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于教育 勤于管理 如何做好班级安全管理工作 徐州一中实验学校 德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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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于教育 勤于管理 如何做好班级安全管理工作 徐州一中实验学校 德育处 严于教育 勤于管理   如何做好班级安全管理工作 徐州一中实验学校 德育处 

今天,我们召开这个班主任安全工作培训会,目的就是要分析我校目前班级安全管理的现状,探索出班级安全管理的更好的途径和方法,最大限度的发挥好班主任在学校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 班主任是班级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的安全管理负总责。哪个班级出现安全事故,其班主任难辞其咎,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责任追究是残酷的。我们必须算好三个帐。经济账、良心账、政治账。

班级管理存在的现状: 1、课间打闹、嬉戏现象严重(穿越花坛追逐打闹;几位同学架着一位同学往墙上或树上撞(九年级较为严重)开学至今已有四位同学受伤各年级都有) 2、广播操进场、退场混乱。(由于教学楼走廊、窗户、防盗门是向外开的,如不小心极易碰上,存在安全隐患) 3、学生放学时三五一群或独个任意横过马路就餐或购物,过往的车辆也较频繁,存在安全隐患。 (上周五九(1)班一位学生被车撞伤)

4、学生中午在外就餐后不及时回校,在校外打闹嬉戏存在安全隐患(各年级都有) 5.放学后教室门窗不管、饮水机、投影仪电源不关,存在安全隐患(七年级情况较为严重)

根据以上班级管理存在的安全现状,现对班主任提出以下要求: 1、年级组长7:00到校对各班进行巡视; 2、班主任课间对班级进行巡视,禁止学生攀爬阳台,在楼梯道追逐打闹,玩弄尖锐利器、危险品和做危险性游戏等 ; 3、无论学校或班级组织的活动(升旗、做操、集会) ,班主任都要跟班,首先要进行安全教育,讲明注意事项,落实好安全措施等。

4、班主任要坚持对学生安全教育每日一提醒;坚持利用每周班会课,对一周的安全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对下周安全的注意事项进行强调和要求,要做好教育记录; 5、放学后,班主任要在学生走完,确保自己的班级关好门窗电源后才可离校;

班主任主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教育和管理也需要讲究一定的方法,这里介绍几种常用的方法,仅供参考: 1、抓队伍。就是班主任抓班干部,班干部抓小组长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的网状管理方法。  2、正面引导法,就是通过班会、安全教育课、每日提醒等形式,组织学习《守则》、《规范》、《制度》等,向学生告知学校、班级在安全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不断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

4、警示教育法:平时注意收集各种安全案例,及时通报给学生,以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5、监督举报法:班级制定安全隐患监督举报制度,让学生之间互相监督,及时向老师或班干部举报本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和事。班上对举报者给予表扬奖励。  6、眼线管理法:对学生在校外的行为。如:是否违反交规,在车行道上追逐打闹;是否在野外玩火等,通过暗中的眼线,得到情报,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7、重点措施法。就是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屡教不改的,班上通过班会课,进行典型分析,同学帮助等,使其改正。  8、预防教育法。是为了预防某些方面的安全隐患,而事先进行的一些有目的性、针对性的教育措施。 

总之班主任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所以我们要从保障学生生命安全、身体健全的角度,本着对自己、对家长、对学校高度负责的精神,一丝不苟、全心全意、细致入微的做好班级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工作要想全做细,真正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来抓,并且要做好各种记载。真正做到:“放在心上,讲在口上,写在纸上,落实在行动上!” 

案例1:班主任教育还需谨慎 2005年4月5日,某中学初一(6)班女学生王燕与同学古某、黎某在课间玩。王燕手里拿着一块石头,古某拍了一下她的手,石头飞了出去打在黎某的头上。当晚黎某称头痛,被送至卫生院治疗。 第二天上课时,该班班主任肖老师要求王燕、古某叫家长来协商处理黎某医疗费之事。王燕当时便称自己没有责任,不叫家长。肖老师便责骂王燕,并要其“滚出去,到别的班上”。

当日下午只有古某的家长来了。晚自习时,肖老师又问王燕为什么没有叫家长来,并再次要求她明天叫来家长,王燕当面拒绝。 肖老师听后很生气,再次责骂王燕并要其到别的班就读,同时指使同学把王燕的课桌凳搬至教师办公室。 当时就有同学起哄嘲笑王燕。王燕被骂和遭嘲笑后,哭着离开教室。

