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代理与商检 第三章 海关监管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报关代理与商检 实训:电子审单基本流程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教学,要求首先明确一般进出口货物监管(报关)的基本程序,了解进出口贸易申报的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掌握海关查验的要求及报关单位应注意的问题,海关放行有关规定等内容。然后掌握各类进出口货物报关的基本程序以及与报关程序有关的海关事务的基本内容。 第三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达到以下目标: 素质目标:能够掌握一般进出口货物通关程序。 知识目标:了解一般进出口货物通关程序的具体做法。 技能目标:能比较熟练地勾画出申报单证、方式、时间、查验方式和地点。 能力目标:具有对一般进出口通关解读的能力。
第一节 一般进出口货物概述 一、海关监管货物概述 (一) 海关监管货物的含义 报关代理与商检 第一节 一般进出口货物概述 一、海关监管货物概述 (一) 海关监管货物的含义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的进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的出口货物,以及自进境起到出境止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等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的货物,包括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以及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第三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1.一般进出口货物:单边进出口不再复出进口的货物。 2.保税货物: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 报关代理与商检 (二)海关监管货物的分类 1.一般进出口货物:单边进出口不再复出进口的货物。 2.保税货物: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 3.特定减免税货物:三定特征,特定企业(三种外资企业自用货物),特定用途(国内投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科教用品项目、残疾人专用品项目),特定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货物。 4.暂准进出境货物:担保和原状出进境的货物。 5.其他:如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出料加工货物、修理货物、租赁货物等。 第三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海关对实际货物实施监管的起讫时间就是海关对监管货物的监管期限。 1.一般进出口货物:申报到放行阶段。 2.保税货物:进境到核销阶段。 报关代理与商检 (三)监管期限 海关对实际货物实施监管的起讫时间就是海关对监管货物的监管期限。 1.一般进出口货物:申报到放行阶段。 2.保税货物:进境到核销阶段。 3.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境到监管期限满或纳税后解除监管阶段。 4.暂准进出境货物:进出境到复运出进境或者转为实际进出境阶段。 5.其他: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从海关对进出境货物进行监管的全过程看,报关程序按时间分为前期阶段、进出境阶段、后续阶段三个阶段。 报关代理与商检 二、报关程序概述 报关程序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货物、运输工具、物品进出境及相关海关事务的手续和步骤。 从海关对进出境货物进行监管的全过程看,报关程序按时间分为前期阶段、进出境阶段、后续阶段三个阶段。 第三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1.保税货物中的加工贸易货物:合同备案,申领手册(电子或纸质)。 2.特定减免税货物:申领减免税证明。 报关代理与商检 (一)前期阶段(适合非一般进出口货物) 1.保税货物中的加工贸易货物:合同备案,申领手册(电子或纸质)。 2.特定减免税货物:申领减免税证明。 3.暂准进出口货物中的展览品:申办“展览品进境备案”。 4.其他进出境货物中的出料加工:申办“出料加工备案”。 第三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二)进出境阶段(该交税的交税、该交证的交证,否则须海关批准或有许可证明,即前期阶段) 报关代理与商检 (二)进出境阶段(该交税的交税、该交证的交证,否则须海关批准或有许可证明,即前期阶段) 海关作业环节:审单、查验、征税、放行; 报关作业环节: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基本环节); 特殊货物无征税阶段,放行后即进入后续阶段。 第三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4.其他货物中的出料加工货物、修理货物、部分租赁货物:销案。 报关代理与商检 (三)后续阶段 1.保税货物:核销。 2.特定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 3.暂准进出境货物:销案。 4.其他货物中的出料加工货物、修理货物、部分租赁货物:销案。 第三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进出境货物类别和报关阶段 报关代理与商检 第三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报关阶段 货物的 类别 前期阶段 (进出境前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 货物的 类别 前期阶段 (进出境前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 进出境阶段 (进出境时需要实际办理的海关基本手续的四个环节) 后续阶段 (进出境后需要继续办理才能结关的海关手续) 一般进出口货物 / 进出口申报 (海关决定是否受理申报) 配合查验(海关决定是否查验、决定查验的形式和查验方法) 缴纳税费 (海关决定征、减、缓、免税费) 提取或装运货物 (海关签印放行) 保税进出口货物 加工贸易备案和申领手册 核销 特定减免税货物 申领减免税证明 解除海关监管 暂准进出境货物 展览品进境备案 销案 出料加工等其他 “出料加工”备案 第三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法律效力:纸质与电子数据报关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特殊条件下可单独使用纸质单或电子单。先交电子单,等收到电子报文后,打印纸质单交单。 报关代理与商检 三、电子报关概述 (一)电子报关的概念 电子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法律效力:纸质与电子数据报关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特殊条件下可单独使用纸质单或电子单。