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CH3-1) 政府的體制
政府首長與國家元首之關係—內閣制 行政體系的最高首長 對外代表國家 虛位元首 閣揆或內閣 國家元首 行政首長 ※內閣制(議會制、議會內閣制):行政權歸屬閣揆或內閣。 EX.英國。
政府首長與國家元首之關係—總統制 國家元首 行政首長 行政體系的最高首長 對外代表國家 實權元首 ※總統制:行政權歸屬總統。 EX.美國、菲律賓、南韓、拉丁美洲國家。
政府首長與國家元首之關係—混合制 國家元首 行政首長 行政體系的最高首長 對外代表國家 具政治實權 閣揆或內閣 薩柯奇 弗朗索瓦·菲永 ※混合制(雙首長制):行政權歸屬總統與總理(閣揆)。 EX.法國。
一、民主國家的政府體制 政府體制的分類與依據:依行政權的歸屬區分 內閣制 總統制 混合制 政府體制 行政權的歸屬 歸屬閣揆或內閣 歸屬總統 總統與閣揆 共同分享
內閣制─ 人民 國會 內閣 意義:由人民選出國會議員負責立法;再由國會中的多數黨組成內閣,負責行政,並向國會負責。 負責 選舉國會議員 多數黨組閣 選舉國會議員 人民 國會 內閣 負責
內閣制─起源於英國
※虛位元首 與 副署制度 (1)行政實權在內閣,閣揆(總理或首相)是最高行政首長。 (2) 元首: 虛位元首→對外代表國家,但沒有行政實權,是象徵性的領袖。 統而不治→元首對政治處於超然地位 。 地位穩定→元首不會隨政治情勢的變化而去職 。 發布法律→經內閣副署,發布法律,並由簽署的內閣負全部政治責任。
※虛位元首 世襲產生 由國會推選產生 主要職責是: 1.【公佈】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通過的法律法令,但對 其沒有否決權。 英國女王—伊莉莎白女王二世 德國總統— 霍斯特·克勒 世襲產生 由國會推選產生 主要職責是: 1.【公佈】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通過的法律法令,但對 其沒有否決權。 2.根據聯邦議院的決定,【任命】聯邦總理、聯邦政府各部 部長。 3.主持國家禮儀性活動等。
※權力的匯聚 (行政、立法連結) (1)內閣由獲得國會過半數席位的政黨組成。 (2)若無任一黨獲得過半數席位時,則組成聯合內閣。 (3)多數黨黨魁擔任閣揆並組閣,閣員則由同黨國會議員兼任。 (4)閣揆及閣員同時也是國會議員,行政、立法兩權關係密切且相互連結。
【補充】:聯合內閣 定義: 國會中若沒有任何一個政黨獲得過半席位,則由獲得最多席位的政黨,聯合其他小黨組成聯合內閣。 例如:德國、義大利。 ※多黨制國家大多是聯合內閣。
※集體負責 與 信任制度 (1)內閣是一個「行政團隊」,閣揆與全體閣員共同為所有決策向國會負責。 (2)內閣定期向國會做施政報告,並接受國會議員的質詢 (3)國會可以運用立法、預算和調查等權限來監督內閣施政。 (4)國會若不信任內閣,可透過不信任案投票,逼使內閣倒閣重組。 (5)為避免國會濫用倒閣權,內閣可呈請元首解散國會,使國會重新改選。
※內閣制概念圖 首相、內閣 國會 行政 立法 ※呈請元首解散國會 ⊙報告施政 副署 通過法案、預算 批准條約 調查權 ⊙質詢內閣官員 ※不信任案(倒閣)
內閣制─ 優點: (1)虛位元首代表國家,為統一之象徵,地位安 定,有維繫國家認同的作用。 (2)具實權的內閣能夠控制國會多數席位,使政 策合法化,並能有效執行國會所制定的法 律,增進政府的效率。 (3)內閣與國會即使意見衝突,亦可以辭職或改 選訴諸民意來解決,不致於造成政治對立。
內閣制─ 缺點: (1)執政黨控制行政與立法兩權,當內閣不遵守 慣例時,在野黨缺乏有效制衡的力量,就會 產生民主的危機(專制)。 (2)當國會中無任何一政黨掌握多數時,聯合組 閣的結果可能增加政府人事的不穩定性及政 策的不確定性。
內閣制重點:國會主治 英國俗諺說:「國會除了不能把男人變成女人,不能把女人變成男人之外,是無所不能的。」 國會選舉的勝負,決定了內閣的組成,而內閣的施政又必須向國會負責,可見國會是全國政治的核心。
總統制— 意義:由人民選出總統,負責行政;另一方面由人民選出國會議員,負責立法,是一種行政和立法分權而制衡的政治。 總統 國會 制衡 負責 負責 選舉國會議員 選舉總統 人民
總統制─由美國首先創立 美國獨立前,受英國政府壓迫,而亟思設計一種制度,使政府有效率,並防止政府藉其權力侵犯人民的權利。 2. 洛克的分權理論(行政、立法、外交) 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行政、立法、司法)學說 三權分立而制衡的總統制
總統制─
※實權元首 (1) 總統具有強大的民意基礎,賦予他行政上的實權 (2) 總統不僅是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同時也是 國家最高的行政首長,直接向人民負責。 (3) 各部會的首長,均為總統的下屬,由總統任免, 向總統負責。 (4) 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不需要相關部會首長的副署。 (5) 總統獨攬行政大權,一切政策均由總統決定並負 全部行政責任。
※分權制度 (行政與立法分權) (1) 行政權屬總統,立法權屬國會,分別向人民負責。 (2) 總統不能解散國會,國會也不能以不信任案,強迫總統 或各部會首長下臺。 (3) 總統任命各部會首長需經國會同意,各部會首長並不對 國會負責,而是向總統負責,且各部會首長也不可兼任 國會議員。 (4) 總統和部會首長不必定期向國會報告,也不需要接受國 會議員的質詢。 (5) 分立與制衡的精神在於對權力的節制,各部門的權力運作彼此制衡。
※制衡原理 (1)國會可以透過人事同意權及條約批准權來監督總統,也可以透過法案議決和預算審核來牽制總統。 (2)總統則可以運用「否決權」來反制國會所通過的法案,或是運用他個人在黨、政、軍各方面的影響力 ,逼使國會議員讓步。
【補充】:否決權 美國總統可否決國會通過的議案,但國會有推翻總統的否決之權,這兩項權力都由美國憲法賦予。 美國憲法規定,法案經國會參、眾兩院通過後應送交總統,總統應於10日內就法案作出決定。總統可以簽署法案使其生效;或者將其退回國會,這就是否決。 憲法規定,總統應將法案退回先提出法案的一院,該院可就法案進行復議和重新表決,如三分之二多數同意,再將其送另一院,另一院以同樣程序表決後,如果也有三分之二多數同意,則總統的否決被推翻,法案無需總統同意即可生效。 ※如總統在收到法案後10日內既未簽署亦未將其退回國會,則分為兩種情況:如果國會仍在會期中,則視為總統已同意該法案,法案生效;若國會此時已休會,則法案無效,這稱為「擱置否決」或直譯為「口袋否決」(pocket veto)。
