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貿易便捷化協定簡介 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 2014年7月17日
一、背景 二、談判歷程 三、協定內容簡介 四、協定生效程序 五、對我國之經濟效益 六、結語 簡報大綱 一、背景 二、談判歷程 三、協定內容簡介 四、協定生效程序 五、對我國之經濟效益 六、結語
貿易便捷化(Trade Facilitation, TF),即簡化通關、邊境查驗所需文件及程序之措施,以降低交易成本。 一 、背景(1/4) 貿易便捷化(Trade Facilitation, TF),即簡化通關、邊境查驗所需文件及程序之措施,以降低交易成本。 進口 出口 40呎貨櫃 時間 費用文件 時間 費用 文件 海關 SPS、TBT相關邊境管理機關(例:防檢局、食藥署、標檢局) 貨品輸出入規定主管機關(本部貿易局、工業局、能源局等) 港務及碼頭處理 邊境管理 內陸運輸
一 、背景(2/4) 我國貨品輸出入規定主管機關包括: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標準檢驗局、工業局、能源局、智慧財產局、 礦務局 財政部關務署、國際財政司、國庫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農糧署、漁業署、林務局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中醫藥司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政司、航港局、路政司 內政部消防署、警政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司 中央銀行發行局 前揭機關,農委會防檢局、衛福部食藥署、本部標檢局亦在邊境設立查核據點,其他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係委託海關查核。
我國主要出口市場之 進出口通關時間、貨物抽驗比率 國別 出口註1 進口註2 通關時間 (天) 實體檢驗 時間 未檢驗 有檢驗 抽驗比率(%) 1 中國大陸 2 3 7 香港 美國 4 新加坡 5 日本 6 韓國 18 菲律賓 10 8 越南 53 9 馬來西亞 泰國 12 印尼 13 印度 22 台灣 註1:從賣方倉庫到港口裝船。 註2:從港口卸貨到買方倉庫。 資料來源:世界銀行2014年物流績效指標(Logistics Performance Index and Indicators)
一 、背景(3/4) 目的:降低交易成本以及提高通關速度及效率。TF具有活絡國際貿易之效能,其重要性不亞於降低或消除關稅及非關稅障礙。 WTO會員簽署TF協定預估可分別為已開發、開發中/低度開發會員降低12.9%~15.1%之貿易成本(OECD 2014),進而提升330億至1,000億美元之全球貿易量,以及670億美元全球GDP ( World Bank, OECD 2011)。
一 、背景 (4/4) 貿易便捷化協定 (Agree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係自2001年杜哈發展議程第一項達成共識之WTO多邊協定。 協定內容共3篇,24條,內容係由會員依2001年杜哈部長宣言授權,就GATT第五、八、十條有關貨品轉運、貿易程序與規費、法規透明化等條文提出具體規範,以及提供開發中/低度開發國家之特殊優惠待遇。另依總理事會2004年通過七月套案附錄D將關務合作納入談判授權。 貿易便捷化協定必須與其他國際組織合作,例如聯合國貿易暨發展組織(UNCTAD)、聯合國貿易便捷化及電子商務中心 (UNCEFACT)、世界關務組織 (WCO)等。
二 、談判歷程 (1/3) 長達10年的談判 2005年12月: NGTF已召開11次會議,約由100多個會員共同提出60份提案。 2006年7月: 杜哈回合 談判暫停。 2007年2月: 恢復談判。 2013年12月:峇里部長會議達成協議 1996年: 新加坡部長會議授權成立工作小組 2003年9月:坎昆部長會議期間談判滯止不前 1996 2001 2004 2009 2013 2001年11月: 杜哈部長宣言指示貨品貿易理事會強化GATT第五、八、十條內容。 2004年8月: 杜哈回合之七月套案,將TF納入談判議程;10月:正式成立TF談判小組(NGTF)。 2005年12月: 香港部長宣言指示會員須儘早展開TF協定起草作業。 2009年12月: 完成協定草 案;逾1,650 處待協商。 長達10年的談判