第二天,王燕的母亲来学校解决了黎某的医疗费问题。随后,王燕将自己的课桌搬走,离开学校辍学。 在厦门务工的王燕之父听说此事后,向学校去信,要求学校将问题解决。学校即责令肖老师上门动员王燕返校并向其道歉。 5月18日肖老师再次到王燕家,但王燕避而不见,再次劝学未果。 肖老师将情况向学校汇报后,学校未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同年5月30日下午,王燕在家服农药自杀身亡,她在遗书中表达了自己对此事的心里感受以及对肖老师的怨恨。

分 析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保护法》第15条规定,教职员应当遵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有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分 析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保护法》第15条规定,教职员应当遵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有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肖老师在从事教学过程中,对王燕不仅使用“滚出去”之类的语言,而且当众将课桌搬出教室,不让王燕上课,迫使其离开学校,极大地损害了王燕的人格尊严,同时也侵犯了王燕的受教育权,肖老师的行为显然具有违法性。 肖老师的行为虽不必然引起学生自杀,却是王燕自杀的主要诱因,两者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

肖老师应当预见其行为对一个未成人可能造成巨大精神压力,其行为具有过错性。 由于肖老师系履行职务活动中的过错致人损害,且某中学对教职员的违法行为失察,事后采取防范措施不力,所以肖老师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其所在单位即某中学承担。 王燕自身的心理障碍是导致其自杀的直接的、主要原因,王燕的家长未及时疏导教育子女,监护不力,对王燕自杀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由学校赔偿因王燕死亡造成的损失6.6万余元的40%,即2.6万余元。

案例2:班主任的正当教育是法律保护的权利 某县某中学初一女生小丽(化名)因违反校规校纪、经常夜不归宿,甚至半夜三更跳窗子、翻院墙跑出校外与社会人员同宿而受到班主任严肃批评,并被其父领回家教育了几天,家长和学生共同写了保证书后又回到学校。

2004年12月4日,上罢晚自习后,小丽又跑出校外与一成年男性同宿,班主任到处寻找无果。 次日见小丽到校上课了,班主任便与小丽的家长联系,其母亲来学校把孩子领回去教育。 小丽回家后乘父母不在之机写了“妈妈,我是个坏女孩,我死后不要为我太伤心”的遗书,服用了“杀虫霜”农药,经抢救无效于6日下午中毒死亡。

小丽父母认为学校和老师剥夺了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造成学生伤心绝望而服毒自杀,请求法院判令学校和班主任赔偿死亡补偿金51340元,安葬费5346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

分 析 某中学作为教育教学机构,班主任作为人民教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分 析 某中学作为教育教学机构,班主任作为人民教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原告之女在校期间多次违反学校纪律,班主任代表学校曾对其进行过批评教育。 小丽身为学生本应洁身自好,遵守校规,却夜宿校外。出于安全和负责任的考虑,班主任让家长将其领回教育并无不当,学校和老师并没有作出将小丽开除学籍的决定,校方不存在违法行为。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时,校方没有过错。

小丽在自己家中服毒身亡,学校和教师无法进行监管,小丽家长也无证据证明小丽的自杀系学校和班主任剥夺其受教育权利所致,小丽的死亡与学校和老师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驳回诉讼请求 。

案例3:女中学生忧郁成疾 肇事学生和学校担责 小佳原是某中学二年级学生,性格文静内向。2003年11月27日上午,在第三节课间,小佳被小明等三个同班的男同学堵在教室后面,小明用课桌挡住她。小佳害怕,想从桌子下钻出来,这时,小明一下把小佳推倒,课桌正好磕在小佳的胸部。 当天下午第一节课时,小佳哭着把此事告诉班主任老师。下午放学后,班主任老师把肇事的三名男同学叫到办公室解决此事,并同时让小佳先回家。 与小明等一直关系不错的小伟本没有被老师叫去办公室,但他出于好奇也跟着去了。待了一会儿,小伟自觉没趣,也随着小佳一起离开了办公室。回到教室后,替哥们打抱不平的小伟与小佳发生口角,冲动之下他打了小佳一个耳光,小佳哭着回到家。

