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知识政策 及高危行为干预
内容提要 艾滋病基本知识 艾滋病流行现状 艾滋病防治有关法规政策 艾滋病高危行为干预工作
一、艾滋病基本知识
什么是艾滋病 艾滋病医学全称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又称艾滋病病毒)侵入人体后破坏人的免疫系统,发生多种机会性感染和肿瘤,最后导致死亡的严重传染病。 获得性——后天得到的,而不是遗传的 免疫缺陷——人体的免疫系统严重受损 综合征——患者多个系统受到损害 艾滋病为我国法定报告的乙类传染病。 目前艾滋病尚无治愈的药物,也无有效的疫苗,但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法,可以延长生命,提高生活质量。 采取积极措施,完全可以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流行。
艾滋病的发现 1981年6月美国疾病控制中心报道:1980年10月到1981年5月,先后发现5例病例,经检查确诊得了“卡氏肺囊虫肺炎”,免疫功能极度衰竭,患者均为男性同性恋。世界上首次有关艾滋病的正式报道。 1982年9月,提出了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缩写为AIDS,中文音译为艾滋病)的概念。
艾滋病病毒(HIV)的发现 1983年法国巴斯德研究所西诺西和蒙塔尼教授首先从多发性淋巴结病综合征男性同性恋患者分离到一株新的逆转录病毒,命名为嗜人T淋巴细胞Ⅲ型病毒(HTLV-Ⅲ)。同年,美国加州大学J.A. Levy教授分离出艾滋病相关病毒(ARV)。经鉴定证明这些病毒为同一病毒。 1986年国际微生物学会及病毒分类学会统一命名为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缩写HIV),又称艾滋病病毒。
艾滋病病毒(HIV)特征 属反转录病毒,分HIV-1和HIV-2型。 主要存活于HIV感染者及病人的血液、精液、 阴道分泌物、乳汁、伤口渗出液中,其他体液如唾液、眼泪等中含量很少。 破坏人体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以CD4+T淋巴细胞为主。 变异能力特强,给特效药物及疫苗研制带来困难。 HIV对外界环境的抵抗力较弱,离开人体常温可存活数小时到数天。100℃20分钟可完全灭活、干燥以及常用消毒药品均可杀灭。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感染了HIV的人在免疫功能还没有受到严重破坏,没有出现明显症状前,被称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都具有传染性,可以把病毒传给他人。HIV感染者作为传染源的意义更大。
艾滋病窗口期和潜伏期 窗口期:从艾滋病病毒进入人体血液,到人体产生针对该病毒的抗体,并能用目前的检测方法检查出抗体之前这段时间。在窗口期内检测不出HIV抗体。 一般为2周~3个月,极少数人可6个月。 窗口期内的感染者传染性很强,可导致输血感染。 潜伏期:从HIV感染到出现艾滋病临床症状和体征的时间。 艾滋病平均潜伏期为7-10年。 潜伏期不是静止期,更不是安全期,病毒在持续繁殖,具有强烈的破坏作用。 处于潜伏期的感染者没有症状,体表外观与常人无异,有传染性。这对早期发现及预防造成很大困难。
HIV感染和艾滋病的临床表现 急性HIV感染综合征:在初次感染HIV时可出现的发热、咽痛、皮疹、肌肉关节痛、淋巴结肿大、头疼、腹泻、恶心、呕吐等一组临床表现。 持续性全身性淋巴腺病:不明原因腹股沟以外两处或两处以上淋巴结肿大,直径大于1cm,持续3个月以上。 HIV感染中后期临床表现 成人及15岁(含15岁)以上青少年:A组、B组、C组临床表现 15岁以下儿童:D组、E组、F组临床表现
HIV感染和艾滋病的临床表现 成人及15岁(含15岁)以上青少年 B组临床表现: A组临床表现: c) 不明原因发热,间歇性或持续性超过1个月; d) 持续性口腔念珠菌感染; e) 口腔粘膜毛状白斑; f) 肺结核病(现症); g) 严重的细菌感染; h) 急性坏死性溃疡性牙龈炎、牙周炎或口腔炎; i) 不明原因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时间持续超过1个月。 A组临床表现: a) 不明原因体重减轻,不超过原体重的10%; b) 反复发作上呼吸道感染,近6个月≥2次; c) 带状疱疹; d) 口角炎、唇炎; e) 反复发作的口腔溃疡,近6个月≥2次; f) 结节性痒疹; g) 脂溢性皮炎; h) 甲癣。
HIV感染和艾滋病的临床表现 C组临床表现:为艾滋病指征性疾病。 b) 肺孢子菌肺炎; c) 食管念珠菌感染; d) 播散性真菌病; a) HIV消耗综合征; b) 肺孢子菌肺炎; c) 食管念珠菌感染; d) 播散性真菌病; e) 反复发作的细菌性肺炎,近6个月内≥2次; f) 慢性单纯疱疹病毒感染超过1个月; g) 任何内脏器官单纯疱疹病毒感染; h) 巨细胞病毒感染性疾病; i) 肺外结核病; j) 播散性非结核分支杆菌病; k) 反复发生的非伤寒沙门菌败血症; l ) 慢性隐孢子虫(伴腹泻,持续>1个月); m) 慢性等孢子虫病; n) 非典型性播散性利什曼病; o) 卡波西肉瘤; p) 脑或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 q) 浸润性宫颈癌; r) 弓形虫脑病; s) 肺外隐球菌病,包括隐球菌脑膜炎; t) 进行性多灶性脑白质病; u) HIV脑病; v) 有症状的HIV相关性心肌病或肾病。