※總統制概念圖 國會 總統 法案否決權(較強硬) 法案覆議權(較溫和) 立法 行政 通過法案、預算 調查彈劾官員 同意人事 批准條約 批准宣戰
總統制─ 優點: (1)總統民選賦予總統民意基礎,讓行政部門有較 大的裁量空間,應變迅速。 (2)制衡機制能避免權力的獨大與濫用。
總統制─ 缺點: (1)當總統與國會多數黨分屬不同政黨時,就可能 因彼此對立而產生政治僵局。 (2)總統與國會都有固定任期保障,無法以不信任 案或解散國會來訴諸民意,容易造成政府效率不彰。
總統制重點:總統主治 總統由人民選出,具有高度的民意基礎,不但是國家元首,也是具有實權的行政首長,可謂集大權於一身。 國會雖能監督、制衡他,但無法罷免他(除非有重大違法),很難使他解職。 行政權不受立法權宰制,固然能充分發揮行政效能,甚至形成強勢政府,但容易造成強人統治。 如總統在國內的個人威望很高,又得到國會同黨議員的權力支持,則其權力將極大無比,甚至使制衡機制無法落實運作,進而壓抑反對力量,造成獨裁局面,使憲政秩序受到摧殘,形成民主的倒退。有一些開發中的拉丁美洲國家,曾出現總統變成獨裁者的政治衰敗現象,就是這個道理。
混合制─ 國會 總理 總統 人民 負責 意義:行政權由總統和總理兩個行政首長分享。總統由人民選出,向人民負責;總理由總統任命,向國會負責。 運作方式混合總統制和內閣制的特色,亦稱雙首長制或半總統制。 負責 國會 總理 任命 選舉國會議員 總統 負責 負責 選舉總統 人民 負責
混合制─法國第五共和創立 ※緣起: 第四共和:內閣制 二戰結束,原採內閣制,北非殖民 地阿爾及利亞爭取獨立,政府派遠 征軍鎮壓,卻不予以奧援,遠征軍 拒絕內閣指揮,引起危機。後經戴 高樂將軍組閣,化解危機,並進行 修憲。 戴高樂總統
混合制─法國第五共和創立 法國為改進第三、第四共和時期內閣不穩定與 政府無能的缺點,而在第五共和憲法中加入 強化總統職權、維持內閣制的基本架構、穩定 內閣地位、削弱國會權力等原則。 1962年總統改為公民直選,賦予總統民意基礎, 在戴高樂總統的強勢作為下,內閣總理幾乎成為 部屬,故法國政府又被稱為半總統制。
混合制─
※兩個行政首長 (雙行政首長) (1) 同時有兩位具實權的行政首長。 (2) 總統由人民選舉產生,兼具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擁有實質權力,主導國家安全、外交、國防等政策。 (3) 總理由總統任命,負責指揮政府,主管一般行政及內政、文教、經濟、社會福利等,確保法律的執行。 (4) 總統任命總理雖不需要經過國會的同意,但仿效內閣制,總理需對國會負責,因此總統任命總理時,必須是國會能夠接受的人選。 (5) 當總統與總理分屬不同黨派時,即會出現「左右共 治」的情況。
【補充】:法國總統與總理的關係 1.總理由總統直接任命。 2.職權分工:總統管外交和國防,總理負責內政。 3.副署制度:總統公布法案須總理或部會首長副署。 4.下列四項,總統可直接公布: (1)任免總理。 (2)提請全國公民複決。 (3)解散國會。 (4)發布緊急措施。
※行政和立法分權 (1) 具總統制色彩,可以看到分權原則的運用。 (2) 由總統和總理掌握行政權,國會掌握立法權。 (3) 總統由民選產生,向人民負責;總理由總統任 命,依法向總統及國會負責。 (4) 內閣閣員不可以兼任國會議員(※與總統制同) (5) 內閣閣員可以列席國會兩院有關會議、作施政 報告,並接受國會議員質詢(※與內閣制同)
※副署 與 信任制度 (1)總統在公布法律、發布命令時,通常需要經過總理副署,為其負責。 (2)但是有關任免總理、提請公民複決、解散國會和發布緊急命令等事項,則不必經總理的副署。 (3)當國會通過對總理的不信任案時,總理必須率同閣員向總統提出總辭,以示負責。 (4)總理得呈請總統下令解散國會,以資制衡。
※行政權的換軌 「換軌」係形容政府運作會依據情勢而向總統制或內閣制傾斜。 偏向總統制:當總統與國會多數同一陣營時, 總統可以任命同陣營的總理及閣員,在政策的 決定上發揮最大影響力,此時就偏向總統制。 偏向內閣制:當「左右共治」出現時,政府實質上由內閣指揮,人事由內閣決定,總統無法主導政府運作,此時就會偏向內閣制。
※混合制概念圖 總統 國民議會 總理 行政 立法 法案覆議權、解散國會 同意人事 (明示或默示) 批准條約 通過法案、預算 監察調查 不信任案(倒閣) 質詢內閣官員
混合制─ 優點: (1)能強化行政權,改善政府效率不彰的弊病。 (2)總統可以解散國會,使政府得以不受國會的 牽制而積極辦事。
混合制─ 缺點: ,易形成總統有權無責,總理有責無權的弊 病,造成國會無法有效監督政府。 (2)行政權分裂:使事權不易集中,尤其在左右 (1)權責不對等:當行政權換軌為偏向總統制時 ,易形成總統有權無責,總理有責無權的弊 病,造成國會無法有效監督政府。 (2)行政權分裂:使事權不易集中,尤其在左右 共治的情況下,權力區分不甚明確,彼此相互牽制,則行政效率反而低落。
※混合制重點:兩個行政首長 行政權由總統和總理瓜分共享。 國會可以制衡總理及內閣,卻無法監督總統,形成總統權大責小、總理權小責大的現象。 總統任命總理,雖不需經國會同意,但總理卻必須向國會負責,總理人選仍必須為國會議員所能接受者方可,因此可能形成「左右共治」的現象 混合制是較特殊的制度,也是一種高難度的體制,需有成熟的民主文化作為基礎,才能順利實施。
※英、美、法內閣設置之比較 英 國 美 法 閣員兼任 議員 對國會 負責 總理 設置 大政方針 內閣定位 得兼任 對國會負責 有 內閣決定 實質的 決策者 美 不得兼任 不對國會 無 總統決定 法 總統或 內閣
小結— 每個國家所採取的政府體制都有其歷史淵源與特色,任何一種體制都很難原封不動的被移植到其他國家。 每個國家的歷史發展、政治文化皆不同,所以在決定政府體制時,都應考慮到自己國家的國情與文化 內閣制、總統制或雙首長制,孰優孰劣,難有定論。每個國家若能在其特殊的政治環境及政治情勢的發展下做最適合的選擇,且政府與人民都能尊重國家體制,制度即使有缺失,也必能找出順暢運作的方式。
