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費用核扣方案 座談會 常務理事史宗良藥師
特定藥品範圍 核扣不同處方同成分同劑型之重複用藥費用 降血壓藥物(口服) 降血脂藥物(口服) 降血糖藥物(不分口服及注射) 抗思覺失調藥物 安眠鎮靜與抗焦慮藥物 抗憂鬱症藥物 核扣不同處方同成分同劑型之重複用藥費用 2
就醫日104/07/22 第二次領藥日104/08/09 ~ 104/08/18 實際領藥104/08/25(延後7天) 第三次領藥日104/09/06 ~ 104/09/15 領藥日要修正104/09/12~(6日起延後7天)
提前2天領藥被扣12天藥品費用+全部藥事服務費 不是扣2天
3/24日開立28天3月份用藥處方箋,第二次領藥4/12~4/21第三次領藥5/10~5/19結果提前2天給藥5/8領藥(重複用藥12天藥費+藥事服務費扣除) 病人領藥日數歸戶後餘藥統計 2/25 3/24 4/21 5/19 6/5 病人各次領藥歷程 2/25 領藥 28日 28日 28日 3/24領藥 4/15領藥 28日 5/8領藥 重複12日 圖示說明: 領藥日期 各次領藥日數起迄 病人歸戶後用藥起迄 9
核扣天數之計算公式 10天領藥區間的最後1天(5/10~5/19) (減)實際領藥日(5/8) (加)1 5/19-5/8+1=12天(核扣12天藥費+整筆藥事服務費)
重複用藥的定義? 健保署說明: 1.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藥品給付規定通則第9條:本保險處方用藥有下列情況者視為重複用藥,不予給付(87/4/1): (1) 為達相同之治療目的,使用兩種以上同一治療類別 (或作用機轉) 之藥品,視為重複用藥。 (2) 為達相同之治療目的,使用兩種以上不同治療類別 (或作用機轉) 之藥品,而未能增加療效;或其併用不符合一般醫學學理,且無文獻佐證。
2. 依病人、同成分同劑型、處方(調劑)日期、就醫序號歸戶排序,逐筆判斷處方(調劑)時病人歸戶之餘藥日數,若病人仍有餘藥,但符合提前領藥規範,不計入重複用藥;不符合者,則予以核減。
一次提前領取2~3月藥品 特定治療碼欄位(輸入代號如下) 出國H8 離島HA 罕見HD 遠洋漁船HB 遠洋船員HC 要填寫切結書
3. 本署已於費用年月104年5月1日新增虛擬醫令代碼,供醫療院所併於費用申報,經檢核後不列入核扣,藥局調劑可過卡讀取就醫序號或洽原開立處方醫師。
病人因素案件 (1) R001:因藥品遺失或處方遺失、逾期或毀損,提供切結文件,提前回診,且經院所查證健保雲端系統,確定病人未領取所稱遺失或逾期藥品。 (2) R002:因醫師請假因素提前回診 (3) R003:因病情變化提前回診,經醫師專業認定需要改藥或調整藥品劑量或換藥 。
方案說明—重複用藥判定流程 案件是否申報藥費(病人是否領藥) 處方(調劑)時病人是否有餘藥 是否符合可提前領藥之規範或病人因素 提前領藥或病人因素案件 1.當次案件不計重複用藥核減 2.提前領藥-日數併入病人總餘藥日數 3.病人因素-病人餘藥日數歸0 重複用藥案件 1.核扣重複日數之藥費藥費 2.核刪藥事服務費 3.開藥日數併入病人總餘藥日數 無重複用藥 不納入資料計算範圍 方案說明—重複用藥判定流程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16
方案說明—核扣對象 處方醫事機構 藥費 V 藥事服務費 調劑醫事機構 一般處方、 慢連箋第1次 院所自行調劑案件 交付藥局調劑案件 慢連箋第2、3次調劑案件 處方醫事機構 藥費 V 藥事服務費 調劑醫事機構 17 17
方案說明—作業時程 特約別 期程 醫學中心、區域醫院 地區醫院、基層院所、藥局 輔導 同院核扣 跨院核扣 104年第1季~ 104年第2季 104年第3季 同院核扣 104年第4季~ 105年第2季 105年第3季起 跨院核扣 18
