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之圖利罪與便民措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江金星檢察官
江金星 現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士 經歷 (曾在餐廳、便利商店、圖書館等地工作) 臺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圖利罪構成要件修法沿革: 85年前原條文:「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 85年修正條文:「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利益」 90年修正現行條文: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他人之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
圖利罪之犯罪構成要件 一、犯罪主體:公務員 二、犯罪故意:主觀上 三、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故意 四、圖自己或他人之不法利益: 五、須圖利既遂。
犯罪主體 一、公務員: 1、身分公務員: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之權限。 2、授權公務員: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之權限。 2、授權公務員: 依其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具有法定權限。
犯罪主體 3、委託公務員: 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 4、公務員其他學者之分類: 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 4、公務員其他學者之分類: 組織上之公務員與功能上之公務: 5、政府採購法上有關公營事業單位員工之身分認定。
犯罪主體 二、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 三、與上述二種人員共犯圖利罪之人。
法律體系 行政處分 背信、詐欺、公務員登載不實 刑法之公務員圖利罪 貪瀆 未違背職務 違背職務
犯罪故意 1、直接故意-有意使其發生 2、間接故意-預見發生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 3、有認識之過失-預見其發生確信其不發生。 4、無認識之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政府採購法上有關公營事業單位員工之特別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93年裁字第625號裁定 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進行採購之行為,究為政府機關執行公權力之行為或係立於私法法律地位所為私經濟行為,未可一概而論。依該法第74條、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76條、第83條、85條之1至之4、第85條之之項規定,可見立法政策係採政府機關之招標、審標、決標等訂約前之作為為執行公權力之行為,以異議、申訴程序救濟,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訂約後之履約、驗收等爭議,調解或仲裁程序解決
政府採購法上有關公營事業單位員工之特別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93年裁字第625號裁定 關於招標、審標、決標爭議之審議判斷既視同訴願決定,自應認政府機關之招標、審標、決標行為均係執行公權力之行為,亦即為就公法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係行政處分。而許其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救濟,此觀民國91年2月6日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應附記爭訟期限自明,否則如不視為行政處分,許其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該視同訴願決定之規定即無必要。
判斷圖利可能性之考量基準 一、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則 二、是否符合一致性原則 三、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則 四、是否符合公平性原則 五、是否符合生活經驗 六、是否能為一般人所接受信服,能 否自圓其說
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則? 如綁標、機器閒置不用。 若招標條件之設定欠缺必要性,例如磁磚大小以 30*30 為常規,卻規定為 30.5*30.5 ,而全國只有一家廠商有此 磁磚,當然令被疑有綁規格標之嫌。 又如費心採購機器(儀器)設備,結果卻發現沒有必要而閒置不用,也容易啟人疑竇。
是否符合一致性原則? 如監工標準、補助數額、超快審核。 地政事務所之承辦人審核某件申請案極為迅速。此類案件核准時間大多為十天以上,惟獨此件三天即通過核准,使人有合理之懷疑。 道路分段發包,但同一監工對各段採不同的監督標準。 故行事標準一致,是自我保護的重要方式。
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則? 分段發包、浮列金額、超額貸款、價格過高。 某水溝發包案,為避免公開上網程序而將此水溝分割成數段發包,導致完工後道路不平,水溝無法連接。此種不合理分段發包,就易使人起疑。
是否符合公平性原則? 如少數廠商得標,裁罰標準不一。 某鄉有百分之九十七之工程均由三家營造廠承作,經調查此三家廠商負責人就是鄉長的樁腳,該鄉長因而涉嫌圖利被起訴。 某機關主秘將經手文宣之印製、設計案,均由其子之工作室承包,明顯欠缺公平性,如何不招致質疑?