貳、我國的中央政府體制 根據孫中山創建中華民國之遺教所創立的五權憲法制。 其特色有兩點: 1.人民政權:由國民大會代表全國人民於中央行使政權 2.政府治權:除三權分立(行政、立法、司法)之外,單獨設置考試院與監察院,獨立行使考試與監察權。 五權憲法的成文草案即五五憲草
一、我國的中央政府組織 中央政府體制,歷經七次修憲 改變 廢除國民大會 擴充總統及立法院職權 逐步趨近於法國第五共和實施的混合制。
1. 總統 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是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的人民直接投票選舉產生 總統府http://www.csie.ntu.edu.tw/~b90007/taipei_history/president/president.htm 1. 總統 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是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的人民直接投票選舉產生 實質的權力: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任免文武官員、授與榮典、行使赦免權,依憲法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發布緊急命令權:但須於發布緊急命令後十天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覆議案之核可權:對於行政院提出之覆議案,有核可權 被動解散立法院:在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後,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總統還享有重要的人事任命權和提名權
2. 行政院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行政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副院長與各部會首長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行政院http://kids.ey.gov.tw/ct.asp?xItem=23777&CtNode=608&mp=61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副署制度:其他法律、命令之發布,仍須經行政院院長或行政院院長及相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行政院同時也對立法院負責。
3. 立法院 立法院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 人民選出立法委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相選舉產生 3. 立法院 立法院http://www.gaspar.info/blog/2008/05/post-111.html 立法院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 人民選出立法委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相選舉產生 立法、行政分權: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立法院擁有立法權、預算權、質詢權 對行政院院長可提出不信任案 對總統、副總統可提出彈劾案、罷免案 可提出領土變更案、提出憲法修正案 對於總統發布的緊急命令,享有追認權,如果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對於「重要人事」享有人事同意權 單一國會:修憲後之立法院已成為中央政府中,唯一代表人民的民意機關
4. 司法院 司法院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 司法院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司法院http://tph.judicial.gov.tw/system.asp 司法院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 司法院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設大法官十五人,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八年 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大法官負責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並可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及政黨違憲解散事項。
5. 考試院 考試院是國家最高考試機關 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十九人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考試院掌理國家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 保障、撫卹、退休等事項。