先交电子单,等收到电子报文后,打印纸质单交单。 第三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1.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海关报关自动化简称。实现监管、征税、统计三大海关业务一体化管理。 报关代理与商检 (二)电子通关系统 1.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海关报关自动化简称。实现监管、征税、统计三大海关业务一体化管理。 2.海关2000通关系统: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海关信息作业平台,外贸企业可在公司办理手续。(海关用) 3.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又称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简称电子口岸,或电子政府。(企业用) 第三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为配合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提高通关效率,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补充申报行为,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9号,海关总署开发了补充申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通关过程的补充申报进行电子化管理。现就启用系统的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分别简称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主动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应在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报关单时,一并通过系统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
二、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申报时的价格、商品编码、原产地等内容审核的过程中,要求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进行补充申报的,可通过系统发送电子指令通知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 三、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当在收到海关补充申报电子指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经海关审核通过后,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当打印纸质补充申报单(一式两份)签名盖章后递交现场海关。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申报的补充申报单,无需递交纸质补充申报单。
五、电子数据补充申报单的修改、撤销等比照报关单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六、海关对已放行货物的价格、商品编码、原产地等内容进行进一步核实时,要求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进行补充申报的,应当制发《补充申报通知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书面通知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收发货人、报关企业采用纸质补充申报单进行申报。 七、本公告内容自2012年9月2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一般进出口货物:即单边进口或出口的贸易货物。纳税、放行后,不再监管的货物。 一般贸易货物:正常报关纳税、交证则结关。 报关代理与商检 四、一般进出口货物概述 (一)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概念 一般进出口货物:即单边进口或出口的贸易货物。纳税、放行后,不再监管的货物。 一般贸易货物:正常报关纳税、交证则结关。 (二)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特征 1.进出境环节缴纳进出口税费; 2.进出口时提交相关的许可证件; 3.海关放行即结关,不再监管。 第三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判断是不是一般进出口货物,关键看是否实际进出口和是否放行后解除监管,而不在于它是否作价和交税 。 报关代理与商检 (三)一般进出口货物的范围 判断是不是一般进出口货物,关键看是否实际进出口和是否放行后解除监管,而不在于它是否作价和交税 。 实际进出口的货物,除特定减免税货物外,都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具体包括: 1.不享受特定减免税或不准予保税的一般进出口货物; 2.转为实际进口的保税货物; 3.转为实际出进口的暂准进出境货物; 第三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4.实际进出口货样广告品(不包括暂时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 5.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 6.承包工程项目实际进出口货物; 报关代理与商检 4.实际进出口货样广告品(不包括暂时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 5.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 6.承包工程项目实际进出口货物; 7.外国旅游者小批量订货出口的商品; 8.随展览品进出境的小卖品、展卖品; 9.不准予保税的寄售代销货物; 10.驻华商业机构进出口陈列用的样品。 第三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第二节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由四个环节构成: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一、进出口申报 报关代理与商检 第二节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由四个环节构成: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一、进出口申报 进出口申报,即通常说的“报关”。