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几种具体合同的法律适用 学习要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 国际货物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 国际贸易支付的法律适用 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所所在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为进行进出口货物交易而订立的协议。提供出口货物并收取货款的一方成为卖方,接受货物并支付货款的一方称为买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 2、合同标的物需作跨越国界的运输。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大多数是隔地订立的,即通过邀约、承诺订立。
4、合同价款一般是用作国际流通的“自由支付”。采取外汇结算方式。 5、当事人可以选择支配他们合同关系的法律。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不能选择法律,只能适用属人法,即国内买卖法。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国内货物买卖法 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订和颁布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履行的法律依据。
(二)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两个:《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唯一的标准是当事人营业地必须在不同国家,至于国籍如何,则不予考虑。
公约排除了某些货物的买卖。公约第2条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六种货物买卖关系: 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买卖合同 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
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 船舶或飞机的买卖 电力的买卖 六种买卖由于具有某些特殊性而被排除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外。
第一种情况性质上属于消费交易,与以转售为目的的交易不同。消费交易,一般由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来调整,这类法律多属强制性规范,与公约的许多规定不同,为避免两者冲突,故将其排除在外。第二、三种交易必须根据特殊的规章进行,而不是公约。第四、五、六的不适用主要是因为标底物的特殊性。
(三)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经过反复使用可以确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习惯性行为规则。
几种贸易术语介绍 每一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不同的解释规则赋予每一种贸易术语的内容也有所差异,但他们的作用是一样的,具体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贸易术语确定交货的地点和方式;
2、确定由买方还是由卖方负责安排货物的运输和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3、确定货物的风险由卖方转移于买方的时间和地点; 4、确定是由卖方还是由买方负责取得并提供各种装运运单以及领取货物进出口国境所需的单据; 5、确定买卖双方的费用负担。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 FOB是指卖方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责将货物装到船上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的一种交易条件。
CIF—成本加保险费及运费条件 CIF条件的主要特点是:卖方是以向买方提供适当的装运单据来履行其交货义务,而不是以向买方交付货物的实物来完成其交货义务。所以,该条件下的交货是象征性交货而非实际交货。
CFR—成本加运费条件 CFR与CIF条件的不同之处在于,由买方自行投保并自负保险费,因而在货物价格构成中不包括保险费。至于买卖双方的其他责任与义务以及风险的划分等,均与CIF条件相同。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其法律适用 海上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海运承运人以船舶在海上运输货物并收取运费的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班轮运输合同,另一种是租船合同。
(一)班轮运输合同 班轮运输是指托运人按照货物的数量单位向班轮公司承运人或港口代理机构恰订舱位,在订舱位时双方建立运输合同关系。在承运人受到货物或把货物装上船之后由港口代班人或船长向托运人签发提单,以证明双方存在的运输合同关系。
提单体现着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提单上规定的权利义务条款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在法律上的作用就是合同。所以班轮运输合同又称提单运输合同。 提单有三个法律职能: 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
2、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交付承运货物的收据。表明承运人已按照提单所载内容收到货物。 3、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是提单所载货物的所有者。
关于提单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立法虽然不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在这一领域,意思自治原则的使用极其有限,这是因为提单运输关系国际性很强,在提单合同发生争议时,通常适用国际公约。即使不是公约成员国成员,在提单条款中也通常选择适用某一公约,所以公约在提单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中显得十分重要。
1、海牙规则 2、维斯比规则 3、汉堡规则 上述三项关于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因我国没有参加而对我国无约束力。但在实践中,我们将其视为国际惯例,由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适用。
(二)租船运输合同 租船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关于租赁船舶所签订的协议。根据租船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虽因租船方式不同而各异,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完全由合同约定。
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及其法律适用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指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以航空器超越国境运送货物而向托运人收取报酬的协议。
三、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及其法律适用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是指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铁路,按照政府间共同签署的有关协议进行进出国境货物的联合运输。
这种运输方式的特点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的铁路运送中,使用一份运送单据,以连带负责的方式办理货物的全程运送,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时,无需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参与。
第三节 国际货物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一 )保险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享有可保利益的被保险人之间签定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 在保险期内对保险标的遭到保险事故的损害向被保险人付保险金额的协议。
(二)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是用来证明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它的作用是:
(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证明。保险单据是已成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和法定的表现形式,载明了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2)被保险人索取赔偿的依据。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保险单据是被保险人索取赔偿的证明文件,也是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
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国际公约可供使用,主要适用国内法和国际惯例,因而冲突不可避免,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有两个:
(一)适用合同准据法的原则 从各国的立法来看,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首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即在保险单条款中指定的法律。
根据我国法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意思自治原则选择法律,在没有选择时,由人民法院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二)适用国际惯例 1、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3、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有关保险单据的规定。
第四节 国际贸易支付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贸易支付,主要包括票据和支付方式的法律适用。 一、票据及其法律适用 (一)票据的含义及种类
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是具有一定格式的书面债权凭证,它代表给付和收受一定金额的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根据票面载明的金额和日期向发票人或指定的付款人支取款项。票据有广义、狭义之分,这里所指的票据主要是充当支付和流通工具的汇票、本票、支票三类。
汇票。汇票是出票人向受票人开出的,要求该受票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时间内,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支票。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一定金额,委托银行见票付款的票据。 本票。本票是出票人自己签发,到指定日期,由本人无条件付款的票据。本票实际上是出票人的支付承诺。
(二)票据的法律冲突及其两大票据法体系 1、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 2、英美票据法体系 两大票据法体系在票据法的许多问题上都有重大区别,对票据的法律冲突采用的冲突规则也不相同。
(三)关于票据法律适用的原则 1、关于当事人票据能力的准据法 2、关于流通票据形式的准据法 3、关于流通票据行为的准据法 4、关于其他问题适用付款地法 5、票据的诉讼时效
(四)我国关于票据的法律适用 我国关于票据的法律适用采用分割制。 1、关于票据当事人能力的法律适用,我国《票据法》第97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
