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宣導事項 民國102年5月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1/4 歷史沿革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更名為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36次委員會議於100年9月7日召開,通過「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並於100年12月2日奉 行政院核定,作為未來性別平等政策指導方針,並由101年成立之行政院性別平等處主政,規劃我國性別平等施政藍圖。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因應中央政府組織改造,自101年1月1日起改組為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2/4 任務 性別平等基本政策、法案、計畫、報告及相關措施之整合、協調及諮詢審議。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2/4 任務 性別平等基本政策、法案、計畫、報告及相關措施之整合、協調及諮詢審議。 性別主流化政策、計畫及策略發展等事項之諮詢審議。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之推動及督導。 各機關(構)推動性別平等機制之協調及督導。 其他重大性別平等議題之整合、協調及改進措施之研議。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3/4 運作模式 為健全運作機制並提昇議事效率,採下列三層級模式運作,以有效推動婦女權益各項政策與措施: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3/4 運作模式 為健全運作機制並提昇議事效率,採下列三層級模式運作,以有效推動婦女權益各項政策與措施: 第一層級為議題分工小組會議,依「就業、經濟及福利」、「教育、媒體及文化」、「健康及醫療」、「人身安全」、「國際參與」五組分工運作,研擬相關提案,期以強化本會專業運作功能。 第二層級為會前協商會議,針對委員會議議程及各分工小組所提議案進行協調整合,充分溝通以凝聚共識。 第三層級為委員會議,就已協調完竣並具共識之重要議案做最後確認。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4/4 成員 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院長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其餘委員由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任: 行政院政務委員一人。 相關機關(構)首長十人至十四人。 社會專業人士七人至九人。 性別及婦女團體代表七人至九人。 會期 該會原則上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人事業務小提醒》 102年度團隊師徒制經驗傳承案例分享—差勤管理 (人事人員品管圈一級機關組第1圈提供) 《人事業務小提醒》 102年度團隊師徒制經驗傳承案例分享—差勤管理 (人事人員品管圈一級機關組第1圈提供) 問 題 解 答 夫妻同為公務人員,因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疾病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料時,可否同時申請家庭照顧假? 一、依性別平等法第20 條第1 項規定及行政院 勞委會98 年12 月18 日函意旨,夫妻為公 務人員,其家庭照顧假每年分別准給7日, 如雙方同時具家庭照顧假之事由,得各自向 服務機關提出申請,由服務機關依事實本於 權責核處,似不宜限定僅能有一方申請。 二、無論夫妻是否服務於同一機關,經其分別向 服務機關提出該假別之申請時,得由服務機 關視其是否符合家庭照顧假之法定要件,由 該機關長官本於核假權責決定准假與否。 更多團隊師徒制傳承案例,請自行前往本府人事處首頁/熱門服務/師徒制專區/團隊師 徒制經驗傳承紀錄專區下載。
《全民國防教育宣導》
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二點、第五點及第八點 1/4 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二點、第五點及第八點 1/4 二、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職員: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人員及 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 ,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 項之總和,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二)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 標準。 (三)技工、工友:按月支工餉、專業加給及報院核定有案之 每月固定經常性工作給與之總和,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 支給標準。
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二點、第五點及第八點 2/4 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二點、第五點及第八點 2/4 五、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管制規定: (一)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應由其單位主管視 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 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 (二)機關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 ,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 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 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不超過七0小時為 上限,如仍不足以因應業務實際需要時得超過七0小時
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二點、第五點及第八點 3/4 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二點、第五點及第八點 3/4 ,上開專案加班均需報經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授權 之所屬機關核准後始得支給。所稱主管機關,係指中央 各部會總處署、省市政府或各縣市政府。但警察機關外 勤警察人員、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飛航管制人員、 氣象觀測人員、法官、檢察官、紀錄書記官、機場(港 口)檢疫人員、關務人員及國境移民事務人員之專案加 班,得不受上開規定時數之限制,惟仍應本撙節原則從 嚴辦理。
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二點、第五點及第八點 4/4 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二點、第五點及第八點 4/4 (三)各機關簡任以上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 職務加給有案者加班,除前款但書所列各類人員外,均 不另支加班費,但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擇期補休假或獎 勵。 八、借調及支援人員如有加班事實,其加班事實認定、核准及查核應由借調及被支援機關辦理,至加班費原則應由本職機關支給。但由本職機關支應加班費如有困難,得協調改由借調機關及被支援機關支給。(行政院民國102年4 月22 日院授人給字第1010061914號函修正、本府民國102年4月24日府授人給字第1020070435號函)