它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进出口货物通过海关监管的口岸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以纸质或者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向海关报告其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随附有关货运和商业单据,申请海关审查放行,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进口→进境地 /指运地申报(构成转关申报); 出口→出境地 /起运地申报(构成转关申报); 报关代理与商检 (一)进出口申报概述 1.申报人(报关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 2.申报地点 进口→进境地 /指运地申报(构成转关申报); 出口→出境地 /起运地申报(构成转关申报); 保税货物和暂准进出境货物转为实际进出口时,在货物所在地申报。 第三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节假日顺延。如某月11日进境,12日算起,截止到该月26日。 报关代理与商检 3.申报期限 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节假日顺延。如某月11日进境,12日算起,截止到该月26日。 出口货物: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进口集中申报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申报。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申报,变卖处理。不宜长期保存,提前处理。 第三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收到“接受申报”报文或“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即申报日期,并表示申报成功。 报关代理与商检 4.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是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 收到“接受申报”报文或“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即申报日期,并表示申报成功。 纸质报关,关员报关单上登记处理的日期,即为海关接受申报日期。 5.申报接受与现场交单: “接受申报”报文或“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10内打印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现场报关。 第三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起征日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的第15天始按天的0.5‰计算。如1日申报进境,15日之内为申报期限;16日开始计征。 报关代理与商检 6.滞报日期与滞报金 起征日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的第15天始按天的0.5‰计算。如1日申报进境,15日之内为申报期限;16日开始计征。 核准撤单重报的,则计征日为撤单第15日开始计征(14天内必须重新申报);现场不交单造成的被撤单重报不在此列。 起征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计算到元;50元起征。 公式:滞报金 = 完税价格 ×0.5‰× 滞报天数 第三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报关代理与商检 (二)进出口申报步骤 1.准备申报单证 申报单证分为报关单和随附单证两大类,其中随附单证包括基本单证和特殊单证。基本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的货运单据和商业单据,如海运进口提货单、海运出口装货单、陆(空)运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等。特殊单证有: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证明、原产地证明书、贸易合同、出口收汇核销单等。 第三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统称“报关人”)持下列单证向入、 出境地海关申报: 报关代理与商检 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统称“报关人”)持下列单证向入、 出境地海关申报: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五份; 2)《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如属列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需提交)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签发的批准文件; 3)提货单、装货单或运单; 4)商业发票二份。对实行集中纳税的进口货物,除在口岸报关时递交一份外,还要由负责对外订购和承付货款的外贸公司向办理集中纳税业务的北京海关递交一份; 第三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5)装箱单一份(对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6)减税、免税或免验的证明; 报关代理与商检 5)装箱单一份(对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6)减税、免税或免验的证明; 7)国家商检机构签发的证件。如属于列入国家《实施检验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商品则需提交或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商检印章); 8)对列入动植物检疫、药物检验、文物鉴定或受其他国家管制的进出口货物,还须交验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证件; 9)贸易合同、产地证明及其他有关单证、账册(在海关认为必要时); 10)信用证(只限对港澳地区出口并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 11)出口收汇核销单。 第三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准备申报单证的原则是:基本单证、特殊单证必须齐全、有效、合法;填制报关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报关单与随附单证数据必须一致。 报关代理与商检 准备申报单证的原则是:基本单证、特殊单证必须齐全、有效、合法;填制报关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报关单与随附单证数据必须一致。 2.申报前看货取样 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申报前,为了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归类等,可以向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海关核准的,派员到场监管,关员与取样人同时签字确认。