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菁 國立嘉義大學數位學習設計與管理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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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菁 國立嘉義大學數位學習設計與管理系教授 lingin@mail.ncyu.edu.tw 數位時代的智慧財產權 林菁 國立嘉義大學數位學習設計與管理系教授 lingin@mail.ncyu.edu.tw

教材說明 適用程度:基礎 使用時機:學生進行報告撰寫時使用 2011©林菁

著作權問答集 Q:智慧財產權的目的何在? A:智慧財產權除了要保護創作者的個人權益外,還要調和社會公共的利益,以提升人類經濟、文化及科技的整體發展。 2011©林菁

著作權問答集 Q:著作人格權包括哪些權利? A: 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修改權 Q:著作財產權包括哪些權利? A: 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口述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等 2011©林菁

著作權問答集 Q:著作人格權可以讓與嗎?為什麼? A:不可以,因是屬於著作人本身,且是永久保護 Q:何謂「著作財產權之合理使用」? 2011©林菁

著作權問答集 Q:何謂著作權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 A:著作權法保護作者獨特的具體創作表達,但同樣思想人人均可以做創意的具體表達,以鼓勵文化創作的發展。如人蛇戀、魔戒的文學創作,如教導摘要寫作的各種策略。 2011©林菁

著作權問答集 Q: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有那四項? A: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的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2011©林菁

著作權問答集 Q:新聞報導在著作權保護範圍內嗎? A:須根據這篇報導是否為單純的傳達事實,或有包括評論。 Q:我的作品要如何申請才能得到著作權的保護? A:只要創作完成即受保護,無須註冊或登記。 2011©林菁

著作權問答集 Q:大明將自己的原版音樂光碟轉換為MP3,請問這是否違法? A:不是,只要大明不將轉換的MP3檔案再販賣給別人獲利,而只是自己的少量使用,應不違反著作權法 2011©林菁

著作權問答集 Q:小梅喜歡在音樂網站上下載流行音樂,並加入會員,使用P2P軟體與網友交換音樂MP3檔案,省去買音樂CD的錢,請問這樣合法嗎? A:小梅在下載音樂檔案時雖有支付一定點數給音樂網站做為服務費用,但流通在此音樂網站的音樂未得到音樂著作權人的授權,故有侵害著作權人的重製權和公開傳輸權之嫌 2011©林菁

著作權問答集 Q:參賽的作品使用正版音樂30秒做為背景音樂,需要取得授權嗎? A:買正版CD只獲得使用權,沒有重製權,故要使用它做為背景音樂,要獲得著作人的授權。 2011©林菁

著作權問答集 Q:將國語電影重新配上台語發音,需要獲得授權嗎? A:無論將電影配上何種語言,都屬重製和改作,要獲得授權,且著作人在授權契約上會作約定,要經審核才可公開播映。 2011©林菁

著作權問答集 Q:上課錄影時錄到播放的公播版影片,這樣是否算侵權? A:若符合合理使用的原則,就不算是侵權。 2011©林菁

著作權問答集 Q:學校圖書館可將館藏書籍所附的光碟複製一片,讓學生借出館外? A:圖書館可將複製的光碟做保存用途,不提供外借,待原版光碟已毀損,以複製光碟提供出借,因該複製光碟是合法重製物,且原版已毀損,故可認為屬合理使用。 2011©林菁

著作權問答集 Q:剽竊別人著作且置於網路上要負何責任? A:侵害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和姓名表示權,則在民事責任上要付一萬至百萬賠償,且登報道歉等;在刑事責任上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2011©林菁

著作權問答集 Q:投稿給報社或企業機關所辦理之徵文比賽,最後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屬於誰? A:如作者與刊載單位無特別約定,最後作品的著作財產權原則上仍歸作者。 2011©林菁

著作權問答集 Q:何謂抄襲? A:著作權法中沒有「抄襲」一詞,只有重製和改作。前者包括以印刷、複印、錄音、攝影等方法直接或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等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2011©林菁

著作權問答集 Q:智慧財產權包括哪些權利? A: 商標、專利、著作、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公平交易、營業秘密法等,但以前三者為主 2011©林菁

