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列 中国对外贸易(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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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列 中国对外贸易(第二版)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列 中国对外贸易(第二版) 主编 黄晓玲 宋沛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目录 第一章 对外开放与对外贸易发展 第二章 对外贸易发展战略 第三章 对外贸易宏观管理体制改革 第四章 对外贸易法律调控手段 第五章 对外贸易经济调控 第六章 对外贸易行政管理 第七章 对外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 第八章 技术贸易 第九章 服务贸易 第十章 对外贸易关系

第一章 对外开放与对外贸易发展 第一节 对外开放政策与对外开放格局 第二节 对外贸易的发展 第三节 对外贸易的作用

第一节 对外开放政策与对外开放格局 对外开放是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十一届三中全体会议在总结中国和世界许多国家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确定的一项重大政策。实行对外开放是我国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

一、对外开放政策的基本含义与主要内容 (一)对外开放政策的确立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没有明确提出对外开放的战略方针,这是由许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从客观上讲,有历史的原因,有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影响。从主观上考虑,主要是由于我国经济工作中长期存在“左”的倾向和几千年封建社会所遗留下来的小农经济思想的影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80年6月,邓小平在接见外宾时,第一次将“对外开放”作为我国对外经济政策公之于世。他说,我国在国际上实行开放的政策,加强国际往来,特别注意吸收发达国家经验、技术,包括吸收国外资金,来帮助我国发展。1981年11月召开的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明确了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加强国际经济技术交流,是我们坚定不移的方针。1982年12月,对外开放政策写入我国新宪法,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作为基本国策最终确立了。

(二)对外开放政策的基本含义 我国的对外开放是指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领导地位的基础上,在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的前提下,根据生产社会化、国际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利用国际分工的好处,积极发展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往来,以及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建设和发展。因此,它不仅仅限于对外经济贸易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而且包括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宗教艺术等领域的广泛交流与合作。

(三)对外开放政策的主要内容 对外开放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特别是扩大出口贸易;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特别是有助于企业技术改造的适用先进技术;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积极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发展对外技术援助和多种形式的互利合作;设立经济特区和开放沿海城市,带动内地开放。 党的十二大报告指出,实行对外开放的经济政策,主要是“要促进国内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大力发展对外贸易。要尽可能多地利用一些可以利用的外国资金进行建设……要积极引进一些适合我国情况的先进技术……以促进我国建设事业”。 发展对外贸易,利用外国资金,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这三项是对外开放政策的最主要内容。这三项内容中,发展出口贸易是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的物质基础,是对外开放政策的最根本内容。因此,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必然使对外经济贸易在国民经济中处于重要的战略地位。

二、对外开放格局 (一)1992年以前,重点开放沿海地区,逐步向内地开放 在对外开放初期,我国充分发挥了沿海地区的优势,实行以沿海地区对外开放带动内地对外开放的策略。通过建设经济特区—开放沿海城市—开辟沿海开放地带等一系列渐次递进的步骤,使对外开放由沿海向内地推进,形成有层次、有重点的对外开放格局。

(二)1992年以后逐步形成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格局 党的十四大报告为中国对外开放格局确定了发展目标:对外开放的地域要扩大,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格局。因此,1992年以后,我国在继续开放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放了陆地边境市、镇,开放了一些沿江(长江)城市和内陆省会城市,使我国形成了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新格局。

第二节 对外贸易的发展 1949年新中国成立,我国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对外贸易体系,对外贸易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对外贸易保持持续高速的增长,贸易结构显著改善,市场不断拓展。

一、对外贸易的建立 新中国成立前,我国对外贸易完全依附于帝国主义列强,是半殖民地性质的,完全丧失了独立自主的地位。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立即废除了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了对外贸易中的官僚资本,新建国营对外贸易,并对民族资本进出口业进行改造,从而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社会主义对外贸易。

(一)废除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的一切特权 新中国成立前,在帝国主义列强的不断侵略下,旧中国除对它们割地赔款、开辟租界外,还给予它们以在华驻军、领事裁判、协定关税、海关管理、内河航行、兴建铁路、设立银行、开办工厂、自由经商等军事、政治和经济特权。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遭到了严重破坏,对外贸易也丧失了独立自主的地位,完全依附于帝国主义,沦为半殖民地性质的对外贸易。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立即废除了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收回了长期被外国霸占的海关管理权,取消了外国资本在金融、航运、保险、商检、公证、仲裁等方面的垄断权,实行了对外贸易统制,实现了对外贸易的独立自主。

(二)没收官僚资本 官僚资本是帝国主义的总买办,它依靠国际垄断资本的势力,凭借反动政权的权力,控制了旧中国的金融业、工业、交通运输业、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从对外贸易看,它独占了绝大部分商品的进口和出口。对这样腐朽的、反动的官僚资本,我们采取了没收的政策。官僚资本的进出口企业与官僚资本的工商企业在拥有资产的构成方面有所不同,前者的主要资产是外汇,后者的主要资产是机器设备和厂房等。官僚资本的进出口企业所拥有的外汇,在人民解放战争胜利进行过程中,已全部被官僚资产阶级卷逃或汇出大陆。因此,所没收的官僚资本的进出口企业的资产是有限的。

(三)建立国营对外贸易企业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适应革命形势和恢复国民经济的需要,在全国建立了新型的社会主义国营对外贸易企业。依靠国家政权和整个社会经济的力量,在山东、东北、华北、华东等解放区对外贸易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由中央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新型的国营对外贸易企业,其中有经营对社会主义国家贸易的中国进口公司、经营对资本主义国家贸易的中国进出口公司,以及中国畜产、油脂、茶叶、蚕丝、矿产等国营外贸公司。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在各地的分支公司。这些企业一经建立,就在对外贸易经营中起主导作用。1950年国营外贸进出口额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68.4%,1952年上升到92.8%,占有绝对优势。

(四)改造私营进出口业 私营进出口业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人资本所有制基础上的,国家对它们实行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利用它们与国外厂商的贸易关系、经营进出口业务的经验和专长、对世界市场的熟悉和了解以及对进出口商品的产销、加工、保管、运输等方面的丰富知识;限制它们的剥削和盲目经营,制止它们的投机违法活动,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道路,逐步把私营进出口企业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对外贸易企业。

二、对外贸易的发展 对外贸易的发展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对外贸易必须服从、体现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不同时期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心任务和发展特征对对外贸易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50—1952年) (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 (三)第二个五年计划和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58—1965年) (四)“文化大革命”与拨乱反正时期(1966—1978年)

(五)改革开放新时期(1978年以来) 1.进出口额增长迅速,增长率高于国内生产总值和世界贸易增长率 2. 贸易差额从逆差转向持续顺差 3. 进出口商品结构不断优化 4. 贸易市场分布趋于多元化 5. 进出口市场分布错位

第三节 对外贸易的作用 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发展对外贸易可以优化生产要素的组合和经济资源的配置,可以实现商品实物形态的转换和实现价值的增值,因而对外贸易具有其他经济部门所不能代替的特殊职能,对国民经济起着补充、调剂、促进和推动的杠杆作用。

一、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社会生产要素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国民经济才能顺利发展,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发展对外贸易,通过国际范围的商品交换,转换使用价值形态,能够满足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所要求的比例关系,促进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

二、推动国内生产的发展 我国对外贸易通过出口和进口两个方面推动工农业生产及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 出口方面,通过组织工业品和农副土特产品的出口,使我国的产品直接加入国际竞争,从而迫使企业积极改革生产工艺,增加花色品种,提高产品质量,从而推动生产的发展。例如近年来我国组织机电产品出口,使之经受国际市场的竞争,并逐步推行国际标准,这有力地促进技术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同时,通过组织农副土特产品的出口,发展“创汇农业”,增加了农民收入,直接促进了农业经济多种经营的发展。 进口方面,通过进口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技术和原材料,促进生产的发展;同时引进的技术设备,通过扩散效应,还能促进其他企业、行业的技术进步。 发展对外贸易还可促进金融、保险、运输、旅游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提高科学技术水平 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是我国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我国社会主义对外贸易的重要任务。科学技术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但在现代条件下,科学技术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科学技术的发明、使用、转让等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和限制。通过技术贸易等方式,引进先进技术,可使科学技术水平落后的国家在发展科学技术的道路上少走弯路,跨越某些传统的发展阶段,实现跳跃式的发展。我国从总体上看科技水平较落后,通过引进技术,已经逐步缩短了与先进国家的差距,有的领域还已赶上先进国家而居世界领先地位。

四、增加财政收入和外汇收入 出口贸易是我国外汇收入最重要的来源。发展对外贸易的同时还可增加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与对外贸易直接有关的进出口关税、外经贸企业所得税、进口物资增值税等,都可增加可观的财政收入。

五、丰富国内市场供应 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特别是人民的基本生活日用必需品,主要依靠国内生产供应,但同时也应当发挥对外贸易在这方面的作用。如基本生活必需品粮食的进口,不仅有助于解决城市的生活用粮和经济作物区的粮食供求,还可以减轻农民的负担,使土地得以休养生息,农业生产内部得到调整。又如随着人民生活的改善和购买力的提高,还进口了一些电冰箱、电视机、音响设备、小轿车等中高档耐用消费品及其他品种繁多的日用消费品,对于繁荣国内市场、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六、扩大劳动就业 发展对外贸易是扩大劳动就业的重要手段,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扩大对外贸易作为缓解本国劳动就业压力的手段之一。我国是拥有劳动力最多的国家,而且物质生产与劳动力生产严重失衡,解决劳动力就业的压力很大,它关系到政局的稳定、经济能否健康发展等重大问题。

七、推动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 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发展对外经济技术援助,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等,都与发展对外贸易有密切的联系。如在利用外资时,要同时考虑还债的能力,要考虑出口扩大能力,因为要以扩大出口所获取的外汇来偿还外债;引进国外的设备、先进技术,都要通过贸易的方式来实现;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时,要带动建材等物资的出口;如果没有对方所需的物资和技术出口,就谈不上对外经济技术上的援助;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必须考虑贸易的配合。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对外贸易是开展对外经济关系的中心环节。

八、为国民经济发展创造和平友好的国际环境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我国同世界上22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和发展了贸易关系。通过贸易往来,增进了同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发展了同经济发达国家的联系,支援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建设,改善了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从而全面发展了正常友好的国家关系,维持了世界和平,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重要概念 1. 对外开放 2. 对外贸易依存度 3. 进出口商品结构

思考题 1. 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格局是如何形成的? 2. 你是如何看待我国的外贸依存度的? 3. 对外贸易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主要有哪些?分别是通过怎样的机制起作用的? 返回目录书页

第二章 对外贸易发展战略 第一节 出口商品战略 第二节 以质取胜战略 第三节 科技兴贸战略 第四节 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 第五节 进口商品战略

第一节 出口商品战略 出口商品战略是一国根据本国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的状况和国际市场的供求状况,对出口商品构成所做出的战略性安排。制定科学、切合实际的出口商品战略并采取相应的战略措施,对于增强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创汇能力、提高出口经济效益,是十分重要的。 一国的出口商品结构不仅受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而且也受国内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和发展政策的制约。因此,我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制定了不同的出口商品战略。

一、“六五”计划时期的出口商品战略(1981—1985年) “六五”计划时期,根据我国刚刚改革开放,产业结构和生产技术落后的情况,我国制定的出口商品战略是:发挥我国资源丰富的优势,增加矿产品和农副土特产品出口;发挥我国传统技艺精湛的优势,发展工艺品和传统的轻纺产品出口;发挥我国劳动力众多的优势,发展进料加工;发挥我国现有工业基础的作用,发展各种机电产品和多种有色金属、稀有金属加工品的出口。根据该战略,“六五”计划期间,我国优先发展了石油、煤炭等矿产品和农副土特产品的出口,重点发展了轻纺产品的出口,逐步发展了机电产品及有色金属、稀有金属加工品的出口。

二、“七五”计划时期的出口商品战略(1986—1990年)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市场初级产品价格大幅下跌,初级产品贸易趋于萎缩,初级产品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由1980年的43%下降到1989年的27%,制成品贸易增长加速,市场份额提高。我国出口商品构成经过“六五”计划时期的努力,初级产品比重有所下降,制成品比重有所上升,但初级产品仍占较大比重。在工业制成品中,精加工品很少。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在“七五”计划中提出了以实现“两个转变”为核心内容的出口商品战略,即我国出口商品构成要实现逐步由主要出口初级产品向主要出口工业制成品的转变,由主要出口粗加工制成品向主要出口精加工制成品的转变。在此期间,我国减少了一些大宗原料性产品如石油、棉花、粮食及某些矿产品的出口,轻纺产品出口得到较快的发展,纺织品成为我国出口的最大宗商品,同时机电产品及某些高科技产品出口也有了一定的发展,到“七五”计划末,我国实现了第一个结构转变目标,即由主要出口初级产品向主要出口工业制成品的转变,出口产品中,工业制成品的比重已大大超过初级产品,约占三分之二。

三、“八五”计划时期的出口商品战略(1991—1995年) 进入“八五”计划时期,从国际市场变化看,在各类商品中机电产品贸易增长最快,并成为贸易额最大的一类商品。从国内经济发展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大批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项目建成投产并开始创造效益。据此,“八五”计划期间我国制定的出口商品战略是,逐步实现出口商品结构的第二个转变,即由粗加工制成品出口为主向精加工制成品出口为主的转变,努力增加附加价值高的机电产品、轻纺产品和高技术产品的出口,鼓励那些在国际市场上有发展前景、竞争力强的拳头产品出口。根据这一战略方针,“八五”计划期间,我国确立了以机电产品为主导、以轻纺产品为骨干、以高新技术产品为发展方向,同时继续保持了某些矿产品和农副产品的出口结构目标。经过“八五”计划期间的努力,我国出口商品结构进一步优化,到“八五”计划末,机电产品已取代轻纺产品,成为我国出口的最大宗商品,轻纺产品及农副产品、资源性产品,在出口中的比重虽然下降,但绝对额仍保持持续的增长。

四、“九五”计划时期的出口商品战略(1996—2000年) 进入“九五”计划时期,国际贸易中机电产品仍在迅速增长,其中尤其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品增长更快。从国内因素分析,我国出口商品结构虽然不断优化,但仍以粗加工、低附加价值、低技术含量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出口商品的总体竞争力较弱。因此,根据国家“九五”计划中提出的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方针,我国在该时期制定了“以质取胜”为核心的出口商品战略,努力实现外贸出口增长由主要依靠数量和速度转向依靠质量和效益。 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是贯彻“以质取胜”战略,转换外贸增长方式的关键,是实现外贸质量、效益型增长的根本途径。

五、“十五”计划时期的出口商品战略(2001—2005年)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着技术密集型的高科技产业和产品进一步快速发展。与此相适应,在国际贸易中,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增长更加强劲,所占比重进一步提高。经过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经济发展,我国的产业结构和出口商品结构都有较大的提升,特别是高科技产业发展迅速、产品出口快速增长,但是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总体上尚未实现第二个转变,即由粗加工制成品出口为主向精加工制成品出口为主的转变,出口产品中低技术、低附加价值产品仍占主导地位。因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要继续贯彻以质取胜战略,重视科技兴贸,优化出口商品结构,不断提高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增加高新技术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根据“十五”计划的精神,我国加快推进对外贸易从主要依靠规模扩张和数量增长向主要依靠质量和效益提高的根本性转变,到2005年,机电产品出口达到3 824.4亿美元,在出口中的比重占到55.7%左右;高科技产品出口达到2 183.6亿美元,在出口中的比重提高到28.6%左右,传统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明显提高,表明我国提升出口商品结构的成就大大超出了“十五”计划预定的目标。

六、“十一五”规划时期的出口商品战略(2006—2010年) (1)以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为重点,建立与完善政策支持与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增强综合竞争力。 (2)贯彻国家自主创新战略,支持企业自主性高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出口;继续发挥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比较优势,支持高附加值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转型升级。 (3)全面贯彻落实《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快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立法,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环保标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完善出口成本构成,增加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收入。 (4)逐步停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的加工贸易,通过取消和降低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等措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 (5)按照“有支持、有抑制、有退出”的原则,完善加工贸易产业指导目录、商品及企业分类目录,提高加工贸易行业准入标准,引导加工贸易向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产品发展;吸引跨国公司把技术含量高的加工制造环节和研发中心转移到我国,增强加工贸易企业自主开发和创新能力,促进加工贸易从代加工逐步向代设计到自创品牌转变。研究制定引导加工贸易企业进入出口加工区的政策措施,规范加工贸易管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

第二节 以质取胜战略 质量问题是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战略问题。质量水平的高低是一个国家经济、科技、教育和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表明,产品质量是影响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国际贸易的激烈竞争中,产品质量已处于竞争的焦点,而价格竞争则退居次要地位,产品能否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取胜,质量是决定性的因素。 为了全面提高产品质量,1991年国务院提出当年为“质量、品种、效益年”,以提高全民的质量意识。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致力于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并制定了《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指导质量工作。 我国出口贸易发展虽然十分迅速,但主要是依靠扩大出口数量,以低质低价、削价竞销为代价取得的。“以量取胜”不但造成资源和社会劳动的浪费,而且难以适应现代国际市场“以质取胜”的竞争机制,特别是随着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盛行,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设限技术性障碍愈演愈烈,我国如不改变低质低价、以量取胜的竞争模式,必将难以保持出口持续、稳定的发展。 从我国外贸出口的长远发展出发,从1991年起“以质取胜”战略成为外经贸领域贯彻实施《质量振兴纲要》、优化出口商品结构、转换增长模式的核心战略之一。

一、以质取胜战略的内涵 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必须正确认识并处理好质量和数量、效益和速度、内在质量与外观质量、样品质量和批量质量,以及质量和档次等方面的关系,把出口商品本身的质量同国际市场的需要有机结合起来。

(一)提高出口商品的质量和信誉 通过提高出口商品生产者和外贸企业经营者对商品质量和信誉的认识,加强对生产过程、产品品质以及包装储运的质量管理,加大对我国出口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质量和信誉。

(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 《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提出“经过5至15年的努力,从根本上提高我国主要产业的整体素质和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使我国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跃上一个新台阶”,强调“必须加快两个根本性转变”。实施以质取胜战略,要提高出口的总体结构水平,加大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产品及大型成套设备的出口比重;提高传统出口商品的质量、档次和水平,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市场需求。

(三)创名牌出口商品 名牌出口商品的多少,反映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经济竞争能力和科技发展水平。创立名牌,也是提高产品附加值的有效途径。实施以质取胜战略,要加快培育和创立在国际市场上有影响和竞争力的系列化名牌出口商品。

二、实施以质取胜战略的措施 (一)强化质量控制的立法与执法 加强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执法力度,为实施以质取胜战略提供必要的法律环境。尤其是加快《对外贸易法》、《产品质量法》、《商检法》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对保证出口商品质量、维护对外贸易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信誉,起了重要作用。执法部门要把工作重点放在促进出口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国家信誉上。一方面,应发挥在技术、信息上的有利条件,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积极帮助企业生产符合国际市场质量要求的商品;另一方面,严格把好出口质量关,对待假冒伪劣商品,决不姑息迁就。

(二)提高产品科技含量 在当代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科技竞争已成为国际贸易竞争的重要方面,产品科技含量与产品竞争力的关系日益密切。由于高新技术向产品转化的速度明显加快,新产品不断涌现,产品更新换代的周期越来越短。要在竞争空前激烈的国际市场上保持优势,根本的出路在于加速科技进步,发挥科学技术在产品质量提高中的关键性作用。因此,我国要在研究开发、引进技术等方面切实提高对外贸易发展的科学技术含量。 首先,要加强高科技产品的研制和开发,并加速科技产品在生产中的运用,使科技成果尽快实现商品化、产业化,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质量、档次和加工深度,形成国际竞争的综合优势。其次,要密切跟踪国际先进技术,通过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推进技贸结合。

