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协助执法及证券查询业务介绍 客户服务部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深市协助执法及证券查询业务介绍 李 曼|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客户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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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 协助执法业务概述 1 2 协助查询 协助冻结 3 4 协助过户
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 协助执法业务概述 1 协助查询 2 协助冻结 3 协助过户 4
协助执法业务概述 (一)中国结算司法协助 协助执法业务概述 (二)券商司法协助
2015年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业务依据 协助执法业务概述 民诉法 2017年3月11日11时57分 协助执法业务概述 业务依据 民诉法 2015年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划扣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强调我公司和券商法律地位一致,都是协助义务人。与开户、质押,券商是我们的代理机构不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协助执法业务指南》(2016修订) © 2005 Microsof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This presentation is for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Microsoft makes no warranties, express or implied, in this summary.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2016修订) 协助执法业务概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2016修订) 登录中国结算网站http://www.chinaclear.cn 进入法律规则——业务规则——其他——深圳市场 近期,已对该指南进行修订。
修订要点 协助执法业务概述——指南修订 1 2 3 取消配股冻结,改为孳息冻结 根据民诉法最新司法解释,法院的冻结期限延长为三年 (孳息指通过我公司派发的红股、转增股、红利) 法院要求解冻强制变现时,通过托管券商申报“可售冻结”调整,取消解冻待处置功能 3 第三点我们将在后面详细介绍
协助执法业务概述——业务范围 区别 中国结算 证券公司 开放式基金 中国结算总部 全部三板股份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 托管情况 业务对象 深市全部托管情况 本券商托管情况 业务对象 上市流通股、上市限售股、非流通股 仅上市流通股 业务内容 证券的查询、冻结、扣划、质押上的司法再冻结 证券的查询、冻结、扣划 资金账户 不能冻结资金账户 可以冻结资金账户 其他区别 取消解冻待处置功能 协助办理可售冻结 开放式基金 中国结算总部 全部三板股份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
协助执法业务概述 协助执法业务概述 1 协助查询 2 协助冻结 3 协助过户 4
协助查询——协助对象 1、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 2、行政机关:监察/纪委、审计、海关、税务、 国安、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 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监会稽查局、 稽查总队、地方证监局)
协助查询——协助对象 证券监管—4% 司法机关—90% 行政机关—6%
协助查询——受理范围 1、证券账户开户信息 2、证券持有情况 3、证券持有余额历史变动情况(不含成交价格) 4、持有证券托管单元 5、持有证券质押、冻结、轮候冻结情况 6、其他特殊信息(股东名册、结算备付金等)
2、有效法律文书:协助查询通知书(介绍信) 协助查询——提交材料 1、执法人员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法律文书:协助查询通知书(介绍信) 文书中应当注明以下内容: A.查询对象姓名或名称; B.查询对象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C.证券账户号码; D.具体查询事项(开户、持股、股份变动); E.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改指南
业务模板——查询 XXX人民法院 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证券样本) 字( )第 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字( )第 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我院在办理__________一案中,因办案需要,根据 法的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查询以下事项: 请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股东代码 ,身份证号码或注册号码 ,证券持有情况(查询事项)。 附: 盖 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办公): :(手机):
协助执法业务概述 1 协助查询 2 协助冻结 3 协助过户 4
冻结业务类型 可售冻结 传统冻结 协助查询
冻结业务类型—传统冻结 1 冻结 3 续冻 2 质押上司法再冻结 4 解冻 5 轮候冻结 6 解除轮候冻结
协助冻结——协助对象 1、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 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3、行政机关:税务、海关
协助冻结——提交材料 1、执法人员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法律文书:协助冻结通知书、裁定书或决定书 文书中应当注明以下内容: A.冻结对象姓名或名称; B.冻结对象证券账户号码; C.具体冻结的证券名称、股份性质、数量、期限; D.孳息一并冻结; (孳息指通过我司派发的红股、转增股、红利 ) E.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传统冻结注意事项 上市限售流通股、非流通股,已办理质押的股份,由中国结算办理冻结,券商不办理。 冻结只针对证券账户内具体证券,不针对证券账户。 原冻结在哪办,其后的续冻、解冻也在哪办。
传统冻结注意事项 续冻、解冻的案件应与原冻结案件为同一案件,若发生案件移送的,续冻时应提交案件移送的相关文书。 对已冻结的证券,可以办理轮候冻结登记,登记之前的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自动生效。 轮候生效后,发函通知执法机关;轮候失效时,电话通知。 轮候冻结没有生效的,不用办理续冻。 冻结证券可以全部解冻,也可以部分解冻。但是冻结期间产生的红利只能全部解除。