2、关于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我国《票据法》第98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第99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3、关于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使用,追索权是指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其前手请求偿还的权利。我国票据法第100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4、关于持票人 责任的法律适用,我国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5、关于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的法律适用,我国票据法第102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二、支付方式及其法律适用 (一)支付方式的含义及种类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是指因贸易而产生的每笔款项的付和收的方式。常用的支付方式有三种:汇付、托收和信用证。
1、汇付。汇付也叫付款,是付款人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收款人的一种支付方式。付款人在安排付款时,虽然一般是通过银行办理,但银行仅限于代客办理汇款业务,对货款的支付不承担任何责任。
2、托收。托收是由卖方对买方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3、信用证。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随时附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按时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
(二)支付方式的法律适用 1、托收统一规则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第五节 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国际投资合同的概念 国际投资合同是指外国投资者因特定的投资项目与东道国的投资者或东道国政府签定的相互合作的书面协议。
二、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人直接合同因其当事人均为私人,故其适用的法律大多数国家未予以特别规定,通常采用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来决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但是,由于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合同规定的是在东道国的投资活动,会对东道国的国民经济带来较大影响,因而,也有少数国家对该合同适用的法律作出了特别规定。归纳起来,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当事人意思自制 2、适用东道国法律
(二)特许协议的法律适用 特许协议由于是由拥有主权权力的国家与私方当事人所签订特殊契约,对其法律性质国际上向来有争议,有关其法律适用问题也是法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话题。 从当前国际相关实践来看,有如下几种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契约条款法 3、国际法 4、一般法律原则 5、 国内法
三、我国关于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 《合同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节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是指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跨越国境转让技术的使用权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国际许可证协议可依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普通的做法是根据许可证协议赋予被许可人技术使用权的不同,将其分为独占许可证协议、排他许可证协议、普通许可证协议、可转让许可证协议。
独占许可证协议是指被许可方对所购进的技术在协议约定区域内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在该协议约定区域内使用、转让该项技术。排他许可证协议是指被许可方对所购进的技术在协议约定区域内有排他的使用权,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在该协议约定区域内使用该项技术,但许可方在协议约定区域内仍保留使用权。
普通许可证协议是指被许可方对所购进的技术在协议约定区域内有使用权,但许可方在协议约定区域内仍保留对该项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可转让许可证协议是指被许可方对所购进的技术不仅在协议约定区域内有使用权,而且有权将该项技术转让给第三方。
二、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 1、依许可人住所地法 2、依被许可人住所地法 3、意思自治原则
三、我国关于确定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 1、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2、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七节 国际劳务合作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法法律适用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是业主与承包人之间在招标或谈判成交后签订的,用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对于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作出选择时,则适用工程实施所在国法律。
关于外国公司承揽设计我国工程项目的要求,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凡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公司及港澳台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在受委托或通过投标承揽我国工程项目设计时,必须有中国设计机构参加,由中外设计机构合作设计。
涉外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当事人协议所选择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未作选择,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对于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情况下是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
二、国际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国际劳务合同是指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一方与一定时期内或不定期未另一方提供劳务或服务,收取报酬,另一方通过聘用劳务人员以完成某项规定的劳动合同。
国际劳务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1、国际劳务合同是一种雇佣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关系是一种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 2、国际劳务合同的标底是劳务人员作出的劳动或提供的服务,完成一定的行为,而不是劳务人员本身,也不是劳动成果或工作成果,即合同的标底是自然人的劳动或服务。
3、国际劳务合同是单纯地、直接地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 4、国际劳务合同的成立是通过招募方式成立的,以这种方式成立的合同,其受雇方可以是单个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国际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1、依意思自治原则 2、适用受雇人惯常进行工作的所在国法律 3、适用雇主的营业所所在国法律 4、依最密切联系、最有利于保护受雇人利益的原则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第十一章 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学习要点: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适用 传统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 当代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 几种特殊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侵权行为及其法律冲突 一、各国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 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选择 我国目前的规定是允许当事人对请求权进行选择的。
第二节 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传统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 1、侵权行为地说 虽然各国普遍地主张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但各国对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却有不同的主张:
(1)依加害行为实施地为侵权行为地 (2)依损害结果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 (3)依侵权行为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所涉及的地点,作为侵权行为地。
2、法院地法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
二、当代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 1、侵权行为自体法 2、有限意思自治原则 3、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原则
三、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三节 几种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海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1、发生在公海上的侵权行为 2、发生在领海内的侵权行为
二、空中运输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我国《航空法》第189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三、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当前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中还没有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专门规定,也没有参加相关的公约。
四、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 公路交通事故是指涉及一辆或者数辆机动或非机动车辆与公路上的交通有关的事故。
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该条规定在实体法上确立了赔偿的依据,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无法可依的状况,但对于法律选择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
五、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关于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主要《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来调整,我国于1984年4月正式加入。该公约是一个实体法公约。
1、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仅适用在缔约国领土和领海上由于船舶溢出或排放持久性油类而发生的污染损害以及防止油污损害或将这种损害减小到最低限度而采取预防措施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2、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 3、责任构成和免责事项 4、责任限额 5、赔偿基金的设置和分配 6、船舶所有人的求偿权 7、管辖权和缔约国的判决的承认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