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人民币政策与操作简介 2011年11月24日 骆盛强
----政策出台背景 ----政策定位 ----管理思路 ----管理手段 二、主要制度操作简介 目录 ----跨境贸易 ----跨境投资 一、政策框架解读 ----政策出台背景 ----政策定位 ----管理思路 ----管理手段 二、主要制度操作简介 ----跨境贸易 ----跨境投资 ----跨境融资
《实施细则》第二条: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 一、政策框架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定义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定义---将人民币直接使用于国际交易,进出口贸易用人民币结算,居民可向非居民支付人民币,允许非居民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 《实施细则》第二条: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 跨境资本人民币结算定义---居民可用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ODI),非居民即外商直接用人民币进行投资结算(FDI)
跨境人民币结算政策出台背景 1、经济实力日益增强 2、边贸业务 3、港澳与东南亚货币互换新兴市场发展 4、企业走出去,防范汇率风险需求 5、国际金融危机,世界主要货币币值波动大 6、人民币国际化,加入SDR
政策回顾 试点启动(2009.7.6):试点地区为境内的上海、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五个城市;境外为港澳和东盟地区;试点企业365家;业务为货物贸易项下结算。 试点政策完善(2009.7-2010.6):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出台配套政策,明确报关、国际收支申报、出口退税政策等。 试点扩大(2010.6): 试点地区扩大至20个省市和境外全部地区;试点企业包括全部进口企业和经核准的出口试点企业;业务为经常项目下全部结算业务。 5
再次扩大(2011.8.23): 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从毗邻国家扩展到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至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 6
人民币跨境投资(2011.1-2011.4): 《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放开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为开展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业务提供了政策支持。 跨境人民币业务规范(2011.6):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对跨境业务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外商投资人民币结算(2011.10):人民银行公告23号、商资函『2011』889号 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2011.11):银发【2011】255号
主要政策依据 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公告[2009]10号) 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10]212号) 3、《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号) 5、《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管函〔2009〕255号) 6、《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银发〔2010〕249号) 7、《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2011〕1号公告) 8、《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银发[2011]203号) 9、《安徽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操作规程》 (合银发[2011]287号) 10、 2011年6月,人民银行总行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 11、2011年10月13,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2011〕23号公告)
人民币作为跨境结算货币的定位 跨境贸易结算用的人民币不具有外汇性质,不纳入现有的外汇管理体制进行监管 人民币作为跨境结算货币的定位 跨境贸易结算用的人民币不具有外汇性质,不纳入现有的外汇管理体制进行监管 是人民币支付结算功能的使用范围从境内向国际延伸 人民币是我国的主权货币---发行主体是监管者 境内外人民币同种同质同价
建立市场化便利化的人民币跨境使用管理制度 以银行为主要监管对象,贸易真实性审核的主要责任在银行 强调事后监管 充分借助现行监管措施 管理思路 建立市场化便利化的人民币跨境使用管理制度 以银行为主要监管对象,贸易真实性审核的主要责任在银行 强调事后监管 充分借助现行监管措施 银行审慎监管 反洗钱、反恐融资 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 各负其责,形成部门间监管合力
人民币与外汇监管不同 以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 以外币作为结算货币 在外汇汇率大幅波动时能否规避汇率风险 √ × 经营成果是否清晰 是否需要核销 以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 以外币作为结算货币 在外汇汇率大幅波动时能否规避汇率风险 √ × 经营成果是否清晰 是否需要核销 是否进入待核查账户 出口是否享受退税 √,且更简便 是否纳入外债指标 (纳入登记,但不纳入管理) 是否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进出口企业选择用人民币结算,可以规避汇率大幅波动的风险,特别是汇率可能存在双向波动的风险; 2.对于中资企业而言,资产负债表是用本币表示的,选择人民币结算,可在贸易和投资开始时明确经营成果,无需计算不确定的汇兑损益; 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时,不需核销,不需进入待核查账户,可降低企业的人力成本和交易成本; 4.对于出口而言,用人民币结算依然可以享受退税,且手续更为便捷。 5.对于走出去企业而言,随着人民币离岸市场的发展壮大,企业可以选择的投融资方式更加丰富(人民币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成本更低、人民币投资品种更多)。可以提新加坡的第二个人民币离岸中心。 总结起来,进出口贸易时选择用人民币结算可帮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降低汇兑成本和交易成本、明确经营成果。 11 11
监管机构 1、中国人民银行-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09]第10号、人行公告【2011】第1号、【2011】第23号 监管机构 1、中国人民银行-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09]第10号、人行公告【2011】第1号、【2011】第23号 4、港、澳金管局- 参与认定境外参加行 2、省级人民政府- 协调拟定试点企业名单 5、海关、税务、商务部 具体政策细则、工商、发改委 人民银行作为牵头政府职能部门,并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建立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共同进行有效监管 3、国家外汇管理局- 有关国际收支申报政策的制定
对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按日匹配、统计、分析、监测 对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报送 对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按日匹配、统计、分析、监测 其信息对境内结算银行开放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银行每日业务信息逐步录入 5. 克隆 票据 报送境外参加行与境内代理行间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情况
人民币资金跨境流动监测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报送制度 全面采集各类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和有关业务信息,监测分析人民币跨境流动情况,防范有关风险 服务于事后监管,更具弹性,可满足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需求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报送制度 银行办理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当向RCPMIS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及有关业务信息 银行办理业务时,可登入RCPMIS查询有关信息,帮助其进行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RCPMIS与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外汇局有关系统联网交换信息
人民币跨境清算、结算体系 直接接入现代化支付系统(CNPS) (1)港澳清算银行。在人民银行开户,接入现代化支付系统,可进债券市场、外汇市场。 直接接入现代化支付系统(CNPS) 在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 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平盘交易 直接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2)境内代理行。在代理行开户,账户可融资、人民币购售。 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银行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清算账户(即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通过SWIFT系统跨境传递清算信息,境外参加银行经由境内代理银行,通过CNPS完成人民币业务的最终结算 (3)非居民账户结算。 境外机构可申请在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依法开展的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 非居民人民币存款不纳入外债管理 NRA为活期存款账户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境外地域:所有境外国家和地区 境内地域: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业务类型: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 货物进口、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不限企业 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试点企业名单管理,20个地区两批共67724家试点企业 8个边境省(自治区)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以与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按照《试点管理办法》开展人民币结算试点,但需要核销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续) 报关政策: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货物进出口报关无需提供核销单;企业可异地报关 出口退税政策: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无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涉及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暂按现行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但不纳入外债管理
跨境人民币结算为企业带来哪些好处 一是节省了货币多次转换的汇兑成本。节省了企业外币衍生品交易等套期保值费用。节约成本3-5个百分点。 二是规避汇率风险 三是政策便利。企业跨境贸易人民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企业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且可以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可以在其他试点地区(异地)的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可以按规定将出口人民币收入留存境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包括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等。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登记,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四是利用境内、境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
