墜 落 災 害 防 止
壹、前 言 近幾年來,歐美、日等先進國家持續針對工 作場所中發生墜落災害時,其相關因應防護措施 等辦理專題研究與專門技術研討活動,其能降低 居高不下之墜落災害發生頻率;依據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這幾年實施重大職業災害檢查統計資料分 析顯示,國內各災害類型中亦以墜落災害為最常 見之類型,顯見『墜落災害之預防』實為當務之 急。
貳、墜落災害促成原因 一、在不安全環境下作業 1.作業空間不良。 2.機具設備不良。 3.臨時性假設設施不良。 4.上、下同時作業。 5.管制出入之作業場所謂確實管制。
二、安全防護設施不良或不足 1. 安全防護措施及設施預算編列不足。 2. 安全防護措施及設施規劃及配置不良。 3. 安全防護設施強度不足或構造材料品質不 良。 4. 未考慮二次防護措施及突發狀況之替代方 案。
三、作業勞工未確實使用安全防護措施 1.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相關法令規定宣 導不足。 2.作業勞工經驗不足。 3.作業勞工因作業時間短促而忽略不用。 4.作業勞工自持經驗足夠而不願使用。 5.因作業需要拆卸或破壞安全防護措施後, 未及時予以復原。
四、作業勞工安全意識及預警能力不足 1.作業自主檢點未實施或不夠確實。 2.未依照安全作業標準實施作業。 3.作業時有不安全動作。 4.作業時精神不集中、不專心或身心狀況不 佳。
五、作業程序不適當 1.作業程序未配合階段性安全防護措施或設 施之設置順序。 2.高空或高架作業,作業時間過長、人員須 移動之頻率過高。 3.訂定之作業程序或工作方法,未符實際作 業場所之現況需要。 六、其他
參、如何杜絕墜落災害 一、確保作業場所的安全性後,始可讓作業勞工在該場所內進行作業。 二、規劃完善的安全防護措施。 三、確實設置完整的安全防護措施。 四、編訂正確而適當的作業程序和工作方法。 五、強化作業勞工的預警能力、提高其安全意識 ,以建立正確的全面工安觀念與共識。 六、建立完整的安全衛生管理體制,推動全員共同參與日常安全衛生活動,配合完善的獎懲制度,藉以貫徹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的執行。
七、落實全員自動檢查制度。 八、強化現場監督管理制度之機能。 九、其他。 肆、人體墜落災害預防 一、一般高架作業應注意事項: 茲列舉有關墜落災害之防止一般性對策如下: (一)作業前應事先研究作業程序,能在地面上做業者就在地上作業,儘管減少高架作業。
(二)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作業,應利用施工 架、移動是施工架(有腳輪者)、合梯 等設備,以策安全。 (三)工作台之設置應符合下列條件: 1.應有適當的寬度。 2.工作台遷移時,施工架應不至發生轉 動或脫落情形。 3.有發生墜落之虞處所應設防護物(扶 手、柵欄)。 (四)工作太設置防護設施如有困難者,應使 用安全帶或架設防止墜落用安全網。
(五)為使安全帶能有效使用,應架設非常堅固之母 素。 (六)對從事高架作業之勞工應確實要求下列事項: 1.高架作業中不得有冒險行為。 2.應穿著良好俐落,不得著用易滑或易脫落服 裝。 3.應供給並使勞工確實配用安全帽、安全鞋、 安全帶等適當防護具;安全帽之戴用要牢 固,帽扣要扣緊。 4.應有充分睡眠,身心保持正常,使得從事高 架作業。 5.情緒不穩、健康不佳時不得從事高架作業。 6.遵守公司規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規定。
(七)工作台上物件應置放穩當,小物品應 置於箱內,如有墜落之虞者並應加以 固定。 (八)工作台上隨時保持整潔。 (九)惡劣氣候,不得從事屋外高架作業。 二、施工架上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施工架之組配、變更、解體等作業,應指派 訓練之施工組配作業主管負責監督施工。 (二)營造業、造船業等經常有組配施工架作業者 ,應訂定作業標準,並嚴格執行。 (三)施工架之構造及材料之應用,應按工作台之 最大負載量,不得超載。
