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收优惠及 “营改增”相关政策简介 三水区国家税务局 二零一三年四月
增值税税收优惠 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减、免、退税类优惠类型 增值税减、免、退税类优惠的办理 增值税减、免、退税类优惠的放弃 增值税税收优惠-简易征收 增值税税收优惠-起征点
增值税纳税人 目前我国已开征税种 我国税种分类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类 货物和劳务税类 所得税类 资源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契税等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货物和劳务税类 增值税 营业税 车辆购置税 消费税
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
增值税减、免、退税类优惠-农业类优惠 一、农产品及其流通 (一)自产农产品 1.优惠内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7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增值税减、免、退税类优惠-农业类优惠 一、农产品及其流通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 1.优惠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和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增值税减、免、退税类优惠-农业类优惠 一、农产品及其流通 (三)蔬菜 1.优惠内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四)鲜活肉蛋产品 1.优惠内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增值税减、免、退税类优惠-农业类优惠 一、农产品及其流通 (五)公司+农户 在上述经营模式(“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
增值税减、免、退税类优惠-农业类优惠 一、农产品及其流通 (六)粮油企业 1.优惠内容:粮油企业免征增值税。 (1)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及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2)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增值税减、免、退税类优惠-农业类优惠 二、农业生产资料 1.优惠内容: (1)生产销售农膜、氮肥、磷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 (2)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生产销售氨化硝酸钙、尿素、磷酸二铵免征增值税; (4)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5)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113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30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2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增值税减、免、退税类优惠-农业类优惠 三、饲料产品 1.优惠内容:生产和批发、零售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增值税减、免、退税类优惠-农业类优惠 四、农村用水、用电 (一)农村生活用水 1.优惠内容: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3.执行有效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二)农村电网维护费 1.优惠内容:对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增值税减、免、退税类优惠-资源综合利用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 (1)再生水;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3)翻新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5)污水处理劳务; (6)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 (7)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 另: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增值税减、免、退税类优惠-资源综合利用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100% )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泥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泥土; (5)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 (6)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子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
增值税减、免、退税类优惠-资源综合利用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100% ) (7)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 (8)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 (9)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 (10) 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 (11) 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 (12)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
增值税减、免、退税类优惠-资源综合利用 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80% )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增值税减、免、退税类优惠-资源综合利用 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50% )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7)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 (8)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 (9)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
增值税减、免、退税类优惠-资源综合利用 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50% ) (10)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 (11)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 (12)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 (13)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 (14)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
增值税减、免、退税类优惠-资源综合利用 五、资源综合利用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163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增值税减、免、退税类优惠-新产业 一、软件产品 1.优惠内容: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增值税减、免、退税类优惠-新产业 二、合同能源管理 1.优惠内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按次确认。
增值税减、免、退税类优惠-社会福利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 1.优惠内容:增值税即征即退。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增值税,按所在地县(市、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我省为每人每年3.5万元)。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增值税减、免、退税类优惠-社会福利 二、残疾人用品 三、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优惠内容: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 三、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优惠内容: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增值税减、免、退税类优惠-社会福利 四、校办企业 1.优惠内容: (1)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2)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增值税减、免、退税类优惠-医疗卫生 优惠内容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增值税减、免、退税类优惠-文化事业 1 、优惠内容: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 1 、优惠内容: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 2、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执行有效期限: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 3、新华书店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92号)
增值税减、免、退税类优惠-贵金属 优惠内容: 1 、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 2、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8号); 执行有效期限: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 3、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6号)。 4、对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自产钻石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31号)。
增值税减、免、退税类优惠-其他 免征增值税:军队、军工系统及军工产品;公安、司法部门产品;国产支线飞机 ;铁路货车修理;国家定点企业边销茶 ;金融及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业务(资产公司销售借款单位抵充贷款货物等免征增值税,被撤销金融机构为清偿债务转让货物等免征增值税。 );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 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飞机维修劳务; 不征收增值税 :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免税品;罚没物品拍卖;重组改制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减、免、退税类优惠的办理 一、 办理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具体政策依据应提供的资料(或达到的条件)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具体政策依据应提供的资料(或达到的条件) 二、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 )的提醒: 1、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2、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3、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增值税减、免、退税类优惠的放弃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
简易征收之一固定资产和旧货(增值税减税类,需先备案) 增值税税收优惠-简易征收 简易征收之一固定资产和旧货(增值税减税类,需先备案) 1.优惠内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以下规定征收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自2012年2月1日起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按次确认。
增值税税收优惠-简易征收 简易征收之二 1.优惠内容:按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用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 (7)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但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税收优惠-简易征收 简易征收之三 1.优惠内容: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售寄售物品;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拍卖行拍卖货物; (4)免税商店零售免税品。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增值税税收优惠-简易征收 简易征收之四 1.优惠内容: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3.执行有效期限: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无固定期限,但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适用其他税率的货物 1.优惠内容:根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除上述明确的其他低税率货物。 2.政策依据:依据相关文件执行。 3.执行效期限:依据相关文件规定。
增值税税收优惠-起征点 1、适用范围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1、适用范围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2、我省增值税起征点 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关于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 年 1 号)。
“营改增”相关政策简介
“营改增”相关政策简介 概述 差额征税政策简介 抵扣政策简介 优惠政策简介
概述 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国家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试点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号) 。 2012年7月以财税【2012】71号通知明确,将交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试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
概述 各试点地区的执行时间: 2012年1月1日起——上海 2012年9月1日起——北京 2012年10月1日起——江苏省、安徽省 2012年11月1日起——福建省、广东省 2012年12月1日起——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试点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自试点实施之日起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概述 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政策 设计 1、行业范围 交通运输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 40 陆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 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40
