氣器材之裝設與保養應由合格之電氣技術人員擔任。(91.3、91.8)
(○)37.絕緣用防護裝備防護具應每六個月檢驗其性能一次。 (× )38.勞工操作或接近運轉中之動力滾輾裝置或動力傳動裝置,應使勞工確實穿著西裝打好領帶。註:勞工不可穿著西裝打好領帶操作(92.7) (○)39.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雇主對於工作中遇停電有導致設備超壓、爆炸或火災等危險之虞者,應裝置足夠容量,並能於緊急時供水之消防水池以防止火災、爆炸及洩漏之發生。(92.7)
(2)1.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建築物工作室之樓 地板至天花板淨高應在多少公尺以上?(1)2(2)2.1(3) 2.5(4)3。(91.3) (1)2.安全門之寬度依規定不得小於:(1)1.2(2)l.5 (3)1.8(4)2公尺。 (3)3.工作用階梯應寬於56公分,梯級面深15公分以 上,且斜度應在多少度以內並有扶手?(1)30(2)35(3) 60(4)75。(91.3) (2)4.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規定,安全門 之寬度不得小於:(1)1(2)1.2 (3)1.5(4)1.8 公尺。 (3)5.安全門與工作地點之距離,最遠不得超過:(1) 25(2)30(3)35(2)40公尺。
(2)6.室內工作場所之通道,自路面起算多少公尺高 度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 (1)1.8 (2)2(3)2.1(4)3。 (91.3、91.8) (1)7.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對於室內工作場 所,其主要人行道之寬度不得小於多少公尺?(1)1.0 (2)1.2(3)1.5(4)2.0。(91.11) (1)8.室內工作場所之主要人行道寬度不得小於: (1)1(2)1.2(3)1.5(4)2公尺。 (2)9.室內工作場所各機械間或其他設備間通道寬度 不得小於:(1)60(2)80 (3)100(4)120 公分。
(3)10.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通道路如用漏空格 條製成,其縫間隙不得超過下列何者?超過時,應裝 置鐵絲網防護。(1)10公厘(2)20公厘(3)30公厘 (4)40公厘。(92.7) (1)11.架設之通道傾斜超過:(1)l5(2)2O(3)30(4)45 度以上時,應設置踏條或採取防止溜滑之措施。 (4)12.固定梯之踏條應與牆壁間保持多少公分以上淨 距?(1)13.5(2)14.5 (3) 15.5(4)16.5。(90.4、 90.11) (3)13.依法令規定,梯子之頂端應突出板面多少公分 以上?(1)10(2)30 (3) 60(4) 75。(85.2、90.2、 91.2、90.5、91.5、91.11)
(2)14.為防止墜落災害,有關固定梯子應注意事項, 下列何者正確?(1)踏條與牆壁間之淨距不得超過15 公分(2)梯子之頂端應突出板面六十公分以上(3)梯 長連續超過六公尺時,應每隔十二公尺以下設一平 台(4)未設護籠或其他保護裝置,應每隔九公尺以下 設一平台。(92.11) (1)15.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固定梯子 梯長超過九公尺時,應每隔:(1)6(2)7(3)8(4)9 公尺設一平臺。 (4)16.雇主架設之通道,通道路如用漏空格條製成, 其縫間隙不得超過下列何者?(1)8公厘(2)12公厘 (3)16公厘(4)30公厘。(92.3)
(2)17.在原動機與鍋爐房中,或在機械四周通往工作 台之工作用階梯,其寬度不得小於多少公分?(1)40 (2)56(3)72(4)90。(93.3) (1)18.雇主對於研磨機之使用,應規定於每日作業開 始前試轉多少分鐘以上?(1)一(2)二(3)三(4)四。 (94.03) (3)19.研磨機磨輪更換時應先檢驗有無裂痕,並在防 護罩下試轉:(1)1(2)2(3) 3(9)4分鐘以上。
(4)20.雇主於調整固定式起重機之何種裝置時,應使 用鉤、抓斗等吊具或該吊具之捲場用槽輪之上方與捲 胴、槽輪、吊運桁架等之下方間之間隔保持0.25公尺 以上?(1)遮斷裝置(2)過負荷裝置(3)緩衝裝置(4)過 捲預防裝置。(90.5、92.11) (3)21.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起重升降機具所使 用之吊鉤或鉤環及附屬零件,其安全係數應為多少以 上?(1)2(2)3(3)4(4)5。(92.3) (4)22.起重升降機具所有之鋼索、吊鉤或鉤環及附屬 零件,其安全係數應為:(1)2(2)3 (3)4(4)5。 (4)23.下列何種之纖維索不得作為吊掛用具:(1)已有 一股索斷裂(2)顯著之損傷(3)顯著之腐蝕(4)以上皆是
(2)24.吊鏈之延伸長度超過:(1)5/100(2)6/100(3) 7/100(3)10/100時不得作為起重機之吊掛用具。 (4)25.下列何種情況之鋼索不得使用:(1)鋼索一撚 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2)直徑減少達公稱 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3)已扭結者(4)以上皆是。 (1)26.鋼索公稱直徑以其外接圓之直徑為準,其磨 耗使用限度以(1)7%(2)8%(3)10% (4)15%為限。 (85.1、93.07) (4)27.高壓氣體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依規定 搬運時溫度應保持於攝氏幾度以下?(1)55 (2)50 (3)45 (4)40。(92.11)