HIV感染和艾滋病的临床分期 成人及15岁(含15岁)以上青少年 Ⅰ期(原发感染期)—HIV初次感染引发机体产生一系列反应。 患者免疫功能逐渐降低但未严重受损,伴部分感染性或非感染性疾病的临床表现,早期较少,后期较多,但无艾滋病指征性疾病。 Ⅲ期(HIV感染晚期,艾滋病期)—感染HIV后疾病进展最终阶段。 出现各种艾滋病的指征性疾病。如严重的HIV消耗综合征、严重的机会性感染、HIV相关性肿瘤和中枢神经系统病变等病症。
AIDS期 CD4+T细胞功能缺失导致进展至艾滋期 CD4 HIV 200 急性感染期 无症状期 艾滋期 白念菌 带状疱疹 卡波西肉瘤 淋巴瘤 卡氏肺囊虫肺炎 弓形体 200 巨细胞病毒 鸟分支杆菌 5-8年 急性感染期 无症状期 艾滋期 3-6个月
HIV感染和艾滋病诊断 成人及15岁(含15岁)以上青少年 诊断原则:以实验室检测为依据,结合临床表现,参考流 行病学资料综合进行。 诊断标准 成人及15岁(含15岁)以上青少年 HIV感染者 符合下列一项者即可诊断 a) HIV抗体确证试验阳性或血液中分离出HIV毒株; b) 有急性HIV感染综合征或流行病学史,且不同时间的两次HIV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阳性。 艾滋病病例 符合下列一项者即可诊断 a) HIV感染和CD4细胞<200/mm3; b) HIV感染和至少一种成人艾滋病指征性疾病(C组临床表现)
艾滋病的治疗 抗病毒治疗:目前无有效的治愈药物,但可控制病情发展。 核苷类及非核苷类反转录酶抑制剂、蛋白酶抑制剂联合应用。 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可有效抑制病毒复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病毒载量,免疫功能重建或部分重建,降低传播危险,延缓发病,延长寿命并提高生活质量。 必须规范用药、终生用药,否则效果差、易耐药。 免费提供抗病毒治疗药物。 一线治疗方案:AZT或d4T+3TC+NVP AZT或d4T+3TC+EFV 及早治疗已出现的机会性感染和肿瘤。 支持治疗:免疫调节,营养支持,要提供保密和心理服务相结合的医疗服务。
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性接触传播 性接触传播是全球HIV传播的主要途径。 可通过性交(阴道交、口交、肛交)的方式在男女间和男男间传播。 一次与HIV感染者的无保护性交中,HIV的传播几率为0.1-1%。男男性行为的传播概率是1%;男性传给女性的概率是0.05-0.15%;女性传给男性的概率是0.03-0.09% 。
艾滋病的传播途径—血液传播 静脉吸毒: 吸毒传播艾滋病直接原因--共用HIV污染的针具。静脉注射毒品传染概率为0.67% 吸毒传播艾滋病间接原因--不安全性行为、性乱、卖淫筹毒资。 输入被HIV污染的血液和血液制品,传播概率几乎达100%。 医源性感染:使用未经消毒的手术、注射、针灸、拔牙、美容等进入人体的器械,器官移植,职业暴露。
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母婴传播 感染HIV的妇女通过妊娠、分娩和哺乳有可能传染给胎儿或婴儿。 在未采取预防措施情况下,传染机率约为1/3。在世界的不同地区,母婴传播的发生率差异很大,有文献报道从欧洲、美国的15%~30%,到次撒哈拉非洲的30%~50% 。
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感染艾滋病 一般生活接触(共同进餐、拥抱、握手、礼节性接吻,游泳;共用马桶、浴盆、衣服、被褥、钞票等) 共同工作、劳动(共用办公用品、学习用具、农具等) 一般生活接触(共同进餐、拥抱、握手、礼节性接吻,游泳;共用马桶、浴盆、衣服、被褥、钞票等) 蚊虫叮咬、咳嗽、打喷嚏
二、艾滋病流行现状
全球艾滋病流行现状 《2007年全球艾滋病流行最新报告》 1981年首次报告艾滋病以来,已导致2000多万人死亡,成为人类历史上最具杀伤力的疾病之一。 目前全球有3300多万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其中成年人约为3080万,15岁以下的约为250万。 2007年全球新感染人数250万,死于艾滋病210万。 每天约6800人新感染艾滋病病毒,其中96%以上生活在中低收入国家,约40%为15-24岁的年轻人。
全球艾滋病流行现状 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依然是受影响最严重的地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人数达2250万,占全球总感染人数的68%。 斯威士兰孕妇平均感染率从1992年的4%上升到2002年的39%; 博茨瓦纳城市中25-29岁年龄组产前孕妇感染率55.6%,成人感染率40%; 南非每9个人中就约有1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 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全球总数中的比重正在迅速增长。
