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工资基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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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工资基准制度

温故而知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为(  )   A、不低于工资100%的工资报酬    B、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C、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D、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2、安排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报酬( )。 A.支付不低于工资100%的工资报酬 B.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C.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D.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3、根据相关法律最新规定,女职工应享受的产假不少于(  )  A、90天 B、45天 C、75天 D、98天

5.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每月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 A. 36小时 B. 48小时 C 5.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每月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  A.36小时  B.48小时  C.60小时  D.72小时  6.我国《劳动法》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A.1小时 B.2小时 C.3小时 D.4小时

第一节 工资基准制度概述 一、工资及工资基准的概念 工资——也称薪金,指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获得的,用人单位以法定和约定的标准和形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 工资的本质——是劳动价值的货币表现,即劳动力的价格。劳动者提供劳动所实现的基本对价方式即为工资。

工资基准——指国家立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核算和支付劳动者工资时所应遵守的最低标准。包括最低工资制度、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其他工资基准制度。

三、工资基准与工资集体协商、工资自决 工资基准与工资集体协商、工资自决是确定工资的几种法律途径。 工资基准是工资集体协商、工资自决权行使的基础和前提,后者在行使权利时均不得违反工资基准的相关规定。

四、我国工资基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五、工资形式及构成 (一)工资形式 我国现行的工资形式主要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两种基本形式,另外,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年薪制。 1、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指按照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劳动者个人工资的一种形式。 计时工资分为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 思考:计时工资的优点是什么?缺点呢?

2、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指按照劳动者完成的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计算工资的形式。 思考:计件工资的优点是什么?缺点呢?

3、年薪 年薪只适用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二)工资构成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最常见的工资构成单元有: 1、基本工资(固定性) 2、奖金(辅助) 3、津贴(补偿性) 4、补贴(临时补助)

思考:你能想出劳动者的哪些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吗?

第二节 最低工资制度 一、最低工资的概念及特点 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制度的目的——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

最低工资的法律特征: 1、最低工资的保障范围是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2、最低工资是国家通过立法确定的法定标准。 3、最低工资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最低底线。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表2011-2012 类别 月最低工资标准(元 /月) 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 适用地区 一类 1300 12.5 广州 二类 1100 10.5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三类 950 9.3 汕头、惠州、江门 四类 850 8.3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 (一)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 《劳动法》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劳动法》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 1、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费用。 2、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3、其他因素。

(三)最低工资的确定程序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三、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 (一)最低工资标准适用的主体范围 《最低工资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大学生勤工助学酬金一小时不低于8元,每月不能工作超过40个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时间适用范围 劳动者享受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保障的时间范围,应当是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 思考(重点):哪些情形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p188

(三)最低工资标准劳动种类的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思考: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是否属于提供了正常劳动??

四、最低工资的计算和支付 (一)最低工资的计算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 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补贴; (五)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的支付 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第三节 工资保障制度 一、劳动者工资水平保障 处理工资与物价关系的基本方式: 1、工资调整。 2、物价补贴。

二、工资支付保障 (一)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则 1、工资支付形式和对象。 2、工资支付时间。 3、工资支付凭据。

4、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5、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思考: 允许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允许用人单位减发劳动者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规则 1、加班加点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300%的工资报酬。

思考:假设你月工资4166元,“十一”7天假期公司安排你上班,假期后安排补休2天,请问十一期间公司一共应发你多少money?

200*3+200*3*3+200*2+200*2*2=3600元 误区:认为补休的2天是补前三天和补休后四天计算结果不一样。 误区:200*3+200*3*3+200*4*2=4000元

休假期间的工资。(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事假) 女职工在孕期内定期检查身体,依法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欠薪支付保障 目前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较为严重,但我国目前尚未有统一完善的欠薪支付保障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30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节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一、概念及特点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1.工资协议的期限; 2.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5.工资支付办法; 6.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7.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8.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9.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10.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协商工资应参考的因素 1.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2.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3.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4.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5.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6.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7.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8.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协商代表的产生、组成 1.职工一方由工会作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2.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未成立工会的,由职工集体协商代表推举。企业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3.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 4.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协商代表的权利、义务 (1)协商双方代表享受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 (2)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其中,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 (3)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并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4)协商代表应了解和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工资协商的程序 1.协商的提出。 2.真实情况和资料的提供。 3.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草案。 4.草案的审议。 5.工资集体协议的成立。

工资协议的审查和生效 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对工资协议无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协议即行生效。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将已经生效的工资集体协议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案例分析1】李某与某企业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李某从事厨师工作。合同订立后,企业未经协商,三年中多次变更李的工作岗位并以李未交单位向职工集资的1000元为由,扣发了李某三个月工资。为此,李某要求企业补发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 问:本案涉及哪些劳动法律问题?

1、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企业未经李某同意,强行变更其工作岗位,违反劳动法规定,也是一种违约行为。   2、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企业不顾李某的反对,以集资为由,强行扣除工资,已构成克扣工资的行为。故企业应全额补发工资。   3、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克扣工资且违约,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2】某机械制造厂招收25名工人后,厂方与工人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10年1月至2013年1月。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在履行合同中,厂方为完成订单任务,在2012年9月至10月期间,正常工作日每日加班2小时,休息日需到厂工作3小时,法定休假日到厂工作3小时。厂方以其标准工资的100%支付超时工资。该厂工人因超时工资与厂方发生争议。 试分析: (1)厂方安排的延长工时有无违反法律情况? (2)厂方应如何依法支付工人超时工资?

答:1、厂方安排的延长工时有违法情形。《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2、《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150%、 200%包含正常工资,不另外支付;300%是另外支付,不包含正常工资。

【案例分析3】王某2003年进入某机械公司工作。2007-2008年度王某在外出差,负责销售公司产品,领取了在外津贴、补贴 ,2008年10月他被调整为一般销售人员。200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王某不再续签合同。但王某认为,他在外两年多共加班85天,公司应依法支付他加班工资23033.98元。 请问:王某可以享受加班费吗 ?为什么?

[分析]: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能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王某作为销售人员,其工作岗位为不定时,他在外享有津贴,不是靠时间来考核,而是靠业绩、工作量来表现,不享有加班工资待遇。 需注意: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才行,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自行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按照标准工时制处理。

祝学习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