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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外包业务最新 税收政策变化及解读 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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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服务外包业务最新 税收政策变化及解读 2016.3

2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原适用税收政策: 跨境免税(备案、提供单证) 现政策: 退(免)税(进项税额)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原适用税收政策: 跨境免税(备案、提供单证) 现政策: 退(免)税(进项税额)

3 政策制定的背景

4 适用零税率政策的具体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税法层面)

5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6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7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8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9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10 备案: 提供新纳入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在申报退(免)税时,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11 申报退(免)税: 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以及新纳入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进行退(免)税申报时,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的申报资料的要求。具体如下:

12 免抵退办法 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应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二)《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三)《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四)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五)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13 (六)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
(六)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 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14  5.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退(免)税:   (1)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须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   (2)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须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七)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凭证。

15 免退税办法 应在申报免退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一)《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附件4)。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需填列外购对应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四)免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16  (五)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六)本公告第四条第(六)项所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7 其他注意事项: 1.合同的要求   一是必须是与境外单位签订的,且与申报的退(免)税相对应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   二是向境外单位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提供的合同应已在商务部的“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审核通过;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提供的合同应已在商务部的“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审核通过。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时,应同时提供合同已在上述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系统打印的书面证明。

18 2.申报的金额   申报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应小于或等于从与之签订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的收款金额。

19 3.收汇凭证的要求   一是必须是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二是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的收款凭证申报退(免)税,但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须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且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须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20 4.申报时限 统一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不同税收政策的时限与出口货物劳务的时限,即: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退(免)税;逾期申报退(免)税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受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规定申报免税;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1 5.特别注意: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22 6.执行时间:   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的日期为准。

23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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