我省总体要求 目前不实行指标控制 1、企业可以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2、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试点企业管理制度。 3、 经审定后的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4、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守人民银行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相关规定,并对其开展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交易真实性及交易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负责。企业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5、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无需提供外汇核销单。 6、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多家境内结算银行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7、企业如存在以虚假交易办理人民币跨境结算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试点资格。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的违法违规信息,录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流程图
办理流程-先结算后进/出口 (1)企业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 (2)企业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进口预付或出口预收)。银行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RCPMIS。 (3)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企业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 (4)企业实际报关时间与预计报关时间不一致的,应通知银行,由银行向RCPMIS 报送相关更新信息。 (5)企业持相关单证按照税务机关相关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的申报。
办理流程-先进/出口后结算 (1)企业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 (2)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 (3)企业持相关单证按照税务机关相关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的申报。 (4)企业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银行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RCPMIS。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企业的要求 一是选取主报银行,首次业务前报送企业相关基础信息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信息情况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企业提供); (五)《税务登记证》; (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是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 建立台帐以备查 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业务时,应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进出口报关时间或预计报关时间及其他有关交易信息,如实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表2),配合境内结算银行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三是开展预收预付业务。 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应的贸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预收预付最高比例暂以合同金额为限,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比例进行调整。 预收预付人民币对应货物报关后,或对应货物无法按照预计时间报关的,企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境内结算银行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
至货物出口后210天时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以下简称逾期未收货款)的,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备案表》(附表3),并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四是出口收入留存境外备案。 企业将出口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的,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备案表》(附表3)和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对账单,并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五是来料加工贸易项下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 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下列材料: (一)提交超比例书面情况说明 (二)出口报关单; (三)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六是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 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企业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企业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企业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结算银行的要求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系统调试正常、业务及会计核算系统能够有效记载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并向RCPIS报送信息数据,加入大额支付系统。 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人民币跨境贸易备案表 ----上级授权 ----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 ----收付系统管理员与操作员名单 ----其他资料
银行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要求 1、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企业信息是否激活,如果没有激活,要求企业提交材料确认企业身份,报请人民银行激活。 2、要求企业提交相关材料,对办理的每一笔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进行相应的贸易单证真实性和一致性审核。 3、将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进出口日期或报关单号和人民币贸易融资等信息最迟于每个工作日日终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4、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金额
非居民人民币存款情况
三、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 境外直接投资【2011】1号 第二条 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使用人民币资金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企业或项目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在办理有关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时,境内机构应当明确拟用人民币投资的金额 境内范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 指导思想:坚持“事后管理”,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基础上便利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
业务办理流程 企业凭商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入手续,首次办理时到外汇局办理登记,之后办理的其他业务向人民银行报送信息 银行在按照规定审核企业提交的有关文件材料后,可直接为企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并向RCPMIS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金融机构可参照《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办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 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对银行、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人民银行与商务部和外汇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金融机构可参照《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办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
人民币前期费用汇出和境外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转股、清算等人民币资金汇出入 境外直接投资利润可以以人民币汇回境内,银行审核董事会利润处置决议等材料后办理入账手续。 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需要同时使用外汇,按外汇原有规定。 境外投资资金额度的控制 汇出资金不得超过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人民币资金和外汇资金合并计算。
四、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 人民银行23号公告 10月13日,人民银行发布《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布《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在注册地人民银行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银行直接办理结算业务 人民币境外借款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 1、办理流程: -申请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专用账户 -外商投资企业向注册地人民银行申请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 1、办理流程: -申请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专用账户 -外商投资企业向注册地人民银行申请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银行审核有关部门批准备案文件,进RCPMIS查询,办理资金汇入 -验资 -对外支付
用于新设立企业出资、并购境内企业(不含返程并购)、股权转让以及对现有企业进行增资、提供股东贷款 2、业务范围: 用于新设立企业出资、并购境内企业(不含返程并购)、股权转让以及对现有企业进行增资、提供股东贷款 对国家限制类和重点调控类项目查询商务部备案情况
五、跨境人民币融资 贸易融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 保函:境内结算银行可为企业开立跨境贸易、海外工程承包、海外项目建设等交易项下的人民币保函,融资性、非融资性均可。融资性对外担保可以通过向人民银行备案形式开展,不纳入外汇局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管理。非融资性保函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 银行各类保函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境外项目融资业务 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项目的融资:银行可以向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 ----境外项目指境内机构走出处过程中开展的各类境外投资和其他合作项目 ----目前有9家银行有资格 ----不纳入外债管理
THE END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