6. 監察院 國家最高監察機關 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另設有審計長一人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監察委員 6. 監察院 監察院http://janvier.pixnet.net/blog/post/20854552 國家最高監察機關 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另設有審計長一人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監察委員 對公務人員可提出彈劾案或糾舉案 對公務機關違法不當的行政行為,可提出糾正案 審計部:負責審核政府的決算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二、中央政府各院之間的權力關係 1. 行政院與立法院之互動 (1) 行政院須向立法院負責 (1) 行政院須向立法院負責 (2) 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之法律 案、預算案、條約案,可提出覆議 (3) 不信任投票與解散立法院
2. 司法院與其他各院的互動 享有釋憲與違憲審查權 懲戒違法失職的公務人員 (3) 司法院重要人事須經立法院之同意 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事宜 設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事宜 對監察院提出彈劾之公務人員,審議懲戒案件。 (3) 司法院重要人事須經立法院之同意
3.考試院與其他各院的互動 (1) 掌理各院公務人員之考試任用 (2) 考試院重要人事須經立法院之同意
4. 監察院與其他各院的互動 (1) 糾舉彈劾各院違法失職之公務人員 (2) 糾正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 (3) 審查各機關之決算 (1) 糾舉彈劾各院違法失職之公務人員 (2) 糾正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 (3) 審查各機關之決算 (4) 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5) 監察院重要人事須經立法院之同意
第二節 我國的中央政府體制 一、五權憲法下的 中央政府體制 二、總統的職權 及其與五院的關係 三、行政權與立法權 的互動
一、五權憲法下的中央政府體制 課本p.67 五權分立的政府架構 孟德斯鳩 孫中山
西方三權分立的缺失 1.行政機關兼掌考試權,易發生濫用私人的弊端。 2.立法機關兼掌監察權,易使監察權形同虛設,或是被濫用而造成國會專制。 一、五權憲法下的中央政府體制 課本p.67 西方三權分立的缺失 行政機關 考試權 濫用私人! 1.行政機關兼掌考試權,易發生濫用私人的弊端。 2.立法機關兼掌監察權,易使監察權形同虛設,或是被濫用而造成國會專制。 3.三權之間相互制衡,容易降低政府的效能。 監察權 架空或濫用 監察權! 立法機關
補救西方三權分立缺失的構想 孫中山先生提出:權能區分理論與五權憲法架構 (1)政治兩力量 (2)權能區分 政權 管理政府的力量 治權 一、五權憲法下的中央政府體制 課本p.67小辭典 補救西方三權分立缺失的構想 孫中山先生提出:權能區分理論與五權憲法架構 政權 管理政府的力量 (1)政治兩力量 治權 政府自身的力量 (2)權能區分 人民有權 政權 參政權 政府有能 治權 統治權
修憲後的中央政府 修憲後的中央政府 1.廢除國民大會 2.擴充總統及立法院的職權 3.逐步趨近於法國第五共和所實施 的混合制(雙首長制)。 一、五權憲法下的中央政府體制 修憲後的中央政府 1.廢除國民大會 修憲後的中央政府 2.擴充總統及立法院的職權 3.逐步趨近於法國第五共和所實施 的混合制(雙首長制)。
我國雙首長制之下,具內閣制特徵: 行政院有提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任;立委有質詢之權。 憲增修條文§3: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行政院有提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任;立委有質詢之權。 立法院有權對行政院長行使不信任投票;行政院長有被動解散立法院之權。
我國雙首長制之下,具總統制特徵: 總統有覆議核可權 憲§75: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憲增修條文§3: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總統有覆議核可權
二、總統的職權及其與五院的關係 總統 行政院 立法院 司法院 考試院 監察院
總統(國家元首)的職權 1.對外代表國家,統帥三軍 2.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 3.宣布戒嚴 4.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 課本p.67 總統(國家元首)的職權 1.對外代表國家,統帥三軍 2.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 3.宣布戒嚴 4.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 5.行使締結條約、宣戰、媾和之權 6.當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長不信任案,經諮詢立法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7.人事提名權:司法、考試、監察院正副院長、大法官、審計長、檢察總長、考試及監察委員,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8.為避免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之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議決發布緊急命令,並於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中華民國第12屆總統 馬英九先生 1.全民直選,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2.正副總統候選人基本資格: (1)年滿40歲 (2)具中華民國國籍 (3)連續居住滿6個月,且已設籍台灣15年 (4)須有政黨提名,或經民眾連署達法定門檻