著作權問答集 Q:何謂「註冊主義」和「創作保護主義」? A:商標權與專利權採「註冊主義」,須向主管機關註冊,獲得核准,才可取得權利。著作權於1998年修法時取消著作權登記制度,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完成即取得著作權,不必申請或登記,著作人可在著作上註名著作人姓名及創作完日成日期,或在公開場合發表 2011©林菁

著作權問答集 Q: 版權與著作權的關係為何? A:版權為通俗說法,易產生爭議,如電視劇海外版權賣給國外電視台,是指將該劇的「公開播送權」授權該電視臺。「版權所有,翻印必究」,此標語保護不完整,只談及翻印,應改為「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2011©林菁

著作權問答集 Q:你們曾在那裡看過創用CC的標誌? A:數位典藏聯合目錄(catalog.digitalarchives.tw) 2011©林菁

著作權問答集 Q:CC授權共有那四項要素? A: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禁止改作 2011©林菁

著作權問答集 Q:藉由CC授權,我有什麽好處? A:你的作品更容易散播出去,能見度提高 Q:採用CC授權後,我會喪失那些權利? 2011©林菁

著作權問答集 Q:我要如何在我的作品上標示CC授權? A:透過CC台灣網站的「選擇授權條款」功能,選擇CC 授權的方式(creativecommons.org.tw) 2011©林菁

著作權問答集 Q:若採用了CC授權,我能反悔嗎? A:不能撤銷,但你可對你的作品先後採用不同的CC授權方式 2011©林菁

著作權問答集 Q:日本「讚岐」烏龍麵被台灣南僑於十年前合法登記為「讚岐烏龍麵」,造成商標糾紛 A:地名屬公共財,容易使大眾誤認該商品來自該產地,故不能登記為商標。如阿里山、日月潭不能被登記為商標 2011©林菁

著作權問答集 Q:肖像權與著作權的關係為何? A:肖像權不同於著作權,是民法第19條人格權的一種,指自然人對於自己人像加以使用之控制權,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不需申請。使用任何形式的人像,應經肖像權人與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公眾人物很難主張肖像權,但要使用非公開活動的相片,仍要經其同意 2011©林菁

大綱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 合理使用 有爭議的案例 著作權評估 創意共享 2011©林菁

你是數位海盜嗎? 2011©林菁

迷思概念 盜版是一種沒有受害者的犯罪? 保護智慧財產權會阻礙資訊的自由流通與創新的發展? 2011©林菁

迷思的釐清 創意(idea)的保護可採用專利法而非著作權法,但須向該國申請取得專利後始受保護 2011©林菁

迷思的釐清 蒐集大量事實性資料(如104人力銀行資料庫建置),很辛苦,但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為沒創作,可以公平交易法控告竊取資料者,榨取別人努力的成果(37人力銀行被判賠104人力銀行80萬元) 2011©林菁

時代的變遷 早期著作利用和交易型態單純:著作權人直接銷售著作獲取報酬 工商社會多對多的交易型態:著作權人依靠仲介團體將著作讓著作利用人使用 新興科技使私人重製著作普及:拷貝流行 網路科技加速著作重製與流通:容量大且成本低,MP3 2011©林菁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指人類用腦力所創造的精神活動之成果,產生財產上的價值,形成一種權利,故由法律規定保護的制度 若僅是體力勞累,沒有精神智慧投入則不算 保護個人利益,亦調和社會公益 包括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三種(狹義)及積體電路布局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公平交易法(廣義) 2011©林菁

著作權法(copyright law) 目的:保障具有原創性作品作者之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分媒體呈現方式,只要能被人讀取、聽到、看到等即屬保障的對象 非原創性作品如「編輯事實」則不受著作權保護 著作權是自動取得,不是申請登錄才取得 2011©林菁

作品受著作權保護的條件 具有原創性 vs.臨摹或抄襲他人的作品不算 是人類的精神創作 vs.翻譯機自動翻譯出來的文章不算 2011©林菁

作品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條件 須廣為流通的公共財(如法律、新聞稿、標語、國家考試考題) 著作財產權時間已屆滿 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外國人著作 2011©林菁

