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現況與法規 (含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介紹) 法務部保護司 副司長黃怡君
我國毒品問題現況分析
一、查獲之純質淨重分析 99年毒品查獲量,突破3000公斤。 查獲各級毒品中,以第三級毒品所占比率最高, 98年已超 過6成, 101年更攀升至85.2%
一、查獲之純質淨重分析 99年毒品查獲量,突破3000公斤。 查獲各級毒品中,以第三級毒品所占比率最高, 98年已超 過6成, 101年更攀升至85.2%
二、查獲之來源地區分析 自98年後,大陸地區已成我國毒品主要來源地,近四年除100年外,均超過六成五。 臺灣地區 自98年後,大陸地區已成我國毒品主要來源地,近四年除100年外,均超過六成五。 第三級毒品中來自大陸地區比率亦逐漸增加,98年後即占七至八成,99年更高達 85.1%
三、查獲案件人數分析 查獲製賣運輸轉讓人數分析 查獲一級製賣毒品偵查新收人數自98年起略有減緩。 二級毒品增幅亦在101年略為減緩。 三級毒品從95年的215人逐年遞增至101年的2,413人,6 年間增幅高達10倍。 四級毒品近幾年相對上變化不大。
三、查獲案件人數分析 查獲施用人數分析 自98年起,施用一級毒品 查獲人數,呈現逐年減少 自99年起,施用二級毒品 查獲人數高於一級毒品施 用人數。二級毒品施用查 獲人數近兩年亦有逐年略 減現象。 在三級毒品施用人數上, 99年查獲9,383人,101年 已達20,915人,查獲人數 逐年上昇; 四級毒品查獲人數較少, 每年皆40人以下。 說明:一、二級毒品施用查獲人數為地檢署偵查新收人數,三、四級施用則為警察機關查獲施用或持有20公克以下人數。
三、查獲案件人數分析 施用或持有20公克以下第三、四級毒品人數 99年至101年警察機關查獲人數逐 年遞增,自99年9,406人增至101 年2萬939人,平均每年增加49.2%。 各年度皆以「18歲以上24歲未滿」 為最多,約占四成,次高者為 「24歲以上30歲未滿」,約占一 成三,兩者合占逾五成。 「未滿18歲」者所占比率雖不高, 卻呈逐年增加之勢,從99年之 9.9%,增至100年之11.1%、101年 之15.6%。 圖3:臺灣地區警察機關查獲施用或持有20公克以下第三、四級毒品構成行政罰案件 (資料來源:警政署)
四、查獲施用者身分特性分析 依本部統計資料顯示,施用一、二級毒品新入所受觀察勒戒人人數自98年至100年平均為8,790人左右,101人則降至6,969人,就年齡結構而言,以30至40歲未滿之人數最多,占36.8%,其次為24歲至30歲之人,占22.4%。
我國毒品問題現況分析 毒品犯及純施用毒品犯佔受刑人分析 毒品罪受刑人歷年 皆佔全體在監受刑 人之四成,近年呈 現上升趨勢。 純施用毒品受刑人 佔全體在監受刑人 比率,自98年底至 101年底呈現下降趨 勢。 1. 毒品罪及純施用受刑人皆以最重罪名計算 2. 毒品罪含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制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我國毒品防制政策的演變
毒品防制政策 防毒監控—管控原為合法用途的藥品及先驅化 學工業原料或製品 國際參與—國際反毒策略聯盟 拒毒預防—防止新的毒品人口產生 防毒監控—管控原為合法用途的藥品及先驅化 學工業原料或製品 國際參與—國際反毒策略聯盟 拒毒預防—防止新的毒品人口產生 毒品戒治—減少原有毒品施用人口 緝毒合作—查緝毒品,減少供給
立法沿革(1/2) 勘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立法沿革(2/2)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1.施用麻醉藥品有癮者,應由審判機關先行指定相當處所勒戒。經勒戒斷癮後 再犯者,加重本刑至三分之二。 2.於未發覺前自動向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請求勒戒,於斷癮後經調驗確已 戒絕者,免除其刑。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毒品分級依據 成癮性 濫用性 社會危害性 毒品審議員會
毒品分類 第一級毒品 第二級毒品 第三級毒品 第四級毒品
一級毒品:海洛因
二級毒品:搖頭丸
三級毒品:K他命
三級毒品:喵喵
三級毒品:喵喵
三級毒品:喵喵
三級毒品:喵喵
三級毒品:喵喵
立法政策的演變 罪犯﹣﹣刑事制裁 病犯﹣﹣治療為先,刑事制裁為後 1.觀察勒戒/刑罰制裁 2.毒品減害/觀察勒戒/刑罰制裁
我國毒品問題現況分析 針對施用毒品者之處遇分析分析 - I 對「施用毒品者」意義界定之轉變: 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將毒品成癮者視為 病人。 我國於87年修正發布毒品危害防條例, 將毒品成癮者視為兼具「病人」與「犯 人」雙重身分的「病犯」。 藥物成癮是慢性且易復發的疾病,完整 的藥癮戒治計畫應包含藥癮戒除過程中 的醫療照護、癒後的社會生活照顧及防 止藥癮復發的預防措施等。
毒品相關法規介紹
緝毒/防毒
表一:製造、販賣、運輸 犯罪行為 毒品類型 刑度 罰金 製造 販賣 運輸 第一級 死刑 無期徒刑 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 第二級 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 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級 5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700萬元以下 第四級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0萬元以下 專供製造或 施用毒品之 器具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100萬元以下
