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违反林木保护规定的处罚 (一)盗伐林木。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的行为。 对违法行为的构成主要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分析。要注意客观方面和违法行为对象的区别。 1、主体,是一般主体。 2、侵犯的客体:复杂客体。 3、客观上表现为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1)擅自砍伐他人所有或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3)在林木采伐证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外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 4、主观:故意行为,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刑事立案标准:(1)蓄积2立方米或幼树100株;(2)竹子200株或经济损失2000元。
(二)滥伐林木。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以及在规定的四至范围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的行为。 1、主体:特殊主体。 2、侵犯的客体:单一客体。 3、客观方面:具体包括:(1)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自己所有的林木;(2)经他人许可采伐其林木并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和时间以内,违反数量、树种或方式等规定采伐他人所有的;(3)发生林木权属争议后,在确权之前采伐有争议林木的。 4、主观方面:故意。 刑事立案标准: (1)蓄积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 (2)竹子2000株或经济损失20000元。
(三)毁林行为。指违反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开垦、采脂、砍柴、放牧或采矿、采土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1、主体:是一般主体。 2、客体:单一客体,对林木的保护制度。 3、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毁林活动,致使森林、林木死亡或者致使林木不能正常生长的行为。具体包括: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脂、采种以及出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的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4、主观方面:故意。 刑事立案标准:(1)因泄愤报复或其他人个目的,毁坏生长中林木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以上的,或者达到数量百分之八十以上,并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 (2)在生产、施工等活动中,违反森林管理法律法规,毁坏生长中的林木30立方米或幼树1500株以上的,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四)非法收购林木。指违反森林法等法规规定,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或无合法来源的林木。 1、主体:是一般主体。 2、客体:单一客体。 3、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或无合法来源的林木。 4、主观上为行为人的故意。 刑事立案标准:(1)非法收购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千株以上的;(2)非法收购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 没有林区之分。 明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五)非法经营(加工)木材。 指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县经营、加工木材的行为。 1、主体是一般主体。 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管理制度。 3、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县经营、加工木材的行为。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木材购销活动;加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将木材加工成木制品或木制半成品。 4、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营利目的。
(六)非法运输木材。指违反木材运输管理法规,无木材运输证件或运输木材、采挖的林木的数量超出运输证件所准运的运输数量,或者运输的树种,材种,规格与运输证件的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1、主体是特殊主体,木材的所有人。 2、客体是国家的木材凭证运输制度。 3、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木材运输管理法规,无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或运输的树种,材种,规格与运输证规定的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4、主观上为故意且具有营利或者其他目的。 刑事立案标准:(1)非法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千株以上的;(2)非法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
二、对违反有关林地保护规定的处罚 (一)林地管理制度 1、土地分类及用途管制 2、林地许可的三种类型 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我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林地许可的三种类型 (1)征占用林地,是指因工程建设(含农民自建住房)需要,改变林地性质,将林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临时占用林地,是指不改变林地性质,占用林地进行勘测、修筑设施、采石、采矿、取沙等活动,占用期限不超过2年。占用期间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期满后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 (3)林业生产占用林地,是指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
(二)非法改变林地用途 指违反林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占用、毁坏林地的行为。 1、行为是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构成。 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地专用性的管理制度。 3、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林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占用、毁坏林地的行为。具体表现为(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擅自将自已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林地改变用途的;(2)非法占用、征用林地的;(3)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逾期(超过二年)不归还的。 4、主观上是行为人的直接故意,并具有其特定的目的。 刑事立案标准:(1)防护林、特用林分别或合计5亩以上;(2)其他林地10亩以上;(3)前二项分别都达到50%以上;(4)前2项之一达到以上,两项数量达到该项数量标准。
(三)非法开垦林地 指违反林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的行为。 1、行为是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构成。 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地专用性的管理制度。 3、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林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林地的行为。具体有两种情况:(1)开垦林地致使林木受到毁坏;(2)开垦林地但尚未造成林木毁坏,或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林木。 4、主观上是行为人的直接故意,并具有其特定的目的。即种植农作物。 刑事立案标准:同非法改变林地用途。
三、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的处罚 (一)野生动物 1、概念: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名录: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2)《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 (3)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4)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5)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二)非法狩猎。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的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1、主体是一般主体。 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度。 3、客观上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具体表现为:(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2)未取得狩猎证狩猎;(3)违反狩猎证规定的猎捕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进行狩猎。 4、主观上是行为人的直接故意。 刑事立案标准:(1)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2)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3)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
(三)非法经营、运输野生动物。 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1、行为是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构成。 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度。 3、客观上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经营、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4、主观上是行为人的直接故意。 刑事立案标准: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均应立案。
四、对违反野生植物保护规定的处罚 (一)野生植物 1、概念: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2、名录:(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 (3)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我省尚未制订)。 3、野生植物与野生动物两个概念的区别
(二)非法采集野生植物 指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野生植物的行为。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由国家林业局批准。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采集与采伐。 1、行为是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构成。 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野生植物的保护制度。 3、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野生植物的行为。 4、主观上是行为人的故意。
(三)非法出售、收购野生植物 指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法规,擅自出售、收购国家野生植物的行为。 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由国家林业局批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1、行为是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构成。 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野生植物的保护制度。 3、客观上表现为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收购国家野生植物的行为4、主观上是行为人的故意。
五、对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处罚 (一)违法用火。是指森林防火期(含禁火期)内,违反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含禁火区)野外吸烟、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及农业性生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等行为。 1、行为是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构成。 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野外用火的管理制度。 3、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森林防火管理法规,非法在野外用火的行为。 4、主观上是行为人的故意,但没有引起火灾的故意。 刑事立案标准:(1)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2)致人死亡或重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