民國88年9月25日總統緊急命令(921震災) 查臺灣地區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遭遇前所未有強烈地震,其中臺中縣、南投縣全縣受創甚深,臺北市、臺北縣、苗栗縣、 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及其他縣市亦有重大之災區及災戶,民眾生命、身體及財產蒙受重大損失,影響民生至鉅,災害救助、災民安置及災後重建,刻不容緩。爰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發布緊急命令如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228440號令制定公布;本命令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止;本緊急命令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經立法院院會投票表決通過,予以追認。 緊急命令可以提高行政機關效率,不需要事事都經立法院同意。例如使用經費、徵用物資。 我國發布過五次,民國37年、民國48年、民國67年、民國77年、民國88年 馬:災害防救法足夠,不頒緊急命令(2009年08月12日 中天)
行政院 1.最高行政機關(內閣),院長稱閣揆。掌管與生活密切相關的行政業務。(具有全國一致的性質) 課本p.68 行政院 1.最高行政機關(內閣),院長稱閣揆。掌管與生活密切相關的行政業務。(具有全國一致的性質) 2.行政院接受立法院監督,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與施政報告之責。 3.憲增修§2: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或因故不能視事,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行政院 吳敦義院長 行政首長 任期不定
總統與行政院的關係 課本p.69 任免院長:行政院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不需立法院的同意。 任命閣員: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行政院長的副署權:除三種情況免於副署外,其他皆須經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對行政院院長的任免令 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的任免令 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覆議權: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彙編預算及決算:總統府及其所屬機關之預算及決算,須由行政院彙整編入中央政府之總預算及總決算。 代提法案:總統不能提出法案,因此總統府之有關組織及職權法案,由行政院代為提出於立法院。 總統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等,皆須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 憲法增修條文賦予總統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得以設立國家安全會議與國家安全局,而使總統在兩岸關係、外交等方面擁有決策權。
立法院 1.最高立法機關(國會),由113位立法委員所組成。 課本p.68 立法院 王金平院長 立委互選產生 任期4年 立法院 1.最高立法機關(國會),由113位立法委員所組成。 2.制定法律(立法院議決通過之法律,由總統公布之。除經行政院移請覆議外,總統應於收到法律案十日內公布之,以完成立法程序)、審查中央政府預算、質詢政府官員、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3.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政府總統罷免案交由公民複決。
總統與立法院的關係 立法院對總統的制衡 彈劾提案權(違法):全體立委1/2以上提議,2/3以上決議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課本p.71 總統與立法院的關係 立法院對總統的制衡 彈劾提案權(違法):全體立委1/2以上提議,2/3以上決議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罷免提案案(不適任):全體立委1/4以上提議,2/3以上同意後提出,經公民投票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補選副總統: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人事同意權:總統提名之官員,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總統對外簽定條約、宣戰、媾和以及宣布戒嚴、大赦等,均須經立法院之審議;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須經立法院之追認。 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總統與立法院的關係 總統對立法院的制衡 覆議核可權: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移請立法院覆議,須經總統之核可。 課本p.72 總統與立法院的關係 總統對立法院的制衡 覆議核可權: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移請立法院覆議,須經總統之核可。 召集臨時會:總統於必要時,得咨請立法院召開臨時會。 總統任命行政院長,不須立法院同意。 被動解散立法院:總統可於 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通過後 十日內,經行政院長之提請 ,總統諮詢立法院院長後, 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