著作權 著作人格權:不可讓與和繼承,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變更權 2011©林菁

著作權 著作財產權:可讓與和授權,並有時間限制,包括重製權、公開展示權、出租權、公開播送權 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等 2011©林菁

著作權歸屬問題 雇用人與受雇人間關係(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受雇人:員工、公務員 考慮原因:投資保障原則,員工做不出來,但雇用人仍須付薪水,有風險 2011©林菁

著作權歸屬問題 出資人與受聘人間關係(著作權法第12條) 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受聘人:自由工作者 考慮原因:投資保障原則,自由工作者做不出來,則無工資,須自擔風險,出資人可不付錢 2011©林菁

網路使用人的權利 任何網路資訊的使用如複製、更改、傳送、公開演出、公開展示都須先徵得著作所有權人的同意 明示授權(書面或口頭) 使用公共領域著作:著作權逾期、著作權人主動放棄、政府部門出版 合理使用(fair use):非營利目的、原著作非創作性、非精華所在、不影響原著作銷售 2011©林菁

合理使用 他人在未經著作人授權或准許下,仍能在合理的程度內利用此著作,不被視為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 平衡著作人的私權和公眾的公益 保障著作中概念或思維的表達方式,而非概念或思維的本身(copyright protects expression of ideas, rather than ideas itself) 2011©林菁

合理使用 判斷的標準: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營利或非營利 著作的性質:原創性高低、已出版否、對教育目標的重要性高低(原創性愈高,愈難說是合理使用;愈事實性質著作,愈容易符合合理使用)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2011©林菁

易被認定為合理使用的類型 具有積極生產性之利用行為:教育目的、報導新聞、學術研究、評論 刊載資訊性或事實性著作較容易符合合理使用 數量愈少或重要性愈低,愈易符合合理使用 科技產品只為個人使用,不大量散播販售較易符合合理使用 2011©林菁

思考流程 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非著作權法保護客體 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保護客體 獲得授權 不合理使用 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 未獲授權 5/16/200 2011©林菁

有爭議的著作權案例 阿忠做產品型錄時,在日本網站上看到一張不錯的照片,因我們與日本無邦交,此照片應不受保護? 答:國際著作權法建立互惠保護原則,外國人的著作和本國人享有一樣的保護標準 2011©林菁

有爭議的著作權案例 A老師是嘉大老師,負責製作網路課程,完成後此門課程的著作權屬誰? 答:著作人格權屬老師,著作財產權歸學校,包括重製、改作、公開播送、公開展示、公開傳輸等 2011©林菁

有爭議的著作權案例 A大學系主任上網抓了張五色鳥照片貼在網上旅遊報導中,後原著者向學校提告,後以12萬元合解。A主任有其它解套的方法? 2011©林菁

有爭議的著作權案例 2007生態學家林英典控告台大昆蟲系網頁使用他拍攝的一張長臂金龜照片,未獲得他的同意也沒有註明出處,是侵權行為 爭議點:台大網站是學術研究之用,一張照佔整個網站頁比例小,不致影響原著市場價值,符合合理使用;但網頁可自由下載和列印,已超出 合理使用,且未註明出處也明顯違反著作權法 2011©林菁

有爭議的著作權案例 幾米控告江蕙專輯中的一首歌的MTV情節與「向左走向又走」繪本內容雷同,結果一審幾米勝訴,二審敗訴 爭議點:經過比對兩者,在十項重要事件中僅有三項是「實質相似」,且繪本的情節都是一般愛情故事常見的布局,故此抽象意念不受著作權保護,以免阻礙後來創作者的空間 2011©林菁

