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幼兒教育科 105年1月7日(星期四) 下午2時 地點:市立美術館-演藝廳 105學年度私幼收費調整 審核原則及注意事項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幼兒教育科 105年1月7日(星期四) 下午2時 地點:市立美術館-演藝廳
收費調整項目 學(雜)費 代辦費(材料費、活動費、點心費、午餐費) 交通費 課後延托費
審查原則 5歲: 基於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補助經費龐大,教育部為保障家長受補助權益及確保幼兒所受教保服務品質,如有收費修正或調整之情形,送各地方政府收費調整審議小組審查收費調整之合理性。 申請機制:檢送申請文件報審議小組審查。 2-4歲: 回歸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2條規定,私幼考量其營運成本,報地方政府備查。 申請機制:說明調整之緣由並檢送收費情形設定表。 提醒:3-4歲全學期總收費應低於2歲全學期總收費。
5歲收費調整審查流程表 提出申請 收費調整之需求 ※於105年1月22日(五)下午5時前,補件完畢,逾期不予受理。 【基本要件】 符合者 【基本要件】 不符合者 ※於105年1月27日(三)下午5時前,備查完畢,逾期不予受理。 【審查原則及相關附件】 符合者 代辦費收支平衡。 且人事費占全園全年度總 收入40%以上 【審查原則及相關附件】 不符合者 【審查原則及相關附件】 不符合者 ※於105年1月22日(五)下午5時前,補件完畢,逾期不予受理。 提報 【收費調整審議小組】 審查 【退件】 ※於105年1月22日(五) 下午5時前,補件完畢,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5歲收費調整者 - 基本要件 本(105)學年度私幼收費調整之幼兒園,需先符合幼照法 第18條規定人員配置及師生比之基本要件【園長、教師(原幼稚 園大班應配置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廚工、護理人員】,以 保障教保品質。 (請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列印教職員工清冊。 「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列印幼生班級設定畫面並於班級名稱 旁填列該班教保服務人員姓名,並於空白處核承辦人及園長章)。 初審: 進入複審資格: 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相關法規之基本條件。 代辦費收支平衡,且人事費占全園全年度總收入40%以上。 基本要件不符者:應於105年1月27日(三)下午5點前補件完畢,逾期不予受理,另本局將依幼照法52條裁處,倘有疑義,請逕洽各區承辦人。
學(雜)費-人事費 學費: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 雜費: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費用 人事等 雜費: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費用 設施設備 土地或建築物租賃 修繕維護等 參考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試算方式,全面檢視各 園營運成本之合理性,且人事費支出應占全園年度 總收入40%以上。 為維護本市幼兒園教職員工薪資福利,收費調整之 部分數額應支用於人事費支出項目。
代辦費(代收代付) 材料費:輔助教學所需之繪本、教學素材及文具用品等費用。但不得用於購置才藝(能)教學用品。 活動費:配合節慶及課程規劃之教學活動所需場地布置費、校外場地使用費、交通費及雜支費用。但不得支應才藝(能)學習活動費用。 午餐費:每日午餐之食材、人事費、燃料費(含水電)及雜支等。 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人事費、燃料費(含水電)及雜支等。
代辦費(代收代付) 符合下列二者之ㄧ條件: 代辦費採收支對列方式支應,且調整幅度最高為10%;自104學年度起之各年度通過調整者,爾後調整幅度不得超過當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幅度。(茲因104年度行政院主計處-消費者物價指數為負成 長) 例: (1)如104學年度已申請調整幅度為10%並同意備查者,105學年度無調整空間。 (2)如104學年度已申請調整幅度為6%並同意備查者,105學年度調整空間為4%。 收費低於公幼者,得比照公幼收費,惟仍全面檢討代辦費總支出之合理性。 註:午餐費(每餐最高41元* 22日計902元)、點心費(900元)、材料費(320元)、活動 費(250元)。
交通費 交通費:幼童專用車之燃料費、保養修繕、保險及規 費等。 符合下列二者之ㄧ條件: 採收支對列方式支應,且調整幅度最高為10%;自104學年度起之各年度通過調整者,爾後調整幅度不得超過當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幅度。(茲因104年度行政院主計處-消費者物價指數為負成長) 例: (1)如104學年度已申請調整幅度為10%並同意備查者,105學年度無調整空間。 (2)如104學年度已申請調整幅度為6%並同意備查者,105學年度調整空間為4%。 交通費低於本市各私幼交通費收費平均數為每月單趟收費/600元,每月雙趟收費/1,000元,以月計(不分單雙趟)收費為每月/700元。
課後延托費 課後延托費:學期中辦理平日課後延托服務,相關人 員之加班鐘點費及行政支出等。 公式:比照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公立課後照顧班辦理服務之收費計算方式。 (加班費×教保服務人數×22日×服務總時數÷0.7÷參加幼生數)。 如以每日加班費200元/時計、提供教保服務人員2名計、每月服務 總時數(以22日計;每日2小時),加班費支出(200元× 2人×22 日×2小時)計17,600元,其中人事費支出須占總支出7成以上,總 計支出(17,600+7,543)計25,143元。再者,每月課後延托幼生 數以20名計,每名幼生收費(25,143÷20)約1,257元。
★申請暨補件期限 【2歲~5歲】: 105年1月8日(五)至105年1月22日(五)下午5時 前,逾期不予受理。 親送者,請先至本局幼教科公文收發人員蓋收文 戳章。 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初審:基本要件不符者,請於105年1月27日(三) 下午5時前備查完畢,逾期不予受理,另本局將 依幼照法52條裁處,倘有疑義,請逕洽各區承辦 人。
★申請修正5歲幼兒收費 依據教育部國教署104年7月10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40075571號函。 依立法院本(104)年6月15日三讀修正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 法部分條文第7條之附帶決議;若幼兒園因98學年度登載 系統收費規定低報,申請修正收費數額者,自即日起,得 檢具98至100學年度任一學年度之5歲幼兒收費規定及全園 5歲幼兒之家長繳費收據原始憑證。經縣市主管機關審認 後,函報本署轉請系統修正;前開收據原始憑證倘遺失或 毀損,得以同一年度國稅局之業務狀況調查記錄表(上、 下半年度)替代。 幼兒園因教保服務期程誤植或延長、縮短全學期教保服務 期程者,得檢附收費規定、全園行事曆、教學計畫或園務 日誌等佐證資料,依原全學期收費總額,按月數比率調整 數額;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權責審認無誤後,函 報國教署轉請系統修正收費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