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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尔本大学中国法学会 中文课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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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墨尔本大学中国法学会 中文课程(高级)

2 热点时事 China on the news

3 公司法 (Company Law)

4 公司的种类 (Characterization of Company)
《公司法》的分类: [第二条]本法所指“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两类。 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 第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 公司的特征 (Characteristics of Company)
①独立名义 民事主体分为法人与自然人两类 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以及诉讼等。 ②独立财产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③独立责任(有限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参照第三条【法人财产权及股东责任】)

6 有限责任原则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limited liability &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7 有限责任原则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Limited Liability &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即公司法第20条第3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 公司的设立 (Incorporation)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从性质上看,公司设立是法律行为之一种,其成立要件、效力除了需要受民商事基本法如民法的规制外,主要受公司发的规制。

9 公司设立的方式 (Two Ways to Establish A Company)
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募集设立 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者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我国规定的发起人认购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的比例是:35%。

10 出资的方式 (Form of Contribution)
第27 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2 条 (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27 条的规定。

11 2013 Amendment 特别强调:2013 年《公司法》修正案删除“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

12 2013 Amendment 2.‘一元公司’ 新公司法 原公司法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2013 Amendment 新公司法 原公司法 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Summary of 2013 Amendment wrt incorporation
1.时间 — 即取消“首次出资后,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2.两个比例。 一是取消“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二是取消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20%”。 3.三个金额。 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10万、500万。(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3.一人公司出资重大修改。(无需一次缴纳;取消10万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5 Put Into Practice!

16 出资责任 (Liability for Flawed Contribution)
有限公司 第28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补足+违约)

17 出资责任 (liability for flawed contribution)
股份公司 第83条第1款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83条第2款 发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第93条第1款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补足+连带)

18 Additional liability (一)可对股东限权 《司法解释三》
第16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简称为“新、剩、利”)

19 Additional liability (二)(有限公司)可剥夺股东资格 《司法解释三》
第17条第1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 Key Terminology Summary
公司的设立:incorporation 发起人:initiator 股东:shareholder 决议:resolution 出资:contrib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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