概述 注意: 一、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服务,因为铁路沿线过长,无法按照增值税属地原则核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二、“1+6”行业的项目与原有营业税税目并不等,“营改增”时需要通过核对应税服务的注释来进行清分。
概述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税率设定 在现行增值税适用税率17%、13%税率的基础上,设定了两档较低的适用税率,即交通运输业的适用税率为11%;部分现代服务业(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为17%外)的适用税率为6%。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简易计税项目的征收率为3%。 出口服务适用零税率
概述 试点行业(服务业) 适用税率(增值税) 现行税率(营业税) 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服务 11% 3% 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 研发和技术服务 6% 5%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7%
概述 纳税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和计税方法 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 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一般纳税人 适用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 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等 简易计税方法
概述 可选择按简易征税的一般纳税人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财税[2011]111号附件2) 2、动漫企业,自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财税[2012]53号) 3、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2]53号)
概述 试点新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税[2011]133号)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概述 4.试点过渡政策 优惠政策延续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如: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能源等共计13项;为了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洋山深水港政策\安置残疾人就业等2项;对融资租赁、管道运输等2项实行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
概述 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试点过渡政策 现行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在试点期间的过渡安排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跨年度租赁合同的过渡安排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概述 5.抵扣政策的衔接 非试点地区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6.征管 组织实施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差额征税政策简介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税的)。 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试点地区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下称计税销售额)的征税方法。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税的)。 销售额中有些支付的可扣除,有些不能扣除.但允许扣除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法规和总局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差额征税政策简介 (一)交通运输业服务: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1.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 2.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 3.代理业务: (1)知识产权代理 (2)广告代理 (3)货物运输代理 (4)船舶代理 (5)无船承运业务 (6)包机业务 (7)代理报关业务 4.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计税销售额计算表 提供的应税服务 销售额(含税) 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含税)是否允许扣除 计税销售额 支付给试点纳税人 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 1 2 3 4 一般规定 除交通运输业和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应税服务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允许 允许(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 (1-3)/(1+应税服务适用的税率) 交通运输业服务 (1-3)/(1+应税服务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 特殊规定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 允许(不包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款) (1-2-3)/(1+应税服务适用的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计税销售额计算表 提供的应税服务 销售额(含税) 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含税)是否允许扣除 计税销售额 支付给试点纳税人 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 1 2 3 4 一般规定 除交通运输业和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应税服务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允许 允许 (1-3)/(1+征收率) 交通运输业服务 (1-2-3)/(1+征收率) 特殊规定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
差额征税政策简介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抵扣政策简介—进项抵扣凭证和金额 涉及业务 增值税扣税凭证 抵扣额 备注 境内增值税业务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额 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代开字样的)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进口业务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购进农产品 3.除以上1、2外,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进项税额=买价 ×扣除率(13%) 买价,是指购进农产品在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包括烟叶税)。 接受交通运输业 服务 4. ①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①增值税额 ②进项税额= 运输费用金额× 扣除率(7%) 1、运输费用(含铁路临管线、铁路 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 ;不包 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2、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试点实施之日(广东省是2012年1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接受境外单位或 者个人提供的应 税服务 5.税收通用缴款书 注明的增值税额 应当具备①书面合同、②付款证明、③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不得抵扣。
抵扣政策简介 接收交通运输劳务进项抵扣的特别规定 1、从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交通运输劳务,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开具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包括由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受票方可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从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劳务,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可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未取得代开的专用发票,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从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劳务,按照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适用11%的税率)
抵扣政策简介-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事项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备注 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 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 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 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1、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左列项目; 2、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上列1、所涉内容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3、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消费。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 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 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 货物;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 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 汽车、游艇 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 物的除外。
抵扣政策简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其他规定 进项不得抵扣事项 进项不得抵扣计算办法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左列3个项目而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免征增值税项目 已抵扣的,但发生“不得抵扣事项”的(上述3项除外) 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 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 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抵扣政策简介-进项抵扣的特别规定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广东省截止到2012年10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取得进项税额时要注意: (一)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必须是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接受应税服务; (二)支付或者负担的进项税额是指支付给销货方或者购买方自己负担的增值税额; (三)服务提供方、抵扣凭证开具方和付款对象应能相符。 不得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代开等
优惠政策简介—直接免税(一) (七)(八)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类型 减免项目 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 (四)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即: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文件依据:财税[2010]110号) (六)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七)(八)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优惠政策简介—直接免税(二) 类型 减免项目 免征增值税 (十)随军家属就业 。 1.是新办企业(军属占总人数60%(含)以上,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征。 每一名军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人体经营,3年内免征; 2.是新办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转业军人占总人数60%(含)以上,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优惠政策的军转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新办的企业,安置士兵占30%以上,并签1年以上劳动合同,3年内免征增值税(广告服务除外); 2.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 (十三)失业人员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扣减其当年的增值税等; 2.服务型企业(广告服务除外),签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社保的,3年内按当年新招的人数以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扣减增值税等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扣减中,当年不足扣减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优惠政策简介—即征即退 类型 减免项目 即征即退 (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适用财税[2007]92号文件) (三)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优惠政策简介:减免税的特别规定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