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检集团在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会 集团公司 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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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检集团在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会 集团公司 人力资源部

一、晚婚、晚育 1、定义: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 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 晚育: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一、晚婚、晚育 2、奖励: 婚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且夫妻双方都为初婚的,享受此项规定。 晚婚婚假10天。(正常为3天) 产假: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 晚育津贴:奖励夫妻双方一人一个月的社保基数。 下一页

一、晚婚、晚育 妊娠<12周(含) 产假为15天; 12周<妊娠<16周(含) 产假为30天; 妊娠<12周(含) 产假为15天;  12周<妊娠<16周(含) 产假为30天; 16周<妊娠< 28周(含) 产假为42天; 28周以上终止妊娠(正常生育) 产假90天。 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 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的女职工,增加奖励假30天。(此处可由夫妻双方一人享受) 返回上一页

二、生育服务证有关规定 1、办理时间: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 长期有效性。 2、办理程序: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户籍所 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女方档案在哪到哪领)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初婚头胎、初婚二胎、再婚一胎…),由双方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核批准、登记、编号、加盖公章。 

二、生育服务证有关规定 2、办理程序: 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前项规定(1)填报, 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或市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批,发给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三、“二胎”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一对 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 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 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二胎”管理办法 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二胎”管理办法 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 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办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 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办理程序: 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补办: 如丢失、毁损,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的,可以按规定重新办理《光荣证》; 子女超过十八周岁的,可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或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效证明,享受“1000元奖励费”或“5000元经济帮助”,不予补办《光荣证》。

五、奖励 1、奖励项目: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自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之月起到子女满18周岁止,10元/月,夫妻双方各领取50%(5元/月)。 1000元一次性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500元一次性奖励费: 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且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的,每人给与500元奖励费。

五、奖励 2、其他问题: 享受以上奖励的人员,应具有本市户籍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 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2)项规定以 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下一页

------注: “1000元奖励费”,是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5000元经济帮助”是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返回上一级

六、法律责任 1、违反《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2、已享受各项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 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退还已领取的奖励费,收回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六、法律责任 3、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职工违反条例规定生 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 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 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 消一次调级。 4、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 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 下一页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不符合《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 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 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 育第二个子女。”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 抚养费。 这是一种补偿性的收费,更重要的是一种法律责任, 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且缴纳后仍 不可以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也不可以享受独生 子女待遇。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收对象: 生育子女数量超过政策规定的 属于非婚生育子女的 非法收养的 符合二胎生育指标的,但生育间隔不够的 (女方年满28周岁,或生育间隔满4年)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收标准: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 违反规定生育二胎或为非婚生育子女的,按照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第一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征收; 女方生育二胎时不满28周岁或者距一胎间隔不满4年的,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分之一征收。 返回上一级

非婚生育 《婚姻法》规定: 1、男满23周岁,女满20周岁为法定结婚年龄。 2、禁止结婚的情况: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 婚的疾病。  3、在合法领取结婚证前生育的小孩为非婚生育。 返回上一级

收养法 1、可以作为收养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北京市规定,要在北京市福利院收养才合法。 2、收养人条件: 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三十周岁。 返回上一级

法律法规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奖励和经济帮助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关于印发《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子女数计算方式等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