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作業要點、項目及基準講習 97年9月30日、10月7日、10月8日、10月16日

Slides:



Advertisements
Similar presentations
授課教師______指導 旅行業經營與管理.
Advertisements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作業要點、項目及基準講習 97年9月30日、10月7日、10月8日、10月16日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 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作業要點、項目及基準講習 97年9月30日、10月7日、10月8日、10月16日

簡報大綱 壹、前言 貳、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經費 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修正說明 參、結語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經費申請補助 項目及基準 壹、前言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經費申請補助 項目及基準 訂定:94.3.8台內戶字第0940060552號令 生效:94.3.1 修正:(1) 94.8.9台內戶字第0940062012號令 (2) 95.2.6台內戶字第0950016232號令 (3) 96.10.5台內戶字第0950154410號令 (4) 96.11.9台內移字第0960946836號令 (5) 97.8.29台內移字第0971027704號令 內容:共16點。 包含目的、基本補助項目及基準、「外籍配偶設籍 前醫療補助計畫」等14類計畫之補助項目及基準。

貳、補助項目及基準修正說明 」、「辦理培訓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志工計畫」、「 依實務需要,修正「基本補助項目及基準」、「外籍配偶設籍前醫療補助計畫」、「外籍配偶人身安全保護計畫」、「外籍配偶參加學習課程及宣導時子女臨時托育服務計畫」、「文化交流活動及社區參與式多元文化活動計畫」、「宣導活動計畫 」、「辦理培訓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志工計畫」、「 輔導外籍配偶翻譯人才培訓計畫」、「外籍配偶入國前之輔導計畫」及「外籍配偶及其子女輔導研究計畫」等10個業務計畫項目補助經費內容。

一、前言 為有效運用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 及便利申請單位撰擬計畫書,以因應業 務需求及落實外籍配偶照顧輔導效益, 並執行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作要 點相關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二、基本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臨時酬勞費:每小時 95元至 120元。但每人每月補 助款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二)授課鐘點費: 1.外聘講座依其學、經歷及課程性質,每小時最高 1,000元至2,400元;內聘講座則折半支給。 2.專題演講費每小時1,000元至2,000元。 3.聘請與主辦或訓練機關 (構) 學校有隸屬關係之人 員,依外聘講座每小時最高1,200元支給。 (三)專案差旅費: 1.交通費實報實銷。 2.住宿費檢據核銷 (每日650元至1,000元) 。 3.膳什費(每日350元至450元),於補助額度內檢據 核銷。

二、基本補助項目及基準 (續1) (四)翻譯費:每千字最高1,700元。 (但英文翻譯每千字最高630元) (五)撰稿費:每千字最高630元。 (六)審稿費:每千字最高170元。 (七)出席費: 1.邀請個人以專家學者身分參與具有政策性或專業 性之重大諮議事項會議者,始得支領,最高2,000 元。 2.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或邀請內政部 (含所屬機關) 、接受補助機關(單位)及民間團體人員參與者, 均不得支領。

二、基本補助項目及基準 (續2) (八)專案計畫管理費: 1.依補助項目實際需要核實計列,最高不得超 過核定補助總經費之5%。 2.所稱總經費,指實際支出補助總經費。 3.支用項目為行政管理所需之電費、電話費、 水費、油料費、電腦及影印機耗材等項目, 並視核定計畫實際執行金額,依比例檢據核 銷。

二、基本補助項目及基準 (續3) (九)專業服務費: 1.專業人員以每月32,000元核算,專業督導人員以 每月36,000元核算,具專業證照之專業人員給予 證照加給 1,000元, 具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者 給予學歷加給 1,000元,每年補助 13.5 個月,應 檢附學經歷證明文件並敘明工作內容。 2.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 (2)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 考試規則第5條第3款規定之大專院校社會工作 相關科系畢業。 (3)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 考試規則第5條第2款規定。

二、基本補助項目及基準 (續4) 3.年度性計畫所聘用之專業人員,核算基準得回溯 至當年1月份。 4.申請專業服務費之申請補助單位,應核實編列受 雇者之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費用,其應由 雇主負擔部分由接受補助單位自籌。 5.支領專業服務費之接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為受 雇者辦理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等費用,並 於結報時檢附受雇者勞工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繳 款單影本。 6.支領專業服務費之受雇者,不得再兼任其他機關 之補助或委託計畫。

