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祥 教育部中小學媒體素養推廣計劃協同主持人 中正大學傳播系助理教授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傳播公民權的概念與實踐 管中祥 教育部中小學媒體素養推廣計劃協同主持人 中正大學傳播系助理教授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什麼是「公民」? 學校教育想給我們的孩子什麼樣的 公民素養?
媒體識讀/素養/公民教育 了解媒體的再現與隱藏價值 了解媒體的產製結構與過程 落實傳播公民權,轉換閱聽人與媒體的關係
轉換和媒體的關係 我們必須思考,我們在媒介體系中的角色不只是單純的消費者,同時也是公民。我們必須具有面對媒體環境的知識與能力,進而改變我們與媒體的關係。因此,媒體識讀教育就是要實踐傳播權,媒體識讀就是行動!
媒介機構及其相關的權力機制 意識形態/符號 消費? 解讀? 閱聽眾 發聲與改變?
什麼是傳播/溝通(Communication) 生活世界 生活世界 製碼 解碼 B A 媒 介 製碼 解碼
傳播的意義 因此,傳播有兩層重要的意義 1.展現差異,展現不同主體生活世界的文化與價值 2.相互理解,彼此碰撞,建立新的生活世界
媒體是什麼? 媒體是不同主體訊息流動的中介 媒體是多元文化展現的公共空間
什麼是傳播公民權?
先來個自我介紹吧!
剛才是簡單版的傳播權,接著,來點複雜一點!
1996年,一群關係心傳播權與媒體事務 的非政府組織便開始串連,並提出傳播權 的相關看法,會中除針對傳播權與人權、 弱勢族群傳播權等議題提出討論外,同時 也宣佈啟動《傳播權憲章》(Charter on Communication Rights),對「傳播 權」的內函提出宣示性的原則總綱。
《傳播權憲章》所宣示的除了傳統言論自由、表意自由的概念外,更擴及到媒體侵害的抗辯救濟、媒體識讀能力、新聞工作者權益保障,以及文化權等面向。
隨著媒體越來越趨商業化的發展,追求收視率的成了媒體經營的重要原則,在競爭的壓力下,媒體偷窺、侵犯隱私、侵犯人權、錯誤報導、司法審判等侵犯人權的現象層出不窮,許多事件當事人因為措所不及、恐懼媒體、避免訴訟等因素,或者缺乏基本的媒體素養,因而無力,或不知如何拒絕、對抗媒體的侵權行為,以致於越來越多人受到媒體的侵犯。
事實上,面對媒體污名與侵擾,我們不僅可以拒絕媒體的採訪,甚至一但受到媒體傷害也可以採取包括抗議、訴訟在內的救濟行動。例如,《傳播權憲章》第十三條「隱私權」指出:所有人民有權受到保護,免於受到與公共利益無關的論述、私人照片與未經授權的私人言論,或是個人私下秘密提供或接收私人言論的傷害。簡單說,媒體不可無端侵人隱私,除非與公共利益有關,否則個人的隱私必須受到保障;除了隱私權的保障外,該憲章第十四條「媒介傷害」則強調:人民有權要求媒體應尊重審判過程與結果,媒體不應該在罪案定讞前就預設他人有罪,侵犯被告隱私,憲章中也載明不得在審判進行中,以電視現場直播審判過程。
《傳播權憲章》不僅強調對個人權利的尊重與保障,同時也重視人民遭媒體後可採取的相關行動。例如,第七條「抗辯與救濟權」便指出:對媒體錯誤報導所帶來的損害,所有人民有抗辯和求償的權利,當個體有正當理由針對其聲譽提出更正時,必須予以機會。
「傳播公民權」其核心價值包括了: 「自由」、「包容」、「多樣」以及「參與」等四個面向。
「自 由」強調的是,人民能夠自由獲取、傳佈思想與觀念; 「包容」包括了資訊、知識與媒介近用、普及教育、以及對社區文化的保障; 「多樣」涵蓋面向涉及了資訊來源、媒介所有權、近用媒介方式的多樣化等,以確保社會所有部門及群體的觀點都能被聽到; 「參與」則是強調,每個人的意見都不應被忽略,特別是少數社群及邊緣團體更應享有平等參與的保障。
簡單說,在傳播公民權的概念上,我們必須知道: 1.與我們相關的法律權利 2.如何透過媒體澄清與表達多樣/弱勢的意見 3.面對媒體亂象,我們該如何自我保護與改變
在談傳播權的相關概念與實踐前,我們先看看媒體裡的弱勢圖像。
1.可怕的 將對方視為帶有危險性、威脅感,並且破壞既有的社會秩序。例如, 移工=素質低、搶本地人工作 移民=假結婚真賣淫; 精神障礙=不定時炸彈; 同志=愛滋病
2. 可憐的 憐憫式的再現背後隱藏著社群間政治、經濟、文化權利間的不平等,表面上激發了人道主義,但卻把弱勢議題「個案化」、「弱勢化」,忽略了結構性問題。 例如:一碗麵的故事、受虐的外籍「新娘」
3.可笑的 揶愉的再現意味著社群間的偏見、輕蔑、不信任,或不平等的關係,此類再 例如:台灣「苟」語、「的啦」
4.異國風情 對於異群體經常出現奇異、神秘、迷信,甚至帶有敵意的呈現方式,此類再現在旅遊節目中較常看見。 例如:原住民的豐年祭、同志團體遊行
5.命名 為了強化他者的差異性,還會另外輔以「命名」(naming)的策略,不僅將已經歸為他者的群體進一步污名化(stigmatized),更有助刻板印象化的強化。
對事件或團體標籤化,以偏概全 (草莓族、暴民) 同一事實以不同字眼描述,產生不同意義(叛軍與反抗軍、恐怖份子與自由鬥士、白米炸彈客與農民英雄)。
Cottle曾分析電視新聞報導,他發現媒體超喜歡用「暴亂」(riot)形容社會的動盪。他指出「暴亂」是將事件定位於「法律」問題,是破壞現有秩序,但若使用「官逼民反」或「起義」卻是進入另一種社會脈絡。
6.強調特定的身分與特徵
