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今年2月5日,福建平和县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大执法力度严控初中辍学的通知》。这份“红头文件” 明确规定: 所有乡镇、村和教育、劳动、工商、公安、民政、土地等部门对未取得初中毕业证的青少年不得开具劳务证、结婚证、驾驶证等。
乙肝诉讼第一人张先著案 2004年被CCTV评为十大法治人物
张先著案件——赢而不胜 2003年10月18,张先著在接到不予录取的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1月) 第30条第2款: 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权利:“一人所具有的在国家认同并帮助下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 第三讲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与义务 权利:“一人所具有的在国家认同并帮助下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 ——布莱克法律词典
公民的概念 两种国籍:原 始、取 得 原始国籍获得的原则: 出生地主义原则 血统主义原则 混合主义原则
申请取得国籍的条件 1、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 2、定居在中国; 3、有其他正当理由。 不承认双重国籍。
二、基本权利的理论 公民基本权利是指一国宪法确认的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人身等方面所享有的首要的、最基本的权利 。
1、公民基本权利特点: 公民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 公民基本权利是公民权利体系的基础。 公民基本权利一般具有不可转让性。
【案例】 今年2月5日,福建平和县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大执法力度严控初中辍学的通知》。这份“红头文件” 明确规定: 所有乡镇、村和教育、劳动、工商、公安、民政、土地等部门对未取得初中毕业证的青少年不得开具劳务证、结婚证、驾驶证等。
2、人权与基本权利 概念 (1)人权:人作为人说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是抽象权利、道德权利,是按照人的本质属性,人必然享有的权利。 (2)基本权利: 以宪法文本为出发点来界定.宪法所确定的一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
人权与基本权利的一般关系: 人权具有固有性、不可侵犯性和普遍性,而基本权利是人权的实定化和法律化,是法定权利。 (1)人权是自然权利、道德权利,而基本权利是实定权利; (2)人权具有永久的价值上的效力,而基本权利是法律和制度保障的权利,其效力和领域有限制; (3)人权源于自然法,而基本权利源自人权;
(3)人权是抽象的道德权利,体现于人们的观念或者政治主张与宣言,如《世界人权宣言》。而基本权利是具体的法律权利,体现于具备实际法效力的宪法; (4)人权的主体是抽象的人,人权具有普遍性,其主体是所有人。 而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是一国的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3、基本权利的产生和发展 1789《人和公民权利宣言》; 1776年《独立宣言》; 1918年苏俄宪法 ——伴随着人权的发展而发展
三、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一)生命权与人格尊严 (二)平等权 (三)政治权利 (四)人身自由 (五)精神自由 (六)社会经济权利 (七)文化教育权利
(一)生命权与人格尊严 生命权:是自然人按照自然规律,安全地存在于世界上,其生命不受非法剥夺,并不受各种危险威胁以及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可以放弃生命的权利。 生命权的内容:生命存在权、生命安全权、一定的生命自主权。
生命存在权:指人有权按照自然规律存在于世界之上,其生命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 【有153个国家的宪法规定了生命权,占成文宪法的83%】
1、宪法保障制度 第一,宪法宣告生命权。 第二,违宪审查制度。 “人人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世界人权宣言》
2、对伤害生命行为的制裁制度 第一,无过错责任制度。 ——没有过错造成他人生命的损害,也要承担责任。 第二,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三,对见死不救行为制裁制度。 第四,对大规模侵犯生命权犯罪的国际制裁制度。 ——个人执行上级、政府的命令的犯罪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不违反国内法不能成为免除国际法义务的理由。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院。
3、与生命权相关的几个问题: (1)堕胎问题 胎儿是否属于生命权主体、堕胎的法律是否违宪、胎儿的生命权与孕妇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 (2)安乐死问题 (3)克隆人问题 生命权是否包括通过克隆技术创造生命的权利?“克隆人”是否享有人的生命权 (4)死刑问题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1月) 第30条第2款: 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废除死刑的有西方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如突尼斯、莫桑比克、纳米比亚、毛里求斯、智利、阿根廷、哥伦比亚、乌拉圭、柬埔寨、尼泊尔、菲律宾等 。 世界上共有82个国家废除所有死刑,12个国家废除普通犯罪的死刑,35个国家在事实上没有执行过死刑。 废除死刑的有西方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如突尼斯、莫桑比克、纳米比亚、毛里求斯、智利、阿根廷、哥伦比亚、乌拉圭、柬埔寨、尼泊尔、菲律宾等 。
保留死刑的国家在死刑适用上的限制: 第一,罪名上限制。 第二,主体上限制。 第三,设立死刑减刑与赦免制度。 我国法律对死刑做出了严格的限制, 死缓制度起到了限制死刑的作用。死刑核准权被收回最高人民法院。