二、基本補助項目及基準 (續5) (十)交通租車費:每輛次最高10,000元。 (十一)臨時托育費: 1.送合法托育機構臨托,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100元。 2.全日托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5,000元,每人最高 補助金額上限為15,000元。 (十二)接受補助辦公室租金之單位,同1地點限補助1 次, 申請時並應檢附租賃證明。 (十三)專案性之延續性計畫得視計畫期程,先行核准,逐 年撥款。 (十四)雜費:包含攝影、茶水、文具、郵資等,最高8,000元。 (十五)開會、講習除茶水及依規定供應飯盒外,不補助點 心費、飲料費。

二、基本補助項目及基準 (續6) (十六)獎金、獎品、服裝、紀念品、旅遊及聚餐性質 之活動,不予補助。 (十七)有關充實設施設備已核准補助相同之設施設備 者,除有特殊理由外,每隔 3 年始得再提出申 請;設施設備需汰舊換新者,依財物基準分類 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 使用者,始得再申請補助。 (十八)通譯費:每小時補助新臺幣 300 元;通譯到場 往返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高鐵、捷 運、輪船等交通費,均按實報支。 (十九)使用接受補助單位之內部場地,場地租借費不 予補助。

二、基本補助項目及基準 (續7) (二十)專案服務費 1.專案人員以每月25,000 元核算,補助全職專案 人力;應檢附學經歷證明文件並敘明工作項目 、內容及所需工作時間,由本基金管理會依個 案審查核定補助。 2.每1計畫以補助1人為限。 3.申請專案服務費之申請補助單位,應核實編列 專案人員之勞、健保及勞退準備金提撥等費用 ,其應由雇主負擔部分由接受補助單位自籌。

二、基本補助項目及基準 (續8) 4.支領專案服務費之接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為受 雇者辦理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等費用,並 於結報時檢附受雇者勞工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繳 款單影本。 5.支領專案服務費之受雇者,不得再兼任其他機關 之補助或委託計畫。 6.以民間團體短期計畫為補助對象。 (二十一)其他項目參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手冊規定辦理。

三、外籍配偶設籍前醫療補助計畫 補助對象:中央政府及直轄市、縣(市)政 府。 補助原則:外籍配偶來臺,在未納入全民 健康保險前懷孕個案,接受產前檢查費。 補助項目及基準:補助外籍配偶未納入全 民健康保險前之產檢費每人每次產前檢查 新臺幣600元,每胎最高5次。

四、設籍前外籍配偶遭逢特殊境遇 相關福利及扶助計畫 四、設籍前外籍配偶遭逢特殊境遇 相關福利及扶助計畫 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補助原則: (一)針對設籍前外籍配偶,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 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發 布最低生活費用基準 2.5 倍及臺灣地區平均 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並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或經評估生活困難確需救助者,得 依需求,擬定計畫申請: 1.夫死亡或失蹤。 2.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 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四、設籍前外籍配偶遭逢特殊境遇 相關福利及扶助計畫 (續1) 四、設籍前外籍配偶遭逢特殊境遇 相關福利及扶助計畫 (續1) 3.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 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訴訟費用。 4.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 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 5.夫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 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二)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計畫完成後,應依外 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及檢附服務對象名冊辦理結案。

四、設籍前外籍配偶遭逢特殊境遇 相關福利及扶助計畫 (續2) 四、設籍前外籍配偶遭逢特殊境遇 相關福利及扶助計畫 (續2) 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緊急生活扶助費:每人每次最高核發當年度 當地縣(市)最低生活費3個月。 (二) 子女生活津貼費: 子女每人每月補助當年度 最低基本工資1/10。 (三) 托育津貼費:未滿 6 歲之子女,每人每月最 高補助新臺幣1,500元。 (四)傷病醫療費: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 5 萬元部分,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 補助新臺幣12萬元。

四、設籍前外籍配偶遭逢特殊境遇 相關福利及扶助計畫 (續3) 四、設籍前外籍配偶遭逢特殊境遇 相關福利及扶助計畫 (續3) (五)法律訴訟費: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 (六)外籍配偶返鄉機票費:經直轄市、縣 (市) 政 府社工員評估確有需要而無力負擔費用之個 案,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 2 萬元, 非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 3 萬元, 每 人每年最高以補助 1次為限(並應檢附票根或 購票證明辦理核銷)。