如果換成這樣呢?
或者,是這樣呢?
這樣?
還是….這樣?
7.窺視化與神秘化 ~~一樣是經典名著~~
再回來談談傳播公民權吧!
一、相關的權利保障
新聞編採與隱私權 刑法妨害居住自由罪:我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無故侵入 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 者同。」一般電視新聞採訪進行時,也必須考慮及受訪者的私人生活 幽居的安全,在進入一般私人住宅、機關、辦公室、學校、工廠、倉 庫、商鋪、庭院或船艦,應當取得同意。
新聞編採與隱私權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故意窺視他 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 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 藥物者。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可視為法律 中,對於「緊追採訪」的限制條款。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40條 安置期間,非為貫徹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不得使其接受訪談、偵訊、 訊問或身體檢查。 兒童及少年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 並保護其隱私。 第46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遭受第 三十條或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 分之資訊。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第三十三條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更正權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條 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二十日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二十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
答辯權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一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評論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致損害其權益時,被評論者,如要求給予相當答辯之機會,不得拒絕。
公民發聲權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5條第2項及第3項中明確指出,有線電視業者若要取得營運執照必須「免費提供專用頻道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當地民眾播送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者。」以及「提供之服務及自製節目符合當地民眾利益及需求者。」
二、透過媒體表達多樣的意見
在傳播權的實踐上,包括: 1.知曉並實行既有法規對各項傳播權的保障 2.培養公民的表意能力,學習媒體的基本技能,促成公民發聲。
為什麼公民發聲是重要的? 媒體是不同主體訊息流動的中介,媒體是文化展現的公共空間。 公民有權了解社會中不同群體的多樣面貌。 公民有權透過媒體表達其生活經驗及對公共議題的看法。 民主社會的意義並不只是投票,更是透過對話彼此理解、尊重、尋求共識。
在台北的 印尼雜誌INTAI (守望)
台灣出版的 泰文報 創刊號
台灣出版的 泰文報 創刊二號
四方報 試刊一號 2006.9 越南國慶在台灣
四方報 試刊二號 2006.10 媽媽不在家
四方報 試刊三號 2006.11 下次月圓, 四方報正式出刊
四方報 創刊號 2006.12 別了, 安康市場!
四方報 創刊二號 2007.1 丹長風暴 二度襲台
四方報 創刊三號 2007.2 善哉! 越南看護范氏綠 半數所得捐台灣 四方報 創刊三號 2007.2 善哉! 越南看護范氏綠 半數所得捐台灣
四方報 004號 2007.3 越南前鋒日報贈書台灣
四方報 005號 2007.4 越南白絲綢 閃耀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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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青少年是未來的公民,我們該培養孩子什麼樣媒體公民意識與能力?