(三)推行与国际标准接轨的质量管理体系 我国出口产品与国外同类产品相比,产品在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薄弱环节较多,常不符合国际标准,从而被进口国拒之门外。因此,积极推行国际标准化,是提高我国产品技术标准化水平、立足国际市场的必由之路。

(四)实施名牌战略 实施名牌战略,就是通过创名牌、保名牌,树立我国优质商品和知名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形象和地位,以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出口创汇能力。创立名牌是贯彻以质取胜战略的重要内容,又是提高出口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创立名牌更有利于促进企业建立质量效益机制,有利于促进出口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创立名牌的过程,也是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加快企业优胜劣汰、推动企业重组、形成规模经营的过程。

(五)加强全面质量管理 科技高速发展时代的质量观已演化为“全面质量观”。它不仅包括产品自身内在的价值,还包括产品外在的质量,即产品的生产质量、销售质量、服务质量等综合性的质量。 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必须实现全面质量管理。首先要狠抓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把“事后检验”放到“事先控制”,即在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中,严把质量关,消除产生不合格产品的种种隐患。 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还要加强流通领域中的质量管理。

第三节 科技兴贸战略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实施科教兴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把加速科技进步放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更加突出的关键地位。为落实“科教兴国”战略,顺应经济科技全球化和知识经济蓬勃兴起的潮流,加快我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1999年初,外经贸部相应提出了“科技兴贸”战略。科技兴贸战略是科教兴国基本国策在外经贸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对我国外经贸跨世纪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战略。

一、科技兴贸战略的内涵 科技兴贸战略是以提高我国出口产业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加强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提高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水平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创新为动力的贸易发展战略。通过面向国际市场的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市场开拓、社会化服务等部署,提高企业出口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出口商品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我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跨越。

“科技兴贸”战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大力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在我国优势领域培育一批国际竞争力强、附加值高、出口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出口产品和企业。 二是运用高新技术成果改造传统出口产业,提高传统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选择出口额最大的机电产品和纺织品作为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重点,初步完成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由以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为主向以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转变。

二、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背景 (一) 国际高技术产品贸易呈加速发展趋势 (二)高技术产品出口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重要意义 (一)确立了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在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二)提升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三)提升我国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

四、科技兴贸战略的成效 (1)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迅猛增长。 (2)推动了国内产业结构升级。 (3)形成了若干个各具特色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长集群”。 (4)显著增强了企业国际竞争力。 (5)提高了利用外资质量。 (6)优化了与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结构

五、“十一五”规划时期科技兴贸战略的目标与措施 (一)“十一五”科技兴贸战略的目标 (1)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2)完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体系。 (3)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4)加强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5)提高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

(二)“十一五”期间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工作任务 (1)实施“出口创新基地”工程。 (2)实施“自主知识产权联合行动”工程。 (3)实施“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工程。 (4)实施“出口创新企业”工程。

(三)“十一五”科技兴贸战略的保障措施 (1)在技改、研发等环节对计算机、通信、集成电路等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予以重点支持。 (2)建立技术引进新机制,探索新模式,引进更多先进技术。 (3)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积极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提供金融支持。 (4)加快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建设,发布《应对国外技术壁垒重点发展技术目录》和《出口商品技术指南》。

第四节 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 扩大出口规模、优化出口结构,必须有市场拓展作保证。任何市场的容量都是有限的,市场的分散和多元化成为市场扩展的主要方面。

一、我国出口市场格局的演变 我国改革开放后,对外贸易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但对外贸易市场也呈现出集中的趋势。由于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出口结构与劳动力比较优势吻合度提高,出口结构中劳动密集型产品比重迅速提高,而发达国家由于劳动力成本高昂,正是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主要消费市场。因此,与改革开放前相比,对发达国家的市场依赖显著上升。 到20世纪80年代末“七五”计划完成时,港澳地区、日本、美国和欧盟四大出口市场占我国总出口的74.8%;90年代中期“八五”计划完成时,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出口仍占我国出口总额的比重为74.2%,与前期基本持平;“九五”计划时期和“十五”计划期间,情况略有改观,但2000年“九五”计划完成时,以上四个主要出口市场所占比重仍高达71%,2005年上述比重降到67.7%。可见,从整体来看,我国出口市场格局变化不大,仍主要集中于发达国家和港澳地区。为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要继续“积极开拓非传统出口市场,推进市场多元化”。

二、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减少贸易摩擦、规避市场风险 在世界向多极化发展,国际经济区域化、集团化加速发展的背景下,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有助于分散市场风险,减少贸易摩擦,提高外贸整体经济效益。尤其是在新贸易保护主义盛行、某些发达国家与我国贸易摩擦屡屡发生、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实施市场多元化,有利于我国摆脱对某些市场的过分依赖。

(二)有利于出口贸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市场多元化,有利于扩大我国传统商品的出口规模。我国的传统出口商品,如轻纺产品等,主要出口到发达国家市场,其中有不少商品要受到数量限制,并不断遭致进口国的反倾销指控。开辟新市场,可分流一部分产品,突破传统出口市场的限制,扩大出口规模,保持外贸出口的持续增长。

(三)有利于在国际贸易中争取有利的贸易条件 面对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如果我国的出口贸易过于依靠少数几个国家和地区市场,容易使对方形成买方垄断,造成对我出口商品市场和价格的控制,甚至附加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因此,只有实现市场多元化,才能有效地争取对等和公平的竞争条件,保证我国在国际交换和国际竞争中处于积极主动的竞争地位。

(四)有利于全面参与国际分工,提高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出口市场高度集中于少数市场,易于受制于固定的国际分工模式,不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例如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国际分工类型主要是垂直性的国际分工,我国专业化于低层次的劳动密集产品和生产环节。如果我国出口市场仍高度向这些市场倾斜,不能有效实现拓展,则有被凝固在国际分工低层次的危险。出口市场的分散、多元化,有助于我国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具有不同比较优势的贸易伙伴开展不同类型的国际分工,提升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三、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对策措施 (一)深度开发发达国家传统出口市场 发达国家市场是我国传统出口市场,这类市场具有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市场容量大,购买力强,因而是我国产品的主销市场。长期的贸易往来使我国在这些市场建立了较完整的经销网络。同时,这些传统市场也是我国所需资金、技术及重要物资的主要来源,我国应保持对这些国家的出口规模,否则进口难以为继。因此,我国必须继续巩固和发展传统市场,对其进行深度开发。

(二)稳定和扩大东南亚市场 亚洲尤其是东南亚市场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国香港、东盟、韩国、中国台湾等是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东南亚地区是世界经济中最为活跃的区域之一,中国作为区域经济的重要一员,应加强与其他成员的经济合作,在竞争与合作中实现双赢、多赢。 香港是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中心,也是我国最重要的转口市场,应继续发挥其作为内地出口商品中转站的作用,推动内地与香港的经济合作向更高层次发展。同时,要加强对港澳地区出口的管理和协调工作,维护对港澳地区出口的良好秩序,保证对港澳地区出口的稳定增长。中国对东盟、中国台湾、韩国的贸易都呈逆差,应一方面调整商品结构,适应对方市场需求,另一方面加强双边磋商,按国际贸易规则,要求对方消除贸易壁垒,增加我国产品进入市场的机会。

(三)开拓非洲、拉美发展中国家市场 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虽然进出口总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重较小,但其地域辽阔、资源丰富、人口众多,整体上是一个很有潜力的大市场。一些发展中国家经过经济改革,在本国经济发展和参与国际经济合作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进口市场迅速扩大。我国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必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贸易关系,推动我国产品更多地进入这一市场。我国扩大对发展中国家市场出口具有一定优势,因为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档次很适合发展中国家的消费水平。如我国出口的轻纺产品以中低档为主,价格低廉,非常适合这些国家的进口需求。特别是我国的普通机电产品,操作技术要求不高,价格合理,与发展中国家的产业结构、生产力水平相配套,具有广阔的市场。同时,我国开拓这一市场也存在一些障碍和问题,如许多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低,贸易规模不大,外汇短缺,有些市场交通运输不便,气候不利等,都会制约我国对这一市场出口的扩大。因此,我国应做好市场调研,针对市场需要,组织适销对路产品出口。同时我国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贸易做法,将出口、援外、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多种经济交往形式结合起来,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市场进行综合性开拓,以扩大对其出口。此外,我国还应在政策上对发展中国家出口有所倾斜,如提供优惠贷款、出口风险担保和运输担保等。

(四)积极扩大独联体、东欧国家市场 独联体、东欧国家市场是一个拥有4亿多人口的大市场,不少国家自然资源丰富,科技水平较高,消费需求总量较大。从长远看,该地区国家经济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其市场容量将进一步扩大。因此,开拓独联体、东欧国家市场是我国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开拓这一市场的有利条件是:一方面,独联体不少国家与我国相邻,发展双边经贸往来有着地理、交通上的便利;另一方面,我国与独联体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差异,使双方在经济贸易上有着广泛的互补性。独联体的核电、航天技术、机械设备、运输工具、钢材等重工业品及一些资源性产品是我国现代化建设所必需的,中国丰富的轻纺产品和食品等也很受独联体国家的欢迎。此外,这一地区国家在经历了大分化、大动荡、大改组之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已初见成效,都积极实行对外开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也为我国产品进入这一市场提供了机遇。

第五节 进口商品战略 一、进出口商品战略概述 进口商品战略是指根据国内生产、消费的需要,对一定时期进口商品的构成所作的战略性规划。 进口贸易是国民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当充分发挥进口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因此,我国各个五年计划都以国民经济的发展目标为依据,对进口结构进行规划。

二、现阶段进出口商品战略 根据“十一五”规划期间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我国产业结构和进口结构的现状,现阶段我国进口商品结构的重点仍应是:引进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注重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扩大重要资源和加工贸易物资的进口;按照我国对国际社会承诺的市场开放进程和国内市场的需求,扩大消费品进口。

(一)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 1.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的意义 (1)我国要保持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必须提高经济的科技含量。 (2)我国要优化出口产业结构,提高产业整体竞争力,必须要依靠科技进步。 (3)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有赖于竞争力的提高,而技术水平的提升,则是提高竞争力的必要保障。

2.引进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的重点 (1)确保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技术设备的引进。 (2)确保装备制造业所需技术设备的引进。 (3)确保能源产业的优化发展所需技术设备的引进。 (4)确保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所需技术设备的引进。 (5)确保我国农业现代化所需技术设备的引进。

(二)确保重要资源的进口 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拥有发展本国经济所需的一切资源,因此需要进口一部分国内短缺物资来满足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使我国对某些重要资源需求大幅上升,资源的进口依存度上升较快。例如,2004年我国铜进口量占国际贸易总量的20.6%,大豆进口量占国际贸易总量的31.2%,棉花进口量占国际贸易总量的26.1%。我国对石油、铁矿石、氧化铝、天然橡胶和镍的对外依存度已分别达到40%、36%、40%、55%和55%以上。因此,我国应积极开拓进口来源,发挥资源进口大国的优势,降低大宗资源进口的风险,掌握资源进口的主动权。

(三)重视加工贸易物资的进口 加工贸易是指“两头在外、中间在内”的贸易方式,即从国际市场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国内加工装配、制造,成品出口国际市场。包括进口原材料加工成品出口;进口主件或零配件,加工装配出口;以国产原料为主,进口辅料加工成品出口;进口饲料、肥料、种子、种畜等养殖种植农副土特畜产品出口;等等。这是一种利用国外资源、发挥国内劳动力优势,创汇增收的贸易方式,也是发展中国家融入全球市场体系的主要渠道。

(四)扩大生活必需品与一般消费品的进口 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保障供给,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是我们一切经济活动的根本目的。“十五”计划强调,要使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有较大改善,要进一步提高消费水平,拓宽消费领域,优化消费结构等。因此,扩大消费品进口,能更好地满足国内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 消费物资的进口,一方面要保证某些基本消费品的进口,另一方面要根据市场需求,进口一般消费品,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 进口国内生产不能满足需求的生活必需品,如粮食等,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这对于保证社会的安定、经济的增长,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对于农业的休养生息、合理调整农业结构也有积极意义。

重要概念 1.出口商品战略 2.科技兴贸战略 3.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 4.进口商品战略

思考题 1.国家为什么有必要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 2.制定进出口商品战略的依据是什么? 3.我国发展出口贸易为什么要从“以量取胜”转变为“以质取胜”? 返回目录书页

第三章 对外贸易宏观管理体制改革 第一节 对外贸易宏观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发展 第二节 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进程与效果 第三节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对外贸易体制改革

第一节 对外贸易宏观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的对外贸易宏观管理体制是从国家当时实行的以产品经济、单一公有制为基础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中派生出来的,并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而变化。

一、改革开放前中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的特征 (一)单一的公有制 1956年,我国在完成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后,就确立了由政府职能部门领导、国营外贸公司集中经营的对外贸易经营体制,对外贸易领域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完全的公有制。对此,中共中央1958年8月《关于对外贸易必须统一对外的决定》中有明确的规定:“除对外贸易部所属总公司和口岸分公司外,任何地方、任何机构不允许做进出口买卖。”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对外贸易体制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保持了高度的统一。

(二)实行对外贸易统制 对外贸易统制不是社会主义首创,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将其发挥到极点,列宁在十月革命后也曾明确指出:不是关税,也不是边防军,而是对外贸易垄断制在经济上保卫着苏联的边境。 对外贸易统制集中表现在对外贸易国家垄断经营以及全面的计划控制。

(三)统负盈亏的财务管理 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相应的是统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各外贸进出口公司经营活动全部由计划调节,由此发生的全部盈利或亏损也全部由国家财政平衡。统负盈亏的财务体制是垄断经营、高度集中计划管理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高度集中管理体制运行的前提条件。由于垄断经营,而且经营者又是行政管理部门的附属,无条件执行国家计划,经营成果理所当然由国家财政统负盈亏;只有国家统负盈亏,企业不存在独立的经济利益,外贸公司才可能不计盈亏,执行国家计划。

(四)实行贸易保护政策 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对对外贸易管制,并采用贸易保护政策”。对外贸易政策实际上是国内经济政策的外延,必然受国内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国民经济运行机制的制约。我国实行贸易保护政策,一方面是受当时生产力水平极低的限制,如果实行自由贸易,中国民族工业体系的建立几乎是无望的;另一方面,贸易保护政策与计划经济体制存在着天然的内在统一性。计划经济体制下是不可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的。因为自由贸易的基本要求是自由、平等竞争,要求市场机制的调节,这和计划经济体制是南辕北辙的。贸易保护政策的贯彻,则要求强有力的国家干预,用国家的行政力量阻断来自国外的竞争。而计划经济体制的核心就是国家行政干预(计划)最大限度地取代市场机制,因此,计划经济体制下在对外贸易领域实行贸易保护政策是一种必然。

二、对改革开放前中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的评价 这种高度集中的对外贸易体制,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保证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1)有利于集中调度资源,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在物资供应短缺、产品供不应求普遍存在的条件下,这种贸易体制能从国内消费中“挤”出一部分货源,以满足出口创汇之需,并可集中组织面向国际生市场的生产,保证出口创汇。 (2)有利于统一安排进口,保证重点。在外汇短缺而国内经济建设又急需进口大量技术、设备、原材料的情况下,这种贸易体制有利于统筹安排进口用汇,保证重点建设之需,使有限的外汇发挥更大效益。 (3)有利于集中统一对外。加强与友好国家的经济合作,配合外交斗争,同外国经济压力进行有效的斗争,捍卫国家的政治和经济独立。

这种高度集中的外贸体制也存在着严重的弊端,主要体现在: 第一,独家经营,产销脱节。国家通过外贸专业公司统一经营对外贸易,贸易渠道和经营方式单一,阻断了各地方、各生产部门和企业与国际市场的联系,造成工贸隔离、产销脱节。 第二,高度集中,统得过死。国家通过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干预,对企业限制太多,造成政企职责不分,企业缺乏经营自主权,难以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竞争。 第三,统包盈亏,缺乏利益激励机制。国家统包盈亏,没有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利益,不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三、对外开放与对外贸易体制改革 (一)对外贸易体制改革是“改革”与“开放”的交汇点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开始迈上了改革开放的道路,无论是“改革”,还是“开放”,其根本的目标都是要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要提高经济活动效率、加快经济发展。“改革”是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基础上、在工业化的背景下进行的市场化改革,是对传统的制约经济发展的经济体制进行变革,以期建立一种既能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又能保持经济活动高效率的经济体制。“开放”则是国家改变闭关锁国的状态,顺应生产力发展、国际分工不断深化的客观现实,积极主动地扩大对外经济交往,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加快经济发展。严格地说,“开放”也是“改革”的一部分,“开放”是“改革”的对外延伸。由于改革才有可能改弦易辙,实行对外开放;而对外开放,是向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世界市场开放,又必然促进国内市场因素的成长,促使市场化改革加快进行。因此,二者对1978年以后中国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影响是交织在一起的。

(二)对外贸易体制改革是对外开放的基础与先驱 1.外贸体制改革之于利用外资的影响 2.外贸体制改革之于引进技术的影响 3.对外贸易体制改革之于对外经济合作的影响

第二节 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进程与效果 中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路径与次序很大程度上区别于国际贸易理论所建议的路径及次序,中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与一般发展中国家贸易体制改革的条件和环境存在根本的差别。国际上讨论对外贸易体制改革主要是指贸易自由化过程,即由保护型对外贸易体制向自由、开放的对外贸易体制转变,其体制基础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是政府干预对外贸易的方式与力度。中国的对外贸易体制改革基本上也是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但中国原先保护对外贸易体制的基础是计划经济体制,对外贸易自由化过程必须在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过程中完成,因此中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就不是一个单纯的贸易自由化问题,而必须顺应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次序和步骤。

一、下放对外贸易经营权,扩大地方政府对外贸易自主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针对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的对外贸易体制高度集中所存在的弊端,开始了以放权让利,调动地方、企业、个人积极性为主要内容的对外贸易体制改革。 1979年,以给广东、福建两省灵活经贸政策为起点,对外贸易体制拉开了改革序幕。下放外贸进出口总公司的经营权,扩大地方的对外贸易经营权,同时扩大地方政府对引进技术、进口商品的审批权,给地方政府一定比例的外汇留成等,旨在调动地方发展对外贸易的积极性。 这一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对外贸易的中央高度集权,加速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但这些政策的调整并没有改变政企不分的体制基础,只是由地方政府代表中央政府行使某些对外贸易经营管理权,其行为仍然是政府行为,企业仍然是地方政府的附属物,而没有成为具有独立市场行为能力的市场主体。

二、扩大对外贸易经营渠道,打破垄断经营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对外贸易几乎全部由国家外贸专业总公司独家垄断经营,对外贸易领域所有制结构呈单一公有制。 改革开放后,我们逐步认识到商品经济是不可逾越的发展阶段,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的经济。商品经济条件下,市场的有效运行还要求有足够多的竞争主体(企业),并能进入自由,从而能够形成竞争。 1979年以后的对外贸易体制改革,正是循着以上改革思路,顺应商品经济的要求,引入其他所有制成分,发展各类外贸企业,扩大外贸经营渠道。

三、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 传统对外贸易体制下的出口收购制、进口拨付制,使生产方和消费方被完全隔离开。出口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品用户都被阻隔在国际市场之外,只有国营对外贸易专业公司可以在国际市场上参与运作。这种严格的分工虽然有利于统一对外,甚至可以形成国营外贸公司的垄断规模经营,但却割断了生产和销售、生产和消费内在的紧密联系。对外贸易联结国内外生产、消费的中介作用被扭曲了,使本应作为国内外市场桥梁、纽带的对外贸易很大程度上异化为国内外市场的隔离层。在科技进步一日千里、国际市场瞬息万变的现代经济条件下,这种体制严重阻碍了我国对外贸易,尤其是出口贸易的发展。