方案說明—作業方式 本專案按季執行,分區業務組提供醫療院所前季之「○○院所用藥重複明細暨說明表」及檔案供院所参考。 院所可以VPN、電子檔或書面等多種管道說明個 案重複用藥原因,由分區業務組審查後核定。 院所未說明之個案,則以追扣方式核減。 經核定後,醫療院所有疑義,仍可依申復流程主 張權益。 19
方案說明—檔案下載路徑 VPN\醫療費用申報\申報案件相關檔案下載 提供下載日期:不限 檔案類型:醫令核減檔 18
提前領藥 5/10~5/19 5/8提前2天領藥 5/19-5/8+1=12
說明表 24
提前回診 2/24~4/24日2個月用藥完畢 4/17提前回診(提前8天) 4/17~5/16 日2個月用藥完畢 健保署電腦加總8天餘藥(5/16+8=24) 所以診所第二次建議領藥區間是錯的 正確領藥日5/15~5/24 5 月9日領藥的結果 5/24-5/9+1=16(重複用藥16天)
提前回診的認定 院所查詢 健保雲端藥歷系統」之病人資訊受限予健保卡上傳時間差及病人藥物 尚未服用完即因病再次就醫等因素,若餘藥日數小於等於10日則不計入 重複用藥,但其領藥日數皆列入病人總用藥日數內計算。
排除因素一(可提前領藥者) 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領藥的慢性病人,如有預定出國、返回離島地區,或為遠洋漁船、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作業或罕見疾病病人等情形之一,得於領藥時自行提供切結文件,即可一次領取全部用藥量。
排除因素二(病人因素) 藥品遺失或處方遺失、逾期或毀損,提供切結文件,提前回診,且經院所查證健保雲端系統,確定病人未領取所稱遺失藥品……. R001 R002 R003
排除因素三 排除代辦案件 排除O2(急診)A2(精神疾病社區復健)案件 排除同一療程及排程檢查 排除安胎案件
同成分 同劑量 會被扣 但是同成分 不同劑量 不會被扣 脈優與脂脈優是不同ACT5不會被扣
健保藥局上雲端查詢發現重複用藥時,經向病患說明後,病患堅持要領取該重複藥時,健保藥局藥師該如何處置. 藥師是否可根據處方箋調劑並交付藥品 健保藥局上雲端查詢發現重複用藥時,經向病患說明後,病患堅持要領取該重複藥時,健保藥局藥師該如何處置? 藥師是否可根據處方箋調劑並交付藥品?是否會被扣款?如遇假日醫院與健保署都放假時,又該如何受理領藥事宜?。
依健保署104年6月9日函示略以,藥事人員受理處方時,如有可疑之點(如重複用藥、部分調劑、整張調劑、無法聯絡處方醫師等等),應詢明原處方醫師確認後方得為之(調劑),不得逕自部分調劑或逕依原處方調劑。
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特約藥局適用)第7條:「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保險對象請求處方調劑;惟經認定有疑義而無法詢明原處方醫師者,應予告知保險對象並記錄處方內容存檔備查」。故藥事人員對病人重複用藥等用藥安全負有責任。爰依合約第17條第7款:「乙方申請之藥事費用,有其他應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由乙方負責,經甲方查核發現已核付者,應予追扣。」
我們的期望 1.有關『品項重複時,藥師更改處方權限』,未修法前,藥師不得拒絕依處方調劑,核扣無理。 2.雲端藥歷本身有48-72小時更新延遲期,無法判定藥師未善盡審視處方之責,核扣無理。 3.萬一確為偶發之疏失,核扣重複處方藥費及整筆藥事服務費,亦不符合比例原則,因為藥事服務費包括調劑、管理、處方審視…等,整筆核扣不合理。
謝謝各位 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