表二:意圖販賣而持有 犯罪行為 毒品類型 刑度 罰金 意圖販賣 而持有 第一級 無期徒刑 得併科700萬元以下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級 5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500萬元以下 第三級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0萬元以下 第四級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專供製造或 施用毒品之 器具 得併科100萬元以下
表三:以強暴等方法使人施用毒品 犯罪行為 毒品類型 刑度 罰金 以強暴、 脅迫、欺 暪或其他 非法方法 使人施用 第一級 死刑 無期徒刑 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級 得併科700萬元以下 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級 5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500萬元以下 第四級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0萬元以下 成年人對未成年犯上開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表四:引誘他人施用毒品 犯罪行為 毒品類型 刑度 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 第一級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0萬元以下 第二級 1年以下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100萬元以下 第三級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70萬元以下 第四級 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50萬元以下 成年人對未成年犯上開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表五:轉讓毒品 犯罪行為 毒品類型 刑度 罰金 轉讓 第一級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100萬元以下 第二級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70萬元以下 第三級 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 第四級 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10萬元以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成年人對未成年犯上開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表六:施用毒品 犯罪行為 毒品類型 刑度 罰金 施用 第一級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級 3年以下有期徒刑
表七:持有毒品 犯罪行為 毒品類型 刑度 罰金 持有 第一級 3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5萬元以下 拘役 第二級 2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3萬元以下 專供製造或 施用一二級 毒品之器具 1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1萬元以下
表八:持有一定數量毒品 犯罪行為 毒品類型 刑度 罰金 持有 第一級10 公克以上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100萬元以下 第二級20公克以上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70萬元以下 第三級20公克以上 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 第四級20公克以上 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10萬元以下 以上毒品之重量均係指純質淨重
表九:栽種毒品 犯罪行為 毒品類型 刑度 罰金 意圖供製造 毒品之用而 栽種 罌粟或古柯 無期徒刑 得併科700萬元以下 7年以上有期徒刑 大麻 5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500萬元以下
表十:運輸、販賣毒品種子 犯罪行為 毒品類型 刑度 罰金 意圖栽種 之用而運 輸、販賣 罌粟或古柯種子 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50萬元以下 大麻種子 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