四、逐步缩小外贸计划控制范围 计划曾是计划经济体制的核心,计划经济体制是以包罗万象的指令性计划体系来配置社会资源的。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我们对计划的认识在逐渐深化。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既然是商品经济,就必须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从而“我国的国民经济计划就总体而言只能是粗线条的和有弹性的”。据此,对外贸易指令性计划逐步缩小,让位于“粗线条的和有弹性的”指导性计划。

五、启用关税与非关税手段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对对外贸易的控制几乎是完全通过计划进行的,除了较高的名义关税外,国际上常见的非关税措施如配额、许可证等数量控制手段几乎都没有实行,因为计划的效力远比这些商业性政策的作用大。但计划逐步退出后,市场机制尚不能有效调节出口生产与保护国内市场,因此计划管理退出的部分并不是直接让位于市场调节,而是启用关税及非关税手段,也即国际上通行的商业性政策(commercial policy)手段来取代计划,作为过渡。

六、改革外汇管理体制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汇率与价格一样,只是作为一种记账工具,而不起调节进出口贸易的作用。对外汇实行“统收统支”的外汇管制制度,人民币汇率长期处于高估状态,保持在1.5元人民币/美元左右,国家通过进口盈利来弥补出口亏损。 改革开放后,随着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下放,大量“传统对外贸易体制外”企业的出口成本既无法通过进口得到补偿,在取得政府补贴方面也存在障碍,而对外开放的核心内容是发展对外贸易,尤其是出口贸易,以换取外汇,支持进口,如果不解决企业出口补亏问题,必将制约出口贸易的发展。

七、实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 1979年至1987年的对外贸易体制改革,在下发外贸经营权、拓宽外贸经营渠道、扩大对外贸易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中央政府对对外贸易的财政补贴也因此逐年增加,这是因为地方政府只按照国家下达的指令性、指导性计划鼓励外贸公司扩大出口,而出口亏损则有中央财政负担。在价格改革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汇率高估等经营环境下,出口价格“倒挂”现象仍普遍存在,即出口销售价低于出口收购价,出口亏损严重,国家财政负担沉重。出口亏损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也不利于企业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实施外贸承包制,中央政府可在冻结出口补贴的同时,通过刺激地方政府扩大出口的积极性,保证出口计划的完成,并可将企业引上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道路。

八、改革统包盈亏的对外贸易财务体制 对外贸易财务体制主要指对外贸易财务隶属关系和对外贸易盈利、亏损的分配与消化方式。 1987年以前,中国对外贸易的财务收支一直隶属于中央财政,对外贸易的盈利除很少的比例留给企业及主管部门用于发展生产外,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对外贸易亏损也全部由中央财政消化。统包盈亏的财务体制是计划经济下对外贸易体制的基石。

第三节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对外贸易体制改革 经过15年漫长的谈判历程,2001年11月中国终于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使本国经济贸易体制与世贸组织多边体制相一致,是世贸组织成员一项基本义务。经过30多年的改革,尤其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特别是市场取向改革目标的确立与逐步推进,已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经贸体制与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相容性问题。中国以世贸组织的规则为参照系,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从降低关税、放开物价、取消出口补贴、统一双重汇率、公开贸易政策、到放开国内市场等。

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承诺以及履行承诺的情况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中国的主要承诺包括: (1)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提供非歧视待遇。 (2)实施统一的贸易政策。 (3)保持贸易政策透明度。 (4)外贸经营权改革。 (5)降低关税壁垒。 (6)削减非关税措施。 (7)关于出口补贴。 (8)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9)接受过渡性审议机制。 (10)接受特殊保障条款。 (11)反倾销反补贴条款。 (12)关于服务领域的开放。

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贸易政策的发展与完善 (一)2006年世界贸易组织对华首次贸易政策审议中国政府政策声明的主要内容 1. 法制与透明度 2. 货物贸易 3. 服务贸易 4. 知识产权

(二)2008年世界贸易组织对华第二次贸易政策审议中国政府政策声明的主要内容 1. 履行入世承诺方面 2. 转变外贸增长方式 3. 调整外资政策 4. 强化贸易便利化措施 5. 参与多边贸易谈判和区域贸易安排,提供贸易援助

重要概念 1. 对外贸易宏观管理体制 2. 外汇留成制度 3. 外汇结售汇制度

思考题 1. 应如何评价改革开放前我国的传统外贸体制? 2. 如何理解对外开放与对外贸易体制改革之间的关系? 3.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外贸政策经历了哪些主要的改革和完善? 返回目录书页

第四章 对外贸易法律调控手段 第一节 对外贸易法律调控手段概述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三节 货物贸易管理立法 第四节 技术贸易管理立法 第五节 服务贸易管理立法

第一节 对外贸易法律调控手段概述 外贸法律调控手段是指在对外贸易中借助法律规范的作用对进出口活动施加影响的一种手段。它具有权威性、统一性、严肃性、规范性的特点。

一、运用法律手段调控对外贸易的必要性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对外贸易需以法律手段为依据 中共十四大明确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主体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公平竞争,国家也需要依靠法律来保障宏观调控手段的运用,维护市场秩序更需要有完备的法律规范来保障。从上述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只有完善市场经济法制,使市场经济关系、经济运行和管理有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才能保障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对外贸易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其经营与管理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而这一变化要求加强外贸法律调控,将外贸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从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外贸易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国际贸易通行规则下发展对外贸易需以法律手段为基础 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实现国内外市场接轨,首先是法律规则的接轨。伴随着世界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在国际贸易中逐步建立了一整套的管理制度和市场规则,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具有确定性、规范性的规定,已成为广大国际贸易当事人普遍接受的通行规则。从世界许多国家看,为了使本国经济适应世界经济发展的需要,都把国际贸易通行规则的内容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和固定,并运用本国的国家机器来保证其实施和遵守。 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积极参加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要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同样要遵守国际经济秩序,按国际贸易通行规则开展对外贸易活动,使中国外贸管理、经营方式尽快向国际贸易规范靠拢。因此,就要使国内立法迅速与国际贸易通行规则接轨,尽快建立一个符合国际贸易通行规则的外贸法律体系。

(三)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中发展对外贸易需以法律手段作保障 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必须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国际贸易直接关系到一国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因此,各国为保护本国的利益,在与其他国家进行交易的过程中经常采取各种限制措施,而这些限制措施往往是通过立法形式实现的。由于这些立法本身具有一定的歧视性,使中国对外贸易屡屡遭到不平等待遇,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规模迅速扩大,对外贸易摩擦不断加剧,涉外经贸纠纷不断增多,如当前一些国家纷纷运用两反、两保措施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等手段对进口货物设置障碍,使我国企业深受其害;同时也不乏大量国外低价产品进入我国市场,对国内相关产业和企业造成巨大冲击。因此,面对日趋严峻的贸易摩擦,除了坚持与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和对华歧视进行必要的斗争之外,从现实解决问题或者缓解问题的角度出发,中国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依法参与国际竞争,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和企业的经济利益。

二、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一)国内法渊源 1. 宪法 2. 法律 3. 行政法规 4. 地方性规章

(二)国际法渊源 1. 缔结和参加国际条约 2. 承认国际贸易惯例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4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中国对外贸易领域的第一部基本法,《外贸法》的颁布与实施,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运用法律手段对外贸进行宏观调控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对外贸易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以及维护良好的对外贸易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对外贸易经营管理向国际通行规则靠拢、与国际贸易法律制度接轨,特别是同世贸组织法律体系相接轨创造了条件,是中国外贸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石。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需要, 以及适应我国法制化建设的需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4月6日通过《外贸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外贸法》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外贸法》的基本框架、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一)《外贸法》的基本框架 第一章“总则”,对该法的立法宗旨、对外贸易制度的基本特征、基本原则、调整的法律关系的范围作了原则规定。 第二章“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贸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及其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 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及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贸客体——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在国外的保护做了规定。 第六章“对外贸易秩序”,就对外贸易主体在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做了规范。

第七章“对外贸易调查”,对对外贸易调查的范围、手段以及对调查结果的处理等做了规定。 第八章“对外贸易救济”,规定了采取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原则、进行对外贸易救济的主管部门、建立对外贸易预警机制的原则以及采取反规避措施的授权。 第九章“对外贸易促进”,对国家及贸易组织在贸易促进方面的行为、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建立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等方面做了规定。 第十章“法律责任”,是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通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从业禁止等多种手段,加大了对对外贸易违法行为以及对外贸易中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十一章“附则”,明确了对军品、裂变和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对外贸易管理以及文化产品的进出口管理进行另行规定,并对边境贸易灵活优惠的特殊原则及该法对单独关税区的非适用性、该法的生效日期做了规定。

(二)《外贸法》的立法宗旨 1. 扩大对外开放 2. 发展对外贸易 3. 维护对外贸易秩序 4. 保证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5.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外贸法》的适用范围 1. 地域适用范围 2. 人的适用范围 3. 时间适用范围

二、《外贸法》的基本原则 (一)实行全国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 《外贸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这一原则是我国《对外贸易法》的首要原则,为中国长期稳定地发展对外贸易,开展公平、公正的对外贸易活动,履行国际间双边或多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奠定了基础。

(二)鼓励发展对外贸易 《外贸法》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这一原则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在对外贸易方面的具体体现。鼓励发展对外贸易,是为了使我国更深、更广的参与国际竞争。一方面促进我国商品、技术和服务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另一方面促进货物、技术、服务的进口。同时,有利于国内产业通过竞争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力,最终保障我国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实现国民利益的最大化。

(三)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外贸法》第4条规定:国家“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国家维护一个良好的对外贸易秩序是对外贸易健康、顺利发展的保证,既符合国家利益,也体现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四)货物与技术自由进出口 《外贸法》第14条规定:国家允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规定体现了中国进出口贸易管理的基本原则:对于货物、技术的进出口,实行在一定必要限度管理下的自由进出口制度。

(五)发展国际服务贸易 《外贸法》第2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上述规定体现了中国将根据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所作的承诺,逐步发展国际服务贸易:一方面给予其他缔约方或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另一方面还列举了国家限制和禁止国际服务贸易的范围。

(六)在多边、双边贸易关系中坚持平等互利、互惠对等的原则 《外贸法》第5、6、7条,确立了我国对外贸易制度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方面的基本原则,即平等互利原则和互惠、对等原则。

第三节 货物贸易管理立法 货物进出口管理立法体系,主要由货物进出口管理和进出口流程各环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此外,维护贸易秩序的法律、法规也是货物进出口管理的重要依据。

一、货物进出口管理立法 (一)《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1. 《条例》的适用范围 2. 货物进出口管理原则 3. 货物进出口管理办法 4. 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 5. 对外贸易促进措施 6. 法律责任

(二)《条例》的配套部门规章 为了配合《条例》的实施,在废止原有旧规章的同时,国务院有关部委相继颁布了新的配套部门规章,具体包括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规章、进出口配额管理规章、进出口自动许可制度规章、国营贸易管理规章、特殊货物进出口管理规章等。

二、货物进出口主要环节管理立法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立法 1.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2. 《商检法》的配套法律、法规和规章 3. 与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海关管理立法 1. 《海关法》 2. 《海关法》的配套法规与规章 3. 与海关管理相关的法律 4. 参加的国际海关组织及条约

(三)外汇管理立法 1. 《外汇管理条例》 2. 《条例》的配套法规与规章

三、维护贸易秩序的立法 (一)《反倾销条例》 《反倾销条例》(2004年,以下简称《条例》,)共6章59条,包括总则、倾销与损害、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附则。《条例》涉及的主要内容有:《条例》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倾销的定义,倾销的确定方法,倾销的幅度;倾销损害的界定,损害评估标准;负责调查倾销与损害的机关,反倾销调查申请和立案程序,倾销和损害裁定程序;临时性反倾销措施,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的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程序;不服裁决者可申请和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反规避措施和反歧视措施等。

(二)《反补贴条例》 《反补贴条例》(2004年,以下简称《条例》)共有6章58条,包括总则、补贴与损害、反补贴调查、反补贴措施、反补贴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附则。《条例》涉及的主要内容有:该《条例》的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基本条件,补贴的定义,补贴的形式,进口产品补贴金额的计算方式;补贴损害的定义,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应当审查的事项;负责调查补贴与损害的机关,反补贴调查申请和立案程序,补贴与损害裁定程序;临时反补贴措施,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反补贴税的征收;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程序;不服裁决者可申请和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反规避措施和反歧视措施等。

(三)《保障措施条例》 《保障措施条例》(2004年,以下简称《条例》)共有5章34条,包括总则、调查、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的期限与复审、附则。《条例》涉及的主要内容有:该《条例》的立法目的和适用条件;调查机关及其职责分工;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应当审查的相关因素;采取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和立案程序,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和损害裁定程序;临时保障措施,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的期限与复审程序;反歧视措施等。不同于《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的是,《保障措施条例》没有规定司法审议。这是因为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协定中没有司法审议条款,因此《保障措施条例》对此义务,即对不服裁决者可申请和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未作规定。

(四)三个《条例》的配套法规 为使三个《条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在反倾销、反补贴及实施保障措施工作中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部委还相应颁布了为实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而制定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共同形成了中国对外贸易救济的法律体系。

第四节 技术贸易管理立法 促进中国技术贸易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必须用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引导和制约。中国技术贸易管理立法由技术进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

一、技术进出口管理立法 (一)《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1. 技术进出口管理原则 2. 技术进出口形式 3. 技术进口管理 4. 技术出口管理 5. 法律责任

(二)《条例》的配套法规与规章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该《条例》,还颁布了相应的配套规章与办法,使《条例》更具有可操作性、明确性和指导性,规范和引导各级技术进出口管理机构和有关企业做好技术进出口工作。

二、知识产权保护立法 (一)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立法 中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三个部分组成。其中,颁布的主要法律有《商标法》(1983年)、《专利法》(1984年)和《著作权法》(1991年)。此外,中国的民法、刑法、对外贸易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中也包括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规定。这些法律和法规比较全面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各方面进行了规范,不仅使知识产权的重要领域中基本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且使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断向国际标准靠拢,促使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世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接轨,促进了以知识产权为主要交易对象的技术贸易的发展。 作为世贸组织成员,要高度重视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二)参加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公约) 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参与了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相继参加了数十个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的知识产权保护活动,同时还积极开展了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双边知识产权保护交流与合作。中国签署和参加的相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几乎都涉及以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为客体的技术贸易,它们构成了中国技术贸易立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节 服务贸易管理立法 中国要想成为贸易强国、提高国际竞争力,就要积极发展服务贸易,而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条件下发展服务贸易,必须要有一个符合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则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

一、服务贸易立法发展概况 改革开放后,中国加快了服务业和对外服务贸易的发展步伐,而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逐步开放服务业,开放领域呈不断扩大态势,与此相适应,加快了对外服务贸易立法,在积极参加国际服务贸易谈判的同时,相继颁布了多项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建立了服务贸易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即以《外贸法》为基本支柱,以服务行业性法律为主体,以行业性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补充,依托《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跨行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共同构筑而成。其中,《外贸法》位于最高层次。它是规范中国服务贸易的基本法律,确立了国家促进国际服务贸易逐步发展原则、承担国际条约和协定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和合理限制国际服务贸易原则。

二、主要服务业立法 (一)金融业 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和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的要求,近些年来中国加快了金融法律制度建设,金融业法律体系不断发展完善,如全国人大相继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2004年修改)、《商业银行法》(1995年,2004年修改)、《保险法》(1995年,2002年修改)、《担保法》(1995年)、《票据法》(1996年,2004年修改)、《证券法》(1999年,2004年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等法律;国务院发布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001年修改)、《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2年)、《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06年)等行政法规;根据这些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制定颁布了一系列规章。

(二)电信业 按照世贸组织的要求,各成员在涉及语言电话、电传、文传、专线、移动电话、移动数据传输、企业租用私人线路和个人通信等方面的各项电信业务,要打破垄断,消除封闭。与此同时,各成员要允许相互在电信市场上投资、融资、持股,开展公平竞争。为了适应这一要求,进一步开放电信市场,并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全国人大发布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国务院相继发布了《电信条例》(2000年)、《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等行政法规;信息产业部制定颁布了相关的部门规章。这些法规和规章适应了电信业对外开放的需要,对建立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电信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中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电信法,对电信业的管制更多的是依靠条例和部门规章。因此,必须根据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原则和要求,继续完善有关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三)旅游业 中国现行的旅游服务贸易的主要法规是国务院于1985年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旅行社管理条例》新增了一章,即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颁布了一系列的部门配套规章。这些法规和规章对于规范中国旅游服务贸易法律关系、促进旅游业的对外开放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适应入世后服务贸易自由化,中国要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旅游服务贸易法律体系。首先要尽快研究制定《旅游法》;其次要尽快填补旅游服务贸易立法空白,特别是有关旅行社、宾馆饭店、导游、旅游设施、旅游资源以及旅游业的对外开放方面的法规和规章,修改互相矛盾和冲突的条文,加强法规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增强旅游服务贸易法规和有关政策的透明度。

(四)商业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商业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推动国内市场建设,并使扩大商业领域利用外商投资健康有序地进行,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相继颁布了《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2003年)、《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2003年)、《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2004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5年)、《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办理程序》(2005年)、《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2007年)等。

(五)运输业 为了规范国际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就不同的运输方式分别颁布了相应的法规与规章:《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国际海运条例》(2002年)、《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2004年);《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2001年)、《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道路运输投资领域的通知》(2002年);《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02年);《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2003年,2005年修改);《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2005年)。

(六)专业服务业 1. 法律服务 2. 会计服务 3. 广告服务 4. 建筑设计、工程、城市规划服务

重要概念 1. 外贸法律调控手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3. 实施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 4. 对外贸易促进措施 5. 互惠、对等原则

思考题 返回目录书页 1. 中国对外贸易管理为什么要以法律手段为基础? 2. 中国对外贸易立法体系是如何构成的? 3. 2004年新《外贸法》就哪些内容进行了修改与补充? 4. 《外贸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5.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6.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7. 我国实施贸易救济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 8. 我国是如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体系的? 9. 简述我国服务贸易立法特点。 返回目录书页

第五章 对外贸易经济调控 第一节 对外贸易经济调控手段概述 第二节 对外贸易税收 第三节 汇率与汇率制度 第四节 进出口信贷制度 第五节 出口信用保险

第一节 对外贸易经济调控手段概述 采用经济调控手段调控对外贸易是指国家有关部门通过汇率调节、税收调节、信贷调节、价格调节等经济杠杆,间接影响和约束企业对外经济贸易行为。国家运用这些经济杠杆,通过市场机制,影响各调控对象的利益,以实现调控外贸活动和外贸经济关系的目的。各种经济杠杆的功能各有侧重,各司其职,发挥不同作用,彼此又存在着密切的内部联系。因此,实现某一方面的调节目标,往往需要几种手段综合运用,而一种调控手段的运用,往往也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一、经济调控手段的特点 第一,通过市场机制起作用。政府根据市场信号,调节宏观经济参数,通过市场机制的运行,来实现宏观调控目标。 第二,间接性。国家实施经济调控并不直接干预企业微观经济的运行,从而决定企业的经营结果,而是通过影响利益分配格局,间接影响企业利益,进而影响企业行为决策。 第三,非歧视性。运用经济调控手段调控宏观经济参数,企业置身于相同的的宏观环境,面对相同的利率、税率、汇率等经济参数,因而,经济调控手段具有公平性、非歧视性的特点。 第四,非强制性。与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不同,经济调控手段遵从物质利益原则,主要通过影响利益主体的经济利益,间接引导企业的行为,对企业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对市场趋势的判断,做出与国家调控目标不一致的抉择。

