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國小法律小學堂
網路搞鬼 ! 大偉是班上的電腦高手,也是同學心目中的「大檔頭」。最近班上轉來了一位人高馬大的小珠,聽說電腦也很強。果然,沒多久級任老師要她加入網頁比賽的群組。 大偉很吃味,就用E-mail給群組的一批死黨說:「那位新來的『母豬』,既醜又髒且笨,還自以為了不起,她加入我們這一群,是想沾我們的光彩,我倒要看她驕傲到幾時?大家不得和她說話,否則給我小心點……」。幾天後,小珠孤伶伶的沒人理睬。
網路搞鬼 ! 大偉暗喜,又以小珠的名義,上網到交友俱樂部註冊,表示要交友並準備結婚,甚至於可先試婚。不久,小珠的手機和家中電話響個不停,信箱也塞爆了,還有人問她可以援交嗎? 小珠幾乎精神崩潰,就和爸媽向警局報案,大偉的惡行很快的就被查出來了…。
解 析 (一)大偉以電子郵件寄給群組的一批死黨,說:「…大家不得和她說話,否則給我小心點」,觸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在網路上填註的電磁記錄,如果符合刑法上文書的定義,仍然屬於準文書的性質,受刑法偽造文書罪章的規範。因此不管是用他人的身分證字號,或是利用身分證字號產生器產生出身分證號碼,並利用這些號碼或基本資料在網路上申請或註冊任何帳號,都涉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參考法條:刑法第220條、第210條、第216條)
解 析 大偉在網路上已以小珠名義表示要交友、結婚,甚至可以先試婚,是意圖毀損小珠的名譽,已屬破壞小珠名譽的事項,另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妨害名譽罪,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大偉在該內容提到可援交,那麼大偉又涉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第1項之犯罪,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合併科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小學堂 (一)是非題 ( )1、聯合朋友對付不喜歡的人,是團結的表現,應該發揚光大。 ( )2、用網路留言板罵人「母豬」,因為沒人知道是誰寫的,所以沒關係。 ( )3、用他人名字在網路上註冊帳號加入會員,反正被冒用名義的人也不會加入這個網站,也沒有關係。 ( )4、會加入交友網站交朋友的人,應該都像我一樣想要交朋友,應該不會騙人。 ( )5、在Facebook提供自己的電話、地址,讓同學、朋友、社團知道我在家裡的作息、作業寫到什麼程度、暑假要去哪裡出遊三天,其實不需要擔心,因為都是朋友,本來就應該互相瞭解。
法律小學堂 (二)選擇題 ( )1、在twitter(推特網頁)上可以做以下那一項行為是適當的?(1)問別人暑假作業的是非選擇題的答案(2)提供線上遊戲的帳號、密碼(3)分享參觀故宮博物院的感想。 ( )2、在Plurk(撲浪網頁)上可以做以下那一項行為是適當的?(1)分享同學的帳號、密碼幫忙衝人氣(2)告訴大家某同學的家裡電話,鼓勵大家問看看是否有援助交際(3)回應噗主使用新手機的心得。 ( )3、大偉在網路上散布小珠的交友訊息及電話,並透露可以先試婚和援交,涉犯何罪名(1)妨害名譽(2)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3)以上皆是。
法律小學堂 ( )4、大偉警告大家不得和小珠說話,否則就小心一點…等等,涉犯下列何罪名(1)妨害風化(2)恐嚇(3)殺人。 ( )5、下列關於電子郵件的敘述,何者為真(1)電子郵件是利用「電子」傳送的(2)電子郵件要寄送海外地區要額外付費(3)電子郵件不論在何處收信發信,都有機會可以追蹤。
法律小學堂 ()4、對別人性騷擾,可能會有那些責任?(1)可能會被關進監獄或罰錢(2)可能要賠償被害人的損失(3)以上皆是。 ()5、如果在學校遭遇性騷擾,應該要怎麼辦?(1)自認倒楣,隱忍不說(2)找人痛毆加害人(3)告訴老師,請求協助。
解 答 是非題 X X X X X 選擇題 3 3 3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