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亿川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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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说明:  本培训内容根据 2001 年注册会计师考 试辅导教材《会计》一书和《企业会 计制度》(财会[ 2000 ] 25 号)相关 内容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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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亿川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三月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 钟敏 安徽亿川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三月

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最新相关政策规定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四、建筑业“营改增”影响税负分析

说明 说明:本次培训针对建筑业和工业企业,工业企业只占很小的部分,且工业企业也会遇到比如自建厂房等业务,也会遇到建筑业所得税的问题,所以我先展开讲解一下建筑业所得税政策,然后不分行业的讲解一下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规定,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最后就大家关心的热点问题“营改增”做个分析

一、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 (一)建筑业纳税人的一些困惑 (二)困惑解释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一)建筑业纳税人的一些困惑 1、所得税纳税主体是谁? 2、本地企业所得税怎样预征的? 3、个人挂靠经营如何预征所得税? 4、项目经理负责制如何交纳所得税? 5、建筑子公司如何交纳所得税?

(一)建筑业纳税人的一些困惑 6、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和不是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所得税如何预缴? 7、本市范围内跨县区经营的企业如何办理所得税预缴事宜? 8、分包业务如何交纳所得税? 9、是在项目所在地纳税还是在汇总所在地纳税?

解释1、所得税纳税主体是谁? 就是所得税该由谁交?交企业所得税还是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纳税人承包形式不同,确定如下所得税纳税主体[池地税(2011)34号文] : 1、对实行总包经营的,以总承包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解释1、所得税纳税主体是谁? 2、对实行分包经营的,除总承包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外,分包主体被界定为企业的,以分包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包主体被界定为个人的,以分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3、对实行个人挂靠经营的,以挂靠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以被挂靠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解释2、本地企业所得税怎样预征的? 对本地企业区分以下二种情况进行所得税预征管理: 一是对实行查账征收企业且经营成果归属企业所有的,实行据实预缴。 二是对实行核定且经营成果归属企业所有的,实行核定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预征标准为每次开票金额的1.5%。

解释3、个人挂靠经营如何预征所得税? 对个人挂靠经营取得的承包所得,每次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税目是“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对被挂靠企业就其自营收入和管理费收入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企业所得税。 同时要求被挂靠企业必须将自营、挂靠项目、收取管理费比例等证明资料事先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备案。 1/2

解释3、个人挂靠经营如何预征所得税? 不执行事先审查备案的,一律视为企业自营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在为其开具发票时,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企业所得税。 温馨提示:我讲的是建筑企业的一些税收相关政策,也许你们实际操作中并不是这样,这样会存在一定的纳税风险。随着市场越来越规范,管理会越来越完善,包括对建筑业的税收征管也是这样的,所以要仔细研究税收政策,对照执行,防范纳税风险。 2/2

解释4、项目经理负责制如何纳税? 办法规定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经营所得全部归属企业,且能提供以下六项资料,可不按“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是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筑项目施工合同(协议)及复印件; 二是工程项目使用主要材料的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银行付款凭证;

解释4、项目经理负责制如何纳税? 三是项目经理(负责人)、组成人员的工资表及发放工资的入账凭证、账簿复印件; 四是项目经理及组成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凭证及复印件; 五是个人基础信息登记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及复印件; 六是其他主管地税机关需要提供的资料。

解释5、建筑子公司如何纳税? 依照我市有关部门规定在我市成立临时法人机构—子公司(一般没有资质)的外地建筑企业,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业务,如何判定所得税纳税主体?该子公司就是纳税主体。

解释5、建筑子公司如何纳税? 在我市按有关部门要求成立子公司的,施工应该以该子公司名义进行。子公司没有资质,可以由总公司、子公司和建筑方三方签合同,款项也直接拨付该子公司。以其他名义施工是不符合规定的

解释6、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和不是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所得税如何预缴? 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和不是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除无法证明身份视同独立纳税人管理外,原则上所得税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和相应的上级管理机构预缴。

解释7、本市范围内跨县区经营的企业如何办理所得税预缴事宜? 本市企业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区经营的,除了市直、贵池区、开发区企业之间持《池州市建筑业所得税征管联系单》,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其他地区之间一律比照办法规定的跨省、市经营进行所得税管理。

解释8、分包业务如何纳税 企业所得税鉴定为查账征收方式但工程项目实行分包的,对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按减去分包收入后的余额和分包收入核定按月(季)据实预征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解释8、分包业务如何纳税 企业所得税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但工程项目实行分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为其开具发票时,对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分别按减去分包收入后的余额和分包收入的1.5%预征企业所得税。

解释9、是在项目所在地纳税还是在汇总所在地纳税? 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判定跨地区经营所得税纳税主体的(适用跨省、省内跨市、市内跨县区) 。 一是总机构分设的二级分支机构; 二是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 符合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国税发(2008)28号)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7号)规定预征企业所得税;

