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彰化縣彰化市大成國民小學 101年度 幼兒園園長會議 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彰化縣彰化市大成國民小學
幼童臨時托育服務補助 壹、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 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兒童托育服務。 貳、目的 根據衛生署統計顯示,許多意外事件都 是由父母或照顧者任由幼兒獨留家中所造成, 而許多照顧者又因工作或臨時有事,不宜帶 兒童一同前往,以致照顧者經常必須選擇放 棄工作或參與社會活動或被迫將兒童單獨留 在家中,許多兒童受傷甚至致死的意外事件 也經常因此發生。
幼童臨時托育服務補助 彰化縣政府規劃辦理幼兒臨時照顧服務,由 具有保母證照者已加入本縣社區保母系統之 專業保母、立案托育機構、安置機構擔任臨 時照顧兒童的工作,彌補照顧人力不足的家 庭。讓有臨時托育需求者獲得正式與品質保 證的申請管道,同時也協助因經濟壓力無法 處理臨時托育需求的家庭解決臨時照顧問題, 以讓照顧者暫時獲得喘息與舒緩,並確保嬰 幼兒的照顧品質,增加照顧者的社會參與, 並維持家庭合理之生活品質。
幼童臨時托育服務補助 参、執行單位 一、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 二、承辦單位: (一)南、北區社區保母系統之專業保母人員 (二)立案之托育機構 (三)安置機構。
幼童臨時托育服務補助 肆、服務內容與方式 一、保母到宅服務 二、保母家庭式托育服務 三、托育機構服務 四、安置機構
幼童臨時托育服務補助 肆、服務內容與方式 服務方式由承辦單位依保母及申請服務對象之狀況,協助協商與安排。
幼童臨時托育服務補助 伍、服務對象: 一、臨托媒合服務 對設籍並居住於本縣之12歲以下兒童,提供托育媒合服務。
幼童臨時托育服務補助 二、臨托補助: 設籍並居住於本縣,家有12歲以下兒童之家庭。分為弱勢家庭及一般家庭。弱勢家庭之界定如下:
幼童臨時托育服務補助 (一)列冊低收入戶。 (二)列冊中低收入戶。 (三)家中有照顧發展遲緩兒童之家庭。受照 顧兒童持有一年內發展遲緩兒童證明(綜合 評估報告書)或診斷書。 (以上需為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秀傳紀念醫院、童综合醫院、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開立)。
幼童臨時托育服務補助 (四)單親或隔代照顧家庭父母離異或一方 失蹤、死亡,而由父親或母親單獨照 顧,以及父母皆過世而由祖父母照顧 者。
幼童臨時托育服務補助 (五)危機家庭 經社工員專業評估確有以下情形之一,而影響家庭對幼童照顧功能者。 1.戶內人口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大疾病而 有生命危險者,影響家庭對幼童照顧功能 者。 2.戶內負擔家計者失蹤、入獄服刑,影響家 庭對幼童照顧功能者。 3.家庭遭受其他重大變故或天然災害,影響 家庭對幼童照顧功能者。
幼童臨時托育服務補助 (六)其他特殊條件之家庭其他經社工員專業評估,認為有提供本項服務補助之必要者。
幼童臨時托育服務補助 陸、補助標準 一、弱勢家庭,非發展遲緩兒童: (一)至保母家、托育機構或安置機構接受 臨托服務:每小時補助100元 (二)保母到宅服務:每小時補助120元 累計每案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每年最高補助180小時。服務滿30分,未滿一個鐘頭者,以一個鐘頭計算。
幼童臨時托育服務補助 二、弱勢家庭,發展遲緩兒童: (一)至保母家、托育機構或安置機構接受 臨托服務:每小時補助120元 (二)保母到宅服務:每小時補助140元 累計每案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每年最高補助240小時。服務滿30分鐘,未滿一個鐘頭者,以一個鐘頭計算。
幼童臨時托育服務補助 三、一般家庭: (補助70%) (一)至保母家、托育機構或安置機構接受 臨托服務:每小時收費100元,補助70 元 (二)保母到宅服務:每小時收費120元,補 助85元 累計每案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每年最高補助180小時。服務滿30分鐘,未滿一個鐘頭者,以一個鐘頭計算。
幼童臨時托育服務補助 柒、補助應備文件 一、一般家庭申請證明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設籍證明文件: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 本正本(或蓋有申請人私章之影本) (三) 佐證文件:臨托當日之職業訓練證明、 就醫證明、謀職證明。
幼童臨時托育服務補助 二、弱勢家庭身分申請證明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設籍證明文件: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 謄本正本(或蓋有申請人私章之影本) (三)(中)低收入戶:戶籍地公所開立之(中) 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 (四)照顧發展遲緩兒童家庭,受照顧兒童 之發展遲緩兒童證明(綜合評估報告 書)或診斷書(區域級以上醫院開 立)。