促进废除死刑的因素有: ——社会文明和人权文化的 发展促使死刑的废止。 ——政府的积极推动。 ——外部的影响。
反对死刑的理由: 第一,死刑误判难以纠正。 第二,死刑执行上存在不公平现象。 第三,死刑没有减少犯罪的发生。
第一,任何人都无权结束一个人的生命。第二,人只有活着,才有人格尊严。 反对安乐死的理由: 第一,任何人都无权结束一个人的生命。第二,人只有活着,才有人格尊严。 主张安乐死的理由: 第一,有尊严的死亡是一个人的自由权。第二,当人无法面对痛苦的生存方式的时候,让他们继续忍受折磨是不人道的。
身患绝症的英国医生在儿子陪同下到瑞士安乐死。
一位身患绝症的英国妇女向欧洲人权法院申请安乐死
人格尊严 (1)概念:即指人作为人、人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尊贵庄严的身份和地位。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是一项独立的公民基本权利,其不同于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具体的人格权。
(2)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与一般法律上的人格尊严 其一,二者功能不同。私法上的人格尊严用来防御和对抗平等主体的侵害,而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是防御和对抗一切国家权力,特别是立法权的侵害 其二,救济方式不同。私法上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一般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而宪法上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通过违宪审查的途径。
(二)平等权 平等权的特点:具有依附性
1、平等的含义: (1)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 结果平等(equal result):要求个人同样获得最后所要实现的标的。例如男女同工同酬。 机会平等(equal opportunity):仅要求个人获得平等机会去实现目标。 大多数情况下,现代国家宪法保障限于机会平等。
(2)程序性平等与实体性平等 程序性平等:仅要求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平等; 实体性平等:指法律在内容上必须平等。
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正当程序条款”,即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相应地,国家应当建立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各种程序。
2、平等原则的适用 平等权适用的基本原则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而区别对待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应当把握区别对待的依据和限度。 (1)区别对待的依据——区别对待的正当性问题 其一,事务之间存在着本质差别; 其二,进步区别对待必须是进行该行为所必需的; (2)区别对待的限度——区别对待的合理性问题
3、平等权保护与反歧视机制 美国“隔离但平等”法律否认黑人的平等权达半个多世纪。 平等要求国家不得制定不合理不公平的优待某一特定人群的法律。 平等原则既肯定机会平等,也要求实质平等。
积极补偿行动方案,即在就业、教育等方面优待少数民族和妇女的政策。 机会的平等不足以弥补过去的不平等。
平等权保护的另一个发展,就是引入了性别敏感性方式。 隐性歧视:由于男女在社会中角色和地位的不同,一些中立的法律和政策会对妇女产生不利的影响。
(2)建立反性骚扰机制。性骚扰被认为是一种性歧视被越来越多国家法律明确禁止。 (1)立法禁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平等就业机会法》;规定就业配额制。 (2)建立反性骚扰机制。性骚扰被认为是一种性歧视被越来越多国家法律明确禁止。 (3)制定反家庭暴力专门法 。 (4)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社会边缘妇女。 从形式平等 平等的结果和平等受益 从公共领域 私人领域
【案例】 青岛三高中生告教育部案 家家乐餐馆案
乙肝诉讼第一人张先著案 2004年被CCTV评为十大法治人物
张先著案件——赢而不胜 2003年10月18,张先著在接到不予录取的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人身自由的概念: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 2、住宅安全权 (三)人身自由 1、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的概念: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 2、住宅安全权 住宅安全权,又称为住宅不受侵犯权,其核心价值是个人在住宅内的安定和平稳的权益。 “加拿大的案例”
3、 人身自由权保障制度 人身自由是最基本的人权。为了保证公民的人身自由免受任意剥夺,国际人权法把“正当程序”确立为基本人权,世界各国建立了一系列保障机制。
(1)司法审查制度 这一制度规定应把被剥夺自由的人及时地带去见法官。 1998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出一个严格的标准:应当在48小时内带去见法官 。
(2)人身保护令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被捕的人可以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法院的人身保护状。法院对拘留和逮捕的理由进行审查。
(3)无罪推定制度 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的人。 1966年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国际法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制度。 中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
(4)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目的是保障穷人能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 法律援助制度为各国普遍建立。 如何保障穷人被告获得称职的公共辩护律师?如何保证所有穷人被告都能享有法律援助?
