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考试安置帮教复习提纲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第一部分 推进安置帮教工作新发展
1. 安置帮教的概念 一、传承我国安置帮教工作的优良经验 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这是对安置帮教工作的概括性描述,也是安置帮教工作的性质所在。
2.安置帮教工作的对象 安置帮教工作的对象,仅限从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依法刑满释放后的人员和社区矫正期满被解除矫正的人员。同时,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也有一定的时间性,换言之,安置帮教并不是无期限的。一般来说,对监狱(含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刑满释放人员一般为五年,对解除社区矫正人员一般为三年,经评估重新犯罪风险较低或无重新犯罪风险的,可以依照程序撤销帮教。 安置帮教工作是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的活动 监狱(含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刑满释放的人员和解除社区矫正人员,在一定期限内都是安置帮教工作的工作对象。
3. 监狱法中与安置帮教工作相关的规定 199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其中关于罪犯的释放和安置一节,明确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要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这一规定,是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发展,是我国对公民人权保护的重要体现。
4.我国安置帮教工作的经验 (1)党委政府主导; (2)社会化帮教; (3)安置帮教工作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二、构建安置帮教工作全覆盖新内涵 1.安置帮教工作全覆盖的意义 (1)实现安置帮教工作全覆盖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基本方式; (2)实现安置帮教全覆盖是建设平安中国示范区的基本途径。
2.安置帮教工作全覆盖的原则 (1)以人为本与服务为先原则; (2)党政主导与社会参与原则; (3)突出重点与注重实效原则。
三、全面落实安置帮教工作全覆盖新要求 1.构建安置帮教工作工作全覆盖的总体要求 构建安置帮教工作全覆盖的目标,需要做好衔接无缝化、帮教科学化、安置多元化、管理信息化等工作。 通过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对刑满释放人员实现衔接无缝化,刑满释放人员100%衔接。
2.安置帮教工作全覆盖的主要目标 根据江苏省《关于构建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全覆盖工作体系的意见》文件精神,安置帮教工作全覆盖的主要目标,是在全省建成信息主导、教育科学、帮扶多元、专群结合的刑满释放人员服务管理体系。 (1)无缝衔接管理到位。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危险性评估覆盖率、重点刑满释放人员接送率达100%。 (2)教育方法科学有效。安置帮教对象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以内。 (3)帮扶手段多元实用。符合政策条件的安置帮教对象100%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安置帮教对象就业安置率达85%以上。 (4)载体平台健全统一。县级安置帮教管理服务中心设置相对独立、功能科学完善、核心枢纽作用凸显。乡镇(街道)就业安置基地建成率达80%以上。
3.安置帮教工作全覆盖的主要任务 (1)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2)构建动态管控模式; (3)丰富教育服务方法; (4)引导社会多元参与; (5)健全完善工作载体; (6)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 (7)强化组织体系建设。
第二部分 加强安置帮教工作基础建设
一、加强安置帮教工作组织领导 1. 安置帮教工作组织领导机构 (1)中央设立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司法部。 (2)江苏省设立了综治委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组,其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 (3)全省大多数市、县(市、区)领导机构跟省的模式基本一致。 (4)大多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在司法所建有安置帮教工作站,有些乡镇(街道)还建立了安置帮教工作领导机构。