鉴于经济调节手段的特点,其作用机制主要表现为: 一是调节功能,包括调节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各个产业的关系,调节国家、企业、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是控制功能,即通过税率,汇率、利率、价格等经济杠杆,引导各项经济活动向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靠拢。 三是核算功能,即借助价格,税收等经济杠杆,核算劳动耗费,比较投入与产出,平衡社会供给与需求。 四是监督功能,借助会计,审计,银行监管、稽查等手段,根据法律和规章,对企业个人的经济活动及其与政府、职工、相关企业关系的监督管理。

二、实施对外贸易经济调控的必要性 (一)经济调控手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外贸易管理的主要手段 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各种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市场竞争与激励作用,辅之以国家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引导、调节和干预,使资源流向效益最优的企业、部门和地区。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宏观调控方式,应当是以经济杠杆为重要手段,以间接调控为主要方式,让市场机制居于调节的中枢,这同计划经济体制下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直接调控方式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对外贸易,是国际贸易通行规则的要求 对外贸易宏观调控不仅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而且也要符合国际贸易通行规则的要求。以世贸组织规则为核心的国际贸易通行规则,主要是以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为基础,外贸宏观调控方式要求间接化,即主要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外贸企业的经济活动,减少对企业的直接干预。这既有利于保证外贸调控的非歧视性,也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秩序。我国作为世界贸易大国,必须尊重和执行有关的国际贸易准则和规范,采用规范的、以经济调控为主的宏观管理模式。

第二节 对外贸易税收 对外贸易税收是主权国家为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需要,凭借行政权力,依据法律制定的标准,对进出口贸易行使征税权所形成的税收。

一、对外贸易税收概述 (一)对外贸易税收的作用 第一,对外贸易税收可以保护一国在对外贸易交往中的利益。一方面,主权国家通过对外贸易税收可以获取关税优惠对等待遇,同时也可以把对外贸易税收作为反对贸易歧视的武器;另一方面,一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还可以把对外贸易税收作为保护国内产业与市场的强有力的手段。 第二,国家运用对外贸易税收可有效调控经济运行。国家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运用对外贸易税收调节进出口商品结构、品种、数量,调节国内外生产、消费,平衡国内外供求,促进经济平衡增长。 第三,对外贸易税收可以增加一国的财政收入。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对外贸易税收的主要功能虽然不是其财政收入功能,但客观上起到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推进,开放经济对外贸易税收占其财政收入的比重呈下降趋势。

(二)对外贸易税收的分类 对外贸易税收按贸易流向可分为进口税和出口税,包括进口关税、进口商品税、出口关税、出口商品税。其中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仅对进出口的商品课征,体现对贸易商品和非贸易商品在税收上的差别待遇;进口商品税和出口商品税又称国内商品税,是对国内外商品同时课征的税,目的是平衡国内外商品的税负。 在当代国际贸易中,世界各国都积极鼓励出口贸易,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征出口关税,并实行退还出口商品税的措施。我国同样对出口贸易采取鼓励政策,我国的对外贸易征税主要是通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商品税完成的,对出口则实行出口关税的减免和退还出口商品税的措施。

二、进出口关税 (一)进口关税的经济效应分析 1. 消费效应 2. 保护效应 3. 贸易效应 4. 收入效应 消费效应是指因征收关税使进口品价格上涨,从而使消费者减少购买、降低消费满足程度。 2. 保护效应 保护效应也称生产效应,是指由于征收关税而导致国内产量的增加。课征关税导致进口价格上涨,可使国内产品一定程度上取代进口品,从而起到保护国内产业的作用。 3. 贸易效应 贸易效应是指由征收关税导致的进口的减少。进口关税增加了进口商的成本,也降低了消费者的需求,从而导致进口量的减少。 4. 收入效应 收入效应即财政效应,是指政府征收关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收入大小取决于关税税率和进口数量。

(二)出口关税的经济效应分析 1. 增加财政收入 2. 限制资源性产品的过度出口 3. 限制短缺产品的过度出口 4. 保护国内产业

(三)进口关税政策的演变 (1)1950—1984年,这一时期我国实行的是全面保护关税政策。 (2)1979—1991年,这一时期我国的关税政策由“全面保护”向“有区别地进行保护”转变。 (3)1992年以后,实行适度开放与适度保护相结合的关税政策。

(四)出口关税政策的调整 我国原则不对出口征收关税,但在特定国内外供求背景下,为了限制某些产品的过度出口,调节国内外市场差价,稳定国内市场供应,也对部分出口产品征收出口关税。尤其近年来,某些类别的产品出口增长过快,易引起国际贸易摩擦,或影响国内供应,我国采用出口关税措施的频度明显提高。

三、进出口商品国内税 (一)进口商品税征税制度 1. 进口商品税征税原则 2. 进口商品税征税的范围 3. 进口商品税征税的征税对象 4. 进口商品税征税的税目和税率 5. 进口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6. 进口商品税的减免

(二)出口商品税的退税制度 1. 出口退税的意义与作用 2. 出口退税办法与原则 3. 出口退税管理 4. 出口退税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第三节 汇率与汇率制度 汇率也称汇价,是指两国货币之间的交换比率或比价,也就是用一国的货币单位来表示另一国货币单位的价格。汇率是调控一国进出口总量平衡和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的主要经济杠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汇率作为调节进出口贸易的重要手段。在中国,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汇率成为调节进出口贸易的主要经济杠杆之一。

一、汇率对进出口贸易的效应分析 汇率变动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主要是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的。本币汇率上升,即本币升值,意味着外汇汇率下降,表明一定数额的外国货币只能兑换较少的本国货币,必然会使以本国货币表示的进口商品价格降低,有利于扩大进口。同时,本币汇率上升会使以本币表示的出口商品成本价格上升,因而不利于出口。本币汇率下降,即本币贬值,意味着外汇汇率上升,一定数额的外国货币能够兑换更多的本国货币,必然会使以外币表示的出口商品价格降低,增强本国商品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从而有利于扩大出口。同时,本币汇率下降会使以本币表示的进口商品成本价格上升,相对降低了进口商品的竞争力,因而不利于进口贸易。

二、我国汇率制度的演变及其对对外贸易的影响 (一) 计划经济时期的汇率制度 改革开放前,中国实行的是全面计划经济体制,外汇管理体制是高度集中、以严格行政管理为主的,汇率水平长期基本不变,货币兑换受到严格限制,汇率高估现象十分严重。因此,此间汇率只在外贸企业中起统计折算工具的作用,汇率对进出口贸易的调节作用完全丧失。

(二) 1979—1993年的汇率制度 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市场化程度大大提高。为了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相衔接,外贸体制改革也取得了重大进展,以往统收统支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已被打破;经济杠杆的作用范围大大扩大,其调控能力逐渐加强;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减少,外贸企业的独立竞争意识不断加强,企业行为积极向经济行为转化。为配合经济体制与外贸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家对外汇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三)1994—2005年的汇率制度 1. 改革的主要内容 2. 进一步改革的方向 (1)进行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2)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 (3)建立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 (4)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 2. 进一步改革的方向 (1)实行真正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2)逐步实行意愿结汇制。 (3)培育健全的外汇市场。

三、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 (一)完善人民币汇率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完善人民币汇率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体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人民币汇率改革必须坚持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的原则。主动性,就是主要根据我国自身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决定汇率改革的方式、内容和时机。汇率改革要充分考虑对宏观经济稳定、经济增长和就业的影响。可控性,就是人民币汇率的变化要在宏观管理上能够控制得住,既要推进改革,又不能失去控制,避免出现金融市场动荡和经济大的波动。渐进性,就是根据市场变化,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有步骤地推进改革。

(二)完善人民币汇率改革的内容和特点 2005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相关事宜公告》。其主要内容如下: (1)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2)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格。 (3)2005年7月21日19:00时,美元对人民币交易价格调整为1美元兑8.11元人民币,作为次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交易的中间价,外汇指定银行可自此时起调整对客户的挂牌汇价。 (4)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的交易价仍在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下千分之三的幅度内浮动,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的交易价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该货币交易中间价上下一定幅度内浮动。 (5)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市场发育状况和经济金融形势,适时调整汇率浮动区间。

第四节 进出口信贷制度 进出口信贷,是指一国政府通过银行向进出口商提供贷款,以鼓励出口、确保进口的重要措施。在国际贸易中,机器、成套设备、船舶、飞机及其他一些商品的交易,金额巨大,从订货到交付所需时间长,对进口商来说,一时难以筹措巨额货款;对出口商而言,垫支巨额款项虽可促成交易,但不利于资金周转。因此,便需要银行贷款,来资助它们进行进出口交易。尤其是近年来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使得许多国家放弃过去财政补贴的方式,转而采用政策性金融手段,大力支持和促进本国产品,特别是资本货物的出口。 中国正在遵循国际经济通行规则,积极运用政策性金融工具,通过进出口信贷,支持国家鼓励产业的发展和产品的出口,支持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使企业能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

一、进出口信贷的特征 (一)经营对象主要是进出口商 进出口信贷是专门为对外贸易提供信用融资的,因此,进出口信贷经营对象一般仅限于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进出口商,主要包括外贸企业、外经企业、“三资”企业以及参与国际贸易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等。

(二)业务有特定的范围 进出口信贷与一般银行的信贷不同,它有自己的特定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用于支持出口贸易,特别是出口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的贷款;用于支持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添置固定资产的贷款;用于支持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企业的贷款;用于支持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境外加工贸易、境外投资的贷款。

(三)对存贷款利率有特殊规定 银行经营进出口信贷业务,其存贷款利率与一般银行的存贷款利率有不同的管理规定。对于人民币的存贷款,统一按中央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对于外币存贷款业务,则由各银行根据中央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以及参照伦敦金融市场同业拆放的利率,并根据筹资成本加一定的银行管理费制定的利率标准执行。由于进出口信贷的目的是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其利率一般低于相同条件资金贷放的市场利率,利差由国家补贴。

(四)国家设立专门信贷机构 为更好地贯彻国家的信贷政策,有效地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各国大都设立专门发放进出口信贷的机构,管理与分配国际信贷资金,并协调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关系。

二、进出口信贷的政策 (1)贯彻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和金融政策。 (2)积极配合实施科技兴国战略,重点支持高技术、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 (3)重点支持有经济效益的大企业、大项目,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好、产品附加值高、有还款保证的中小企业和中小项目。 (4)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综合优势,运用出口卖方信贷、出口买方信贷、外汇担保等多种政策性金融手段支持企业出口。 (5)积极配合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支持企业全方位开拓国际市场。 (6)积极配合实施“走出去”的开放战略,支持企业开展带动机电产品出口的境外加工贸易、对外工程承包和海外投资活动,以投资带动贸易。

三、进出口信贷机构 (一)中国进出口银行 利用进出口银行支持本国商品出口、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中国进出口银行于1994年5月成立,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府全资拥有的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该银行作为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境外承包工程项目以及各类境外投资项目的政策性融资主渠道、外国政府贷款主要转贷行和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的唯一承贷行,已经成为外经贸支持体系的重要力量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对外贸易持续、健康、迅速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和金融政策,为扩大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支持“走出去”项目以及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办理出口信贷;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类贷款;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提供对外担保;转贷外国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办理本行贷款项下的国际国内结算业务和企业存款业务;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筹集资金;办理国际银行间的贷款,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经批准或受委托的其他业务等。

(二)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是中国政府授权经营外汇业务,办理进出口信贷的国有商业性银行,具有国家指定的外汇专业银行的性质和地位,并作为国家对外筹资的主渠道,在国内外开展包括传统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业务在内的全面的金融服务,支持对外贸易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另外,一些国有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也可以经营一定范围的外汇业务,并对进出口企业发放一定数量的外汇贷款及人民币贷款。

四、进出口信贷的方式 (一)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商品出口、加强商品竞争能力,对本国出口商和外国进口商提供优惠贷款,主要用于鼓励和支持一些金额较大、付款期限较长的成套设备和船舶等大型机械设备的出口。出口信贷不仅是进出口商进行融资的方式,而且还是各国家用来争夺市场、削弱竞争对手、扩大本国资本品及技术出口的强有力手段。 出口信贷具体包括两种形式。 1. 出口卖方信贷 2. 出口买方信贷

(二)进口买方信贷 进口买方信贷是指一国银行用以支持企业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所提供的贷款。中国银行办理的进口买方信贷是由外国出口信贷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出口信贷,由中国银行转贷给中国境内的进口企业,用于支持其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等。进口买方信贷业务具体包括两种形式。 1. 签订总的信贷协议 2. 签订具体的贷款协议

五、进出口信贷的对象 (一)出口卖方信贷的对象 (1)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贷款和中短期额度贷款的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有权经营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业务的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2)境外加工贸易贷款的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有权经营境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3)对外承包工程贷款的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获得对外承包经营权,可以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和其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 (4)境外投资贷款的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从事对外投资业务的企业。

(二)出口买方信贷的对象 中国进出口银行规定,出口买方信贷借款人为其认可的进口商或银行、进口国财政部或其他政府授权机构。借款人须资信良好,具有偿还贷款本息及支付相关贷款费用的能力。 中国银行规定,出口买方信贷的贷款对象为其认可的从中国进口商品的进口方(买方)银行,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进口商。

六、进出口信贷的范围 (一)出口卖方信贷的范围 (1)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贷款和中短期额度贷款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贸政策规定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技术服务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的范围以国家颁布的最新《机电产品目录》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为准。中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对华贷款项目的国内企业,在提供上述两目录产品并收入外汇的情况下,其产品被视同出口,属贷款范围。 (2)对外承包工程贷款用于支持带动成套设备、施工机具及技术服务出口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国内企业中标承包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对华贷款工程项目,并收入外汇的,视同出口,属贷款范围。 (3)境外加工贸易贷款和境外投资贷款用于在设备、技术上有比较优势、实力强、管理科学、出口产品信誉好的国内生产企业在境外投资建厂的项目;境外投资贷款还用于在境外以投资方式兴建的资源开发项目或能带动国产成套设备出口的项目。

(二)出口买方信贷的范围 中国进出口银行规定,向国外借款人发放的出口买方信贷(中长期信贷),主要用于进口商即期支付中国出口商货款,促进中国货物和技术服务的出口。 中国银行规定,出口买方信贷主要适用于支持进出口公司和出口企业出口国家允许的由中国制造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贷款所支持的出口设备应以中国制造的设备为主,其国产率为:成套设备不低于70%,船舶不低于50%。

七、进出口信贷条件 (一)申请出口卖方信贷应具备的条件 1. 申请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应具备的条件 2. 申请中国银行出口卖方信贷应具备的条件

(二)申请出口买方信贷应具备的条件 1. 申请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应具备的条件 2. 申请中国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应具备的条件

八、贷款币种、金额、期限和利率 (一)出口卖方信贷 1.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相关规定 2. 中国银行的相关规定 (1)贷款金额。项目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出口成本总额减去定金和企业自筹资金,其中外汇贷款资金最高不超过进出口用汇总额,其他贷款品种根据实际需求核定。 (2)贷款期限。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中短期额度贷款不超过3年。 (3)贷款利率。人民币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出口卖方信贷优惠利率。外汇贷款利率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的外汇利率确定。 2. 中国银行的相关规定 (1)贷款币种和金额。出口卖方信贷为人民币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出口合同总金额的85%。 (2)贷款期限。自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至还清贷款本息日止,最长不超过10年(含宽限期)。 (3)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优惠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则随之做相应变动。

(二)出口买方信贷款 1.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相关规定 2. 中国银行的相关规定 (1)贷款货币与金额。贷款货币为美元或进出口银行认可的其他货币。对出口船舶提供的贷款,贷款额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对出口其他产品和服务提供的贷款,贷款额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5%。 (2)贷款期限。从首次提款之日起至贷款协议规定的最后还款日止,贷款期最长不超过15年。 (3)贷款利率。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布的商业参考利率(CIRR)执行,特殊情况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2. 中国银行的相关规定 (1)贷款金额。成套设备及其他机电产品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商务合同总价的85%,船舶不超过商务合同总价的80%。贷款金额中可包括适当比例的技术服务费、当地费用和第三国采购费用。 (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的上限是自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一般不超过十年。 (3)贷款利率。出口买方信贷的利率本着优惠的原则,参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每月公布一次的商业参考利率来确定。中国银行通常采用贷款协议签署当月的商业参考利率。该利率为固定利率,但在某些情况下,也采用浮动利率。

第五节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适应国际贸易惯例、灵活贸易做法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营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其主要功能是推动出口外贸、减少出口企业收汇风险。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发展起来的。1989年,国家责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当时是以短期业务为主,1992年开办了中长期业务。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进出口政策性银行成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机构共同办理。 2001年12月18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正式揭牌运营,该公司成为我国唯一的专业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其他机构停止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这是我国政府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全新经济环境下,参照国际惯例,深化金融保险与外贸体制改革,加大对出口贸易政策性支持力度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二、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 (一)出口信用保险属于政策性的保险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国家为后盾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代表国家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经营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其资金支持来源于国家财政。

(二)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和风险与国际贸易中商业性保险不同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四个月以上仍未支付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叛乱等卖方、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而以上这些风险,是无法预计、难以计算发生概率的,因此也是商业保险无法承受的。

三、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1. 综合保险 2. 统保保险 3. 信用证保险 4. 特定买方保险 5. 买方违约保险 6. 特定合同保险

(二)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保障一年期以上、十年期以内的1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预付款或现金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船舶出口的比例不低于20%)。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两个中长险品种。 1.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2.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三)投资保险 投资保险是为了支持中国企业到境外投资,鼓励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来中国大陆投资而开办的,包括海外投资保险、来华投资保险。承保的风险为政府强行征用、汇兑限制、战争以及政府违约。

(四)担保业务 1. 非融资担保 2. 融资担保

(五)商账追收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世界各地众多律师及债务追讨公司经常保持紧密联系,在解决付款困难方面经验丰富,可以协助出口企业解决买家拖欠款项的问题,并提供建议措施防止及减轻损失。

(六)资信评估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国内外企业提供中国企业和海外企业资信调查与评估服务,以帮助从事商业贸易的企业规避和防范各种商业风险,提高企业的营销能力,扩大销售范围,全面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赢利能力。

(七)保单融资 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企业可以凭借保险单、限额审批单到银行办理押汇和人民币贷款。它是解决出口企业资金需求、加速企业资金周转的有效途径。

四、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一)推动对外贸易发展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可通过建立充足的风险准备金方式,来承保一般商业保险所难以承担的出口信用风险,在出口企业因进口方发生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而蒙受损失时,为其提供资金补偿。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由于可确保收汇的安全性,扩大企业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面(如信用证支付方式外,还可采用付款交单、承兑交单等),从而增加出口成交机会。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利用与国内外合作伙伴建立的信息网络,帮助投保企业评定进口方资信等级,调查进口国国情状况,跟踪项目执行进度,识别可能面临的风险,提供专业化风险管理服务。这不仅有助于减少企业应收账款的拖欠率和坏死率,也为企业节约因自身进行风险管理而需付出的运营成本,有利于改善企业财务状况,提升出口企业的竞争力。同时,投保后可提高出口企业信用等级,有利于获得银行打包贷款、托收押汇、保理等金融支持,加快资金周转。

(二)推动出口结构升级 出口信用保险作为促进外贸的重要工具,对提升出口商品结构也有着积极作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实际承保过程中,常常将限额(包括国家限额、买家限额)和费率作为两个支点,在促进出口和保证本国资产安全之间进行动态调控。对于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可适度扩大限额,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保费,通过承担更多的风险来帮助这些重点产业在国际市场上赢得更多的发展机遇。