(5)反酷刑制度 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定义:酷刑是“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以处罚为目的的行为; ——故意的行为,造成严重的身体和精神的痛苦; ——由政府官员或以政府身份出面的人实施的。
国际上为了防止酷刑,主要采取4个措施: 一是把酷刑定为刑事犯罪; 二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三是确立被告人的沉默权; 四是建立平民巡视员制度 。 美军虐俘案
(四)精神自由 精神自由既有内在的,又有外在的。 内在的精神自由:具有个体性和自主性,其实现具有绝对性。 精神自由外在的方面:是指人通过行为将其精神外化的过程。外化的行为要受到规制。通过法律规制行为人将其精神和思想外化时的行为权利,目的在于保持行为人与可能受到其影响的人的权利的平衡。
精神自由主要包括: 1、思想与良心自由 2、表达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文化活动的自由 5、通信自由和秘密 “陕西水门事件”
2、精神自由的重要意义 第一、精神自由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前提和基本标志。 第二、精神自由特别是其中的思想自由,是维护人的尊严的基本条件。 第三、精神自由有利于促进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
思想自由 思想自由的实质是指国家权力和法律不能以特定的思想为惩罚对象。思想自由的真实含义在于允许不同思想甚至是完全相反思想的存在,思想只有在自由的条件下才能达到正确和真实,否则会导向愚暗与虚伪。 思想自由一般是指公民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的自由,它强调的是国家权力不得干涉、压制公民内心思维方面的自由 。
思想自由的法律保护 《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我国现行宪法35条、36条规定的表达自由的内容,包含我国公民享有的思想自由。
表达自由 表达自由也称为表现自由,是人们内在精神活动通过一定方式外在化的各种表现形式,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政治权利的重要表现形式。
表达自由的法律保护及其限制 《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强调一国公民享有的表现自由超越国界并排除来自公权力和私权力的干涉。 第20条规定:“(一)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以列举的方式阐述表达自由的内容和受到的法律限制及承担的法律义务。 宣言第10条规定:“意见和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程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受到干涉。” 第11条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表达自由的限制两种方式: 事前检查和事后检查,禁止对表达自由事前抑制的原则,能从源头上防止损害表达自由行为的发生。事后限制原则,通过法益上的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能够更好的保护公共利益。但从表达自由具有优越于经济自由的价值看,对表达自由的方式不采取限制,对保障表达自由的充分实现更为有利。
国际人权法关于基本义务的规定: 《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规定: (一)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三)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四、基本权利的限制和保障 (一)限制基本权利的理由 1、防止妨害他人权利 2、保证国家意志的实现 3、维护公共利益 “家家乐餐馆案”
(二)限制基本权利的原则与条件 比例原则 ___“凤凰公司案” 限制基本权利的条件: 一是宪法和法律; 二是客观事实。
【案例】贾桂花案 秋菊:你们都是吃公家饭的,我怎么能够相信你们不是偏向村长呢? 第一部反映民告官的电影
特点: 个人权利保障——宪法秩序维护 (1)公民个人的权利遭受侵害可以提起宪法诉讼,从而得到有效及时的救济。 (2)法院通过违宪审查权的行使,有效的制约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保证了权力的分立与制衡。 (3)法律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争议往往在处理具体案件中表现出来,使宪法得到了经常性的贯彻与监督,强化了宪法至上的观念。 (4)法院的严格的诉讼程序使宪法争议的解决具有了有效的司法程序的保障。
质疑 (1)与法治政治的冲突 法院为何可以取得宪法没有赋予的权力? (2)与民主政治的冲突 任命产生的法院为何可以否定选举产生的民意代表机构制定的法律? (3)与责任政治的冲突 终身任职的法官为何可以居于议会之上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宪法委员会 质疑 (1)宪法委员会的政治性 (2)审查方式的片面性; (3)申诉主体的局限性;
宪法法院型 1、既能受理公民的诉讼,以保护公民权利,又能行使抽象审查权。 2、兼具了专门机关审查和普通法院审查的优点,保障了违宪审查权的统一
五、权利的冲突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二)科斯的发现 (三)权利的配置方式 “秋菊打官司案” “邱氏鼠药案”
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