讓孩子發聲 有些國家的電視台會讓青少年實際參與節目的制作,例如,阿爾巴尼亞的TVSH電視台有個有個青少年親自「操盤」的新聞時事節目--TROc-Straight Talk,這個節目和許多新聞性節目大大不同,從企劃、採訪報導、攝影到後製幾乎都由13-18歲青少年親自操作,讓青少年在節目中談談自己對政治、社會與文化的看法。
讓孩子發聲 菲律賓的KNN (Kabataan News Network)也讓年輕人拿著麥克風、扛起攝影機報導法律、貧窮、教育、社區、文化等問題,更有趣的,KNN為了能呈現年輕人的多元觀點,在挑選小記者時,還會強調他們在社經背景、地方、族群的代表性,免得只是呈現某種類型的年輕人觀點。
台灣的孩子呢? 小導演大夢想:2003年的「 兒童短片製作及媒體素養實驗計劃工作坊」 拍出十部「小導演大夢想 -台灣篇」,並於04年「 第一屆台灣兒童電視影展」舉辦成果展首映。 童心看台灣 :Sony公司自2007年開始舉辦「童心看台灣」活動,積極培養偏遠地區小朋友的觀察力與表達能力,讓他們能 透過數位影像來報導家鄉的點滴。
教育部國民中小學媒體素養教育推廣計畫 兒童學習近用媒體計畫:為確保獲選之計畫學校能有效利用受補助之近用媒體設備,分別以多元化原則、專業化原則、媒體近用精神原則、兒童參與度原則及公民素養原則等五大原則進行內容評選,鼓勵各縣市申請學校規畫設計相關兒童學習近用媒體課程及活動,並實際製作影音作品,進行成果發表及推廣宣傳。
三、改變媒體亂象,落實傳播公民權
一、關掉電視 關機運動最早於1994年發起,第一次活動於1995年在美國舉辦,後來陸續傳到加拿大、英國和世界許多國家,11年來參與關機運動的人數已經超過2千4百萬人。國外的關機運動是由『電視關機網』和『白點』以及『廣告剋星』這兩個團體組織所籌畫,其背後的理念是「鼓勵大家關掉電視一個星期,試試看一個星期不坐在電視機前面的生活是如何」。
「苗栗社區大學」與「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等團體合辦的關機運動
大家來試試
關機運動最主要的目的在,重新思考我們與媒體、家人、社區、朋友、自然的關係 更重要的意義在於: 我們會開機,也要會關機!
二、向主管機關反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舉違法傳播內容獎勵要點 違法案件經裁處確定者,依其情節由本會發給獎金、獎狀或謝函,標準如下: 經裁處警告者,發給謝函。 經裁處罰鍰者,發給該案所處罰鍰金額百分之一獎金。 經裁處停播、撤銷許可或註銷執照者,發給獎狀或併處罰鍰金額百分之一獎金。
三、向媒體直接反應 當電視又在播出不當的節目內容時,除了私下抱怨之外,您還有更好的選擇! 為了便於讓閱聽大眾主動向媒體業者表達自己的意見,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特別印製了「我愛電視、要你好看」酷卡,卡片中詳細列出台灣近百家電視頻道的客服電話,不論是抱怨、建議或讚美,您都可以隨時拿起卡片查閱電話號碼,向媒體業者反應意見。 您的一通電話,就是一個改造台灣媒體的力量!歡迎來電免費索取。 洽詢專線(02)2364-3062。
四、透過集體力量改革媒體 面對讓你不舒服的媒體,我們應該採取更積極的行動,千萬不要只是生著悶氣,或者換個頻道、轉頭離開,因為這樣不但委曲自己每個月交六百元的收視費,媒體也永遠不知道自己錯在那裡!別忘了,我們是消費者、我們是媒體公民、我們是媒體的衣食父母,我們有權利向媒體表達我們的不滿,我們有權利要媒體到處聲稱「最重視觀眾權益」的媒體,提供我們滿意更好的內容,直到我們滿意為止!