业务模板——冻结 XXX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证券样本) 字( )第 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字( )第 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关于 一案,我院作出的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 ,根据 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请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股东代码 ,所持证券简称 ,证券代号 ,股份性质 ,共 股。冻结期间产生的孳息(指通过你公司派发的红股、转增股、现金红利)一并冻结。(若冻结流通股,请注明“冻结股数以当天交易清算交收后的实际股数为准”;若冻结的股份已办理质押登记,请注明“所冻结股份已办理质押登记”及其质押登记序号;) 冻结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附: 盖 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办公): :(手机):
业务模板——轮候冻结 XXX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冻结证券样本) 字( )第 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字( )第 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关于 一案,我院作出的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 ,根据 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请协助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股东代码 ,所持证券简称 ,证券代号 ,股份性质 ,共 股;冻结生效后,冻结期间产生的孳息(指通过你公司派发的红股、转增股、现金红利)一并冻结。(若轮候冻结的股份已办理质押登记,请注明“所轮候冻结股份已办理质押登记”及其质押登记序号;) 冻结期限自实施冻结之日起三年,如果原冻结的股份分期解冻,轮候冻结的股份按解冻时间分期冻结,后冻结的股份冻结到期日与首次冻结的股份冻结或续冻到期日相同。 附: 盖 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办公: 手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业务模板——续冻 XXX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证券续冻样本) 字( )第 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字( )第 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关于 一案,我院作出的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 ,根据 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请协助继续冻结被执行人 ,股东代码 , 所持股份的证券简称 ,证券代号 ,股份性质 ,共 股及孳息(指通过你公司派发的红股、转增股、现金红利)。 继续冻结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原冻结通知书案号为: 附: 盖 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办公): :(手机):
业务模板——解冻 XXX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证券解冻样本) 字( )第 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协助执行通知书(证券解冻样本) 字( )第 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关于 一案,我院作出的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 ,根据 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请协助解除冻结被执行人 ,股东代码 ; 所持股份的证券简称 ,证券代号 ,股份性质 ;共 股及红利的冻结。 原冻结通知书案号为: 附: 盖 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办公): :(手机):
冻结业务类型 可售冻结 传统冻结 协助查询
可售冻结的法律规定 1、201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 2、2013年9月1日颁布 15部委联合发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可售冻结的具体规定 证监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 不限制证券卖出的,由证券公司等控制资金账户的单位协助执行冻结。冻结期间,证券持有人可以依法出 售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的证券,同时将所得资金转入相关资金账户予以冻结。 证券公司协助执行冻结的,应当于当日将冻结信息发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被冻结后,不得进行转托管或转指定,不得设定抵押、质押等权利,不得进行非交易过户,不得进行 重复冻结。 15部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冻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者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在送达协助冻结财产通 知书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如期受偿或者变现。如果当 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书面申请出售或者变现被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不损害国 家利益、其他权利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冻结的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限即将届满 的,经作出冻结决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在三日内予以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应当继 续冻结在对应的银行账户中。
可售冻结的具体规定 传统冻结 可售冻结 相同点 1、不能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2、公检的冻结期限为2年,法院冻结期限为3年,证监会为6个月,资金的冻结期限为6个月。 3、当日15点以前向中国结算发送数据。 4、以中国结算最终清算交收的数据为准。 法院到处置阶段才能申报可售