解释9、是在项目所在地纳税还是在汇总所在地纳税? 符合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的,按照开票金额的0.2%预征企业所得税。 不能按照办法规定证明是二级分支机构还是项目部的,一律视为独立纳税人管理所得税,由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为其开票时,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企业所得税。

解释9、是在项目所在地纳税还是在汇总所在地纳税? 办法明确了二级分支机构和项目部的判定标准和需要提供的证明证明材料.doc材料 温馨提示:视为独立纳税人管理,这就是个纳税风险点。不是说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企业所得税就完了,而是不承认该单位是分支机构或项目部,当作本地的纳税单位管理。主管税务机关还可以要求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适用文件:2012.12.31日前适用国税发(2008)28号;2013.1.1日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2)57号公告 提醒:2012年度汇算清缴适用国税发(2008)28号,2013年第一月(或季度)预缴开始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2)57号公告(后面讲到这两个文件夹的区别) 名词解释: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三)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 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就是有生产经营业务,并是一个会计主体的分支机构 跨地区经营:上面两个文件中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市。省内跨市、市内跨县区汇总纳税同样适用该办法。皖国税发(2010)129号和池地税(2011)34号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 汇总纳税企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总机构与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 举例:安徽九华集团建筑公司(本市企业)在本市经营建筑业,怎么交纳企业所得税?第一种:九华建筑集团在市直、贵池区、开发区经营建筑业,怎么交企业所得税?持《池州市建筑业所得税征管联系单》,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第二种:九华建筑集团在市内除以上三个地区经营建筑业,怎么交企业所得税?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 假如九华建筑集团在青阳、石台工地施工,一是集团直接管理的石台项目部,如果满足条件,由石台县地税局在开票时按0.2%预征企业所得税;然后在市地税按月(或季)据实预缴,减去已经在石台缴纳的税款,年终汇算清缴。二是成立的青阳分公司(二级机构),如果满足条件,按总分办法预征所得税。(接下来会讲到总分办法)如果以上条件都不满足,青阳地税局将视同独立纳税人管理,在开票时,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企业所得税。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 假设九华建筑集团2012年度汇算清缴应缴100万元企业所得税,50万在青阳、石台等分支机构分摊,50万由总机构分摊缴纳。总机构应缴纳的50万,其中25万就地办理缴库,25万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50万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怎么分摊?公式: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50万×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如何确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如果九华建筑集团只有青阳一个二级分支机构,则青阳二级机构就地交50万企业所得税 如果九华建筑集团有青阳、石台等5个二级分支机构,青阳只是5个中的1个,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三项指标分别占5个二级分支机构相应指标之和的1/5(即0.2),则青阳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2 ×0.35+ 0.2 ×0.35 + 0.2 ×0.30=0.2 则青阳分支机构应分摊企业所得税=0.2 ×50万=10万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 假如九华建筑集团有以青阳分公司施工,同时又有直接管理的石台项目部施工,则石台项目部如果满足条件,在石台地税按开票金额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先扣除已由石台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总分办法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分摊总公司和青阳项目部的应缴纳的税款。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 如果石台项目部由青阳分公司管理,则石台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青阳分公司统一核算,由青阳分公司按总分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假如九华建筑集团只设石台或青阳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由总公司缴纳;假如九华建筑集团只设青阳或石台分公司的,按总分办法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 汇算清缴:九华建筑集团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青阳分公司和石台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集团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先扣除已由石台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总分规定的分摊比例,计算集团和分公司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扣除各自已预缴的税款,分别由集团和公司多退少补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 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 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 国税发(2008)28号文 1.撤销的分支机构税款预缴: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2.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3.分支机构职工薪酬:表述为分支机构职工工资 4.总机构统一计算补缴税款(含预缴、汇算)地方分享原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1.撤销的分支机构税款预缴: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  2.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12月31日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合计额。即12月31日财务决算资产总额(包含无形资产) 3.分支机构职工薪酬:表述为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强调了职工取得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不仅仅指工资 4.总机构统一计算补缴税款(含预缴、汇算)地方分享原理 …….

