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次全國科學技術會議 策略一:健全科技政策體系, 加強資源有效運用 報告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中華民國94年1月10日
報告內容 科技發展總目標與策略 科技政策之形成、推動與評估 科技經費之充實與開創 政府科技經費之合理分配與有效應用 國家型科技計畫之規劃與管理
科技發展總目標與策略
現況與檢討 我國科技政策之策略與目標間非一對一之關 係,無法檢驗「藉策略達成目標」之效果。 各項會議如科技顧問會議、領域發展策略規劃 會議、產業科技策略會議、全國科學技術會議 間之連結度不高,且未將全國性量化目標分配 至各部會的科技發展規劃作業中,導致國家總 體科技資源和國家科技政策目標連結性不夠密 切;經費的配置常以國際相關比較為依歸,缺 乏以國家目標考量及相關準則為主之作為。
工作重點(1/2) 建立一對一之科技發展策略與目標關係,以 達成檢驗「藉策略達成目標」之效果。 建立目標與策略之調整機制,於現行科技幕 僚體系中設立任務編組,每遇科技政策目標 更動,即啟動調整機制。 落實各項科技會議結論,籌開相關會議或委 託具相關經驗之學者專家,將科技發展總目 標明確化。 發展建立科技政策與績效資訊平台,有系統 地將國家科技發展總目標分工至各部會署, 使各部會署科技發展目標策略與國家科技發 展總目標能緊密結合。
工作重點(2/2) 各部會署之科技目標與策略應加強量化指標 的制定,並訂出逐年逐階段的目標達成率。 部會署執行科技計畫績效及科技管理成效應 視為未來競爭科技經費的指標之一,但為避 免造成太大的衝擊,經費的調整應分階段逐 步進行。 研考會、國科會及經建會進行科技管考時, 應予以整合避免重覆管考,加重部會署之業 務及時間成本。
科技政策之形成、推動與評估
現況與檢討(1/2) 當前仍未有合理經費投入科技政策之研究及 施政業務之規劃。 科技政策的形成,仍側重由下而上的單位需 求,較少由上而下之整體策略考量。 目前政策形成與科技預算編列之時程有一年 之落差。 各部會署推動科技發展之單位,大多以臨時 任務編組方式成立,使科技發展與推動較不 穩定且易被忽視。
現況與檢討(2/2) 因業務分工,部會署內之科技政策執行及資 源分配,無法有效整合。 在科技政策執行績效評估上,政府各部門科 技政策執行之評估標準尚未整合,評估構面 或標準亦未根據科技政策總目標及策略訂定 。 針對大學、研究機構及法人之創新績效,仍 未建立統一之評估標準。
工作重點(1/2) 健全科技政策形成機制,成立政策研究中心 加強研究,推動成立科技政策研究整合型計 畫,加強各部會署與跨部會署之科技政策研 究;科技政策研究定期論壇機制與政策研究 資訊平台,擴大民間參與政策研究之機制。 強化科技政策推動機制:推動兼具學習型組 織機制,加強部會署內各科技發展單位之協 調。
工作重點(2/2) 建置各部會署合理有效之科技管理計畫,輔以 相關之人事及管理經費,以建立各部會署科技 行政管理之能量。 建立重要且相關之科技計畫、施政計畫、經建 計劃規劃、國防計畫等之綜合協調整合機制。 各部會署科技發展管理成效應納入評估體系, 以作為科技預算經費分配與調整之參考依據。 同時,透過分年逐步調整機制,可以達到激勵 各部會積極重視科技研發績效之提升。 針對以往重大科技政策(計畫)作個案研究,以 加強我國政策規劃與執行之經營與管理能力。
科技經費之充實與開創
現況與檢討 依據中華民國科學技術白皮書(民國92~95年)設定之目標,於2006年達成全國研發經費佔GDP之3.0% 。 假設政府2005及2006年科技預算以15%成長,未來GDP年增率5%,而民間研發年增率維持目前8%之趨勢,則要達到2006年全國研發經費佔GDP3.0%之目標,未來三年尚有421億元之差額,民間年平均應以11%之成長投入。
工作重點(1/4) 增加政府投入 增加政府科技預算在2005及2006年以15% 成長。 各部會署,在未遭立法院指定刪減科技項目 預算時,遇統刪預算時請排除科技發展預算 之刪減分攤。 針對過去三年各類科技計畫(研究發展、技 術推廣、資訊服務、環境建置)經費進行成 效分析,以規劃未來資源之分配,促進民 間投入。
工作重點(2/4) 增加政府投入 加強各類基金投資其相關之研發計畫,協調 增加能源/石油基金、就業安定基金、農業發 展基金、健保基金等從事其相關之能源、勞 工訓練、農業發展、健保醫學之研究。 落實政府為經濟效益之計畫,訂定各部會回 收研發成果技轉之目標值,追蹤管考。 請國營事企業主管機關督導所屬事業注重研 發,使其研發經費佔營業額之比率,趕上一 般民間企業之水準。
工作重點(3/4) 激勵民間投入 加強對產業界研發激勵措施誘發企業增加研 發投資,擴大對最有成效誘發民間研發投資 之機制如業界科專、主導性新產品、產學合 作等之經費分配額度,增加補助廠家數,誘 發民間研發投資,同時將上述辦法運用至政 府其它部會。 運用國防工業訓儲制度加速企業研發投資, 對體質佳、研發能力強、急需研發人才之企 業,分配較多國防工業科技研發訓儲員額。