(法检货物,尚须取得检验检疫许可证明) 第三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申报方式:终端申报、委托EDI申报、自行EDI申报、网上申报四种,将报关单内容录入海关电子计算机系统,生成电子数据报关单。 报关代理与商检 3.申报 (1)电子数据申报 申报方式:终端申报、委托EDI申报、自行EDI申报、网上申报四种,将报关单内容录入海关电子计算机系统,生成电子数据报关单。 (2)提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 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提交书面单证,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第三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3)修改申报内容或撤销申报的情形(属海关行政许可) ① 计算机、网络系统等原因导致申报错误的; 报关代理与商检 (3)修改申报内容或撤销申报的情形(属海关行政许可) ① 计算机、网络系统等原因导致申报错误的; ② 放行后,由于配载、装运等原因造成部分或全部退关需要换船的; ③ 报关员操作或书写失误,但未对管制政策、税费征收、统计指标造成影响的; ④ 按照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定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的; ⑤ 装载、运输、存储时因短溢装、不可抗力造成的短损而与申报不符的。 注意:海关已决定布控、查验的进出口货物,不得修改。改单或撤单再重报时需要变更、补办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第三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货物的性质、价格、数量、原产地和货物状况是否与报关单相符。 报关代理与商检 二、配合海关查验 进出口货物查验即验关,它是指海关在接受报关单位的报关员的申报后,依法为确定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性质、原产地、货物状况、数量和价值是否与报关单上已填报的内容相符,对货物实施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一)海关查验 1.查验内容 货物的性质、价格、数量、原产地和货物状况是否与报关单相符。 第三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报关代理与商检 2.查验地点 海关查验货物,一般在海关监管区内的进出口口岸码头、车站、机场、邮局或海关的其他监管场所进行。对进出口大宗散装货、危险品、鲜活商品、落驳运输的货物,经进出口收发货人的申请,海关也可结合装卸环节,在作业现场予以查验放行。在特殊情况下,如成套设备、精密仪器、贵重物资、急需急用的物资以及“门到门”运输的集装箱货物等,经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海关审核同意,也可派员到规定的时间和场所以外的工厂、仓库或施工工地查验货物。 第三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1)彻底查验法:是对货物逐件开箱(包)查验,对货物品种、规格、数量、重量、原产地、货物状况逐一与申报的报关单详细核对。 报关代理与商检 3.查验时间 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允许例外。 4.查验方法 彻底查验和抽查;人工查验和设备查验。 (1)彻底查验法:是对货物逐件开箱(包)查验,对货物品种、规格、数量、重量、原产地、货物状况逐一与申报的报关单详细核对。 (2)抽查法:是按随机原则或一定比例对货物有选择地开箱(包)查验,并对开箱(包)查验的货物品种、规格、数量、重量、原产地、货物状况等逐一与申报的报关单详细核对。 第三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海关可以对已查验货物进行复验,以下属于海关可以复验的情形是: 报关代理与商检 5.复验 海关可以对已查验货物进行复验,以下属于海关可以复验的情形是: (1)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 (2)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4)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 第三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径行开验是指海关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开拆包装查验。 报关代理与商检 6.径行开验 径行开验是指海关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开拆包装查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径行开验: (1)进出口货物有涉嫌违规走私的; (2)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未到场的。 第三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配合海关查验。 报关代理与商检 (二)配合查验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配合海关查验。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配合海关查验应做好以下工作: 1.搬移,开拆重封货物; 2.回答询问,提供单证; 3.收取海关取样清单; 4.签字确认“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 第三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1.由于货物性质在海关查验的正常时间内(含扣留时间内)造成的损失(如易腐易失效货物); 2.海关正常查验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报关代理与商检 (三)货物损坏赔偿 仅限于查验过程中,由于关员责任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根据被损货物及其部件的受损程度确定,或者根据修理费确定。事后发现货物有损的,不负责赔偿,必须在查验现场提出。 不属于海关赔偿范围: 1.由于货物性质在海关查验的正常时间内(含扣留时间内)造成的损失(如易腐易失效货物); 2.海关正常查验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3.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4.在海关查验之前或之后发生的损失; 5.查验前和查验后发生的损害。 第三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税费;收到缴款成功信息,即可申请放行。 报关代理与商检 三、缴纳税费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税费;收到缴款成功信息,即可申请放行。 