我国艾滋病流行现状 疫情报告: 截至2008年底,我国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276335 例,其中艾滋病病人82322 例;死亡38150 例。 2008年报告HIV 45572例, AIDS 14509例(其中由HIV发展为AIDS 3844例),死亡9748例。 平均每月新报告HIV约3800例。 疫情估计: 到2007年底现存HIV/AIDS约70万,全人群感染率为0.05% ;其中艾滋病人8.5万。2007年新发感染者5万。 5万新发感染者中,异性性传播占44.7%,男男性传播占12.2%,注射吸毒传播占42%,母婴传播占1.1%。
1985-2008年全国报告HIV感染者/病人按年份分布
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流行范围的变化 1985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例,1998年全国所有省份报告有HIV感染者 1995 1985 1989
全国累计报告HIV/AIDS分布地图(截至2008年12月31日)
报告HIV/AIDS传播途径构成 累计报告 2008年新报告 异性传播 21.95% 同性传播 2.06% 注射毒品 32.83% 采血(浆) 13.62% 输血(制品) 3.45% 母婴传播 1.08% 不详 25.00% 异性传播 40.3% 同性传播 5.9% 注射毒品 27.9% 采血(浆) 4.8% 输血(制品) 2.9% 母婴传播 1.3% 不详 16.9% 累计报告 2008年新报告 报告HIV/AIDS传播途径构成
我国艾滋病疫情特点 艾滋病疫情处于总体低流行态势,在特定人群和局部地区呈高流行态势。 艾滋病疫情上升速度有所减缓。 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其中男男性传播呈明显上升趋势。 艾滋病疫情的地区分布差异大。 艾滋病流行因素广泛存在,如不能加强防控措施,仍存在暴发流行的可能性。 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处于关键时期。
山东省艾滋病疫情现状 1992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为归国劳务人员。 截止2008年12月底,全省累计报告HIV/AIDS共1564例,其中病人476例,死亡334例。 2008年共报告HIV/AIDS370例,其中病人69例,死亡72例。
山东省HIV感染者和AIDS病人发展趋势 (1992-2008)
全省艾滋病疫情波及范围变化扩大 (1992-2008) 1995年: 10个市16个县(市、区) 报告病例 2000年: 15个市37个县(市、区) 报告病例 2008年: 17个市134个县(市、区) 报告病例 2005年: 17个市109个县(市、区) 报告病例 到2008年底,仅有6个县(市、区)无疫情 (周村区、垦利县、钢城区、庆云县、陵县、阳信县)
威海市艾滋病疫情特点 1993年首例HIV感染者,2000年后每年都有疫情报告,2005年以来报告数明显增多。 各市区都有报告。 以流动人口为主,本地户籍所占比例约占1/5。 以20~49岁年龄组为主。 发现途径多样,医院发现报告约占1/3。 感染途径:吸毒、性接触、有偿采供血。 艾滋病发病数和死亡数增加明显。
艾滋病流行的危害 艾滋病已成为世界性重大公共卫生问题、社会问题、经济问题和国家安全问题 对个人影响:生理上、心理上 对家庭影响:家庭经济、家庭关系、子女成长 对社会、经济、人类健康影响: 造成年轻劳动力损失,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医疗费用急剧增加,卫生资源大量消耗。 艾滋病流行导致贫困人口增加,加大贫富差距。 造成大批致孤儿童。 人均期望寿命大幅度下降,死亡率上升。 影响社会秩序,造成社会恐慌。 艾滋病已成为世界性重大公共卫生问题、社会问题、经济问题和国家安全问题
国际社会高度重视艾滋病问题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1996年成立 世界艾滋病大会:1985年第一届,每年一届,1994年以后每两年一届。 世界艾滋病运动:1988年起每年12月1日定为“世界艾滋病日”,成为全球人类共同对付艾滋病的宣传活动日。 《联合国千年宣言》:包括中国在内的189个国家元首和政府领导人明确承诺在2015年以前遏止并开始扭转艾滋病病毒及艾滋病的蔓延,实现艾滋病治疗的全面普及。 2010年世界艾滋病日主题:普遍可及和人权
三、艾滋病防治有关法规政策
我国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主要政策文件 《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要点》 《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 《关于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避孕套)的实施意见》 《艾滋病防治条例》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艾滋病防治办法》 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艾滋病防治条例》强调的几个基本点 强调政府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 突出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强调了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公众的普及性宣传教育;学生、育龄人群、进城务工人员、妇女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艾滋病防治条例》强调的几个基本点 