工作重點(4/4) 激勵民間投入 增加企業研發貸款額度,使95年底達成企業 研發貸款總額度累計達145億目標並建議針 對成立五年內之創新研發企業,政府與工業 銀行研擬建立企業研發評鑑與技術鑑價機制 ,以增加信用擔保。 落實引導跨國研發中心之研發投入。 建構法人與大學及研究機構之研究能量平台, 促成企業積極進行委託研究。
政府科技經費之合理分配與有效應用
現況與檢討 在部會署科技施政績效的評估方面,目前 大多仍承襲研考會所制定針對一般行政管 理之評估指標進行;而國科會代行政院層 級進行的績效評估作業,需以科技發展之 觀點,另行規劃相關合宜之評估規範、績 效指標與制度。 如何加強改進我國現行政策目標之達成機 制、評估基準與工具、計畫審查及審查人 員選取等制度,逐步邁向合乎國情之績效 預算制度(Performance-based budgeting),仍 有待國內產官學研各界專家之努力。
工作重點(1/2) 應進行國際比較,訂定科技發展計畫各類型之 績效評量指標,發展我國適用之預算審議與科 技績效評估規範與工具。 成立專案小組,研議落實我國績效預算制度, 逐步整合預算與績效關聯(部會署科技計畫之年 度提報數,其特優先之額度,應與部會署年度 科技施政績效相扣合)。 部會科技發展之績效,應以部會在國家科技政 策落實、其執行單位組織績效評鑑與計畫執行 績效等部份計。
工作重點(2/2) 應訂定院層級各科技計畫績效指標設定及審查 委員選定之機制,依計畫重要績效指標(KPI)進 行評審;不同領域亦應分別評估。 應長期培育與訓練合格專業科技評估人才,提 昇審查與評估品質。 擴充調整或重建現有政府研究計畫資訊系統如 (GRB)系統,作為計畫管理、績效評估、管考應 用等之資訊平台,研發成果亦可供各界瞭解及 查詢應用。
國家型科技計畫之規劃與管理
現況與檢討(1/2) 國家型科技計畫在計畫課題緣起與計畫形成期間,仍可再強化協調相關部會署之投入意願。 計畫主題規劃時,應確實預估執行時所需人力。並針對規劃時所闡述之「下游」產業價值與特性,應充份經過業界對於未來營運模式(business model)可行性之確認。
現況與檢討(2/2) 於推動組織層面,計畫辦公室之高級人力(總主持人、執行長等)多屬兼任,投入時間有限;又計畫經費編列於相關部會署,但支用卻必需符合國家型科技計畫總題規劃內容。 對於計畫之管理,國家型科技計畫之管考較一般計畫為嚴謹複雜,外界對績效之要求急切,因此若干研究人員對於參與國家型科技計畫有排斥的心態。 國家型科技計畫結束退場之後續運作,尚無明確之規範,易造成研發機構與研究人員對後續研發之不確定感。
工作重點(1/5) 國家型科技計畫之形成 確認符合國際趨勢與潮流。 建立經常性「前瞻科技(ForeSight)」研 究之機制,使其與形成之課題相互檢核。 國家型科技計畫之研發人力應有詳實之調查 評估,並應有人才引進與培育之配套規劃。 健全主題發掘之管道,落實現有主題篩選 機制,並應加強建立參與部會署及產學研間 之共識機制。
工作重點(2/5) 國家型科技計畫之推動與管理 健全國家型科技計畫計畫管理作業,強化協 調與統合機制,賦予計畫辦公室訂定研究課 題、審核研究計畫預算、計畫管考之權,承 擔計畫成效優劣之責。 國家型科技計畫辦公室執行長(秘書)或副執 行長(秘書)應以專職延聘。 融合計畫辦公室與相關部會署之作業,計畫 執行長可兼任各部會署無給職之科技顧問, 於部會署作業中融入計畫辦公室之計畫理念 與實施方針。
工作重點(3/5) 國家型科技計畫之績效與資源分配 國家型科技計畫應加強計畫整體運作之管考 ,設定績效重點評估指標(KPI),以學術、 技術創新發展、經濟效益、社會影響等層面 ,依據計畫特性設計不同構面之評估方法。 對國家型科技計畫研究成果,應著重成果 (智財權)保護與成果推廣方法之管考。 國家型科技計畫經費之分配應依發展之階段 ,資源應由上游部會漸移向中、下游部會。
工作重點(4/5) 國家型科技計畫之結束退場機制 國家型科技計畫除期程結束前一年績效評估確認無必要性繼續者,應按時結束計畫外,若有以下情形應經評估提前退場。 計畫目標任務已經達成,中上游已具研發能量與 立足國際之成果,或下游已具研發與成果承接能 力。 計畫目標無法有效達成,整體效益無法彰顯。 研究內容缺乏後續課題。 大環境變化:國際局勢潮流已不再,或時機已失。 缺乏足夠質量之研究人力執行有品質之研究計畫。
工作重點(5/5) 國家型科技計畫之後續推動 國家型科技計畫結束時,仍為需要長期執行之 重要課題者,應於固定之部會內繼續推動。 國家型科技計畫結束時,研究設施除可移轉產 業界經營外,應移轉予有能力維護、有實際運 用需求之相關單位,繼續維持「共用設施」之 精神,由政府補助運轉。 國家型科技計畫結束時,其所累積之研發人力 ,應妥善移轉至產業界、法人或學術界。 技術產出有立即效益即行移轉(需智財權下放 、技術鑑價制度之配套),無立即效益者由原 開創單位維持成果。
敬請指教!