有关税费缴纳的具体操作见第五章内容。 第三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四、提取或装运货物 (一)海关放行即结关 1.放行与结关的含义 报关代理与商检 四、提取或装运货物 (一)海关放行即结关 1.放行与结关的含义 放行是口岸海关监管现场作业的最后一个环节。口岸海关在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后,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了征收货物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海关的监管行为结束,在这种情况下,放行即为结关。进口货物可由收货人凭以提取、发运,出口货物可以由发货人装船、启运。 第三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结关是指对经口岸放行后仍需继续实施管理的货物,海关在固定的期限内进行核查,对需要补证、补税货物作出处理直至完全结束海关监管的工作程序。 报关代理与商检 放行即结关:办结所有的海关手续,海关不再监管。一般进出口货物现场放行即结关。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部分其他进出口货物现场放行后,仍需后续管理。 结关是指对经口岸放行后仍需继续实施管理的货物,海关在固定的期限内进行核查,对需要补证、补税货物作出处理直至完全结束海关监管的工作程序。 第三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无纸通关”现场放行后,“海关放行”发送给监管仓库和收发货人,收发货人打印出来,凭以装运或提货。 报关代理与商检 2.放行的做法 在缴纳税费或提供担保后,海关在进口提货凭证(提单、提运单、运单)或出口装货凭证(站场收据、装货单、运单)签盖“海关放行章”。然后凭以从海关监管仓库提货或办理装运。必要时向海关申请出具报关单证明联。 “无纸通关”现场放行后,“海关放行”发送给监管仓库和收发货人,收发货人打印出来,凭以装运或提货。 第三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海关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上签名、加盖海关“验讫章”。签发后同时向银行和外管局发送电子数据。 报关代理与商检 (二)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1.收 / 付汇证明 海关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上签名、加盖海关“验讫章”。签发后同时向银行和外管局发送电子数据。 2.出口收汇核销单 海关在外管局签发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签名、加盖海关“单证章”。发货人凭报关单收汇证明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核销。 第三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即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签名加盖海关“验讫章”)。同时发送电子数据给“国税局”。 4.进口货物证明书 报关代理与商检 3.出口退税证明 即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签名加盖海关“验讫章”)。同时发送电子数据给“国税局”。 4.进口货物证明书 针对摩托车、汽车等运输工具,凭以申领牌照。签发后,通过海关总署发送电子数据传送给国家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第三节 与报关相关的事务 一、海关统计 二、海关稽查制度 三、海关行政裁定 四、海关行政复议 五、海关事务担保
六、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七、海关行政许可 八、海关行政处罚 九、海关行政申诉
第四节 各类进出口货物 报关的基本程序 一、转关运输货物 二、保税加工货物 三、保税物流货物 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 第四节 各类进出口货物 报关的基本程序 一、转关运输货物 二、保税加工货物 三、保税物流货物 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 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中心、 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 四、特定减免税货物 五、暂准进出境货物
六、其他进出境货物 过境货物 转运货物 通运货物 进出境快件 货样、广告品 出料加工货物
无代价抵偿货物 租赁货物 进出境修理货物 溢卸或误卸的进境货物、放弃进口货物、超 期未报进口货物 退运货物和退关货物 进出境货物集中申报
第四节 报关操作 一、进出口申报 任务背景 任务准备 任务流程
申报步骤 (一)准备申报单证 1、接单并审核 2、手工制单并审核 3、申报前看货取样
(二)电子申报 1、电子制单并审核 2、发送电子申报 3、接收回执
(三)海关现场申报 1、电子派单 2、现场交单 任务实施
二、配合查验 任务背景 任务准备 任务流程 任务拓展
配合查验步骤 1、办理计划 2、现场查验 3、查验确认
三、缴纳税费 任务背景 任务准备 任务流程 任务实施 任务拓展
缴纳税费步骤 1、计算关税 2、打印税款缴款书 3、缴纳税费
四、提取或装运货物 1、现场通关—单证放行 2、口岸海关—实货放行 3、提取或装运货物 4、申请签发证明联
报关代理与商检 本章小结 一般进出口货物,主要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对外订购进口,或者接受境外客户单边出口订货的正常贸易进出口货物。《海关法》规定,货物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时,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向进出境口岸请求申报,交验规定的证件和单据,接受海关人员对其所报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查验,依法缴纳海关税、费和其他由海关代征的税款,然后才能由海关批准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放行。从海关方面看,海关对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其业务程序是:接受申报、查验货物、征收税费、结关放行。其中申报、查验、放行构成海关监管制度的核心。作为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相应的报关手续应为:由进出境环节向海关申报、陪同海关查验、缴纳进出口税费和提取或装运货物等4个基本环节组成。 第三章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思考题 1、报关与结关有何区别? 2、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分几个阶段?请说明。 3、《海关法》对报关期限有何规定? 4、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时需要提交哪些单证? 5、海关查验货物时有哪些要求?