(三)推动出口市场多元化 出口信用保险可根据国家外贸和安全战略导向,利用自身优势,推动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实施。一方面,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可通过适度调控限额和费率两大支点,引导本国企业开拓新市场;另一方面,也可在风险能够控制的前提下,对某些有积极意义的项目个案进行处理,采取更加灵活的承保条件,如适度降低担保要求、放松付款条件等,推动企业开拓和占领风险较高但发展潜力巨大的新兴市场,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

(四)增强国家抵御海外经济危机的能力 出口信用保险可为防范外来经济危机的输入、维护本国经济安全,发挥有效作用。 首先,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职责就是为本国企业在海外蒙受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因而有助于切断国外经济危机通过贸易等方式向国内传播的渠道,有利于避免因众多出口企业的资金链断裂而导致国内金融体系出现危机。 其次,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会从控制风险总量角度出发,对世界各国进行风险综合评级,在此基础上设立国家限额,并根据该国形势变化和还款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循环使用。一旦限额用尽,便会暂停承保向该国的出口项目,这样既可为出口企业提供国情风险分析,指导其正确识别风险,也可避免对单个国家的债权过于集中,从而分散国别风险。 此外,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有多种分保和再保渠道,可将承保的高风险分散转移到国际再保险市场,有效减轻国家承担的风险。

重要概念 1.经济调控手段 2.对外贸易税收 3.汇率 4.进出口信贷 5.出口信用保险

思考题 1.对外贸易经济调节手段具有哪些特点?为什么国家对对外贸易的宏观调控应以经济题解手段为主? 2.为什么世贸组织规则允许成员采用出口退税制度,促进出口贸易发展? 3.如何通过调控汇率来调节一国进出口贸易? 返回目录书页

第六章 对外贸易行政管理 第一节 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概述 第二节 对外贸易经营管理 第三节 货物进出口管理 第四节 货物进出口主要环节管理

第一节 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概述 一、对外贸易行政管理的概念和特点 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手段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凭借行政组织权力,采取发布命令、制定指令性计划及实施措施、规定制度程序等形式,按照自上而下的组织系统对对外贸易经济活动进行直接调控的一种手段。对外贸易行政管理依托的是国家的行政权力,与对外贸易其他管理手段比较,具有统一性、速效性、强制性和规范性的特点。

二、对外贸易行政管理对象 我国对外贸易行政管理的对象包括:对外贸易经营管理、货物进出口管理、货物进出口配套环节管理等。具体管理手段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登记管理、对重要货物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进出口配额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海关管理、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外汇管理等。

三、对外贸易行政管理的必要性 (一)外贸行政管理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宏观调控的必要手段之一 (二)外贸行政管理是实施经济手段的保障 (三)外贸行政管理可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持续稳定发展

第二节 对外贸易经营管理 对外贸易经营管理,即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和经营活动范围进行规范而实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国家鼓励发挥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同时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和经营活动范围进行规范,实行对外贸易经营管理。

一、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 按照《外贸法》第8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判断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的标准是:是否“从事外贸经营活动”,是否“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

(二)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 新《外贸法》将我国外贸经营者的主体范围分为从事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从事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并对不同类型的外贸经营者的资格管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 对从事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经营者的管理 2. 对从事国际服务贸易等经营者的管理

二、对重要货物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 (一)对国营贸易企业的管理 国家在进行国营贸易管理时,需要依法给予某些企业具体授权,将某些特别重要的商品的进出口经营权划归国家确定的国营贸易企业,只有被允许的国营贸易企业可以从事这部分商品的经营活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负责颁布和调整《出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和《进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家也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的进出口。

(二)对国营贸易货物的管理 国家只对部分货物,而不是全部货物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这些货物的确定是公开、透明的,应当通过目录的方式为公众所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负责颁布和调整《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只有国家确定的国营贸易企业才有权对录入目录的商品进行经营。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保留了对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原油、成品油、化肥、棉花8种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产品的进口和对原油、成品油、煤炭、大米、玉米、棉花、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蚕丝、白银等商品的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权利。 2005年1月1日取消了废丝和非供零售用丝纱线出口的国营贸易管理,2006年1月1日取消了植物油进口的国营贸易管理。

第三节 货物进出口管理 货物进出口管理,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本身的管理,也就是国家有关部门对进出境货物的实际管理。国家对货物进出口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民族经济,维护国家安全。

一、货物进出口管理的依据 (一)限制和禁止进出口货物 (1)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2) 为了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3) 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4) 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5) 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6) 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7) 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8) 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9) 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10)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11)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自由进出口货物 限制与禁止进出口以外的货物为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制度。

(三)特殊进出口货物 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对文物和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等货物,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口。 我国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的管理,是符合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的。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对货物进出口取消数量限制,实现自由贸易,但允许成员国在某些情况下对某些商品实施进出口限制。

二、货物进出口管理的主要手段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1.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2. 进口许可证管理 3. 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进出口货物配额管理 1.一般规定 2. 进口货物配额管理 3. 出口货物配额管理

第四节 货物进出口主要环节管理 货物进出口环节管理是指对货物进出口过程中涉及的主要配套环节的管理,即除了对进出口货物本身的管理外,还对货物的检验、货物的通关、进出口外汇等进行管理。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体制 1. 国家商检部门 2. 各地商检机构 3. 检验机构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原则 中国《商检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原则做出了与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相同的规定,即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五项原则进行。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分类 1. 法定检验 2. 抽查检验

(四)进出口商品检验内容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适用检验的用语,即为合格评定,是指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的程序。中国《商检法》第6条据此做出相应的规定: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可见,进出口商品商检的内容在法律上被界定为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活动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确定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是否满足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活动,具体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

(五)进出口商品检验依据 1. 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2. 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

二、海关管理 (一)海关管理体制 国家管理海关工作的组织形式、机构设置、职权配置等方面的制度称为海关管理体制。中国实行集中统一的、垂直的海关管理体制,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实行集中统一的垂直管理体制,有力地保证了海关工作对内、对外的统一性和海关监督管理职能的充分发挥和行使,适应了海关代表国家行使主权,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需要。 国务院设立海关的最高管理机关——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总署与全国的海关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二)海关监管制度 1. 监管任务 2. 监管对象与分类 3. 监管程序 4. 监管制度

(三)海关征税制度 1. 关税稽征制度 2. 完税价格制度 3. 关税减免制度

(四)商品归类制度 1. 商品归类原则 2. 商品归类的基础 3. 商品归类的申报 4. 商品归类的审核 5. 商品归类体系

(五)编制海关统计 海关统计是指海关运用各种科学方法,对进出境的货物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的活动。编制海关统计,是海关的基本职能之一。 海关统计的任务是对进出口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进行进出口监测预警,编制、管理和公布海关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 海关总署负责组织、管理全国海关统计工作。国家海关统计资料由海关总署统计机构管理;地方海关统计资料由各地海关统计机构管理。海关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及《海关统计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六)查缉走私 1. 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 2. 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

三、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一)原产地规则概述 1. 原产地及原产地规则的含义 2. 原产地规则的分类 3. 原产地确定标准

(二)中国对货物进出口原产地的管理 1. 原产地确定标准 2.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 3. 进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制度 4. 原产地标记管理 5. 保密原则 6. 处罚规定

四、外汇管理 (一)外汇管理内容 外汇交易行为形式多样,在各国的经济交往中既有外汇与外汇的交易,也有外汇与商品劳务的交易,因此外汇管理的内容也非常广泛,不仅包括对国际收支的管理,也涉及对外汇市场的管理,具体可分为:经常项目管理、资本项目管理、储备项目管理、汇率管理、外汇市场管理等。经常项目管理又包括贸易外汇管理和非贸易外汇管理。由于本节所阐述的是货物进出口环节的管理,因此,与其密切相关的是经常项目下的贸易外汇管理。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1.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2.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重要概念 1. 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手段 2. 国营贸易管理 3.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4. 进出口配额管理 5. 进出口商品检验 6. 海关管理 7. 外汇管理

思考题 1. 为什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还必须实施对外贸易行政管理? 2. 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手段与对外贸易经济调节手段,对对外贸易的调控作用有什么不同? 3. 中国采用的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手段有哪些? 返回目录书页

第七章 对外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 第一节 国际直接投资的贸易效应 第二节 中国对外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的相互促进

第一节 国际直接投资的贸易效应 对外贸易与外国直接投资是发展中国家对外经济活动的两大支柱。二者虽然是两种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对外经济活动,但彼此不是独立的,二者之间存在很强的相关性。 在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框架下,贸易与投资被认为是相互替代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贸易和直接投资的实证研究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研究结果表明,战后的资本流动,尤其是国际直接投资的迅速增加,并没有影响到国际贸易的发展;相反,大量的经验统计显示,贸易与直接投资是互相促进、互相补充的。 根据对外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相互关系的理论,国际直接投资会对贸易产生影响。国际直接投资会因投资动因、行业与产品特性、各国政策的不同,对资本输入国(东道国)与资本输出国(母国)产生不同的贸易效应。

一、国际直接投资对资本输出国(母国)的贸易效应 (1)出口引致效应。即由于对外直接投资而导致的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等出口的增加。这些增加的出口可能来自于跨国公司总公司对其国外分支机构的出口,也可能来自于投资国其他供应商对跨国公司国外分支机构的出口。 (2)出口替代效应。即由于对外直接投资而导致的出口减少,跨国公司将某产品的生产基地转移到国外后,东道国当地企业通过技术扩散或模仿,也开始生产该产品,替代进口或出口该产品,导致投资国出口减少。 (3)反向进口效应。即由于对外直接投资而导致的进口增加。投资国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将某产品的生产基地转移到国外,再从国外分支机构进口该产品,进而导致投资国进口增加。 (4)进口转移效应。即由于对外直接投资而导致的进口减少。某些产品原本由投资国生产,其生产所需要的投入品从国外进口。当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方式将生产基地转移到国外后,投资国该产品的生产将减少,投入品的进口也相应减少,投入品的进口相应转移到新的国外生产基地。

二、国际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的贸易效应及其机制 (一)国际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的贸易效应 (1)进口替代效应:即由于投资国的跨国公司将某产品的生产基地转移到东道国后,东道国当地企业通过技术扩散或模仿,也开始生产该产品,从而减少该种产品的进口,替代进口。 (2)出口创造效应:即由于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投资办厂,促进东道国的生产能力的提高和生产的扩大。跨国公司利用自己遍布世界各地的销售网,将产品输送到国际市场,从而也可以带动东道国的产品出口,形成出口创造效应。 (3)进口引致效应:即由于东道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在当地投资建厂,而导致其对生产该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等进口需求的增加。这些增加的进口可能来自于跨国公司总公司对其国外分支机构的出口,也可能来自于投资国其他供应商对跨国公司国外分支机构的出口。

(二)国际直接投资对东道国贸易效应的机制 (1)大量利用当地原材料和零部件加工制造产品的外资项目,即使它们存在替代原料进口的情况,也会明显增加东道国工业品的出口。 (2)外国直接投资的进入可加速东道国某些进口替代产业向出口产业的转换。 (3)外国直接投资有助于提升东道国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创造此类产品的新的出口机会。 (4)外商直接投资与当地资本的结合,可将东道国相关产业纳入跨国公司的分工网络,增加了高附加值产品出口的机会,对于东道国优化出口结构、改善国际分工地位意义重大。 (5)外商直接投资与国内企业广泛的供应关系,一方面可以使更多的国内企业成为间接出口者,另一方面又会使其在同外商的合作中逐渐成长为独立的出口企业。

第二节 中国对外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的相互促进 利用外资是对外开放国策的基本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商投资从无到有,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就,对外贸易也保持了持续的高速增长态势,二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一、中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概况 (一)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发展阶段 1. 1979—1986年的起步阶段 2. 1987—1991年的稳步发展阶段 3. 1992—1996年的持续快速发展阶段 4. 1997年以来的调整阶段

(二)外资资金来源分布 外资资金来源已遍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外商投资以港澳台中小投资者为主,约占我国外商投资总额的75%,投资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小型项目居多;90年代中期以来,世界知名大型跨国公司纷纷进入我国,开始资金规模较大的项目投资,投资于重化工、大型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我国外资来源结构得到了明显改善,来自港澳台的中小企业投资比例持续下降,来自发达国家的大型跨国公司的投资比重趋于上升。随着我国的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和跨国公司全球化战略的实施,发达国家将会加快进军中国市场的步伐。

(三)外商投资产业分布 由于国家政策、劳动力及自然资源优势和市场容量等各方面的原因,外资在我国的投向表现出第二产业特别是制造业过重,第一、第三产业过轻的局面。外资对我国服务业的拉动作用远远比不上对制造业的拉动作用,服务业在利用外资总量的比重远落后于服务业在GDP中的比重。近年来,在国家政策引导下,外商投资产业结构不断优化。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等高技术领域吸收外商投资持续大幅增长;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和地区总部数量迅速增加。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研究,中国已经取代美国,成为跨国公司海外研发活动的首选地,高达61.8%的跨国公司将中国作为其2005—2009年海外研发地点的首选,美国以41.2%位列第二,印度以29.4%排在第三位。根据商务部资料,截至2007年外商投资的独立研发机构总数已经超过750家。全球500强跨国公司已有480多家在华投资,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也已逾30多家。

(四)外商投资地区分布 东部地区继续保持我国吸引外商投资的主体地位,东北老工业基地吸引外资潜力凸显,中部地区吸引外资明显加快。由于东南沿海地区具有优越的区位、比较完备的基础设施和现行改革开放的体制优势,东部地区是外商投资的重点地区,近几年,由于中国实行向中部地区倾斜的利用外资政策,因此在沿海地区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继续增长的同时,中部地区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也有了较快的发展,外商投资的地区分布趋于改善。长三角地区所吸引的FDI所占比重上升趋势明显,分别由2002年的33%上升到2007年的49.2%,几乎占全国的一半,珠三角地区吸引的FDI所占比重从2002年的21%上升到2007年的29.1%。中国北部特别是渤海三角洲近年来吸引了部分的外商直接投资,渤海湾地区吸引的FDI在全国所占比重从2002年的23%上升到2007年的23.2%。三个地区吸引的FDI在全国所占比重都呈持续上升。忽略统计误差,截至2007年,三大地区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几乎占据了全国的所有份额。虽然国家加大了对西部地区开发的力度,以及鼓励外商到西部地区投资政策的倾斜,而西部的外商直接投资绝对值也有所上升,但其在全国利用外资的份额却未有明显上升,甚至在某些年份反而出现了下降。西部吸收外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外商直接投资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一)外商投资直接促进了对外贸易规模的迅速扩大 1. 外商投资弥补了我国生产要素的不足,为进出口的增长提供了必要的物质补充 2. 外商投资企业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主力军 3. 外商直接投资拓宽了对外贸易市场

(二)外国直接投资优化了对外贸易商品结构 1. 外商直接投资推动了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改善和优化 2. 外商直接投资改善与优化了我国进口商品结构

(三)外商直接投资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方式的多样化 外商直接投资改变了我国长期以一般贸易为主的格局,极大地带动了加工贸易的发展,使加工贸易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半壁江山。 加工贸易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的以单一的一般贸易为主的格局,呈现一般贸易与加工贸易并举的新格局。这有利于更充分发挥中国的比较优势,为中国更广泛参与国际生产体系提供了机遇;同时贸易方式的多样化也有利于规避国际市场波动的风险。

(四)外商直接投资推动了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外商投资企业的对外贸易活动还通过间接方式对我国对外贸易的总体发展产生积极的外部经济效应,如带动国内配套及相关产业产品出口,提高相关产品出口的竞争力;帮助拓展国内产品出口的国际市场规模和销售渠道;通过与国内出口企业的竞争来促进国内企业深化内部改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国内企业提供营销经验示范效应等。总之,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和发展对外贸易在相互联系和相互促进中,外商直接投资推动了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外商直接投资所带进来的资本、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式,推动了中国对外贸易规模的扩大和进出口结构的改善,促进了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与分工合作,加速了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中国经济离不开世界,世界经济更需要中国。中国已成为世界贸易大国和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目的地。

三、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对外投资 (一)“走出去”战略 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核心内容是:国家鼓励各类有条件的国内企业,积极地以不同形式“走出去”,开展战略资源开发和能够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的对外投资,开拓市场,扩大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带动产品、设备和技术出口,弥补国内资源不足,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拓展我国经济发展的空间,同时发展我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实施“走出去”战略,适应了经济全球化趋势和世界经济结构加快重组的新形势,对在更大的范围内和更高的层次上发展开放型经济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对拓展我国的对外贸易也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对外投资发展概述 1. 对外投资规模 2. 对外投资地区分布 3. 对外投资行业分布

(三)发展对外投资的必要性 1. 发展对外投资适应了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内在要求 2. 发展对外投资是规避贸易壁垒,确保出口持续增长的有效途径 3. 发展对外投资是有效利用国外资源、保证资源供应的捷径 4. 发展对外投资是调整经济结构的有效途径 5. 发展对外投资是发展中国跨国公司的必由之路

(四)发展对外投资的政策措施 1. 分阶段推进对外投资的发展 2. 选择对外投资的战略重点 3. 建立促进对外投资的促进体系

四、我国关于吸收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调整 (一)修订对外商投资的基本法律法规 1. 关于外汇平衡条款 2. 关于当地含量条款 3. 关于出口业绩要求 4. 关于企业生产计划备案条款 5. 关于修改权条款

(二) 新修订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逐步结束,中国政府对70多个服务部门的扩大开放承诺即将全部履行到位,对外资开放的领域更为广阔。为适应世界产业结构调整的新趋势,适应中国转变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建立创新型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有必要及时调整和完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引导。为此,中国政府有关部门2007年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 出台和完善了一系列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 入世以来,我国加紧颁布了一系列规范外商投资环境的法律法规,如《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及其《实施细则》(2003年)、《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001年)、《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等

重要概念 1. 国际投资的贸易效应 2. “走出去”战略 3.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思考题 1. 跨国投资对投资国和东道国的贸易效应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2. 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体现在哪些方面? 3. 如何理解我国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必要性? 返回目录书页

第八章 技术贸易 第一节 技术贸易概述 第二节 技术引进 第三节 技术出口 第四节 技术进出口管理

第一节 技术贸易概述 一、技术和技术贸易的概念 根据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会议(1983年11月4日第五届会议)对技术的定义,技术是关于制造一项产品、应用一项工艺或提供一项服务的系统知识,但不包括只涉及货物出售或只涉及货物出租的交易。根据该定义,技术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制造一种产品的系统知识;(2)一项工艺的系统知识;(3)一项服务的系统知识。 技术贸易是指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跨国界转移技术的行为。一个国家从外国购买技术即为技术进口,或称技术引进;一个国家向外国出售技术为技术出口,或称技术输出。在国际上,通常把国家之间的技术进出口活动,统称为技术转移。

二、技术贸易的内容 (一) 工业产权的转让与许可 1. 专利权 2. 商标专用权

(二)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的转让 专有技术是指未公开过、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在技术贸易中,专有技术可以单独作为标的转让,但一般常常与工业产权结合在一起转让。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与专有技术的性质是一样的,即都是没有取得专利保护的、处于保密状态的未公开信息。

(三)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是指提供技术以解决他人的特定的技术问题。技术服务的内容广泛,一般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技术设计、工程承包、聘请专家任职、人员培训以及技术和投资咨询、市场调查等。

三、技术贸易的方式 (一)许可证贸易 (1)独占许可 (2)排他许可 (3)普通许可 (4)分许可,也称“可转让许可” (5)交叉许可

(二)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主要是指建立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开发资源,随着资金的转移实现技术的转移,即实现技术的进口或出口。 以直接投资实现技术的转移,有两种方式,一是以技术作为股本投入,即技术的资本化,并按技术股本在投资中的比例分取利润,作为转移技术的补偿;另一种是采用通常技术贸易的形式,投资者向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提供先进技术并取得报酬。投资者为技术的出口(许可)方,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为技术的进口(被许可)方,双方签订许可贸易合同或协议。 一般来说,投资方向和技术转移的方向是一致的,即资本的输出(入)和技术的输出(入)同方向。但在一些情况下,可以实现投资方向与技术转移方向的异向,如向一些国家的技术密集型产业直接投资,可以取得技术。