二、企业所得税最新相关政策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收入类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成本费用扣除类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税收优惠类

二、企业所得税最新相关政策规定 说明:15号公告对所得税汇算清缴影响大 长期困扰纳税人的几个企业所得税问题,终于在2011年汇算清缴结束前,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2012.4.24日发布)予以明确。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收入类 1、企业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否作为应税收入处理? 2、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如何所得税处理? 3、企业逾期应付未付款项是否需要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收入类 1、企业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否作为应税收入处理?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收入类 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规定说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收入类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但未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70号 所以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是作为不征税收入,还是作为征税收入,当然选择的前提是是否遵守财税[2011]70号的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收入类 2、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如何所得税处理? 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属于财政性资金,但不属于免税收入财税[2008]151号。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如果不同时满足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应作应税收入处理财税[2011]70号。相同的道理,企业取得的其他政府资金也是这样处理的。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收入类 3、企业逾期应付未付款项是否需要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如果合同约定的债务应履行的日期届满三年仍未支付的,应并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已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付未付款项,以后期间实际支付的,可以从支付当期收入总额中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成本费用扣除类 1、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等发生的费用,如何所得税处理? 2、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所得税处理? 3、固定资产折旧可否做纳税调减处理? 4、企业在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的支出,如何所得税处理? 5、企业的融资费用支出,如何所得税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成本费用扣除类 1、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等发生的费用,如何所得税处理?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15号公告。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成本费用扣除类 考虑到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支付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二是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付给员工。对于直接支付的,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间接支付的,作为劳务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不再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15号公告。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成本费用扣除类 2、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所得税处理? 根据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在税前扣除15号公告。另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国税函[2009]98号 。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成本费用扣除类 3、在会计核算时,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房产)按30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该项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固定资产折旧可否做纳税调减处理? 企业依据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账上已确认的支出,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税前扣除,将不再进行纳税调整。据此,企业会计折旧年限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每年确认的支出金额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可按照会计规定计算折旧并税前扣除,不再进行纳税调减。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成本费用扣除类 4、企业在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的支出,如何所得税处理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其中“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是指哪些支出?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成本费用扣除类   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是指企业在以前年度已进行会计处理,但因财务会计处理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或企业对政策理解有误造成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支出。如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支出已进行会计处理计入管理费用,但未取得真实合法的有效凭证,以后年度取得时造成在以前年度应扣未扣。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成本费用扣除类 5、企业的融资费用支出,如何所得税处理? 某企业2012年向银行借款用于建造一幢建设期为 2 年的厂房,从银行专门借入款项5000 万元,年利率6.31%.同时银行的投资部与该企业签定协议,针对此笔贷款收取财务顾问费50万元。企业支付的财务顾问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建造的厂房成本,还是作为费用性支出从当期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成本费用扣除类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考虑到厂房建造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因此对归属于厂房建造的财务顾问费支出应予以资本化,应计入厂房的计税基础,通过计算折旧予以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成本费用扣除类 因为平时工作中遇到大家对融资费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疑问较多,所以展开讲解一下具体怎样操作的。一般企业对外借款,除银行借款之外有如下几种形式: 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2、企业向关联企业借款 3、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借款 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借款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成本费用扣除类 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成本费用扣除类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成本费用扣除类 这里所说的“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成本费用扣除类 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也把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企业范围。国税函[2009]377号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成本费用扣除类 2、企业向关联企业借款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2∶1比例(金融企业除外)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财税〔2008〕121号。 假设被投资企业向投资企业借款1000万元,如果投资方权益性投资为400万元的情况下,只允许扣除按800万元计算的利息。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成本费用扣除类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财税〔2008〕121号。实际工作中,对能够满足这个条件的,不需要调整。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成本费用扣除类 3、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09〕312号。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成本费用扣除类 假如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投资者先投入1200万元,尚欠800万元。该年度企业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产生借款利息60万元,则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为60×800÷1000=48(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成本费用扣除类  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除按相关规定计算外,还要遵循2∶1的比例国税函〔2009〕777号。假设投资人权益性投资100万元,企业向该投资人借款300万元,在计算利息扣除时,只允许扣除按200万元乘以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成本费用扣除类 至于企业向投资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社会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准予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成本费用扣除类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还有三个特别提示:一是在支付利息时,要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二是需要利息受益人提供发票,以证明其营业税完税情况。三是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因为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单位及个人之间签订的合同。非金融机构或组织与单位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以及企业集团内部的借款凭证免贴印花。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税收优惠类 1、2012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所得税优惠? 2、企业外购的计算机软件,如何所得税处理? 3、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是否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税收优惠类 1、2012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所得税优惠?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117。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税收优惠类 为便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可直接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5行次“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5%之积,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当中。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税收优惠类 2、企业外购的计算机软件,如何所得税处理?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财税[2012]27号。   需要说明的是,任意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外购的软件,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可执行上述优惠政策。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税收优惠类 3、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是否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是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前提条件。 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国税函[2009]203号。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税收优惠类 需要说明的是,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也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备案手续的,也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中发现其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一)、申报表的基本架构 (二)、往年容易发生错误的地方 (三)、其他需要注意事项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一)、申报表的基本架构: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内税申报表修改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筹办期企业判定 年度纳税申报表由一张主表和十一张附表构成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主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集中体现。主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的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其数据一般直接取自《利润表》;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的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  3.“附列资料”填报用于税源统计分析的上一纳税年度税款在本纳税年度抵减或入库金额。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一般需要填写的有3、9、34行: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本行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第34行:填报本年累计实际预缴的所得税额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二)、往年容易发生错误的地方 1、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的基数容易错,主表第一行营业收入=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这样主表第一行营业收入就不是计算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基数,而是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行销售收入合计。二者相比较附表一第1行比主表第1行多了视同销售收入。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2、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基数容易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如何界定“年度利润总额”?指的就是年度会计利润总额,是主表的13行。如果有影响会计利润的问题,比如会计差错问题,按调整后的年度会计利润作为基数。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3、小型微利企业容易填错。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可直接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5行次“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5%之积,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当中。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三)、其他需要注意事项: 1、根据我所去年五月有人员在地税服务大厅做汇算清缴工作的志愿者的经历总结,他提醒大家注意:所有涉及到的表要填全,比如单位有折旧的,关于折旧的那张附表要填,另外,《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企业从业人数、46企业资产总额(全年平均数)、47所属行业要记得填列。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列:前面例子中九华建筑集团怎样填列年度申报表?在主表第35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月(季)度在总机构所在地累计预缴的所得税款。第36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月(季)度在总机构所在地累计预缴在财政调节专户的所得税款。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第37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已在月(季)度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累计分摊预缴的所得税款。  九华建筑集团直接管理的石台项目部在石台按开票金额的0.2%预征企业所得税部分填在哪?填在34行,“本年累计实际预缴的所得税额”   35、36、37行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四、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影响分析  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化,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拟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税率为11%。建筑业“营改增”,涉及建筑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对建筑业的发展影响深远,相关企业应准确理解政策,规范实务操作,避免涉税风险。