二 、談判歷程 (2/3) (一) 影響TF談判主要因素: 開發中及低度開發會員對特殊及差別(S&D)待遇之關切。該等會員在 未能確保可獲得相關技術援助(TA)、能力建構(CB)及財務援助(FA)之保 障前,對TF協定第1~12條文字規範多所保留。 TF協定條文主要重大爭議及我方關切議題:針對進口貨物第1次檢測 不合格者,提供第二次檢測機會、快遞貨物不得有金額及重量限制、開 發中會員反對強制建署單一窗口、關務合作資訊交換之範圍(我國反對 提供原始交易文件,以保護商業利益)等。 印度等金磚四國將TF與其他談判議題掛勾(包括糧食安全,以及低 度開發國家所要求的棉花議題、免關稅/免配額之市場進入等);美國 、印度於去(102)年12月峇里部長會議最後一刻始達成協議。 TF協定第1~12條,幾乎都是執行實務,過於細節;又各國法制不盡 相同,表達方式迥異,造成協定草案所使用文字、表達方式等,難以達 成共識。最終,不是降低標準就是降低拘束義務。
二 、談判歷程 (3/3) (二)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低度開發國家之談判妥協結果,部分協 定條文之拘束性已弱化,例如: “shall” “may”、”where appropriate”、endeavor to” 、 “To the extent (possible and) practicable” 、 “Members are encouraged to” 、 “in a manner consistent with its domestic law and legal system” (三) 依據OECD研究,TF協定拘束力減弱,估計降低貿易成本之 效果亦須向下修正(如下表)。 註:「部分實施」係指會員僅實施TF協定具強制性之條文 完全實施 部分實施(註) 低所得國家 14.1% 11.7% 中所得國家 15.1% 12.6% 高所得國家 12.9% 12.1%
三、協定內容簡介(1/ 9) 第一篇 (一)、改進法規透明化(GATT第十條)之措施 條次 主要內容 第1條 進出口相關資訊應即時公布,並盡可能上網;設立查詢點,以答覆利害關係人之合理查詢。 第2條 法規修正時提供貿易商機會表達意見;生效前儘速公告;於適當情況下,邊境機關提供貿易商等利害關係人經常性諮商。 第3條 會員應受理並於合理期間內回復廠商提出貨品稅則、原產地等預先核定之申請。 第4條 提供廠商受海關行政處分後之訴願或司法救濟程序管道。 第5條 基於安全衛生因素,應在邊界建立加強控制或查驗之通知機制;進口貨物遭查扣以進行檢驗者,應立即告知進口商;初次測試不合格時,得(may)提供第二次測試機會。 (註:我防檢局實務上無二次檢疫;衛福部、標驗局有提供;惟對採樣、實驗室各有規定)。
三、協定內容簡介(2/ 9) (二)、改進貿易程序與規費(GATT第八條)之措施 條次 主要內容 第6條 進出口規費相關資訊應公布;規費金額應與服務成本相當;罰鍰金額應與違規情節嚴重性相當。 第7條 通關與放行 7.1 受理貨到前提交進口文件,以加速貨到後之放行作業; 7.2 關稅、規費得以電子方式付款; 7.3 倘關稅、規費未能於貨到後立即核定,貨物得先放行; 7.4 建立海關控制風險管理系統;邊境管制應著重高風險貨物;並快速放行低風險貨物。 7.5 應採行通關後稽核(以確保廠商/貨物符合關務法規)方式,以加速貨物放行;
三、協定內容簡介(3/9) (二)、改進貿易程序與規費(GATT第八條)之措施 條次 主要內容 第7條 通關與放行(續上頁) 7.6 7.7 提供經海關認證之優質企業額外貿易便捷措施,包括較低度之文件要求、較低之查驗率、遞延繳納關稅及規費等。 7.8 空運貨物、符合規定之快遞貨物,應儘速放行(美國修正提案,解決我國對快遞貨物有重量限制之關切);儘可能訂定可免徵稅捐之貨物金額(我國NT$3,000以下免稅)。 7.9 儘可能於最短時間內放行易腐貨品;放行前則應准許進口商對易腐品安排之適當儲存(我國採24小時機[船]邊驗放或免驗提貨)。 第8條 邊境機關之合作,包括協調工作時間、程序等。 第9條 准許待進口貨品於領域內在海關控制下,自入境地海關移至另一地海關辦理放行或通關。
