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转让的政策与实务 岳晓武 国土资源部利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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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转让的政策与实务 岳晓武 国土资源部利用司

土地出让转让的政策与实务 三、土地出让合同的有关问题 四、土地转让的政策与规定 五、土地出让转让的几个实务问题 一、土地供应方式与土地产权设定 二、土地出让的方式与程序 三、土地出让合同的有关问题 四、土地转让的政策与规定 五、土地出让转让的几个实务问题

土地供应方式与土地产权设定

国有土地供应 划拨--行政 建设用地 出让—协议招拍挂 租赁—协议招拍挂 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国有土地供应 授权经营—协议 国有土地供应 授权经营—协议 承包经营—协议或招拍挂 农用地 其他方式

无偿供地与有偿供地的范围划分 --《土地管理法》第54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物权法》137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按照行业、产业划分,与主体所有制无关(不分国有、民营和外商企业)

土地产权设定方式与类型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与划拨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出让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租赁与承租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与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 --授权经营与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出让的方式与程序

(一)土地出让方式 --协议 --招标拍卖挂牌 法律法规关于出让方式规定的演变: --1990年55号令; --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9年,国办发39号文; --2001年,国发15号文件; --2002年,国土资源部11号令; --2004年,国发28号文; --2006年,国土资源部《出让规范》; --2006年,国发31号文件; --2007年,《物权法》。影响:正在修订11号令。

协议出让范围: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续: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5)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协议出让范围的具体宗地,可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 (1)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经营性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6)依法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具体宗地,可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

如何确定招拍挂的具体方式? 对具有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开发建设要求较高、仅有少数单位和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其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 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对土地使用者有严格的限制和特别要求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招拍挂出让程序 (1)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 (2)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4)编制出让文件; (5)发布出让公告; (6)申请和资格审查; (7)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 (8)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9)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10)办理土地登记;

协议出让的几种情形 供地中的协议出让 划拨租赁土地补办出让中的协议出让 划拨土地转让中的协议出让 出让土地续期中的协议出让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中的协议出让

供地环节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般程序 (1)公开出让信息,接受用地申请,确定供地方式; (2)编制协议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确定底价; (4)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 (5)协商,签订意向书; (6)公示; (7)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8)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9)办理土地登记;

其他协议出让的程序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

三、土地出让合同的的有关问题

出让合同的性质 --行政合同? --民事合同? 92年合同文本; 94年合同文本; 2000年,根据《合同法》要求,国土部工商局出台了新的合同示范文本; 2006年,根据国发28号文件要求,双方又联合发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试行)》示范文本。

合同认识1:合同主体 --出让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省级国土部门?区国土部门?其他单位?) --受让方: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合同认识2:标的的约定与描述 出让标的约定: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用途、规划条件、交地时应具备的土地条件等。 --关于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物权法要求) --关于用途和规划条件:合同文本第四条规定了出让宗地的用途,并规定土地用途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注明各类具体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积比例。 --第五条规定了出让人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时应达到的土地条件,其中,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属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三款;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应根据出让人承诺交地时的土地开发程度选择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让人承诺交付土地时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一款,未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二款,并注明地上待拆迁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积等状况。基础设施条件按双方约定填写“七通”、“三通”等,并具体说明基础设施内容,如“通路、通电、通水”等。

合同认识3:土地交付时间与土地使用期限 第五条规定了出让人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的日期 ;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到底从何时起算,是一个重要的问题。1994年《出让合同》示范文规定土地出让年限“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混淆了土地使用起始日期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日期这两个概念。实际上,自出让方将土地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已开始实际占有、使用该土地,但受让方自交清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方取得法定土地使用权。针对1994年《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容易产生受让方故意不领取或若干年后再领取土地使用证,无形中延长了实际土地使用年期的问题,2000年《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规定:土地使用年期自出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合同认识4:土地出让金交纳的约定 94年《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出让金“必须在出让合同签订后60日内付清”的规定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不一致,在土地出让的实践中也较难落实;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定金的规定与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符;外币支付的规定与现行外汇管理规定不一致。因此,2000年《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中对此进行了重要调整,规定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双方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二款,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明确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关于出让金标准:低于最低价的,该条款无效。 同时,2000年《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中删除了乙方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费、土地增值税和国家有关土地的费(税)的条款。这是因为,土地税的征收主体是税务机关,而甲方是土地行政管理机关;同时,纳税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法律义务,无论合同是否约定,乙方都有缴纳的义务;另外,土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实质上属于同一概念,不应并存。