四、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影响分析 1、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很可能会增加 2、商品混凝土等材料增加税负 3、建筑劳务费增加税负 4、动产租赁业增加建筑业税负 5、发票的收集和认证工作难度大 6、税制改革对联营合作项目冲击大

四、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影响分析 1、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很可能会增加 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由于建筑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的不同,有的工程项目材料、设备全部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能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多些;而有的工程项目,主要材料或大宗材料由甲方(建设单位)采购,调拨给施工企业使用,施工企业仅采购一些辅助材料或零星材料,这样施工企业可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少,实际税负明显偏高。

四、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影响分析 另外,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比较分散,很多工程所处地域比较偏僻,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

四、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影响分析 2、商品混凝土等材料增加税负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②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③自来水;④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

四、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影响分析 以上所列货物,都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较大。假设施工企业购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6%,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施工企业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5%的纳税成本,从而加大建筑业实际税负,挤占利润空间。

四、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影响分析 3、建筑劳务费增加税负  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成建制的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劳务公司作为微利企业,承受不了这么重的税负,势必走向破产,或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另外,农民工提供零星劳务产生的人工费,也没有增值税发票,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势必加大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的税负。

四、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影响分析 4、动产租赁业增加建筑业税负  新的税改方案中,动产租赁业增值税率为17%,与建筑业密不可分的机械设备、设施料租赁均属于动产租赁业范畴,税制改革对租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一种挑战。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而租赁收入产生的销项税,因没有可抵扣税款,将背负17%的高额增值税税负。

四、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影响分析 目前租赁业利润率普遍低于增值税率(17%),租赁企业显然无利可图,必然放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只缴纳3%的增值税。一旦租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施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势必减少,从而加大施工企业实际纳税额,增加建筑业税负。

四、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影响分析 5、发票的收集和认证工作难度大 施工企业与传统生产制造企业的业务模式和客户类型差异较大,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也相应分散,材料管理部门多而杂,每笔采购业务都要按照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材料发票的数量巨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按现行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其工作难度非常大。

四、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影响分析 6、税制改革对联营合作项目冲击大  目前,在施工企业内部,联营合作项目普遍存在,联营合作方大部分不是合法的正规企业,且部分合作方是自然人,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虚设,采购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赁的机械设备和设施料基本没有正式的税务发票,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

四、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影响分析 在营业税下,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营业税也与成本费用关系不大。但在增值税下,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销项税额是不含税工程造价乘以增值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是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工程分包等环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产生于成本费用支出环节,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

四、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影响分析 如果联营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很小,可抵扣的税款较少,缴纳的税款较多,工程实际税负有可能达到6%~11%,超过总包方的管理费率,甚至超过项目的利润率,总包方和联营合作方都将无利可取,涉税风险会威胁到联营合作项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发展。  上述建筑业“营改增”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希望引起纳税人的注意。施工企业要充分认识税制改革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谢 谢 大 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