综合实务题 1、河南豫农公司以CIF青岛USD650/吨进口杀虫剂 (监管条件:AS)20吨,货物与2010年12月10日 载运进境,同日该公司向青岛海关所属黄岛海关办 理货物的进口报关手续。海关审核单证时,决定对 货物进行查验,提取货样送检。 2011年1月15日,经鉴定,认定送检货样品位滴 滴涕,黄岛海关立案调查后,认定豫农公司申报不 实,但并非主观故意,据此作相应处理决定,但是 豫农公司对海关的处理决定不服;
1、2010年12月10日申报进口杀虫剂时,向海关递交单证有: A.入境货物通关单 B.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 C.进口兽药通关单 D.进口货物报关单
2、海关查验货物时,豫农公司或其代理人应当: A.按照海关的要求搬移货物,并拆包装 B.协助海关提取货样 C.收取海关出具的“取样仓单” D.在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签字确认
3、针对豫农公司申报不实的行为,海关; A.向认定为走私行为,没收货物,可出100万元以下罚款 B.认定为违法行为,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C.认定为走私行为,没收货物,可处货物等值以下罚款 D.认定为违规行为,责令货物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4、豫农公司对海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 A.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B.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C.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向黄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2、某外商投资企业自挪威购进钢铁至法兰,2009年2月4日货物运抵首都机场,向首都机场海关申请转关运输,于2月6日货物运至指运地天津塘沽海关当日向海关申报。 进口申报前,该公司已经向海关核准以保函形式向海关提供担保。 进口报关单”征免性质“栏填报为“自自资金”“备案号”栏暂空。 6月18日企业向海关办理担保销案手续,企业根据海关通知修改报关单,将“备案号”栏修改为Z02020002015
1.货物进境后,从首都机场转运至塘沽办理的海关手续为: A、转运 B、中转转关 C、直转转关 D、提前报关转关
2、该公司向海关提供担保,是因为: A、保税备案手续尚未办理完毕 B、办理货物的税收保全手续 C、减免税审批手续尚未办理完毕 D、报关单修改的行政许可手续尚未办理完毕
3、以第三方保函方式向海关提供担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保函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 B、保函以海关为受益人 C、以具体财产提供担保 D、申请注销保函,应先履行担保义务
4、海关对该批法兰—— A、照章征收关税和增值税 B、免增值税、照章征收关税 C、免关税、照章征收增值税 D、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 (一)1、ABD 2、ABCD 3、D 4、BC (二)1、C 2、C 3、ABD 4、C
3、某工艺服装厂承接一万套和服来料加工合同,加工期 3 年,成品全部返销日本。合同规定外商无偿提供一套价值 2 3、某工艺服装厂承接一万套和服来料加工合同,加工期 3 年,成品全部返销日本。合同规定外商无偿提供一套价值 2 . 5 万美元的专用设备。该合同执行期满时加工产品已全部返销日本。该厂在海关办理了合同核销手续,该设备也随之解除海关监管。问该表述是否正确?为什么?