合同认识5:用途改变与规划调整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擅自改变合同约定土地用途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为防止政府通过规划调整影响或收回土地,合同约定: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合同认识6: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约定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物权法》148条: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依法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容易产生歧义,需要释法。

合同认识7:使用年期届满的处理 94年合同示范文本根据国务院55号令的有关规定明确:“出让年限届满,出让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也由出让方无偿取得”,该规定未考虑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受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取消了“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也由出让方无偿取得”的规定,因此,2000年《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对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申请续期的程序、要求进行了规定,并区分受让方申请续期和不申请续期两种情况,对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合同认识7年期届满的处理(续): 《物权法》149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是否有偿?不是按最长年期出让如何处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区分住宅与非住宅分别约定

合同认识8: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约定 关于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约定。为规范严格合同履行,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防止受让方随意改变用地条件,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五条规定了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要求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由出让人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后,依法重新出让,二是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批准手续后,由受让人按照批准变更时新旧土地使用条件下该宗地的土地市场价格差额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合同认识9:投资强度(工业)、竣工时间等的约定 《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第二、三条明确约定了受让宗地的投资总额、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等指标。受让人不能满足双方约定的指标要求的,属于违约。这些条款的设定主要是为了提高建设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降低项目对土地资源的消耗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四条规定:属于工业建设项目的,受让宗地中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一定比例,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的约定。2000年《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中约定了建设项目的动工开发时间,但没有约定竣工时间。为了保证用地者及时开发利用土地,防止囤积土地,2006《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对建设项目的竣工时间进行了约定,明确“受让人除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外,还要明确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并在第十条约定,受让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的,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这一规定主要是为解决一些项目长期建设而不竣工问题,防止开发商长期大量囤积土地,保证政府供应的土地得到及时有效的开发利用。

合同认识9:户型面积、房价等限制(两限房)续 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要求 对“两限房”用地出让,出让前规划、房管、计划等部门应当明确房价限制、套型面积限制及其他规划建设条件,国土部门应当将上述条件连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一并土地出让条件纳入土地出让文件,出让成交后,相关内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使用者违背上述条件的,规划、房管、计划等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国土部门可依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实际上,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罚不需要经合同约定,属于行政处罚 合同认识10:闲置土地 关于闲置土地的规定。2006年《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第五、六条约定了闲置土地的处置办法。这是为了及时开发利用土地,防止闲置浪费土地。《城市房地产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闲置土地处置已进行了规定。《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第五、六条又作了进一步约定: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已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也视为土地闲置,出让人有权向受让人征收土地闲置费。这一约定约束了项目停工形成实际闲置问题。 ◆实际上,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罚不需要经合同约定,属于行政处罚

四、土地转让的政策与规定

(一)转让的类型: (二)出让土地转让的条件 (三)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辨析

转让的类型: 1、出让(承租、作价出资或入股)土地使用权转让; 2、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 3、作价出资或入股土地使用权转让;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实际上是出让、转让同时进行,有特别规定,不是一般意义的转让,如何处理?)

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什么条件?如何理解? ◇法律法规规定 ◇两个条件 ◇谁的义务? --转让人的义务? --土地部门的义务?审批?备案?

发生税费不同 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辨析.doc 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的范围?涉及股权出资的情况? 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辨析 构成要件不同 受不同的法律所调整 转让条件不同 登记部门不同 发生税费不同 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辨析.doc 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的范围?涉及股权出资的情况?

土地出让转让的几个实务问题

3.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与价格:谁的权益?如何衡量?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权益价格 1.划拨土地使用权 2.划拨范围与<划拨用地目录> 3.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与价格:谁的权益?如何衡量?

2、综合用地如何界定?出让年限如何确定? ◇综合用地的含义 ◇关于出让年期的规定 ◇综合用地出让年期的合理约定 ---综合用地的,应明确各类具体用途、所占面积及其各自的出让年期。对于各用途不动产之间可以分割,最终使用者为不同单位、个人的,应当按照综合用地所包含的具体土地用途分别确定出让年期;对于多种用途很难分割、最终使用者唯一的,也可以统一按照综合用地最高出让年限50年确定出让年期。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毛地和净地出让有什么不同?毛地出让应注意什么? ◇二者区别 ◇毛地出让特殊: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权收回、拆迁补偿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关系 ☆请示\批准\公告告知\出让\补偿安置\受让人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 办理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出让的批准告知手续: --出让 --受让人拆迁补偿安置 --办理土地登记