有關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第1項所稱「實際負領導責任」認定及追繳溢發俸給之除斥期間與請求權內容及範圍 1/7 有關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第1項所稱「實際負領導責任」認定及追繳溢發俸給之除斥期間與請求權內容及範圍 1/7 二、茲就所詢事項分述如下: (一)有關主管人員「實際負領導責任」之認定 部分:查加給辦 法第9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 責任之主管人員,……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復查銓敘 部102年4月2日部銓二字第1023713386號書函略以,擬任人 員須同時符合「擔任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之主管職務」及「 實際負領導責任」兩個要件,始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至 於擬任人員是否「實際負領導責任」,事涉相關事實認定 ,宜由機關依職務之職掌事項及擬任人員實際工作情形覈
有關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第1項所稱「實際負領導責任」認定及追繳溢發俸給之除斥期間與請求權內容及範圍 2/7 有關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第1項所稱「實際負領導責任」認定及追繳溢發俸給之除斥期間與請求權內容及範圍 2/7 實認定。是以,主管人員是否實際負領導責任,向係由機 關依個案實際情況予以審認。 (二)有關追繳溢發俸給之違法行政處分除斥期間計算疑義部 分: 1、查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各機關不得另 行自定俸給項目及數額支 給,未經權責機關核准而自 定項目及數額支給或不依規定項目及數額支給者。 2、另查行政程序法主管機關法務部101年10月23日法律字 第10103108190號書函略以,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應 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 之。
有關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第1項所稱「實際負領導責任」認定及追繳溢發俸給之除斥期間與請求權內容及範圍 3/7 有關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第1項所稱「實際負領導責任」認定及追繳溢發俸給之除斥期間與請求權內容及範圍 3/7 所謂「知有 撤銷原因」係指就具體個案行政機關知悉有 撤銷原因而言,目前多數學說及實務見解認為係指行政處 分係屬違法而應予撤銷之原因,包括認定事實及適用法規 之瑕疵。審計機關應不准核銷,並予追繳。」復查銓敘部 上開102年4月2日書函略以,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加給辦法 並未就涉及俸給事項之行政處分撤銷之效果及時效予以規 定,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3、又查最高行政法院102年2月26日102年度2月份第2次庭長 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略以,行政程序法第121條法文明示「 知」為撤銷權除斥期間起算點,在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
有關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第1項所稱「實際負領導責任」認定及追繳溢發俸給之除斥期間與請求權內容及範圍 4/7 有關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第1項所稱「實際負領導責任」認定及追繳溢發俸給之除斥期間與請求權內容及範圍 4/7 ,且其撤銷純係因法律適用之瑕疵時,尚非僅以原處分 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可得知悉違法原因時,為除斥期間之 起算時點,仍應自有權撤銷之機關確實知曉原作成之授 益行政處分有撤銷原因時,起算2年之除斥期間。又是 否確實知曉有撤銷原因者,乃事實問題,自應具體審認 。 4、綜上,追繳溢發俸給之違法行政處分除斥期間係以有權 撤銷機關確實知悉有違法情事時起算2年,尚非以違法 原因發生時(俸給發放時)起算。
有關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第1項所稱「實際負領導責任」認定及追繳溢發俸給之除斥期間與請求權內容及範圍 5/7 有關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第1項所稱「實際負領導責任」認定及追繳溢發俸給之除斥期間與請求權內容及範圍 5/7 (三)有關撤銷溢發俸給之違法行政處分後,其請求權內容及 範圍疑義部分:依法務部上開101年10月23日書函略以 ,薪資之核發,性質上為授益行政處分,因發現薪資有 溢發情形,所為應返還溢發部分之表示,則為該違法溢 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處分,爰溢發專業加給之情形, 於溢發之行政處分未撤銷前,其效力繼續存在,受領人 自無返還之義務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 之請求權,尚無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 之適用;至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後,受領人因原處分
有關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第1項所稱「實際負領導責任」認定及追繳溢發俸給之除斥期間與請求權內容及範圍 6/7 有關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第1項所稱「實際負領導責任」認定及追繳溢發俸給之除斥期間與請求權內容及範圍 6/7 所受領之給付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對之始發生 給付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消滅時效並自撤銷處分生效 時起算。至於其得請求返還之內容及範圍,係原處分所 受領之數額,非僅得請求自撤銷原處分時起回溯計算5 年之數額。是以,在請求權時效尚未消滅前(自撤銷處 分生效時起算5年內),得請求返還之內容及範圍,係 原處分所受領之全部數額。
有關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第1項所稱「實際負領導責任」認定及追繳溢發俸給之除斥期間與請求權內容及範圍 7/7 有關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第1項所稱「實際負領導責任」認定及追繳溢發俸給之除斥期間與請求權內容及範圍 7/7 三、至本總處101年3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100296681號函所稱 ,溢領房租津貼併入數額之追繳,僅得追繳未逾5年時效 之房租津貼併入數額部分,以俸給之給與依前開法務部意 見,係屬「授益行政處分」,須先行撤銷原行政處分後始 得請求返還溢領之俸給,與房租津貼併入數額係直接基於 法令而發生之給付(未涉授益處分之作成與撤銷)尚有不 同,兩者溢發之處理尚無參照援用之問題,併予澄明。(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102年4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2002 9568號函、本府民國102年4月24日府授人給字第10200703 1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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