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制中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事业单位改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一、基本法律 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信托法、担保法、会计法、仲裁法 第二、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3、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 4、十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中国有资本核定问题的通知(财管字[1999]276号)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6、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7、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8、关于对上市公司国家股配股及股权转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资产评估法规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暂行规定 4、关于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事项的通知
第四、工商登记法规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4、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5、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6、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 第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法规 1、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2、关于审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3、关于审批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4、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
第六、土地管理法规 1、土地管理法 2、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若干意见 3、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4、关于规范国有土地租赁的若干意见 5、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6、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第七、科技体制改革 1、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2、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4、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0]38号)
5、关于十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6、关于十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 7、十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 8、十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 9、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0]38号) 1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
第八、财会税收法规 1、企业会计制度 2、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999/5财政部) 3、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0]3号) 4、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6/11国税发[2000]119号) 5、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998/6/24)
一、事业单位改制的方向 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是事业单位改制的前提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审批机关批准成立(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造就的经费来源(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事业单位改制的方向 (1)事业单位向企业法人转化 (2)事业单位公司化改造 《决定》和《实施意见》明确规定,科研机构可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确定改制主体是确定改制模式的前提 4、股份制改造的模式之一——整体改制 (1)整体改制即在原事业单位解散的基础上,原事业单位的出资人作为发起人或股东,将原事业单位的的净资产折股,新设一家公司。事业单位整体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发起设立的方式之一,也可以通过整体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2)整体改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应由原事业单位的出资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或企业的的出资人;转制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交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国有事业单位管理的,有权代表国家出资的机构或部门或者国有事业单位作为企业的出资人。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该事业单位进入企业集团管理的,该企业集团作为出资人,股权界定为国有法人出资(股权)。 二是原事业单位的项目、财产、债权债务具有承继性; 三是应将其下属企业和营业单位一并改制,确定某一改制主体后,该改制单位的下属企业或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营业单位要一并纳入改制范围; 四是原事业单位的法人资格注销,合理处理债权债务。 5、事业单位股份制改造的其他模式 (1)合并改制,若干科研机构合并转制成一家企业。 (2)分立改制,一家科研机构分立转制为若干家企业。
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改制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作准备。 自1999年1月,第一家由我国大型科研院所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狡家发起的“有研硅股”上市以来,沪深已有大唐电信、安泰科技、金瑞科技、中联重科、天科股份、中科三环、大恒科技、隆平高科、烽火股份等经改制后上市的科研院所。 《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要求事业单位改制上市时遵循“整体改制”的原则 创业企业上市对整体改制的要求:(1)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是否进行过经营性资产剥离; (2)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过合并、分立、资产置换或其他使公司在资产规模、营业记录方面发生重大改变的资产重组行为; (3)原企业以外的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对营业记录的可比性未构成重大影响; (4)在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未按照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事业单位改制时可以以经评估的净资产值折股,但改制设立公司后不能连续计算经营业绩)
二、科研机构向企业(公司)法人转制的条件 1、科研机构向企业法人转制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设立的条件:已经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2、事业单位向有限责任公司转化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生产经营、商品批发为主50万元商业零售为主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为主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结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4、科研机构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法律问题 (1)设立方式,《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两种设立方式,一是发起设立,一是募集设立。根据新的发行政策,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只有发起设立,而没有募集设立。 (2)发起人人数符合要求(公司法规定发起人人数为五人以上,没有规定人数上限,实际操作中应有上限) (3)发起人资格。按《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可以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发起人须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家工商局发布实施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法人可以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的发起人之间不受产权关系限制,自然人之间不受血缘关系或家庭关系的限制。当然,这里要考虑现行国有股减持政策、公司的“内部人控制”和家族企业的问题。 (4)注册资本大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下限。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是否上市,确定不同的最低限,非上市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拟上创业板的公司发行新股后注册资本要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上国内主板的公司,发行社会公众股后注册资本要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
三、公司设立程序中的问题 1、成立事业单位改制小组,拟订企业化申请报告。 企业化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介绍科研机构人员、资产和财务状况、企业化的具体措施、企业化后的组织形式和业务方向等。建议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过程中,聘请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对转制过程中的财务和法律问题把关。律师协助科研机构起草申请报告时重点在于帮助转制科研机构设计企业化后的组织形式、投资(股权)结构与股权管理方案、公司运营体系和管理机构方案等。 事业单位转制为公司制企业,要拟订资产重组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公司资产折股、股权设置、股权结构、股权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事业单位分立或合并的方案;原事业单位与公司的关系及相关问题处理的方案;债权债务处理的方案;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及管理的方案;离退休人员、富余人员处置方案;公司重组实施计划等。
