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計算(一) 包括存款本金、投資、有價證券、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存款本金之計算方式,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利息所得推算,推算利率以最近一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動產計算(二) 投資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 有價證券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面額計算。 國內股票之價值,按調查時前一個月,臺灣證券交易所提供之個股月平均價計算。
動產計算(三) 其他如財產所得、保險給付等一次性給與之所得,依申請人舉證之資料計算。 (1)低收入戶相關關補助外之定期給付,如勞/退輔/國民年金等保退休金、失業給付、保險給付,須以收入列計。 (2)各類保險之一次給付金(傷殘、死亡、重大疾病、意外…等理賠)。
開雙B可以申請成為低收入戶嗎? 汽車是否視為工作收入或動產收益? 社會救助法未將汽車列入動產收益中,但有些縣市自訂行政命令,將汽車列計動產收益,若需計算者,會參考中古汽車市場價格計入動產,例如台中市、彰化縣、台南市、新竹縣等 但各縣對於車齡超過一定時間以上就不再計算,例如新竹縣5年以上就不列入動產,高雄市若排氣量不超過2000CC且車齡超過4年以上者不算。也有些縣市若車子為該戶主要謀生工具,不列入考量。 有些縣市不列入,例如台北市
不動產之調查 包括土地及房屋。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為準。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2),包括: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 D.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E.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F.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 G.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不應列入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備註:例如出嫁女兒) 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備註:如父母離異) 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六、在學領有公費。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539條款 (主管機關得排除部分應計人口) 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申請人對第三項第四款及第九款未履行 扶養義務者,請求給付扶養費。
何謂『無扶養能力』?(細則4) 一、列冊低收入戶。 二、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列冊低收入戶。 二、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三、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四、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五、依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失業認定或依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辦理失業再認定,並取得失業認定證明。
工作收入如何計算?(第五條之一) 一、已就業者,依序核算: 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2015:25,175元) 薪資動態見:http://statdb.cla.gov.tw/psdn/PSDNIndex.aspx 參考順序:薪資證明→財稅資料→己知職業類別平均經常性薪資→ 未知職業類別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已就業者工作收入認定之特別規定 原住民應依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公布之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按一般民眾主要工作所得與原住民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 十六歲以上未滿二十歲或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七十計算(備註:有些縣市將這一項適用在25歲以下非全職進修部學生,例如彰化縣)
身心障礙者工作收入認定 身心障礙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五十五計算。 有財稅資料,則依薪資55%計,若無財稅資料,則2015年算法: 如果依據最低薪資計算,則為:10,600 (19273*0.55) 如果依據出任人員薪資計算,則為13,846 (25175*0.55)
工作收入如何計算?(第五條之一) 二、未就業者,依序核算: 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2015年:19,273 )。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或五十五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三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何謂『有工作能力』? 第五條之三 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 亦即:日間部:0元,進修部:實際薪資或基本工資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四、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五、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 七、受監護宣告。
民法有關受監護宣告之規定(節錄) 第14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其餘條文略)