質疑越南新娘餘毒 廖本煙為失言道歉 臺 聯 立 委 廖 本 煙 前 ( 三 十 一 ) 日 在 記 者 會 上 , 指 越 南 籍 新 娘 因 為 「 三 十 年 前 美 軍 與 北 越 作 戰 使 用 生 化 武 器 , 不 知 是 否 有 餘 毒 遺 傳 給 下 一 代 , 或 影 響 到 下 一 代 ? 」 這 番 話 引 發 婦 女 團 體 的 撻 伐 , 廖 本 煙 昨 日 一 早 出 面 道 歉 , 對 於 這 番 話 所 產 生 的 誤 會 表 示 抱 歉 。
南洋姊妹憤怒 要求獨家道歉 2004年12月份的《獨家報導》雜誌,刊出一篇名為 「優質越南佳麗盡在台灣」的報導,但其實是為一家 國際婚姻仲介公司所作的行銷廣告。 該文內容杜撰化名「小鳳」的外籍配偶,在台灣遭受 各種可憐際遇,包括身心障礙丈夫「因病纏身脾氣不 佳,讓小鳳感到無力」、「小鳳現在已經有一個一歲 多的寶 寶,所以必須在家帶小孩」等情節,而雜誌所 刊載的「小鳳」照片,卻是當時擔任「南洋台灣姐妹 會」理事的阮延紅小姐參加某次公共議題活動時的照 片。阮小姐的 先生並非障礙者,她也尚未育有子女, 何來報導中所指的一歲寶寶,因此,她委請律師向 《獨家報導》提出該篇報導侵害肖像權並涉及誹謗, 要求《獨家報導》道 歉。 《獨家報導》在阮小姐和南洋台灣姐妹會表示抗議 後,堅持不願道歉,只消極的表示以後會作「正面報 導」,因此阮延紅在南洋台灣姐妹會及其他人權團體 的支持下,對《獨家報導》提出告訴。 14個月的訴訟程序後,《獨家報導》終於賠償了新台 幣10萬元並刊登道歉啟示。 南洋姊妹憤怒 要求獨家道歉
從手指運動到法案修正
除了抗議 民間團體還有更積極的行動
身心障礙相關新聞報導公約草案 未經當事人、家屬或及其保護人同意,不得對精神病人及其他身心障礙者進行錄音、錄影或攝影等採訪工作。 相關新聞於報導從事不法或反社會行為等負面事件時不得使用如:瘋漢、瘋女、瘋子、狂漢、鬱女、躁女、白痴、人魔、精神異常、不定時炸彈、瞎子、瘸子、自閉、瘖啞等歧視性文字或身體及心理特徵以標籤化身心障礙者。 未經法院判決前,不得妄下結論或推測將社會事件發生原因歸究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
NCC訂定媒體報導 禁用瘋子、白痴等用語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3日首次針對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的新聞訂出原則,不得使用「瘋子、狂漢、鬱女、白痴、人魔、不定時炸彈或精神異常」等文字,如果未經許可拍攝報導播出,將處以新台幣6千元至6萬元罰鍰,內政部及衛生署也將在2個月內修法訂出罰則。 在立委王榮璋、身心障礙協會及精神科醫師代表要求下,NCC13日邀請衛星電視頻道業者召開說明會,NCC表示,目前電子媒體常見對身心障礙病患的報導,不過報導措辭卻有污名化問題,將身心障礙者貼上刻板印象的標籤,或是妄自判斷當事人的病因。 NCC表示,未來電子媒體不經當事人、家屬或其保護人同意,不得對身心障礙病人進行錄音、錄影或攝影採訪工作,依照精神衛生法第37條,如果不尊重當事人意願將可處以新台幣6千元至6萬元罰緩。 此外,在沒有經過法院判決前,媒體不得妄下結論或推測,將事件原因歸咎於當事人疾病或身心障礙,不得透過剪輯等方式影射精神障礙者的危險性,也不能使用具有歧視性文字形容,應以「身心障礙者」來稱呼。
報導身心障礙者 不得用歧視字眼 【聯合報╱記者陳志平、林新輝/台北報導】2007.06.06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精神衛生法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兩法都要求「傳播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違者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對違反規定者,除罰鍰外,並限期更正;屆期未更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媒體也不得未經病人同意報導其姓名及住所,違者將處三萬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傳播科系學生的行動 三立新聞的報導指出,參與的學生「清一色」皆為傳播科系學生,然而,事實為何?415當天參與的學生包括醫學學生、學生社團、建築、城鄉、國家發展、社會發展等各領域學生。不但錯誤報導、與事實有所出入,並將「教授指定學生紀錄遊行」的事件與所有傳播學生綁在一起,建立老師強迫學生參與的新聞論述與結論,明顯張冠李戴、斷章取義。
善用法律賦予權利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條 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二十日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二十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
善用法律賦予權利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一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評論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致損害其權益時,被評論者,如要求給予相當答辯之機會,不得拒絕。
搶救公視大遊行 2009年1月1日台灣媒 體觀察教育基金會等 團體發起「搶救公視 監督國會」大遊行, 3000多位民眾、100 多位藝文工作者走上 街頭,成功阻止立院 意圖箝制公視的法案。
這些行動也許「太難」、「太激烈」,那麼,什麼是我們和孩子們可以 一起作的呢?
我們和媒體的關係不只消費者,更是媒體公民,用自己小小的力量就能改變自己、改變媒體,也能給我們的孩子美好的環境。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 電話:02-23643062 網站:http://www. mediawatch. org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 電話:02-23643062 網站:http://www.mediawatch.org.tw/ ■管中祥的聯絡方式 電郵:benlakuang@gmail.com 個人網站:http://www.benla.idv.tw/ 部落格:http://blog.roodo.com/ben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