不对。该设备复运出境后,海关才能够解除对其监管。如果留在境内,则应该补办一般进口货物报关手续,缴纳关税与提供相应的单证。
4、1994 年四五月间,山东的瑞洪公司持一份商务部签发的进口汽车配件机电产品证明与美国普科公司联系,并委托烟台芝华公司与美国普科公司签订了进口合同。合同规定,到货口岸为烟台,收货人为瑞洪公司。 1994 年 9 月 21 日和 10月 11 日,上述货物运抵烟台港。因进口汽车配件只能在定点海关报关, 1994 年 10月20日,烟台芝华公司向青岛海关报关,申报进口发动机、电瓶、机油和防冻液。海关经审单后决定对货物进行查验。经开箱查验,单、货相符,青岛海关放行该批进口货物。问:海关依据什么法律对烟台芝华公司申报进行查验、征税和放行的?
本案中,海关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对烟台芝华公司申报进行查验、征税和放行。海关法是指现行的、规定我国海关的性质、职能、任务,海关机构设置和领导关系,海关的权力及限制,海关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海关管理活动的基本内容,海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海关法是规定海关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用以调整海关与有关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活动的当事人之间,海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以及海关机构之间在监督管理中的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由此而确立了海关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赋予了海关采取各项行政行为的资格,是海关履行进出境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当然,海关法也是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进出境的法律依据。上述案例中,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山东的瑞洪公司、报关单位烟台芝华公司和青岛海关都应以海关法为进出口活动的依据。
5、上海力凡进出口公司在上海海关登记注册后取得了报关权, 2005 年 3 月该公司与美国一公司签订进口 500 吨玉米的合同,并约定贸易条件为 CIF SHANGHAI ,但由于运输船只途中遭遇咫风偏离航线而被迫停靠在厦门,待天气好转再运往上海,并将情况及时通知了买卖双方,考虑到这样会耽搁很长时间,力凡公司和美国公司商定在厦门交货并通知运输公司卸货,同时力凡公司委派其报关员到厦门为这批货物报关,但厦门海关不予这批货物报关,请问这是为什么,该如何解决?
力凡公司的报关权只能在登记注册地的 海关,也就是上海海关所辖区域内行使,而 不能超出这个范围。解决方式有两种:一是 委托厦门当地报关公司报关;二是申请异地 报关备案,得到批准后力凡公司报关员就可 在批准的异地报。
6、2005 年 4 月 18 日,汇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向某海关申领 B
本案涉及海关在调查处理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能否收取担保问题。汇丰公司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原因在于该公司认为,海关出于案件调查的需要可以扣留涉案货物,但无权要求其提供额外财产作为担保。事实上,海关扣留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以及就无法或不便扣留的涉嫌违法货物、物品收取担保都是海关的法定职权。 《 海关法 》 明确赋予海关行政扣留权,并设专章(第六章)对“海关事务担保”问题作出规定。 200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的 《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 ,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海关调查处理行政违法案件,可依法扣留涉嫌违法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有关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无法或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向海关提供等值担保。作为行政扣留的一种补充措施,海关对调查处理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无法或不便扣留的涉嫌违法货物、物品以及运输工具,收取当事人提供的等值财产作为担保,属于海关事务担保范畴,其目的在于全面控制涉案物资,保证日后海关可能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处理决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针对无法或不便扣留的涉嫌违法物资收取担保,是海关调查处理行政案件中一项重要的执法措施。由于该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对担保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利,对其财产权益有较大影响;如果实施不当,会直接侵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现行 《 海关法 》 和 《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 对海关上述担保事务的实施条件、担保方式和执行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本文将结合前文所述案例以及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海关在调查处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收取担保以及相关问题进行说明,使广大管理相对人全面了解海关有关规定,加深理解和认识,积极配合海关开展案件调查工作,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行政争议。
7、某公司从美国进口一批化工原料,由于境外发货人在传递信息资料时出现技术性问题造成境内收货人单证不清,不能准确掌握进口货物的真实情况,为保证货物及时、准确申报,该公司向海关提出在申报前查看货物的申请。问:海关是否应允许该公司在申报前查看货物?