(四)施工架之構造及材料應非常堅固,以配 合其使用目的。 (五)施工架上工作台與通道應設扶手、圍 欄等裝置,以防作業中或通行中發生 墜落。如設置有困難時,應設置臨時 扶手或使用安全帶或架設防止墜落用 安全網。 (六)施工架上如有砂石、油污等,應隨時 清楚乾淨。 (七)施工架組配或變更後,或在強風、大 雨等惡劣氣候後,開始作業前應詳細 檢查,如有危險應即整修。
(八)移動式施工架應採取下措施: 1.應設置昇降用梯或其他安全上下之設 備。 2.細長行施工架應設置控索。 3.作業中施工架應予固定,不能搖動。 4.施工架移動時,應先確定地面狀況及 確認有無障礙物。 5.施工架上有作業人員時,不得移動。
三、合梯(馬梯)施工架上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合梯之使用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堅固之構造。 2.材質無險著之損傷、腐蝕等。 3.應設有保持其開合角度之金屬扣件。 4.梯面踏腳處應有適當面積。 5.梯腳與水平所成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 下。
(二)合梯之傾斜度,應以金屬扣件確實固 定,以防止滑倒或傾斜等現象之發生 (三)在合梯工作時,滋事要正確。 (四)合梯施工架隻兩合梯間應按施工板之 強度決定其間隔。 (五)合梯施工架板應堅固耐用。 (六)合梯施工架板最好兩片併排放,使工 作台寬度達四十公分以上,同時合梯 施工架板要緊緊紮住,以避免滑動。
四、梯子、棧橋上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固定梯子隻使用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堅固之構造。 2.應等間隔設置踏條。 3.踏條與牆壁間應保持十六.五公分以 上淨距。 4.應有防止梯子移位措施。 5.不得有妨礙供作人員通行之障礙物。 6.平台如有漏空格條製成,其縫間隙不得 超過三十公釐;超過時,應裝置鐵絲網 防護。
7.梯子之頂端應突出版面六十公分以上。 8.梯長超過六公尺時,應每隔九公尺設一 平台。 上述第7及第8項之規定不適用於沉箱內之 梯子。 (二)移動梯之使用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堅固之構造。 2.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 3.寬度應在三十公分以上。 4.應安置防止滑溜或其他防止轉動之必要 措施。
5.梯子放置時,其梯腳與地面之角度以在 七十五度為原則;上端應比所靠之物突 出六十公分。 6.在通路上、轉彎處或其附近使用梯子時 ,應設警告標示,讓通行者注意。 (三)梯子只能容納一人工作時,絕對不可站第 二人。 (四)上下梯時,不得手持工具等物。 (五)在梯子上下不得以危險姿勢為之。 (六)金屬梯子不可靠於電氣設備,以防感電。
(七)棧橋應確認其在安全狀態下始得通行。 (八)棧橋應設扶手。 (九)棧橋上不得置放物件,並隨時保持整潔。 (十)棧橋應架設牢固以防止移動。 五、架設之通道(包括機械防護跨橋)、開口 部、豎坑附近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架設通道(包括機械防護跨橋)使用,應 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堅固之構造。
2.傾斜應保持再三十度以下,但設置樓梯或 其高度未滿二尺而設置有扶手者不在此限。 3.傾斜超過十五度以上者,應設置踏條或採 去防止溜滑之措施。 4.有墜落之虞之場所,應置高度七十五以上 之堅固扶手,在作業上認有必要時,得在 必要之範圍內設置活動扶手。 5.設置於豎坑內之通道,長度超過十五公尺 者,每隔十公尺應設置平台一處。 6.營建使用之高度超過八公尺以上之階梯, 應於每隔七公尺內設置平台一處。
7.通道路如用漏空格條製成,其縫間隙不得 超過三十公釐;超過時,應設置鐵絲網防 護。 (二)開口部及豎坑周圍應設置堅固柵欄或蓋 板。 (三)開口部及豎坑應有適當照明,並懸掛紅部 或以黃黑色塗裝等明顯警告標示。 (四)為便於作業而開啟溝蓋或人孔蓋時,應採 取前述(二)及(三)之措施或派專人監 視,並於作業終了時恢復原狀。