是否符合生活經驗? 如一般人是否容易貸款、長期佔用不催不索賠。 在金融界貸款不易的聲浪中,鉅額呆帳就會引起檢調單位合理的懷疑。 因此承辦人員為避免他人誤會,所為之行政行為均應標準齊一,不可因親疏遠近而使行事標準有所寬嚴。
是否符合生活經驗? 如一般人是否容易貸款、長期佔用不催不索賠。 在金融界貸款不易的聲浪中,鉅額呆帳就會引起檢調單位合理的懷疑。 因此承辦人員為避免他人誤會,所為之行政行為均應標準齊一,不可因親疏遠近而使行事標準有所寬嚴。
是否能為一般人所接受信服? 能否自圓其說,如價格離譜、品質惡劣、外觀奇差、使用不便。 (一)承辦該工作已有相當時間,卻仍為不合理或違背常情之作業方式。 (二)親自經歷,處理其事,但所認定與實情不同。 建管人員於指定建築線報告書中表明「經往看察,確符進度」,卻未確實至現場察看,故「經往看察」此四字即偽造文書。
貪污案例簡介 一、財政部某區國稅局稽核科審核員積壓違章漏稅核課補稅卷宗,致案件逾核課期間,圖利廠商512萬餘元,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項第4款案。(臺中地院92訴第2821號判決) 二、某鄉公所秘書指定廠商承包水電工程收取回扣30萬元及7萬元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3款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 字第2357號判決) 。
貪污案例簡介 三、經濟部水利署某河川局局長收受賄賂500萬元以疏浚為名核准某砂石公司開採河砂,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第4條第1項第5款罪嫌。 (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214號判決) 。 四、某鄉鎮公所技士利用建築物查估作業,虛列金額超額登載拆除補償面積,浮報補償金額504萬5348元,涉 嫌違反貪污治罪條第4條第 1項第3款、刑法第216條、第213條等罪嫌。 (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3810號判決)
與圖利罪有關之判決確定之案件-一般行政類 對於申請書為不實之審核記載,再轉與同事憑之收費發照,圖利申請人。 單位主管利用職務之便利,命其部屬代為經營商業牟利。 主管派遣親信至其監督機關掛名領取津貼、薪津、朋分花用。 安排其子至縣政府工作,因其子以工作屬於短期,不願就任,竟偽造其子之簽到簽退以保留該職位。
與圖利罪有關之判決確定之案件-一般行政類 縣政府計劃室主任,圖利同事之子,向人事室人員謊稱該員在勤,使其保留職位冒領薪資。 以鄉公所員工消費合作社名義向鄉公所公庫借款轉存生息,用於支付行政辦公費及提撥盈餘公積金外,全數分配鄉公所全體員工。 人事室主任,於76年下半年始到職,仍利用管轄名冊之職務上機會,圖得76、75年度之不休假加班費。
與圖利罪有關之判決確定之案件-一般行政類 利用公務車檢修機會,將私人自用小客車一併送修,而與公務車檢修費一併報支請款。 對於非主辦之業務,利用申請人催詢辦理之機會,接受招待及付帳圖利。 辦理車禍賠償,向對方索酬壹仟元。 將領得代扣所得稅款公庫支票存入自己帳戶生息、圖利自己。
如何防制圖利犯罪之發生? 加強法制教育及宣導 加強行政肅貪及監督 提昇政風單位功能 加強查核易出弊端單位 法令規章應明確 行政裁量權適當限制 公務員待遇的調整
便民之內涵 1、並無為自己或他人圖取不法利益之 故意。 2、本於其職權在法令許可之範圍內為之。 3、僅係在手續程序上給予他人方便。 1、並無為自己或他人圖取不法利益之 故意。 2、本於其職權在法令許可之範圍內為之。 3、僅係在手續程序上給予他人方便。 4、他人所獲得者,並非不法利益。
便宜行事之認知 : 曾有中級幹部認為只蓋章、不簽意見,就可自我保護,殊不知即使只蓋章也與只寫「如擬」之效力相同,若該案違法,仍無法因未簽述意見而規避責任。 公務員接受民眾申請書後積壓案件後銷燬,若申請人追究,即有可能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毀棄損壞職務上掌管之文書。