有爭議的著作權案例 張愛玲於1995年病逝,無子女且弟弟也過世,因此在遺囑中將作品版權交由友人宋淇繼承,宋將版權委由皇冠處理。後宋過世,子宋以朗繼承。 爭議點:近皇冠控告大陸出版社盜版,但大陸出版社認為此遺囑沒有遺囑執行人簽字,不具效力,且贈給宋淇的財產沒有包括作品版權。但皇冠最後勝訴,且表示版權費扣除律師費都交給宋家人。 2011©林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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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爭議的著作權案例 7/2008 一名小六女童在部落格上超連結YouTube上的日本卡通「魔女的考驗」,結果被業者告進法院 爭議點:法官裁定交由父母管教即可,但業者爭取民事賠償。事實上,上網轉貼有版權影片的超連結會觸犯公開傳輸罪 2011©林菁

數位內容產品的著作權評估 避免使用來路不明的著作 數位內容產品若使用他人的聲音、照片或影片等資料,應先考慮成品流通於市場後應負擔的成本,或取得授權的困難度,再思考是否要自製或預先買斷 自製數位內容產品要先考量是否易受侵害,並朝受著作權保護的方向進行 商業性數位內容產品應以取得授權為原則(確定授權範圍),避免援引合理使用 2011©林菁

爭議案件處理程序 (賴文智, 2007) 確認是否利用他人著作 確認主張權利之人擁有著作權 確認利利用他人著作行為構成合理使用 研究進行和解或被動進行訴訟(若是故意侵害著作權,會以刑事責任加以規範) 對應負最終責任之人進行損害賠償的追索 2011©林菁

何謂創意共享(創用CC) About Creative Commons http://search.creativecommons.org/ 2011©林菁

創意共享(創用CC) 創:創作、創造、創意 用:使用、公用、共用 CC: Creative Commons 2011©林菁

CC Taiwan (creativecommons.org.tw) 2011©林菁

創意共享(Creative Commons, CC) ©代表著作人保留所有權利,使用必須取得授權 2001美國學者Lawrence Lessig為實踐網路時代資源共享,提出「保留部份權利」,而不是「保留所有權利」概念 盡可能保障知識可自由流通,但又不損害創作者的權益 2011©林菁

創意共享(Creative Commons, CC) 共四個授權要素,其中姓名標示要素是必要的,其它三項要素可隨意搭配,組合為六套授權條款,如「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等,著作人可自由選擇 2011©林菁

創意共享(Creative Commons, CC) 姓名標示 以相同方式分享 2011©林菁

創意共享(Creative Commons, CC) 不得作商業使用 禁止改作 2011©林菁

要素組合 要素 解釋與說明 姓名標示 姓名標示-禁止改作 姓名標示-禁止改作-非商業性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2011©林菁

結語 著作權人能實質享受來自於創作所帶來的經濟利益 著作使用者能以便利低廉的價格實際付費,尊重創作者的心血投入 建立開放分享的環境,創造出精彩的數位內容產業 2011©林菁

著作權法資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www.tipo.gov.tw) 著作權筆記(http://www.copyrightnote.org) 資策會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中心 (http://stlc.iii.org.tw) CC Taiwan (http://ww.creativecommons.org.tw) 2011©林菁

著作權法資源 教育部創用CC資訊網 (http://ccnet.moe.edu.tw) 著作權好用網 (www.copyright.net.tw/ch/index.aspx) 2011©林菁

著作權法資源 TIPA智慧財產培訓學院 (http://tipa.law.ntu.edu.tw) 賴文智(2003)。數位著作權法。台北: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2011©林菁

著作權法資源 開放式課程計畫 (http://www.myoops.org/twocw/index.htm) YouTube Edu 精彩的課程 Biology: UC Berkeley biologist Marian Diamond Physics: MIT Walter Lewin Election: Standford Martin Lewis 2011©林菁

這是著作權法的精神嗎? 2011©林菁

交流時間 5/16/2007 2011©林菁

參考資料 呂靜雯、黃泰然、魏瑀嫻、王珮儀、陳奕全(2007)。創用分享,快樂使用,簡介創用CC授權。台北:教育部。 葉玟妤(2005)。數位內容照過來。台北:元照。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2005)。數位法律時代。台北:書泉。 2011©林菁

延伸閱讀 單元14 資訊倫理。教育部大專校院通識課程「圖書資訊應用」數位教材。(https://ups.moe.edu.tw/) 2011©林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