三、協定內容簡介(4/ 9) (二)、改進貿易程序與規費(GATT第八條)之措施 條次 主要內容 第10條 進出口及轉運之手續 10.1 第10條 進出口及轉運之手續 10.1 儘量簡化進出口/轉運之程序及文件要求。 10.2 進出口相關證明文件,儘可能接受紙本或電子形式之複本。 10.3 進出口/轉運程序,鼓勵採相關國際標準。 10.4 應儘量設置單一窗口,受理貿易商提交進出口/轉運之相關文件;在可行範圍內,利用資訊技術支援單一窗口。 (我國關、港、貿單一窗口計畫(行政院98年核定,整合機關間電子資訊傳遞),已提供「一次輸入,全程服務」。) 10.5 不得要求出口地公證公司於裝船前檢驗時,決定貨物之稅則分類及關稅估價。 10.6 除現行因政策目的已指定之報關代理人外,不得要求使用新增之強制委託報關代理人。
三、協定內容簡介(5/9) (二)、改進貿易程序與規費(GATT第八條)之措施 (三)、改進轉運自由(GATT第五條)之措施 條次 主要內容 第10條 進出口及轉運之手續(續上頁) 10.7 除SPS措施之額外程序及文件之要求外,貨物通關應適用共通 之海關程序及統一之文件要求。 10.8 貨物進口通關時不符食品安全及動植物防檢疫規定或技術規則標準時,准許進口商辦理退運出口或將貨物退回出口商。 (有毒貨物之處理,我國同意WTO秘書長之協調意見,已有國際公約管理規範,無須另訂條文。) 10.9 免除暫時許可進口/進出口加工等貨物全部或部分之關稅、內地稅。 第11條 會員應盡力相互合作協調,轉運之規費、文件或程序要求不得構成貿易障礙。
三、協定內容簡介(6/9) (四)、其他促進貿易便捷化之措施 條次 主要內容 第12條 關務合作 12.1 第12條 關務合作 12.1 會員共同確保廠商遵守進出口規定,並給予主動改正的機會。 12.2 會員間得要求資訊交換,以便查證進廠商申報之進出口資料是否屬實。 12.3 會員要求提供資訊前應經適當查證程序。 12.4 應以WTO官方語言或其他雙方同意之語言提出書面請求,載明請求提供資訊之內容(例如出口申報編號)等。 12.5 會員對取得之資訊,應嚴格保密;並限於請求載明之用途。 12.6 被請求之會員應以書面回復,並儘可能於明確期限(90天)內提供資訊。
三、協定內容簡介(7/ 9) (四)、其他促進貿易便捷化之措施 條次 主要內容 第12條 關務合作(續上頁) 12.7 第12條 關務合作(續上頁) 12.7 被請求之會員得基於公共利益或國內法考量,延期或拒絕提供資訊。 12.8 被請求會員得自行決定是否提供非互惠會員所需之資訊。 12.9 被請求之會員得考量行政負擔,在資源限度內,配合提供資訊(我國關務署亦主張應有合理次數限制)。 12.10 提供資訊之會員不應被要求:修改資訊保存期限、翻譯資訊、查證資訊,以及對於已電子化資料,仍需提供紙本等。 12.11 會員不當使用或洩漏取得之資訊,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12.12 本條規定不影響會員於雙邊或區域性協定之權利與義務等。
三、協定內容簡介(8/ 9) 第二篇:針對開發中國家會員及低度開發國家會員之特殊及差別待遇條款 (第13~22條) 第13 條:一般原則 第14 條:措施類別 類別 個別會員自行決定之義務 A 協定生效後立即或於1年內(LDC會員)可實施之措施 B 協定生效及特定緩衝期後方須實施之措施 C 協定生效及特定緩衝期後,會員國仍需獲得所需技術、財務或能力建構等協助後,具有執行能力後方得實施之措施
三、協定內容簡介(9/9) 開發中及低度開發國家之特殊及優惠待遇使其得保留延後實施協定第1~12條之TF措施。 第 15條:A類措施之通知與執行 第 16條:B類及C類措施之確認執行日期通知 第 17條:預警機制 第 18條:B類及C類措施之執行 第 19條:B類及C類措施之轉換 第 20條:爭端解決之豁免 第 21條:技術、財務或能力建構之協助 第 22條:應提報TF委員會之技術協助資訊 第三篇:機構安排及最終條款(第23、24條) 第 23條:體制規範技術、財務或能力建構之協助 第 24條:最終條款應提報TF委員會之技術協助資訊 本協定不應被解釋為減損會員於GATT 1994、TBT、SPS協定下之權利與義務等。 開發中及低度開發國家之特殊及優惠待遇使其得保留延後實施協定第1~12條之TF措施。
四、協定生效程序(1/2) 2015年7月31日前:各會員完成國內程序,俟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完成批准程序,協定生效。 2014年7月31日前: 2014年1月:WTO總理事會下設立TF協定籌備委員會(PCTF) 2014年5月:PCTF 完成法律條文檢視 2014年7月31日前: (1) 各會員完成A類措施清單通知; (2) PCTF完成修正議定書。 2015年7月31日前:各會員完成國內程序,俟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完成批准程序,協定生效。 法條檢視 受理A類措施清單之通知。 草擬修正議定書 礙於LDC會員堅持杜哈部長宣言第47段單一認諾原則,完成修正議定書之期程尚待觀察。