(三)国际工程承包 国际工程承包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府部门、公司、企业或项目所有人(一般称工程业主或发包人)委托国外的工程承包人负责按规定的条件承担完成某项工程任务。国际工程承包是一种综合性的国际经济合作方式,是国际技术贸易的一种方式,也是国际劳务合作的一种方式。之所以将这种方式作为技术贸易的一种方式,是因为国际承包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包含有大量的技术转让内容,特别是项目建设的后期,承包人要培训业主的技术人员,为其提供所需的技术知识(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以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

(四)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是近二三十年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商业技术转让方式。它是指由一家已经取得成功经验的企业,将其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营管理的方式或经验等全盘地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由后一企业(被特许人)向前一企业(特许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特许费的技术贸易行为。 特许经营的受方与供方经营的行业、生产和出售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使用的商号名称和商标(或服务标志)都完全相同。

(五)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是指独立的专家或专家小组或咨询机构作为服务方,应委托方的要求,就某一个具体的技术课题向委托方提供高知识性服务,并由委托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技术服务费的活动。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的范围和内容相当广泛,包括产品开发、成果推广、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科技管理等方面,大到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可行性研究,小到对某个设备的改进和产品质量的控制等。

四、技术贸易的特点 (1) 技术是没有特定形状的商品,在技术贸易行为发生之前,技术的拥有方往往不披露技术的真实内容,其技术的潜在的效益具有不确定性,只有实施技术并生产出产品之后,才能最终判断技术的特性。 (2) 技术贸易通常为技术使用权以及使用该技术生产产品、销售产品权利的转移,很少发生技术所有权的转移,而商品贸易则多为所有权的转移。 (3) 技术贸易往往不是一次性的简单的交易行为,而是伴随着长期的合作关系。 (4) 技术贸易的双方,往往是同一技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他们既是合作伙伴,又是竞争对手,潜伏着利益冲突。 (5) 技术贸易受诸多条件的制约,特别是技术的拥有方是否愿意提供先进技术,技术的进口方能否消化、掌握该技术,这是实施技术贸易的先决条件,而技术的拥有方又处于决定性地位,还往往受到技术拥有方国家政策的左右,这更增加了技术贸易的难度。

第二节 技术引进 我国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开始了大规模的技术引进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科技革命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中国的技术引进也实现了快速的增长,成为加速中国技术升级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一、技术引进发展概况 (一)第一阶段:20世纪50年代 这一阶段,我国主要从苏联、东欧国家进口了包括冶金、动力、机械、航空等方面的成套设备项目。这些项目围绕着发展国民经济的156项主体工程进行,共签订合同约450项,合同金额达37亿美元。在进口成套设备的同时,我国还进口了相当多的技术资料,并结合项目建设要求,培训了技术干部和工人。这一阶段我国实现了技术进步的第一次飞跃,使技术水平由落后发达国家半个世纪发展到相当于发达国家20世纪40年代的水平,也为我国技术创新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二)第二阶段:20世纪60—70年代 20世纪60—70年代,由于和苏联关系破裂,我国技术引进面向西方发达国家,引进的重点技术是石油化工、冶金工业、能源工业、机械工业,提高了这些行业的产出能力,基本缓解了“吃、穿、用”的问题。

(三)第三阶段:改革开放以来 1. 引进技术规模不断扩大 2.引进技术方式科学化 3. 技术引进向高技术密集行业以及需求增长快的行业倾斜 4. 外资企业、国有企业是我国技术引进的主体 5. 技术引进来源集中于发达国家

二、技术引进的作用 (一)快速提高技术水平 技术引进与商品进口有质的区别,商品进口是以满足部分国内需求为目的,技术引进则是增强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化能力,提高企业的技术改造能力和扩大高新技术产品生产能力。特别是技术比较落后的地区,引进高新技术是一条提高其自身技术水平的捷径。根据一般规律,一项较重大的基础科研成果,从研究、试验、设计到投入生产,技术创新国需要10~15年的时间。随着技术在创新国的日益成熟和标准化,技术相对落后的国家掌握该技术变得相对容易,技术引进国进口该技术后只需两三年时间就可以投入生产,提高国内生产技术水平。例如,我国通过对高新技术较密集的行业如计算机软件、新能源、先进医疗技术、现代环保技术、空间技术、复合材料等实施技术引进,使我国的科技水平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显著缩小。所以,引进先进技术可以加速引进国技术进步的进程,是技术落后国赶超世界技术先进国家的一条捷径。

(二)节约技术开发经费 自主开发技术不但投入高、开发时间长,而且风险巨大,有可能是高投入、零回报,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短缺,使其承受高投入、高风险的能力差,技术引进可以克服这一困难,虽然技术引进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但是购买现成的技术,比自主从头开发所花费的资金要少得多,风险也小得多。

(三)加速产业结构调整 产业结构转变取决于劳动力、资本和技术进步等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部门之间的配置与调整,引进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以及由此产生的溢出效应,促进了我国工业部门的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也直接推动了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四)扩大出口,提升出口商品结构 技术引进促进了我国出口的快速增长。一方面利用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对我国的传统产业进行改造,形成新的技术能力,提高传统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发展新产品,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从而扩大出口。另一方面,通过引进技术,发展新兴产业,“以进口促出口”,发展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使高新技术产品逐步成为扩大出口、提升出口商品结构的杠杆。

(五)加速人力资源积累 技术引进不但可以得到别人先进适用的技术,而且技术出口方要对其出口技术进行演示,并且对技术引进方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技术引进方人员可领会和学到其技术诀窍。同时,在利用引进的技术进行生产和试验中,引进方人员可以在长期的工作中摸索、了解和吸收引进技术的知识和技术诀窍,从而促进技术进步。

三、 技术引进的基本原则 (一)扩大技术引进,充分利用技术外溢 由于我国目前资金还很缺乏,不可能投入太多的研究与开发(R&D)经费。2006年,我国R&D经费支出总额尽管达到了377亿美元,经费投入强度居发展中国家首位,但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研发上的投入还显不足。以电子工业为例,发达国家电子工业企业R&D费用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平均在3%以上。 在R&D经费相对不足的情况下,我国应该充分利用国际技术转让和技术外溢来促进技术进步,鼓励企业直接参与国际技术交流和竞争,利用技术外溢促进技术进步。

(二)加大引进软件技术 虽然我国近年来软件技术进口比重逐年上升,但总体来看我国软件技术引进仍不足。从长期看,不利于技术进步,因为软件技术被物化在硬件技术中,企业如果只引进硬件,面对的是物化的机器设备等,要真正理解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还需要做大量的后续研究工作,这既费力又费时,还有可能解不开其技术诀窍。但如果引进的是软件技术,如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技术引进方有可能了解引进技术的设计原理,技术出口方培训引进方技术人员时,也会帮助技术引进方学习领会所引进技术。为此,我国企业应树立软件技术优先的意识,在技术引进时要多家比较,在条件允许时尽量选择关键的软件技术,而不要引进进口成套设备。如果对方不愿意出口软件技术,也应要求对方在出口硬件技术时,对我方技术人员就其核心技术进行必要的培训。

(三)引进适用技术 我们引进技术更要注意适用。适用技术既可以是尖端技术,也可以是中等技术,甚至可以是初级技术,这要视各部门的技术构成而定。有的技术即使先进,但不适用于某一特定条件,也不能视为适用技术。目前我国的适用技术表现在:能符合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阶段的要求;能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改善产品结构;能加快我国基础设施的建设;能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的自然资源;能尽可能多地提供就业机会;能积极促进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人力资源开发;能较好地服务于我国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能减少和避免环境污染和保持生态平衡。我国政府鼓励企业引进国外先进适用技术和关键设备,并且出台了一些技术引进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66条做出了具体规定。

(四)避免大规模重复引进 所谓重复引进,是指一国在一定时期内多次重复引进功能、规格、标准相同或相似的技术和设备。重复引进在一定范围内不可避免甚至是合理的,例如,处于同一市场的同类企业,为了取得市场竞争的有利地位,相继引进同类技术,并竞相消化、吸收和改进引进技术。这样的重复引进,只要对其加以引导和控制,将有利于企业之间展开必要的竞争,克服技术垄断行为,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我国是一个大国,企业众多,市场庞大,适当的重复引进有利于形成良性市场竞争,有利于先进技术的迅速推广。

(五)加强技术引进后的消化、吸收、推广和创新 利用对外贸易促进技术进步关键在于要通过对外贸易引进先进技术,并消化、吸收、推广和创新,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推动本国技术进步,缩短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并进一步赶超世界先进水平。不消化就不能真正为己所用;不吸收就无法使其成为经济发展动力;不创新就不能摆脱对技术先进国家的依赖,必然陷入“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恶性循环之中。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参加国际贸易的主要目的除了获得直接的贸易利益外,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国际交流,实现跳跃式发展,在经济技术各个方面赶超发达国家。

第三节 技术出口 目前我国已拥有大量成熟的技术,其中不少达到世界先进水平。鼓励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不仅可以进一步促进技术开发,还可以通过转让技术带动我国生产线、成套设备的出口,扩大出口规模。

一、技术出口发展概况 (一)改革开放前 自20世纪6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在对外经济技术援助中向受援国提供了许多技术装备和技术服务。这些技术装备和技术服务是非商业性质的、无偿提供的。

(二)改革开放以后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技术是无形商品的观念逐步被人们认识,一些技术开始进入国际技术贸易市场。如杂交水稻、高炉喷煤、顶燃热风炉、板翅式换热器、无起爆药雷管、VC二步发酵法等生产和制造技术,都是在这个时期出口的。这个时期的技术出口,基本上处于自发状态。1980年至1985年我国签订技术出口合同仅40项,合同金额为0.68亿美元。 1985年9月,党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首次提出要积极扩大技术出口。1986年10月,国务院批复了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科委《关于开拓国外技术市场加强技术出口管理的请示》,批复中指出了技术出口的重要性,明确了技术出口应遵循的原则,确定了技术出口的管理体系。这标志着我国技术出口进入了有组织、有领导和积极稳妥的发展阶段。从1986年至1998年,经审查批准的技术出口合同有9 158项,合同金额达282.22亿美元。

(三)1999年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以来 我国1999年开始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科技兴贸战略的核心就是大力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出口商品的质量、档次和附加值,增强国际竞争力。 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以来,我国技术出口、尤其是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高速增长,成为推动我国出口贸易持续发展的主要力量。1999年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为247.04亿美元,2007年为3 478.3亿美元,对我国出口的贡献率不断提高。

二、技术出口的作用 (一)以技术出口带动机械设备出口,改善出口商品结构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技术出口能够带动相当于几十倍技术价值的机电设备出口,我国应借鉴国际上的经验,进行新的探索。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已经有了技术出口带动机电设备出口的实例,并取得了相当可观的经济效益,应增强技术出口意识,正确认识我国技术出口的资源条件,并恰当组织,就能够实现技术、设备、产品乃至劳务的综合出口,使出口商品结构注入新的成分、新的血液。

(二)以技术出口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进步 在国际上,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我国的技术已进入国际技术市场,并保持了较好的发展趋势,我国必须大力促进国内的技术开发,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并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因此,技术出口又是推动我国的技术向深度和广度扩展的动力。没有新技术作为后盾,就难以保持自己的技术优势,难以保持或改善自己在国际技术市场的地位。

(三)发展技术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我国的技术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是很有市场的。由于技术交易的特殊性,一项技术往往可以多次出售,创造大量外汇收入。

(四)提升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发展中国家能否最大程度分享参与国际分工所带来的利益,从根本上取决于其能否尽快提高对外贸易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实现出口商品结构的升级。世界高技术产业和知识经济的发展使传统的比较优势、国际分工格局和国际贸易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已成为国际贸易最富生命力的带动力量和各国必争的制高点。我国应不断发展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依靠技术创新建立我国出口产业和动态比较优势,从而在未来的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中争取较为有利的位置,增强抵御各种外部风险与冲击的能力。

三、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高新技术产业”是通过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国际上对此尚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按照我国的产业分类方法,高新技术产业包括航空航天制造业、 计算机与办公设备制造业、电子与通信设备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品分类则依据《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主要包括电子信息、软件、航空航天、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产品、环境保护和现代农业九个技术领域的产品。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与贸易比其他制造业产品的增长速度都快,高新技术产业推动了国际贸易高速发展,贸易格局由美、日等发达国家主导,东亚在全球高新技术对外贸易中的地位正日益提升。

四、扩大技术出口的政策措施 (一)发展重点产业和技术领域的产品出口 根据技术预测和国际市场需求预测,在我国优势技术领域培育一大批在国际市场占有较大份额的、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出口产品,针对提高出口产品竞争力的要求,组织重点出口产品关键技术开发,力争在软件、生物医药、通信产品等领域取得技术突破,提高高新技术产品和传统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和持续出口能力;发展新的出口增长点,积极培育新材料、汽车、船舶、航空航天等领域的出口增长点;推动数字电视、新一代通信产品、新型显示器、半导体等产业的技术进步与产业升级;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意识、熟悉和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善于开拓国际市场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和跨国公司;鼓励企业在国外设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研究与开发的国际化。

(二)加强对出口产品的高新技术支持 加快用高新技术改造机电行业和纺织行业的重点出口企业,加快利用高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新材料,实现行业技术改造跨越式升级;引导现代科技向农业及相关产业渗透,在形成高效农业和环保农业的基础上扩大农产品出口;按照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的需要,通过政策引导,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必要的关键设备;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研发中心,通过提高外商投资质量促进我国引进技术和开发创新技术。

(三)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体制创新 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在投融资、海关监管、外汇管理、税收管理、进出口管理、人员进出管理等方面采取新的措施,在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产品出口方面进行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体制创新;适时调整和完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积极研究并推动财政、税收信贷、信用保险、国际结算等方面扶持政策的出台;采取政府支持、市场化运作、产业化导向的方式促进新兴高技术产业化,加强贸易、科技与产业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作用,特别是进一步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的建设,在短期内形成较大的出口规模,成为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快速增长的主要力量;加大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开拓高新技术产品国际市场的支持力度,支持出口规模大、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与研究院所的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跨国经营和开拓国际市场。

(四)加强技术贸易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2002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是为适应新的形势,为用法律手段规范和加强技术进出口管理,在总结建国多年来我国对外技术贸易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技术贸易领域制定的第一部统一的技术进出口管理综合性法规。其宗旨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起一套国家关于技术进出口方面的宏观运行机制,便利企业,促进技术进出口发展。与之配套的一系列技术贸易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实施,明确了国家鼓励、限制出口的技术及管理规范,对于促进技术出口有着重要的意义。 此外应加大对我国技术出口、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海外商标注册的保护力度;鼓励有较大出口市场和出口潜力的技术成果在国外申请专利;推动企业开展国际质量认证、安全认证、环保认证等。

第四节 技术进出口管理 我国对技术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技术进出口秩序。

一、技术进出口管理依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技术进出口管理方面公布过三个行政法规:一是1985年5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二是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20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三是1990年6月26日国务院批准、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科委下发执行的《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技术进出口管理,维护技术进出口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于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有关部门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规章,形成中国技术贸易管理的完整体系。

二、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 (一)实行有管理的自由进出口原则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国家准许技术的自由进出口。我国鼓励先进、适用的技术进口,也鼓励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同时对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人的生命或者健康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反国家的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的,禁止进口。

(二)对进出口技术实行分类管理 我国将进出口技术分为禁止、限制、自由进出口三大类,按目录进行禁止、许可、登记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在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中,将进口或出口的技术分为禁止进口或者出口、限制进口或者出口、允许自由进口或者出口三大类,并依此分别制定了禁止或限制进口货物与技术目录、禁止或限制出口货物与技术目录,按照不同的目录,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与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这也为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将技术进行分类,并按类别不同进行不同的管理,确立了立法依据。

(三)关于法律责任 进口或者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我国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其他处罚同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变造或者买卖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四)技术出口管制 为了保证国家秘密技术的安全以及履行国际义务,我国对敏感物质和技术的出口实施出口管制。敏感物质和技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相关出口管制法规所附《出口管制清单》中所涵盖的物项和技术。 为了世界和平与发展,为了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我国对外签署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参加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实施对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管制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的必要手段。对上述技术的出口适用专门的管理办法。

(五)限制出口技术的审查管理 限制出口技术的贸易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限制出口技术的技术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政策,并有利于促进外贸出口。 (2)是否符合我国产业出口政策,并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3)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承诺的义务。 限制出口技术的技术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是否危及国家安全。 (2)是否符合我国科技发展政策,并有利于科技进步。 (3)出口成熟的产业化技术是否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并能带动大型和成套设备、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济技术合作。 (4)出口的技术是否成熟可靠并经过验收或鉴定。未经验收或鉴定但已经生产实践证明的,应由采用单位出具证明。

(六)限制进口技术的审查管理 限制进口技术的贸易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限制进口技术的技术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政策,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 (2)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承诺的义务。 限制进口技术的技术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危及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 (2)是否危害人的生命或健康; (3)是否破坏生态环境; (4)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我国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

(七)对技术进口合同限制性条款的规定 (1)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 (2)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 (3)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4)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5)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 (6)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7)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八)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的管理 我国对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我国商务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重大项目是指项目资金来源中含有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以及国务院立项批准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重大项目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 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可授权下一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重要概念 1.技术 2.技术贸易

思考题 1.技术贸易与一般商品贸易相比具有哪些特点? 2.近年来我国技术引进呈现出哪些特点? 3.我国技术引进的发展方向与基本原则是什么? 4.技术出口的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 返回目录书页

第九章 服务贸易 第一节 服务贸易概述 第二节 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概况 第三节 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战略与措施 第四节 中国服务贸易管理

第一节 服务贸易概述 一、服务贸易的基本概念 (一)服务贸易的含义 服务是相对于产品的一个经济学概念,是指以提供活劳动形式满足他人某种需要并取得报酬的活动。服务贸易与商品贸易的区别是,商品贸易交换的是物化为产品的劳动,而服务贸易所交换的是服务者所提供的劳动本身。 服务贸易同样可分为国内服务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定义,国际服务贸易是服务提供者从一国境内,通过商业现场或自然人现场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得外汇收入的交易过程。

(二)服务贸易的特征 (1)服务贸易标的一般具有无形性,如金融、保险、运输、广告等服务。 (2)服务贸易所提供的服务往往是生产、销售与消费同时进行,因此具有同时性、非储存性、非转移性和国际性等特征。 (3)服务贸易更多地依赖于生产要素的国际移动和服务机构的跨国设置,国际间的服务交换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它都与资本、劳动力和信息等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移动密切相关。 (4)服务贸易的壁垒不同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关键是要逐步取消各国管理模式和法令上的限制。 (5)服务贸易的统计数据在各国国际收支表中显示,而在各国海关进出口统计上没有显示。 由于服务门类众多,形式差异很大,上述特性都有例外现象的存在。例如,有些服务是有形的;有些服务的生产与消费可以间隔相当一段时间;有些服务还涉及所有权的转移。

(三)服务贸易的方式 (1)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即服务提供者自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 (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即服务提供者在一成员领土内向来自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即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为后者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4)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即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

(四)服务贸易的分类 由于服务贸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目前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分类标准。许多经济学家和国际经济组组织为了分析方便和研究的需要,从各自选择的角度对服务贸易进行划分。《服务贸易总协定》提出了以部门为中心的服务贸易分类方法,将服务贸易分为12大类142个服务项目。12大类是:商务服务,通讯服务,建筑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及社会服务,旅游及相关服务,文化、娱乐及体育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其他服务。