确定使用安全套、药物维持治疗等预防干预措施的法律地位 将“四免一关怀”政策制度化、法律化 突出反歧视,保护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益,体现人道关怀的精神 要求建立和完善艾滋病防治工作技术支持体系 要求加强对医疗行为以及血液制品的管理 明确了艾滋病防治的财政支持措施 违反《条例》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经营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
四免一关怀政策 对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病毒药物 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免费母婴阻断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 对艾滋病病人的孤儿免收上学费用 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积极扶持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人开展生产活动,增加收入。加强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避免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歧视。
《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条款 第二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歧视HIV感染者和艾滋病人对预防控制艾滋病传播只会产生相反作用。不利于采取正确的措施,影响防治措施制定和落实;容易使高危人群边缘化,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会妨碍高危人群去寻找咨询帮助、接受教育,导致隐瞒病情,传播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
《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条款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医疗卫生人员是艾滋病防治第一线人员。 医务人员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能为病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和指导,容易受到人们信任,是一支特殊的宣传力量。
《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条款 第三十二条 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相关工作人员对艾滋病基本知识及法律法规有全面认识,树立自我防护与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意识与技能,在从事医疗卫生相关工作中遵循普遍防护原则,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有关单位必须采取有效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发生职业暴露前的预防措施、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
《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条款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三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条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HIV感染者和病人的隐私权更应该受到关注和保护,避免对他们及其家庭造成不必要的社会心理损害。 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部门、卫生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展艾滋病防治研究和教学单位和个人,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和救助的组织和个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规定,受害人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条款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以正确的方式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正确信息,遵循尊重、启发、保密和受益原则,内容包括抗体检测、相关政策、预防传播、诊断治疗和心理支持等方面。定点医院有关治疗详细信息进行咨询教育。 其他疾病:指艾滋病和艾滋病相关机会性感染以外所有其他疾病。各医疗机构应积极予以诊治,确因能力不足的转诊。 病情危急的病人,不论病情是否与艾滋病有关,都应按《执业医师法》要求进行急救处置。