《 海关法 》 第二十七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本条规定体现了维护进口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贸易发展的基本原则。根据 《 海关法 》 的基本原则和该规定,海关应允许该公司在申报前查看货物。
8、2003 年 10 月15日, A 公司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了一批用于生产儿童服装的保税布料。货物办结通关手续后, A 公司因暂时无场地存放该批保税料件,在报请某海关同意后,将货物交与某海关指定的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 B 企业暂时保管, B 企业将进口布料存放于其下属的一家仓库。 2003 年 10 月 18 日晚,存放 A 公司上述货物的仓库发生火灾,包括保税布料在内的仓储货物全部被烧毁。事后查明,火灾的起因是由于仓库照明线路电线老化,因超负荷用电导致电线短路而引起的, B 企业向某海关报告了有关情况。 2003 年 11月 3 日,某海关要求 A 公司办结上述货物的海关监管手续,同时根据 《 海关法 》 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责令 B 企业承担保税料件缴纳税款的义务, B 企业不能接受某海关征税决定。问海关监管货物意外灭失由谁承担?烧毁货物是否要交税?哪一方交税?
本案中, B 企业不能接受某海关征税决定的主要原因是在以下两个方面与海关存在不同认识:第一,如何认定“不可抗力”,即哪些情况属于法律所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B 企业认为,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因电路故障起火完全是意外事件,该企业事前根本无法预见,火灾致使海关监管货物被烧毁应属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该企业对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依法应予免责;第二,保税货物意外灭失后,纳税义务由谁承担? B 企业认为,即使其不能完全免除因发生火灾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该企业也只应承担基于与 A 公司之间的仓储协议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海关责令其承担海关监管货物的缴纳税款义务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应该说, B 企业对以上问题的看法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相当一部分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的认识。
9、某企业经海关批准,把一批货物用汽车从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向海关申报时,小张在报关单运输方式中填写汽车运输,小李在核实时,将它改为保税区。小张不同意,理由是运输方式就是指运输工具,而运输工具就是飞机(航空)、火车(铁路)、船舶(海运)、汽车(公路)、管道,而保税区是经济特区的一种形式,怎么可以作为运输方式填写呢?问:谁的意见对?
小张的说法是错的。小张所列举的是实际运输情况,而从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属于虚拟运输方式,是特殊情况下的运输方式,按照规定,应该填写保税区。
10、2005 年 3 月 17 日,中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海关申报进口聚醋烯化工原料一批。中远公司按海关审定完税价格缴纳了该批货物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某海关办理了结关放行手续。此后,某海关经核查发现,其对中远公司进口化工原料的商品归类有误,导致漏征部分税款。 2005 年 4 月 12 日,某海关向中远公司制发税款缴款书,补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共计人民币 25 万余元,同时向该公司说明了补税原因和理由。中远公司对海关补税决定持有异议,但没有就此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缴纳税款。
4 月 28 日,法定缴税期限届满,中远公司未缴纳税款,某海关开始对该公司计征滞纳金,并催促其履行缴纳税款义务。 2005 年 8 月 3 日,在中远公司逾期 3 个月未缴纳应缴税款的情况下,某海关书面通知该公司,限其在 5 日内履行税款给付义务,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税款。 8 月 9 日,催缴期限届满,中远公司依旧没有回应。某海关遂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中远公司开户银行,从该公司存款账户内扣缴了其应缴税款以及因迟延履行纳税义务所产生的滞纳金。
本案涉及海关税收强制执行问题。海关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海关在纳税义务人逾期缴纳税款的情况下,以纳税义务人有关财物为执行标的抵缴其应缴税款的行政强制措施。现行 《 海关法 》 第六十条对海关税收强制执行作出了授权性规定,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的期限以及海关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方式和程序。执法实践中,海关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对于督促纳税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障国家进出口税费应收尽收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部分进出口企业和管理相对人对海关税收强制执行的有关法律规定缺乏全面理解和正确认识,由此引发的行政争议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给海关执法工作造成困难,对企业自身权益也产生了不利影响。为解决上述问题,澄清有关认识,进一步明确海关税款征管要求,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执法争议,本文将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时结合前述案例,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