调皮的男生欺负女生本不是一件特别大的事,但在性格内向的小佳心中却留下了深深的阴影。第二天早上,班主任老师发现小佳没有像往常一样去上学,当即拨通了她家的电话。在电话里,小佳告诉老师自己昨晚喝了农药。学校立即派老师前往小佳家,送她去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诊断,小佳为“农药中毒”。 出院后,老师发现,小佳上课时开始精神恍惚,于是小佳的父母立即带着她前往北京儿童医院诊治,临床诊断为情绪障碍:①焦虑障碍②抑郁障碍。在治疗的2004年年初期间,小佳几次从家中出走。家长不得不为小佳办理了转学,并因情绪障碍办理了休学手续。

分 析 小佳当晚喝农药虽系其个人所为,但四个男生白天的侵害行为无疑是她喝农药的重要诱发因素,侵害行为与小佳喝农药的行为及引发的情绪障碍的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但鉴于喝农药的时间、地点及系自身行为的情况,小佳的监护人亦负有监护不力的责任。 根据案情实际,由4被告承担小佳合理损失的30%为恰当。 作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学校也负有责任。小佳事发当天在学校两次受到侵害,学校均未能有效防范并控制,因此具有过错,应承担其余四被告赔偿责任中30%的补充赔偿责任。

讨 论 教育学生一定要做到公平公正,否则容易引起不良后果。 思想教育要因人而异。对于不同性格的学生采取不同的教育策略。要做到因材施教。 讨 论 教育学生一定要做到公平公正,否则容易引起不良后果。 思想教育要因人而异。对于不同性格的学生采取不同的教育策略。要做到因材施教。 思想道德教育不能突破法律设置的底线,否则教育就容易误入歧途。

案例3:班主任定规矩:抽烟罚50异性牵手罚100。 某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章老师于2005年学生入校军训后,口头向他们宣布了班级制定的管理制度,对各种违纪行为实行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抽烟罚50元、宿舍无人没关门罚20元、叫同学外号罚10元、冬天暖水壶不打开水罚50元…… 并规定这些罚款是谁举报就奖励给谁,一旦接到举报,班主任就会找人谈话,一谈就是几个小时,不承认错误就予以停课处罚。

效果——章老师工作积极性高,责任心强,管理的班级不管从学习成绩还是平时表现,都是全校最好的,所以家长放心,多数学生也认同这种方式。 渊源——据称,班主任实行的罚款措施是家长委员会提出的。

讨 论 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且取得家长的支持,但却为部分学生反对。 触犯了法律规范的底线。 讨 论 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且取得家长的支持,但却为部分学生反对。 触犯了法律规范的底线。 班主任没有权力对学生行使行政处罚权,如罚款、限制人身自由等。 但学校仍可根据法律行使管理权力,对内部成员(如教师、学生)进行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

案例4:体罚学生间接引发精神病 一高二学生因琐事与同学发生纠纷,班主任为此对参与打架的学生周小安打了两下,并揪了其耳朵,由此间接诱发周小安得了精神分裂症,校方与学生家长因赔偿问题一直未达成协议,该生一纸诉状将学校和老师告上法庭。

2005年12月24日晨,枞阳某校506班两学生因用水问题打架,原告周小安(化名)为帮助同乡也参与了打架。 上午第二节课下课后,班主任方里(化名)将周喊出教室了解打架情况。期间,方里用手轻打了周两下,并揪了周的耳朵,同时让周叫父母到学校处理此事。 26日下午,周的母亲赶到学校,方老师让她拿100元医疗费给受伤的学生,周的母亲说没钱而没有赔付。

第二天,周小安对老师说身体不适回家休息。当天晚上,周便在家乱打东西,行为怪异,学校知情后即借支1000元给周的父母。 29日,周小安被父母带到安庆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周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住了近两个月的院后没有明显好转。 几天后,周小安又被转到南京医科大学脑科医院治疗,又住了一个多月的院,共花去医疗费1.1万余元。 为给儿子治病,周小安的父母又带孩子先后到安庆宜城医院、安庆第二人民医院和南京脑科医院门诊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在周小安治疗期间,学校共支付医疗费1.3万元。

今年6月,周小安以学校疏于管理,教师体罚学生导致其精神病发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和老师赔偿医疗费等18万余元。 案件诉讼中,周小安的病情经司法鉴定结论为:被体罚的这一生活事件是导致其精神分裂症发病的诱发因素,与此事件之间有间接因果关系,同时伤残程度被评定为七级。

双方辩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方里是否有体罚行为,校方是否疏于管理,原告是否原来就有病,即便有体罚行为,其行为与原告病情有无因果关系上。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方里在履行教育职责过程中,对违纪的学生未采用恰当的、合理的方式进行教育,却以违纪为由对学生周小安进行体罚,并由于间接导致原告的精神病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老师的行为应认定为教学职务行为,应由负责对教师管理的学校对外承担赔偿责任。