二、健全和完善安置帮教全覆盖载体建设 1.过渡性安置基地的作用 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在工作和生活中面临着比一般人更多的困难,成为一个特殊人群,更需全社会的关心、理解和帮助。刑满释放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措施,是加强特殊人群社会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尤其针对部分刑满释放人员存在“三无”(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问题,通过过渡性安置基地的建设,一方面可以有效落实衔接管理措施,及时了解刑满释放人员思想动态和生活困难,有效解决他们刚回归时的生活着落问题,为刑满人员提供适应社会的过渡场所,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体现政府的关怀;另一方面有利于减少重新犯罪,减少和消除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安置帮教管理服务中心的概念 安置帮教管理服务中心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管理,集食宿、教育、培训、救助等管理服务功能为一体的安置帮教管理服务机构。县(市、区)安置帮教管理服务中心,对外统一名称为:××县(市、区)阳光服务中心,,隶属于县(市、区)司法局领导和管理,与县(市、区)司法局安置帮教工作管理部门合署办公。
3. 安置帮教管理服务中心的作用 食宿作用 教育作用 培训作用 救助作用 咨询、辅导作用
三、打造实战型安置帮教工作队伍 1.安置帮教工作管理人员 安置帮教工作管理人员是指在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中的领导者、管理者。
2.安置帮教专职社会工作者 安置帮教工作专职社会工作者是指具备一定条件,专门从事安置帮教事务的全日制专业人员。专职社工是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设立的公益性岗位。专职社工一般是经过笔试、面试、体检和政审后择优聘用并按劳动合同制管理的编外聘用制人员。
第三部分 完善安置帮教工作机制
一、落实衔接要求、实现无缝对接 1.衔接的含义 安置帮教的衔接工作主要是指在服刑人员即将刑满释放、融入社会以前,监狱、看守所与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相互配合,完成其由受监狱等部门强制监管向社会化管理和帮助转变等进行的一系列工作。
2.不同类型人员的衔接 (1)实行重点帮教对象必接必送制度。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和苏安教[2009]1号文件明确要求,以下四类人员刑满释放时要实行必接必送: ①对有明显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司法所要组织相关人员将其接回; ②对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人员,司法所要向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报告,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派人将其接回; 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员,由监所送至其居住地; ④对身患严重疾病伤残的人员,家属拒绝接收的,由监所送回原籍。 对以上“必接必送”的重点人员,监所和安置帮教部门必须做好相关工作,实现衔接工作的无缝对接。重点帮教对象的接回率要保证100%。
(2)做好一般帮教对象衔接工作 对一般帮教对象,刑满释放时,由司法所负责动员其家庭成员或所在村(社区)代表将其接回。当地安置帮教组织要确定帮扶责任人,并签订帮扶协议书,落实帮扶措施。一般帮教对象接回率要达到60%。
(3)做好社区服刑人员解矫衔接工作 基层安置帮教组织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针对性服务,可以将刑满释放人员的各项安置帮教措施提前用于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矫正后,当地司法所负责做好衔接工作,将其纳入安置帮教工作范围,确定帮教责任人,落实后续帮教措施。
3. 衔接信息的概念 衔接信息是指罪犯刑满释放时由监狱、看守所与司法所之间为了工作衔接而相互提供的相关信息。
二、推进分类安置、落实相关政策 1.安置的含义 所谓安置,就是要求各级安置帮教机构会同社会各有关部门,在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能帮助解决他们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现实问题,使其生活有着落。
2.不同类型人员的安置 (1)对城镇刑满释放人员,要努力帮助他们认清形势,尽快转变就业观念,设法做好原单位接收或扶助他们自谋职业、自食其力的工作。 (2)着重做好刑满释放人员中特困的,尤其是其中的“三无人员”(无家可回、无业可就、无亲可投)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的安置工作。 对特困、老、病、残的刑满释放人员,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要及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和保险待遇。对于“三无人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派人将其接回,并进行安置,帮助其实现就业。具有城市户籍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具有农村户籍且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范围。 (3)对农村刑满释放人员,在为他们落实好责任田(林)的基础上,尽可能把他们介绍到企业就业或组织外出打工。
三、强化科学帮教、提高帮教实效 1.帮教的含义 安置帮教工作中的帮教是指安置帮教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帮助和教育,使其重新做人的过程。