五、外籍配偶人身安全保護計畫 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補助原則: (一) 所提計畫內容為提供遭逢家庭暴力或性侵害 (一) 所提計畫內容為提供遭逢家庭暴力或性侵害 事件之設籍前外籍配偶及其子女處遇服務( 通譯費及外籍配偶返鄉機票費之補助不限於 設籍前之處遇服務),並由直轄市、縣(市)政 府整合轄內相關資源,經通盤檢討評估後擇 優提出或核轉提出申請,每直轄市、縣 (市) 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120萬元。 (二) 前 1 年度獲准補助辦理本項計畫者,申請時 應檢附該年度之服務及經費執行情形資料。 (三) 計畫執行完成後,應依相關規定檢附服務對 象名冊、附表辦理結案。

五、外籍配偶人身安全保護計畫 (續1) 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開辦費:補助開辦相關設施設備最高10萬元。 (購置電腦資訊設備、辦公設備等) (二)專業服務費:申請單位能提出當年度實際接受 地方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該項服務之起算時間 相關證明文件者,得追溯向本基金申請補助當 年度發生之專業服務費。

五、外籍配偶人身安全保護計畫 (續2) (三)保護扶助措施費: 1.法律訴訟費:每人最高補助 5 萬元,每人以 補助 1 次為限。 2.緊急生活費:按居住之直轄市、縣 (市) 當年 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基準 1 倍核 發,每人每次補助 3 個月為原則,經社工員 評估情況特殊可延長為 6 個月,每人以補助 1 次為限。 3.醫療費:每人次最高額3,000元,包括掛號費 、驗傷診斷書、其他與驗傷診療有關之項目 。但全民健康保險之項目不予補助。

五、外籍配偶人身安全保護計畫 (續3) 4.心理復健費: (1)個別心理輔導、心理諮商及心理治療費:每小時 最高補助800元,每案次至少服務1小時,每案次 最高以補助 2 小時為限,每人每年最高補助24次 ,限需接受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與輔導之個案。 (2)團體治療、輔導及諮商費:團體帶領人為內聘者 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 800 元,外聘者每次每小時 最高補助1,600元,協同帶領人對半支給,每次以 2 小時為上限,每團最高補助12次,另補助外聘 帶領人及協同帶領人遠程交通費、場地費、器材 租用費、印刷費、膳食費、臨時酬勞費或臨時托 育費(配合辦理團體所需之臨時托兒服務)及雜費。

五、外籍配偶人身安全保護計畫 (續4) 5. 延長安置費: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外籍配偶及其 子女,經直轄市、縣 (市)政府社工員評估確有需要庇 護安置者,自政府規定補助期限屆滿次日起,補助申 請單位延長安置費每人每日500元,最多補助6個月。 6.安置房租補助:每案次每月最高補助 6,000元 ( 租金補 助1人為4,000元,有攜帶未成年子女者,每月每1人最 高補助1,000元,最多補助子女2人),最高以3個月為 原則,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社工員評估情況特殊可 延長為 6 個月。

五、外籍配偶人身安全保護計畫 (續5) (四)推動服務方案費: 1.志願服務諮詢或關懷服務費:運用志願服務辦理家 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資訊諮詢或關懷慰問服務,內 勤服務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100 元,外勤服務者每 人每日最高補助 150 元,每人每月最高以補助21日 為限;志工保險費每人每年最高500元。 2.辦理方案督導、個案研討會、成長團體及宣導活動 費:補助授課鐘點費及督導鐘點費 ( 補助之專業人 員不得支領 )、 專案差旅費、出席費、場地費、印 刷費、臨時酬勞費或臨時托育費 ( 配合辦理團體所 需之臨時托兒服務 ) 及雜費。

五、外籍配偶人身安全保護計畫 (續6) 3.個案外展服務事務費:每案次最高補助 600 元,每 人每年最高補助24次。 4.律師諮詢費:每次出席依出席費基準支領,最高補 助 6 萬元。 5.通譯費。 6.外籍配偶返鄉機票費: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社工 員評估確有需要而無力負擔費用之個案, 亞洲地區 每人最高補助 2 萬元,非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 3 萬元,每人每年補助 1 次為限。 (五)專案計畫管理費。

六、設籍前外籍配偶健保費補助計畫 補助對象:中央政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補助原則: (一)設籍前外籍配偶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 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或直 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 2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 出之1.5倍者。 (二)接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完成後,應依外籍配偶 照顧輔導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及檢附 服務對象名冊辦理結案。

六、設籍前外籍配偶健保費補助計畫 (續) 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未達最低生活費 1.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 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 1 倍者,自符合資 格當月起補助其每月應自付健保費之50%。 (二)達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上,未達2倍,且未超 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 1.5 倍 者,自符合資格當月起補助其每月應自付健 保費之30%。