司法院 1.最高司法機關,超出黨派獨立審判 2.解釋權(大法官會議):大法官解釋憲法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課本p.68 司法院 1.最高司法機關,超出黨派獨立審判 2.解釋權(大法官會議):大法官解釋憲法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3.審判權:下設各級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1)正副總統彈劾案 (2)政黨違憲之解散事宜 4.懲戒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違法」失職的公務員) 司法院 賴浩敏院長
總統與司法院的關係 組成:設大法官十五人(含院長、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經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 職權: 課本p.68 總統與司法院的關係 組成:設大法官十五人(含院長、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經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 職權: (1)司法權 (2)正副總統彈劾審決權, 經憲法法庭判決確立後, 正副總統應立即解職。 (3)違憲審查權
考試院 1.正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19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任期六年。 2.考選部:舉辦各類國家考試 課本p.68 考試院 考試院 關中院長 1.正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19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任期六年。 2.考選部:舉辦各類國家考試 (1)公務人員考試(高考、普考)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考試(特考) 3.銓敘部:掌理公務員銓敘、保障、撫恤、退休等相關事項 4.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5.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由總統直接任命
監察院 1.監察委員29人(含正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六年。 2.職權: 課本p.69 監察院 監察院 王建煊院長 1.監察委員29人(含正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六年。 2.職權: (1)糾正權(對事):行政機關的不當施政(處理對象:該行政機關) (2)糾舉權(對人):失職公務人員(處理對象:該公務員的主管或上級長官) (3)彈劾權(對人):違法公務人員(處理對象: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4)審計權:設審計部(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審核行政院的決算、審核各政府機關預算→移送立法院或各級政府 3.總統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向監察院申報財產
彼此制衡之設計 1.行政院須向立法院負責 2.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之法案,可提出覆議 3.不信任投票(倒閣權)與解散立法院 行政權與立法權的互動 課本p.70-71 1.行政院須向立法院負責 (1)行政院有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2)立法委員有提出質詢之權。 彼此制衡之設計 2.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之法案,可提出覆議 (1)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之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 窒礙難行,得經總統之核可,於決議送達10日內,移請立 法院覆議。 (2)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維持原決議,則行政院 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3.不信任投票(倒閣權)與解散立法院 (1)立法院如對行政院施政不滿意,可經全體立委1/3以上連署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如經全體立委1/2以上贊成 時,行政院院長應於10日內辭職。 (2)不信任案通過後,行政院院長可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重新改選國會。
行政權與立法權的制衡 總統 立法 行政 B. Step1 提出不信任案/倒閣 行政院長辭職下台 B. Step2 呈請解散國會 我國政府體制運作示意圖 總統 立法 行政 B. Step1 提出不信任案/倒閣 行政院長辭職下台 B. Step2 呈請解散國會 B. Step3 被動解散立法院/立法委員改選 A. 覆議案