2.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危险性评估 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危险性评估的重点是:主观恶性较深、社会交往复杂,有暴力、涉黑、涉恶、涉毒、涉枪犯罪史,有悲观厌世情绪、敌视社会心理,教育改造不彻底,有重新犯罪倾向以及“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人员。 基层帮教组织对经评估重新犯罪风险极低或无重新犯罪风险的人员,可以依据程序撤销帮教措施。
3. 危险性评估的组织实施 各乡镇(街道)司法所是刑满释放人员危险性评估的实施单位,负责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摸底排查、危险性评估、确定危险等级、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和帮教计划等工作。 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重新犯罪危险性评估,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村(社区)基层组织和驻地派出所民警组成评估小组组织实施,有关监狱、看守所予以配合。 刑满释放人员的危险性评估,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对评估确定为C类(即高等级危险性)人员自季度评估后的下月起每月评估一次。
3.分类帮教的形式 (1)平时帮教 帮教小组建立后,帮教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走访,了解帮教对象的思想动态、生活状况,以便及时进行谈心、帮困解难等工作。一般帮教对象每季度走访一次。
(2)重点帮教 对“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进行重点帮教。重点帮教对象应由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共同落实管控措施,每月走访一次,及时登记走访记录。
(3)解除帮教 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期满,符合帮教解除条件的,填写申请表,上报县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审批。要重点审查一人一档材料,批准并下达解除帮教通知书。
四、着力分析研判、预防减少重新犯罪 1.分析研判的目的 安置帮教工作就是要力争使大多数刑满释放人员增强改过自新的信念和就业能力,在就业、上学和社会救济等方面不受歧视,现实生活有着落,就业有门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及时掌握安置帮教工作情况,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就需要定期分析研判重新犯罪形势。
2.定期分析研判的时间要求 根据苏安教办〔2014〕4号文件要求,县(市、区)定期分析和报告工作按月进行,省辖市定期分析和报告工作按季度进行。各省辖市安置帮教办公室应在本季度末月的次月10日前将分析报告上报省安置帮教办公室。对重大或造成较大影响的重新犯罪案件情况要在24小时内上报省安置帮教办公室。
四、开展延伸帮教、优化工作内涵 1.延伸帮教的含义 延伸帮教是指各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家属等社会力量在监狱对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改造的基础上,对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前后所进行的继续性多元化的帮教形式。
2.延伸帮教的内容 (1)“向前延伸”与监狱、看守所无缝衔接; (2)“向外延伸”推进社会帮扶; (3)“向后延伸”落实社会保障; (4)“向下延伸”与职能部门联动。
第四部分 创新安置帮教工作方法
一、抓好重点帮教对象 1.重点帮教对象的概念范畴 重点帮教对象是被监所评估为回归社会后重新犯罪危险性较高的那部分刑满释放人员。根据苏办发〔2011〕52号文件精神,重点帮教对象主要包括:经评估认为回归社会后有明显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刑满释放前仍没有核实清楚姓名、身份、地址的人员(简称“三假”人员);刑满释放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人员(简称“三无”人员)等。
2.重点帮教对象与重点预防对象 重点帮教对象的概念范畴中既包括有明显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也包括一些经济困难、生活无着落的弱势群体。对有明显重新犯罪倾向的刑释人员,安置帮教的工作重点在于预防控制其重新犯罪。对弱势群体部分要给予重点关注,以扶贫帮困,解决就业等服务内容为主。这两者交叉的人员,则需双管齐下,预防控制与扶贫帮困并重。因此,对于安置帮教对象中具有重新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人员,应将其界定为重点预防对象。
二、推进安置帮教工作社会化 1.推进社会化的措施 (1)引导多元主体参与; (2)发挥帮教协会作用; (3)充分利用帮扶基金。
第五部分 实现安置帮教工作现代化
一、安置帮教工作面临的困境 1. 衔接制度落实不到位; 2. 职业技能培训不足; 3. 过渡性安置基地的建设不平衡。
二、建设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1. 尽快推进安置帮教工作的立法; 2. 安置帮教工作向社会多元化发展; 3. 完善信息化平台建设。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