二、服务贸易政策与措施 (一)服务贸易政策的特点 国际服务贸易政策具有二重性的特点。 长期以来,国际服务贸易领域具有较强的贸易壁垒。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及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具有较大差距,加上服务市场的开放会涉及国家主权与安全、政治与文化等敏感问题,因此国际服务贸易市场显示出很强的垄断性。由于服务业的这种垄断性、敏感性和发展的不平衡性,为了自身利益,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以种种理由和方法,对服务贸易实行不同程度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和措施,形成较强的服务贸易壁垒,使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保护程度远远超过了国际货物贸易领域。

(二)服务贸易壁垒措施 1. 服务产品移动的壁垒 2. 人员流动壁垒 3. 资本流动壁垒 4. 服务提供者开业权的壁垒 5. 与服务贸易相关的货物流转壁垒

(三)服务贸易自由化措施 1. 《服务贸易总协定》 2. 三项行业协议

三、服务贸易发展概况 (一)当代服务贸易发展特点 1. 服务贸易规模方面 2. 服务贸易商品结构方面 3. 服务贸易地区分布方面 4. 服务贸易主体方面 5. 服务贸易方式方面

(二)服务贸易迅速发展的原因 1. 新科技革命是推动服务贸易迅速发展的基本动因 2. 产业结构的调整是促进服务贸易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 3. 货物贸易量的增加是服务贸易迅速发展的基础 4. 国际直接投资向服务业倾斜的必然结果 5. 各国在服务业的比较优势差异是服务贸易发展的前提

第二节 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概况 改革开放后,中国服务业的发展日益受到重视,不仅恢复了传统的服务业,也拓展了新的服务领域。在服务业发展的同时,服务贸易也有了较快的发展,但同服务贸易的先进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总体发展水平落后。这不仅直接影响中国贸易结构的优化,而且影响中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地位。因此,在中国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的过程中,要大力发展服务业,有重点地扩大中国部分领域的服务贸易,以提高中国对外贸易的综合竞争力。

一、中国服务出口贸易 (一)服务出口贸易发展特点 1. 服务出口发展速度较快但规模较小 2. 服务出口落后于货物出口 3. 服务出口规模小于服务进口规模 4. 服务出口优势集中在传统领域 5. 服务出口市场和地区集中度较高

(二)中国发展服务出口的必要性 1. 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增长 2. 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3. 转变外贸出口增长方式 4. 缓解就业压力

(三)中国扩大服务出口的可能性 1. 服务出口具有良好的外部环境 2. 服务出口拥有国内服务业发展的支持 3. 服务出口存在着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 4. 鼓励和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法律逐步完善

二、中国服务进口贸易 (一)服务进口贸易发展概况 1. 服务进口规模 2. 服务进口商品结构 3. 服务进口国别地区分布

(二)入世与中国服务业的开放 1. 中国服务业的开放 2. 中国服务业开放的影响

第三节 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战略与措施 服务贸易发展水平是衡量一国对外贸易以及国民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志,发展服务贸易是提高我国参与国际分工和竞争能力的新举措。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快发展服务业和服务贸易,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也指出,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思想的高度,把加快发展服务业作为一项重大而长期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根据上述文件提出的战略方针,商务部制定了《服务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对“十一五”期间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战略目标及具体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指导思想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扩大服务贸易规模,改善服务贸易结构,积极稳妥地推进服务业开放,提高我国参与国际分工和竞争的能力,提升服务贸易的质量和效益,推动服务贸易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服务贸易发展规律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总量增长与结构优化 (三)坚持市场化取向,加强政府宏观指导

三、主要目标 (一)服务贸易规模显著扩大 2010年,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达到4 000亿美元,年均增长20%;力争提高服务贸易出口在我国对外贸易出口总额中的比重,在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稳步提高。

(二)服务贸易结构不断优化 2010年,运输、旅游等传统劳动密集型服务出口继续扩大,占我国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力争下降到60%以下,提高通信、保险、金融、计算机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广告等新兴资本技术密集型服务占我国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逐步减少服务贸易逆差。

(三)服务贸易领域更加开放格局基本形成 通过利用外资,通信、保险、金融、计算机信息服务和商业领域的经营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国际服务外包承接业务量明显增加,沿海地区和内陆重点城市建成10家左右示范性服务外包基地。

(四)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开拓能力大幅提升 服务贸易“走出去”产生明显成效,境外采购、分销、研发、远洋运输、物流、金融、保险、旅游等服务机构数量显著增加,形成1~2个境外中资服务企业集群或服务贸易合作区。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规模和水平继续提高。

四、战略措施 (一)构建服务贸易发展管理体系 1. 加强部门间沟通与协调 2.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3. 推动服务贸易区域协调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 1. 建立中国服务贸易统计制度 2. 建设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库系统 3. 发布服务贸易统计数据 4. 深入开展服务贸易统计分析

(三)建立服务贸易发展促进体系 1. 建设服务贸易公众信息网 2. 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贸易出口促进工作 3. 利用各种会展平台加强国际交流 4. 着力培育中国服务贸易品牌 5. 推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贸易发展格局

(四)继续积极稳妥扩大服务业开放 1. 继续扩大服务贸易领域开放 2. 引导外资合理有序流向服务贸易领域 3. 分阶段、有重点地扩大服务贸易进口

(五)分类指导,重点促进服务贸易发展 综合考虑世界服务贸易发展趋势、国际市场需求前景和行业优势等多方面因素,按照“分类指导,重点促进”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对运输、旅游和建筑等传统服务贸易部门,予以深度挖掘,充分发挥其潜力,不断提高出口效益和附加值,保持服务贸易出口骨干部门地位;对通信、保险、金融、动漫、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利特许等部门,予以重点培育,激发增长潜力,加快发展速度,使之成为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的新增长点;对教育、文化、咨询、音像、体育、分销等部门,予以特别指导,发挥我国特色优势,顺应国际市场需求,不断扩大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具体到各部门,就是进一步发展旅游业、大力促进以海洋运输为主的运输出口服务、采取措施促进建筑服务出口、积极发展金融保险服务、积极发展特许和专利权使用服务、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继续大力发展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加大技术引进和创新的扶持力度、积极开拓对外文化贸易。

(六)完善服务贸易发展保障措施 1. 积极推进服务贸易便利化 2. 建立服务贸易预警应急机制 3. 完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 4.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5. 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6. 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力度 7. 强化人才保障 8.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9. 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四节 中国服务贸易管理 由于服务贸易的标的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因此各国政府对本国服务业的保护无法采取货物贸易上惯用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的办法,而只能采取在市场准入方面予以限制或进入市场后不给予国民待遇等方式,这种保护常以国内立法的形式加以施行。

一、服务贸易管理的依据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调整服务贸易管理方面的基本法,对服务贸易的管理规定主要体现在《对外贸易法》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中,包括了服务贸易管理的原则、主管机构、禁止和限制服务贸易的范围和市场准入目录等总体要求。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具体规定主要见于各服务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服务贸易管理体制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商务部是我国对外服务贸易的归口协调管理部门。为加强我国服务贸易管理,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商务部于2006年4月成立了服务贸易司,下设四处一室,分别是办公室、综合处、统计分析处、促进协调处、发展规划处。面对门类繁多的服务领域,商务部对服务贸易的宏观管理主要表现为:制定或参与制定相关贸易法律法规;规划服务进出口发展战略;参加国际服务贸易的多双边谈判,对外协调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并落实《总协定》的有关条款;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目录。 由于国际服务贸易涉及众多领域,因此,服务贸易管理在我国还由不同的具体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主要侧重于:提出市场准入的行业方案,促进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推动优势产业走向国际市场;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达成的国际协议,对开放的服务贸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统计和掌握国内服务贸易量的基本数据和服务贸易的市场状况等。

三、开展服务贸易的原则 (一)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原则 (1)根据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和报告书的规定,给予世贸组织成员在服务贸易方面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这方面的具体规定,主要见之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2)根据我国与其他非世贸组织成员达成的双边经贸协定,而给予非世贸成员在服务贸易方面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3)根据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给予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由于世贸组织规则允许在自由贸易协定或关税同盟的基础上给予特定国家或地区特别优惠,而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约束。因此,我国在自由贸易协定的基础上给予有关缔约方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可以区别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比如,我国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给予香港和澳门单独关税区在服务贸易方面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并不适用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

(二)例外原则 1. 一般例外的规定 2. 安全例外的规定

重要概念 1. 国际服务贸易 2. 跨境交付 3. 境外消费 4. 商业存在 5. 自然人流动 6. 服务贸易壁垒 7. 《服务贸易总协定》

思考题 1. 比较国际货物贸易壁垒与服务贸易壁垒的异同。 2.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及主要原则是什么? 3. 分析中国发展服务出口贸易的必要性及可能性。 4. 分析并说明服务贸易自由化对中国的影响及对策。 5. 说明“十一五”期间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战略目标及具体措施。 6. 中国开展服务贸易的原则是什么? 返回目录书页

第十章 对外贸易关系 第一节 中国—欧洲联盟的贸易关系 第二节 中国—美国的贸易关系 第三节 中国—日本的贸易关系 第四节 中国—中国单独关税区的贸易关系 第五节 中国—东盟国家的贸易关系

第一节 中国—欧洲联盟的贸易关系 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简称欧盟(EU),是一个发育成熟的统一大市场,其整体实力在世界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40%左右,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一体化集团。 自从2004年开始,欧盟一直保持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技术来源地和第四大外商直接投资来源地。

一、中国—欧盟贸易关系的发展历程 (一)1975年建交之前 (二)1975年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 (三)1994年以来

二、中国—欧盟互为重要的贸易伙伴 (一)贸易持续增长 在双方正式建交前,中国与欧盟国家的贸易规模较小。1975年以后,尤其是中国与欧共体于1978年签订双边贸易协定以及1980年欧方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以后,中欧贸易有了较大的发展。据中方统计,1975年双边贸易额仅为24亿美元,到2007年已达3 561.51亿美元,为1975年的148倍(见表10—2),中欧贸易额在中国对外贸易总额中所占比重为16.8%,欧盟已超过美国、日本,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据欧盟统计,中国是位居美国之后的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2007年随着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的加入,欧盟扩大为27国,中欧贸易继续加速增长。

(二)商品结构互补性强 从中欧商品贸易结构来看,中国向欧盟出口的主要为劳动力密集型产品,包括五金工具、家具、灯具、钢铁制品等机电产品以及服装、纺织品、鞋、箱包、玩具、塑料制品、音像、医药品等一般轻工业品;欧盟输往中国的则主要是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机电产品,如汽车及其零配件、飞机及其零配件、光学照相器材、船舶、谷物、有机化学品、钢铁及其制品、塑料制品等。双方进出口商品的互补性极强。这种强互补性使中欧双方对彼此市场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

(三)贸易伙伴分布 中国与欧盟各成员国的贸易关系很不平衡,中欧贸易主要集中在德国、英国、法国、荷兰、意大利和西班牙,2007年我国与这6个国家的贸易额达2 659亿美元, 占中欧双边贸易总额的74.7%,其中德国是中国与欧盟进出口贸易的最大伙伴国。

三、中欧贸易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2003年6月,中国正式向欧盟提出要求其承认我方反倾销领域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2004年6月,欧委会向中方提交了就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初步评估报告,认为中国尚未满足其五条评估中的四条。2007年6月,欧盟向中国提交了一份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新评估报告,再次否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参见李惠瑛:《2007年中欧贸易的发展变化及特点分析》,载《国际贸易》,2008(3)。欧盟至今未能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这就意味着中欧经贸合作还存在着“瓶颈”。在各国经济相互依存日益增强的今天,如果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得不到欧盟这样的超级经济实体的承认,就无法与世界经济强国一起研究解决共同面临的全球性经济和金融问题,就会在综合国力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二)欧盟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措施 欧盟对中国实行的歧视性政策主要表现在“反倾销”的运用上。欧盟是西方发达国家中率先对中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也是对中国实施反倾销诉讼最多的。不仅如此,在被反倾销的中国商品中,只有极少数取得无税结案的胜诉,其余绝大多数都受到反倾销措施的严重打击。欧盟对中国产品采取的带有歧视性的反倾销措施已构成一种非关税壁垒,阻碍了中欧贸易的正常开展。

(三)欧盟对中国单方面配额限制问题 欧盟对中国商品仍存在不少的人为的歧视性措施,而单方面配额设限就是其采用的主要手段之一。为此,我国曾与欧盟及其成员国多次谈判磋商,要求放宽对我国商品出口的配额限制,欧盟对此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取消了部分限额类别,增加了限额数量,但至今并无实质性的改善,对我国一些产品进入欧盟市场仍是一个较大的障碍。

(四)欧盟日益严格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 欧盟是最先有意识地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来保护其内部市场的经济集团,同时其成员国也是设置技术性壁垒最严重的国家。欧盟及其成员国以保护环境及消费者的利益为名,制定了许多技术规章、技术标准和合格认定程序,对包装、标记和标签做出了明确要求,形成了完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由于中欧在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方面存在较大差距,所以,中国的机电产品、农产品、轻纺产品等各大类的输欧产品几乎都遭遇了欧盟在技术标准和法规、产品质量认证和合格评定、包装和标签要求、检验和检疫规定及环保等方面所设置的技术壁垒。这说明中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包括出口商品结构还不足以有效地应对各种贸易保护手段的冲击。

(五)欧盟新普惠制对中国出口的影响 欧盟从1980年1月1日开始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中国向欧盟出口的部分工业制成品和加工农业品在一定限量、限额内享受免税或优惠税率待遇。欧盟在实施上述优惠中虽然严格苛刻,但对提高中国产品的竞争力和扩大中国对欧盟的出口上仍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1995年以后,欧盟不断调整普惠制规定,通过分类给惠和毕业机制等手段取消或减少某些国家部分工业产品的优惠待遇,其中中国受影响程度居所有受惠国之首。根据1995年普惠制的规定,中国众多出口产品被迫“毕业”而不再享受欧盟的关税减免优惠,一些敏感产品的关税水平被调高。

(六)不断凸显的中欧知识产权纠纷 2002年,时任欧盟贸易委员的拉米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还时有赞赏;2006年,欧盟也表示了自己的合作诚意,表示不会支持美国就中国知识产权问题向WTO 提起诉讼;然而到了2007年,对于中国的知识产权问题,欧盟已经显得相当不满。在中欧贸易平衡问题僵持了多年以后,在中欧反倾销问题、贸易壁垒问题等久持不决以后,知识产权只是欧盟再次提起用以制衡中国对欧盟顺差的手段之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缺失,使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自我保护能力大大降低,从而在诸多的对外贸易纠纷中处于劣势。因此,中国企业一方面应当注重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应当注重加深对欧盟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了解,提高整个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培养相关的维权人才,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中欧贸易关系的发展前景 尽管中欧经贸关系特别是双边贸易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障碍或问题,但总体而言,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世界上最大的区域经济集团,中欧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仍有着广阔的前景。 从欧盟方面看,欧元的成功启动及欧盟东扩为中欧双方提供了新的商机,有利于中欧双方加强经贸合作。 从中国方面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对外开放和交流的步伐大大加快,将有利于中欧经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第二节 中国—美国的贸易关系 美国是世界上经济技术实力最雄厚的发达国家,资本充足,科技发达,但劳动力成本高;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市场广阔,发展迅速,劳动力成本低,但资金短缺、科技和管理相对落后。中美两国在经济资源条件、经济结构以及消费水平存在着的巨大差异,决定了两国经济具有很强的互补性。

一、中美贸易发展概述 (一)中美贸易发展历程 1. 中美贸易恢复时期 2. 中美贸易快速发展时期 3. 中美贸易加速发展时期

(二)中美贸易的依存度 中美双边贸易在各自对外贸易中的地位不断上升:1988年,美国超过德国,成为日本、中国香港之后的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1996年,美国又超过中国香港,成为仅次于日本的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至2007年,中国仍为美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第三大出口目的地和最大的进口来源地。与此同时,中国在美国的贸易地位也从1980年的第24位、1985年的第16位、1988年的第12位、1990年的第10位、1992年的第7位、1994年的第6位、1995年的第5位上升到2007年的第3位,目前中国已成为美国第四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进口市场。2007年美国前四大出口市场分别是加拿大、欧盟、墨西哥和中国,其出口额分别占美出口总额的21.4%、21.3%、11.7%和5.6%,增长7.9%、15.1%、1.6%和18.2%;美国前四大进口市场分别是欧盟、中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其进口额分别占美进口总额的18.1%、16.4%、16.2%和10.8%,增长6.7%、11.7%、4.8%和6.3%。

(三)中美贸易商品结构 1. 美国从中国进口 2. 美国对中国出口

二、中美贸易关系的主要障碍及其解决 (一)中美贸易逆差问题 1. 关于逆差统计方法 2. 关于贸易计价差异。 3. 关于中国出口贸易方式 4. 关于外商直接投资的贸易效应 5. 关于美国对华技术出口限制

(二)反倾销和反补贴等问题 目前中国正在成为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最主要目标。 美国是中国最大的出口市场,也是对中国实施反倾销最多的国家。 自美国对我国铜版纸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以来,到目前为止又相继对我国的标准钢管、薄壁矩形钢管、非公路用轮胎、复合编织袋、橡胶磁等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频率之快、涉及产品范围之广、影响之深,在全球贸易救济史上是罕见的。中美贸易摩擦随着双边贸易规模的扩大不断呈现递增的趋势。

(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是中美贸易争端中长期存在的问题。1992 年,中美双方签署了《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此后两年,两国在该领域相安无事。但 1994 年,美国以中国保护知识产权不力、侵权行为失控为由,将中国列为其“特殊 301 条款”的“重点国家”, 并单方面公布了对华贸易报复清单。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 2007年美国向世贸组织通报技术性贸易措施共111项,其中主要是技术法规,这些法规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出口。美国已成为中国出口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最大的国家。目前,美国对我国的技术贸易壁垒主要包括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美国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比较健全和完备,具有较强的保护主义色彩。近年来,美国出台的大量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技术性贸易壁垒数量大,内容纷繁芜杂,使我国出口企业难以掌握,而且在具体实施当中人为因素相当大,对来自国内外、不同国别的产品可以施以宽严不等的标准,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对美贸易发展和出口企业的利益。 除了上述各种贸易保护手段,美国还利用所谓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对中国出口设置大量贸易壁垒。被拒绝进口的中国产品包括各种农产品、食品、饮料、化妆品、陶瓷器皿、药品、轻工产品、医疗设备以及有辐射的机电产品,其中农产品、食品饮料类最多。

(五)劳工权利与劳工标准 中国的劳工标准与劳工权利是美方关注的焦点之一,美方认为中国劳工标准低下,劳工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在出口贸易中存在不公平竞争,进而影响美国就业。 中国劳动力价格低廉是劳动力过剩及竞争等市场因素决定的,而非人为压低劳动力价格。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颁布最低工资标准等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三、发展中美经贸关系的原则 (1)互利共赢。从大处着眼,既要考虑自己利益,又要考虑对方利益。 (2)把发展放在首位。通过扩大经贸合作来化解分歧。 (3)发挥双边经贸协调机制作用。及时沟通和磋商,避免矛盾激化。 (4)平等协商。求大同存小异,不动辄设限和制裁。 (5)不把经贸问题政治化。

第三节 中国—日本的贸易关系 中日两国经贸往来有着悠久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受两国关系非正常化的影响,双边经贸合作仅限于民间贸易。1972年中日实现邦交正常化,在政府及民间的推动下,两国间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双方互为重要的贸易伙伴。

一、中日贸易关系的发展 (一)民间贸易时期(20世纪50—60年代) (二)逐步发展时期(20世纪70年代) (三)迅速发展时期(20世纪80年代—2000年) (四)贸易调整时期(2001年以来)