四、協定生效程序(2/2) WTO通知及國內相關批准程序: 確認國內法規有無須配合修改之處 通知WTO 1.貨品進出口法規主管機關,包括財政部關務署、國際財政司、國庫署,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等20餘個。 2. 我國於TF協定生效後立即實施第1~12條之措無困難、國內法規無需修改之處。 通知WTO 我國於本(103)年6月24日透過我常駐WTO代表團向PCTF提交我國A類措施通知。 依「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辦理國內批准程序 1.經濟部會銜外交部、財政部等單位函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2.俟審議通過後,外交部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發批准書。
五、對我國之經濟效益(1/4) (一)、中經院研究利用計量模型,推估TF協定達成後對各產業之 交易成本降低;換算以約當關稅降幅方式,推估對各產業 的影響。即各產業因交易成本降低,改變原有的進出口貿 易價格,並突顯各產業的貿易比較利益,讓高出口導向的 產業,受惠於TF的效益相對更加明顯。 (二)、TF協定之實施,其經濟效益並不亞於市場開放調降關稅之 效益,對出口提升具明顯助益,因此,對我國具出口競爭 力的產業,將是一大利多。 1. 農業及其加工業: 我國為糧食淨進口國,部分農產品產量不足且多依賴進口;加 上生產成本高,缺乏國際競爭力,因此TF可能加劇農產貿 易逆差,進而衝擊國內產值,主要係受進口替代所致。惟 影響幅度不大。農業及其加工業整體之產值仍呈正向成長 ,顯示亦受惠於TF效益。
五、對我國之經濟效益(2/4) 2.工業 TF效益幾乎集中在代表性出口產業,顯示TF可突顯原本的貿易比較利益,讓原本即屬高出口導向的產業,受惠於TF的效益更加明顯。 3. 服務業 中經院研究僅針對貨品貿易便捷化進行評估,因此服務業變動主要係受國內農、工業對服務業需求提高所致,也同時帶動服務業輸入的提升,然可能因我國服務輸出競爭力相對尚弱,導致服務輸出總出口值有所減少。 全球TF的推動亦可能創造新型態的服務業需求,但此效益並未反應於量化過程中,故TF對於服務業效益恐有低估可能。
五、對我國之經濟效益(3/4) (三)、對我國總體經濟之影響 綜合貿易便捷化帶來交易成本降低及通關效率提升之效益,可促進我國經濟全面成長;貿易條件亦改善。 單位:億美元,% 原始值 增加值 變動% GDP 3,937.62 38.58 0.980 總產值 9,131.97 55.59 0.609 社會福利 -- 36.41 總出口 2,822.12 32.26 1.143 總進口 2,264.91 27.94 1.233 貿易順差 557.21 4.32 0.776 貿易條件 0.093 資料來源:2014.6.30中經院研究報告
五、對我國之經濟效益(4/4) (四)、個別產業影響評估 1. 農業及其加工業:貿易逆差擴大;惟總產值仍正向成長。 2. 工業 產值及出口值均增加1億美元以上之五大產業:化學及塑橡膠製品、機械、電機及電子產品、石油及煤產品、紡織。 我國出口導向產業,受惠於貿易便捷化的效益更加明顯。 3. 服務業:因對農業、工業之支持性、關聯性,亦受TF影響。 商品買賣業(支援國際貿易之服務)受益最大(產值+5.37億美元) 單位:億美元,% 農業及 其加工業 工業 服務業 總產值 1.04 (0.27%) 30.38 (0.64%) 22.66 (0.6%) 出口值 0.35 (1.41%) 33.09 (1.29%) -1.17 (-0.49%) 進口值 2.00 (1.92%) 33.70 (2.05%) 4.89 (2.35%)
六、結語 (一)貿易便捷化協定是義務;也是權利。 我國行政機關之義務: 我國關、港、貿單一窗口等體制完善,且國內法規尚無需配合修改之處;故已向WTO承諾全部(第1~12條)TF措施列為A類(協定生效後立即實施)。 我國廠商之權利: 我國廠商出口貨物至其他WTO會員國,亦得享有法規透明、通關文件及程序簡化等之貿易便捷環境。 (二)我國貿易依存度逐年升高,2013年進出口合計占GDP比重已 達117.5%;貿易便捷化協定之落實可活絡全球貿易,亦可有效促 進我國貿易及經濟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