③ 联合竞买、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4、联合申请应如何处理? 联合申请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 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② 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③ 联合竞买、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④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⑤ 保证金交纳凭证; ⑥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5、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应如何办理? 规定目的 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具体采用什么方式,应当双方事先明确约定,也可由出让方在出让文件中明确

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的时点如何认定? 拍卖方式的,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招标方式的,发出中标通知书标志成交;挂牌方式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成交或转入现场竞价的落槌表示成交。 成交结果对拍卖人、竞得人和出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确定竞得人或中标人后,双方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拍卖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成交确认书》对拍卖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人改变拍卖结果的,或者竞得人不按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7、竞买保证金的性质? 申请阶段:门槛、条件,不是定金; 成交后确认书前:竞得人的保证金转作竞得地块的定金,其他人的退还; 签订确认书:竟得人的保证金转变成成交确认书的定金,具有定金性质; 签订合同:合同定金,可充作出让金。

◆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 8、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能否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应当如何办理? ◆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 (1)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手续; (2)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除外。

续一: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拟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管理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地价评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应当按照新的土地使用条件评估。

续二: ◆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申请人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分别按下列公式核定: (1)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2)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 9、、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能否办理协议出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转让,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受让人办理协议出让,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管理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续一: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转让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办理出让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按下式核定: (1)转让后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2)转让后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续二: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协议出让方案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应当包括准予转让的标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转让确定受让人的要求、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 ◆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将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场所公开交易,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款。

续三: ◆通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款后,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受让人应在达成交易后10日内,持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公开交易情况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续四: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 ________(申请人名称): 根据你方申请,报经________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准予你方目前所使用的位于________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该宗地面积为________,用途为________,宗地号为________。请持本通知书,按规定将该宗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场所公开交易,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款,并签订转让合同。 你方与受让人达成交易后10日内,双方应持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我局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由受让人与我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每平方米____(大写)元(¥____)。 本通知书有效期为____(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国土资源局(盖章) 年 月 日

10、出让土地能否提前续期?应如何办理? ◇法律规定 ◇一般结论,特殊情形 ◇如何续期? ◇出让金如何补缴?

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额=办理续期手续时该宗地续期后剩余的可使用年期土地市场价格-办理续期手续时该宗地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剩余使用年限土地市场价格 续: 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原则上应在原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时办理,并至少提前一年提出申请。但对于一些年期过短影响土地开发利用,使用者申请提前续期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提前办理续期手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使用年期延长至不超过最高出让年期,并根据办理续期手续时的土地市场价格和使用年限变化确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额=办理续期手续时该宗地续期后剩余的可使用年期土地市场价格-办理续期手续时该宗地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剩余使用年限土地市场价格

11、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应如何办理?年限如何确定?补缴出让金额如何确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理解 ◇两种处理情况: --收回重新供地; --变更合同继续使用: ☆出让年限如何确定? ☆出让金如何确定?土地市场价格?

续: 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协议变更的,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根据批准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按下式确定: 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2、出让土地使用权能否提前收回?如何收回? ◇ 法律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 ◇ 提前收回的条件: ◇收回程序 ◇ 补偿标准 --有地上物按拆迁补偿标准(房地产市场价格,含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地上物重置成新价格); --无地上物,按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物权法》规定:需要进一步解释和衔接

13、填海造地形成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确定使用者、使用方式和价款? ◇法律规定 ◇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区别与衔接 ◇海域使用权的灭失与土地使用权的确定 --填海造地与利用海域养殖等的不同 ◇三个阶段: --填海前取得海域使用权;(政府、企业?) --填海组织实施 ☆海域使用权灭失形成土地 --土地供应

14、关于工业用地招拍挂 31号文件规定:工业用地招拍挂与经营性用地招拍挂的异同? 如何理解和掌握?国土资源部、监察部明确政策: 工业用地通知78号.doc

15、◆《物权法》与土地权利细化: 城市地铁的情况 一般管道的情况 地下商场:建设用地使用权?他项权利? 地下车库:建设用地使用权?他项权利? 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属于业主?属于开发商?如何界定?与是否公摊还是房价有关? 住宅小区的地上停车位? …

16、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范围与土地征收范围的衔接 征收范围界定:为公共利益需要的界定范围与认定程序 征收价格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范围

谢谢大家 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