申請低收需準備哪些文件? 申請人印章; 全戶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新申請戶); 申請列冊人口郵局與其他金融機構存簿的封面影本及最近一年內頁影本;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視個別家庭狀況而定,例如:醫院診斷證明書、學生證影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失蹤證明、在營證明或軍人身分證影本、在監證明、離婚協議書等)。不包含財稅資料。 低收入戶及生活扶助調查表1份
何時調查? 收入戶得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生活扶助。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自受理前項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派員調查申 請人家庭環境、經濟狀況等項目後核定之;必要時,得委由鄉 (鎮、市、 區) 公所為之。(社會救助法10條) 複查: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低收入戶調查。(社會救助法13條)(通常為每年10-12月)。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應經常派員訪問受生活扶助者之生活情形;其收入或資產增減者,應調整其扶助等級或停止扶助;其扶養義務人已能履行扶養義務者,亦同 (14條)
誰去調查? 大部分縣市(含台中、北高兩市),由村里幹事進行實地訪查,鄉鎮公所或區公所社會課的低收審查人員僅就財稅資料進行資產調查。 但有些縣市由社工員去調查,如彰化縣
由村里幹事進行調查合適嗎? 村里幹事在某些線,實質上是村里長的樁腳, 有些縣市(如台中市)地方雖具公務員身份,但屬一班行政人員,大多非社工背景出身。 村里幹事法定職權中,並不包括低收入戶之資產調查。
應由社工員進行資產調查的理由 專業化:社工員對於社福法規、社會問題受過較專業化之訓練,更清楚社會問題、社會脈絡。 案主多元需求:貧窮是許多社會問題的根源,故不應將之與低收入業務與其他社工業務切割 實務困境:人力不足,許多縣市政府(如台中市)社工大多以服務保護性個案為主。
每人每月收入未超過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分之二 台灣省/台中市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2015 資格認定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最低生活費標準10,869 台中:11,860 無收入 每人每月收入未超過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分之二 每人每月收入未超過最低生活費 家庭生活補助 (扶助)費 10,244元/人/月 台中:10,303 5,900元/戶/月 兒童生活補助 (扶助)費 15歲以下 2,600元/人/月 就學生活補助 高中職以上在學 5,900元/人/月 由社會局按月撥入低收入戶成員之郵局帳戶
特殊人口收活扶助 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懷胎滿三個月。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前項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其他低收入戶之補助 第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力,對設籍於該地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提供下列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 一、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二、托兒補助。 三、教育補助。 四、喪葬補助。 五、居家服務。 六、生育補助。 七、其他必要之救助及服務。
依第十六條由地方政府提供給低收入戶之福利,以台中市為例 (一)就學、交通補助 國小每學期每人補助 1,000 元。 國中每學期每人補助 2,000 元。 高中職每學期每人補助 4,000 元。 大專 ( 學 ) 以上每學期每人補助 6,000 元。 (二)喪葬補助:最高補助 30,000 元。 (三)生育補助:每胎補助1萬200元整,雙胞胎補助2萬400元,依此類推。 其他縣市補助參閱: http://kuku0510.pixnet.net/blog/post/17461556-2014%E5%90%84%E7%B8%A3%E5%B8%82%E7%94%9F%E8%82%B2%E6%B4%A5%E8%B2%BC%26%E8%82%B2%E5%85%92%E6%B4%A5%E8%B2%BC%E4%B8%80%E8%A6%BD%E8%A1%A8
依第十六條由地方政府提供給低收入戶之福利,以台中市為例 (四)產婦營養補助:補助一般生產者分娩前後各2個月(共4個月),或妊娠滿3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前後各2個月(共4個月),每月補助4,000元,共計16,000元。 (五)嬰兒營養補助:每個嬰兒每月補助1,800元,一次補助12個月,共計21,600元。
其他低收入戶之居住相關補助 第十六條之一 為照顧低收入戶得到適宜之居所及居住環境,各級住宅主管機關得提供下列住宅補貼措施: 一、優先入住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用以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之住宅。 二、承租住宅租金費用。台中市補助金額如下: ( 1 )戶內 1 人: 1,000 元。 ( 2 )戶內 2 至 4 人: 3,000 元。 ( 3 )戶內 5 人以上: 4,000 元 三、簡易修繕住宅費用。 四、自購住宅貸款利息。 五、自建住宅貸款利息。 六、其他必要之住宅補貼。
為何脫離低收入戶身份, 通常不會放鞭炮慶祝? 失去家庭、兒童、就學生活扶助補助費 子女唸書要繳學費(念朝陽從不用繳學費,變成每學期繳5萬) 當兵只需12天! 需繳健保費(低收入戶是健保第五類被保險人,其保費由政府全額補助) 看病還要繳健保部份負擔費用 難以再申請到各種急難救助、獎助學金。 etc.
低收入『脫離貧窮』的主要原因 低收入戶脫離低收入身份的主要原因有二: 死亡(尤其是第一款) 子女長大 可能因而有收入,但即便仍未工作,因已『具工作能力』,故被認定有收入(至少以基本工資計算) 地方政府還需要進行『脫貧方案』嗎?
討論 助學貸款需償還,那麼,您認為接受低收入生活扶助者,若一定時間內生活獲得大幅改善時(如中樂透、繼承或接受贈與大量遺產、薪水突然大幅提高等),是否應歸還其先前接受之金額?Why or why not? 不動產320萬門檻,您認為是否應包括自用住宅、或蓋在農地上的農舍?為什麼?