讨 论 教师体罚间接导致了学生的精神分裂,本身教师的体罚行为有悖于教育正常行为,虽体罚当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却带来了精神上的压力,是致学生精神分离其中一个原因。 体罚的范围很广,凡是致学生身体、心理伤害的行为均可定位为体罚。 体罚行为违反《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受《民法通则》规范。 教师是学校的雇员,其行为为教学职务行为,学校为第一责任人。

案例5:一根教鞭管理不善 实验小学赔偿八万 原告王某和被告丁某均系实小同班学生,被告丁某系该班班长。 2003年7月7日,该班在上体育课时,课任老师让学生在教室内复习,因课堂秩序混乱,老师让班长丁某维持课堂秩序,丁某即拿起放在讲桌下的教鞭(竹棍)站到讲台前维持秩序。 因学生王某不遵守课堂纪律,丁某即让王某站到讲台前并用教鞭敲打王某头部,所持教鞭不慎刺伤王某左眼,导致王某左眼球下方肿起一个小肉球。 事故发生后,课任老师将王某带到校医务室,因校医务室无人,而又未采取其他措施,同时也未告知班主任和双方家长。

7月11日,原告的父母发现原告左眼受伤,遂到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左眼巩膜脱落。 2003年7月14日至2004年4月10日,原告先后经十堰市太和医院、十堰市人民医院、北京同仁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等多次检查治疗,均无法治愈。 事后,原告的左眼视力持续下降至0.15度,经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生丁某所持教鞭系县实验小学教师用以辅助教学的工具,学校对教鞭的管理使用应履行管理职责。 因学校对教鞭疏于管理及该校教师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学生丁某因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所持教鞭是否具有危害性没有预见能力,其在课堂上维持秩序的行为应视为在学校和老师的安排下所形成的一种班干部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故该行为所引起的损伤后果应由所在学校承担责任。

原告眼部受伤视力下降至0.15度,经多家医院检查诊治已无恢复的可能,遗留了七级伤残,对其将来的学习、就业、生活将产生较大影响,对其的精神也将产生较大的痛苦,故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应适当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竹溪县实验小学赔偿原告王某各项经济损失78132.87元

分 析 班主任管理好班级是应尽的责任,但是在管理过程中,班委会也发挥着辅助的作用。 分 析 班主任管理好班级是应尽的责任,但是在管理过程中,班委会也发挥着辅助的作用。 在本案中,班主任授权班长对课堂秩序进行管理,是正当的。但是,由于对教鞭的管理不当,致使班长可以轻易地拿起教鞭,不慎造成学生伤害,且事后没有采取及时的救治措施,导致学生伤害扩大,学校因此必须承担责任。 实际上,班主任对班级中的教辅用具应当履行好管理职责,但许多老师疏于管理,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

案例6:学生车祸身亡,班主任有错学校担责赔偿 2004年4月10日下午,甘肃定西市岷县梅川中学某班30多名学生,由班主任任某带领前往梅川镇看望生病的同学。但在返回途中突遇车祸,学生杨琴霞不幸身亡,肇事车主向死者亲属赔偿损失4万元。 死者亲属认为是学校和班主任的过错行为导致学生死亡,校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将班主任任某、梅川中学和岷县教育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有关损失7万余元。

法庭一审认为,杨琴霞遭遇车祸,班主任未尽到职责,没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及相应的安全教育,学校管理不到位、监管不力,班主任在履行学校的管理职责时,其管理中的重大过失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由校方承担民事责任。 岷县教育局是行政主管部门,对造成的严重后果不承担直接的管理职责,遂判决梅川中学赔偿死者亲属各种损失3.6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死者亲属和岷县教育局均提出上诉。10月28日,经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梅川中学赔偿死者亲属有关损失3.7万余元