為什麼要有地方自治? 權力分立之制衡:確保人民之權利不受國家或政府之非法侵害。 我國將行政權與立法權分權予地方,但司法權為中央所獨佔。 一、府際關係 課本p.74 為什麼要有地方自治? 權力分立之制衡:確保人民之權利不受國家或政府之非法侵害。 我國將行政權與立法權分權予地方,但司法權為中央所獨佔。 定義:地方上人民在國家法律監督下,自己訂定自治法規、選舉自治人員組成自治團體,以地方上的人員與財力,自行處理地方公共事務的政治制度。 國家權力 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 行政權 立法權 司法權
我國中央與地方政府的關係 制度 中央集權 地方分權 均權制度 權力分配 事權集中在中央政府 一、府際關係 課本p.74 我國中央與地方政府的關係 制度 中央集權 地方分權 均權制度 權力分配 事權集中在中央政府 憲法將部分權限交給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對於地方政府只有監督權而無指揮權 依事務性質分配給中央、地方 地方政府 角色 地方政府只是由中央派出的機關,一切都需聽命於中央,地方不能自作主張 有自主權 部分事務有自主權 優點 權力集中、對外對內均可表現出一致的力量、行政效率較高 注重地方發展、人民熱中參與公共事務 適合國情、富有彈性、避免極端 缺點 不能因地制宜,導致政令不能適應各地方的情勢 過度分權容易導致國家政治力量分散,使國力脆弱;地方政府可能因人力、財力不足,使地方事業不易發展 例子 法國、古代的秦朝 美國(聯邦制)、南非 我國
均權制度之分工 中央政府 全國一致 事務性質 因地制宜 地方政府 遇有爭議 由立法院議決之 Ex:外交、國防 Ex:颱風假 一、府際關係 課本p.74 均權制度之分工 中央政府 Ex:外交、國防 全國一致 事務性質 因地制宜 地方政府 Ex:颱風假 遇有爭議 由立法院議決之
中央與地方權限的劃分 現行權限劃分:有彈性,但不夠明確。 (1)中央立法,中央執行(中央專屬事項) 憲法§107 一、府際關係 課本p.74 中央與地方權限的劃分 現行權限劃分:有彈性,但不夠明確。 (1)中央立法,中央執行(中央專屬事項) 憲法§107 (2)中央立法,地方政府執行(委辦事項) 憲法§108 (3)地方政府立法並執行(自治事項) 憲法§110
中央與地方權限的劃分 現行權限劃分的問題: 一、府際關係 課本p.74 中央與地方權限的劃分 現行權限劃分的問題: (1)地方政府享有自主權限「組織權(地方制度法§62)、財政權(地方制度法§70)及人事權(地方制度法§56)」,才能適切反應地方需要與民主價值。 中央補助地方:考量地方政府之間的均衡發展,或使地方施政維持一定標準,可由國庫補助地方,促進地方自治的實行。 地方補助中央:地方對中央也有協力支援義務。例如:中央可依法要求地方分擔全民健保的補助費用。 (2)長久以來地方政府,如人事、主計、警察及政風在中央集權體制下,產生雙重隸屬、雙重指揮情形。
一、府際關係 課本p.75 我國地方政府之間的關係 地方制度法§24-1: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例如:台北捷運、河川整治、垃圾清運、公車路線協調、橋梁與道路興建…
孫中山先生有言: 地方自治者, 國之礎石也; 礎不堅, 則國不固 地方自治的實施 --依據:1.孫中山先生地方自治的精神,及憲法本文的規定 二、地方治理 課本p.76 孫中山先生有言: 地方自治者, 國之礎石也; 礎不堅, 則國不固 地方自治的實施 --依據:1.孫中山先生地方自治的精神,及憲法本文的規定 2.因應時代變遷,訂定《地方制度法》〤地方自治法 --台灣地區於民國39年開始實施地方自治 --現行地方自治團體: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二、地方治理 課本p.77 地方政府的組織
精省前後「省」地位之差異 地方自治團體 公法人 行政院 派出機關 省主席、 省政府委員及 省諮議會議員 由行政院長 提請總統任命 省 二、地方治理 課本p.77 精省前後「省」地位之差異 地方自治團體 公法人 行政院 派出機關 省主席、 省政府委員及 省諮議會議員 由行政院長 提請總統任命 省 (精省前) (精省後) 省長→省主席 省議員→省諮議員 虛級化原因:省管轄範圍與中央政府管轄範圍高度重疊,故精 簡地方自治組織,強化行政效率,於民國86年將省府虛級化。 職權:接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監督縣市自治事項、及行政院交辦或有關省政之重要事項。
地方自治團體 指實施地方自治,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團體。 自然人 法人 公法人 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 直轄市 縣市 鄉鎮市 農田水利會 二、地方治理 課本p.78 指實施地方自治,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團體。 地方自治團體 自然人 法人 公法人 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 直轄市 縣市 鄉鎮市 農田水利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私法人 社團法人 公益 (非營利) 營利 財團法人 目前我國的公法人有三類: (1)國家; (2)地方自治團體的公法人:就自治事項有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且具有自主組織權,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例如:台北市、板橋市;而「台北市政府」、「台北縣議會」則是機關。)而地方制度法將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規定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即本於此意旨;此外,省則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為行政院之派出機關,依命監督縣市自治,以不具有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資格。 (3)其他公法人 指依法設立之團體,其構成員資格之取得具有強制性,而且有行使公權力之權能,得為權利義務主體者;而目前我國法制上只有「農田水利會」此單位為具有此類公法人之資格,其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一條第二項而設立。
