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规范性文件的解读 主讲人:王周欢 201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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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规范性文件的解读 主讲人:王周欢 2016年4月

PPP的规范性文件 2014年9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要求各地“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尽快形成有利于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发展的制度体系”。

PPP的规范性文件 2014年年11月,财政部印发《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推出了一批PPP试点示范项目,明确了PPP项目的操作流程及要点。

PPP的规范性文件 2014年12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

PPP的规范性文件 2014年12月,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

PPP的规范性文件 2015年2月,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29号) 2015年4月,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银监会《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15号)

PPP的规范性文件 2015年4月,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0号) 2015年4月,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0号) 2015年4月,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鼓励收费公路推广PPP模式》(财建[2015]111号)

PPP的规范性文件 2015年4月,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金〔2015〕21号)

PPP的规范性文件 201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

PPP的规范性文件 2015年12月,财政部文件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

PPP的定义 PPP是政府与社会资本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全过程”合作关系,以授予特许经营权为基础,以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为特征;通过引入市场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双方优势,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

PPP基本特征 (一)参与方的构成 任何一个PPP项目均要求至少有一个公共部门和一个私人部门参与。 (二)长期合作伙伴关系

PPP基本特征 (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在一个PPP项目中,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可以找到各自的利益所在并达成合作共识,通过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边界,建立起明晰的利益分配和调节机制。 (四)优势互补 PPP要求每个参与者利用自身的“独特”优势为合作关系带来一些有价值的东西,其结果是既可节约资本,又能提高效率,促成VFM(Value For Money,物有所值)目标的最终实现。

PPP基本特征 (五)全生命周期成本考虑 PPP项目普遍实施周期较长,要求精确规划和核算从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至终止移交的完整周期内所发生的项目成本与效益,对社会纳税人负责,实现全生命周期成本最优化。 (六)注重服务质量和效果 PPP关注公共服务质量和效果的提升,而不只是单纯受融资和政绩驱动,一味注重投标者报价高低或投资人所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工程资产。

PPP适用哪些领域? 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各级财政部门要重点关注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如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PPP项目采购,是指政府为达成权利义务平衡、物有所值的PPP项目合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PPP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过程。 PPP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择合作社会资本(供应商),适用本办法。

社会资本的范围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第二条规定, 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项目流程 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

项目识别 ——发起:主体: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政府方为财政部门向行业主管部门征集;社会资本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筛选

项目识别 ——物有所值评价 财政部文件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5]167号)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金〔2015〕21号)

项目准备 项目实施机构: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实施方案:项目概况、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

项目采购 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项目执行 项目公司 项目融资 合同履行 政府付费 临时接管 中期评估

项目移交 资产评估 性能测试 绩效评价

采购方式 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 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资格预审 PPP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

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在签订PPP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项目实施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内容 项目授权主体 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 采购需求 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 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是否限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数量及限定的方法和标准 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评审小组 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评审小组,负责PPP项目采购的资格预审和评审工作。 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 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

资格预审结果 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 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 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后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3家的,可以依法变更采购方式。

考察核实 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

资格预审备案 资格预审结果应当告知所有参与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采购文件内容 项目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竞争者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PPP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采购结果确认谈判中项目合同可变的细节、以及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等内容。

采购文件内容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文件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评审小组根据与社会资本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项目合同草案条款。

采购文件内容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项目合同中列明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技术引进和转让等政策要求,以及对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和履约保证的担保要求。

合同审核与生效 项目采购文件中还应当明确项目合同必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在获得同意前项目合同不得生效。

现场考察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社会资本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评审要求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资格预审公告和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资格预审和独立评审。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小组在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 允许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审小组在响应文件评审环节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

评审要求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资格预审报告和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资格预审报告或者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资格预审报告和评审报告。 评审小组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项目实施机构说明情况。

评审要求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社会资本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竞争性磋商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方式适用情形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邀请供应商的方式 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通过发布公告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

邀请供应商的方式 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三)采购项目的预算;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七)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邀请供应商的方式 二、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邀请供应商的方式 三、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编制要求 竞争性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磋商文件的内容 磋商文件应当包括: 供应商资格条件; 采购邀请; 采购预算; 采购需求; 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磋商文件的内容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 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磋商文件提供的期间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响应文件的编制与提交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磋商保证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磋商小组的组成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评审专家抽取 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评审原则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磋商前答疑会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响应文件的澄清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响应文件的澄清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磋商方式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磋商的两种方式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提交最后报价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综合评分法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评审报告主要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成交通知书与成交公告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成交通知书与成交公告 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评审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情形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财库〔2015〕124号文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情形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 PPP项目采购评审结束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采购结果确认工作。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及数量由项目实施机构确定,但应当至少包括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以及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涉及价格管理、环境保护的PPP项目,谈判工作组还应当包括价格管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代表。评审小组成员可以作为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参与采购结果确认谈判。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社会资本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社会资本即为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 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重复谈判。

谈判备忘录的签署与公告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与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预中标、成交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项目合同文本应当将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 项目合同文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成交结果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 项目实施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中标或者成交社会资本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 中标或者成交标的名称、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期限、服务要求、项目概算、回报机制)等; 评审小组和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名单。

PPP项目合同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PPP项目合同。 需要为PPP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或者签署关于继承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PPP项目合同公告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PPP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PPP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PPP项目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要求社会资本交纳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社会资本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PPP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者资产评估值的10%,无固定资产投资或者投资额不大的服务型PPP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平均6个月服务收入额。

合同管理 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合同审核和履约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 PPP项目合同中除应规定社会资本方的绩效监测和质量控制等义务外,还应保证政府方合理的监督权和介入权,以加强对社会资本的履约管理。 在合同订立时既要充分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实际需求,保证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和相对稳定性,也要合理设置一些关于期限变更(展期和提前终止)、内容变更(产出标准调整、价格调整等)、主体变更(合同转让)的灵活调整机制,为未来可能长达20-30年的合同执行期预留调整和变更空间。

争议处理 参加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社会资本对采购活动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依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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