小結:我國社會救助 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制度的問題 一、低收入戶認定過於嚴格:我國低收入戶佔總人口的比率,佔總人口1.6%左右。在認定上,有關家庭成員之工作收入以『有工作能力』為基準,而不問其是否真有收入,且不動產之認定並不考慮是否為自用住宅,立法者似乎主張一個貧困但擁有自用住宅者應先賣掉自己的房子或農舍、且花光積蓄後,才能接受社會救助。而因應低收入戶認定過嚴的問題,政府有各式各樣針對中低收入戶之福利措施,立意雖佳,但此設計造成容易救助制度的混淆,且將標準放到最低生活費的2.5倍,遠高於最低工資之水準,其『慷慨』程度又令人費解。
二、未因應個別需求予以補助 先進國家通常補助既有所得與法定貧窮線間之不足,但我國採定額補助法,將低收入戶分成幾款,一律給予統一之補助。 未因應個別化需要,而且由於各縣市政府經費有限,往往在低收入戶認定時,將符合標準者盡可能歸入第三款低收入戶中,造成我國近幾年雖然符合低收入戶人口增加了,但大多屬於第三款的奇特現象。
薩爾斯堡社會救助計算模式 4口家庭,夫工作,妻持家,育兩兒女 一人戶口 月入 48000 月入 24000 社會救助基準 社會救助基準線 月入 48000 社會救助基準 生計維持者 14920 夫或妻未工作者 9560 兒女,每人4440,兩人 8880 房租 14000 水電 4640 合計 52000 社會救助金額 4000 一人戶口 月入 24000 社會救助基準線 單人戶口(A) 16560 房租(B) 11600 水電費(C) 3840 A+B+C 32000 社會救助金額 8000
三、生活費不因家戶人口增加而等比率增加 我國在計算『最低生活費標準』時,是以全家人口數計算之,但生活費用隨著家庭人口數的增加,其邊際生活費之增加應屬遞減,例如房租費用通常不以人頭計算,且全家人口若為10人,也不需買10台電視、10台冰箱才對。
四、補助主要集中在就學子女 除第一款之外,二款生活扶助費補助有限,三款根本無補助。二、三款主要補助對象,為就學子女。 子女補助,應是人口政策問題,亦即其實多數家庭多會因為養育子女而增加沈重負擔,故政府資源不應只集中在補助低收入戶家庭子女就學。未來若欲鼓勵生育,需考量發放家庭聽貼。
五、社政體系角色過於消極 多數縣市由村里幹事進行實地訪查,多數縣市社工除在需動用『528條款』認定時,才介入調查,對於低收業務幾乎不過問。 社工人員過少 各縣市政府除發錢外,幾乎無任何其他服務。 許多社工員對貧窮作個人歸因、認定福利依賴嚴重,過度扮演社會控制角色。
社會福利的主要範圍 社會福利 社會安全 社會保險 社會津貼 社會救助 福利服務 老人福利 身心障礙 福利 兒童福利 etc. 勞動政策 勞工保護政策 個別 集體 消極勞動政策 積極勞動政策
社會保險、社會津貼與社會救助比較 社會保險 社會津貼 社會救助 資格條件 繳保險費記錄 公民、住民 資產調查 制度效果 工作成就 社會權 烙印 經費來源 保險費 稅收 福利模式 普及性 選擇性
我國社會救助法 1980年公佈實施,經1997、2000、2005、2008、2009年、2010年、2013年七次修正。 我國社會救助法立法目的:社會救助法第一條規定其目的是:『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特制定本法。 』 比較:德國社會救助法第一條:社會救助旨在協助符合救助資格者能過著『符合人性尊嚴之生活』。
我國憲法有關社會救助 之相關條文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55 條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 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社會救助提供哪些福利給付? 第二條:本法所稱社會救助,分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 第17條第二款:有關遊民之安置及輔導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社會救助法之『中低收入戶』 第一條: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 特制定本法。 新社會救助法中低收入戶定義:家庭總收入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台中市為低於15,455元)。 二、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台中市動產為每人每年11萬2,500元、不動產每戶不超過450萬元) 從100學年起,中低收入戶子女可減免學雜費的30%。
貧窮理論觀點(三): 人力資本論 基本主張:貧窮是因為個人所擁有的教育程度、職業訓練、工作經驗、工作技術等,不符合市場需求。 缺點:個人人力資本提升了,但仍有人無法找到適當的工作與薪資
貧窮理論觀點(四) 與勞動市場有關的論點 一、滴流觀點(Trickle Down Thesis),此論點主張若經濟發展良好,則貧窮問題得以減緩,此派也可譯為『雨露均霑論』。 但經濟好轉,失業率未必降低。 二、雙元勞動市場論(Dual Labor Market Theory)(或稱『新結構論』(New Structuralism):勞動市場分為主要勞動市場(primary labor market)與次級勞動市場(secondary labor market),前者工作穩定、薪資高、工作條件好,而後者工作不穩定、薪資低、工作條件差等。 這個觀點主張,人們之所以會貧窮,主要是因為在次級勞動市場工作。
與勞動市場有關的論點之三 三、區域勞力市場論:不同地區的勞動市場結構也有差別,故區域間的工作機會、工作品質會影響到不同區域間居民的薪資水準,進而形成區域間的貧窮現象的差異 2011每人平均可支配所得 台灣 273.674 台北 402.065 新北 273.351 台中 241.598 彰化 212.335 雲林 204.811 台東 222.905
貧窮理論觀點(五) 新右派觀點 將矛頭對準前述『underclass』人口群 Mead『福利依賴論』:主張政府提供福利,會造成『福利依賴』,因接受福利者將認為可仰賴政府而不用努力工作,故缺乏動機使自己脫離貧窮。政府應強調工作『義務』,而不是只講福利權利。故他主張國家應強迫福利領取者工作。 Murray 『反工作誘因派』:此派也主張社會福利會降低人們的工作意願,尤其是三種族群:長期犯罪者、不工作之年輕人、未婚母親。他主張國家不應該提供太多的福利。 1980年代以來強調workfare的主張,受此兩種主張影響。
新右派觀點的批判 是否政府減少福利,貧窮者便能自己靠就業而脫離貧窮? 忽略家戶特徵對貧窮所帶來的影響 忽略結構性因素 忽略福利的政經社三層面都有正面效果: 穩定景氣、政治合法化、社會融合
貧窮理論觀點(六) 家庭結構與貧窮女性化觀點 破裂家庭亦造成貧窮 貧窮女性化,主因: 女性若單親,亦陷於貧窮 勞動市場因素(男性薪水平均較女性高) 照顧問題:女性比男性更被社會期待扮演照顧的角色(如『推動搖籃的手』) 福利制度問題:社會保險往往不利於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