我國現行地方自治團體數目(民國99年) 層級 行政機關 立法機關 直轄市-5個 台北市、 新北市、 大台中市、 大台南市、 大高雄市 二、地方治理 課本p.78 我國現行地方自治團體數目(民國99年) 層級 行政機關 立法機關 直轄市-5個 台北市、 新北市、 大台中市、 大台南市、 大高雄市 市政府: 市長,任期四年,市民直選連選得連任一次。 (2)設副市長二位,市長任命,報請行政院備查。 市議會: 市議員,任期四年,得連選連任 縣(市)-共17個 14縣及3省轄市 (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 縣市政府: 縣市長,任期四年,市民直選連選得連任一次。 縣市議會: 縣市議員,任期四年,得連選連任 鄉鎮市-211個 鄉鎮市公所: 鄉鎮市長,任期四年,市民直選連選得連任一次 鄉鎮市民代表: 任期四年, 得連選連任
二、地方治理 縣市合併之法源依據《地方制度法》§7-1 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 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2007年地方制度法 §4修正,設計了「準直轄市」,亦即縣人口聚居達200萬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不論預算編列額度、公務員人員編列等,均比照直轄市規定辦理。 首先適用者為台北縣,但準直轄市並非直轄市,仍屬「縣」之地位,僅因人口達200萬,在未改制為直轄市前,給予較好之人事權、財政權等。
地方政府的職權 地方自治權 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自治團體職權包括: 自願辦理 自治事項 法律 要求辦理 非屬該 委辦事項 團體事務 二、地方治理 課本p.77 地方政府的職權 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自治團體職權包括: 自願辦理 法律 要求辦理 地方自行負擔 經費 可自行立法 並執行 自治事項 委辦事項 地方自治權 Ex:教師節禮金、 垃圾費 上級機關負擔 經費 在上級政府指揮 監督下,執行其 交辦事項 非屬該 團體事務 Ex:兵役、教育
地方自治事項舉例:99年教師節禮金 台北市:2000元禮金 台北縣:1000元禮金 基隆市:500元禮金 宜蘭縣:電影票 二、地方治理 地方自治事項舉例:99年教師節禮金 台北市:2000元禮金 台北縣:1000元禮金 基隆市:500元禮金 宜蘭縣:電影票 桃園縣:300元禮金 新竹縣:300元圖書禮券 新竹市:500元提貨券 雲林縣、高雄縣:未發放 高雄市:Email電子賀卡2張(市長、教育局長) 金門縣:1公升瓷品酒1瓶 澎湖縣:嚴長壽著作一本
二、地方治理 地方自治事項舉例 台北市垃圾費隨袋徵收 《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之目的:為促進台北市資源回收、垃圾減量,充裕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財源,妥善處理一般廢棄物。
地方自治權: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 《地方制度法》§25: 二、地方治理 地方自治權: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 《地方制度法》§25: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 授權,制定自治法規。 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如《台南市反怠速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① 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地方制 度法規定,可以自為立法並執行的事項。 ② 委辦事項:指原本屬於上級政府的權限,但 地方行政機關的職權,包括如下: ① 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地方制 度法規定,可以自為立法並執行的事項。 ② 委辦事項:指原本屬於上級政府的權限,但 基於由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較為便利、節省經 費,便委由地方自治團體,在上級政府指揮 監督下,代為辦理之事項。 ③ 跨區域自治事項:指涉及跨地區整體規劃的 自治事項。 EX:河川整治、捷運興建 ④ 經營合辦事業:指不同自治團體合作經營辦 理之事業。 EX: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97
2. 民間第三部門參與地方政治的運作 強調民間第三部門(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對於地方事務的參與和投入 地方治理重視社區民眾的參與 民眾是地方事務的主導者 自行解決社區的公共議題,減輕政府工作負擔 政府扮演輔導者的角色,提供技術協助與經費支 援,以配合、執行民眾的要求 98
地方政府與民間第三部門的協力關係 第一部門 第二部門 第三部門 政府 公部門 企業 私部門 政治力 經濟力 社會力 二、地方治理 課本p.79 地方政府與民間第三部門的協力關係 政治力 經濟力 社會力 第一部門 第二部門 第三部門 政府 公部門 企業 私部門 非營利組織、非政府組織、民間團體 建立公私夥伴關係:整合政府、私人企業和非營利組織的第三部門,共同來擔負解決公共事務的責任,建立政府與民間的夥伴關係。EX.公辦民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