(2)28.可燃性氣體及氧氣鋼瓶之溫度應保持在攝氏: (1)30(2)40(3)50(4)60度以下。 (2)29.依照法令規定,下列何者不是進入存有大量物 料之槽桶時應先測定危險事項(1)爆炸(2)中暑(3)缺 氧(4)中毒。 (2)30.多少公斤以上物品應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 運為宜:(1)400 (2)500 (3)600 (4)700公斤。 (93.07) (1)31.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多少公斤以上 之物品宜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1)40(2)45(3) 50(4)55公斤。(83.4、91.2、91.5)
(2)55.依法令規定,裝卸貨物高差多少公尺以上之作 業場所,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1)1(2) 1.5(3)2(4)3。(90.3) (2)56.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裝卸貨物 高度最低在多少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應設置能使 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1)1 (2)1.5(3)2(4)3公尺。 (84.2、85.3、90.1) (2)57.裝卸貨物高度超過(1)1(2)1.5(3)2(4)3公尺以 上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83.4) (2)58.依法令規定,除階梯式積垛情形外,作業地點 高差達多少公尺以上時應有安全上下之設備?(1)1(2) 1.5(3)2(4)2.5。(91.11)
(4)59.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高度在多 少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構 築施工架等工作台或採其他措施以策安全(1)1(2) 1.5(3)2(4)3公尺。(84.3、83.1) (1)60.高度兩公尺以上作業遇強風大雨,勞工有墜落 之虞時,應使勞工停止作業,所謂之強風係指十分 鐘間的平均風速達每秒多少公尺以上者?(1)10(2)20 (3)30 (4) 40 。(90.3、91.3、92.11) (3)61.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高度在多少 公尺以上,雇主應有防範勞工墜落之措施(1)1(2) 1.5(3)2(4)2.5公尺。(87.1、90.3)
(3)62.對於堆積於倉庫、露存場所等之物料集合體之 物料積垛作業,其作業地點高低差在幾公尺以上 時,應指定專人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指揮作業?(1) 1.5(2)2(3) 2.5(4)3。(90.3) (2)63.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雇主對於 勞工從事載貨台裝卸貨物,其高差在幾公尺以上者 應供給勞工上下設備:(1)1(2)1.5(3)2(4) 2.5 公 尺。 (2)64.有引火性液体蒸氣或可燃性氣体存在,致有爆 炸之虞之作業場所,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下 列那一時機應測定其濃度:(1)每週(1)每日作業前 (3)每作業後(4)每半個月。(84.3)
(4)65.可燃性氣體鋼瓶之溫度應保持於攝氏幾度以 下?(1)55(2)50(3)45(4) 40。(90.8) (4)66.下列何種物質之製造、處置,必須遠離煙火: (1)爆炸性物質(2)發火性液體(3)引火性液體(4)以 上皆是。 (4)67.灌注、卸收危險物於液槽車、儲槽、油桶等之 設備,有因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之虞者,可採取之 安全措施或去除靜電之裝置,下列何者錯誤?(1)接 地(2)加濕(3)使用除電劑(4)漏電斷路器。(92.11) (4)68.依法令規定,高度在多少公尺以上之作業應利 用施工架、合梯等設備以策安全?(1)1(2)1.5(3)1.8 (4)2 。(90.8)
(4)69.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高度在多 少公尺以上之作業應利用施工架、合梯等設備以策 安全(1)1(2)1.5(3)1.8(4)2公尺。(83.4、84.2、85.2) (3)70.『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在石綿板、 鐵皮、塑膠之屋頂上作業時應設安全網或寬度在幾 公分以上踏板?(1)50(2)20(3)30 (4)10公分。 (83.4、84.2) (4)71.依法令規定,移動梯之寬度應在多少公分以上?(1)15(2)20(3)25(4) 30。(90.3、90.4、90.11、91.8、92.7)
(3)72.下列有關使用合梯作業之敘述何者為非?(1)合 梯須有堅固之構造(2)合梯材質不可有顯著損傷(3) 梯角與地面應在80度以內,且兩梯角有繫材扣牢(4) 有安全梯面。(90.3、91.3、94.03) (1)73.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良導體機械設備內 之檢修工作所用照明燈具,其使用之電壓不得超過 多少伏特?(1)12(2)18(3)24(4)60。(84.3、93.3) (3)74.於高度兩公尺以上之鋼架作業時所用之交流電 焊機應使用:(1)避雷裝置(2)漏電斷器(3)自動電擊 防止裝置(4)防爆電氣裝置。
(2)75.對於電壓在六百伏特以下之電氣設備前方,至 少應有多少公分以上之水平工作空間?(1)七十(2)八 十(3)九十(4)一百。(91.2、91.5) (4)76.69000伏特電路之電壓,其接近界限距離應 為:(1)50(2)60(3)70 (4)80公分。 (4)77.超過22800伏特之用電場所依規定應置:(1)初 級技術員(2)中級技術員(3)高級技術員(4)安全管理 員負責責任分界點以下電氣設備之安全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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