七、外籍配偶參加學習課程及宣導 時子女臨時托育服務計畫 七、外籍配偶參加學習課程及宣導 時子女臨時托育服務計畫 補助對象: (一)中央政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 (二)立案之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 團體。 補助原則: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整合相關計畫之年度 需求,每年以申請1次為原則。 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臨時酬勞費。 (二)材料及用品費:依實際需求提列,需註明單價及數量。 (三)場地租借費、場地布置費及廣告費:依實際需求提列。 (四)雜費。

八、文化交流活動及社區參與式 多元文化活動計畫 八、文化交流活動及社區參與式 多元文化活動計畫 補助對象: (一)中央政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 (二)立案之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等非以營利為 目的之民間團體。 補助原則: (一)藝文推廣:須能引導社會大眾以多元視角 瞭解新移民。  (二)社區參與式多元文化活動:新移民之參與 需具主體性,且提案單位需與該地之社區 組織有所連結及整合。

八、文化交流活動及社區參與式 多元文化活動計畫 (續1) 八、文化交流活動及社區參與式 多元文化活動計畫 (續1) (三)外籍配偶母國文化教材研發及推廣教育活動: 1.外籍配偶參與人數不得少於 3 人,並具體說 明外籍配偶參與角色及分工執掌。 2.協力團隊至少需包含 1 所當地學校,並具體 說明學校參與角色及分工執掌。 3.協力團隊之當地國民中、小學得透過直轄市 、縣 (市) 政府申請本項計畫。但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整合轄內相關教育資源,經通盤 檢討評估後擇優提出或核轉提出申請。

八、文化交流活動及社區參與式 多元文化活動計畫 (續2) 八、文化交流活動及社區參與式 多元文化活動計畫 (續2) 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藝文推廣:獎補助相關藝文創作及文化交流活動,最高補助50 萬元;其餘最高補助30萬元。 (二)社區參與式多元文化活動: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多元文化推展計 畫或活動,最高補助20萬元。 (三)外籍配偶母國文化教材研發及推廣教育活動:最高補助80萬元。 1.外籍配偶母國文化教材研發:資料蒐集及教材製作,透過與 外籍配偶互動,蒐集其母國文化元素並製作教材(如童玩、歌 謠、童話、文學、風俗節慶、飲食文化及母國語言等)。 2.推廣教育活動:以研發之教材為基礎,培養外籍配偶成為多 元文化種子教師,與社區活動、學校課程活動結合,推廣多 元文化教育 (過去已研發製作教材者,申請時應檢附教材) 。 (四)專案服務費。

九、宣導活動計畫 補助對象: (一)中央政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 (二)立案之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等非以營利為 補助宣導案: 目的之民間團體。 補助宣導案: (一)外籍配偶性別暴力防治宣導。 (二)強化多元文化宣導。

九、宣導活動計畫 (續1) 補助原則: (一)公告徵求之宣導申請案優先補助。 (二)全國性宣導,內容至少包括電子、平面、戶外等媒體類 型,或含統包各類媒體通路,每年最高補助1,000萬元。 (三)直轄市、縣 (市) 性宣導活動計畫,每年最高補助30萬元。 (四)鄉 (鎮、市、區) 性宣導活動計畫,每年最高補助10萬元。 (五)全國性編印配送外籍配偶人身安全保護宣導資料,每 年最高補助100萬元。 (六)申請單位同一性質活動方案,每年補助2項為原則。 (七)影片宣導案內容應包含主題、呈現內容、製作手法、宣 導通路、宣導頻道、宣導頻率、延展運用、效益評估、 版權授予、經費分析、顧問群及演出對象等項目。

九、宣導活動計畫 (續2) 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製作費。 (十一)光碟製作費。 (二)顧問費。 (十二)專案計畫管理費。 (一)製作費。 (十一)光碟製作費。 (二)顧問費。 (十二)專案計畫管理費。  (三)出席費及遠程交通費。 (十三)專案服務費。  (四)演出費。 (十四)雜費。   (五)場地、器材租借費。 (十五)其他與宣導活動有關   (六)場地布置費。 之事務費。  (七)撰稿費、譯稿費及外語 校稿費。  (八)美編插圖設計費。  (九)電子、平面、戶外等媒 體廣告及節目託播費。  (十)印刷費、配送包裝郵資費。