可售冻结的具体规定 区别 传统冻结 可售冻结 受理范围 受理机构 协助对象 资金要求 冻结方式 全部流通证券 不含B股 券商、登记公司均可受理 仅券商受理 协助对象 法定有权机关 仅证监会及公安机关 资金要求 对冻结资金账户没有要求 必须冻结资金账户 冻结方式 冻结之后不能进行任何操作 只能卖出(不能进行其他股份处理,包括转托管、转指定,设定抵押、质押等权利,不得进行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可转债转股、权证行权等非卖出交易行为,不得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标的物)
可售冻结注意事项 1、执法机关要求对流通证券采取可售冻结,由托管该证券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 2、如果执法机关要求做“可售冻结”,一定要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注明,并且要同时冻结资金账户。 3、申报可售冻结后,证券公司应当自行采取措施,不得进行转托管或转指定,不得设定抵押、质押等权利,不得进行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可转债转股、权证行权等非卖出交易行为,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可售冻结注意事项 4、证券公司受理流通证券可售冻结后,应当参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协助司法机关冻结流通证券的业务规定,于受理当日15点之前将可售冻结数据按规定的数据格式发送中国结算进行冻结登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交收日日终完成交收后,根据证券公司发送的数据在相应证券账户中进行可售冻结登记。可售冻结的结果,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实施的冻结登记的结果为准。
可售冻结注意事项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当日日终根据证券公司的申报,对可售冻结证券的冻结数量进行扣减处理。若证券公司当日未按要求申报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日终依次按以下顺序确定当日该证券账户的卖出证券并进行扣减处理:(一)账户内未被冻结的证券;(二)账户内被可售冻结的证券,若有多笔可售冻结的,则以冻结时间先后为序。(举例说明) 例如:张三有5000股万科A,其中3000股被A法院可售冻结。当天A法院申报卖出2000股,如果托管券商未按要求申报,则结算公司先会卖出张三账户内干净的2000股。
协助冻结二期优化 新的变化 有条件支持冻结股份, 股份性质、 托管单元调整 限售股质押下放券商办理,冻结业务统一日终处理 取消解冻待处置功能,相关功能通过解冻过户、可售冻结方式调整实现 调整冻结方式,取消配股自动冻结
协助执法业务概述 1 协助查询 2 协助冻结 3 协助过户 4
业务介绍 券商协助司法过户 上线时间 2014年9月12日在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正式上线 优点 每步操作均提示 方便、高效、快捷 券商有50%手续费 规范性文件 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证券司法过户业务指南 平台操作手册 跟非交易过户业务操作流程类似
券商协助司法过户 办理流程 证券公司营业部 券商总部 证券公司总部合规 审核后提交我分公司 证券公司核查法院执行文书无误后,先向我分公司申报冻结,次日产生冻结序号后登陆平台申报,并向总部提交 办理流程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审核通过后办理过户手续。相关费用在次一工作日,通过结算备付金扣收。 DCOM申报冻结,产生冻结序号 我分公司下午 14点50分前审核 (投资者业务部 仅2个环节))
券商协助司法过户 注意事项 1、券商受理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限制交易 注意:预留足够的冻结期限 2、通过D-COM申报冻结,次一交易日日产生冻结序号后,券商经办人登录“ 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协助司法强制过户“(如下图)进行业务申报。 注意:预留足够的冻结期限 冻结是为了防止法院执行标的在过户申报过程中被其他执法机关在登记公司柜台冻结或扣划。
券商协助司法过户 注意事项 3、券商经办人录入冻结序号、转出方证券账户号码后,系统界面自动显示转出方名称、拟过户证券简称、代码、数量、托管单元 4、券商经办人员录入转入方名称、转入方证券账户号码、拟转入托管单元,系统进行相关校验(如下图)
券商协助司法过户 注意事项 5、执法机关需要提交的材料: (1)协助执行通知书 (2)执行裁定书 (3)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公证文书等实体文书 (4)两名法官工作证件 (5)如果转让比例达到5%,需要提交信息披露公告 (6)如果属于个人限售股转让,应纳税后再过户, 需要提交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注意:1、3、4项为必须提供的材料; 系统将在受理点经办人录入相关过户信息后,自动核查是否达到公告比例。如果需要公告,将自动弹出相关页面,受理点经办人需要录入公告日期以及公告连接地址。如不录入,后续步骤将不能继续。(如下图) 信息披露公告。
券商协助司法过户 注意事项 6、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1)转出方股东名称、证券账户号码 (2)过户证券名称、代码、股份性质、股数 (3)转入方股东名称、证券账户号码 (4)过户价格 (5)转入方托管席位(如法院未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将默认为原托管席位) (6)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邮编等 (7)协助过户通知书内容是否与裁定书、判决书的内容相符 注意:以上事项为必备事项
券商协助司法过户 注意事项 7、如果法院未提供执行裁定书的,要求法官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注明 “本次过户无裁定,请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过户”。 8、如果转出方是个人的,过户前请先通过系统核查(如下图),是否属于应缴纳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的对象,如何属于,应要求法院提供相关完税证明; 如果法院坚持过户,不提交相关完税证明的,要求法院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注明“本院已知晓被执行人有纳税义务,将在本次过户完成后敦促被执行人履行。”
券商协助司法过户 注意事项 9、券商在办理司法过户的过程中,如果产生权益分派,导致拟过户股数发生变化的,券商应及时联系法院,确定是否调整过户股数; 10、法官修改法律文书后,应加盖校对章或者签名; 11、“司法强制过户申报表”是在券商经办人填报好过户信息后,在系统打印出的,由券商经办人和负责人确认过户信息是否填写正确; 12、过户成功后,券商经办人需要查看过户结果。