分 析 班主任带学生去看望生病的学生,在我国教育传统中似乎是一种惯例和道义上的义务。 班主任没有尽到职责,没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和相应的安全教育,尽管这是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者因此承担了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责任,但并不能免除班主任由于过失导致的赔偿责任。 通过典型案例和预防措施来提醒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保证安全,保证符合法定程序,可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案例7:课间嬉戏摔伤腿 学校无责不赔偿 陈东风(12岁)、周生生(13岁)均系初中一年级学生。 案例7:课间嬉戏摔伤腿 学校无责不赔偿 陈东风(12岁)、周生生(13岁)均系初中一年级学生。 2006年10月24日上午课间休息期间,他俩在玩耍嬉戏追逐过程中,陈东风不慎摔伤左腿,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确诊,陈东风的伤情为左膝复合伤、左胫骨髁间棘骨折、左膝交叉韧带及半月板损伤。医生对其施行了行膝关节镜探查术、左膝前交叉韧带修复术,陈东风住院11天,共花医疗费8311.05元。

陈东风受伤后,因未获得经济赔偿,遂在其家长的监护下,以学校及周生生的家长未尽到监护职责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因此所受到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法院查明:学校对学生进行了相关安全常识教育,印发的《学生规定》第7条规定:“…室内室外不准追打、吵闹,…”,并于2006年9月1日与各班主任签订了《安全管理责任状》,而且陈东风、周生生所在班级的《主题班会记录表》中记载了“不能追逐、打闹和斗殴”的内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学校应承担的责任形式为过错责任,本案中学校不仅印发了与安全相关的规定,而且还与各班主任签订了责任状,并且进行了安全常识教育,学校已尽到了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陈东风与被告周生生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及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在学校给予安全教育后仍追逐打闹,致发生损害后果,具有相等的过错责任,周生生的监护人应当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

讨 论 课外活动和课间时间是未成年人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最多的领域之一。 班主任应当履行好注意义务,保证学生在课外活动和课间时间活动的安全。 讨 论 课外活动和课间时间是未成年人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最多的领域之一。 班主任应当履行好注意义务,保证学生在课外活动和课间时间活动的安全。 从司法实践看,只要学校在安全教育方面尽了责任,同时安排老师负责课外活动和课间活动的管理,就意味着学校已经履行好注意义务了。 但是,如果应当发现学生活动具有危险性,而没有能够发现或者没有及时制止,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案例8:学生课间受伤 学校担责20% 2004年2月24日上午下课后,曾博广喊同学郝海燕、张杏一起做“转过圈”游戏,开始由曾博广冲撞郝海燕与张杏拉的手,结果曾博广未冲开,随后由郝海燕冲撞曾博广与张杏拉的手,结果也未冲开,但郝却压在曾博广的右肩上,并摔倒在地上。 曾当时就感到右肩疼痛,在上课时被老师杨平发现送到村卫生室去治疗,后被家人送往宜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 经宜城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博广的伤情为:右锁骨骨折,但致残程度尚达不到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学校不愿赔偿其医药费,导致纠纷发生。

宜城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曾博广、被告郝海燕均系未成年人,其行为的法律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本案中,由于原告曾博广与被告郝海燕玩的游戏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损害结果的发生与原告和郝海燕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之责相关,故被告郝海燕的监护人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曾博广的监护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被告大桥小学对于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之责,有义务引导学生在课间休息时做适当的游戏,避免出现学生人身伤害事件。 但是,大桥小学在原告曾博广与被告郝海燕玩“转过圈”这种具有一定危险性游戏时,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导致此事故发生,因此大桥小学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故此判决被告郝海燕的法定监护人郝祖兵赔偿1096元(50%),被告大桥小学赔偿438.43元(20%)。

分 析 法院认定学生玩得游戏属于危险性游戏,学校应当发现但没有发现和及时制止,造成了学生人身伤害,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分 析 法院认定学生玩得游戏属于危险性游戏,学校应当发现但没有发现和及时制止,造成了学生人身伤害,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学校应当明文制止危险游戏和危险行为,并采取列举方式列举,以避免法律纠纷。 值日教师制度对于防止类似的事件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措施 ①抓紧时间,及时救助学生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 是学校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医疗费用问题,学校也要设法筹措先行垫支 。 在医院抢救过程中,学校要派专人在场,了解情况,帮助看护,以免不测。

②想方设法,及时告知家长 告知必须及时。 告知还要注意适当的方式。

③事发、事后,及时报告上级 主要是指下面两种情形: (1)造成伤害,可能导致学生残疾、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的,甚至个别学生死亡的; (2)伤害虽然不严重,但涉及到的学生面比较广。

④保护现场,组织专人处理 设法尽可能地保护好事故发生的现场,特别是遇到复杂事故,最好请派出所和其他有关部门(如保险公司)到场与学校一起取证。 最好先让法制副校长出面

确保万无一失, 否则一失万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