表十一:轉讓、持有毒品種子 犯罪行為 毒品類型 刑度 罰金 意圖販賣 而持有、 轉讓 罌粟或古柯種子 3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麻種子 2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 或3萬元以下 拘役 1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毒品犯處遇流程
施用一、二級毒品 犯罪行為 毒品類型 刑度 罰金 施用 第一級 6月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級 3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國毒品問題現況分析 針對施用毒品者之處遇分析 - II 處遇之法律設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觀察勒戒 強制戒治 令入勒戒處所 不得逾2月 有繼續施用傾向 令入戒治處所 6個月以上,不得逾1年 強制戒治
我國毒品問題現況分析 針對施用毒品者之處遇分析 - II 處遇之法律設計─緩起訴制度 民國95年起,對符合相關要件之藥癮被告,經其 同意且經醫療機構評估適合戒癮治療者,為緩起 訴處分,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向指定醫院或機構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 之處遇措施。 從「司法強制監督」逐漸調整為「在合理的司法 監督下結合醫療體系」進行毒品戒治工作。
施用第三、四級毒品 不構成犯罪 行政裁罰 講習
毒品相關法規介紹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建立整體績效指標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3條: 第9條: I …毒品危害講習,由查獲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之,並得委任所屬下及機關或委託醫療院所及其他專業機關(構)執行。 應受講習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以怠金。
毒品犯處遇流程圖(圖一) 一、二級毒品犯 自行求助 法務體系處分 毒防中心轉介各組 醫院進行戒癮治療 社區型戒癮機構 社區門診 替代療法 宗教型戒癮機構 醫療型戒癮機構:茄荖山莊 觀察勒戒 不起訴處分 強制戒治 毒防中心 緩起訴 醫療體系治療 徒刑執行 假釋付保護管束 期滿出監 三、四級毒品犯 警方查獲 罰鍰或講習(行政罰) 各地衛生局 毒品成癮者家庭支持服務方案 緩刑 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附條件緩刑 緩刑附保護管束 毒品犯處遇流程圖(圖一)
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介紹 成立宗旨 95年6月2日行政院第1次毒品防制會報,院長裁示各縣市 政府應成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配合世界潮流,對藥癮者之處遇以「社區處遇」模式取 代「機構處遇」,不再以監禁隔絕方式為主,而是協助 其於社區中戒癮,降低再犯。 建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為整合醫療、社政、教育、警政、 勞政(就業、職訓)、司法保護等政府機關之溝通平台。
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介紹 組織架構 - I 主任 執行秘書 副主任 諮詢委員 警政署及法務部督導 衛生署督導 社會司及勞委會督導 教育部督導 志工服務隊 保護扶助組(含社福及就業、職訓) 預防宣導組 轉介服務組(戒癮治療) 綜合規劃組(含綜合規劃及人力運用)
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介紹 組織架構 - II 毒防中心 綜合規劃組 轉介服務組 保護扶助組 預防宣導組 負責毒品危害宣導 教育部督導 負責社會福利與就業輔導 內政部與勞委會督導 轉介服務組 負責追蹤輔導、專線諮詢、轉介戒癮治療 衛生署督導 綜合規劃組 負責整體業務統合規劃、定期採驗尿液業務 法務部與警政署督導
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介紹 毒防中心所扮演之角色 社區處遇工作者:取代機構處遇,協助藥癮者在社 區中戒除毒癮,重新建構完整家庭功能,降低再犯, 順利復歸社會 預防者:(1)建構三級預防宣導及綿密輔導網絡, 以減少毒品新生人口;(2)預防施用毒品升級。
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介紹 防毒金三角 社區家庭 支持系統 防毒 金三角 毒防中心 檢察機關
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介紹 防毒金三角 將毒品成癮者視為慢性病患,故處遇也由單純的 刑事司法處遇轉向治療模式。 以監禁、緩刑或假釋等刑事司法制裁結合治療處 遇方式來實施,這是目前被認為比單純的醫療處 遇或刑事司法制裁有效的作法。
無毒有我 有我無毒
藍海策略 全面無(反)毒宣導—公務體系、校園、社區、毒品 人口 接納、關懷毒品人口及其家庭 重塑毒品人口生活習慣 提供就學、就業機會
結語 這是一場善與惡的拔河 唯有同理、接納、支持才有可能使逃避者不施用 毒品;吸毒者堅定戒毒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