业务模板——过户 XXX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证券司法过户样本) 字( )第 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协助执行通知书(证券司法过户样本) 字( )第 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关于 一案,我院作出的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 ,根据 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请将被执行人 ,股东代码为 ,持有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股份性质 ,共 股,以每股人民币 元,过户到 名下,股东代码 ,转入方托管交易单元(席位号)为 。(拟过户证券已被司法冻结或被质押的,过户时应当一并办理解除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的手续。) 附: 盖 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办公): :(手机):
系统优化二期 1 2 3 支持冻结状态下过户。过户完成后,系统自动检查,解除转入方账户内的冻结 支持孳息一并过户 支持一对多过户;批量过户支持多对多
特别强调 券商经办人员应加强学习,依法依规办理协助执法业务;券商应制定内部规范、操作流程,建立稽核机制,防范操作失误引发的风险,切实做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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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 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介绍 中国结算柜台通过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延伸至全国 涵盖了所有可以远程办理的投资人登记业务,统一办理方式 实现全程电子化 包括业务申报、材料上传、业务审核、系统处理等 支持短信和邮件提醒,方便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电子平台采用分级管理、方便灵活授权 介绍
受理点经办人查看办理结果(书面VS电子) 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 受理点经办人提交申请 证券查询业务流程 驳回 机构业务负责人复核 受理点经办人修改申请 驳回 驳回 撤销 中国结算审核 办理失败 系统处理 我公司14点50分前审核通过的: 电子数据,在线反馈电子报表(免费) 书面证明,打印并邮寄书面证明(收费) 受理点经办人查看办理结果(书面VS电子) 查询业务指南 撤销 办结
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 (一)业务介绍 查询主体 一般个人 一般机构 证券公司 质权人(银行、信托等) 查询内容 证券持有 证券历史变更 证券冻结 质押物 查询结果 电子数据 书面反馈 注:1、可代理任一自然人、境内机构、合伙及创投企业、一般境外机构的查询申请,也就是说,投资者可委托任一家证券公司向我公司申请证券查询业务。 2、仅提供深市证券数据(不包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代办系统登记的证券)查询。
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 申请材料 《证券查询申请表》 我公司网站首页“服务支持—业务表格—深圳市场”处下载 同个证券持有人查询多个证券账户、多个条件的,在一张申请表的相应栏位直接填写即可 。 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 自然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境内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文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境内合伙企业、境外个人及机构、产品证券账户等查询业务的申请材料详见本公司指南。 核指南
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 营业部业务章即可。
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 业务功能介绍 两类证券查询业务功能 一、证券查询功能: 二、质押物查询功能:单独业务权限。 代理查询业务类型; 证券公司自营或询证查询业务类型; 特殊投资者查询业务类型; 信用证券账户查询业务类型; 二、质押物查询功能:单独业务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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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证券查询 1、证券查询----代理投资者查询: 查询主体:个人及一般机构投资者 查询内容:持有、变更、冻结信息、新股可申购额度。 系统操作:身份证号码/注册号提取账户查询。 数据反馈:支持书面及电子反馈; 注意事项:不可查询特殊金融机构及产品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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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 确认单投资者和营业部经办人签字,加盖营业部业务章。作为附件一并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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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 2、证券查询功能---证券公司自营或询证查询功能: 查询主体:证券公司 查询内容:持有、变更、冻结信息 系统操作:注册号提取账户查询 数据反馈:支持书面及电子反馈 注意事项:仅可查询证券公司本身的自营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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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 现在发票营改增,所有发票都由我司直接向代理机构每月月结。是否勾选都不影响发票邮寄。
