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国债法的理论问题 一、国债 1、国债的定义: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或“公债”,是指一国中央政府举借的各种债务的总称。 4.3.1 国债法的理论问题 一、国债 1、国债的定义: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或“公债”,是指一国中央政府举借的各种债务的总称。 2、国债的特点:第一,从法律关系主体来看,国债的债权人既可以是国内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而债务人一般只能是国家;第二,从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国债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较多地体现了国家单方面的意志;第三,从法律关系实现来看,国债属信用等级最高、安全性最好的债权债务关系。 3、国债的分类:(1)国家债券和国家借款;(2)定期国债和不定期国债;(3)国家内债和国家外债;(4)自由国债和强制国债;(5)赤字国债、建设国债和特种国债;(6)上市国债和不上市国债。
一、国债 4、我国国债发行的种类:第一时期:20世纪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和经济建设公债等。第二时期:20世纪80年代初到现在。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特种国债、专项国债、国家建设债券、财政债券、记帐式国债、无记名国债、凭证式国债、保值公债和特种定向债券等。 二、国债法 1、国债法的定义:国债法是调整国家在发行、流通、转让、使用、偿还和管理国债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债法的调整对象:国家在发行、流通、转让、使用、偿还和管理国债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即以国家为一方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 3、国债法的地位:国债法的地位可以从国债法与相邻部门法的联系和区别两方面来理解。
二、国债法 4、我国国债方面的立法: 1950年的《国债条例》、1954~1958年的《国债条例》、1980年至现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特种国债条例》、《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等。 1992年3月18日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和国务院各部委于1995年以后颁布的《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等部门规章。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