二、中日贸易的特点 (一)双边贸易持续增长,互为重要的贸易伙伴 中日建交后,虽然两国政治关系时有摩擦和争端,但对外贸易一直持续增长。自1972年以来,只有1988年、1998年两年呈负增长,其余年份全部为正增长。2007年的中日贸易额比1972年增长了230倍以上。近两年来,中日贸易增长速度虽然低于与其他国家贸易的增长速度,位次发生变化,但双方仍不失为重要的贸易伙伴。2007年,中日两国互为最大的进口来源地,日本是中国第四大出口市场,中国是日本第二大出口市场。

(二)中日双方贸易统计有较大差异 根据中方统计,20世纪80年代基本是中方逆差,90年代中国有时逆差有时顺差,但是进入21世纪以来,逆差不断扩大,2003年为147.4亿美元,2005年为164.2亿美元,2007年扩大到318.8亿美元。日本成为中国最大的逆差来源地。 据日方统计,自1988年以来,日本对中国贸易连年逆差,其中2005年日方逆差额高达287.6亿美元。中日贸易统计出现的差异,主要源于日本把经香港等地的转口贸易也统计在其中。值得指出的是,目前日本对中国的逆差,与20世纪80年代中国对日本的逆差其内涵是不同的,目前日本对中国的贸易逆差多是日本在中国的三资企业创造的,获得利益的是日方企业。

(三)中国对日出口产品结构不断优化 如前所述,20世纪70年代中日贸易是典型的垂直分工模式,其基本特征是中国以原油、农副产品等初级产品换取日本的机械设备和金属制品。20世纪80年代稍有好转,但并未发生显著变化。1985年中国对日出口产品中,以矿物性燃料为主的初级产品仍在74%左右。参见江瑞平:《论新阶段中日贸易五大特征》,载中国财经资料网。 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日贸易正逐步由“垂直型分工”向“水平型分工”发展。中国对日出口商品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以服装、机电产品为主的制成品出口明显上升,矿物性燃料、原材料等初级产品出口不断下降。中国对日出口的主要商品为机电产品、家具玩具和纺织品及原料,2007年合计进口789.9亿美元,占日本自中国进口总额的62.5%。

(四)投资带动贸易效果十分明显 中日贸易的稳步增长与产品结构的迅速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日本企业对华直接投资的高速增长带动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对华直接投资开始显现迅速增长的势头。一方面促使日本企业的主要生产和经营基地迅速向中国转移,带动其生产和经营活动所需机器设备和主要零部件大规模向中国出口,在中日贸易发展中产生了越来越大的“诱发出口效果”;另一方面促使日本企业的主要生产和经营基地迅速向中国内地转移,导致日本国内市场所需的大量产品也要通过从中国进口来满足,在中日贸易发展中产生了越来越大的“逆进口效果”。

三、中日贸易关系存在的问题 (一)历史问题影响中日贸易关系发展 近年来中日经贸关系的发展,显然落后于中国整个对外经贸关系增长的势头。种种迹象表明,“政冷”正在不断影响“经热”。近年来,日本领导人坚持参拜供奉甲级战犯的靖国神社,允许美化侵略历史的教科书出台等,是导致不正常的“政冷”现象的根源。如果这种不和谐的政治关系持续下去,必然有伤于两国经贸合作的发展。事实上近年来“政冷”已在很大程度上使中日经贸合作地位相对下降。日本自1993年起连续11年是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2004年被欧盟和美国赶超。在投资方面,由于日本国内“中国投资新风险”等论调的出现以及日本大型制造业企业对华绿地投资暂告段落,随着日本经济恢复,企业投资开始向其国内回归,与对我国直接投资的主要国家和地区相比,日本对华投资增长相对缓慢,并出现大幅回落。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7年,日本对中国投资项目1974个,实际使用金额35.9亿美元,同比分别下降23.18%和21.92%。

(二)中日贸易摩擦有不断加剧之势 由于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大大加强,而日本经济长期不景气,中日经贸关系发生重大转折,即日本从占绝对优势正转变为相对优势。因此,近年来日本贸易保护主义日盛,不断制造贸易摩擦。2001年4月,日本政府对中国三种农产品采取紧急进口限制引发中日贸易争端;6月中国政府实施反击措施,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空气调节器三种产品加征100%的特别关税;随后,多种蔬菜、鳗鱼、干香菇、木材、胶合板等被日本政府列入“紧急监视”和“监视”的进口产品;在高新技术产品方面,中日关于DVD知识产权的争端已经开始;此外,还有在日元和人民币汇率政策方面的摩擦;以及中日在俄罗斯石油管道建设方面的竞争等,从而打破了长期以来两国共同酿造的比较和谐的经贸关系,导致近两年来的合作进程明显滞后,使双方经济利益均受到很大损失。

(三)“中国威胁论”有碍中日经贸关系的顺利发展 近年来中国经济迅速发展,与日本经济长期低迷形成强烈反差,随之在日本出现了“中国威胁论”。该观点认为,中国在廉价的劳动力、巨大的国内市场以及吸引外资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经济的持续发展将使中国成为世界超级大国;日益提高的中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将缩小日本产品的国内外市场份额;日本企业对华直接投资的增加,正在导致日本国内“产业空心化”;中国经济的迅速崛起,将对日本经济大国地位构成威胁。上述观点,不仅导致近年中日贸易摩擦不断加剧,对于日本向中国转移高新技术和对华直接投资形成一定制约,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日本政府减少对华ODA的一个重要口实。可见,“中国威胁论”是影响中日经贸关系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

(四)中日两国在区域经济合作方面进展缓慢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区域经济一体化潮流的促动下,日本政府明显加快了与主要贸易伙伴签署FTA的步伐,但是对与中国建立FTA关系态度冷漠。中国是日本的近邻,又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近年来日本经济的恢复,用日本某些人的话说,很大程度上依仗中国的“特需”。但是在日本的FTA战略中,并未将建立日本与中国之间的双边FTA列入优先考虑范围,而是排在了新加坡、韩国、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之后。

(五)日本对中国产品实施严格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日本的《食品卫生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等对来自境外的农产品、畜产品及食品实行严格的检疫、防疫制度。复杂的检验手续和防疫措施大大增加了进口商和出口国的成本,成为阻碍中国农产品等进入日本市场的又一道不低的门槛。应该指出的是,日本运用技术性贸易壁垒阻碍中国产品进口,已经偏离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标,具有明显的贸易保护色彩,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原则,这将有碍于中日两国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四节 中国—中国单独关税区的贸易关系 香港、澳门、台湾是我国的单独关税区(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单独关税区是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专有名词。单独关税区作为世贸组织成员,是相对于其主权所隶属的国家及其他关税区而言的,它虽不是政治上独立的主权国家,但享有充分的国际经贸自主权,能自主处理世贸组织协定所规定的各项关税与非关税措施,诸如关税减让、给予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产地标记等。 中国大陆与港、澳、台三个单独关税区之间的贸易关系视同对外贸易。

一、中国内地与香港的贸易 (一)两地贸易规模迅速扩大 中国改革开放后,两地贸易额剧增,互为贸易伙伴的地位不断上升。从贸易绝对量来看,中国商务部公布的数据显示,1985年两地贸易额为120亿美元,2007年已发展到1 972.50亿美元,增长了16倍之多。从相对比重来看,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双边贸易额在内地外贸总额中所占比重有所下降,已从1991年36.6%的比重下降至2007年的9.07%;与此同时,香港由内地第一大贸易伙伴的地位下降为内地第四大贸易伙伴。据香港政府统计,内地自1985年以来一直保持香港第一大贸易伙伴的地位,而且双边贸易额在香港对外贸易中所占比重不断提高,已由1985年的25.8%上升到2007年的47.48%,可见香港对内地贸易的依赖度在增加。

(二)两地进出口商品范围不断扩大 20世纪50—70年代,内地对香港出口主要是农副土特产品,80年代以后,随着内地工农业的发展,对香港出口商品种类大大增加,由单一的农副土特产品发展到纺织、轻工、五矿、石化、机械设备等多种商品。内地从香港的进口,20世纪50—60年代主要是染料、化学原料、化肥等,70年代以纺织纱布及其制品为大宗,依次有钟表、电讯设备、收录机、塑料制品等。近年来,两地进出口商品结构不断优化,进出口商品以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为主。

(三)两地贸易以转口和加工贸易为主 内地与香港贸易往来的突出特点是,两地转口贸易发展十分迅速。据香港统计,1985年为460.2亿港元,1992年增长到2 121.1亿港元,到2007年已发展到12 677.22亿港元。内地与香港的转口贸易,被誉为是推动内地经济大发展的两大有力支柱另一有力支柱是利用港资。之一。在改革开放之初,内地还缺乏优良的货运设施和海外贸易网络,而当时香港已经是亚太地区重要的贸易中心,香港企业家及时把握住了历史机遇,充当了内地与外界经济联系的中介角色。在从内地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转口贸易和航运中获利的同时,香港也极大地促进了内地对外贸易的跨越式增长,从而带动了内地经济长达30年的高速发展。

(四)内地与香港贸易关系遵循的方针和政策 (1)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现行体制,保持自由港地位,继续实现自由贸易政策,保障货物、无形资产和资本的自由流动。在经贸领域享有高度自治的行政管理权,自行制订、实施经济及贸易法律、政策和行政措施。 (2)根据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内地同香港经贸关系的性质,是中国主体同其单独关税区之间的经贸关系,按照对外经贸关系处理,并遵循互不隶属、互不干预、互不替代的原则。 (3)两地贸易往来基本遵循国际贸易活动的规则和惯例,两地间出现的经济合同纠纷仲裁,参照国际惯例办理。

(五)进一步深化内地与香港的经济贸易合作 香港回归祖国以后,两地的经济融合度和依存度不断提高。祖国内地经济发展蒸蒸日上,进入快速发展轨道,香港借此东风,不仅抵御了亚洲金融危机和非典危机,加速经济转型,同时也在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内地相应的支持。但香港作为中国的单独关税区,实行与内地不同的经济体制,进一步密切和深化内地与香港间的经贸合作存在一些制度性障碍。为了减少和消除现存的贸易投资障碍,促进经济的共同发展,2003年6月29日,内地与香港正式签署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并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内地与香港的经贸交流与合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截至2007年年底,内地与香港根据各自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陆续签署了4个补充协议。

二、中国内地与澳门的贸易 (一)两地贸易额稳步增长 澳门是内地出口商品的传统市场。澳门的生活必需品,特别是粮食、副食品和食用水,全部靠内地供应,内地供货占澳门进口的首位。同时,内地也不断增加从澳门进口,成为推动澳门对外贸易发展的强大动力。内地与澳门之间的贸易快速发展,澳门对内地进出口占澳门对外贸易比重逐年提高。2007年,内地与澳门进出口贸易继续保持了快速增长的势头,两地贸易额达29.2亿美元,同比增长19.8%。其中,内地自澳门进口2.8亿美元,同比增长9.7%;内地对澳门出口26.4亿美元,同比增长21%。两地贸易中,纺织品继续保持第一大类商品的地位。2007年,内地自澳门进口纺织品约1.56亿美元,占内地自澳门进口商品总额的54%;内地对澳门出口纺织品9.2亿美元,占内地对澳门出口商品总额的35%。内地也是澳门最大的贸易伙伴、最大进口来源地和第三大出口市场(仅次于美国和欧盟)。

(二)两地经贸合作进入更紧密联系阶段 2003年10月17日,内地与澳门特区政府正式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六个附件文本。《安排》以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为原则,它的实施将减少和消除两地贸易投资方面的制度性障碍,提高两地经贸合作的层次和水平,促进两地经济融合,实现共同发展。

三、中国大陆与台湾省的贸易 (一)两岸贸易的发展 台湾对大陆日益表现出高度的市场依赖,而其对大陆的供应依赖也在不断加深。伴随两岸贸易关系的日趋紧密和台湾对大陆贸易依赖度的迅速提高,大陆已在台湾对外贸易关系发展中占据最为重要的位置。2007年中国大陆为台湾最大的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目的地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地,台湾是中国大陆第七大贸易伙伴、第九大出口市场和第五大进口来源地。

(二)两岸贸易商品结构 总体来看,大陆对台出口商品多属中上游工业产品,加工层次较低;而台湾对大陆出口商品则多属中下游工业产品,加工层次较高。因此,两岸贸易结构呈现出互补性和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台湾对大陆出口的最主要商品是电机、电气及音像设备、光学、照相及医疗等设备及其零附件、塑料及其制品等,其中,2007年机电产品和光学钟表医疗设备合计出口333.4亿美元,占台湾对大陆出口总额的57.1%。大陆对台湾出口的主要货品包括电机、电气、音像设备及其零附件、核反应堆、锅炉、机械器具及零件等,机电产品占据台湾自大陆进口总额的半壁江山,2007年进口135.1亿美元,占自大陆进口总额的48.5%。贱金属及制品为台湾自大陆进口的第二类产品,进口41.7亿美元,占台湾自大陆进口总额的15.0%。

(三)两岸贸易形态 1997年以前,两岸贸易形态中经香港的转口贸易占绝对优势,经港转口贸易总值不断上升 随着两岸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贸易形式由间接逐渐转向直接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海峡两岸经贸关系有着很强的互补性,大陆通过吸收台资,发展贸易,获得了大量资金、技术、物资、管理经验,扩大了出口,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开放;台湾则从大陆获得了巨大的市场发展空间和巨额的贸易顺差,大大加速了其产业调整和升级的步伐。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两岸政治合作程度不断加深,区域经济合作的趋势更加突出,台湾经济与祖国大陆经济相融合将是历史的必然。

第五节 中国—东盟国家的贸易关系 东盟(ASEAN)是“东南亚国家联盟”(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的简称,是在20世纪60年代地区主义浪潮背景下成立的区域性国际政治经济合作组织。成立初期,东盟仅有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5个成员国,从1984年到1999年,先后吸收文莱、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为其成员国。 东盟各国是我国的近邻,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经贸关系经历了一个比较曲折的发展历程,经过了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末的敌视与对立阶段、70年代初到80年代末的解冻与缓和阶段和90年代初以来的全面友好发展阶段。

一、中国与东盟的贸易发展 1987年,中国与东盟的贸易额仅有43.8亿美元,自1991年与东盟的对话进程开始之后,双边的经贸关系迅速发展,特别是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据中国海关统计,1990—2005年,中国与东盟贸易总额年均增长22%,比同期中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年均增速高出4个百分点。2007年,双边贸易额更是达到了2 025.48亿美元,是1987年的46倍多,双边贸易额同比增长25.9%。其中我国出口941.79亿美元,增长32.1%;进口1 083.69亿美元,增长21.0%,进出口增幅均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进出口增幅水平。东盟已经成为中国第五大出口贸易伙伴和第三大进口贸易伙伴。

二、中国与东盟的贸易结构 (一)双边贸易从以资源型产品为主的结构向工业制成品为主的结构转换 由于中国和东盟自然禀赋的差异,双方在不同的资源密集型产品上存在着比较优势。20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对东盟的出口以农副产品和轻纺产品为主,从东盟进口的主要是原料性产品。 进入90年代后,随着中国与东盟各国工业化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双边贸易的商品结构中工业制成品以及技术、资金密集的产品比重趋于提高。在制造业部门,中国与东盟已逐渐形成各自的出口优势产品,贸易互补性较强,双边的产业内贸易比重加大。据我国商务部统计,中国对东盟主要出口船舶、针织服装、陶瓷制品和蔬菜,主要进口铜制品、橡胶制品、地方土特产品。同时中国—东盟的主要商品实现了由初级产品向工业制成品的转变,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增长迅速,所占比重不断增加。东盟成为仅次于欧盟和美国的我国第三大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伙伴、第一大高新技术产品进口来源地和第一大高新技术产品贸易逆差来源地。

(二)中国—东盟贸易结构呈现互补性,产业内贸易占有重要地位 中国东盟贸易的互补性还表现在双方的产业内贸易上。中国与东盟的贸易逐步由基于要素禀赋差异产生的传统产业间贸易逐步走向基于规模经济和差别产品的产业内贸易,且贸易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正在形成互补性的分工。产业内贸易日渐成为中国与东盟间重要的贸易形式。机电产品互为中国和东盟的出口优势产品,既相互竞争,又相互合作,产业内贸易的特点十分突出。产业内贸易是指不同国家之间所进行的同一产业内部的贸易。产业内贸易有助于满足消费者对产品多样化的需求,有利于生产企业扩大规模,得到规模经济的利益。产业内贸易理论表明,即使两国之间有相同或相似的要素禀赋,也未必会存在利益的冲突,因为它们可以通过产业内部贸易形成互补的差异产品关系,使贸易的相互依赖关系代替相互竞争或冲突。因此,通过发展产业内贸易,国家之间可以减小贸易竞争程度,加深贸易联系。

(三)中国和东盟在第三国市场上出口结构相似,彼此竞争 中国与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经济发展水平较接近,贸易结构相似,具有竞争性。这五国都拥有较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自然资源,而且国际分工地位比较接近,都以加工贸易为主。虽然目前中国出口品多为制成品,而东盟出口品多为零部件,但随着东盟各国生产结构的调整,双方可能面临多数产品同为初级产品、科技含量低的局面,因而在产品出口上存在着竞争性。在东盟内部,其成员国大都推行出口导向战略。而且东盟国家的产品生产大多为电子信息产品组装及其零部件生产,在出口产品结构上比较相似,所以东盟各国间也存在着产品生产的竞争性,这都会导致国家产业间的竞争。

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一)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背景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世界贸易自由化的浪潮,区域性的多边贸易自由化迅速发展。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相比,中国在区域贸易安排方面相对落后,其他区域一体化组织发展带来的贸易内部化对中国出口市场已形成冲击。对东盟而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由此产生的巨大进口需求,将为东盟提供巨大的市场和更多的合作机遇。因此,在世界经济普遍不景气的情况下,东盟国家都希望通过与中国建立机制性的经济关系,来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机遇。因此,加强中国与东盟的经济合作关系,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有其历史与现实的必然性,是双方经济和政治双赢的安排。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 2000年11月举行的第四次东盟与中国领导人会议上,朱镕基总理提出了构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设想。 2001年11月举行的第五次东盟—中国领导人会议上,东盟领导人与中国领导人一致同意在10年内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2002年11月举行的第六次东盟—中国领导人会议上,中国与东盟领导人签署了《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标志着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计划的正式启动。 2003年10月举行的第七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签署了《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修改议定书。 2004年,双方谈判人员就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货物贸易中的降税模式、敏感产品、争端解决机制等重大问题达成一致。 2005年7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开始实施,双方7 000余种商品开始全面降税。 2006年是“中国—东盟友好合作年”,10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东盟10国领导人齐聚南宁,出席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15周年纪念峰会,并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纪念峰会联合声明”,承诺中国与东盟将致力于加强战略伙伴关系。 2007年1月,东盟与中国签署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协议从2007年7月起实施。

(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内容 1. 关税的减让 2. 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

(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前景 从长远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前景光明。自由贸易区建立后,随着贸易壁垒的消除,将降低东盟和中国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和产品的竞争力,以及根据比较优势形成区域内的专业分工和资源的合理利用,增加区内贸易额。据东盟—中国专家组用全球贸易分析模型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进行可行性分析得出的结果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将使东盟对中国的出口增长48%、中国对东盟的出口增长55.1%,东盟和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分别增长1%和0.3%,从而达到双赢的结果。

重要概念 1.单独关税区 2.技术性贸易壁垒 3.倾销与反倾销 4. CEPA:

思考题 1.中日经贸关系在我国对外经贸关系中处于何种地位?其发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2.中美经贸关系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障碍与纠纷是什么?应如何加以解决? 3.中国与欧盟为发展双边经贸关系采取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内容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