《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条款 第四十二条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该告知其监护人。 对初筛及确证阳性的HIV感染者和病人,告知时应进行检测后咨询,结果告知本人。对可能出现的心理反应要有充分思想准备,给一定时间理解结果,讨论如何积极面对生活、维护健康、预防感染其他疾病及预防传播他人,提供可获得的支持及转介服务,鼓励与其性伴沟通、改变危险行为,强调正确使用安全套,告知其权利义务等。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告知其监护人。
《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条款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服务。 应为所有孕产妇提供HIV抗体检测前咨询。传递相关信息,介绍建议进行HIV抗体检测,充分告知、保密原则下提供抗体检测服务。 对感染HIV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全面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咨询、产前指导和产后访视、治疗和阻断传播。
《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条款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条款 第五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疾控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荣成市艾滋病 高危行为干预培训 荣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张华丽 张华丽 2010.03.15 2009.11.06
改变高危行为是控制艾滋病的关键 造成艾滋病病毒传播的唯一途径是行为本身,确切地说是一种行为病;具有高危行为的人群感染机会较大。 艾滋病是可以预防的,控制的关键就是改变高危险行为。 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有卖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为、注射吸毒、接受HIV污染的血液及血制品等危险行为的人;感染HIV的母亲所生婴儿;感染者的配偶或性伴。
艾滋病行为干预措施 行为干预措施: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 针对性传播:减少性乱(非婚性接触、卖淫嫖娼);安全套推广使用;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配偶间传播。 针对注射吸毒:美沙酮维持治疗、针具交换。 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母婴阻断。 针对血液传播:严格受血指症,对使用的血液进行HIV抗体检测;
艾滋病行为干预措施 自愿咨询检测: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措施。 健康教育措施: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特别是向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传递科学、准确的艾滋病防治信息,引导人们改变危险行为。 同伴教育措施:提高个人防范意识、减少危险行为。
高危行为干预相关政策法规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高危行为干预相关政策法规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关于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避孕套)的实施意见(卫疾控发[2004]248号)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高危行为干预相关政策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 (二)大力推广和实施有效干预措施。 积极开展针对性传播艾滋病的预防干预工作,落实推广使用安全套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高危行为干预工作专业队伍,制订干预工作方案并建立干预工作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深入有关公共场所和流动人口集中场所开展深入细致的预防干预工作;利用同伴教育宣传员在社区开展刑释解教人员预防艾滋病教育和生活技能培训;鼓励高危人群接受艾滋病抗体检测和规范化性病诊疗服务。要在有关公共场所以及高危人群中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套,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发售装置,在流动人口集中场所增设安全套销售点,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