十、辦理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計畫 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補助原則: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其前年度執行概況 、合作團隊、需求評估、計畫項目、執行方 式、服務範圍、資源整合連結情形、具體執 行績效評估等列入申請計畫中。 (二)每計畫最高補助300萬元。直轄市、縣(市) 政府於計畫執行完成後,應依相關規定檢附 成果報告辦理結案。

十、辦理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計畫 (續1) 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專業服務費:最多補助專業督導人員1人及專業人 員2人,且最高補助143萬1,000元。 (二)業務費:含辦公費、差旅費等,每案最高20萬元。 (三)設施設備及修繕費:含基本電腦設備、電話、傳真 、影印機、辦公桌椅、檔案櫃、會談桌椅、托兒設 施設備及修繕費等,每計畫最高100萬元,修繕費 按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列標準辦理; 已核准補助相同之設施設備者,每隔3年始得再提 出申請。 (四)場地租借費:每月最高1萬元。    

十、辦理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計畫 (續2) (五)服務方案費:含教育訓練、座談會、個案研習與 (六)翻譯費及通譯費。 督導、研討會、團體督導、轉介服務、專業心理 諮商等促進外籍配偶及其家庭生活適應或輔導相 關服務與方案。 (六)翻譯費及通譯費。 (七)專案計畫管理費:含個案資料建檔,最高補助核 定補助總經費5%。 (八)雜費。

十一、輔導外籍配偶籌設社團組織計畫 補助對象: (一)中央政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 (二)立案之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等非以營利為 目的之民間團體。 補助原則: (一)輔導鄉 (鎮、市、區) 規模之社團籌組,每年最高 補助20萬元。 (二)輔導直轄市、縣 (市) 規模之社團籌組,每年最高 補助30萬元。 (三)輔導全國性社團之籌組,每年最高補助40萬元。

十一、輔導外籍配偶籌設社團組織 計畫 (續1) 十一、輔導外籍配偶籌設社團組織 計畫 (續1) (四)申請計畫需含括下列項目至少二項,計畫無須以 協助外籍配偶組織正式立案為主: 1.辦理外籍配偶籌設社團組織之需求及意願調查 :調查輔導區域內外籍配偶需迫切處理之議題 及成立社團之意願。 2.辦理人民團體運作方式及社團民主精神之培訓 課程。 3.辦理移民權益、族裔融合相關課程。 4.辦理社團觀摩交流以及促進外籍配偶社會參與 之活動。 5.編印不同語言版本之籌組社團組織資料文件。 6.辦理其他與社團運作相關之培訓課程。

十一、輔導外籍配偶籌設社團組織 計畫 (續2) 十一、輔導外籍配偶籌設社團組織 計畫 (續2) 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撰稿費。 (十一)布置費。 (二)翻譯費。 (十二)器材租借費。 (三)通譯費。 (十三)膳什費。 (四)排版費。 (十四)交通租車費。 (五)編輯費。 (十五)雜費。 (六)印刷費。 (十六)專案管理費。 (七)臨時酬勞費。 (八)授課鐘點費。 (九)宣導費。 (十)場地租借費。

十二、辦理培訓外籍配偶照顧輔導 志工計畫 補助對象: 補助原則: (一)中央政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 十二、辦理培訓外籍配偶照顧輔導 志工計畫 補助對象: (一)中央政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 (二)立案之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 民間團體。 補助原則: (一)辦理外籍志願服務教育訓練、督導訓練或其他專 業訓練。 (二)每班期以不少於15人為原則,每班期基礎訓練或 特殊訓練之教育訓練課程授課至少12小時,課程 應依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課程辦理。 (三)每班期最高補助30萬元。

十二、辦理培訓外籍配偶照顧輔導 志工計畫 (續1) 十二、辦理培訓外籍配偶照顧輔導 志工計畫 (續1) 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授課鐘點費。 (十一)專案服務費。  (二)印刷費。 (十二)雜費。  (三)場地租借費。  (四)場地布置費。  (五)器材租借費。  (六)住宿費。  (七)膳什費。  (八)交通費。  (九)保險費。  (十)臨時酬勞費。

十三、編製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刊物 計畫 補助對象: 補助原則: (四)繁體中文譯為簡體中文、越南文、英語、印尼、 十三、編製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刊物 計畫 補助對象: (一)中央政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 (二)立案之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 民間團體。 補助原則: (一)採統一製作,免費發送全國外籍配偶。   (二)可延續 2 年辦理,分年函報計畫,核定補助。 (三)定期發行之外籍配偶刊物。  (四)繁體中文譯為簡體中文、越南文、英語、印尼、 泰國、緬甸、柬埔寨等語言版本。

