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 知 识 培 训 安庆汽运有限公司 2011年6月
工伤及工伤保险 工伤: 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保险: 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 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修订内容 亮点 扩大适用范围 1 调整扩大认定范围 2 简化相关程序 3 提高待遇标准 4 较少单位负担,增加基金支付项目 5
亮点1 扩大适用范围 原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新修订《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都需参加工伤保险。
亮点2 调整扩大认定范围 一、扩大认定范围 原条文: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 亮点2 调整扩大认定范围 一、扩大认定范围 原条文: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 新修订《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 二、调整了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范围 原条文: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 2.醉酒导致伤亡的 ; 3.自残或者自杀的 新修订《条例》第十六项:1.故意犯罪的 ; 2.醉酒或者吸毒的 ;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亮点3 简化工伤认定程序 原条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新条文:保持原条文并增加简易程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最终还是要依据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 ,时限问题实际中基本不会有很大变化。
亮点4 提高待遇标准 原条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自定并备案。 安庆市执行54个月的标准 新修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以前同命不同价:全国平均10万,最低3万。 2011年标准 38.22万元 2010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38.22万元 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当提高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提高 3个月 2个月 1个月 级别 现行标准 前标准 增加月数 1 本人工资27个月 本人工资24个月 2 本人工资25个月 本人工资22个月 3 本人工资23个月 本人工资20个月 4 本人工资21个月 本人工资18个月 5 本人工资16个月 2个月 6 本人工资14个月 7 本人工资13个月 本人工资12个月 1个月 8 本人工资11个月 本人工资10个月 9 本人工资9个月 本人工资8个月 10 本人工资7个月 本人工资6个月
亮点5 减轻单位负担,增加基金支付项目 修改后的《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均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为了加强工伤预防,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决定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
工伤事故业务处理 因工负伤工伤认定申请 1 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 2 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报 4
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申请程序图 事故伤害发生或依法诊断为职业病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书 企业48小时内向市人社局快报 企业30日内提供材料上报 要求企业和职工提供相关证据 初审 调查核实 审核 符合受理条件,开出《受理通知书》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书 如材料不符要求补齐
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材料: 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个人和单位申请报告 3.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等相关病历资料 4.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5.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6.有关事故证明材料,如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7.两证明人的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 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 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认定 “上下班途中”的界定: 2. 上下班时间——正常工作或加班加点的开始(结束)时间。 1. 行程路线——工作地点和居住地点间相对合理路线,居住地点包括单位提供的住地和本人常住地,或与上述住地同一城区的临时居住地。 2. 上下班时间——正常工作或加班加点的开始(结束)时间。 3. 行程所需时间——本人选择的行程路线和交通工具从单位到住地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工伤认定 视同工伤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不提出申请工伤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伤残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本人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和工伤保险方面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简单地说,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的级别。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因工伤残等级鉴定申报材料: 伤残等级鉴定 1.申请鉴定表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个人和单位申请报告 4.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受伤职工一寸照片一张 6.诊断证明书,门诊、住院病历复印件、X片、 CT片、化验报告单等相关病历资料
职工每周三后自行 到116医院体检 (医务科 胡主任 5593053) 伤残等级鉴定 因工伤残等级鉴定程序图 职工每周三后自行 到116医院体检 (医务科 胡主任 5593053) 提交申请材料 初审 3周后自行前往医院领取检查结果 提交体检材料 每双月前7个工作日 受 理 受理后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伤残等级鉴定 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一) 1.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包括工伤治疗,康复性治疗待遇,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 2.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还可享受护理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二) 3.伤残待遇: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与就业补助金以及生活护理费等。 4.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领取抚恤金的条件 (2)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 工亡职工子女已 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 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工伤保险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旧伤复发 工伤复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职工病情痊愈,可以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复发。 新《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本条例第30条、 第32条和第33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即经过诊断治疗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其他说明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有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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