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 3、证券查询功能-----特殊投资者查询: 查询对象:证券公司的非自营类账户及产品账户 (产品账户,如证券公司定向、集合资产、证券专项资产管理账户等) (非自营类账户,如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约定购回证券账户等) 查询内容:持有、变更、冻结信息。 系统操作:注册号提取账户,选择机构产品类别查询。 数据反馈:支持书面及电子反馈。 注意事项:账户信息中身份证明号码为证券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 除自营以外,证券公司为管理人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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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 4、证券查询功能-----信用证券账户查询 用以查询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对应的明细账户的证券信息。 查询对象:证券公司为其投资者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 查询内容:持有、变更、冻结信息; 系统操作:身份证号码提取账户查询; 上传Excel数据表,批量查询。 数据反馈:电子数据和书面反馈。 注意事项:查询数量未做限制,但影响查询速度。 查询数量,每笔业务上限为。。。(嫦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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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 二、质押物查询 查询主体:质权人(如银行、券商、信托公司等) 查询内容:在冻结信息(包含司法再冻结) 系统操作:通过质押登记编号查询 可同时添加多个编号 系统记录以往查询编号 支持查询三种方式的质押编号: 中国结算柜台办理的质押登记(编号为10位数字) 证券公司远程办理的质押登记(编号“4”开头12位数字)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质押登记(编号“J”开头) 数据反馈:支持书面及电子反馈。 证券公司业务负责人需发起业务权限申请“质押物查询”。 质押物的查询为单独业务权限,需要业务负责人对营业部进行单独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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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 勾选自然人,就没有委托代办。勾选法人,法人要选委托代办,后面上传材料、授权书
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 确认书让经办人签字,再作为附件上传
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 查询内容 查询结果 查询结果反馈要求 电子结果 书面证明 证券持有 《证券持有信息》 投资者在多处券商交易,电子结果只显示申请券商处的明细结果,其余券商只显示名称及托管单元。 全市场证券明细 证券变更 《证券变更信息》 证券冻结 《证券冻结信息》 质押物 《质押证券情况》 注:代理投资者查询的,书面证明必须邮寄至投资者指定的地址。
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 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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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 收费标准: 注:1、上述收费标准按每个账户每个查询条件计收; 2、投资者一次查询多个账户持有余额或持有变更的,按10个账户(不同市场账户合计)的费用为收费上限; 3、查询证券持有变动记录等时,如果打印超过20页,均以光盘方式提供查询结果。 待修改
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 注意事项 1、我公司生成查询结果的操作须在14:50前完成,其他环节(如证券公司数据录入和复核,我公司材料审核等)可在任一工作时间内完成。 2、证券持有查询仅提供前一交易日之前的查询,注意按此指导客户填写《证券查询申请表》。 3、必须严格按照客户填写《证券查询申请表》的内容填报申请并完整上传客户提供的申请材料,否则我公司将退回修改。 4、必须录入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提取证券账户号码。
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 注意事项 5、可同时提取A股和B股账户,在一笔申请中以相同查询条件进行查询。 6、每类查询可申请十个查询条件。 e.g.在一笔业务单号下可同时查询10个时点的持股信息,10个时间段的变更信息,10只证券的冻结信息。 7、系统将“收件人单位名称”自动默认为账户持有人名称,且不允许修改,但收件人地址可根据客户或自身需要填写。 持股10个,变更10个,冻结10个
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 特别提示 1、投资者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办理证券查询业务,需提供: 投资者死亡证明; 证明申请人与投资者法律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如户口簿、结婚证等); 申请人本人、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其他继承人办理查询,还应提交其合法继承人身份的司法文书或经公证的证明文件。
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 特别提示 2、法人(组织)资格丧失的,其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出资人或合法承继人等可以办理查询,需另外提供: 发证机关出具的能够说明原法人(组织)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档案机读材料”。 3、清算组(合伙企业清算人)查询的,需提供清算组(合伙企业清算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看指南
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 特别提示 4、除我国有关部门签发的居民身份证、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地区)投资者持有的护照外,境外自然人或法人需办理公证、认证。 5、提交的材料应采用中文;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为外文的,还需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与外文一致的中文译本。
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 温馨提示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查询业务指南》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 “法律规则”—“登记与存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指南》 2、相关申请表格下载路径: www.chinaclear.cn — “服务支持”—“业务资料” —“业务表格”——《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查询业务表(远程申请适用)》
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 Q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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