2、报送申请报告和资产重组方案。国资发[1997]11号文规定,企业化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科技管理部门批准实施。涉及国有资产作价折股的,应按照国家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股权设置和管理。 3、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科研机构企业化,对核定为企业资产的,应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 4、如果转制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原事业单位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告核准,核准的名称有效期一年;若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由全体发起人指定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核准的名称有效期为六个月。凡应由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成立的公司,向国家工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凡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公司,向省级工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改制为公司制企业,股东或发起人召开股东会或创立大会,审议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出资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创立大会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定。 5、发起人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授权的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6、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 7、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四、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方式 1、事业单位改制为股份制公司,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方式概述 2、无形资产出资的有关规定(1)无形资产出资必须经评估(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评估的专门的法规规定) (2)无形资产出资的特定内容,即《公司法》规定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定义不准确)(3)无形资产出资有比例限制。金额、比例不同,审批权限不同,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应由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对该技术进行认定,报送的材料有:1出资申请书;2技术成果证书;3技术入股协议书;4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合规性审查。 如何规避相关限制(申请“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突破比例限制) 3、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比例 出资人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可达注册资本的35%,出资人应与其他出资者签订出资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技术成果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使用范围、出资者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违约责任等。
4、高新技术成果的认证条件和程序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 (2)为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 (3)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对该项技术合法享有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保证公司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4)已经通过国家科委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需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国有资产评估结果依法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的,还应办理确认手续。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需提交下列文件,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1)技术成果出资申请书:载明技术成果的权利状态,使用权的出让情况及其实施效果; (2)出资人对该项成果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专利权受让合同、技术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 (3)技术入股协议书,以及公司实施该项成果的立项批文或投产计划; (4)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5)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国家科委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5、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1)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认定。(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4)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5)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国家科委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6、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激励机制 科研机构通过转制成为企业或以其他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三种奖励方式 (1)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 (2)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3)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五、事业单位改制为股份制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1、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人员重组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3、股份有限公司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成。《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明确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责; 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运营。实行科学管理; 自主决定人事管理办法,劳动用工办法,工资、奖金和福利分配办法; 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诚信义务,切实承担起对投资者的责任; 资产组织合理,产权界定清楚,参加社会保险; 与政府部门在行政上脱钩,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建立完善的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 4、参照《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指引》(共106条)在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制度、公司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建立完善、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
六、股本设置及股权管理 1、事业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的整合 科研机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暂根据科研机构原主管部门批复的1998年度财务决算帐面值核定国有资本金;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按财政部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后的净资产核定国有资本金。 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交由各级政府或国有事业单位管理的核定为国家资本金,并入企业集团管理的核定为国有法人资本金。 转制科研机构的事业基金、固定基金、财政补助结存、拨入专款结存、未分配结余和专用基金中的修购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应当转为国有资本金。 下列情况发生的数额不计入国有资本金: (1)列入固定基金中的,并且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部分; (2)列入固定基金中的,属于用贷款购置并且尚未归还的部分;
(3)列入财政补助结存和拨入专款结存中尚未支付用于人员方面的经费(如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副食补贴、博士后经费等)。 2、事业单位改制为股份制公司时股本(注册资本)规模设置。 只有下限限制没有上限限制,企业可以根据改制企业经营业务的完整性、资产的完整性设置股本规模。 国有事业单位转制时国有股权的设置与管理 (国有资本金和国有法人资本金)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通称为“国有股”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的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3、事业单位改制后,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按“国有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分由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管理。
七、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资产剥离 科研机构企业化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合理剥离,有效重组,严格监管,适当扶持”的原则,既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又积极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增值。 科研机构企业化,其资产一般应全额转作企业资产;全部资产扣除负债转作国家资本金。但对下列资产可以适当剥离,并实施相应管理: (1)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科研机构主管部门申报,经同级科技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闲置多余资产,可按照闲置资产调剂转让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无偿调拨部分不核入企业资产,有偿转让部分所取得的收益核入企业资产; (2)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重点实验室、开放实验室的资产,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重大科技成果,以及主要用于承担国家科研计划任务和行业性服务任务的仪器设施,不核定为企业资产。
(3)科研机构所取得的、尚未实施的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1、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 科研机构整体改制的,非经营性资产种类多、数额大的,应全部剥离;种类少、数额小的可以不剥离。 非整体改制的,非经营性资产应全部剥离,形成综合服务模式。 按国家规定处理人员分流及安置,妥善安置学校、医院、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社会职能机构; 对剥离的承担社会职能的资产以及其他非经营性资产,要制定完备的协议,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后不得由转制后的公司代管或租赁经营; 剥离后的业务和资产,不得对改制后的公司产生依赖。 2、经营性资产的剥离 与拟转制设立的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经营性资产也应剥离,以突出主业,形成核心竞争力。
八、改制企业债务的剥离 科研机构改制时,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的处理应遵循配比原则。 1、债务处理原则:一是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二是要使负债达到合理的结构,三是处理债务的程序要合法。 2、债务处理方式 银行债务的处理 对银行的负债可以先通过债务转让后转为投资,由其他发起人以承债方式出资。具体操作方式为:原事业单位与银行、另一发起人(股东)签订债务转让协议,约定由另一发起人(股东)受让该债务,同时,约定该另一发起人(股东)在组建公司的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中以该受让的债务转为投资(债权转股权) 经营业务中债务的剥离
九、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优惠政策 科研机构转制后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自改制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内免征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免征其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费;科研机构进入企业仍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的享有上述同等免税政策。 2、其他优惠政策 (1)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2)职工养老保险方面的政策;(3)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由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和有关国家局商国家计委在过去五年平均水平的基础上,结合在建项目的实际情况,继续由中央给予两年的补助; (4)享有自营进出口权;(5)享受国家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待遇;(6)参加国家科研课题和项目的申请、竞标,享有与其他科研机构同等的权利;(7)已经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继续按原计划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