十三、編製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刊物 計畫 (續1) 十三、編製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刊物 計畫 (續1) (五)每年最高補助1,659萬4,000元。 (六)刊物內容不得違反善良風俗、侵犯人權、涉 及性別不平等及商業廣告,並應避免有物化 外籍配偶之情事。 (七)刊物編製計畫內容應包括主題、顧問群、呈 現內容、版權授予、經費分析、效益評估、 延展應用及宣導通路等項目。新編刊物,應 附刊物出版設計稿;已出版刊物,應附刊物 成品。

十三、編製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刊物 計畫 (續2) 十三、編製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刊物 計畫 (續2) 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印刷費。 (十一)專案計畫管理費。  (二)撰稿費。 (十二)雜費。   (三)翻譯費。  (四)排版費。   (五)編輯費。   (六)廣告費。   (七)專案服務費。   (八)審稿費。  (九)郵資。 (十)編製刊物所需之相關 電腦軟體,每年最高 補助10萬元。

十四、輔導外籍配偶翻譯人才培訓 計畫 補助對象: 補助原則: (一)中央政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 十四、輔導外籍配偶翻譯人才培訓 計畫 補助對象: (一)中央政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 (二)立案之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 民間團體。 補助原則: (一)課程以中文與越南語、印尼語、泰國語、緬甸語 及柬埔寨語等通譯為原則。 (二)每班期授課至少30小時,每班期至少10人。 (三)每1計畫最高補助50萬元。 (四)申請時需檢附課程表、講師名冊及實施計畫。

十四、輔導外籍配偶翻譯人才培訓 計畫 (續) 十四、輔導外籍配偶翻譯人才培訓 計畫 (續) 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授課鐘點費。 (十一)膳什費。 (二)交通費。 (十二)臨時酬勞費。 (三)撰稿費。 (十三)專案服務費。 (四)住宿費。 (十四)雜費。 (五)教材費。 (六)印刷費。 (七)場地租借費。 (八)場地佈置費。 (九)器材租借費。 (十)專案計畫管理費。

十五、外籍配偶入國前之輔導計畫 補助對象: 補助原則: (一)中央政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 (二)立案之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 民間團體。 補助原則: (一)宣導政府對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及相關法令說明, 並發送相關宣導資料。 (二)積極蒐集外籍配偶婚姻相關資訊,提供政府參考。

十五、外籍配偶入國前之輔導計畫 (續) 補助項目及基準: (五)專案差旅費。 (六)專業服務費。 (七)專案計畫管理費。 (八)專案服務費。 (一)國外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交通費實報實銷, 住宿費補助每人每日1,000元至2,000元,雜費每 人每日600元;委託旅行社辦理,團費補助每人 最高4萬元。 (二)資料印製費。 (三)場地租借費。 (四)電視教學器材費、輔導教具等設備費:核實報銷。 國外每一館處最高補助12萬元。 (五)專案差旅費。 (六)專業服務費。 (七)專案計畫管理費。 (八)專案服務費。 (九)雜費。

十六、外籍配偶及其子女輔導研究計畫 補助對象: 補助原則: (二)立案之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 (一)中央政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 (二)立案之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 團體。 補助原則: (一) 公告徵求之研究計畫優先補助,其他具有政策意涵及 實務取向之研究計畫次之。 (二)經補助之研究計畫宜與民間團體合作。   (三)研究主持人接受政府委託研究案不得超過 2 個,且其 重疊期間以不逾4個月為原則。 (四)學術性研究案不予補助,應向國科會申請補助。   (五)與政府機關補助之研究計畫或國內博碩士論文重複之 研究計畫,不予補助。

十六、外籍配偶及其子女輔導研究計畫 (續) 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每一計畫最高補助90萬元。   (二)依內政部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 備註事項: (一)一年期之研究計畫案,得召開專案會議進行期 中及期末報告審查;專案會議成員,由參與補 助研究計畫案審查或期中報告審查之委員至少 3 人參加為原則。 (二)研究報告將上網公開閱覽。 (三)研究報告應印製50本,作為提供本會委員審查 及核銷用途。

參、結語 若有相關問題可上本署網站 (http://www.immigration.gov.tw) 或電洽 02-23889393分機2590-2595 53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