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宣導 和安國小 程淑玲
什麼是兩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簡稱 ─兩公約
緣 起 二次大戰對人類而言是個大浩劫,不但造成無數生命的喪生,也嚴重地損害了人權價值。 緣 起 二次大戰對人類而言是個大浩劫,不但造成無數生命的喪生,也嚴重地損害了人權價值。 為了避免重蹈覆轍,聯合國於戰後成立,致力於世界人權保障,不久後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謀求世界人民的自由、平等、博愛。 在「世界人權宣言」的基礎上,聯合國再於1966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共同被稱為「國際人權憲章」,乃國際社會最重要之人權法典。
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審議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總統於2009年5月14日正式簽署這兩項國際人權公約的批准書,是我國落實人權保障的重要里程碑
法務部特別訂定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施行法 ,共計九條。 這代表公約的內容已成為我國國內法的一部分,可以被所有執法人員直接適用,更代表台灣的人權保障已與國際接軌同步。
兩公約的基本架構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前言 前言 第一部分 人民自決權(§1) 第一部分 人民自決權(§1) 第二部分 一般規定(§2~5)/ 第二部分 一般規定(§2~5)/ 國家義務一般性條款 國家義務一般性條款 第三部分 實體規定(§6~27) 第三部分 實體規定(§6~15) 第四部分 實施措置(§28~45)/ 第四部分 實施措置(§16~25)/ 公約監督機制 公約監督機制 第五部分 雜項(§46、47) 第五部分 最後 規定(§26 ~31)/ 第六部分 最後規定(§48~53)/ 簽署、批准、加入、交存 簽署、批准、加入、交存
兩國際公約主要內容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前言 人民自決權(第1條) 一般規定 締約國義務(第2條) 男女平等(第3條) 權利限制(第4條) 超越權利限制範圍之限制(第5條) 實體規定(第6條至第27條)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主要內容 ~實體權利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主要內容 ~實體權利 生命權(第6條) 禁止酷刑及不人道刑罰(第7條) 禁止使人為奴隸(第8條) 人身自由及逮捕程序(第9條) 被剝奪自由者及被告之待遇(第10條) 無力履行約定義務之監禁(第11條) 遷徙和選擇住所自由(第12條) 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第14條) 禁止溯及既往之刑罰(第15條) 法律人格之承認(第16條)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主要內容 私生活與家庭(第17條)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第18條) 表意自由(第19條) 禁止鼓吹戰爭及歧視(第20條) 集會結社之自由(第21、22條) 家庭的權利(第23條) 兒童的權利(第24條) 參政權(第25條) 法律之前平等(第26條) 少數族群之權利(第27條)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源於個人的固有尊嚴。 個人有權對抗來自國家的不當干預
兩國際公約主要內容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前言 人民自決權(第1條) 一般規定(第2條至第4條) 實體規定(第6條至第15條)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主要內容 ~實體權利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主要內容 ~實體權利 工作權(第6條) 工作環境(第7條) 參與工會權利(第8條) 社會保障權(第9條) 家庭保護的權利(第10條) 適當的生活水準(第11條) 健康權(第12條) 教育權(第13、14條) 文化權(第15條)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源於個人的固有尊嚴。 個人有權向國家爭取對於經濟、社會、文 化等 積極性權利的福利,國家權力必須介入。
相關網站 1.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人權大步走專區 2.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暨 資源中心 普世人權,從微不足道之處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