六、建築物屋頂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屋頂作業應獲主管許可,主管許可時應檢 討屋頂構造及作業內容等,並予必要指 示。 (二)屋頂作業時應設置適當的護欄工作台等設 置。 (三)在石綿板、鐵皮板、塑膠等材料構築之屋 頂從事作業時,應設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 之堅固踏板或裝設防護網。 (四)在屋頂上共同搬運物件時,應步調一致。
(五)不可穿著易滑或易脫落等不適當之靴鞋。 (六)雨、霜、露後屋等潮濕易滑,應其乾後始 的從事工作。 (七)因屋頂斜度、屋面性質或天候等致使勞工 有跌落之虞者,應採去適當安全措施。 七、懸崖、急斜面附近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懸崖邊緣附近作業採取下列措施: 1.應設置柵欄或使用安全索。 2.應確認無土石崩壞情形。 3.立足之處必須整平始得作業。
(二)在急斜面上作業,應先設置施工架,或在堅 實之高處設置下垂之母索,將安全索連結 母索而後作業。 八、電桿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電桿作業應獲主管許可。 (二)登桿前應確認電桿部無腐蝕情形。 (三)應確認踏腳衍無腐蝕折損情形。 (四)必須使用安全索。
九、裝卸搬運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行駛中隻貨車搭載勞工時應注意下列措 施: 1.考量搭載勞工乘坐安全。 2.不得使勞工搭乘於因貨車搖動致有墜落 之虞之位置。 3.勞工身軀之最高部分不得超過駕駛室頂 部高度(載貨台之物料高度超越駕駛室 頂部者,為物料之高度)。 (二)裝卸物高度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 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三)升降機隻使用不得超過積載荷重或乘載之 最高人數。 (四)載貨用昇降機、營建用提昇機等均不得搭 乘人員。 (五)使用起重機具時,不得乘載勞工或吊升勞 工(惟在不得以情況下,經採取足以防止 墜落之措施者除外)。 十、一般工作場所應注意事項: (一)工作場所地面及通道,應保持不致使勞工 跌倒、滑倒等之安全狀態。
(二)牆壁上之洞穴有造成危害之虞時應設堅固之圍 欄。 (三)勞工於機械操作、修理、調整等作業中,應有 足夠之活動空間,不得因機械原料或產品等置 放過擠,致對勞工活動、避難、救難有不利因 素。 (四)建築物之構造,不論永久性或臨時性,必須安 全穩固並作有效之保養。 (五)危險物製造、處置、貯存、搬運之場所或經常 僱用勞工五十人以上之室內工作場所,除應設 置適當出口二處以上外,並應設置警鈴或播音 機等警報裝置。前項出口處其寬度不得小於 一.二公尺,且至少有一處直通安全梯或室外。
(六)設置之安全門及安全梯於勞工工作時間不得 上鎖,其通道不得堆置物品。 (七)工作場所出入口、樓梯、通道、安全門、安 全梯等,均應有適當之採光或照明,必要 時應設置平時照明系統失效時使用之緊急 照明系統。 (八)不常使用之緊急避難用出口、通道或避難器 具應標示其目的,且維持在隨時能應用之 狀態,設置於前項出口或通道之門應為外 開式。
參考文獻: 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墮落災害防止』 日本鹿島建設株式會社『安全規則摘要』 日本鹿島建設株式會社『建築安全技術事例』
墮 落 災 害 防 止 實 務 <摘錄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營造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與自動檢查手冊> 一、容易發生墮落災害之場所及作業: 1.地面開口。 2.一般開口。 3.覆蓋板開口。 4.施工構台。 5.樓梯護欄。 6.電梯開口。 7.模板作業。 8.混凝土澆置作業。
9.鋼構作業。 10.PC板組立作業。 11.施工架作業。 12.移動式施工架作業。 13.石綿板屋頂作業。 14.泥作工程。 15.安全帶(索)配戴參考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