高危行为干预相关政策法规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4】7号) 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采用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向就诊患者、服务对象宣传艾滋病防治和安全套使用知识。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要采取适宜的形式宣传推广使用安全套,设立安全套自动售套机。安全套生产、经营企业可利用商业网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计划生育网络,开展安全套公益广告宣传活动。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宣传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公益广告宣传。 国发2004 7号
不同人群的高危行为干预 暗娼 高危行为干预重点人群:暗娼、男男性行为者、性病门诊就诊者、吸毒者、HIV感染者和病人、外来务工人员等。 干预策略:针对性的健康教育、促进安全套推广和使用、提供规范性病诊疗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 主要干预模式:100%安全套推广使用,以性病门诊/妇女健康中心为依托外展服务综合干预,同伴教育,定期对娱乐场所服务人员体检,宾馆、旅馆、招待所、娱乐场所安全套摆放,街头流动暗娼干预,路边店及长卡司机干预。 干预服务的内容:提供健康教育材料、安全套、润滑剂等材料;提供性病、艾滋病、生殖健康的咨询服务等信息;提供转介服务;自愿咨询检测;同伴教育的管理。
不同人群的高危行为干预 男男同性性行为者 专家估计,男性同性恋者占成年男性的约2%。这一群体正在成为艾滋病的高发人群。 男性同性恋者更换性伴侣或同时保持多个性伴侣的比例都远高于异性恋者。大多数采取了隐蔽的生活方式,给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带来一定的困难。 通过MSM志愿者组织、MSM网站、同志热线咨询开展干预。 主要干预方法:同伴教育、安全套推广使用、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性病诊疗服务。
不同人群的高危行为干预 外来务工人员 特点:流动人口来源于农村,数量庞大,多为青壮年,15-45岁的年轻男性为主,性欲旺盛期,15-19岁段,女性数量超过男性。长期远离家庭亲人,生活孤独,性压抑,缺乏性病、艾滋病防治知识,容易发生艾滋病高危行为,甚至从事商业性行为。 作用:许多国家将流动人口做为高危人群,由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传播的过程中起桥梁作用。 干预内容:摸底调查,务工人员集中工作或生活地点长期张贴宣传画、摆放宣传资料、提供VCT电话或卡片、发放安全套等。
不同人群的高危行为干预 性病门诊就诊者 性病门诊就诊者多存在高危行为,性病患者感染HIV危险性增加。 性病与艾滋病传播途径相同,使用安全套可有效预防性病艾滋病。 干预措施:相关科室医务人员负责性病就诊者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干预内容:发放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宣传材料、推广安全套、自愿咨询检测服务、规范诊治性病等。
医疗机构性病门诊艾滋病高危行为干预报表 单位名称: 月份 科室 性病就诊人数 确诊性病人数 干预人数 宣传资料发放份数 填报人:
高危行为干预干预信息登记和报告 针对每类干预人群的每次干预活动要有详细记录:时间、地点、干预对象及人数、干预内容、发放宣传材料和安全套数量等。 各类人群干预工作情况要及时、准确地统计并上报。 疾控机构高危行为干预信息报表10日前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每月5日前统计性病门诊就诊者干预信息,上报疾控中心。
医务人员主动提供HIV检测咨询(PITC) 自愿咨询检测(VCT):VCT主要是针对自愿接受检测者,并根据检测结果提供相应的咨询。咨询员对是否检测的态度是中立的。 扩大的HIV咨询检测策略:医务人员主动提供检测(PITC) 医务人员主动提供的“知情不拒绝”的HIV 检测咨询,包括简化的检测前信息提供。 目的是帮助就诊者做出决定,医务人员的态度不再是中立的,而是积极鼓励就诊者接受HIV检测和咨询。 范围:具有可能感染HIV临床表现的所有病人;在高流行地区所有到医疗机构就诊的病人;在中低流行地区某些特定的病人。(性病患者/吸毒者/性工作者/男男同性恋) PITC的原则:保密、知情同意、结果告知的原则,持非歧视态度的原则,结果告知“一对一”的方式,协助完成相关转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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