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介紹 內 政 部 97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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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介紹 內 政 部 97年7月

壹、立法目的(§1) 遊說公開透明 防止不當利益輸送 確保民主政治參與 透過資訊揭露,使民眾瞭解「誰」為「何事」在遊說立法或行政部門,並檢視是否合乎正當性,以防杜不正利益的輸送。

貳、遊說法規範主要內涵 以公開透明方式取代干預或管制  遊說制度設計主要內涵在於將遊說者、遊說對象、內容、花費等作相關之登記、申報,並予公開,供公眾查詢、檢視,而非以干預或管制遊說為目的。

一、遊說的定義-什麼行為是遊說? 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2)

(一)遊說的標的-遊說的內容? 遊說的標的限於法令、政策、議案,不包括具體個案處分

(二)遊說的方式 遊說的方式包括口頭及書面 以電話或視訊方式,向被遊說者所為直接且非公開之意見表達,仍受規範。 以演講、發行刊物、召開公聽會、利用大眾媒體或集會遊行等公開方式所為者不屬之。 (細則§2)  

二、遊說者-那些人可以遊說? 自行遊說者 遊說者 受委託遊說者 自然人、法人、人民團體、設有代表人之團體 (§2) 須與遊說標的有關 (§4) 遊說者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領有證書目前執業中之自然人 須向主管機關內政部申請備案 受委託遊說者 (§2) (§4) 章程中載有遊說業務之營利法人

三、被遊說者-那些人可被遊說? (§2) 總統、副總統 各級民意代表(立委、各級地方民代)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正、副首長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第1項所定之人員(詳下頁)

政務人員退撫條例§2-Ⅰ之人員 依憲法由總統任命或特任、特派之人員 (如行政院長、駐外大使) 依憲法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如司法院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 依憲法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如各部會首長) 其他依法律中央或地方比照簡任12職等以上者 (如各部會政務副首長、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政務一級主管或首長)

四、不適用遊說法之行為(§5)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 外國政府或政府間國際組織派駐或派遣之人員所為職務上之行為 人民或團體依其他法規規定之程序及方式所為之申請、請願、陳情、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詳下頁)

名稱 標  的 程序要式 實施對象 遊說 法令、政策或議案(遊說法) 申請登記,許可後遊說 被遊說者 請願 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請願法) 應備具請願書 職權所屬民意.行政機關 陳情 行政興革建議、行政法令查詢、行政違失舉發或行政上權益維護(行政程序法) 書面或言詞 主管機關 關說 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且有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非要式 機關有關人員

五、遊說的程序 申請登記 進行遊說 申報財務收支 終止登記 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申請登記,機關審核後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遊說終止後10日內辦理 申報財務收支 每年5月底前或終止登記時申報;所屬機關按季將登記事項及財報公開於政府網路或公報 進行遊說 遊說者或所屬機關與其洽定時間;被遊說者可指派人員接受;接受遊說後7日內通知機關登記 申請登記 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申請登記,機關審核後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違反者,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21) 六、對遊說者之限制 自行遊說者與欲遊說之事項無關者,不得遊說(§4I) 除民代外,被遊說者離職後3年內,不得向離職前5年內曾服務機關遊說或委託遊說(§10) 各級民意代表不得為其本人或關係人經營或投資達10%事業遊說或委託遊說 (§12I) 犯特定罪者,不得受委託或受指派進行遊說(§11) 遊說者為法人團體時,應指派10人以下代表(§6) 違反者,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21)

七、對非本國遊說者之特別規定 外國政府、法人、團體及自然人: 不得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者進行遊說 外國政府、法人及團體應委託本國遊說者為之(§7I) 大陸、港、澳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不得遊說(含自行或委託)(§8)

八、遊說登記(§13) 事前登記 逐案登記 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請參閱第13條 所屬機關核准與否,均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細則§24) 進行遊說前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申請登記 逐案登記 1遊說議題視為1遊說案,應逐案申請登記 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請參閱第13條 所屬機關核准與否,均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細則§24)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指定遊說專責單位或人員受理登記(§14)

九、變更登記(§13) 應為變更登記之情形: 登記之內容有變更 遊說期間有延長之必要時 時間:事實變更之日起5日內為之 處罰:未變更者處10至50萬罰鍰 被遊說者離職或停職時 未變更者,不得進行遊說(細則§13)

十、被遊說者接受遊說後之登記(§16) 被遊說者接受遊說後7日內,應將下列事項通知專責單位或人員登記: 一、遊說者 二、遊說之時間、地點及方式 三、遊說之內容 未通知登記者,處10至50萬罰鍰

十一、終止登記 遊說期間屆滿或有遊說者欲終止時 遊說終止後10日內為之(§13) 終止時並應申報財務收支報表(§17) 財務收支帳冊應保管5年 未為終止登記者處10至50萬罰鍰;未申報財務收支報表者處20至100萬罰鍰;未依規定保管帳冊者,處5至25萬罰鍰

十二、遊說資訊之保管及公開 列冊保管及公開之事項: 第13條登記、變更登記、終止登記事項 第16條接受遊說後之登記事項 第18條財務收支報表 公開之方式: 電信網路、政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公開之時機: 按季公開,即每季開始30日內,將前1季受理之資訊公開 (§18)

十三、遊說資訊之閱覽 遊說登記事項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19) 內政部訂有「遊說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閱覽實施及收費辦法」

十四、機關辦理公聽會之通知義務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於遊說者登記遊說期間內,舉辦與遊說內容相關之公聽會時,應通知遊說者出席(§20)

十五、違法案件之移送及裁罰(§29) 移送機關:被遊說者所屬機關 裁罰機關: 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及政務人員:監察院 其他人員: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