便宜行事之認知 : 某地政事務所之股長,因筆誤致誤繕回覆民眾查詢之公文,為避免該疏失影響升遷,即私自塗改修正,但該員並無修正權限,故觸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故大部分公務員雖熟稔所職掌之法令,卻對貪瀆法令完全不瞭解,其實公務員生涯中,愈明瞭貪瀆法令,自我保護相對愈周全。
便宜行事之認知: 某縣政府人員於勘察地目變更時接受民眾邀宴,卻自認此行為並非收受金錢,與賄賂無關,殊不知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即為貪瀆行為,而接受飲宴亦屬不正利益。 公務員給人方便時要懂得自我保護,應注意行為正當性與合法性。某交警基於同情,對無照駕駛的女工,開立未帶駕照之罰單以減輕罰度,事後經人檢舉而觸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蕭規曹隨之錯覺 所謂蕭規即指舊例,有時舊例可能是陋規,不一定合法。不管沿用多久,只要違反現在之法律就是違法,若習慣將前卷作為處理公務之依據者,應重新思考其適法性後始可沿用。 北部某單位年終聚餐,援例接受廠商贈送之紀念品,此舊例是否合法,應自行思量。
形式合法之檢視: 中部某國小辦理電話器材採購,雖符合過去稽查條例相關規定,有三家廠商報價,但實際上明知此三張估價單均來自同一廠商之手,雖為形式合法,但已成實質違法之案例。
「圖利」與「便民」案例 於廠商符合押標金、保證金之申退規定時,協助或迅速退還該押標金、保證金,這是「便民」;如符合應沒收廠商押標金之規定,或有不得退還保證金之情形,卻基於廠商之利益或請求而退還該押標金、保證金,則是「圖利」。
「圖利」與「便民」案例 協助合乎法律程序規定之當事就採購文件或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影本,這是「便民」;如與特定業者勾串,於不符法律規定之情形下,洩漏、提供、交付應保密之採購文件或資料,因而取得對價利益,則構成「圖利」。
圖利與行政裁量 行政裁量係指公務員執行行政事務,基於法律之授權,在適用法規時,本於行政目的,於數種可能的法律效果中,本於專業知識、公益考量,自行選擇一適當處分為之。惟此項裁量權之行使,仍應受適合性、必需性與比例性原則之限制,並非得由公務員以主觀之意思恣意為之,倘違反上開原則,故意失出或失入濫用裁量權,而圖私人不法利益時,仍無能免於圖利罪責(最高法院89台上字第1261號判決)。
103年11月29日地方選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舉賄選專線:05-2752548 檢舉傳真電話:05-2780445 檢舉電子箱:chlie@mail.moj.gov.tw 檢舉信箱:嘉義郵政第1-25號信箱
虛偽遷籍之幽靈人口 一、為支持特定候選人而遷徏戶籍。 二、在投票日前四個月遷入,列入選舉人名冊。 三、沒有實際居住的事實。
生活法律-面對刑事案件應有的認識: 不慌亂、謹慎面對,不恣意聽信謠言。 積極瞭解犯罪構成要件。 熟悉檢察官、法官對刑事案件處理程序。 誠實應訊,積極舉證,爭取檢察官、法官對自己答辯之認同,不誇大答辯。 仔細聽清楚檢察官、法官問話再答話。 如有違失,勇於認錯,爭取從輕量刑。
生活法律-常見輕罪 一、車禍案件應注意事項: 1、肇事責任之認定:現場圖、碎片、落土、散落物、煞車線、刮地痕、鑑定報告。 2、和解、調解書應注事項。 3、警詢與檢察官偵訊筆錄。 二、認罪協商與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結語: 圖利便民一線間,我心如秤無貪念, 圖利罪責不上身,民眾得利皆稱便。 有燒香有保庇,有讀書有福氣。法律 是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有燒香有保庇,有讀書有福氣。法律 是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主動積極認識法律,法律才能發揮保 護功能。 法治建構在民主的基礎上,始有幸福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