幼童臨時托育服務補助 (五)單親或隔代照顧家庭:父親或母親戶 籍謄本正本,或失蹤、死亡證明影 本。 (六)危機家庭:社工人員專業評估報告書 及以下證明文件 1.戶內人口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大疾 病而有生命危險者,影響家庭對幼童 照顧功能者: 父親或母親或其他直系親屬之診斷證 明書影本
幼童臨時托育服務補助 (六)危機家庭:社工人員專業評估報告書 及以下證明文件 2.戶內負擔家計者失蹤、入獄服刑,影 響家庭對幼童照顧功能者: 父親或母親失蹤證明、服刑證明影本 3.家庭遭受其他重大變故或天然災害, 影響家庭對幼童照顧功能者: 家庭遭受災害證明影本
幼童臨時托育服務補助 (七)其他特殊條件之家庭:社工人員專業 評估報告書。 (八) 佐證文件:臨托當日之職業訓練證 明、就醫證明、謀職證明。 所稱社工人員,指領有社會工作師專業證照或大專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任職於社會福利機關、機構或非營利組織,從事社會工作專業服務並領有社工員或社工督導職章者。
幼童臨時托育服務補助 捌、服務流程及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服務流程 申請者需於臨托需求2週內、3日前,直接向承辦單位申請,經承辦單位人員進行書面審核或視需要訪視評估後,提供服務或補助。 若佐證文件無法於時限內繳交,須於臨托服務後三日內補齊。
幼童臨時托育服務補助 二、書面審核資料不足而需進行家訪時,需 完成以下工作: (一)評估案家狀況(包括家庭關係、社會 資源等)及服務需求。 (二)觀察案主身體狀況,詳詢醫療保健方 面之注意事項。
幼童臨時托育服務補助 三、向申請服務對象說明以下服務內容 (一)本項服務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相關 服務規定、工作職責 (二)補助額度。 四、服務人力要求 提供本項臨時照顧人員,須為具有保母證照者已加入本縣社區保母系統之專業保母及立案托育機構教保人員、保母。
幼童臨時托育服務補助 五、督導工作 承辦單位應由專職工作人員對提供服務之保母提供以下督導服務 (一)個案診斷(針對案主需求設計服務項 目、時數等,並隨時依案主狀況作修 正或協助轉介其他適當之機構)。 (二)督導保母服務情況並予激勵。 (三)處理各項緊急狀況。 (四)蒐集申請服務者、保母及相關人員對 服務方案之意見,以為後續服務方案 改進之參考。
幼童臨時托育服務補助 六、結案情形 (一)申請臨托服務之家庭資格已變更。 (二)申請臨托服務之家庭問題獲得其他管 道圓滿解決。 (三)申請臨托服務之家庭缺乏求助意願甚 至不願合作。 (四)接受臨托服務之幼童遷移至外縣市。 (五)接受臨托服務之幼童死亡或失蹤達一 個月。
幼童臨時托育服務補助 七、權益維護 (一)申請服務者得向本府申訴服務不滿意 之狀況,以確保服務品質。 (二)受託單位應與申請家庭訂定協議書, 明定服務方式與內容(格式內容由受 託單位訂定並經本府同意後實施)。 (三)保母或托育機構訂定合約書,並遵守 服務員工作須知(格式內容由受託單 位訂定並經本府同意後實施)。
幼童臨時托育服務補助 八、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所指「臨托」,係指因非定 期、無法事先預期或規劃事件而需臨 時性托育服務。 (二)本計畫以相對弱勢、需求急迫者及首 次使用者為優先補助對象,且不得與 其他臨托重複補助。 (三)申請人以虛偽不實文件申請補助或重 複申請者,本府立即停止補助,並追 回其已領之補助費用,涉及刑事責任 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幼童臨時托育服務補助 玖、預期效益 一、提供多元化托育型態以符合社會適切需求。 二、配合及減輕家庭人力負擔,發揮托育功能,避免兒童問題之產生,落實兒童福利政策,嘉惠更多幼童。
幼童臨時托育服務補助 彰化縣政府辦理幼童臨 時照顧服務審核流程
幼童臨時托育服務補助 承辦單位函送名單報府備查 彰化縣政府辦理幼童臨時照顧服務申辦表 保母系統 托育機構 彰化縣政府 安置機構 彙整名冊 審核備查
幼童臨時托育服務補助 申請人向承辦單位提出申請臨托需求 申請人填具彰化縣政府辦理幼童臨時照顧服務申請表 申請人 承辦單位
幼童臨時托育服務補助 承辦單位審核後符合補助條件,提供臨托服務 訂定 開立 填寫 申請人 承辦單位 承辦單位 申請人 承辦單位 協議書 收據 訂定 開立 填寫 協議書 ﹝一式二份﹞ 收據 ﹝三聯單﹞ 臨托紀錄 申請人 承辦單位 承辦單位 申請人 承辦單位
幼童臨時托育服務補助 結束臨托,申請補助 月底前 申請人填寫 送件至承辦單位申請補助 隔月1日起至10日前 送件至縣府社會處審核 領據 隔月1日起至10日前 承辦單位檢附 領據 送件至縣府社會處審核 申請表 臨託記錄 縣府社會處審核無誤後撥款至 申請人郵局帳戶
幼童臨時托育服務補助 報告完畢 敬請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